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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相關研究 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相關研究 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相關研究 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相關研究探討 探討 探討 探討

2.聘任專長教師之甄選成績計分

第五節 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相關研究 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相關研究 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相關研究 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相關研究探討 探討 探討 探討

綜合上述,各學者對專業之論述,無不含括專門知能、專門技能、專業態度、專業 倫理、專業自主、專業成長、專業服務等條件。因此,本研究認為專業是以系統性的理 論與技能為根本基礎,其服務內容與項目有其特殊性、獨特性;其所屬成員具有精湛的 學識與卓越的能力,且必須通過專門資格檢定或認證;在執行職務時需遵循職業規範、

以服務大眾為己任;擁有高度自主權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另外,對於專業知能之修習,

追求突破、成長,以獲得社會大眾普遍認可,稱之為專業。

(二)教師專業

潘義祥、周宏室(2005)指出,專業化是一種職業精細分工過程,職業需經專業化 後,才足以構成專業,而教育是否為專門職業,教師是否為專業人員,各界眾說紛紜。

以下分別從法令、社會形象與地位等方面論述教師專業。

1.從法令地位論教師專業

潘義祥、周宏室(2005)認為,教師若要達到專業化,必須具備教育專業知識、教 育專業技能、學科專門知識、學科專業技能、專業承諾態度、專業成長需求等條件。林 純鈴(2007)指出,教師工作要達到專業規準,需長期接受專業的養成教育、實習並通 過檢定、擁有專業自主權、遵守教師倫理規範、重視在職教育、有教師組織團體,才算 符合教師專業。而檢視我國教師養成教育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師資培育法》第一條 開宗明義揭示,培養健全師資,增進教師專業知能為宗旨,並於其他條文規定師資培育,

應重視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且需包含教師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對於教師 地位提昇,訂定《教師法》明確規範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並於條文揭 示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且必須遵守法令規範、履行聘約,嚴守 職分及發揚師道之專業精神;在職期間主動進修、研究;制定教師自律公約,設有教師 組織,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自主權等。綜合上述,教師養成需長期專業培訓,習得專 門學識與技能,培養敬業精神及熱忱,通過專業檢定,才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而教師 職業深受法令保障,並設有教師組織;制定職業規範,恪遵專業倫理;在專業成長方面,

亦有相關研習或單位供教師進修、成長,若從專業知能、專業組織、專業倫理、專業成 長等各方面參照,教師均符合專業定義,而教育工作有教無類,以培育人才、提昇文化、

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更符合專業服務之特質,因此,教師工作應視為一門 專門職業,非任何人可取代或從事。

2.從社會形象、地位與實際運作方面論教師專業

教師工作從專業定義及相關法令明令規定可視為專門職業,但能否獲得大眾認同,

則有待商確。從歷史發展脈絡來看,1966 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和國際勞工組織發表《關於教 師地位的建議》(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第一次正式指出,

應把教育工作視為專門職業,其要求教師必需經過嚴格且持續地學習,獲得並維持專門 的知識和特別的技術(張寶丹,2004)。實際運作方面,英國和美國自 1980 年代起,在 多項與教育改革相關的報告書中指出,教師專業為教育改革關鍵(黃嘉莉,2003)。教 師專業之重要性,已被肯定;教師是專業人員,也已被視為國際潮流(潘義祥、周宏室,

2005)。在國內林清江於 1971、1980、1991 年針對教師職業聲望與專業形象進行三次調 查,其研究指出我國教師職業聲望處於崇高位置;近年林晟鑑(2008)、劉志賢(2009)

也分別對教師職業聲望進行研究,並與林清江三次研究結果比較,發現目前教師職業聲 望依然維持不變。二位研究結果指出,「工作性質是否符合專業標準」是評比一般職業 聲望最具影響力之因素。丁泰之(2010)提出相同看法,認為專業化程度是影響職業聲 望最主要的關鍵因素。由此可知,教師工作符合專業標準,是社會大眾視教師工作為專 業之重要成因。另外,康瀚文(2011)提出,在臺灣教師專業論述裡,教師已被社會大 眾視為專業人員,其專業特徵已由過去道德教化角色邁向專業人員角色。其無論在專業 特徵、實際運作需求或社會形象與地位上均符合專業標準、社會大眾之期待與認可,教 師係屬專門職業

二 二二

二、、、教師專業能力與專業表現之定義與內涵、教師專業能力與專業表現之定義與內涵教師專業能力與專業表現之定義與內涵 教師專業能力與專業表現之定義與內涵

以下分別從教師專業能力之定義、內涵與專業表現等部分作說明,茲分述如下。

(一)教師專業能力定義

鄭志富(1996)認為,專業能力係指在專業生涯中,有助於個人妥善處理每一件事 情,並獲致成功之知識、技術、行為;意即個人以專業知識與技能為基礎,表現出的專 業態度與判斷力,並能成功扮演他所負責的職務或角色(劉靜鈴,2007);換言之,專 業能力為個體在專業實踐過程中,呈現出相關的知識、技能、態度,並能有效執行工作 任務所賦予的角色與所要求的職能,以符合服務機構或對象需求和期待(陳淑敏,

2009)。教師係屬教育工作,服務對象為學校、學生及社會,對於教師專業能力之定義,

蔡英姝(2002)認為,教師專業能力係指教師執行教學工作時,經由行為表現,成功達

到教育專業組織及社會普遍認可之水準。林清章、陳啟東(2006)提出,教師專業能力 即為教師從事教育工作時,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能、專業自主、專業倫理以及專業成長等 多元能力。簡言之,教師專業能力係指教師教學時所需一切的能力(康美文,2003)。

綜合上述,教師專業能力為教師從事教學時所應具備的各項能力,其不乏專業知識、技 能、態度及專業自主與成長等能力,因此,本研究認為教師專業能力為教師實踐教育工 作過程中,表現出的專業知識、技能與態度,且能勝任或執行教育工作所賦予的角色與 職務,符合學校、學生及社會之需求與期待。

(二)教師專業表現之定義

教師專業能力的展現是教師專業的基本核心,亦是近年政府積極推動教育革新,極 為注重一環。因此,教師專業需透過教師專業表現才得以建立,何謂專業表現?李芳美

(2000)指出,專業表現是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劉正東(2004)認為,專業表現是 指個人在專業工作場域中,完成其專門工作或事務,所呈現出程度的好壞或績效。簡言 之,專業表現乃指個人在專業領域中,其專業能力表現水準之好壞。而教師身為教育專 業人員,其專業表現為何?劉兆達(2002)認為,教師專業表現係指教師在教學生涯中,

主動積極參加專業進修或在職進修等課程,藉以提升教師個人的專業知識、技能、態度 等相關能力,進而增進個人教學能力和教學品質。林愛華(2004)指出,教師專業表現 為教師從事教學行業中,經由長期的訓練,具備卓越的知識及能力,能掌握教學品質,

將教學專業知能、教材及有關的專業知識內容,運用嫻熟的教學方法,具有系統、組織 的將它呈現於教學情境中,使學生獲得良好的學習。吳清基(2005)認為,教師專業表 現係指教師在從事教育工作時,具備良好的教育態度與高度的服務熱誠且能充分發揮專 業知識與技能在教學活動上。黃麗靜(2009)提出,教師專業表現乃教師在教學生涯中 與同儕合作、運用有效教學法和教學技術,從事教學研究,以改善教學成效。綜合上述,

教師專業表現是指教師能將本身具有的專業知識、技能、熱忱,透過教學行為的展現,

將學習知識傳遞給學生,且能不斷進行教學研究,增進自我專業的成長,進而提升教學 品質。

(三)教師專業能力內涵

吳清基(2005)指出,教師是控管教育品質關鍵人員,其專業可有效促進教育政策 理念落實、提升學生學習品質與成就、促進教師尊榮感與教學自主。因此,教師專業能 力的優劣,主宰著教學的成敗,對於教育推動的成效影響甚深。教師專業內涵並非一成

不變,教師角色及工作內容因應整個快速變遷的教育環境,不斷地調整而擴大,教師專

其為達到教學目標或順利完成教學工作所表現出的一種能力,由豐富知識、特殊技能、

專業態度所組成。因此,本研究認為,體育教師專業能力乃指體育教師有效地實踐體育 教學或有關體育活動,所表現出的專業知識、技能與態度;其更為體育教師能否成功完 成學校或教育職責所賦予的角色與工作之重要因子。歐宗明(2001)認為,體育課因授 課內容、場地、教學活動異於一般課堂教學,因此,體育教師專業能力異於一般教師,

有其特殊性。楊裕隆(2006)提出,體育教師除應具備一般教師專業條件之外,尚需具 備體育專門知識與能力、專業態度與精神以及專業形象、特質與素養。林琦鴻(2006)

認為,體育教師應具備全面性的能力,如:體育相關知識、教學與評量、口語表達與行 政能力……等。而關於更多體育教師專業能力內涵與表現,各學者提出不同的看法,分 別敘述如下:

中小學體育教師手冊(1994)指出,理想體育教師應達下列六項條件,分別為:1.

學識修養:具有豐富的普通常識、廣博的體育學識及教育專業知識;2.品格:應有坦白、

犧牲奉獻、客觀公正、積極樂觀、民主開朗、同情、有愛心與耐心之修養及健康人生觀;

犧牲奉獻、客觀公正、積極樂觀、民主開朗、同情、有愛心與耐心之修養及健康人生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