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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相關單位及人員職責

各相關單位之職掌如下:

一、業主:

1.指示設計單位,須設計合法、合理之勞安設備,並編列勞安經費。

2.應就整體工程施工之各承商,指定其一為協議組織之負責單位,並授予實 權。建議由承攬工程規模最大,或工程最長之單位擔任,如營造廠。

二、設計單位

1.須設計適當之勞安設備,如吊耳之位置、護欄之型式、強度等。

2.確實監造承攬施工之各承商,妥善設置勞安設備,並隨施工進度統合施工 管理機制。

三、鋼骨供應商

1.應按時供應承造廠商需求之構件。

2.按設計之尺寸製造鋼骨構件並加以編號,以便於現場安裝。

3.吊耳、爬梯、手足架等勞安設備須與負責鋼骨安裝之承商妥當協商並設置。

2.對從事鋼骨安裝所需機械設備,須建立妥善之進場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

五、鋼骨作業分包商

1.應慎選具職業道德及各項專業施工技能資格之技術工從事施工。

2.與各上級指導單位充分配合,並確實監督勞工按標準施工作業流程施工。

各級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1.確實監督各級主管人員,每日巡視勞安工作執行情形。

2.應同時擔任協議組織之召集人,對工程施工之平行承商、下游承攬包商須 執行之勞安工作,應妥善指揮、協調,並劃分權責。

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5.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8.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9.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 1.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事項

2.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7.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四、固定式或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人員(吊昇荷重滿五公噸)或勞工(吊昇荷 重未滿五公噸):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能將習得 技能充分應用於工作中,以確保鋼骨吊掛作業之安全。

五、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特殊作業)之勞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 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能將習得技能充分應用於工作中,對吊掛前準備、

吊掛中之注意事項應確實注意安全,以確保鋼骨吊掛作業之安全。

六、鋼構組配作業主管: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鋼構組配作業,應選派經訓練之作 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1.分配及在現場監督勞工作業。

2.檢查器具、工具、安全帽及安全帶等,並汰除其不良品。

3.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

七、電銲工:負責鋼柱、鋼梁之接頭銲接作業。依「構造編第 304 條」規定:

所有銲接均應符合銲接技藝標準,並由銲接技藝檢驗合格人員施工,未領 證照人員,必須先經考驗合格方得施工。於鋼構組配作業中,應特別注意 墜落、感電之危害,儘早完成電銲工作,往往可使現場開口數量大為減少。

八、鋼承鈑(Deck)舖裝工:負責各梁間鋼承鈑舖設。於鋼構組配作業中,應 特別注意墜落之危害,舖設鋼承鈑前應注意周圍開口是否有舖設安全網,

舖設鋼承鈑完成後並應儘速請電銲工銲接固定。

九、冷作工:負責各梁間鋼承鈑之舖設,因梁間開口與鋼承鈑尺寸規格不符,

故必須先切割出適當尺寸之鋼承鈑,以填補週邊空隙。於鋼構組配作業中,

應特別注意墜落之危害,並儘早完成填補作業,使開口消失。

十、起重工:於地面等鋼構堆置場所,配合聯繫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吊鋼 構,應具備合格吊掛作業指揮人員訓練資格。

十一、鎖固工:於高空中負責將起吊之鋼構於安裝點做臨時性固定措施。作業 中須特別注意本身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具之配掛。

吊裝柱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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