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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 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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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能檢定規範

111 年度 簡章

※簡章內容(含收費標準、報檢資格等)與報名表件 若有異動,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請詳閱簡章以免權益受損※

※本簡章販售截止日期為 111 年 10 月 15 日

指導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填寫報名表時,英文姓名應 與護照相同,或自行填寫非 簡稱之英文姓名,如未填 寫,將以漢語拼音轉換,不 得異議。

111-2A

即測即評檢定簡章

(2)

報檢人重點摘要提示

1.

本簡章所列辦理梯次、職類及期程係由各承辦單位於前一年度預為規劃,屬預告性質,因辦理時間 長達 1 年,年度間測試場地等仍可能因故變動(如有變動,將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 ,報名前請向該 單位查詢確認,以免向隅。

2.

如遇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或增辦職類、報檢人數眾多致測試場地崗 位數無法容納報名人數等特殊原因,承辦單位經核准後,得調整梯次之報名及測試日期,並於承辦 單位網站公告,報檢人請務必留意最新消息。

3.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甲、乙級測試採單選題 60 題,每題 1 分,

複選題 20 題,每題 2 分, 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丙(單一)級採單選題 80 題,每題 1.25 分,答錯不倒扣,相關修正規定請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簡稱技檢中心)網站最 新公告為主。

4.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學科測試成績保留取消,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之說明如下:(詳閱 P.109)

(1)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者或 108、109、

110、111 年度已取得術科成績及格,其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申請免 試學科或術科者請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若成績單遺失者,得 自行於技檢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資訊查詢\成績查詢\列印),報名時不用檢附 資格證件。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2)報檢人應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 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

(3)報檢人於報檢時未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者,視同一般報檢人。

(4)報檢人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異動者(如居留證換為身分證或身分證編號不雅),請於報檢時檢附 (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佐證。

(5)111 年 1 月 1 日起「保母人員」職類名稱更改為「托育人員」,前已取得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術 科成績保留者,得申請托育人員職類免試術科測試,測試成績及格者,技術士證職類名稱級別為 托育人員單一級。

5.

108 年 1 月 1 日以後方取得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請於報檢時檢附 3 年內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申請 免試術科,勿以一般報檢人身分報檢並申請合併發證(詳閱 P.109)。

6.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辦理,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或寄出報名表,以郵戳 為準)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或梯次等。請報檢人斟酌 個人情形審慎思慮後報檢。

7.

報檢人未依規定完成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並不予受理。報檢資格證明文件均繳交影本(不驗正 本),報檢人所檢附報檢資格證明文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8.

報名時,學、術科均需同時報名,不論學科成績是否通過均可參加術科測試,反之亦然。

9.

報檢時檢附 111 年度同職類同級別成績單者,報名時得免附報檢資格證件。

10.

同一梯次不同職類、不同級別或不同項目技能檢定可同時報名,若同一梯次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 或項目,致類科測試時間或試場相同時,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或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重複報名 費用不退費。

11.

大陸地區人民(大陸配偶、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依規定申請長期探親且具有學籍與專案許可取 得長期居留證者除外)不得申請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事項請參閱 P.108。

12.

特定對象補助請依最新公告辦理。符合資格者,請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放棄該次補 助,不得事後申請(資格認定說明請參閱 P.111~117 及附件 23)。另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報檢人申 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有關特定對象補助次 數,可至技檢中心網站/資訊查詢/特定對象補助查詢作業系統查詢)。

13.

持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之「身 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 文者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 20 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二 十。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視同無需求。

14.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於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

(3)

勞工相關訓練後,持有受訓證明文件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申請一次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 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補助。請參閱(附件 24)。

15.

術科測試儘量與學科測試同一天舉行為原則,惟如同一職類報名人數超過承辦單位合格檢定崗位 時,承辦單位將另行安排時間舉行。測試日期由承辦單位排定,報檢人不得指定亦不得要求變更測 試日期;地點於各承辦單位指定考場。

16.

學科測試採電腦上機以滑鼠點選方式作答,請於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旦報名後概不退費。

若上機閱讀試題或操作有困難,建請報名全國技能檢定,作答注意事項請參閱 P.118~120。

17.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 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應檢人若於測試當日簽領成績單,當日僅能向承辦單位申請複查作業,

複查結果將另日通知。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 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 1 次為限。

18.

參加學、術科測試時,應檢人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

紀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等進入試場應檢,違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參閱 P.118~120。

19.

報名時間如遇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報名日期順延,並於承辦單位網 站公告。

20.

測試當日如遇有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時,依承辦單位當地縣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測試即停 止辦理,測試日期另行再通知,並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另應檢人因住居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布停止 上班、上課,致無法參加測試者,得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辦單位申請退 費(附件 17)。

21.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 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另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 不合,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 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刑事責任者,將移送檢察機 關。

22.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9 條之 1 規定,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或術科測試採 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擬真系統測試者,測試後不公開測試試題及答案。

23.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修正條文部分,請逕至技 檢中心網站參閱並詳閱簡章 P.118~120,以維自身權益。

24.

如有增辦職類或職類級別,將於 111 年 7 月 1 日前在技檢中心網站公告(https://www.wdasec.gov.tw)。

25.

簡章內容(含收費標準、報檢資格)與報名表件若有異動,依技檢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26.

報檢人所填寫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其本人詳實核對無誤,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需自負法律責任;另請詳閱主管機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如附件 30),並在報名 表正表簽名確認。

27.

如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予報檢職類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另加填寫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

處理、利用同意書(如附件 31)。如同意提供,請於報名時一併交付;如不同意提供,則無須交付

(同意與否不影響技能檢定報名申請) 。因報檢自來水管配管職類丙級有一試兩證情形,請報檢人 務必檢附同意書報檢。

28.

技檢中心 106 年 9 月 13 日技發字第 1061301065 號令公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

環境保護、節能減碳等 4 共用工作項目,各職類學科題庫抽題比例各項各佔 5%(請至技檢中心網 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 90006、90007、90008 及 90009 下載參考使用)。

29.

技檢中心 106 年 11 月 30 日技發字第 1061301406 號令公告「食品安全衛生及營養相關職類」共用 科目於相關職類(中餐烹調、西餐烹調、飲料調製、餐飲服務、食物製備、烘焙食品、食品檢驗分 析、中式麵食加工、中式米食加工、肉製品加工、水產食品加工)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 20%(請至 技檢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 90010 下載參考使用。)

30.

技檢中心 108 年 9 月 27 日技發字第 1081301000 號令公告「資訊相關職類」共用科目於相關職類

(電腦軟體應用、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網路架設、網頁設計)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單

選題丙級 12 題、乙級 9 題(請至技檢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 90011 下載參考

使用。)

(4)

31.

為保障您的資料安全,技檢中心已進行系統升級,使用舊版 IE 瀏覽器可能會造成系統無法正常操 作。如果您使用 IE11 以下版本瀏覽器,建議升級您的 IE 瀏覽器至 IE11,或使用其他瀏覽器軟體,

如 Chrome、Firefox。

32.

測試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相關規定屬防疫管制對象者,不得應檢,請 應考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防疫相關事項,請至技檢中心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參閱,並將視疫情變化 隨時調整及補充公告內容。

33.

本檢定於 111 年度得使用網路報名(除團體報名、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探親就學及一般手工電 銲、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外)並列印報名表,可不購買簡章及報名書表,但應詳細 閱讀簡章及網路報名同意書等相關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報名流程請詳閱 P.10,注意事項如下:

(1) 各該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請自行至技檢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熱門主題/技能檢定規 範」查閱。

(2) 完成網路報名後,請務必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連同資格證明文件及各承辦單位所規定之繳費方 式完成繳費後,再依各承辦單位規定以親送或郵寄送達,未於報名期限內送達報名表件者,網路 報名視為無效。

(3) 申請免試術科者:

網路報名資料係直接與技能檢定資訊系統進行勾稽查核,當查無報檢人資料時,若為身分證資 料異動者,請檢附戶籍謄本資料向原辦理單位申請更正;若查無報檢人成績時,請檢附成績單 影本向原辦理單位查詢與更正。

寄送報名表正副表時,得免附成績單。

34.

為維護報檢公平性,如承辦單位所辦理職類有限制名額時,該職類不開放網路報名。

(5)

目 錄

壹、報名程序重點說明 ... 5

貳、相關服務資訊 ... 7

參、常見問題速查表 ... 8

肆、報檢流程 ... 9

伍、報名表填寫說明 ... 11

陸、報名表填寫參考範例 ... 12

柒、承辦單位、辦理梯次、職類、報名時間及測試時程 ... 16

捌、報名費用說明 ... 93

玖、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 ... 94

拾、其他技術士技能檢定 ... 103

壹拾壹、其他職類期程規劃說明... 103

壹拾貳、報檢資格 ... 104

壹拾參、檢定方式 ... 118

壹拾肆、學術科測試作答注意事項 ... 118

壹拾伍、試題疑義及成績評定 ... 120

壹拾陸、合格發證 ... 121

壹拾柒、其他注意事項 ... 121

(6)

壹、報名程序重點說明

一、簡章及報名書表販售地點及期間:

(一) 販售地點: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或即測即評及發證承辦單位等通路購買(逕至網站查詢,網址 https://etest.wdasec.gov.tw/),另大量需求者,請逕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請參閱 P.7)。

(二) 販售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15 日止。

二、報名資料準備

(一) 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 2 年內 1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 照片一式 2 張(素色背景,不得使用生活照),字跡勿潦草,所留資料必須正確(如有塗改須請簽 名或蓋章),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若報檢人填寫或委託他人填寫之資料不實,而造成個人權 益損失者,請自行負責。

(二) 如承辦單位所辦理之梯次、職類可採網路報名時,請務必登錄正確個人資料、上傳清晰可辨識 之圖檔(含照片、身分證、技術士證照) ,以利後續列印及報名。

(三) 報名所需資格證件請詳閱簡章內容,並檢附所需資格證件影本,報名資料(含相關資格證件)若 不齊全,現場將不受理報名亦不保留名額。另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請檢附符合技術士 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之免試學科證明文件或 108、109、110、111 年度 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技檢中 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資訊查詢\成績查詢\列印),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四) 身心障礙者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等需提供協 助者,與特定對象、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申請補助報名費者,請另填申請書;報名 時未檢附申請書者,不得事後申請(附件 6)。

三、報名地點、方式及日期:

(一) 地點:即測即評及發證各承辦單位(請參閱 P.16)。

(二) 方式:現場報名為原則並以現金繳納報名費用,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1 人至多可代理 10 人報名,惟承辦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隨時至承辦單位網站查詢)。

(三) 日期:報名後依承辦單位發出之准考證上載明之測試日期為準,報檢人不得指定及變更日期。

四、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請參閱 P.94)。

五、報檢資格及相關文件:(

除專案許可、大陸地區配偶、大陸學位生或依規定申請長期探親且具有學籍者外,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報檢

)

(一) 報檢資格(請參閱 P.104),若有更改以技檢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最新公告為主。

(二) 報檢年齡認定: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起)」

之日期為止。

(三) 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計算至報名受理當日為止。

(四) 相關文件:

1. 報檢資格證件均繳交影本(不驗正本),報檢所檢附之報檢資格證明文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 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2. 報檢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請檢附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 定之免試學科證明文件或 108、109、110、111 年度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 載分數或及格文字,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技檢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資 訊查詢\成績查詢\列印),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3. 報檢時檢附 111 年度同職類同級別不及格成績單者,報名表得免附報檢資格證件。

4.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補助申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部分,請依特 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請參閱 P.111)。

5.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補助申請,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部分,請依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辦理

(請參閱附件 24)

(7)

六、資格審查結果:

(一) 資格符合者:於測試日起始日前 14 日(不含測試當天,但含例假日)尚未收到准考證者,請務必 與承辦單位聯繫。如未來電查詢致未應檢,由報檢人自行負責。

(二) 資格審查不符者:報檢人資料經審查如須補繳報名費用或相關證明文件,承辦單位將以電話或 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擇一通知(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者,視為完成通知)。報檢人 應確保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以備承辦單 位通知,並適時查閱承辦單位之通知。報檢人接獲承辦單位補件通知,應於通知限定之期日內 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用或文件者,逕予退件。報檢人未收到補件通知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承 辦單位,致補件逾期者,逕予退件,報檢人不得異議。資格審查不符(含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

報名表及相關資格證件(含影本)由承辦單位備查不退回,本年度結束後逕行銷毀。

(三) 符合特定對象或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若經審查 不符規定時,應依程序補繳報名費,未依程序補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測試。

七、 身心障礙者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測試時需要 特殊協助,應於報名時繳驗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 定結果函文影本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 (附件 6)」,以免權益受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 定結果函文者,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 20 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 分之二十。) 應檢人申請試題助讀軟體(國語發音)之協助時,應自備耳機,惟耳機不得具備支援 藍芽傳輸、聲控、上網及通話等功能,如發現除依試場規則第 36 條處理外,並禁止使用該耳機及 終止提供助讀軟體協助。

八、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成 績複查,逾期不受理。應檢人若於測試當日簽領成績單,當日僅能向辦理單位申請複查作業,複查 結果將另日通知。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 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第一 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 1 次為限。

九、 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證資格者,現場繳交證 照費新臺幣 160 元,因承辦單位尚需完成相關程序,所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 順暢而有所不同。請斟酌個人當日時間狀況,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 行寄送;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依承辦單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待完成程序即可取得技 術士證。

十、請詳閱主管機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如附件 30),並在報名表正表簽名確認。

十一、如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予報檢職類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填寫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 理、利用同意書(如附件 31)。如同意提供,請於報名時一併交付;如不同意提供,則無須交付

(同意與否不影響技能檢定報名申請) 。因報檢自來水管配管職類丙級有一試兩證情形,請報檢人

務必檢附同意書報檢。

(8)

貳、相關服務資訊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及發證各承辦單位地址及聯絡電話:(參閱 P.16-P.93)

服務項目:受理報名、報檢資格諮詢、即測即評及發證學術科測試及發證、報檢人資料變更、准考 證、繳費收據及成績單補發、成績複查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簡稱電腦基金會)

地址:臺 北 市 105608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3 段 32 號 8 樓 網 址 : https://etest.wdasec.gov.tw/

E-mail: etest@mail.csf.org.tw 服務電話: 02-25778806 轉

簡章、服務網及線上模擬測試諮詢 795、561、775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學科測試免付費服務專 線 電 話 : 0800-383-080

中午休息時間: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簡稱技檢中心)

地址:臺中市 408281 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核心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例外)

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中午休息時間: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 30 分

特定對象補助諮詢服務專線: 04-22500707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

報檢資格疑義傳真電話: 04-22529987

書面諮詢:請至技檢中心網站 https://www.wdasec.gov.tw/民意信箱填寫 服務電話:(請於上班時間來電)04-22595700 轉

特定對象補助 101、112、113、120、122、127、128

即測即評及發證 112、113、120、122、127、128

全國技能檢定 303、333、351

學術科成績單合併發證 357

技術士證補證、換證 411

懸掛式證照 450

丙(單一)級參考資料購買 456

全國技能檢定服務專線: 04-22599545

(9)

參、常見問題速查表

報 名 作 業

1. 報檢流程 ... 第 9~10 頁 2. 報名表填寫說明 ... 第 11 頁 3.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申請協助說明 ... 第 11 頁、第 134 頁 4. 其他技術士技能檢定 ... 第 103 頁 5. 報檢資格 ... 第 104 頁 6. 外籍人士、大陸地區配偶或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者、大陸

學位生(陸生就學)、無戶籍國民等報檢資格及注意事項 ... 第 108 頁 7. 學歷與工作經歷證明 ... 第 109~110 頁 8.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 ... 第 111~117 頁、第 147~151 頁 9. 應檢時應帶之證件、文具計算機使用規定 ... 第 118~120 頁

常 用 表 單

10. 附件 4 報檢資格疑義申請表 ... 第 131 頁 11. 附件 5 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第 132 頁 12. 附件 6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 ... 第 134 頁 13. 附件 7 一般手工電銲術科勾選表 ... 第 135 頁 14. 附件 8 氬氣鎢極電銲術科勾選表 ... 第 136 頁 15. 附件 9~11 中式麵食加工-水調(和)麵類、中式麵食加工-發麵類、烘焙食品-素食術科勾選表 .... 第 137 頁 16. 附件 12 半自動電銲術科勾選表 ... 第 138 頁 17. 附件 13 會計事務-資訊項術科勾選表 ... 第 139 頁 18. 附件 14~16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印前製程-圖文組版 PC、電腦輔助機械設計

製圖術科勾選表 ... 第 140 頁

各 項 申 請 作 業

19. 附件 17 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學、術科測試退費申請表 ... 第 141 頁 20. 附件 18 各項申請作業郵寄用地址條 ... 第 142 頁 21. 附件 19 報名費收據、准考證及成績補發申請單 ... 第 143 頁 22. 附件 20 資料變更申請單 ... 第 144 頁 23. 附件 21 學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 ... 第 145 頁 24. 附件 22 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 ... 第 146 頁 25. 附件 23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及附件(無工作切結書、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 ... 第 147~151 頁 26. 附件 24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第 153~154 頁 27. 附件 25 合併發證申請表及流程 ... 第 155~156 頁 28. 附件 26 技術士證換、補發申請書 ... 第 157 頁 29. 附件 27 技術士證書(懸掛式)申請書 ... 第 158 頁 30. 附件 28-1 報檢人學歷證明書、在學證明書(探親就學專用) …………...第 159 頁 31. 附件 28-2 報檢人工作證明書………....第 160 頁 32. 附件 29 電銲職類認證申請書………...第 161 頁 33. 附件 30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 ... 第 162 頁 34. 附件 31 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 第 163 頁

參 考 資 料

35. 報名表填寫參考範例 ... 第 12 頁 36. 附件 1 國際技能競賽暨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 ... 第 124 頁

(以獎狀申請免術者,需先符合該報檢職類之報檢資格)

37. 附件 2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 ... 第 127 頁

38. 附件 3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 ... 第 129 頁

(10)

肆、報檢流程

一、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報檢流程

確定報檢

乙、丙(單一)級 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 (含全測、免學或免術

)

至全國 全家便利商店 或各承辦單位 現場購買報名表

詳閱報名簡章

確定報檢梯次、職類

(請參閱 P.16)

確定符合報檢資格

(請參閱 P.104)

備妥報檢資格證件

填寫報名書表

丙(單一)級:淡橘色報名表 乙級:淡綠色報名表

至承辦單位試務中心現場報名為原則 (請參閱 P.5)

資格審查

現場以現金繳費 或依各承辦單位繳費方式

報名完成

測試日起始日前 14 日內收到准考證 (未收到者,務必主動聯繫承辦單位)

依照准考證指定之學、術科測試 日程,準時應檢

(遇有颱風、天災當地縣市政府停止上班上 課,測試即停止辦理。測試日另行通知。詳 參承辦單位網站)

測試結束後,簽領成績單 學術科及格者,現場繳交證照費

160 元,等候簽名領取技術士證

承辦單位提供術科測試參考資料

(11)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網路報名流程

備註:

1.網路報名表件僅限「該單位該梯次」報名有效。如有其他報名需求者,請於承辦單位受理報名期間重新網路報名。

2.網路報名系統於各承辦單位各梯次受理報名首日 9 時開放,截止期限為各梯次受理報名最後一日下午 5 時止(系統將自動 關閉),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檢截止日,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檢權益。

3.完成網路報名但未於報名期限內完成繳費及送達報名相關表件者,則本次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另報檢之相關資料經完成繳費、下載報名表並送達後,不得要求更改,若網路報名資料與所送達之報名表資料不符時,以 所送達報名表書面資料為準。資格不符請依承辦單位通知補正期限進行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視同報名未完成,不得異 議。

4.如採郵寄方式,寄送前務必依照信封上之「報檢人查核表」檢核文件是否齊全,並不得以非本年度非承辦單位非當梯次報 名表件報檢。

(不含團體報名、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探親就學及一般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 銲、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

※為維護報檢公平性,如承辦單位辦理職類有限制名額時,該職類不開放網路報名。

(12)

伍、報名表填寫說明

報名表包含丙(單一)級 (淡橘色)及乙級 (淡綠色)兩種,正、副表均需填寫,且不得以非本年度或自行影印報名表報檢。

一、報檢人基本資料各欄(請務必填寫) (一) 中文姓名:

1. 依國民身分證上所登記姓名以正楷填寫,若報檢人繳驗之證件與身分證姓名(含原住民傳統姓名及羅馬拼音)不 一致者,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資料)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佐證。

2. 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原住民姓名之使用應與戶籍登記一致,不得單獨使用中文,亦不得單獨使用羅馬 拼音。若報檢人戶籍登記或國民身分證有併列羅馬拼音者,應以端正字體書寫與戶口名簿或身分證相同之羅 馬拼音。

(二) 英文姓名﹕報檢人請以大寫且端正字體書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或自行填寫非簡稱之英文姓名,如未填寫,將 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或查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https://www.boca.gov.tw/ 護照項下之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拼音參考)

(三) 報檢人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異動者(如居留證換為身分證或身分證編號不雅),請於報檢時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詳細記事)影本佐證。

(四) 職類代號、職類名稱、職類項目:請參閱簡章「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填寫,職類代號、職類名稱及職類項 目資料欄位有塗改,報檢人應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五) 身分證統一編號:依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左至右依序填寫(外籍人士填寫統一證號),若所繳驗之資格文件上身 分證統一編號與身分證不一致者,應檢附戶籍謄本(含記事資料)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佐證。

(六) 出生年月日:依國民身分證上所記載之出生年月日填寫。

(七) 聯絡方式:請填寫公司、住宅、行動電話及E-mail (使用e管家服務者請必填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請務必填 寫行動電話及E-mail,如遇試務相關異動時,可即時通知。

(八) 通信地址:准考證、退補件通知、學術科成績單,依此地址寄送(限臺灣地區,郵遞區號務必填寫)。

(九) 戶籍地址:請填寫戶籍地址以便日後必要時聯絡。

(十) 學歷:請勾選最高學歷(僅作資料統計用)。

(十一) 身分別:報檢人請依個人身分類別勾選。

(十二) 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測試時需要特殊協助或服務,應於 報名時繳驗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影本提出申 請,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附件6)」,以免權益受損(一律准予 學科延長測試時間20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二十,未提出者視同無需求。)

(十三) 申請補助者:

1. 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失業者、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更 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其他 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目前無))。

2.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

3. 報檢人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提出申請書(附件23或附件24)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補助 申請,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詳細內容或申請書可至技檢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下載,

洽詢電話04-22500707或04-22595700轉122。

(十四) 副表報檢人現職服務單位或目前就讀學校、緊急聯絡人姓名與電話請一併填寫,供突發事件使用。

(十五) 報名表務必完整詳實填寫,並須檢查檢附之證件是否齊全,確定無誤報檢人應於報檢人簽章處簽名,報名 表各欄資料必須以正楷填寫,若因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概由報檢人自行負責。

(十六) 完成報名手續後若基本資料各欄變更,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資料變更申請單(附件20)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二、報檢資格欄

(一) 申請免試學科/申請免試術科:

1. 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等相關規定之免試學科證明文件或108、109、110、111年度已取 得術科成績及格,其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者請檢附及格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單 影 本 需 記 載 分 數 或 及 格 文 字 , 若 成 績 單 遺 失 者 , 得 自 行 於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資訊查詢\成績查詢\列印),報名時不用檢附資格證件。

2. 報檢人應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 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

3. 報檢人於報檢時未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者,則視同一般報檢人。

4. 報檢人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異動者(如居留證換為身分證或身分證編號不雅),請於報檢時檢附戶籍謄本(含 記事資料)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佐證。

(二) 報檢職類資格勾選項目:請依勾選項目繳驗所需資格證件影本。

(三) 學歷及工作證明格式及相關規定:請參閱P.109填表說明。

三、其他資料欄

(一)身分證影本黏貼處(正面、反面):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黏貼1份,請務必貼足2份。

(二)照片欄:請於報名表正表、副表各黏貼1張二年內1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素色背景,不得以印表機所列印之照 片或生活照),另技術士證照片,將依報檢人所繳交照片掃描列印,若因所繳交照片瑕疵影響掃描品質,請自行負 責。且為避免掉落情形,照片請貼實並於背面書寫中文姓名、報檢職類。

(三)備用地址回條:請確實填寫掛號可收件之地址,未填寫者逕以副表通信地址寄送。報名後如欲變更測試通知單收件 地址,請主動與測試承辦單位聯繫,以免影響應檢權益。

四、特殊報檢資格職類丙級、單一級: 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員、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第一種壓力 容器操作、堆高機操作、自來水管配管 (請參閱 P.104~106)。

五、填寫術科測試勾選表職類:

(一) 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氬氣鎢極電銲、中式麵食加工(09601、09602)、會計事務-資訊、電腦輔助立體製圖及 印前製程-圖文組版PC(19103)、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20800) 、烘焙食品-素食,報名時應繳交術科測試勾選表(附 件7~16)。

(二) 報名時未檢附術科勾選表或有檢附勾選表但未勾選者,將逕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試題、現有軟硬體設備等規定進 行安排,報檢人不得異議。

(13)

陸、報名表填寫參考範例

111 年度 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表(正表)

※准考證編號: 報名表加註※部分請勿填寫外,其餘務必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須簽名或蓋章 中文姓名

或原住民傳統姓名

陳筱玲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1 5 4 0 0

托育人員

(原保母人員)

原住民傳統姓名

並列之羅馬拼音 (原住民姓名應與戶籍登記一致)

英文姓名 CHEN,SHIAO-LING (與護照相同,如未填寫將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身分證統一編號 A 2 3 4 5 6 7 8 9 0 出生年月日 民國 576 5 日 粘貼照片欄-1

(請實貼)

◎2 年內 1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 帽照片(素色背景)

◎不得黏貼以印表機所列印之 照片

◎照片背面書明姓名、職類名 稱。

◎照片尺寸 3.6*2.54 公分

電話(公) 02-2577-8806 電話(宅) 02-2570-7780 E-mail etest@mail.csf.org.tw 行動電話

通信 地址

□1 □1 □4 -□9 □0 (准考證及成績單郵寄用)

縣 鄉市 村 民權東 路 六 段 218 號之 台北 市 內湖 區鎮 葫洲 里 街 283 巷 165 弄 樓之 戶籍

地址

同通信地址 □□□-□□□

縣 鄉市 村 路 段 號之 市 區鎮 里 街 巷 弄 樓之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其他 □申請身心障礙者應考協助(請填寫附件 6 申請表,未檢附者概不 受理)

0.一般報檢人 □Q.外籍配偶 □R.無戶籍國民

□I.大陸學位生 □K.大陸地區人民 □L.外籍人士 □S.探親就學

□申請補助(符合申請補助資格者請填寫附件 23 / 24 申請書並繳 驗相關證明文件,須於報名時一併提出申請,未檢附或報名後補 申請概不受理)

申請補助請再勾選身分別: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 □3.低收入戶

□C.更生受保護人 □D.長期失業者 □E.獨力負擔家計者

□H.中低收入戶 □M.中高齡失業者 □N.二度就業婦女

□P.家庭暴力被害人 □T.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U.高齡失業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目前無)

□G.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 外籍人士及外籍配偶請再勾選國籍:

澳大利亞 孟加拉國 汶萊 不丹 印尼 印度

柬埔寨 寮國 斯里蘭卡 緬甸 馬來西亞 尼泊爾

紐西蘭 巴基斯坦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越南

港澳 日本 韓國 其他

□申請 免試學科

104 年度起取得的學科測試成績不保留,僅( )年度符合技術 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 條規定者申請,請檢附免試學科證 明文件+學科及格成績單影本(詳閱 P.5 或 P.109)

□申請免試衛生(報檢美容、女子美髮持報檢職類乙級技 術士證,可申請術科免試衛生技能實作測試)

□申請 免試術科

□108 □109 □110 □111 參加同職類同級別技能檢定術科成績及

格(請檢附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長期居留證、

入出境證影本粘貼處 (正面,請實貼)

□( )年符合報檢職類資格且具技能競賽免術規定者(附件 1~3,檢附免試術科證明影本+資格證明文件)

須 依 勾 選 項 目 繳 驗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項次 一般報檢職類資格

01 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未滿 15 歲需檢附國中畢業證書) 特殊職類報檢資格

02

托育人員(原保母人員):

年滿20 歲,包含大陸地區 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 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 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並 符合右列條件之一

(請檢附正反面影本)

93 年以前 80 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結業證書。

93 年以前兒童福利方案甲、乙、丙類訓練證書。

94 年以後修畢保母、教保或保育訓練證明書。

20 學分或 360 小時幼托相關訓練課程或進修結業證書,其 中保母人員訓練7 學分或 126 小時。

高中職以上幼保相關學程、科畢業或大專相關科系所最高年級或 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請參閱簡章P.104~105。

□03

照顧服務員:

年滿16 歲(含取得長期 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之大 陸地區配偶及取得外僑居 留證之外籍人士),並符合 右列條件之一

(請檢附正反面影本)

92/02/13 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 業證明文件。

92/02/13 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長期居留證、

最近一次展延證明影本粘貼處 (反面,請實貼)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 程)畢業。請參閱簡章P.104。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 程各2 學分及照顧服務員 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 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 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04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年滿18 歲

具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請參閱簡章P.105

□05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年滿18 歲

具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請參閱簡章 P.106。

□06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年滿16 歲

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 證明或結業證書,請參閱簡章P.106。

□07 堆高機操作:年滿 18 歲 具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請參閱簡章P.106。

本表所載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核對無誤,並已詳 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如簡章P.162 附件 30),相關資料將作為技能檢定及就業宣導(媒合)之用。

報檢人簽章:

※初審簽章 ※複審簽章 ※審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丙

□單一

陳筱玲 報檢人簽名或蓋章

大寫與護照相同或 自行填寫非簡稱之 英文姓名

參閱 P.94~97

外籍人士填 統一證號

外籍人士請依居留證 姓名填寫,無中文姓 名者,請填英文姓名

檢 附資 格證 件影 本 依 實際 情況 勾選 並 依實 際情 況勾 選

(14)

111 年度 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表(副表)

※准考證編號: 報名表加註※部分請勿填寫外,其餘務必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須簽名或蓋章 中文姓名

或原住民傳統姓名

陳筱玲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1 5 4 0 0

托育人員

(原保母人員)

原住民傳統姓名

並列之羅馬拼音 (原住民姓名應與戶籍登記一致)

英文姓名 CHEN,SHIAO-LING (與護照相同,如未填寫將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身分證統一編號 A 2 3 4 5 6 7 8 9 0 出生年月日 民國 576 5

通 信 地 址

□1 □1 □4 -□9 □0 □0

縣 鄉市 村 民權東路 六 段 218 號之

台北 市 內湖區鎮 葫洲里 街 283 巷 165 弄 樓之

聯 絡 方 式

電話(公):02-2577-8806 電話(宅):02-2570-7780 行動電話:

E-mail:etest@mail.csf.org.tw 報檢人現職服務單位:

緊急聯絡人: 電話:

報檢人目前就讀學校(或最高學歷):

□申請身心障礙者應考協助(請填寫附件6 申請表,未檢附者概不受理)

◎報檢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氬氣鎢極電銲、中式麵食加工(09601、09602)、會計事務-資訊、電腦輔助立體製圖、印前製程-圖 文組版PC(19103)、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20800)、烘焙食品-素食,術科測試請另填寫術科勾選表,並請貼於副表後之浮貼處。

備註:

照片留供檢定合格發證之用,報檢人 皆應依規定粘貼。

□申請免試衛生

請將乙級技術士證影本黏貼於正表背面

女子美髮 ●請檢附女子美髮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美容 ●請檢附美容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免試衛生技能,須在報名時提出申請,不接受事後補申請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長期居留證、

入出境證影印本粘貼處 (正面,請實貼)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長期居留證、

最近一次展延證明影印本粘貼處 (反面,請實貼)

填表 須知

一. 本報名表上加註※欄表示由承辦單位填寫。

二. 報名表正表、副表均需填寫,報檢人填表前請詳閱簡章並依填表說明填寫(不得以鉛筆書寫)。報名表各欄資料必須以正楷填寫,若因 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概由報檢人自行負責;如有塗改者須簽名或蓋章,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三. 報檢人檢具不實資格證件,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證者,撤銷其技術士證,如有違法 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下欄為承辦單位寄發通知備用回條,未填寫者以副表通信地址為收件地址,報檢人不得有異議。報名後如欲變更測試通知單收件地址,

請主動與承辦單位聯繫。

五. 本人已詳實填載本表所示各項資料及附件,另詳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如附件30),相關資料將作為技能檢定及就業宣導(媒合)

之用。

六. 如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予報檢職類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另加填寫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如附件 31)。

如同意提供,請於報名時一併交付;如不同意提供,則無須交付(同意與否不影響技能檢定報名申請)

●郵寄用地址條 報檢人務必填寫完整,未填寫者逕以副表通信地址寄送,如有變更請立即自行逕向承辦單位變更。

郵寄用 地址條

報檢人

姓名

陳筱玲

收件

地址

□1 □1 □4 -□9 □0 □0

縣 鄉市 村 民權東路 六 段 218 號之

台北 市 內湖區鎮 葫洲里 街 283 巷 165 弄 樓之

電話 02-25778806 郵寄用

地址條

報檢人

姓名

陳筱玲

收件

地址

□1 □1 □4 -□9 □0 □0

縣 鄉市 村 民權東路 六 段 218 號之

台北 市 內湖區鎮 葫洲里 街 283 巷 165 弄 樓之

電話 02-25778806

□丙

□單一

承辦單位寄發通知用,未填 寫者逕以副表通信地址寄送 粘貼照片欄-2

(陰影處請實貼)

◎2 年內 1 吋彩色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素色背景)

◎不得黏貼以印表機所列印 之照片

◎照片背面書明姓名、職類 名稱

◎照片尺寸3.6*2.54 公分

(15)

111 年度乙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表(正表)

※准考證編號: 報名表加註※部分請勿填寫外,其餘務必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須簽名或蓋章 中文姓名

或原住民傳統姓名

陳筱玲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1 1 8 0 0

電腦軟體應用

原住民傳統姓名

並列之羅馬拼音 (原住民姓名應與戶籍登記一致)

英文姓名 CHEN,SHIAO-LING (與護照相同,如未填寫將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身分證統一編號 A 2 3 4 5 6 7 8 9 0 出生年月日 民國 576 5

粘貼照片欄-1 (請實貼)

◎2 年內 1 吋彩色正面半 身脫帽照片(素色背景)

◎不得黏貼以印表機所列 印之照片

◎照片背面書明姓名、職 類名稱

◎照片尺寸3.6*2.54 公分

電話(公) 02-2577-8806 電話(宅) 02-2570-7780 E-mail etest@mail.csf.org.tw 行動電話

通信 地址

□1 □1 □4 -□9 □0 (准考證及成績單郵寄用)

縣 鄉市 村 民權東 路 六 段 218 號之 台北 市 內湖 區鎮 葫洲 里 街 283 巷 165 弄 樓之 戶籍

地址

同通信地址 □□□-□□□

縣 鄉市 村 路 段 號之 市 區鎮 里 街 巷 弄 樓之 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其他

申請身心障礙者應考協助(請填寫附件 6 申請表,未檢附者概不 受理)

身 分 別

0.一般報檢人 □Q.外籍配偶 □R.無戶籍國民

□I.大陸學位生 □K.大陸地區人民 □L.外籍人士 □S.探親就學 外籍人士及外籍配偶請再勾選國籍:

澳大利亞 孟加拉國 汶萊 不丹 印尼 印度

柬埔寨 寮國 斯里蘭卡 緬甸 馬來西亞 尼泊爾

紐西蘭 巴基斯坦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越南

港澳 日本 韓國 其他

□申請補助(符合申請補助資格者請填寫附件 23 / 24 申請書並繳 驗相關證明文件,須於報名時一併提出申請,未檢附或報名後補申 請概不受理)

申請補助請再勾選身分別: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 □3.低收入戶

□C.更生受保護人 □D.長期失業者 □E.獨力負擔家計者

□H.中低收入戶 □M.中高齡失業者 □N.二度就業婦女

□P.家庭暴力被害人 □T.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U.高齡失業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目前無)

□G.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

須 依勾 選項 目繳 驗資 格證 件影 本

□申請 免試學科

104 年度起取得的學科測試成績不保留,僅( )年度 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 條規定者申請,

請檢附免試學科證明文件+學科及格成績單影本(詳閱 P.5 或P.109)

□申請 免試術科

□108 □109 □110 □111 年參加同職類同級別技能檢定 術科成績及格(請檢附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

1、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 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2、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3、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

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4、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 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5、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 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6、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7、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 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8、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 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 9、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明。

二年以上。

10、 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 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1、 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 最高年級。

12、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 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 )年符合報檢職類資格且具技能競賽免術規定者 (附件 1~3,檢附免試術科證明影本+資格證明文件) 項次 應檢職

類證照 相關學歷 相關職訓 相關

經歷

□ 01 丙證 800 小時

2 年

□ 02 丙證 高中職畢或同等學力或在校 最高年級

 03 丙證 五專在校校、大學在校學生 3 年級以上或技專院

□ 04 400 小時 3 年

□ 05 800 小時 2 年

□ 06 1600 小時

□ 07 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800 小時

□ 08 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400 小時 1 年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長期居留證、

入出境證影本粘貼處 (正面,請浮貼)

□ 09 技術生2 年 2 年

□ 10 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2 年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長期居留證、

最近一次展延證明影本粘貼處 (反面,請浮貼)

□ 11 專科以上畢或同等學力或在 校最高年級

□ 12 6 年

丙級技術士證正面影本 粘貼處(請浮貼)

本表所載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核對無 誤,並已詳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 明(如簡章P.162 附件30),相關資料將作為技 能檢定及就業宣導(媒合)之用。

報檢人簽章:

※初審簽章 ※複審簽章 ※審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丙級技術士證背面影本

粘貼處(請浮貼)

大寫與護照相同或 自行填寫非簡稱之 英文姓名

外籍人士填統 一證號

依 實際 情況 勾選

參閱 P.98

檢附 資格 證件 影本 依實 際情 況勾 選並

陳筱玲

(16)

111 年度乙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表(副表)

※准考證編號: 報名表加註※部分請勿填寫外,其餘務必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須簽名或蓋章 中文姓名

或原住民傳統姓名

陳筱玲

1 1 職類代號 8 0 0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電腦軟體應用

原住民傳統姓名

並列之羅馬拼音 (原住民姓名應與戶籍登記一致)

英文姓名 CHEN,SHIAO-LING (與護照相同,如未填寫將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身分證統一編號 A 2 3 4 5 6 7 8 9 0 出生年月日 民國 576 5

通 信 地 址

□1 □1 □4 -□9 □0 □0

縣 鄉市 村 民權東路 六 段 218 號之

台北 市 內湖區鎮 葫洲里 街 283 巷 165 弄 樓之

聯 絡 方 式

電話(公):02-2577-8806 電話(宅):02-2570-7780 行動電話:

E-mail:etest@mail.csf.org.tw 報檢人現職服務單位:

緊急聯絡人: 電話:

報檢人目前就讀學校(或最高學歷):

□申請身心障礙者應考協助(請填寫附件6 申請表,未檢附者概不受理)

備註:

照片留供檢定合格發證之用,報檢 人皆應依規定粘貼。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長期居留證、

入出境證影印本粘貼處

(正面,請實貼)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長期居留證、

最近一次展延證明影印本粘貼處 (反面,請實貼)

填 表 須 知

一.本報名表上加註※欄表示由承辦單位填寫。

二.報名表正表、副表均需填寫,報檢人填表前請詳閱簡章並依填表說明填寫(不得以鉛筆書寫)。報名表各欄資料必須以 正楷填寫,若因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概由報檢人自行負責;如有塗改者須簽名或蓋章,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三.報檢人檢具不實資格證件,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證者,撤銷其技術 士證,如有違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下欄為承辦單位寄發通知備用回條,未填寫者以副表通信地址為收件地址,報檢人不得有異議。報名後如欲變更測試 通知單收件地址,請主動與承辦單位聯繫。

五.本人已詳實填載本表所示各項資料及附件,另詳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如附件30),相關資料將作為技能檢 定及就業宣導(媒合)之用。

六.如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予報檢職類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另加填寫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如附件31)。如同意提供,請於報名時一併交付;如不同意提供,則無須交付(同意與否不影響技能檢定報名申請)。

●郵寄用地址條報檢人務必填寫完整,未填寫者逕以副表通信地址寄送,如有變更請立即自行逕向承辦單位變更。

郵寄用 地址條

報檢人

姓名

陳筱玲

收件

地址

□1 □1 □4 -□9 □0 □0

縣 鄉市 村 民權東路 六 段 218 號之

台北 市 內湖區鎮 葫洲里 街 283 巷 165 弄 樓之

電話 02-25778806 郵寄用

地址條

報檢人

姓名

陳筱玲

收件

地址

□1 □1 □4 -□9 □0 □0

縣 鄉市 村 民權東路 六 段 218 號之

台北 市 內湖區鎮 葫洲里 街 283 巷 165 弄 樓之

電話 02-25778806 粘貼照片欄-2

(陰影處請實貼)

◎2 年內 1 吋彩色正面半 身脫帽照片(素色背景)

◎不得黏貼以印表機所列 印之照片

◎照片背面書明姓名、職 類名稱

◎照片尺寸3.6*2.54 公分

承辦單位寄發通知用,未填 寫者逕以副表通信地址寄送

(17)

柒、承辦單位、辦理梯次、職類、報名時間及測試時程

一、 每梯次除受理該梯次辦理職類外,同時可受理丙(單一)級免試術科 129 職類(請參閱表 8,P.99)、

乙級免試術科 109 職類(請參閱表 9,P.101)。

二、 簡章所列辦理梯次、職類及期程係由各承辦單位於前一年度預為規劃,屬預告性質,因辦理 時間長達 1 年,年度間測試場地等仍可能因故變動(如有變動,將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報 名前請向該單位查詢確認,以免向隅。

三、 如遇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或增辦職類、報檢人數眾多測試場 地崗位數無法容納報名人數等特殊原因,承辦單位經核准後,得調整梯次之報名及測試日 期,並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

四、 若有報名人數不足辦理術科測試 1 場次之崗位人數時,承辦單位經核准後,該職類於該梯次 可不開辦,須通知報檢人並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

五、 各梯次之「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起)」係指該梯次辦理測試之首日,非該梯次之各職類皆於 首日辦理測試。實際測試日期由承辦單位排定,報檢人不得指定亦不得要求變更測試日期。

六、 年度內如有增辦職類或職類級別,將於 111 年 7 月 1 日前在技檢中心 (https://www.wdasec.gov.tw)網站公告。

七、 現場報名為原則,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1 人至多可代理 10 人報名,惟承辦單位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請隨時至承辦單位網站查詢)。

八、 一般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每場次測試時間限 4 小時,且無延長 加時。

九、 本檢定網路報名除不含團體報名、大陸學位生 (陸生就學)、探親就學及一般手工電銲、氬氣 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外,另為維護報檢公平性,如訂有名額限制之職類,亦不開 放網路報名。

1 各承辦單位辦理梯次、受理報名及測試期程各縣市速查表

縣市別 頁碼 縣市別 頁碼 縣市別 頁碼 縣市別 頁碼

基隆市 17 苗栗縣 43 嘉義縣 62 臺東縣 91

臺北市 18 臺中市 44 臺南市 63 金門縣 92

新北市 22 彰化縣 53 高雄市 71 澎湖縣 92

桃園市 32 南投縣 56 屏東縣 86 連江縣 93

新竹市 41 雲林縣 57 宜蘭縣 88

新竹縣 42 嘉義市 59 花蓮縣 9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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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屬前目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就業 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 上。.

112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