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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的差異比較

本節旨在了解研究調查問卷第一部分「基本資料」,包括性別、年齡、現任職 務、服務年資、教育程度、學校規模等六項不同教育人員「背景變項」,對「教育 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本文以下簡稱: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內涵,包括試辦評鑑的目的、基本精神、試辦原則、評鑑組織、評鑑內容、評鑑的 規準、評鑑方式、評鑑途徑、評鑑結果的處理、評鑑配套措施等十個層面,與總體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意見比較,期能為研究問題二找到解答。

壹、不性別教育人員的意見

一、不同性別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的意見

本研究背景變項「性別」以「男性、女性」兩個選項反映樣本性別屬性。茲以 有效樣本男性229人、女性334人分別進行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涵十大層面的意 見分析結果,詳附錄十七 「不同性別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意見相關統計結果」。

(一)評鑑目的層面:男性平均數(2.78)高於女性平均數(2.77),總和平均數  2.77,詳附錄十七附表1。

(二)評鑑基本精神層面:女性平均數(2.89)高於男性平均數(2.86),總和平 均數2.87,詳附錄十七附表2。

(三)評鑑原則層面:男性平均數(2.88)高於女性平均數(2.85),總和平均數  2.86,詳附錄十七附表3。

(四)評鑑組織層面:男性平均數(2.92)高於女性平均數(2.89),總和平均數  2.58,詳附錄十七附表4。

(五)評鑑內容層面:女性平均數(3.02)高於男性平均數(2.98),總和平均數  3.01,詳附錄十七附表5。

(六)評鑑規準層面:女性平均數(2.89)高於男性平均數(2.84),總和平均數  2.87,詳附錄十七附表6。

(七)評鑑方式層面:男性、女性平均數(2.88)相同,總和平均數2.88,詳附錄 十七附表7。

(八)評鑑途徑層面:男性平均數(2.83)高於女性平均數(2.78),總和平均數  2.80,詳附錄十七附表8。

(九)評鑑結果處理層面:男性平均數(3.03)高於女性平均數(3.01),總和平 均數2.80,詳附錄十七附表9。

(十)評鑑配套措施層面:男性平均數(3.04)高於女性平均數(2.98),總和平 均數3.02,詳附錄十七附表10。

表 4­3­1  同性別教育人員對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涵  t  考驗分析摘要表(續)

試辦評鑑各層面 組別 次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值 顯著性 男  229  3.04  .629  1.129  .259  評鑑的配套措施

女  334  2.98  .573 

男  229  2.91  .518  .319  .750  女  334  2.90  .440  .  總體試辦評鑑內涵 

563  2.91  .470 

經分析結果顯示:一、男性與女性兩組教育人員,在總體試辦評鑑內涵層面平 均數並未達  p<.05之統計差異顯著性,故背景變項「性別」因素並未造成男、女兩 組教育人員,對總體試辦評鑑內涵意見有差異。二、男性與女性組別教育人員在試 辦評鑑內涵各層面上,包括 「評鑑的目的」、「評鑑的基本精神」、「評鑑的試辦原則」、

「評鑑組織」、「試辦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方式」、「評鑑途徑」、「評鑑結 果的處理」、「評鑑的配套措施」 等十層面,平均數差異均未達  p<.05之統計顯著性,

顯示男性與女性教育人員對於上述十個評鑑內涵層面之認同度並無差異存在。

從上述研究結果得知:

(一)從不同背景變項「性別」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意見分析結果得知:無論 是男性或女性,在「評鑑目的」、「基本精神」、「評鑑原則」、「評鑑組織」、

「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方式」、「評鑑途徑」、「評鑑結果處理」、

「評鑑配套措施」 等十個層面的總和平均數均高於2.51,表示無論男性或女性對 「評 鑑目的、基本精神」表示「贊成」、「評鑑原則、評鑑組織」表示「必要」、「評 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結果處理」表示「適切」、「評鑑方式、評鑑途徑」表示

「可行」、「評鑑配套措施」表示「重要」的認同度;在試辦評鑑總體意見上,平 均數亦高於2.51,表示不同性別教育人員在試辦評鑑內涵總體意見,表示「贊成、

必要、適切、可行或重要」的認同度。

(二)本研究結果發現試辦評鑑總體意見之男性平均數(2.90)高於女性平均數

(2.89),與余昆旺(2007)研究發現臺北縣市公立國民小學教育人員不同性別之 教育人員在實施內涵之看法存有差異,男性教育人員在實施內涵之各題項認同度皆 高於女性教育人員之研究結果相同。

(三)本研究結果發現男性與女性無論在「評鑑的目的」、「評鑑的基本精神」、「評

途徑」、「評鑑結果的處理」、「評鑑的配套措施」十個層面上或整體試辦評鑑內涵意 見上,平均數均未達統計差異顯著性,表示不同「性別」之桃園縣國民中學教育人 員對於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涵意見的認同度或支持度沒有差異。

(四)本研究結果顯示,不同性別之教育人員對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涵意見並 無差異,與楊麗珠(2005)對台中市國民小學教育人員所作研究結果相似。

余昆旺(2007)發現臺北縣市國民小學不同性別之教育人員在實施內涵之看法存有 差異,與本研究結果不同。

貳、不同年齡教育人員的意見

一、不同年齡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的意見

本研究背景變項「年齡」以「30歲以下」、「31—40歲」、「41—50歲」、「51  歲以上」四個選項反映樣本年齡屬性。茲以有效樣本進行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 涵十大層面的意見分析結果,詳附錄十八「不同年齡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意見 相關統計結果」。

(一)評鑑目的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以上」

(3.00)、「41—50歲」(2.84)、「30歲以下」(2.72)、「31—40歲」(2.69),

總和平均數2.77,詳附錄十八附表1。

(二)基本精神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以上」

(3.11)、「41—50歲」(2.92)、「31—40歲」(2.83)、「30歲以下」(2.80),

總和平均數2.88,詳附錄十八附表2。

(三)評鑑原則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以上」

(2.88)、「41—50歲」(2.87)與「31—40歲」(2.87)兩組別相同、「30歲以下」

(2.84),總和平均數2.86,詳附錄十八附表3。

(四)評鑑組織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以上」

(3.03)、「「41—50歲」(2.95)、「31—40歲」(2.89)、「30歲以下」(2.89),

總和平均數2.91,詳附錄十八附表4。

(五)評鑑內容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以上」

(3.15)、「「41—50歲」(3.04)、「31—40歲」(2.98)、「30歲以下」(2.94),

總和平均數3.01,詳附錄十八附表5。

(六)評鑑規準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以上」

(2.99)、「「41—50歲」(2.95)、「31—40歲」(2.82)、「30歲以下」(2.80),

總和平均數2.87,詳附錄十八附表6。

(七)評鑑方式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以上」

(3.00)、「「41—50歲」(2.92)、「31—40歲」(2.86)、「30歲以下」(2.81),

總和平均數2.88,詳附錄十八附表7。

(八)評鑑途徑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以上」

(2.87)、「「41—50歲」(2.85)、「31—40歲」(2.80)、「30歲以下」(2.73),

總和平均數2.80,詳附錄十八附表8。

(九)評鑑結果處理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 以上」(3.10)、「「41—50歲」(3.05)、「31—40歲」(3.02)、「30歲以下」

(2.94),總和平均數3.02,詳附錄十八附表9。

(十)評鑑配套措施層面: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51歲 以上」(3.16)、「41—50歲」(3.04)、「31—40歲」(2.97)、「30歲以下」(2.94),

總和平均數3.00,詳附錄十八附表10。

(十一)整體意見:四個年齡組別平均數由高分至低分排列,依序為第一「51歲以 上」組、第二「「41—50歲」組、第三「31—40歲」組、第四「30歲以下」組,整 體平均數2.90。

二、不同年齡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的差異比較

不同年齡組別「30歲以下」、「31—40歲」、「41—50歲」、「51歲以上」之 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之意見分析,以平均數、標準差、F檢定,以比較「評 鑑的目的、基本精神、試辦原則、評鑑組織、評鑑內容、評鑑的規準、評鑑方式、

評鑑途徑、評鑑結果的處理、評鑑配套措施」各層面,以及整體試辦評鑑內涵意見,

是否有差異。不同年齡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  F檢定摘要表,如表4­3­2。

表4­3­2  年齡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  F檢定摘要表

試辦評鑑各層面 組別 次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檢定 事後比較

(1)30歲以下  143  2.72  .583 

(2)31—40歲  200  2.69  .621 

(3)41—50歲  160  2.84  .668 

(4)51歲以上  60  3.00  .579  評鑑的目的 

563  2.77  .628 

4.792*  (4)>(1)

(4)>(2)

(1)30歲以下  143  2.80  .523 

(2)31—40歲  200  2.83  .580 

(3)41—50歲  160  2.92  .588 

(4)51歲以上  60  3.11  .550  評鑑的基本精神 

563  2.88  .571 

4.872*  (4)>(1)

(4)>(2 

(1)30歲以下  143  2.84  .574 

(2)31—40歲  200  2.87  .505 

(3)41—50歲  160  2.87  .492 

(4)51歲以上  60  2.88  .484  評鑑的試辦原則 

563  2.86  .516 

.116 

(1)30歲以下  143  2.82  .614 

(2)31—40歲  200  2.89  .574 

(3)41—50歲  160  2.95  .591 

(4)51歲以上  60  3.03  .498  評鑑組織 

563  2.91  .584 

2.456 

(1)30歲以下  143  2.94  .528 

(2)31—40歲  200  2.98  .569 

(3)41—50歲  160  3.04  .611 

(4)51歲以上  60  3.15  .581  試辦評鑑內容 

563  3.01  .574 

2.269 

(1)30歲以下  143  2.82  .581 

(2)31—40歲  200  2.80  .554 

(3)41—50歲  160  2.95  .582 

(4)51歲以上  60  2.99  .496  評鑑規準 

563  2.87  .567 

3.464 

(1)30歲以下  143  2.81  .585 

(2)31—40歲  200  2.86  .559 

(3)41—50歲  160  2.92  .571 

(4)51歲以上  60  3.00  .475  評鑑方式 

563  2.88  .562 

2.100 

(1)30歲以下  143  2.73  .608 

(2)31—40歲  200  2.80  .555 

(3)41—50歲  160  2.85  .614 

(4)51歲以上  60  2.87  .528  評鑑途徑 

563  2.80  .584 

1.360 

(1)30歲以下  143  2.94  .570 

(2)31—40歲  200  3.02  .584  評鑑結果的運用

(3)41—50歲  160  3.05  .587 

1.555

表4­3­2  年齡教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  F檢定摘要表

試辦評鑑各層面 組別 次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檢定 事後比較

(4)51歲以上  60  3.10  .458  563  3.02  .570 

(1)30歲以下  143  2.94  .561 

(2)31—40歲  200  2.97  .597 

(3)41—50歲  160  3.04  .631 

(4)51歲以上  60  3.16  .562  評鑑的配套措施 

563  3.00  .597 

2.296 

(1)30歲以下  143  2.84  .462 

(2)31—40歲  200  2.88  .462 

(3)41—50歲  160  2.95  .499 

(4)51歲以上  60  3.03  .442  總體試辦評鑑內涵 

563  2.90  .473 

2.901 

*p<.05

經分析後發現不同年齡「30歲以下」、「31—40歲」、「41—50歲」、「51歲 以上」組別之教育人員在:一、整體試辦評鑑內涵上意見並無差異;二、不同年齡 組別之教育人員在「評鑑的目的」(F=4.792,p<.05)、「評鑑的基本精神」(F 

=4.872,p<0.05)等兩個層面上,呈現差異達統計顯著。

以Scheffe  法進行事後比較,其結果分述如下

一、在「評鑑目的」層面上,不同年齡組別「30歲以下」、「31—40歲」、「41—50  歲」、「51歲以上」之教育人員間,對於評鑑目的之看法有顯著差異;差異來自於

「51歲以上」組別的支持度,高於「30歲以下」和「31—40歲」。

二、在「基本精神」層面上,不同年齡組別之教育人員間,對於評鑑基本精神之看 法有顯著差異;差異主要來自於「51歲以上」組別的認同度或支持度,高於「30歲 以下」和「31—40歲」。

從上述研究結果得知:

(一)不同年齡「30歲以下」、「31—40歲」、「41—50歲」、「51歲以上」之教 育人員,對試辦評鑑內涵意見分析結果得知:「51歲以上」組教育人員在十個層面 上的平均數皆高居第一,「41—50歲」組平均數皆位居第二,「31—40歲」組除了 在「評鑑目的」層面平均數位居第四外,其餘層面平均數均居第三,「30歲以下」

組除了在評鑑目的層面平均數位居第三外,餘層面平均數均名列第四。年齡愈長教 育人員組別所得平均數有愈高,換言之,「51歲以上」的支持度高於「41—50歲」

組、「31—40歲」以及「30歲以下」組;「41—50歲」支持度高於「31—40歲」、「30  歲以下」;「31—40歲」支持度高於「30歲以下」。

(二)不同年齡組別之教育人員,在「評鑑目的」、「基本精神」、「評鑑原則」、

「評鑑組織」、「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方式」、「評鑑途徑」、「評 鑑結果處理」、「評鑑配套措施」等十個層面的總和平均數均高於2.51,表示無論 何種年齡組別之教育人員,對「評鑑目的、基本精神」表示「贊成」、「評鑑原則、

「評鑑組織」、「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方式」、「評鑑途徑」、「評 鑑結果處理」、「評鑑配套措施」等十個層面的總和平均數均高於2.51,表示無論 何種年齡組別之教育人員,對「評鑑目的、基本精神」表示「贊成」、「評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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