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t Asia,” Security Studies, Vol. 15, No. 3 (2006), pp. 355-395; William Brenner, “In Search of Monsters: Realism and 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fter September 11,” Security Studies, Vol. 15, No. 3 (2006), pp. 496-528.
121 詳細資料可參考《和平與衝突研究》線上電子期刊,<http://www.trinstitute.org/ojpcr/
archive.htm>;或《和平、衝突與發展》電子期刊,<http://www.peacestudiesjournal.org.
uk/>。
122 Peter Viggo Jakobsen, “Focus on the CNN Effect Misses the Point: The Real Media Impact on Conflict Management Is Invisible and Indirect,”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37, No. 2 (2000), pp. 131-143.
123 John W. Maxwell and Rafael Reuveny, “Resource Scarcity and Conflic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37, No. 3 (2000), pp. 301-322.
124 Gregory Reichberg and Henrik Syse, “Protecting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in Wartime:
Ethical Considerations from the Just War Tradition,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37, No.
4 (2000), pp. 449-468.
在傾向霍布斯式(Hobbesian)的無政府文化內涵中,國家力求自身 安全者眾,努力追求和平者寡。當面對無法避免的衝突與威脅時,「和平」
固然重要,但是「生存安全」才是國家最核心的利益。此觀之現實政治 (realpolitik)與國家中心論長期居於國際關係的主導性地位,並使得「國 家中心論」與「軍事安全」在安全研究領域中所獲得之關注程度,即可 明瞭。然而,無政府狀態是項概念的本身是一個「空的」的現象,其具 體的內涵為何,也就是所謂無政府狀態的文化究意為何,是取決於特定 時間與空間環境中行為體彼此間的關係與互動情況。125
本文經由研究發現,安全研究與和平研究兩者間的關聯性在早期與 現代是有區別。從僅是本質相似但仍各自有別的雙胞胎關係,發展到目 前難以斷然分割的連體嬰關係,同時彼此還共享許多研究基礎和分析成 果。此種關聯性上的轉變,反應出軍事安全重要性的下降和非傳統安全 重要性的提升,並同時暗示安全研究從自助與可以分割的立場,調整為 必須透過合作與無法分割的觀點。鑒於國際社會主要行為者仍是國家,
同時安全受到破壞則和平將無以維繫,加上安全研究之內涵與方法上的 變遷,是直接反映在國際關係理論的架構上;126本文主張,讓和平研究 依附在安全研究之下,並界定兩者間為連體嬰關係。127如此,一方面可 導正國家在追求安全時可能的自利心態,即強化自我安全但破壞國際整 體的和平穩定。例如美國為了強化本土國家安全,在全球各地推行強勢 的反恐政策,激化西方國家與伊斯蘭國家的對立與衝突。另一方面,可 以讓國家彈性的就不同客觀情況考慮選擇消極和平的維持,或積極和平 的建構。譬如若是為了保障國內重要民生產業的經濟安全,則選擇消極
125 Alexander Wendt, “Anarchy Is What State Make of It: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2 (1992), pp. 391-425.
126 Terriff, Croft, James and Morgan, op. cit., pp. 188-189. 在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安全議 題一直就是整個國際關係的核心價值,因此安全研究與國際關係理論的連結性較和平 研究來得強。
127 相同觀點可參考:Buzan, “Peace, Power, and Security: Contending Concepts in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p. cit., pp. 109-125.
的和平,透過國際社會有關貿易的仲裁機制解決爭端,而非以傳統的武 力方式求解;而在維護環境安全、人類安全等新興領域,則考慮與其他 國家形成積極和平的合作與互助模式。
(收稿:2007 年 11 月 14 日,修正:2008 年 1 月 26 日,接受:200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