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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結構分析與設計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高層建築結構分析與設計

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內政部營建署,2011)中提到形狀規 則之建築物可採用靜力分析法以決定設計地震力。規範中分別考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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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物受地震強度為迴歸期 30 年、475 年及 2500 年下所需之最小設計

而工址一秒週期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 SD1 震區一秒週期設計水 平譜加速度係數𝑆𝑆1𝐷𝐷有關。𝑆𝑆𝑆𝑆𝐷𝐷與𝑆𝑆1𝐷𝐷由工址所在之震區決定。

(4) Fu 結構系統地震力折減係數

其值與結構系統韌性容量R以及建築物週期T有關。R值與抵抗地 震力之各種結構系統有關,如圖2.2.2.1,R之定義為極限位移除以降 伏位移。

(5) SaM 與FuM

工址最大考量水平譜加速度係數SaM 與工址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 數SaD之差異為,前者是考量迴歸期2500年之地震後所求得之參數,後 者為考量迴歸期475年之地震後所求得之參數。Fu與FuM之差異為,前 者是考量迴歸期475年之地震後所求得之參數,後者為考量迴歸期

2500年之地震後所求得之參數。

式(2.2.1.1)之考量為希望建築物受約 30 年回歸期強度之中小地震 時仍維持彈性不產生損傷,其目的為避免韌性較佳的建築物在地震不 太大時,即進入降伏狀況。式(2.2.1.2)之考量為希望建築物受 475 年 回歸期強度之地震時不可嚴重損壞。式(2.2.1.3)之考量為希望避免建 築物受 2500 年回歸期強度之地震時發生崩塌而造成嚴重損失或造成 二次災害。

前述三個考量地震力中之最大值即為設計地震力。決定設計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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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後,根據規範中所提供之豎向分配公式,如式(2.2.1.4)與式(2.2.1.5),

將最小總橫力依下述豎向分配於構造之各層及屋頂,構造物頂層外加 之集中橫力Ft 依下式計算:

F

t = 0.07TV (2.2.1.4)

F

t 不必大於0.25V(V: 最小總橫力);若基本振動週期T為0.7 秒以下,

F

t

可令為零。

最小總橫力扣除Ft 後之剩餘部分,應依下式(2.2.1.5)分配於構造 物之屋頂(第n層)及其餘各層

𝐹𝐹𝑥𝑥 =(𝑉𝑉−𝐹𝐹 𝑡𝑡)𝑤𝑤𝑊𝑊𝑥𝑥𝑥𝑥

𝑖𝑖𝑖𝑖

𝑛𝑛𝑖𝑖=1 (2.2.1.5)

分析後之桿件受力與建築物變形量等結果,須跟據建築物耐震設 計規範及解說中所提之容許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等各項要求進行檢 核。例如,在式(2.2.1.6)之地震力作用下,每一樓層與其上、下鄰層之 相對側向位移除以層高,即所謂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應有所限制,其 值不得超過0.005。

𝑉𝑉 = 4.2𝛼𝛼𝐼𝐼𝐹𝐹𝑢𝑢

𝑦𝑦𝑆𝑆𝐹𝐹𝑎𝑎𝑎𝑎

𝑢𝑢

𝑚𝑚𝑊𝑊 (2.2.1.6)

計算位移時應計及平移與扭轉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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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地震力非線性歷時分析

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內政部營建署,2011)中提到,不規 則或高度大於等於 50 公尺等狀況之建築物須進行動力分析。為了確 切反映工址設計地震之地震規模、斷層距離與震源效應,非線性動力 歷時分析所選擇之地震歷時至少需三個與設計反應譜相符之水平地 震紀錄。其中,與設計反應譜相符指得為根據水平地震紀錄 5%之阻 尼反應譜調整地震紀錄,調整時須滿足以下兩點(1) 0.2T 至 1.5T 週期 內之譜加速度值不得低於設計譜加速度值之 90% (2)在同樣週期範圍 內之平均值不得低於設計譜加速度值之平均值。

分析時須注意結構構材之非線性分析模型,在降伏強度、破壞機 制及遲滯行為等皆須要能確切反應出構材之非線性行為。非線性歷時 分析之結果除須檢核整體結構之韌性需求是否小於規定之容許韌性 容量外,亦須要考量各樓層與構材之韌性需求。

2.2.3 風力分析

本研究針對整體結構系統抵抗風力進行設計與分析。根據建築物 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內政部營建署,2006),建築物整體抵抗風力結構 系統之分析與設計應參照其第二章之規定。具體而言,對於規則性封 閉式、部分封閉式之建築,其設計風壓 p 如式(2.2.3.1)

𝑝𝑝 = 𝑞𝑞𝑞𝑞𝐶𝐶𝑝𝑝 − 𝑞𝑞𝑖𝑖(𝑞𝑞𝐶𝐶𝑝𝑝𝑖𝑖)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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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2.2.3.1)中各參數代表之意義為 (1)𝑝𝑝:為設計風壓 (kgf/m2)、(2) 𝑞𝑞:外

態扭矩。其中,h 為結構物之高度,B 為垂直於風向之建築物水平尺 寸,L 為平行於風向之建築物水平尺寸,𝑓𝑓𝑎𝑎為建築物橫風向基本自然 頻率,𝑓𝑓𝑡𝑡為建築物扭轉向基本自然頻率,𝑉𝑉為高度 h 處之風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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