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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師會館 http://sirweb.iii.org.tw

13.清蔚園網際網路知識園區 http://vm.ntnu.edu.tw 14.賦力慧教育國 http://www.hen.com.tw

15.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 http://www.isst.edu.tw 16.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http://www.iest.edu.tw

17.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http://www.tmtc.edu.tw/~tainet/home.htm 18.文建會文化資訊網 http://www.cca.gov.tw/culture-net

19.網路劇院 http://www.cyberstage.com.tw 20. 3p 表演藝術資訊網 http://arts.3p.org 21.臺北愛樂電台 http://www.prtmusic.com.tw 22.藝術年代 http://arts.eranet.net

23.古典音樂 http://www.classicalinsites.com

24.藝網打盡 http://www.home21.com.tw/art_center/deeply_love.htm 25.樂迷賞樂 http://www.wwwart.com.tw/classic/

26.音樂家 http://www.museekhome.com/main.asp 27.古典唱片行 http://www.buycd.net

28.音樂與藝術 http://mail.tku.edu.tw/webcast/

29.曲調教唱 http://www.ntch.edu.tw/tw_opera2/2_1.htm

30.大家來唱歌仔戲 http://www.ntch.edu.tw/tw_opera1/1_index.htm 31.心靈小憩 http://tlc.org.tw/e0.htm

32.世界戲劇教育網 http://www.drama-education.com 33.國立臺灣教育資料館 http://www.nioerar.edu.tw 3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http://www.arte.gov.tw

附件1

藝術教育法

中華民國89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升文化水準為 目的。

第二條 藝術教育之類別如左: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教育。

第三條 藝術教育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藝術教育之實施分為:

一、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二、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三、社會藝術教育。

前項教育依其性質,由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及社會團體實施之。

第五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 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章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第六條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以傳授藝術理論、技能,指導藝術研究、創作,

培養多元的藝術專業人才等為目標。

第七條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 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 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 術才能班之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 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 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補助。

第十一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 術才能班之學校,其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分別依各該級 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但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 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之辦法與甄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 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類科(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經學 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得由原就讀學校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 就讀。

第十四條 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能班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為 重點,有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課程設 計等,應配合各該藝術類科之需要,由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 代表共同商定之。

第三章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以培養學生藝術知能,提升藝術鑑賞能力,陶 冶生活情趣並啟發藝術潛能為目標。

第十六條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 欣賞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

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 育部統一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 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升一 般藝術教育品質。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教 育活動。

第四章 社會藝術教育

第十九條 社會藝術教育以推廣全民藝術教育活動,增進國民藝術修養,涵 泳樂觀、進取之人生觀,達成社會康樂和諧為目標。

第二十條 社會藝術教育係指學校藝術教育外,對民眾提供之各種藝術教育 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 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第二十二條 為實施社會藝術教育,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遴聘特殊藝術 專才或技藝人員;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為推廣社會藝術教育,教育部或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輔導民間專

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 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為提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 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 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 展演團體。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 藝術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2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綱要

一、基本理念

「藝術與人文」即為「藝術學習與人文素養,是經由藝術陶冶,涵育人文素 養的藝術學習課程。」

本學習領域包含視覺藝術、音樂、表演藝術等方面的學習,以培養學生藝術 知能,鼓勵其積極參與藝文活動,提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並以啟發 藝術潛能與人格健全發展為目的。

藝術是人類文化的結晶,更是生活的重心之一和完整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環。

藝術以其專門的術語,傳達無可言喻的訊息,提供非語文的溝通形式,進而提升 人們的直覺、推理、聯想與想像的創意思考能力,使人們分享源自生活的思想與 情感,並從中獲得知識,建立價值觀。所有的人都需要學習藝術的語言,以領會 生命的意義和各族群文化的情趣。

透過廣泛而全面的藝術教育,使兒童和青少年在參與音樂、舞蹈、戲劇演出、

視覺藝術等活動中,學習創作和表達其觀念與情感,分析、瞭解、批評、反省其 作品所涵蓋的感受與經驗所象徵的意義,進而認識藝術作品的文化背景與意涵。

並使藝術學習能夠促進、聯結與整合其他領域的學習。現今的藝術教育已逐漸脫 離技術本位及精緻藝術所主導的教學模式與限制,而邁入以更自主、開放、彈性 的全方位人文素養為內容的藝術學習。

藝術源於生活,也融入生活,生活是一切文化滋長的泉源,因此藝術教育應 該提供學生機會探索生活環境中的人事與景物;觀賞與談論環境中各類藝術品、

器物及自然景物;運用感官、知覺和情感,辨識藝術的特質,建構意義;訪問藝 術工作者;瞭解時代、文化、社會、生活與藝術的關係;也要提供學生親身參與 探究各類藝術的表現技巧,鼓勵他們依據個人經驗及想像,發展創作靈感,再加 以推敲和練習,學習創作發表,豐富生活與心靈。

跨世紀教育改革的精神,在於重視人的生命自身,並以生活為中心,建立人 我之間與環境之諧和發展,此正是均衡科技文明與藝術人文的全面、多元及統整 的肇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能建立學生基本藝文素養,傳承與創新藝術,

培養文明且有素養的文化公民,開創並發展珍貴的人類文化資產。

二、課程目標

(一)探索與表現:使每位學生能自我探索,覺知環境與個人的關係,運用 媒材與形式,從事藝術表現,以豐富生活與心靈。

(二)審美與理解:使每位學生能透過審美與鑑賞活動,體認各種藝術價值、

風格及其文化脈絡,並熱忱參與多元文化的藝術活動。

(三)實踐與應用:使每位學生能理解藝術與生活的關連,透過藝術活動增 強對環境的知覺;認識多元藝術行業,珍視藝術文物與作 品,尊重與瞭解藝術創作,並能身體力行,實踐於生活中。

三、分段能力指標

<編號說明>在下列「a-b-c」的編號中,a 代表目標主軸序號;b 代表學習階段 序號,第一階段為小學一至二年級(融入生活課程),第二階段為 小學三至四年級,第三階段為小學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國中一 至三年級;c 代表流水號。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