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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機械科「機件原理」課程內容與實施

在文檔中 壹 、 創 造 力 的 定 義 (頁 27-36)

因 應 產 業 所 需 , 提 供 基 礎 人 力 為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的 主 要 目 標。面 對 經 濟 轉 型,時 勢 的 變 遷,技 術 人 力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越 趨 複 雜,

因 此 , 技 術 教 育 是 未 來 工 職 教 育 的 發 展 重 點 。

現 行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機 械 群 課 程 標 準 暨 設 備 標 準 , 乃 以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公 佈,自 八 十 九 學 年 一 年 級 新 生 開 始 實 施。以 下 分 別 就 高 職 機 械 科 課 程 標 準 及「 機 件 原 理 」課 程 內 涵 等 分 述 如 下 。

壹 、 高 職 機 械 科 課 程 標 準 一 、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 以 充 實 職 業 知 能 、 涵 養 職 業 道 德 、 加 強 繼 續 進 修 能 力、促 進 生 涯 發 展、培 育 健 全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員 為 目 的。為 實 現 此 一 目 的 , 須 輔 導 學 生 達 到 下 列 目 標 ( 教 育 部 , 民 87):

( 一 ) 充 實 職 業 知 能 , 培 育 職 業 工 作 之 基 本 能 力 。

( 二 )陶 冶 職 業 道 德,培 養 敬 業 樂 群、負 責 進 取 及 勤 勞 服 務 等 工 作 態 度 。

( 三 )提 升 人 文 及 科 技 素 養,豐 富 生 活 內 涵,並 增 進 創 造 思 考 及 適 應 社 會 變 遷 之 能 力 。

( 四 )培 養 繼 續 進 修 之 興 趣 與 能 力,以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及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礎 。

二 、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以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發 展,培 養 健 全 之 工 業 基 層 技 術 人 員 為 目 標 , 除 注 重 人 格 修 養 及 文 化 陶 冶 外 , 並 應 ( 教 育 部 , 民

87):

( 一 ) 傳 授 工 業 類 科 基 本 的 知 識 及 實 務 技 能 。

( 二 ) 建 立 正 確 的 職 業 道 德 觀 念 。

( 三 ) 培 養 自 我 發 展 , 創 造 思 考 及 適 應 變 遷 的 能 力 。 三 、 機 械 科 教 育 目 標

機 械 科 以 培 育 機 械 製 造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才 為 目 標。為 達 成 此 一 目 標 , 應 加 強 ( 教 育 部 , 民 87)

( 一 ) 傳 授 機 械 製 造 基 礎 知 識 。

( 二 ) 訓 練 機 械 製 造 、 設 備 操 作 與 維 護 之 基 本 技 能 。

( 三 ) 養 成 良 好 的 安 全 工 作 習 慣 。

就 課 程 內 涵 而 言,依 部 頒 課 程 標 準,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的 學 習 科 目 有 一 般 科 目、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機 械 科 一 般 科 目 包 括 國 文、英 文 、 數 學 、 物 理 、 化 學 、 三 民 主 義 、 歷 史 、 地 理 、 社 會科學導論、

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音樂、美術。必修專業及實習科目包括機械製圖 實習、鉗工實習、車床實習、銑床實習、機械材料、機械製造、電腦輔助 製圖實習、數值控制機械實習、機件原理、機械力學等。高職機械科傳授 機械有關之基本知識和實用技能,使學生能擔任機械製圖、加工製造、機 械操作、品質管制、產品檢驗、機械維護等工作。專業知識的充實及技能 實作的訓練相當重要,為了達成教育目標,學校應擴展學生專知識與技術 能力的領域,加強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三配合,提昇學生創造思考及獨立 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為瞬息萬變的工業提供合適的人才。

貳、高職機械科「機件原理」課程目標內容如下:

一、教學目標

(一)瞭解各種機件之名稱、規格及用途。

(二)瞭解由各種機件組成機構之功用。

(三)瞭解由各種運動機構之原理。

二、教材大綱

高職機械科「機件原理」課程大綱如表 2-1 所示。

三、教學注意事項

(一)課程教學注意基本概念解說,且注重邏輯的推理能力和理論配 合。

(二)課程得依據各科課程實際需求,彈性調整教學單元與授課節數。

(三)實習及實驗科目學分核計方式與一般專業科目相同,每週上課 一節持續一學期(或十八節)以一學分計。機件原理每學期 2 學分,

各 2 節,總共 4 學分。

(四)專業科目課程編製應以實務為核心,輔以必要的理論知識,以 配合就業與繼續進修之需求,並兼顧培養學生創造思考、解決問題、

適應變遷及自我發展能力,實習課程及專業科目為職業學校施教之重 點,應切實執行,務使學生具有就業所需基本知能。

表 2-4「機件原理」課程教材大綱

單 元 主 題 內 容 綱 要 教 學 參

考 節 數

備 註

一 、 概 述

二 、 螺 旋

( 一 ) 機 件 、 機 構 、 機 械 的 定 義 。

( 二 ) 機 件 的 種 類 。

( 三 ) 運 動 傳 達 的 方 法 。

( 四 ) 運 動 對 與 運 動 鏈 。

( 一 ) 螺 旋 的 原 理 。

( 二 )螺 旋 各 部 份 名 稱 及 功 用。

( 三 ) 螺 紋 的 種 類 。

( 四 ) 公 制 螺 紋 與 英 制 螺 紋 。

( 五 ) 機 械 利 益 與 機 械 效 率 。

( 六 ) 螺 紋 傳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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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學期

表 2-4「機件原理」課程教材大綱(續)

表 2-4「機件原理」課程教材大綱(續)

表 2-4「機件原理」課程教材大綱(續)

單 元 主 題 內 容 綱 要 教 學 參

考 節 數

備 註

十 七、間 歇 運 動 機 構

十 八 、 液 壓 傳 動

( 一 ) 間 歇 運 動 機 構 。

( 二 ) 棘 輪 機 構 。

( 三 ) 反 向 機 構 。

( 一 ) 液 壓 原 理 。

( 二 ) 液 壓 構 件 。

( 三 ) 液 壓 機 構 應 用 。

( 四 ) 空 壓 原 理 。

( 五 ) 空 壓 機 件 及 應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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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來 源:教 育 部( 民 87)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標 準 暨 設 備 標 準 。 台 北 市 : 教 育 部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

三 、 與 課 程 相 關 的 實 施 通 則

( 一 )、 課 程 編 製

1、 專 業 科 目 ( 含 實 習 ) 應 以 實 務 為 核 心 , 輔 以 必 要 的 理 論 知 識 , 以 配 合 就 業 與 繼 續 進 修 之 需 求 , 並 兼 顧 培 養 學 生 創 造 思 考 、 解 決 問 題 、 適 應 變 遷 及 自 我 發 展 能 力 。 實 習 課 程 為 職 業 學 校 施 教 重 點 應 確 實 執 行 、 務 使 學 生 具 有 就 業 所 需 的 基 本 知 能 。

2、 各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所 列 教 學 目 標 , 係 該 科 目 教 學 所 應 達 成 之 最 後 成 果 , 教 師 必 須 針 對 該 課 程 教 學 目 標 , 自 行 擬 定 單 元 目 標( 一 般 目 標 )及 具 體 目 標( 行 為 目 標 ),以 達 成 教 學 效 果 。

3、 各 科 目 教 材 大 綱 所 列 出 的 內 容 綱 要 , 可 視 學 生 程 度 、 社 會 需 要 及 科 技 之 發 展 以 予 酌 量 增 減 , 各 單 元 教 學 時 間 亦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量 調 整 。

( 二 )、 教 材 編 選

1、 教 材 的 選 擇 應 顧 及 社 區 以 及 學 生 的 需 要 , 並 且 配 合 科 技 的 發 展 , 務 必 使 課 程 內 容 盡 量 與 生 活 相 結 合 , 以 引 發 學 生 興 趣 , 增 進 學 生 的 理 解 , 使 學 生 不 但 能 應 用 所 學 的 知 識 於 實 際 生 活 中 , 並 且 能 洞 察 實 際 生 活 的 各 種 問 題 , 思 謀 解 決 之 道 , 以 改 進 目 前 生 活 。

2、 教 材 之 選 擇 須 注 意 「 縱 」 的 銜 接 , 同 一 科 目 各 單 元 間 及 相 關 科 目 彼 此 間 須 加 以 適 當 的 組 織 , 使 其 內 容 與 活 動 能 由 簡 而 繁 , 由 易 而 難 , 由 具 體 而 抽 象 , 務 使 新 的 學 習 經 驗 均 能 建 立 於 舊 經 驗 之 上 , 逐 漸 加 廣 加 深 , 以 減 少 學 習 困 擾 , 提 高 學 習 效 率 。 也 必 須 須 重 視 「 橫 」 的 聯 繫 , 同 科 目 各 單 元 間 及 相 關 科 目 彼 此 間 須 加 以 適 當 的 組 織 , 使 其 內 容 與 活 動 能 統 合 或 聯 貫 , 俾 使 學 生 能 獲 得 統 整 之 知 能 , 以 聯 合 運 用 於 實 際 工 作 中 , 並 有 利 於 將 來 之 自 我 發 展 。

3、 教 材 之 選 擇 需 具 有 啟 發 性 及 創 造 性 , 課 程 內 容 及 活 動 需 要 能 夠 提 供 學 生 觀 察 、 探 索 、 討 論 與 創 作 的 學 習 機 會 , 使 學 生 具 有 創 造 思 考 、 獨 立 判 斷 、 適 應 變 遷 以 及 自 我 發 展 的 能 力 。

( 三 )、 教 學 實 施

1、教 師 應 依 據 教 學 目 標、教 材 性 質、學 生 能 力 與 教 學 資 源 情 況 , 採 用 適 當 教 學 方 法 , 以 達 成 教 學 預 期 目 標 。

2、教 師 應 不 斷 自 我 進 修 充 實 新 知,並 充 分 利 用 社 會 資 源 改 善 教 材 內 容 與 教 學 方 法 , 以 趕 上 科 技 進 步 。

3、教 師 在 教 學 的 過 程 中,應 該 隨 時 注 意 知 識 獲 得 的 過 程 與 方 法 比 知 識 的 獲 得 更 重 要,因 此 必 須 盡 量 引 發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

以 取 代 知 識 的 灌 輸 。

4、教 師 應 透 過 各 種 教 學 活 動,引 導 學 生 具 有 獨 立、客 觀 及 思 考 與 判 斷 的 能 力 , 以 適 應 多 變 的 社 會 生 活 環 境 。

( 四 )、 教 學 評 量

1、教 學 須 作 客 觀 的 評 量,也 可 輔 導 學 生 作 自 我 評 量。以 明 瞭 學 習 的 成 就 與 困 難,作 為 繼 續 教 學 或 補 救 教 學 之 依 據,並 使 學 生 從 成 績 進 步 中 獲 得 鼓 勵 。

2、 教 育 的 方 針 在 於 五 育 並 重 , 評 量 內 容 亦 應 兼 認 知 ( 知 識 )、

技 能 、 情 意 ( 行 為 、 習 慣 、 態 度 、 理 想 、 興 趣 、 職 業 道 德 ) 等 方 面 , 不 可 遍 廢 , 以 利 學 生 健 全 發 展 。

3、評 量 的 方 法 有 觀 察、作 業 評 定、口 試、筆 試、測 驗 等,教 師 可 按 單 元 內 容 和 性 質,針 對 學 生 的 作 業、演 示、心 得 報 告 、 實 際 操 作 、 作 品 和 其 他 表 現 。

4、學 生 資 質 有 高 低,學 習 速 度 有 快 慢,學 習 分 量 各 不 相 同,因 此 評 量 應 注 意 鼓 勵 學 生 間 的 相 互 比 較 , 產 生 妒 嫉 或 自 卑 心 理 。

5、 除 實 施 總 結 性 評 量 外 , 教 學 應 注 重 診 斷 性 評 量 及 形 成 性 評 量 , 以 便 及 時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困 難 , 進 行 學 習 輔 導 。

( 五 )、 教 學 輔 導

1、 為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教 師 必 須 以 愛 心 、 信 心 與 耐 心 , 輔 導 學 生 , 同 時 應 有 敬 業 樂 群 的 專 業 精 神 。

2、全 校 教 師 均 須 負 起 輔 導 學 生 的 責 任,在 教 學 過 程 中,相 機 提 示 學 生 做 人 的 道 理、做 事 的 方 法 和 處 世 接 物 的 態 度,並 能 以 身 作 則 。

3、輔 導 活 動 為 教 育 上 的 重 要 工 作,必 須 妥 為 利 用。以 瞭 解 學 生 能 力 、 性 向 與 志 趣 , 並 適 時 發 現 學 生 個 別 問 題 而 給 予 輔 導 ,

以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效 能 及 人 格 適 應 。

肆 、 小 結

本 實 驗 研 究 課 程 選 擇 高 職 機 械 科 三 年 級「 機 件 原 理 」課 程,乃 因 為 自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一 年 級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新 課 程,職 業 學 校 新 課 程 除 採 學 年 學 分 制,以 便 能 改 進 現 行 學 時 制 之 留 級 等 缺 失 外,並 賦 予 學 校 調 整 各 學 科 授 課 年 級,自 行 研 訂 校 定 必 修 與 選 修 科 目,訂 定 學 生 應 修 課 程 與 畢 業 條 件 之 補 充 規 定 等 彈 性 空 間,因 此 職 業 學 校 新 課 程 已 經 不 再 是 由 教 育 部 統 一 制 定 所 有 課 程 內 容 與 上 課 時 數,而 是 由 學 校 教 師 與 同 仁 們 共 同 參 與,配 合 未 來 發 展 所 需 與 參 考 將 來 學 生 就 業 或 升 學 所 需 而 所 研 訂 課 程 內 容。尤 其 是 專 業 科 目 方 面 的 課 程 安 排,於 是 經 與 科 內 教 師 討 論 結 果,認 為 三 年 級「 機 件 原 理 」課 程 最 為 適 宜,三 年 級 學 生 課 程 已 經 具 備 機 械 基 礎 專 業 能 力,而 且「 機 件 原 理 」課 程 內 容 又 能 使 學 生 具 有 保 養、修 理、操 作 及 應 用 機 械 的 基 本 知 識 且 能 藉 以 培 養 學 生 創 造 思 考 能 力、解 決 問 題、適 應 變 遷 及 自 我 發 展 的 內 涵 , 所 以 成 為 本 研 究 課 程 的 主 要 選 取 原 因 。

在文檔中 壹 、 創 造 力 的 定 義 (頁 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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