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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實驗組一,「2」表實驗組二,「3」表對照組

肆、介入策略對勞工採取聽力保護行為的影響

由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的結果如表 4-14,發現實驗一、實驗組二 與對照組三組中,至少有兩組在採取聽力保護行為後測得分調整後平 均值達顯著差異(F=23.878,P<.001)。進行事後簡單多重比較可知,

實驗組一和實驗組二在採取聽力保護行為後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達 顯著差異(t=0.447,p<.05);實驗組一和對照組在採取聽力保護行為後 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達顯著差異(t=0.647,p<.05);實驗組二和對照組 在採取聽力保護行為後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亦達顯著差異(t=0.201,

p<.05)。調整後實驗組一在採取聽力保護行為平均值是 3.807,實驗組 二是 3.360,對照組是 3.159。由此可知在控制聽力保護行為前測得分 後,顯示實施「聽力保護衛生教育計畫」介入與實施「聽力保護手冊 自學」,皆能提升聽力保護行為的效果;而實施「聽力保護衛生教育 計畫」介入比實施「聽力保護手冊自學」效果佳。

另外針對聽力保護行為的四個層面分別進行探討,整理分述如 下:

(1)防護具之選擇與佩戴

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的結果如表 4-14,發現實驗一、實驗組二與對 照組三組中,至少有兩組在防護具之選擇與佩戴技巧上達顯著差異

(F=32.308,P<.001)。進行事後簡單多重比較可知,實驗組一和實驗 組二在防護具之選擇與佩戴技巧後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達顯著差異 (t=0.827,p<.05);實驗組一和對照組在防護具之選擇與佩戴技巧後測 得分調整後平均值亦達顯著差異(t=1.024,p<.05);但實驗組二和對照 組在防護具之選擇與佩戴技巧後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未達顯著差 異。調整後實驗組一在防護具之選擇與佩戴技巧平均值是 4.02,實驗 組二是 3.20,對照組是 3.00。由此可知在控制防護具之選擇與佩戴技 巧前測得分後,顯示實施「聽力保護衛生教育計畫」介入比實施「聽 力保護手冊自學」能提升防護具之選擇與佩戴技巧。

(2)教育訓練之意願

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的結果如表 4-14,發現實驗一、實驗組二與對 照 組 三 組 中 , 至 少 有 兩 組 在 教 育 訓 練 之 意 願 上 達 顯 著 差 異 (F=17.707,P<.001)。進行事後簡單多重比較可知,實驗組一和實驗 組二在教育訓練之意願後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達顯著差異(t=0.559,

p<.05);實驗組一和對照組在教育訓練之意願後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 達顯著差異(t=0.905,p<.05);實驗組二和對照組在教育訓練之意願後 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亦達顯著差異(t=0.346,p<.05)。調整後實驗組一 的教育訓練之意願平均值是 4.14,實驗組二是 3.58,對照組是 3.23。

由此可知在控制教育訓練之意願前測得分後,顯示實施「聽力保護衛 生教育計畫」介入與實施「聽力保護手冊自學」,皆能有效提升教育 訓練之意願;而實施「聽力保護衛生教育計畫」介入比實施「聽力保 護手冊自學」效果佳。

(3)接受聽力檢查之意向

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的結果如表 4-14,發現實驗一、實驗組二與對 照 組 三 組 中 , 至 少 有 兩 組 在 接 受 聽 力 檢 查 之 意 向 上 達 顯 著 差 異

(F=20.508,P<.001)。進行事後簡單多重比較可知,實驗組一和實驗 組 二 在 接 受 聽 力 檢 查 之 意 向 後 測 得 分 調 整 後 平 均 值 達 顯 著 差 異 (t=0.313,p<.05);實驗組一和對照組在接受聽力檢查之意向後測得分 調整後平均值達顯著差異(t=0.675,p<.05);實驗組二和對照組在接受 聽力檢查之意向後測得分調整後平均值亦達顯著差異(t=0.362,

p<.05)。調整後實驗組一的接受聽力檢查之意向平均值是 3.61,實驗 組二是 3.30,對照組是 2.94。由此可知在控制接受聽力檢查之意向前 測得分後,顯示實施「聽力保護衛生教育計畫」介入與實施「聽力保 護手冊自學」,皆能有效提升接受聽力檢查之意向;而實施「聽力保 護衛生教育計畫」介入比實施「聽力保護手冊自學」效果佳。

(4)暴露時間管理

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的結果如表 4-14,發現實驗組一、實驗組二與 對照組勞工在「暴露時間管理」上並沒有顯著差異(F=1.207,P>.05)。

由以上結果可知,提供聽力保護手冊自學可提升勞工聽力保護行 為,此與葉洵惠(2000)運用下背痛保健衞教手冊可增加改善下背痛行 為的執行、黃秀梨等(2000)運用衞教手冊可改變工作場所婦女抹片檢 查行為、陳合如(2003)運用互動式糖尿病預防手冊介入後能顯著提升 糖尿病預防行為意向、陳秋美(2004)提供衞教手冊可明顯的改變研究 對象的運動行為等研究結果相似,雖然進行的教育介入主題不盡相 同,但皆屬於健康行為的預防教育。。

而勞工在接受聽力保護介入活動後,在行為上除了暴露時間外,

其餘皆有明顯的差異。暴露時間因為三組勞工原本工作時數上就已接 近為八小時,且是在法規所規範範圍內,因此在介入後無法呈現出顯 著差異性。其餘的行為改變差異結果與其他研究相符,陳秀卿(1984) 透過勞工教育及工廠管理,可提高勞工耳塞佩戴率達 98%以上;黃 彩雲(1991)使用防護具與「認知及需要」有關,因此讓勞工都瞭解防

護具的重要性,佩戴防護具要簡單、舒適而且不妨害工作,加上廠方 訂定法規,才能真正達到聽力保護的目的;廖廣義等(1993)研究結果 顯示,聽力保護衛生教育確實可使員工更願意接受聽力檢查與衛生教 育,並增加使用防音防護具的意願。Sergio(1996)以訓練培養動機的 方式,讓勞工了解健康問題及聽力防護的概念,成功的將聽力佩戴率 由 30%提升到 70%。蕭淑銖等(2002)研究發現,雇主與勞工的家人經 常會提醒注意工作安全者,其參與職業衛生教育的意願會越高;劉秀 丹(1998)針對噪音型聽力損失勞工之溝通問題及聽力保健計畫所進行 研究探討,發現聽力保健教育可增加員工更願意接受聽力檢查與衛生 教育,並增加使用防護具的意願。由此可知,聽力保護手冊自學與聽 力保護衛生教育計畫介入皆能有效提升勞工聽力保護的行為。

表 4-14 勞工聽力保護介入聽力保護行為後測得分共變數分析摘要表

調整後平均值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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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df MS F 實驗

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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