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高 職 機 械 科 「 機 件 原 理 」 課 程 , 實 施 融 入 式 創 造 思 考 策 略 的 教 學,對 高 職 機 械 科 學 生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的 影 響 力。因 此 本 章 針 對 創 造 力 的 定 義 與 內 涵、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的 原 則 與 策 略、高 職 機 械 科「 機 件 原 理 」課 程 教 學 內 涵 及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相 關 研 究 等 進 行 探 討,藉 由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的 探 討 及 觀 念 的 釐 清,做 為 建 立 本 研 究 理 論 之 依 據 。
第一節 創造力的定義與內涵
壹 、 創 造 力 的 定 義
創 造 力 是 一 種 創 造 的 能 力,也 有 學 者 稱 之 創 造 思 考 能 力,教 育 學 家 及 心 理 學 家 對 它 各 有 不 同 的 看 法,有 人 認 為 它 是 發 明 能 力,有 人 認 為 它 是 擴 散 思 考、生 產 思 考 的 能 力,甚 至 有 人 認 為 它 是 想 像 力。
「 創 造 力 」是 人 類 一 種「 創 造 」的 能 力,發 明 或 製 成 前 所 未 有 之 事 物 的 能 力( 毛 連 塭、郭 有 遹、陳 龍 安、林 幸 台,民 89)。創 造 力 就 像 智 慧 一 樣,每 個 人 都 有,只 是 擁 有 的 程 度 不 同 而 已。且 每 一 個 人 可 發 揮 創 造 力 的 領 域 亦 不 盡 相 同,即 人 在 某 個 特 定 領 域 有 創 造 力 的 表 現 , 在 其 他 領 域 就 不 見 得 亦 能 有 創 造 力 的 表 現 ( 洪 蘭 , 民 88)。Pirrot 也 研 究 發 現,創 造 力 在 每 一 科、每 一 領 域、每 一 個 人 都 有 不 同 而 定,而 他 們 都 相 信 創 造 力 是 實 際 存 在 的 事 物( 引 自 陳 昭 儀、陳 琦、張 素 華,民 84)。因 此,儘 管 各 家 所 持 理 論 或 觀 點 的 不 同 , 創 造 力 存 在 的 事 實 卻 已 廣 為 各 領 域 的 學 者 所 接 受 。
陳 龍 安 (民 87)曾 綜 合 歸 納 各 家 有 關 創 造 力 之 意 義 , 研 擬 創 造
力 的 定 義,認 為「 創 造 力 是 指 個 體 在 支 持 性 的 環 境 下 結 合 敏 覺、流
暢、變 通、獨 創、精 進 的 特 色,透 過 思 考 的 歷 程,對 事 物 產 生 分 歧 性 的 觀 點,賦 予 事 物 獨 特 新 穎 的 意 義,其 結 果 不 但 使 自 己 也 使 別 人 獲 得 滿 足 」。
李 錫 津 (民 76)將 創 造 力 定 義 為「 是 創 造 性 人 物,以 原 有 知 識 、 經 驗 為 基 礎,發 揮 其 好 奇、想 像、冒 險、挑 戰 的 人 格 特 質,運 用 其 習 得 的 創 造 技 術,透 過 靈 活 有 效 的 創 造 性 歷 程,表 現 出 流 暢、變 通、
獨 創、精 進 的 能 力,獲 得 新 穎、獨 特、稀 奇、與 眾 不 同、利 人 利 已 的 觀 念 行 為 與 產 品 的 總 合 」。
Sternberg(1988)從 智 力 、 認 知 思 考 、 以 及 人 格 動 機 三 層 面 探 討 創 造 力 的 本 質 , 主 張 「 創 造 力 三 面 說 」 (three face model of creativity), 強 調 創 造 力 的 是 三 者 交 互 作 用 的 結 果 , 唯 有 三 面 一 體 , 才 能 充 分 瞭 解 創 造 力 的 概 念 。
Amabile(1983)認 為 創 造 力 是 創 造 性 相 關 技 能 、 工 作 動 機 、 社 會 環 境 的 綜 合 。
Gallucci(l991)認 為 創 造 力 是 瞭 解 問 題 缺 陷、知 識 漏 洞、不 足 元 素 與 不 協 調、尋 找 答 案、臆 測 解 答,並 形 成 假 設,儘 可 能 的 修 飾 與 再 試 驗 , 最 後 傳 達 其 結 果 的 過 程 。
林 幸 台 、 王 木 榮 (民 83)認 為 創 造 力 是 一 種 人 類 高 層 次 心 智 的 天 賦 潛 能;它 能 在 個 人、家 庭、學 校、社 會 文 化 等 環 境 支 持 或 刺 激 條 件 下,針 對 某 項 特 定 目 標,於 連 續 的 創 造 歷 程 中,以 不 同 型 式 作 品 呈 現 出 具 有 流 暢、變 通、獨 特、開 放、精 進、冒 險、好 奇、想 像 、 挑 戰 等 創 造 特 質 。
林 坤 鎮 ( 民 87) 則 認 為 創 造 力 是 一 種 產 生 新 聯 想 與 新 組 合 之 能 力 , 或 是 一 種 外 張 思 考 ( divergent think) 之 能 力 。
陳 昭 儀 (民 84)將 創 造 力 描 述 為 一 種 「 超 越 傳 統 概 念 、 規 則 、
型 態、關 係,並 能 創 造 有 意 義 的 新 概 念、型 式、方 法、解 釋 等 等 的
能 力 」。
湯 誌 龍 (民 88)認 為 創 造 力 是 個 體 接 受 內 外 在 需 求 的 刺 激 , 以 既 有 的 知 識 與 經 驗,經 長 時 間 持 續 性 的 思 考 之 後,組 合 出 個 體 本 身 前 所 未 有 的、多 樣 的、獨 特 的、實 用 的、且 具 有 價 值 的 靜 態 或 動 態 的 反 應 之 能 力 。
陳 淑 惠 (民 85)則 將 各 學 派 及 學 者 對 於 創 造 力 所 下 的 定 義 做 以 下 整 理 , 如 表 2-1 所 示 。
表 2-1 各 學 派 及 學 者 對 創 造 力 的 定 義
學 派 學 者 定 義
Freud
創 造 為 原 我 (ego) 與 超 自 我 (super-ego) 衝 突 之 後 出 現 挫 折 而 產 生 的 昇 華 。 心 理 學 派
Kris 創造是本我的活動,意識的心理運作。
Maslow
創 造 分 為 兩 部 分 來 看 , 一 是 特 殊 才 能 的 創 造 力 ;另 一 是 直 接 源 發 於 人 格 的 , 常 表 現 於 一 般 的 日 常 生 活 之 中 。
人 本 心 理 學
Roger 創 造 是 一 種 開 放 的 經 驗 、 內 在 的 評 價 、 自 由 、 獨 立 、 心 理 的 安 全 等 。
Kostler
創 造 是 一 種 雙 重 聯 想 , 創 造 的 歷 程 實 際 上 是 從 原 來 不 相 干 的 兩 件 事 找 出 共 同 的 特 點 來;同 時 所 作 的 解 釋 令 人 意 想 不 到 。 Mednick 創 造 思 考 是 一 種 聯 想 的 歷 程 。
行 為 心 理 學
Allach&Kogan
產 出 的 作 品 是 充 足 且 獨 特 的 。
表 2-1 各 學 派 及 學 者 對 創 造 力 的 定 義 ( 續 )
學 派 學 者 定 義
Guiford
創 造 力 為 人 類 認 知 能 力,視 為 擴 散 性 思 考 的 一 種,而 由 流 暢 力、變 通 力 及 獨 創 力 所 構 成 。
Amabile 新 奇 、 有 用 、 正 確 、 有 價 值 的 。
Sternberg
創 造 力 源 自 於 智 力 的 歷 程、知 識、智 力 的 風 格 、 人 格 、 動 機 與 環 境 的 交 互 作 用 結 果 。
認 知 心 理 學
Gardner 創 造 是 綜 合 發 展 心 理 學、心 理 學 的 領 域 、 知 識 與 社 會 脈 絡 等 系 統 交 互 作 用 的 結 果。
葉 玉 珠、吳 靜 吉、鄭 英 耀 等 人 (民 89)對 創 造 力 所 下 的 定 義 為 :
「 創 造 力 乃 個 體 在 特 定 的 領 域 中,產 生 一 適 當 並 具 有 原 創 性 與 價 值 性 的 產 品 之 歷 程;此 創 造 歷 程 涉 及 認 知、情 意、技 能 的 統 整 與 有 效 應 用;此 創 意 表 現 乃 為 個 體 的 知 識 與 經 驗、意 向( 包 括 態 度、傾 向、
動 機 )、 技 巧 或 策 略 與 環 境 互 動 的 結 果 。 」
Michaly 強 調 創 造 力 是 個 人、學 門 和 知 識 領 域 三 者 相 互 激 盪 的 結 果,缺 一 不 可。所 以 創 造 力 是 個 人 的、文 化 的,同 時 也 是 社 會 的 產 物 (杜 明 城 譯 , 民 88)。 因 此 , 創 造 力 的 理 念 , 實 非 單 純 的 由 個 別 心 靈 所 致,強 化 環 境 的 創 造 性 條 件,較 之 一 味 地 強 調 創 造 性 思 考 更 為 重 要;而 真 正 的 創 造 成 就,亦 絕 非 是 一 蹴 可 幾 或 是 靈 光 乍 現 的 結 果 , 而 是 經 年 累 月 勞 心 勞 力 的 成 果 。
Dass(2000)認 為 創 造 力 是 能 將 各 元 素 整 理 或 重 整,以 達 到 新 的 或 有 效 率 的 生 產 過 程 。
中 川 昌 彥 (2001)將 創 造 力 定 義 為「 可 以 產 生 一 些 新 價 值、新 效
用 或 是 增 加 作 用 的 感 覺 和 能 力 」大 到 實 現 自 我 夢 想 的 長 期 努 力,小 到 日 常 生 活 的 智 慧 , 無 論 在 何 時 何 地 , 都 可 以 有 效 運 作 和 呈 現 。 俞 國 良 ( 民 85) 認 為 創 造 力 乃 是 根 據 一 定 目 的 和 任 務 , 運 用 一 切 已 知 信 息,展 開 思 維 活 動,產 生 出 某 種 新 穎、獨 特、有 社 會 或 個 人 價 值 且 具 某 種 形 式 存 在 的 思 維 成 果 或 產 品 的 智 力 品 質 。
Vernon( 1989)認 為 創 造 力 是 一 種 產 生 新 構 想、領 悟、重 組 、 發 明 品 或 藝 術 品 的 能 力 , 而 這 些 產 出 物 被 專 家 認 為 具 有 科 學 、 美 學 、 社 會 或 技 術 的 價 值 。
貳 、 創 造 力 的 內 涵
創 造 力 的 內 涵 就 如 同 創 造 力 的 定 義 一 般 , 隨 著 學 者 不 斷 的 研 究,從 不 同 的 理 論 依 據 及 觀 點 所 提 出 的 內 涵 也 越 來 越 多。以 下 就 學 者 所 提 之 內 涵 要 素 分 類 整 理 , 來 探 討 創 造 力 的 內 涵 , 而 從 表 2-2 所 示 國 內 外 學 者 的 內 涵 分 類 。
表 2-2 創 造 力 的 內 涵 分 類 表 賈 馥 茗
(民 68)
統 合 的 創 造 說,應 著 眼 於 三 方 面 :一 為 能 力 ;二 為 心 理 歷 程 ;三 為 行 為 結 果 。
Amabile (1983)
認 為 創 造 最 好 的 概 念 源 自 於 人 格 特 質、認 知 能 力 和 社 會 環 境 三 者 交 互 作 用 所 造 成 的 行 為 結 果 。 三
要 素
者 Davis (1986)
認 為 創 造 思 考 的 研 究 , 可 從 三 方 面 著 手 :一 為 創
造 思 考 的 歷 程 ;二 為 創 造 的 人 格 特 質 ;三 為 創 造
的 產 品 。
表 2-2 創 造 力 的 內 涵 分 類 表 ( 續 ) Rhodes
(1961)
認 為 創 造 四 P 可 涵 蓋 創 造 力 的 定 義:創 造 者、創 造 歷 程 、 創 造 產 品 、 創 造 環 境 。
Torrance (1974)
認 為 界 定 創 造 力,大 多 經 由 創 造 者、過 程、環 境、
產 品 的 角 度 來 看 。 陳 昭 儀
(民 85)
認 為 研 究 創 造 力 可 朝 創 造 者 的 人 格 特 質、創 造 動 機 、 創 造 歷 程 、 創 造 結 果 來 探 討 其 內 涵
四 要 素 者
Simonton (1990)
認 為 創 造 力 至 少 包 含 四 要 素:創 造 的 個 人、創 造 的 過 程 、 創 造 的 產 出 、 創 造 的 情 境 。
毛 連 塭 (民 78)
指 出 人 類 的 創 造 力 和 智 力 一 樣,潛 藏 在 大 腦 中 , 藉 大 腦 的 成 長 發 展 和 環 境 適 當 的 刺 激,可 像 智 力 一 樣 發 展 。 在 創 造 的 因 素 中 包 括 一 些 內 外 在 因 素:創 造 的 潛 能、創 造 的 動 機、創 造 者 的 人 格 特 質、創 造 者 所 需 的 創 造 思 考 技 能、創 造 行 為、創 造 品 與 創 造 的 環 境 。
統 合 說
Sternberg
& Lubart (1991)
創造力投資理論,認為智力過程、知識、認知風格、
人格特質、動機、環境六種投入資源及相互作用影 響創造力,經創造力的運作過程,由這六種不同程 度的創造基本資源相互結合,構成若干不同領域的 創造能力;這些能力透過創造性組合技術,將相關領 域的創造性觀念組合;再將此觀念變成可供評價的 創造性產品。
資 料 來 源 : 張 志 豪 (民 88)
毛 連 塭( 78)認 為 創 造 力 的 研 究,不 外 乎 研 究「 創 造 者 」、「 創
造 行 為 」、「 創 造 品 」以 及「 創 造 性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係;創 造 者 包 括
創 造 力、創 造 的 動 機 及 創 造 者 的 人 格 特 質 等,創 造 行 為 係 指 創 造 思 考 所 表 現 的 行 為,創 造 品( 創 造 成 果 )則 包 括 有 形 的 具 體 創 造 品 和 抽 象 的 觀 念 或 理 論 的 創 造,而 創 造 性 環 境 則 是 用 以 助 長 創 造 力、創 造 動 機 、 創 造 行 為 的 環 境 。
張 志 豪 (民 88)認 為 創 造 力 屬 一 具 有 多 元 要 素 內 涵 的 概 念 , 而 此 多 元 要 素 概 可 包 含:創 造 的 潛 能、創 造 的 動 機、創 造 者 的 人 格 特 質、創 造 的 歷 程、創 造 的 環 境、創 造 的 技 術、創 造 的 產 品、及 創 造 者 的 學 門 領 域 等 八 項 。
因 此,創 造 力 應 該 是 立 異、改 造、與 發 明 的 能 力,它 應 該 與 智 力 一 樣,是 人 人 都 有 但 在 程 度 上 又 有 個 別 差 異 的 能 力( 郭 有 遹,民 83)。 創 造 力 亦 是 一 種 人 格 特 質 包 括 好 奇 、 想 像 、 冒 險 、 挑 戰 等 , 在 創 造 思 考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歷 程 中 將 認 知、情 意、技 能 有 效 統 整 與 應 用 並 表 現 出 流 暢、變 通、獨 創、精 進 的 特 性,是 人 類 與 生 俱 有 的 能 力 。
參 、 創 造 的 歷 程
創 造 的 歷 程 是 指 創 造 者 從 產 生 創 造 的 動 機,到 達 成 創 造 產 品 的 過 程。從 意 念 的 產 生 之 前 到 形 成 概 念 的 過 程 而 言,創 造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思 考 的 歷 程 。 Davis(1986)認 為 創 造 力 的 思 考 歷 程 是 指 創 造 者 用 來 解 決 問 題 的 一 系 列 步 驟 或 階 段,當 新 的 主 意 或 解 決 方 案 突 然 迸 發 的 一 剎 那,是 由 於 知 覺 突 然 產 生 改 變 或 轉 換,創 造 者 常 有 意 無 意 間 運 用 了 會 引 發 新 的 主 意、關 係、意 義、知 覺、轉 換 等 的 技 巧 和 策 略,
這 種 創 造 思 考 過 程 最 能 用 來 解 決 實 際 遭 遇 到 的 問 題 。
將 創 造 視 為 一 種 心 理 思 考 過 程 的 觀 念,是 源 自 於 杜 威( Dewey,
1910)的 問 題 解 決 五 步 驟:1.遭 遇 困 難 問 題;2.分 析 確 立 問 題 之 所
在;3.找 出 可 能 解 決 方 法;4.獲 得 結 果;5.驗 證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並 接
受 或 捨 棄 (引 自 李 錫 津,民 75)。後 來 有 Wallas 等 學 者 提 出 創 造 歷 程 的 相 關 理 論 。
Wallas( 1926) 提 出 創 造 的 歷 程 可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 一 、 準 備 期 ( preparation)
搜 集 相 關 問 題 的 資 料 , 結 合 舊 經 驗 和 新 知 識 。 二 、 醞 釀 期 (incubation)
當 百 思 不 解 時 , 暫 時 擱 置 , 但 潛 意 識 仍 然 在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案 。
三 、 豁 朗 期 (illumination)
解 決 方 案 興 起 , 突 然 頓 悟 , 瞭 解 解 決 問 題 的 關 鍵 所 在 。 四 、 驗 證 期 (verification)
將 頓 悟 的 觀 念 加 以 實 施 , 以 驗 證 其 是 否 可 行 。 Olson(1963)提 出 創 造 的 歷 程 可 分 為 :
一 、 界 定 問 題
瞭 解 問 題 、 陳 述 問 題 , 以 確 定 問 題 的 界 限 。 二 、 開 放 心 胸 以 容 納 各 種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法
對 各 種 不 同 的 構 想 暫 緩 批 判,也 可 以 列 舉 一 些 奇 想 或 自 由 幻 想 , 用 以 激 發 新 構 想 。
三 、 確 定 最 佳 的 解 決 方 法 :
統 整 構 想,選 擇 最 好 的,修 改 缺 點,增 加 優 點,強 化 構 想 , 再 進 一 步 激 勵 構 想 , 以 決 定 是 否 付 諸 實 行 。
四 、 付 諸 行 動
創 造 過 程 乃 是 從 有 構 想 後 就 開 始,要 使 構 想 付 諸 行 動 必 須 意 志 堅 強 , 要 有 不 怕 失 敗 的 勇 氣 , 越 挫 越 勇 向 前 邁 進 。
Parnes(1967) 提 出 創 造 的 歷 程 可 分 為 :
一 、 發 現 事 實
搜 集 和 問 題 有 關 的 資 料 , 分 析 整 理 , 以 界 定 問 題 。 二 、 發 現 問 題
搜 集 和 問 題 有 關 的 資 料,界 定 問 題 之 後,反 覆 分 析 整 理,分 析 問 題 每 一 要 素 , 重 新 安 排 問 題 的 陳 述 , 並 界 定 問 題 的 目 的 。 三 、 發 現 構 想
一 旦 問 題 界 定 , 就 產 生 解 決 問 題 的 構 想 和 選 擇 一 個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式 。
四 、 發 現 解 決 方 案
當 提 出 一 系 列 的 構 想 後 , 就 必 須 找 出 最 好 、 最 實 際 、 最 合 宜 的 解 決 問 題 的 構 想。此 一 構 想 往 往 是 非 傳 統 的 或 是 徹 底 改 變 的 構 想 。
五 、 接 受 所 發 現 的 解 決 方 案
對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案 做 最 後 考 量,以 便 決 定 最 好 的 方 案 而 付 諸 實 行 。
Torrance 和 Goff(1990)認 為 創 造 的 歷 程 包 括 四 個 階 段 分 別 是 :
一 、 發 現 問 題 或 困 難
發 現 問 題 , 陳 述 問 題 找 出 問 題 困 難 所 在 。 二 、 對 問 題 提 出 假 設
搜 集 和 問 題 有 關 的 資 料 , 界 定 問 題 之 後 , 提 出 假 設 。 三 、 評 量 假 設 並 加 以 修 正
提 出 問 題 假 設 之 後,評 量 其 可 行 性,找 出 最 合 宜 的 解 決 問 題 構 想 , 並 加 以 修 正 。
四 、 產 生 結 果
解 決 問 題 構 想 經 過 反 復 修 正 之 後 , 決 定 最 好 的 方 案 而 付 諸 實
行 。
Candy & Edmonds(2000) 提 出 創 造 力 發 展 的 五 個 階 段 為 知 識 期 、 思 考 期 、 醞 釀 期 、 發 現 期 、 發 展 期 。 陳 昭 儀 ( 民 80) 分 析 歸 納 國 外 從 1910-1983 年 的 22 位 學 者 所 提 出 的 創 造 歷 程 階 段 說 , 創 造 歷 程 約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五 個 步 驟 :
一 、 問 題 的 發 生
包 括 準 備 期、發 現 問 題、問 題 說 明、提 出 問 題、洞 察 問 題 。 二 、 尋 求 解 決 問 題 或 困 難 的 方 法 及 做 法
包 括 醞 釀 期、尋 求 可 應 用 的 資 料 資 源,發 展、分 析、尋 求 提 示 , 記 憶 的 儲 存 、 評 價 、 操 作 處 理 、 創 造 思 考 期 、 嘗 試 等 。 三 、 最 佳 處 理 方 案 的 尋 獲
包 括 豁 朗 期 、 綜 合 、 確 認 、 新 答 案 的 產 生 、 發 現 解 決 方 案 、 洞 察 階 段 、 找 出 最 佳 方 案 。
四 、 評 估 及 驗 證
包 括 驗 證 期、新 方 案 的 驗 證、竭 力 完 成 評 價、驗 證 方 案 等 。 五 、 發 表 溝 通 與 應 用
溝 通 結 果 、 付 諸 行 動 、 說 明 及 利 用 。
肆 、 小 結
綜 觀 上 述,創 造 力 是 一 種 構 念 或 行 為 表 現,是 個 體 接 受 外 在 刺 激,運 用 既 有 的 知 識 與 經 驗,經 過 思 考、聯 想、組 織 與 轉 化 的 歷 程,
發 展 出 與 眾 不 同、產 生 新 奇 獨 特、有 效 的、實 用 的、多 樣 的、且 具 有 價 值 的 反 應 , 並 賦 予 新 的 定 義 且 為 人 所 接 受 之 能 力 。
創 造 思 考 的 發 生,必 須 先 對 問 題 釐 清,有 明 確 的 概 念 及 認 知 , 再 運 用 各 種 心 智 能 力 去 發 展 出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案 , 而 後 驗 証 其 有 效 性,並 付 諸 實 施,這 一 連 串 心 理 的 連 續 運 作,即 為 創 造 思 考 的 歷 程,
亦 即 創 造 是 一 種 歷 程,創 造 力 是 一 種 思 考 活 動,其 產 生 過 程 步 驟 為
一 、 準 備 期 ; 二 、 醞 釀 期 ; 三 、 豁 朗 期 ; 四 、 驗 證 期 。
對 於 創 造 思 考 過 程 的 主 張,雖 然 各 人 說 法 稍 有 不 同,是 因 創 造 的 歷 程 因 人 而 異,並 無 一 固 定 的 模 式。但 創 造 的 發 生,必 須 先 對 問 題 的 各 項 事 實 有 明 確 的 概 念 及 認 知,進 而 運 用 各 種 心 智 能 力 去 發 展 解 決 問 題 的 各 項 方 案,最 後 發 現 並 驗 證 有 效 的 方 案,進 而 付 出 實 施
( 陳 龍 安 , 民 87; 毛 連 塭 等 人 , 民 89)。
第二節 創造思考教學的原則與策略
壹 、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的 意 義 與 原 則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creative teaching)是 一 種 培 養 學 生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的 教 學 方 法。教 師 透 過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有 計 劃 的 教 學 活 動,在 一 種 支 持 性 的 環 境,運 用 各 種 創 造 思 考 的 策 略,以 激 發 和 助 長 學 生 創 造 行 為 的 一 種 教 學 模 式( 毛 連 塭,民 73)。其 特 點 是 鼓 勵 學 生 去 探 索、創 新,從 已 知 導 向 未 知,從 原 有 的 基 礎 中 發 展 新 的 領 域。就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的 目 標 而 言 , 主 要 在 提 昇 或 培 養 學 生 的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 陳 龍 安,民 77)。其 目 的 在 於 啟 發 學 生 創 造 的 動 機,鼓 勵 學 生 創 造 的 表 現 , 以 增 進 創 造 才 能 的 表 現 。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係 指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透 過 多 元 活 潑 的 課 程 內 容、教 學 活 動 和 學 習 環 境,培 養 學 生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的 一 種 教 學 方 法
( 吳 清 山,民 90) 。陳 龍 安 (民 78)認 為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是 依 據 創 造 學 或 創 造 心 理 學,所 研 究 有 關 創 造 思 考 的 原 理 原 則 及 策 略,再 加 以 運 用 在 教 學 上 的 一 種 教 學 方 式。以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的 適 用 範 圍 而 言,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是 一 種 開 放 性、啟 發 性 的 教 學,並 不 限 於 某 一 學 科。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的 特 點 是 鼓 勵 學 生 去 探 索、創 新,從 已 知 導 向 未 知,從 原 來 的 基 礎 中 發 展 新 的 領 域。就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的 目 標,主 要 目 標 在 提 昇 或 培 養 學 生 的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
就 教 師 而 言,創 造 思 考 教 學 乃 是 鼓 勵 教 師,因 時 制 宜,變 化 教
學 方 式 (賈 馥 茗 , 民 68), 引 起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 就 學 生 而 言 ,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能 啟 發 學 生 產 生 創 造 的 動 機,鼓 勵 學 生 創 造 的 表 現,以
增 進 創 造 才 能 的 發 展( 陳 龍 安,民 80),也 就 是 說 教 師 藉 由 活 動 與
課 程 之 設 計,提 供 一 種 活 潑 的 學 習 空 間,以 激 發 學 生 創 造 思 考 的 潛
能,以 增 進 學 生 創 造 才 能 的 教 學 模 式。從 培 養 人 才 的 觀 點 來 說,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是 為 了 培 養 創 意 人 才 的 教 學。從 開 發 人 的 能 力 之 觀 點 來 說,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是 開 發 人 的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的 教 學。從 解 決 問 題 的 觀 點 來 說,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是 培 養 一 個 人,面 對 問 題 能 以 有 創 造 性 的 方 式 去 解 決 問 題 的 教 學 。 而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的 主 要 目 標 , 乃 在 於 激 發 、 助 長 學 生 的 創 造 力 (陳 龍 安 , 民 77)。 因 此 , 林 幸 台 (民 63)認 為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需 具 有 以 下 幾 點 特 徵 :
一 、 鼓 勵 學 生 應 用 想 像 力 , 增 進 其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
二、學 習 活 動 以 學 生 為 主 體,在 教 學 中 教 師 不 獨 佔 整 個 教 學 活 動 時 間 。
三 、 特 別 注 意 提 供 自 由 、 安 全 、 祥 和 的 情 境 與 氣 氛 。
四、教 學 方 法 注 重 學 生 興 趣、鼓 勵 學 生 表 達 與 容 忍 學 生 不 同 的 意 見 , 不 急 於 下 判 斷 。
Torrance(1965)認 為 教 師 在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中,應 把 握 以 下 的 六 項 原 則 , 即 可 激 發 學 生 創 造 性 思 考 :
一 、 重 視 學 生 提 出 的 意 見 。
二 、 重 視 學 生 想 像 的 與 非 常 的 觀 念 。 三 、 使 學 生 知 道 他 們 的 觀 點 是 有 價 值 的 。 四 、 提 供 無 評 價 的 練 習 或 實 驗 機 會 。 五 、 鼓 勵 自 發 的 學 習 。
六 、 連 繫 因 果 。
美 國 學 者 Feldhusen(1980)對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提 出 下 列 十 項 原 則 :
一 、 支 持 並 鼓 勵 學 生 不 平 凡 的 想 法 和 回 答 。 二 、 接 納 學 生 的 錯 誤 和 失 敗 。
三 、 適 應 學 生 的 個 別 差 異 。
四 、 允 許 學 生 有 時 間 思 考 。
五 、 促 進 師 生 間 、 同 學 間 , 相 互 尊 重 和 接 納 氣 氛 。 六 、 察 覺 創 造 的 多 層 面 。
七 、 鼓 勵 正 課 以 外 的 學 習 活 動 。 八 、 傾 聽 及 與 學 生 打 成 一 片 。
九 、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成 為 決 定 的 一 份 子 。 十 、 鼓 勵 每 個 學 生 都 參 與 。
簡 茂 發 ( 民 71) 的 研 究 , 提 出 培 養 創 造 思 考 的 教 學 原 則 : 一 、 即 早 發 現 具 有 創 造 才 能 的 學 生 , 給 予 及 時 與 適 切 的 輔 導 。 二 、 提 供 適 宜 的 環 境 以 鼓 勵 學 生 創 新 發 展 。
三 、 改 進 成 績 評 量 方 法 以 獎 勵 創 造 行 為 。 四 、 培 養 和 助 長 創 造 性 人 格 特 質 。
毛 連 塭 (民 78)認 為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主 要 目 的 , 在 於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方 法,充 實 教 學 內 容,以 培 養 學 生 創 造 能 力,因 此 在 實 施 時 宜 注 意 下 列 要 點 :
一 、 提 供 民 主 的 教 學 氣 氛 。
二 、 悅 納 學 生 不 同 的 意 見 , 暫 緩 批 判 。
三 、 提 出 一 些 開 放 性 , 沒 有 單 一 答 案 的 問 題 。 四 、 允 許 學 生 從 事 獨 立 學 習 的 工 作 。
五 、 不 排 斥 學 生 的 錯 誤 或 失 敗 。
六 、 改 進 作 業 和 評 量 方 法 , 以 增 強 學 生 創 造 的 表 現 。 七 、 與 家 長 密 切 配 合 , 充 分 利 用 社 區 資 源 。
八 、 教 師 應 不 斷 充 實 自 己 ,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 九 、 奠 定 知 識 基 礎 , 活 用 原 則 , 推 陳 出 新 。 十 、 注 重 創 造 的 倫 理 , 輔 導 正 向 發 展 。
陳 龍 安 (民 84)綜 合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原 則 的 看 法 ,
歸 納 為 下 列 十 點 :
一 、 提 供 自 由 、 安 全 、 和 諧 、 相 互 尊 重 的 氣 氛 。
二、讓 學 生 在 輕 鬆 中 學 習,但 保 持「 動 而 有 節 」的 原 則,既 不 太 放 任 , 也 不 會 過 於 嚴 肅 。
三 、 重 視 學 生 所 提 的 意 見 , 並 增 強 各 種 與 眾 不 同 的 構 想 。
四、鼓 勵 全 體 學 生 都 參 與 活 動,並 能 適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與 興 趣 。 五 、 讓 學 生 從 錯 誤 中 學 習 , 從 失 敗 中 獲 得 經 驗 。
六、鼓 勵 學 生 有 嘗 試 新 經 驗 的 勇 氣,多 從 事 課 外 學 習 活 動,養 成 獨 立 研 究 習 慣 。
七、讓 學 生 充 分 利 用 語 言、文 字、圖 畫 等 方 式,充 分 表 達 自 己 想 法 , 展 示 自 己 作 品 , 教 師 並 能 分 享 全 班 同 學 創 造 的 成 果 。 八、教 師 的 教 材 教 法 要 多 變 化,不 獨 佔 整 個 活 動,儘 量 激 發 學 生
的 想 像 力 。
九、對 於 學 生 的 意 見 或 作 品,不 立 刻 下 判 斷,當 意 見 都 提 出 後 , 師 生 再 共 同 評 估 。
十 、 與 家 長 密 切 配 合 , 充 分 利 用 社 會 資 源 。
綜 合 言 之,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是 營 造 無 壓 力 教 學 情 境,接 納 所 有 意 見,不 立 即 評 斷,以 激 發 學 習 興 趣,鼓 勵 學 生 運 用 想 像 力,思 考 解 決 問 題 策 略 的 一 種 計 畫 性 教 學 活 動 。 經 由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的 實 施 , 可 增 加 教 學 成 就 與 學 習 動 機 。
貳 、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策 略
張春興(民 86)指出,教學策略是教師進行教學活動時,有計畫地 引導學生學習,從而達成教學目標所採行的一切方法。教學策略的運用,
主要目的是要讓教師教學既有效率又有效能,使學生能夠積極參與教學,
以達成教學的重要目標(李隆盛,民 84) 。就創造思考教學策略而言,其
並非特殊或標新立異的教學方法,而是只要能啟發創造思考的教學策略均
可稱為創造思考教學策略(陳龍安,民 87) ,教師若能學會創造思考的教 學策略,等於掌握創造思考教學成功之鑰,更能有效達成創造思考教學的 目標,自從 Osborn(1963)倡導腦力激盪術以來,各種有關創造思考的策 略相繼發表,陳龍安(民 84)將創造思考的策略歸納為六大類:
一 、 一 般 的 創 造 思 考 策 略
主 要 有 (一 )解 凍 或 暖 身。(二 )提 供 創 造 的 線 索。(三 )鼓 勵 與 讚 美 。 (四 )腦 力 激 盪 。 (五 )屬 性 列 舉 。 (六 )形 態 分 析 法 。 (七 ) 六 W 檢 討 法。(八 )單 字 詞 聯 想。(九 )分 合 法。(十 )目 錄 檢 查。(十 一 )自 由 聯 想 。 (十 二 )檢 核 表 技 術 。 (十 三 )六 六 討 論 法 。 (十 四 ) 六 三 五 默 寫 式 激 盪 法 。 (十 五 )創 意 十 二 訣 。
二 、 Guilford 的 擴 散 思 考 策 略
擴 散 思 考 是 指 由 一 個 線 索 引 伸 出 各 種 不 同 的 答 案 的 一 種 策 略,透 過 圖 形、符 號、語 意 及 行 為 的 擴 散 思 考 策 略 共 有 二 十 四 項。
三 、 Williams 的 創 造 與 情 意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策 略
共 分 矛 盾、歸 因、類 比、辨 別、激 發、變 異、習 慣 改 變、重 組、探 索、容 忍 曖 昧、直 觀 表 達、發 展 調 適、創 造 者 與 創 造 過 程 分 析、情 境 評 鑑、創 造 性 閱 讀、創 造 性 傾 訴、創 造 性 寫 作、及 視 覺 化 技 術 等 十 八 種 策 略 。
四 、 Lederman 的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策 略
運 用 類 推 及 隱 喻 的 方 式 來 擴 展 學 生 內 在 的 思 考,以 解 決 問 題,提 升 創 造 思 考 為 目 標 , 激 發 創 造 潛 能 。
五 、 Wiles& Bondi 的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策 略
分 為 (一 )組 織 資 料;(二 )概 念 化 技 巧;(三 )結 構 技 巧;(四 ) 知 覺 化 的 技 術 ; (五 )運 用 的 技 巧 ; 共 五 大 類 二 十 種 策 略 。 六 、 創 造 性 問 題 解 決 的 思 考 策 略
依 序 為 (一 )發 現 困 惑;(二 )發 現 事 實;(三 )發 現 問 題;(四 )
發 現 構 想 ; (五 )發 現 解 答 ; (六 )尋 求 接 納 等 策 略 。
經 由 以 上 眾 多 創 造 思 考 策 略 的 瞭 解,僅 就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的 策 略 加 以 說 明 。
一 、 腦 力 激 盪 法 (brainstorming)
腦 力 激 盪 法 是 美 國 Osborn(1963)所 倡 導 ; 腦 力 激 盪 的 原 文 是 (brainstorm) , 其 原 意 為 運 用 暴 風 雨 似 的 思 潮 以 摑 擊 問 題 (using the brain to storm a problem)。 後 來 被 列 入 韋 氏 國 際 大 字 典,正 式 定 義 變 為「 一 組 的 人 員,運 用 開 會 的 方 式,將 所 有 與 會 人 員 對 特 殊 問 題 的 主 意,聚 積 起 來,以 解 決 問 題 」(郭 有 遹 , 民 90)。 它 是 利 用 集 體 思 考 的 方 式, 使 思 想 互 相 激 盪, 發 生 連 鎖 反 應,以 引 導 出 創 造 性 思 考 的 方 法。許 多 組 織 和 企 業 利 用 腦 力 激 盪 的 方 法 解 決 問 題 和 產 生 許 多 新 觀 念 與 創 意 。
陳 龍 安 (民 84)針 對 腦 力 激 盪 法 實 施 的 方 式 , 列 出 腦 力 激 盪 的 原 則 及 步 驟 如 下 :
(一 )腦 力 激 盪 的 原 則
1.儘 量 使 各 人 的 思 想 自 由 奔 放 , 越 新 奇 越 好 。 2.禁 止 批 評 他 人 的 思 想 。
3.不 要 太 早 下 判 斷 性 的 定 論 。
4.所 產 生 新 思 想 的 「 量 」 越 多 越 好 。
5.集 體 思 構 比 個 人 思 構 更 能 產 生 更 多 更 好 的 觀 念
6.可 以 利 用 別 人 的 靈 感 刺 激 自 己 的 靈 感 , 或 將 多 人 的 想 法 整 合 成 更 完 整 的 構 想 。
7.討 論 應 集 中 目 標 , 針 對 某 一 問 題 。
8.破 除 階 級 尊 卑 的 拘 謹 , 要 使 大 家 完 全 沒 有 拘 束 。
9.不 要 讓 小 團 體 交 談 , 有 意 見 請 向 大 家 提 出 。
10.記 錄 下 各 人 的 意 見 。
11.不 要 以 個 人 冒 充 大 家 意 見 說「 可 能 大 家 不 贊 成 」 、 「 恐 怕 實 行 起 來 不 簡 單 」 等 阻 礙 新 見 解 發 展 言 詞 。
12.大 家 想 出 來 的 創 意 、 予 以 整 理 或 是 交 由 其 他 人 整 理 、 評 價 , 希 望 能 夠 致 用 。
(二 )腦 力 激 盪 的 步 驟 1.選 擇 恰 當 的 問 題 。 2.介 紹 腦 力 激 盪 的 原 則 。
3.組 成 小 組 (小 組 人 數 以 十 至 十 二 人 最 理 想 )。
4.開 始 腦 力 激 盪 法 。
5.記 錄 每 一 成 員 的 創 意 。 二 、 六 W 檢 討 法
六 W 檢 討 法 是 針 對,現 有 的 方 法 或 問 題,從 六 個 角 度 來 思 考 方 法 的 可 行 性 及 合 理 性,在 消 極 的 方 面 可 找 出 問 題 的 缺 點 為 何,積 極 的 方 面 , 則 能 增 進 思 考 的 效 率 以 解 決 問 題 。 Raudsepp (1981)指 出 所 謂 六 W 即 是:(一 )why(為 什 麼 )。(二 )what(做 什 麼 )。(三 ) who(何 人 )。 (四 )when(何 時 )。 (五 )where(何 地 )。 (六 )how(如 何 )。
此 六 W 依 人、事、時、地、物 的 不 同,經 過 積 極 的 探 究,而 後 產 生 最 佳 的 結 論 或 解 決 方 法 。
三 、 屬 性 列 舉 法 (attribute listing)
由 Crawford(1954)所 極 力 倡 導 , 他 認 為 每 一 事 物 皆 從 另 一 件 事 物 所 生,一 般 創 造 品 都 是 從 舊 物 加 以 改 造,而 所 改 造 的 大 多 是 該 事 物 的 屬 性。因 此 實 施 時,讓 學 生 針 對 問 題 或 物 品 列 舉 所 有 相 關 的 屬 性,然 後 討 論 各 種 屬 性 是 否 有 改 進 的 空 間 或 必 要,以 找 出 最 佳 的 解 決 方 案 , 使 問 題 或 物 品 得 以 解 決 或 改 善 (陳 龍 安 , 民 84)。
(一 )特 性 列 舉 法
又 稱 為 石 川 法 或 魚 骨 圖 法,主 要 是 利 用 特 性 要 因 圖,將 問 題 所
產 生 的 原 因 一 一 列 舉 出 來,來 幫 助 學 生 分 析 問 題 的 成 因,然 後 檢 討 每 一 個 因 素 可 改 良 之 處,用 圖 示 法 表 示,使 學 生 得 以 清 楚 的 看 出 每 一 問 題 的 組 成 與 其 間 的 關 係 , 並 立 即 得 到 解 決 的 方 法 。
(二 )缺 點 列 舉 法
把 產 品 或 事 物 可 能 產 生 的 缺 點,儘 量 找 出 來,然 後 針 對 這 些 缺 點 尋 求 改 善 之 道,使 產 品 或 事 物 更 臻 完 美。如「 電 腦 有 什 麼 缺 點 」,
有 人 會 提 出,體 積 太 大、輻 射 太 強、生 命 週 期 短、價 格 太 高、造 成 人 際 隔 閡 等 等 缺 點 , 然 後 問 , 如 何 改 善 這 些 缺 點 呢 ? 有 何 方 法 可 行 ?
(三 )希 望 列 舉 法
希 望 產 品 或 事 物 具 備 那 些 優 點 , 利 用 積 極 點 想 法 , 儘 量 提 出 來,無 論 其 可 行 不 可 行,鼓 勵 學 生 發 揮 想 像 力,因 為 今 日 的 幻 想 , 可 能 由 明 日 來 實 現 。
四 、 分 合 法
分 合 法 是 一 種 集 體 發 明 的 方 法,是 由 美 國 麻 省 發 明 研 究 小 組 主 席 Gordon(1961)所 倡 導 的 一 套 團 體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法 , 其 運 作 的 過 程 可 分 成 二 種 心 理 歷 程 :
(一 )使 熟 悉 的 事 物 變 得 新 奇 (由 合 而 分 )。
(二 )使 新 奇 的 事 物 變 得 熟 悉 (由 分 而 合 )。
「 使 熟 悉 的 事 物 變 得 新 奇 」就 是 熟 悉 的 事 物 陌 生 化,指 導 學 生 對 某 種 熟 悉 的 事 物,用 新 穎 有 創 意 的 觀 點,重 新 審 視 舊 觀 念、舊 問 題 、 舊 事 物 , 以 產 生 學 習 興 趣 。「 使 新 奇 的 事 物 變 得 熟 悉 」 首 先 利 用 分 析 將 事 物 分 成 若 干 小 部 份,針 對 每 一 個 小 部 份 加 以 研 究 討 論 ; 其 次 再 利 用 類 推 法 將 這 些 部 份 轉 換 成 熟 悉 的 概 念 。
五 、 創 造 性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creative problem solving,C.P.S)
此 種 方 法 乃 是 利 用 系 統 化 的 思 考 過 程,在 問 題 出 現 時,儘 量 使
用 擴 散 性 思 考 及 聚 斂 性 思 考 交 叉 作 用,以 獲 得 最 佳 的 解 答,而 後 再 行 動 , 其 步 驟 如 圖 2-1。
C P S 歷 程
擴 散 階 段
(divergenet phase)
對 問 題 的 敏 感 性 (problem sensitivity)
聚 斂 階 段
(convergent phase) 儘 量 想 一 想 過 去 的
經 驗 角 色、情 境 等 在 目 前 顯 露 那 些 難 題
接 受 挑 戰 , 作 有 系 統 的 努 力 , 盡 量 反 應 它
搜 集 大 資 料,由 各 種 不 同 觀 點、訊 息、印 象 及 感 覺 中 來 瞭 解 一 些 事 實
大 部 份 重 要 資 料 被 定 義 或 分 析
儘 可 能 對 主 要 問 題 或 次 要 問 題 作 很 多
的 敘 述 一 個 工 作 上 的 問 題 陳 述 被
選 擇 了
對 問 題 陳 述 列 出 很 多 可 能 性 的 構 想 並 加 以 列 表 。
選 擇 了 最 有 保 証 或 最 有 趣 的 意 見
列 出 很 多 評 鑑 的 標 準 來 評 估 各 種 意 見 。
選 擇 幾 個 批 判 標 準 來 評 價 觀 念 , 擴 展 意 見 或 使 意 見 更 好
考 慮 所 有 能 給 予 幫 助 或 支 持 的 條 件
面 對 大 部 份 獲 証 實 的 解 答 , 準 備 採 取 行 動 特 殊 計 劃 也 成 形
行 動 或 新 的 挑 戰 (new challenge)
圖 2-1 創 造 性 問 題 解 決 的 步 驟 (引 自 陳 龍 安 , 民 84)
1.發現困惑mess finding
2.發現事實 data finding
3.發現問題
problem finding
4.發現構想
idea finding
5.發現解答
solution finding
6.尋求接受
acceptance fin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