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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失業者

在文檔中 111 年度 簡章 (頁 114-117)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23)。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 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前1 個月 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或求職登記 表)。

四、 報名日前1個月內開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五、 無工作切結書(附件23-1)。

一、 中高齡失業者:係指年滿45 歲至 65 歲 且失業,並於最近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 高齡失業者:係指逾65 歲且失業,並於 最近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者。

三、 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係以國民身分證 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 之該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起)

」之日期為止。

四、 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 前1 個月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或求職登記表),以資證明具有工作能 力及工作意願。

五、 如所附勞保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 定仍為失業期間:

(一)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14 天。

(二) 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 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

身分別 應備文件 認定方式

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三)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接受訓練(投保「訓字保」者),尚無 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是 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 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 致無工作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如附件23-1),列計失 業期間。

五、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 習與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 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為公法救助 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離職證明 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 件)。

長期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23)。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 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前1 個月 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或求職登記 表)。

四、 報名日前1個月內開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五、 無工作切結書(附件23-1)。

一、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 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 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二、 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 前 1 個月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或 求職登記表),以資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及 工作意願。

三、 申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求職登 記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核計至少前 1 年未 參加勞工保險,即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 上,且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 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四、 連續失業期間之計算:

(一) 申請人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14 日,失業 期間以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 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二) 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 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

惟失業期間停止計算,俟其參加公法救 助措施結束後,失業期間始得再行與參 加方案前之失業期間,併同計算之。

(三) 申請人曾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 構接受訓練(投保「訓字保」者),尚 無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

(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 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 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 致無工作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

身分別 應備文件 認定方式

無工作切結書,如附件23-1),列計失業 期間。

五、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 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 措施。(例如:契約書、離職證明等記載 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件)。

二度就業婦女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23)。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 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 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 婚、生育等)。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前1個月 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或求職登記 表)。

五、 報名日前1個月內開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未有勞工保險 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 之服務證明文件。

六、 無工作切結書(附件23-1,請註明退出勞 動市場之具體事由)。

一、 二度就業婦女:係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 動市場 2 年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 尚未就業之婦女。

二、 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起算方式:自最近一 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 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 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 起算。

三、 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 前1 個月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或求職登記表),以資證明具有工作 能力及工作意願。

四、 如所附勞保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 定仍為失業期間:

(一)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二) 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 與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報名 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三)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接受訓練(投保「訓字保」者),尚無 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是 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 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 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 致無工作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如附件23-1),列計失 業期間。

五、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 習與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 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為公法救助 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離職證明 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 件)。

身心障礙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23)。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 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身分別 應備文件 認定方式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 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無註記有 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之身 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逾 有效期間,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註記展延期限且展延期限至檢定報名日 期以後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

原住民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23)。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 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本項證明文件得由本部透過系統介接查 知者,免附)。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23)。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 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

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 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者。

二、 申請人需列冊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三、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約於翌年 1 或 2 月 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未取得該文件前,

凡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方 式,嗣後檢附:繳費單據、補助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存摺封面 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送技 檢中心辦理退費。

更生受保護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23)。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 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 出監證明或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或財團 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分)會出具 之證明文件。

更生受保護人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

(二) 假釋、保釋出獄。

(三)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

(四)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 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 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六)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

(七) 受緩刑之宣告。

(八)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家庭暴力

在文檔中 111 年度 簡章 (頁 1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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