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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會議程序

ㄧ、 110 年度臺中巿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工作說明會程序表…… P.1 二、 110 年度臺中巿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工作說明會議程……… P.2

貳、 超額及市內介聘

ㄧ、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P.5 二、 110 年度臺中巿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日程表……… P.8 三、 臺中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P.10 四、 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P.13 五、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 P.15 六、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P.20 七、 110 年度臺中巿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超額及巿內介聘作業所需證件一覽表……… P.27 八、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申請市內介聘教師名單……… P.28 九、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申請超額介聘教師名單……… P.29 十、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申請市外介聘教師名單……… P.30 十一、 110 年度臺中巿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積分表……… P.31 十二、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同意聘任及切結書……… P.32 十三、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 P.33 十四、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授課證明單……… P.34 十五、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申請(市內)介聘、(超額)送件注意事項……… P.35 十六、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申請(市外)介聘送件注意事項……… P.36 十七、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切結書……… P.37 十八、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委託教師市內及市外介聘意願彙整表……… P.38 十九、 110 年臺中巿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申請介聘巿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申請表……… P.41 二十、 110 年臺中巿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巿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申請表……… P.43 二一、 110 年臺中巿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說明……… P.45 二二、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以前年度超額教師申請回原學校服務名冊……… P.47 二三、 附錄……… P.48

(2)

1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工作說明會議程序表

一、 時間:110 年 4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二、 主持人:教育局國中教育科藍科長淑美

三、 參加對象:本市立各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承辦人事人員 四、 承辦學校: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

五、 會議地點:臺中市政府陽明市政大樓 5 樓大禮堂 六、 流程:

時間 活動內容 主持人

14:00 至 14:20 報到、領取資料

14:20 至 14:30 主席致詞 藍科長淑美

14:30 至 16:00

(1)有關法令說明及工作流程解說

(2)臨時動議及綜合座談

藍科長淑美 曾校長育宗

16:00 散會

(3)

2

110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工作說明會議 議程

會議日期:

民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二) 下午 2 時

會議地點:

臺中市政府陽明市政大樓 5 樓大禮堂

壹、主席致詞:

貳、業務單位報告:

一、110 年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情形彙整如下:

(一)臺閩教師介聘:本市共計 79 所學校委託本局辦理臺閩介聘作業,含本市立 國民中學 65 所(五權國中、至善國中、萬和國中、光德國中及梨山國中小 未委託)、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 11 所(全數委託),以及臺中市 立啟明學校、臺中市立啟聰學校、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

(二)市內教師介聘:本市共計 84 所學校委託本局辦理市內介聘作業,含本市立 國民中學 70 所(全數委託)、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 11 所(全數 委託),以及臺中市立啟明學校、臺中市立啟聰學校、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 學附設國中部。

二、110 年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作業重要規定如下:

(一)除超額教師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 6 學期(扣除各項留職停薪 期間,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 2 學期),

始得申請介聘。但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 4 學期(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 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二)教師以出具校長同意聘任及切結書加分介聘成功後,須自當學年度起開始 連續擔任主任 4 學期,如可歸責於該師而未履行擔任主任義務者,送成績 考核委員會議處當年度年終成績考核;倘情況特殊者,則由成績考核委員 會酌減之。簽署該同意聘任及切結書之校長如無故不任用該師為主任,該

(4)

3

校長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處理,該師則不受議處。

於該年度介聘結果生效日起算未來 1 年內,將屆齡退休或第 2 任任期屆滿 之校長,不得簽署該同意聘任及切結書。

(三)市內介聘申請表年資積分項目備註第 3 點修正採計日期為「年資採計 7 月 31 日,餘一律採計至 5 月 5 日」。

(四)先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介聘,如具原住民族身分且勾選同意申請優先 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單調作業,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如有原住民 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開缺,將優先以人工方式辦理具 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 供教師介聘使用;次辦理一般地區學校教師自願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 作業,再辦理一般教師介聘。

三、申請介聘之教師須持健保卡親自上網先於第1階段提出介聘申請,無需填寫 志願。積分審查後,於第2階段同樣持健保卡上網選填志願,未選填志願者,

視為撤銷介聘申請,逾時不候(不使用紙本送件)。

四、市內介聘申請表教師切結內容第2點,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參加介聘成功 學校教評會審查或審查通過未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目核予記過1次處分,並 於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經列管超額教師者除外),不得異議。

另臺閩介聘作業中,倘有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參加介聘成功學校教評會審 查或審查通過未到該校報到,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相關規定議處。

五、教師申請臺閩介聘時,如具原住民族身分且勾選同意申請優先辦理具原住 民族身分之教師單調作業,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如有原住民族學校、原 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開缺,將優先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單

(5)

4

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原住 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開缺如無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 選填,系統將自動進行普通教師單調作業,無法將缺額收回,如需開缺請 審慎考慮。

六、有關教師申請介聘教師研習時數之採計: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學苑、地方E 學中心(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市 內介聘均得採計;臺閩介聘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

七、有關110年本市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辦理方式詳第45頁。

八、介聘作業日程表詳手冊資料第8頁。

肆、臨時動議

伍、綜合座談

陸、散 會

(6)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8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 聘),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由學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4 條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

儲訓。

第 5 條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小學 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 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小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小學校長 甄選。

第 6 條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 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 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中學校長 甄選。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 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

第 8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教師,具備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者,得經學校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之甄選。

第 9 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

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教師參加校長、主任甄選時,其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單獨列為積分採計項目。

第一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7)

第 10 條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廢止其資格。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如有教師缺額時,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 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現職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 請。

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 管機關申請介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介聘現職教師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服務,

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並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主 辦機關應召集聯合小組會議,訂修聯合介聘作業相關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聯合小組,應邀請校長代表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列席。

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其所屬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符合原住民族教 育法第三十四條所定一定比率之原住民身分教師,得優先辦理原住民身分教師之 介聘。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二項申請案,應依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

類別、服務年資、服務地點、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介聘理由、學校缺額 及其他事項,按積分之總分予以介聘。

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前條第三項聯合介聘者,由 聯合小組訂定後,應經主辦機關報教育部備查。

第 13 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 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前項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無故未 報到者,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或有第一項但書情事,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 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或聘任未獲通過教 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輔導教師介聘時,

應以達成學校教師符合專長授課為原則,就各領域、科目專長教師人數逾實際需 求人數者,優先為之。

第 15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 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 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 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8)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 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 二學期。

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一項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 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第 16 條 教師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規定,持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 書經公開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至一般地區學校,仍應具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及介聘,如有錯誤,

除查明責任外,並應更正或重行辦理。

第 18 條 公立幼兒園教師之介聘,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

第 2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

110 年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作業日程表

序號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辦理單位 備 註

1 3 月 18 日

(星期四)

一、召開 110 年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 會第 1 次會議。

二、討論本年度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事宜、注意事 項及申請表。

三、訂定本年度教師介聘作業日程表。

教育局 清水國中

時間: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陽明市 政大樓 2 樓採購發 包室

2 4 月 8 日

(星期四)

公告 110 年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 內他校服務工作說明會相關表件電子檔(含臺 閩介聘表件)。

教育局

3 4 月 13 日

(星期二) 召開介聘作業工作人員說明會。 教育局 清水國中

時間: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陽明市 政大樓 5 樓大禮堂

4

4 月 28 日 (星期三)

至 5 月 5 日 (星期三)

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之現職教師、超額教師於 5 月 5 日前自行上網使用健保卡填報資料,並檢 具證件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無需選填志願)。

(一)系統開放時間:4 月 28 日下午 2 時 0 分 0 秒。

(二)系統關閉時間:5 月 5 日下午 5 時 0 分 0 秒。

參加市內 介聘教師 各校人事

主任

網址:

另行公告於本局網 站。

0420-0429 臺 閩 報 名。

5 5 月 5 日

(星期三)

一、各校於 5 月 5 日前上網提報臺閩介聘單調缺、

超額教師、市內介聘缺額及學校缺額情形。

列印紙本後逐級核章寄至清水國中人事室彙 整(核章紙本請先掃描電子檔寄至 e-mail:

hikari827@st.tc.edu.tw)

二、各校須開三分之二以上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

各校 清水國中

6

5 月 6 日

(星期四)

至 5 月 7 日 (星期五)

臺閩介聘暨超額、市內介聘積分審查作業,請各 校人事主任至清水國中參加審查作業。(如需補件 請於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1 時逕送清 水國中人事室)。

教育局 清水國中

地點:清水國中 (分配時段另行公 告)

7 5 月 7 日 (星期五)

積分審查成績經確定後,將交由本局人員當場彌

封。 教育局 地點:清水國中

8 5 月 12 日

(星期三)

召開 110 年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第 2 次會議。

教育局 清水國中

時間: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陽明大 樓 4 樓 4-2 會議室 0518-0519 臺閩介 聘協調會。

9 5 月 14 日

(星期五) 超額教師處理協調會。 教育局 清水國中

視各校缺額提報情 形 召 開 ( 倘 各 科 缺 額數高於超額教師 數則不召開)。

地點:未定 10 5 月 21 日

(星期五)

下午 8 時前公布超額教師介聘缺額表及超額教師

名冊。 教育局

0603 前臺閩教評會 審查,並回報清水 國中。

11 5 月 25 日

(星期二)

一、上午 9 時辦理本市立國中超額教師介聘作 業。

二、下午 1 時辦理教育局處置作業(迄上午超

教育局 各校 清水國中

超額教師及超額學 校人事人員務必到

(10)

序號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辦理單位 備 註 額教師介聘作業全部結束,仍未選校者)。

三、超額介聘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

地點:清水國中

12 5 月 26 日

(星期三)

一、介聘成功之超額教師應於下午 2 時前攜帶有 關證件及本局公告介聘成功名單之文件至新 任學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

二、調入學校下午 4 時前將超額介聘審查結果回 報教育局國中教育科,傳真:04-25274830 或 e-mail:wei1229@taichung.gov.tw,正本留校 備查。

教育局 各校 清水國中

介聘成功之超額教 師須親自確認接受 新任學校教評會審

查的時間

13 5 月 28 日 (星期五)

下午 8 時前公告市內介聘缺額表及教師積分序位

表。 教育局

14

5 月 31 日 (星期一)

至 6 月 4 日 (星期五)

申請市內介聘教師請自行上網使用健保卡選填 志願學校,倘未於時限內上網選填志願者,視為 放棄申請介聘,逾時不候:

(一)系統開放時間:5 月 31 日上午 8 時 0 分 0 秒。

(二)系統關閉時間:6 月 4 日中午 12 時 0 分 0 秒。

參加市內 介聘教師

15 6 月 7 日

(星期一)

一、下午 2 時辦理本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網路 公開作業:先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介聘 至原住民重點學校,次辦理一般地區學校教 師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再辦理全市市內介 聘。

二、本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結果公告於本局網 站。

教育局 清水國中

地點:清水國中 (各校人事人員依

需求到場)

16 6 月 10 日前

(星期四)

一、介聘成功之教師應於下午 2 時前攜帶有關證 件及本局公告介聘成功名單之文件至新任學 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

二、調入學校下午 4 時前將確認結果回報教育局 國中教育科,傳真 :04-25274830 或 e-mail:

wei1229@taichung.gov.tw,正本留校備查。

各校 清水國中

0616 臺閩介聘確認 會。

17 7 月 5 日

(星期一)

召開 110 年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暨檢討會。

教育局 清水國中

時間: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陽明大 樓 4 樓 4-2 會議室

(11)

臺中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00024228 號函訂定 並溯自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5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2002343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5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2002343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4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40030754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府授教中字第 1050055447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60024759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7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00024218 號函修訂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 業有所依循,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 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教育局應設置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 介聘委員會與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 會),辦理教師之介聘事項。

臺中市立各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前項各委員會辦理。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並經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教師介聘作業。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 科技部及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本市教師介聘作業。

三、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 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承辦 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兼 任。

(四)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五)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四、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 兼任。

(12)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中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承辦學 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兼 任。

(四)國中校長代表四人。

(五)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五、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 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承辦校 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兼 任。

(四)國小校長代表六人。

(五)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七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六、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教育局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及師範公費生之介聘,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八、超額教師之介聘,國民中小學依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 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局另訂之。

九、申請介聘教師應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所訂各款情事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四)本市各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就服務期限另訂有規定,尚未實際服務期 滿者。

十、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育局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校服務教 師,除非該教師有教師法第三十條所訂各款情事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 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屬實者外,餘不得拒絕。

十一、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教育局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分發之師資培育 大學公費畢業生,不得拒絕。

(13)

十二、各校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由學校委託各委員會辦理本市及臺閩地 區教師介聘。

十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者,悉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 點、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十四、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作業時應公告欲聘任教師之科別與名額,供教師申請應聘。

十五、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 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

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排序處理。

十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

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 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經列為超額教師者除 外)。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4)

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 作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00024228 號函訂定 並溯自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10029095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10075549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5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2002343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4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70021987 號函修訂

一、本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本市市立各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因減班造成 現有教師總人數超過編制人數之教師。

前項計算方式為該校本學年度現有編制教師人數減下學年度該校編制教師人 數。

三、各校有超額教師時,得依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向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超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

前項輔導遷調或介聘,由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或臺中市立國民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

四、介聘原則:

(一)超額教師之認定提列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外,由各校自行訂定處理原則。

(二)各校當年退休教師計入缺額後,仍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限內提列 超額教師名單。

(三)自然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由本委員會輔導介聘時,依下列順序 並按積分高低及任教科(類)別,就各校提撥缺額依序選校:

1.選擇同行政區學校。

2.選擇同山、海、屯或中區學校。

3.選擇他行政區學校。

(四)前款第二目山區係指豐原、后里、神岡、大雅、潭子、東勢、石岡、新 社及和平等區;海區係指大甲、大安、外埔、清水、梧棲、沙鹿、龍井 及大肚等區;屯區係指大里、太平、霧峰、烏日等區;中區係指東、西、

南、北、中、北屯、西屯及南屯等區。

(五)各校因新設學校學區調整致發生教師超額情形者,得將減班班級數計算 之超額教師,優先介聘至新設學校。

(六)前款超額教師,得選填志願另擇其他學校。但須與他校超額教師依第三 款規定順序介聘分發。

(15)

(七)各校應提撥三分之二以上之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絕,其比 例由本委員會視超額教師人數決定。

(八)超額教師於超額介聘當年七月底前或次年起每年七月底前,如原服務學 校出缺時,得申請優先返回原校,原校則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 任,不得拒絕。但經原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 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如申請調回原校服務之教師超過原校缺額時,

依原服務學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九)教師因超額介聘他校後,自行申請市內介聘時,原服務學校年資得併入 服務條件計算,原服務學校各項積分應予併計。但於超額介聘他校後,

該教師自行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成功者,原併計之積分應予取消。

(十)各校超額教師調出之優先順序應考量學校教學需求、師資結構、校務發 展及教師意願、年資因素,並得參考教師專業知能、班級經營、學習輔 導、教學品質、教師評鑑、在職進修、行政經歷、個人表現及指導學生 參賽等表現,由各校經校務會議決定訂定。

(十一)國民中學各校如有超額,則分科或領域別計算超額人數。

(十二)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應分開計算超額人數。

(十三)留職停薪中之教師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 一日)回職復薪者,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十四)接受介聘調入學校之超額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規定不 予聘任之事實,提請本委員會覆議者外,不得拒絕聘任。

(十五)前款覆議通過後,該教師由原校優先輔導,原校因超額已無缺額安置 該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資遣。

(十六)同一學年度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再提報外縣市教師介聘單調缺額 及新進教師甄選。但有特殊情況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 限。

(十七)校內排定超額教師調出順位時,除借調教師自願者外,不得提報為超 額教師。

(十八)超額教師被超額介聘至他校服務後,自該介聘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 列為超額教師。

(16)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10030213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2002767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4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40030754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50030418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6003342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8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6003865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3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70031976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8003027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6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00024109 號函修訂

一、 本注意事項依臺中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 各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決定當年度教師介聘作業係委託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或數校聯合辦理或自辦。惟不論選擇上述任何方式,各項作業流程均應依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所訂日程辦理。

三、 教師超額介聘作業依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 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四、 聯合辦理現職教師市內介聘時,基於缺額互惠原則,未委託參加市內教師聯合 介聘學校所屬之教師,不得申請參加市內介聘。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決議,並經科技部及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加本市國中教師市 內介聘作業。

五、 教師得視需要同時申請市內與臺閩介聘,惟須切結經參加臺閩介聘成功後,即 放棄其市內一般教師及超額教師介聘之申請。同時參加臺閩介聘之超額教師所 屬學校,應提出同等數量同類科之預備超額教師。教師不得同時申請市內與超 額介聘。

六、 本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申請條件:

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有服務條件者,始得申請介聘:

1. 基本條件:現任本市立國民中學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

(1) 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2) 教師法第三十條所訂各款情事之一。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 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17)

(4) 本市各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就服務期限另訂有規定,尚未實際服務期滿 者。

2. 服務條件: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但育嬰 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始得申請介 聘。但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因結婚或 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 之公費生,已依規定在原校(地區)服務期滿者。

(3)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服務學校核准介聘生效 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4) 依偏遠或特殊地區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之教師申請介聘時,其 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二) 積分計算:

1. 年資積分(最高卅分):

(1) 在原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原校係偏遠國中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 在原校係特殊偏遠國中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4) 在原校係極度偏遠國中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三分。

(5) 在原校擔任處(室)主任或兼代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五分。

(6) 在原校擔任秘書、生教組長、訓育組長、教學組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7) 在原校擔任組長、副組長、人事、會計、午餐秘書或童軍團長、導師,

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

(8) 擔任本市輔導團幹事、各輔導團團員、調府教師、兼任本市特殊教育資 源中心行政工作教師,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

(9) 同一學年度符合本款第五、六、七、八目年資擇一採計。

2. 在原校最近五年考績積分(最高十分):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 因病假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 另予成績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18)

3. 在原校最近五年獎懲積分,含選務工作之敘獎(最高十五分):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 由公務機關發給與教育相關之獎狀(牌):

A、縣(市)、省(直轄市)級者每紙給○‧五分。

B、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

(5) 同一層級同一事由不得重複計分。

4. 在原校最近五年進修研習等依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 研習每滿卅五小時給○‧五分。

(2) 研習一週以卅五小時累計,未滿卅五小時者不計分。

(3) 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 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

(4) 取得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可採計。

5. 校長簽具切結書切結校內教師均無意願擔任主任及代理主任者,並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決議後,校長得開立同意聘任書予具有儲訓合格之主任資格並 願至該校擔任主任者,其積分加 20 分,但此項加分規定限於選填出具同意 聘任書之學校適用。介聘成功後,須自當學年度起開始連續擔任主任四學 期,如可歸責於該師而未履行擔任主任義務者,送成績考核委員會議處當 年度年終成績考核;倘情況特殊者,則由成績考核委員會酌減之。簽署該 同意聘任及切結書之校長如無故不任用該師為主任,該校長依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處理,該師則不受議處。

於該年度介聘結果生效日起算未來一年內,將屆齡退休或第二任任期屆滿 之校長,不得簽署該同意聘任及切結書。

(三) 申請科別:

國民中學教師修習第二專長,並辦妥加科教師登記者,可持本科及加科教 師證書申請市內介聘,惟以三科為限。科別及學校一經作業確定,不得撤 銷亦不得要求變更。本項介聘作業科別含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惟僅限於本 市現任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四) 繳交證件:

(19)

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於教育局規定日期前檢具下列表件向原服 務學校申請,學校審核後,於規定期限內提交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複核,逾期不予受理。

1. 教師合格證書。

2. 申請表。(請以 A3 格式列印)

3. 教育局指定介聘網站填載完整之報名表。

4.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進修等證明文件)。

5. 教師申請介聘之科(類)別,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

(類)別專長教師證及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 3 年內任教 1 年以 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 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卅一日外,其餘採計日期依委員會決議辦 理,並應檢附影印本乙份以備查驗。

(五) 介聘作業:

1. 申請日期:依教育局公告期限,進入教師介聘網站,選擇正確介聘類別,

進入介聘系統登錄申請資料,並檢具證件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2. 申請地點:服務學校人事室。

3. 介聘時間、地點:由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另訂。

4. 介聘方式:

(1) 超額介聘作業現場,未親自到場亦未書面委託他人(受委託人應攜帶身 分證),經唱名三次未選校者,視同棄權,並由教育局逕行處置不得異議。

(2) 超額介聘作業唱名選填志願時,現場得聲請保留,以一次為限,迄作業 全部結束,仍未選校者,視同棄權,並由教育局逕行處置不得異議。

(3) 市內教師介聘按積分高低、科別次序造冊,現場以電腦作業辦理。

(4) 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A.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如有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重 點學校,優先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 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本作業以人工方式辦理。

B.一般地區學校教師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自願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如偏 遠地區學校提列缺額,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

(20)

聘使用,本作業以人工方式辦理。

C.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D.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三角調、四角 調、五角調、六角調。

七、 上網申請市內介聘操作流程請自行於規定之介聘網站下載。

八、 教師上網填報之介聘報名表若與本市「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 請表」資料不符者,以「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所載資 料為準。

九、 經由當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進入本 市立國民中學服務教師,當年度不得列為超額教師。

十、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教育局所定日期召開審查會議,調入教師應攜帶學經 歷證件至新服務學校接受審查,逾期未報到者,撤銷介聘;經完成介聘他校服 務之教師其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審查結果新服務學校亦應依規定日期通知聯 合辦理市內介聘學校,並副知教育局。

(21)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110 年修正 109 年 說明

一、本注意事項依臺中巿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 實施要點訂定之。

一、本注意事項依臺中巿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 實施要點訂定之。

無修正。

二 、 各 校 得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決定當年度教師介聘作業係 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數校 聯合辦理或自辦。惟不論選擇上 述任何方式,各項作業流程均應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所訂日程辦理。

二 、 各 校 得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決定當年度教師介聘作業係 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數校 聯合辦理或自辦。惟不論選擇上 述任何方式,各項作業流程均應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所訂日程辦理。

無修正。

三、教師超額介聘作業依臺中市市 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 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辦理。

三、教師超額介聘作業依臺中市市 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 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辦理。

無修正。

四 、 聯 合 辦 理 現 職 教 師 市 內 介 聘 時,基於缺額互惠原則,未委 託參加市內教師聯合介聘學校 所屬之教師,不得申請參加市 內介聘。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中科 實驗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 科技部及教育部同意者,以互 調或多角調方式參加本市國中 教師市內介聘作業。

四 、 聯 合 辦 理 現 職 教 師 市 內 介 聘 時,基於缺額互惠原則,未委 託參加市內教師聯合介聘學校 所屬之教師,不得申請參加市 內介聘。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中科 實驗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 科技部及教育部同意者,以互 調或多角調方式參加本市國中 教師市內介聘作業。

無修正。

五、教師得視需要同時申請市內與 臺閩介聘,惟須切結經參加臺閩 介聘成功後,即放棄其市內一般 教師及超額教師介聘之申請。同 時參加臺閩介聘之超額教師所 屬學校,應提出同等數量同類科 之預備超額教師。教師不得同時 申請市內與超額介聘。

五、教師得視需要同時申請市內與 臺閩介聘,惟須切結經參加臺閩 介聘成功後,即放棄其市內一般 教師及超額教師介聘之申請。同 時參加臺閩介聘之超額教師所 屬學校,應提出同等數量同類科 之預備超額教師。教師不得同時 申請市內與超額介聘。

無修正。

六、本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依下 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條件:

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 有服務條件者,始得申請介 聘:

1.基本條件:現任本市立國民 中學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

六、本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依下 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條件:

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 有服務條件者,始得申請介 聘:

1.基本條件:現任本市立國民 中學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

一、配合教師法條次 修正。

二、將本市教師甄選 簡章所訂服務期 限納入規定。

三、目次變更。

(22)

110 年修正 109 年 說明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 情事。

(2)教師法第三十條所訂各款 情事之一。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 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 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 服務期間。

(4)本市各學年度教師甄選簡 章 就 服 務 期 限 另 訂 有 規 定,尚未實際服務期滿者。

2.服務條件: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 服務滿六學期(扣除各項 留職停薪期間,但育嬰或 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 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 學期),始得申請介聘。但 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 學期(扣除各項留職停薪 期 間 ) 因 結 婚 或 生 活 不 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 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 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 費生,已依規定在原校(地 區)服務期滿者。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 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服 務學校核准介聘生效日期 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4)依偏遠或特殊地區資格標 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之 教師申請介聘時,其介聘 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之一。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 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 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 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 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 服務期間。

2.服務條件: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 服務滿六學期(扣除各項 留職停薪期間,但育嬰或 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 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 學期),始得申請介聘。但 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 學期(扣除各項留職停薪 期 間 ) 因 結 婚 或 生 活 不 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 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 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 費生,已依規定在原校(地 區)服務期滿者。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 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服 務學校核准介聘生效日期 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4)依偏遠或特殊地區資格標 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之 教師申請介聘時,其介聘 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二)積分計算:

1.年資積分(最高卅分): (1)在原校連續服務,每滿一

年給二分。

(2)在原校係偏遠國中服務,

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原校係特殊偏遠國中服 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二)積分計算:

1.年資積分(最高卅分): (1)在原校連續服務,每滿一

年給二分。

(2)在原校係偏遠國中服務,

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原校係特殊偏遠國中服 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無修正。

(23)

110 年修正 109 年 說明 (4)在原校係極度偏遠國中服

務,每滿一年加給三分。

(5)在原校擔任處(室)主任 或兼代處(室)主任,每 滿一年加給二‧五分。

(6)在原校擔任秘書、生教組 長、訓育組長、教學組長,

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7) 在 原 校 擔 任 組 長 、 副 組 長、人事、會計、午餐秘 書或童軍團長、導師,每 滿一年加給一‧五分。

(8)擔任本市輔導團幹事、各 輔導團團員、調府教師、

兼任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行政工作教師,每滿一 年加給一‧五分。

(9) 同 一 學 年 度 符 合 本 款 第 五、六、七、八目年資擇 一採計。

2. 在 原 校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積 分

(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考列公立學校教職 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成績考核者,依前述 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3.在原校最近五年獎懲積分,

含選務工作之敘獎(最高十 五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 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 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 過減九分。

(4)由公務機關發給與教育相 關之獎狀(牌):

A、縣(市)、省(直轄市) 級者每紙給○‧五分。

(4)在原校係極度偏遠國中服 務,每滿一年加給三分。

(5)在原校擔任處(室)主任 或兼代處(室)主任,每 滿一年加給二‧五分。

(6)在原校擔任秘書、生教組 長、訓育組長、教學組長,

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7) 在 原 校 擔 任 組 長 、 副 組 長、人事、會計、午餐秘 書或童軍團長、導師,每 滿一年加給一‧五分。

(8)擔任本市輔導團幹事、各 輔導團團員、調府教師、

兼任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行政工作教師,每滿一 年加給一‧五分。

(9) 同 一 學 年 度 符 合 本 款 第 五、六、七、八目年資擇 一採計。

2. 在 原 校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積 分

(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考列公立學校教職 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成績考核者,依前述 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3.在原校最近五年獎懲積分,

含選務工作之敘獎(最高十 五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 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 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 過減九分。

(4)由公務機關發給與教育相 關之獎狀(牌):

A、縣(市)、省(直轄市) 級者每紙給○‧五分。

(24)

110 年修正 109 年 說明 B、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

(5) 同一層級同一事由不得重 複計分。

4.在原校最近五年進修研習等 依 下 列 規 定 給 分 ( 最 高 十 分):

(1)研習每滿卅五小時給○‧

五分。

(2) 研 習 一 週 以 卅 五 小 時 累 計,未滿卅五小時者不計 分。

(3)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經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 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 核 准 文 號 之 進 修 、 研 習,始得採計。

(4)取得學歷之進修、加科登 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 分,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可 採計。

5.校長簽具切結書切結校內教 師均無意願擔任主任及代理 主任者,並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後,校長得開立同意 聘任書予具有儲訓合格之主 任資格並願至該校擔任主任 者,其積分加 20 分,但此項 加分規定限於選填出具同意 聘任書之學校適用。介聘成 功後,須自當學年度起開始 連續擔任主任四學期,如可 歸責於該師而未履行擔任主 任義務者,送成績考核委員 會 議 處 當 年 度 年 終 成 績 考 核;倘情況特殊者,則由成 績考核委員會酌減之。簽署 該同意聘任及切結書之校長 如無故不任用該師為主任,

該校長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處 理,該師則不受議處。

於該年度介聘結果生效日起 算未來一年內,將屆齡退休 或第二任任期屆滿之校長,

B、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

(5) 同一層級同一事由不得重 複計分。

4.在原校最近五年進修研習等 依 下 列 規 定 給 分 ( 最 高 十 分):

(1)研習每滿卅五小時給○‧

五分。

(2) 研 習 一 週 以 卅 五 小 時 累 計,未滿卅五小時者不計 分。

(3)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經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 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 核 准 文 號 之 進 修 、 研 習,始得採計。

(4)取得學歷之進修、加科登 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 分,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可 採計。

5.校長簽具切結書切結校內教 師均無意願擔任主任及代理 主任者,並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後,校長得開立同意 聘任書予具有儲訓合格之主 任資格並願至該校擔任主任 者,其積分加 20 分,但此項 加分規定限於選填出具同意 聘任書之學校適用。介聘成 功後,須自當學年度起開始 連續擔任主任四學期,如可 歸責於該師而未履行擔任主 任義務者,送成績考核委員 會 議 處 當 年 度 年 終 成 績 考 核;倘情況特殊者,則由成 績考核委員會酌減之。簽署 該同意聘任及切結書之校長 如無故不任用該師為主任,

該校長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處 理,該師則不受議處。

於該年度介聘結果生效日起 算未來一年內,將屆齡退休 或第二任任期屆滿之校長,

(25)

110 年修正 109 年 說明 不得簽署該同意聘任及切結

書。

不得簽署該同意聘任及切結 書。

(三)申請科別: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修 習 第 二 專 長 , 並 辦 妥 加 科 教 師 登 記 者,可持本科及加科教師證 書申請市內介聘,惟以三科 為限。科別及學校一經作業 確定,不得撤銷亦不得要求 變更。本項介聘作業科別含 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惟僅限 於本市現任增置之專任輔導 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 行介聘。

(三)申請科別: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修 習 第 二 專 長 , 並 辦 妥 加 科 教 師 登 記 者,可持本科及加科教師證 書申請市內介聘,惟以三科 為限。科別及學校一經作業 確定,不得撤銷亦不得要求 變更。本項介聘作業科別含 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惟僅限 於本市現任增置之專任輔導 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 行介聘。

無修正。

(四)繳交證件:

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之教 師應於教育局規定日期前檢 具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 請,學校審核後,於規定期 限內提交臺中市立國民中學 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複核,逾期不予受 理。

1.教師合格證書。

2.申請表。(請以 A3 格式列印)

3.教育局指定介聘網站填載完 整之報名表。

4.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 懲、研習進修等證明文件)。

5.教師申請介聘之科(類)別,

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

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 教師證及同級公立學校該科

(類)別最近 3 年內任教 1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 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 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 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 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 師調入。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當年 七月卅一日外,其餘採計日 期依委員會決議辦理,並應 檢附影印本乙份以備查驗。

(四)繳交證件:

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之教 師應於教育局規定日期前檢 具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 請,學校審核後,於規定期 限內提交臺中市立國民中學 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複核,逾期不予受 理。

1.教師合格證書。

2.申請表。(請以 A3 格式列印)

3.教育局指定介聘網站填載完 整之報名表。

4.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 懲、研習進修等證明文件)。

5.教師申請介聘之科(類)別,

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

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 教師證及同級公立學校該科

(類)別最近 3 年內任教 1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 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 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 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 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 師調入。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當年 七月卅一日外,其餘採計日 期依委員會決議辦理,並應 檢附影印本乙份以備查驗。

無修正。

(五)介聘作業:

1.申請日期:依教育局公告期 限,進入教師介聘網站,選 擇正確介聘類別,進入介聘

(五)介聘作業:

1.申請日期:依教育局公告期 限,進入教師介聘網站,選 擇正確介聘類別,進入介聘

(26)

110 年修正 109 年 說明 系統登錄申請資料,並檢具

證 件 向 原 服 務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2.申請地點:服務學校人事室。

3.介聘時間、地點:由臺中市 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 另訂。

4.介聘方式:

(1)超額介聘作業現場,未親 自到場亦未書面委託他人

( 受 委 託 人 應 攜 帶 身 分 證),經唱名三次未選校 者,視同棄權,並由教育 局逕行處置不得異議。

(2)超額介聘作業唱名選填志 願時,現場得聲請保留,

以一次為限,迄作業全部 結束,仍未選校者,視同 棄權,並由教育局逕行處 置不得異議。

(3) 市 內 教 師 介 聘 按 積 分 高 低、科別次序造冊,現場 以電腦作業辦理。

(4) 介 聘 作 業 依 下 列 順 序 辦 理:

A.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 如有原住民族學校、原 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重 點學校,優先辦理具原 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單調 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 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 缺供教師介聘使用,本 作業以人工方式辦理。

B.一般地區學校教師最近 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自願介聘至偏遠 地區學校服務者,如偏 遠地區學校提列缺額,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 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 聘使用,本作業以人工 方式辦理。

C.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

系統登錄申請資料,並檢具 證 件 向 原 服 務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2.申請地點:服務學校人事室。

3.介聘時間、地點:由臺中市 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 另訂。

4.介聘方式:

(1)超額介聘作業現場,未親 自到場亦未書面委託他人

( 受 委 託 人 應 攜 帶 身 分 證),經唱名三次未選校 者,視同棄權,並由教育 局逕行處置不得異議。

(2)超額介聘作業唱名選填志 願時,現場得聲請保留,

以一次為限,迄作業全部 結束,仍未選校者,視同 棄權,並由教育局逕行處 置不得異議。

(3) 市 內 教 師 介 聘 按 積 分 高 低、科別次序造冊,現場 以電腦作業辦理。

(4) 介 聘 作 業 依 下 列 順 序 辦 理:

A.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 如有原住民族學校、原 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重 點學校,優先辦理具原 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單調 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 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 缺供教師介聘使用,本 作業以人工方式辦理。

B.一般地區學校教師最近 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自願介聘至偏遠 地區學校服務者,如偏 遠地區學校提列缺額,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 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 聘使用,本作業以人工 方式辦理。

C.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

(27)

110 年修正 109 年 說明 調 成 功 時 連 帶 開 缺 供

其他教師單調。

D.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

先辦理互調,結束後再 依序辦理三角調、四角 調、五角調、六角調。

調 成 功 時 連 帶 開 缺 供 其他教師單調。

D.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

先辦理互調,結束後再 依序辦理三角調、四角 調、五角調、六角調。

七、上網申請市內介聘操作流程請 自行於規定之介聘網站下載。

七、上網申請市內介聘操作流程請 自行於規定之介聘網站下載。

無修正。

八、教師上網填報之介聘報名表若 與本市「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 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資料 不符者,以「國民中學教師申 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

所載資料為準。

八、教師上網填報之介聘報名表若 與本市「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 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資料 不符者,以「國民中學教師申 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

所載資料為準。

無修正。

九、經由當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 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 服務作業進入本市立國民中學 服務教師,當年度不得列為超 額教師。

九、經由當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 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 服務作業進入本市立國民中學 服務教師,當年度不得列為超 額教師。

無修正。

十、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教育 局所定日期召開審查會議,調 入教師應攜帶學經歷證件至新 服務學校接受審查,逾期未報 到者,撤銷介聘;經完成介聘 他校服務之教師其生效日期為 八月一日。審查結果新服務學 校亦應依規定日期通知聯合辦 理市內介聘學校,並副知教育 局。

十、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教育 局所定日期召開審查會議,調 入教師應攜帶學經歷證件至新 服務學校接受審查,逾期未報 到者,撤銷介聘;經完成介聘 他校服務之教師其生效日期為 八月一日。審查結果新服務學 校亦應依規定日期通知聯合辦 理市內介聘學校,並副知教育 局。

無修正。

(28)

110 年度臺中巿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超額及巿內介聘作業 所需證件一覽表

填 寫 資 料 項 目 所 需 證 件 說 明 一、基本資料審查

身分類別 學校類型 到職日期

服務證明或歷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二、教師證登記 申請科目

(一) 合格教師證書:附申請介聘科別之教師證書。

(二) 請附本年度聘書。

三、年資積分:(最高 30 分)

現職國民中學服務年資

(一)兵役為義務役可以採計,不含志願役。

(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

(三)服務證明書或歷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四)兼職證書。

(五)留職停薪同意及復職函文。

四、考績積分:(最高 10 分) 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考績積分

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104 學年度至 108 學年度)

之考核通知書正本。

五、獎懲積分:(最高 15 分) 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獎懲積分

(一)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之獎懲令(或獎懲 明細表)及獎狀正本。

(二)獎牌部分請以照相或掃描檔繕印後作為佐證。

(三)獎狀(牌)採計期間 105 年 5 月 6 日至 110 年 5 月 5 日(獎狀核發日期,年月未標示明 確者,不予採計)以權責機關核定發文之日為 準。非教育單位之獎勵,均須取得教育主管 機關核定文號之文件才採計。另感謝狀不可 採計。資深優良教師獎狀得採計。

六、進修積分:(最高 10 分)

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研習積分

(一)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及研習卡正本,採 計期間 105 年 5 月 6 日至 110 年 5 月 5 日。

(二)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 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

(三)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可之民間研習,均可採計。

(四)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 學苑、地方E 學中心(e 等公務園 學習平臺)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 數,均得採計。

(五)研習積分請以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送件,現場不再另 行計算原件。(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一學分以 18 小 時累計)

注意事項: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 110 年 7 月 31 日,餘一律採計至 110 年 5 月 5 日前,請檢附一份影印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供資料核查 使用。

(29)

110 年度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 申請市內介聘教師名單

編號 姓名 性別 科目 學校審查積分總計 備註

承辦人: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30)

110 年度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 申請超額介聘教師名單

編號 姓名 性別 科目 學校審查積分總計 備註

承辦人: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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