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10 年臺中市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說明

在文檔中 目 錄 (頁 46-81)

一、請參加超額介聘老師依積分高低位置就座。

二、作業說明:

(一)依下列順序並按積分高低【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 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 件依序辦理。】就各校提撥缺額依序選校:

1.選擇同行政區學校。

2.選擇同山、海、屯或中區學校。

3.選擇他行政區學校。

(二)選填方式如下說明:

1.請老師先行檢視超額教師填缺表,個人資料是否有誤。

2.以下作業「選擇同行政區學校」簡稱同區;「選擇同山、海、屯或中區學校」

簡稱跨區;「選擇他行政區學校」簡稱不分區。

3.左方「同區」欄位有打「X」的,代表沒有同行政區學校【對應任教科(類)

別】可以選擇,若教師申請之科目,皆沒有同行政區學校可以選擇,將會 進到「跨區」。

4.「跨區」欄位有打「X」的,代表沒有山、海、屯或中區學校【對應任教 科(類)別】可以選擇,若教師申請之科目,皆沒有山、海、屯或中區學 校可以選擇,將會進到「不分區」。

5.「同區」選填作業全部進行完竣後再進行「跨區」;「跨區」選填作業全部 進行完竣後再進行「不分區」選填作業。

(三)超額介聘作業現場,未親自到場亦未書面委託他人,經唱名 3 次未選校者,

視同棄權,並由教育局逕行處置不得異議。

(四)超額介聘作業唱名選填志願時,現場得聲請保留,以 2 次為限。老師選填 學校後,請在「教師簽名欄簽名」確認;老師放棄「同區」選填作業者,

清水國中將於「同區」可填選科目項下打「X」,屆時將進入「跨區」作業;

老師放棄「跨區」選填作業者,清水國中將於「跨區」可填選科目項下打

「X」,屆時將進入「不分區」作業。

(五)迄作業全部結束,仍未選校者,視同棄權,並由教育局逕行處置不得異議。

三、老師聽到司儀唱名,上來選填志願時,先將手上的檢核單交給清水國中人員:

(一)先上台撕取您選擇學校之標籤貼紙,再將其黏貼至「超額教師填缺表」右 方對應之表格(請留意黏貼位置,區分~同區、跨區及不分區之對應科目) 後於「教師簽名」欄位簽名,此時清水國中人員會在檢核單上勾選(填列)

46

您選擇的學校、科目。

(二)再請老師拿著清水國中人員已勾選的檢核單至右方工作區領取「介聘成功 名單」。拿到「介聘成功名單」後,與今天有到場的新任學校的人事主任確 認至新任學校報到並接受學校教評會審查的時間。如果新任學校的人事主 任今天未到場,請務必主動與其聯絡,確認至新任學校報到並接受學校教 評會審查的時間。

四、介聘成功之教師應於 110 年 5 月 26 日下午 2 時前攜帶有關證件及教育局公告 介成功名單之文件至新任學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

47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以前年度超額教師 申請回原學校服務名冊

校名: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

編號 職 稱 姓 名 申 請 科 目 原 服 務 學 校 名 稱 被 超 額

年 度 備 註

承辦人: 教務主任: 人事主任: 校長:

填表說明:

一、本表由現職服務學校造冊。

二、普通班教師及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分別造冊。

三、超額教師每年 7 月底前,如原服務學校出缺時,得申請優先返回原校,原 校則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原校審查發現有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如申請調回原 校服務之教師超過原校缺額時,依原服務學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48

110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

序號 辦理時間 作業要項 備註

0

109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二) 函請各縣市提案

高雄市前置作業

第二學期開學日:02/17

109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 工作小組會議 109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 各縣市提案截止 109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三) 法規小組會議

1 110 年 1 月 7 日(星期四)

介聘作業第1次會議 (籌備會議)

修訂介聘作業要點 地點:輔英科大

若須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訂 於110年1月12日(星期二)

農曆春節:02/10~02/16

2

110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五) (暫定,視教育部備查日期而 定)

發布介聘作業要點

函送各縣市政府轉知學校;

網站公佈,

http://tas.kh.edu.tw 3 110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 各縣市電腦作業人員研習 使用時間:1天

地點:輔英科大

兒童節、清明掃墓:04/02~04/05

4 110 年 4 月 10 日(星期六)至 110 年 4 月 18 日(星期日)

各縣市上網登錄介聘學校名 單及登錄管制名單

使用時間:9 天

5 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至 110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

各縣市發布及更正介聘學校 名單

使用時間:5 天

6 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

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 及選填志願

使用時間:10天

網址:http://tas.kh.edu.tw 7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至

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

各縣市小組辦理申請人積分 審查

使用時間:8 天

各縣市自行另訂作業時間 8 110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至

110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

各縣市上網登錄單調缺額 (確認介聘人員資料)

使用時間:8 天

9 11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至 11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三)

介聘作業第2次會議 (協調會議)

(使用時間:2天) 地點:輔英科大 10 110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前 各縣市將介聘作業結果通知

各學校

11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四)前 建議介聘學校召開教評會審 查

介聘學校通知調入教師至介 聘學校完成審查

12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 介聘名單傳送聯合小組 13 110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三) 介聘作業第3次會議

(確認會議)

(使用時間:1天) 地點:輔英科大 14 110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三) 調入縣市轉知介聘學校通知

教師報到時間 15 110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 介聘作業第4次會議

(檢討會議)

(使用時間:1天) 地點:輔英科大

附錄 1

49

110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110 年 1 月 7 日聯合介聘作業籌備會議審議通過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為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 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其他直轄市、縣(市)服務(以下簡稱縣 市),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校教評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政府所組成之小 組(以下簡稱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現職教師得依前項決議,向學校申請介聘,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三、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會議由該年度主辦機關召集,並以主辦 機關局(處)長為主席。各縣市小組均應派員參加會議,並請教育部派員指 導。

四、各縣市小組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管理網站登錄所屬學校資料、申請介聘 狀態及管制十年名單,經確認後於介聘網站公告學校介聘資訊。學校介聘 資訊公告後若仍須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五、申請介聘教師、各縣市小組操作人員登入介聘網站進行各項作業時,應自 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六、現職教師應具下列資格,始得申請介聘:

(一)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等相 關規定,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1.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 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八月一 日)前回職復薪。

(二)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 教師資格。

七、教師申請介聘,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應以合格教師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 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聘任之科(類)別為第一申請介聘科(類) 別,最多可申請現職服務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

附錄 2

50

如申請介聘至非現職服務學校之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科(類)別教 師證書後,在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 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現職服 務學校原聘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申請介聘,僅限於現任各縣市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 行介聘。

教師依第二項規定以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學 校資優班,得免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各校及各縣市小組應依下列積分基準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 積分;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原因擇一採計,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 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包括兼課、兼職)。未 滿一年者給六十分,本人已有子女者,每名子女加給十分。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包括 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 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本 人已有子女者,每名子女加給十分。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 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 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 分。

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 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教師現任職於偏遠地區(包括偏遠、特殊偏遠及極度偏遠)學校連續 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51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 分。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 二分。

4.在本縣市極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 三分。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五 分。

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 給一.五分。

7.在本縣市服務期間內商借至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教育行政相關業務,每 滿一年加給一.五分。

8.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五分。

9.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 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 師期間始得採計。

10.同一學年度同時兼任行政職務與導師職務者,年資擇一採計。未滿 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年資,同一學年度內得合併計算,以較 低之職務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 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 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五分,省級

在文檔中 目 錄 (頁 46-81)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