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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股東權益保護重要事項

《公司法》或

《證券交易 法》

相關法令

上市公司章程規定及差異原因

4.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 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 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5.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 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6. 監察人辦理查核事務,得代表公司委任會計師、律 師審核之。

7.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 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 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8.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9.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7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並得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股東提出請求後三十日內,監察人不提起訴訟時,股東 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並得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公 司 法 第 200、214、227 條。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8-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外國發行人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本 公司已設置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無須另設置監察人,

故本公司未將左列股東權益保護重要事項訂入本公司上市公司章程。

TPK Holding Co., Ltd.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民 國 九 十 七 及 九 十 六 年 度

( 金 額 除 另 註 明 者 外 , 皆 以 新 台 幣 仟 元 為 單 位 )

  公 司 沿 革 及 營 業

本 公 司 設 立 於 九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 依 照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經 營 之 業 務 為 觸 控 模 組 、 觸 控 顯 示 器 及 導 電 玻 璃 相 關 產 品 之 研 發 、 生 產 及 銷 售 業 務 等 。

截 至 九 十 七 年 及 九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員 工 人 數 分 別 為 7,737 人 及 3,249 人 。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係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 依 照 前 述 準 則 及 原 則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時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對 於 備 抵 呆 帳 、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 退 休 金 、 備 抵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評 價 及 資 產 減 損 損 失 等 之 提 列 , 必 須 使 用 合 理 之 估 計 金 額 , 因 估 計 涉 及 判 斷 ,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有 所 差 異 。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彙 總 說 明 如 下 : 合 併 概 況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原 則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對 被 投 資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 該 被 投 資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即 予 以 編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係 按 美 金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之 基 礎 編 製 , 其 餘 合 併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表 係 按 各 公 司 功 能 性 貨 幣 編 製 , 是 以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時 , 先 將 資 產 及 負 債 科 目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各 該 功 能 性 貨 幣 之 匯 率 、 股 東 權 益 按 歷 史 匯 率 及 損 益 科 目 按 各 該 期 間 之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為 美 金 , 合 併 後 再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匯 率 轉 換 為 新 台 幣 。 外 幣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入 換 算 調 整 數 , 列 於 股 東 權 益 之 調 整 項 目 。 九 十 七 年 及 九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美 金 對 新 台 幣 之 即 期 匯 率 分 別 為

US$1= NT$32.800 及 US$1= NT$32.495。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時 , 業 已 銷 除 母 子 公 司 間 重 大 之 交 易 及 其 餘 額 。

  合 資 投 資

本 公 司 為 合 資 投 資 Optera TPK Holding Pte. Ltd.之 合 資 控 制 者 , 對 該 投 資 採 權 益 法 處 理 , 並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依 科 目 別 及 比 例 合 併 法 編 製 合 併 報 表 。

納 入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子 公 司 及 合 資 投 資 公 司 如 下 :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主 要 業 務 性 質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九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TPK Holding

Co., Ltd.

TPK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TTI)

國際貿易 100% 100%

" Improve Idea Investments Ltd.

(Improve)

一般投資業務 100% 100%

" Optera TPK Holding Pte. Ltd.

(OTH)

一般投資業務 50% 50%

" Upper Year Holdings Ltd.

(UYH)

一般投資業務 97% 97%

Improve 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PKT)

研發及銷售中心 100% 100%

UYH 宸鴻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TPKC)

觸控模組之研發、生 產及銷售

100% 100%

" 威鴻(廈門)光學有限公司 (TPKL)

光 學 玻 璃 加 工 及 銷

100% 100%

" 優鴻(廈門)光學科技有限 公司(TPKS)

觸 控 顯 示 器 及 系 統 之研發、生產及銷

100% 100%

OTH 宸陽光電科技(廈門)有限

公司(OTX)

導電玻璃之研發、生 產、加工及銷售

100% 100%

TPKT 理享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AS)

研 發 100% 100%

" New Strategy Investment Ltd.

(NSI)

一般投資業務 100% 100%

NSI Upper Year Holdings Ltd.

(UYH)

一般投資業務 3% 3%

資 產 與 負 債 區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標 準

流 動 資 產 包 括 現 金 以 及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資 產 或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一 年 內 變 現 之 資 產 ; 固 定 資 產 、 無 形 資 產 及 其 他 不 屬 於 流 動 資 產 者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包 括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發 生 之 負 債 , 以 及 須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一 年 內 清 償 之 負 債 , 負 債 不 屬 於 流 動 負 債 者 為 非 流 動 負 債 。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商 品 -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商 品 包 括 交 易 目 的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 以 及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 指 定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且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為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 本 公 司 成 為 金 融 商 品 合 約 之 一 方 時 ,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於 合 約 權 利 喪 失 控 制 時,除 列 金 融 資 產;於 合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而 使 金 融 負 債 消 滅 時 ,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

原 始 認 列 時,係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交 易 成 本 列 為 當 期 費 用,續 後 評 價 時 ,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且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金 融 商 品 除 列 時 , 出 售 所 得 價 款 或 支 付 金 額 與 帳 面 價 值 之 差 額 , 計 入 當 期 損 益 。 依 交 易 慣 例 購 買 或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時 ,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處 理 。

本 公 司 從 事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係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 未 能 符 合 避 險 會 計 者 , 係 分 類 為 交 易 目 的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 公 平 價 值 為 正 值 時 , 列 為 金 融 資 產 ; 公 平 價 值 為 負 值 時 , 列 為 金 融 負 債 。

公 平 價 值 之 基 礎 :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金 融 商 品 , 以 評 價 方 法 估 計 公 平 價 值 。 收 入 認 列 及 應 收 帳 款 、 備 抵 呆 帳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係 於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及 顯 著 風 險 移 轉 予 客 戶 時 認 列 銷 貨 收 入 , 因 其 獲 利 過 程 大 部 分 已 完 成 , 且 已 實 現 或 可 實 現 。 備 抵 銷 貨 折 讓 係 按 估 計 可 能 發 生 之 折 讓 金 額 提 列 。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係 依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 因 素 合 理 估 計 未 來 之 退 貨 金 額 提 列 。

收 入 係 按 本 公 司 與 買 方 所 協 議 交 易 對 價 ( 考 量 商 業 折 扣 及 數 量 折 扣 後 ) 之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 惟 收 入 之 對 價 為 一 年 期 以 內 之 應 收 款 時 , 其 公 平 價 值 與 到 期 值 差 異 不 大 且 交 易 量 頻 繁 , 則 不 按 設 算 利 率 計 算 公 平 價 值 。

備 抵 呆 帳 係 按 應 收 款 項 之 收 回 可 能 性 評 估 提 列 。 本 公 司 係 依 據 對 客 戶 之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等 因 素 , 定 期 評 估 應 收 帳 款 之 收 回 可 能 性 。

存 貨

存 貨 包 括 原 料 、 物 料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市 價 孰 低 計 價 。 比 較 成 本 與 市 價 時 係 以 全 體 項 目 為 基 礎 , 又 原 料 及 物 料 係 以 重 置 成 本 為 市 價 , 而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則 以 淨 變 現 價 值 為 市 價 。 如 附 註 三 所 述 ,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計 價 ,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除 同 類 別 存 貨 外 係 以 個 別 項 目 為 基 礎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成 本 及 銷 售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存 貨 平 時 按 標 準 成 本 計 價 , 結 帳 日 再 予 調 整 使 其 接 近 按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之 成 本 。

固 定 資 產 及 出 租 資 產

固 定 資 產 及 出 租 資 產 以 成 本 減 累 計 折 舊 計 價 。 購 建 期 間 為 該 項 資 產 所 支 出 款 項 而 負 擔 之 利 息 , 予 以 資 本 化 列 為 固 定 資 產 及 出 租 資 產 之 成 本 。 重 大 之 更 新 及 改 良 作 為 資 本 支 出 ; 修 理 及 維 護 支 出 則 作 為 當 期 費 用 。

折 舊 採 用 直 線 法 依 下 列 耐 用 年 限 計 提:房 屋 及 建 築,二 十 年;機 器 設 備 , 四 至 十 年 ; 運 輸 及 其 他 設 備 , 二 至 六 年 。

出 售 或 報 廢 時 , 其 相 關 成 本 、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均 自 帳 上 減 除 。 處 分 固 定 資 產 及 出 租 資 產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 列 為 當 期 之 營 業 外 利 益 或 損 失 。

耐 用 年 限 屆 滿 仍 繼 續 使 用 之 固 定 資 產 , 則 就 其 殘 值 按 重 行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數 繼 續 提 列 折 舊 。

無 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採 用 直 線 法 依 其 耐 用 年 限 分 期 攤 銷 。 土 地 使 用 權 按 合 約 年 限 五 十 年 攤 銷 , 電 腦 軟 體 成 本 及 專 利 權 等 係 以 五 年 攤 銷 , 均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 因 併 購 產 生 之 商 譽 不 予 攤 銷 , 而 係 於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自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適 用 新 發 布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三 十 七 號 「 無 形 資 產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 之 規 定 。 研 究 階 段 之 支 出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費 用 ; 發 展 階 段 之 支 出 於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時 , 認 列 為 無 形 資 產 , 採 用 直 線 法 依 其 耐 用 年 限 分 二 年 攤 銷 ,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則 列 為 當 期 費 用 。

資 產 減 損

倘 資 產 ( 主 要 為 固 定 資 產 、 無 形 資 產 與 出 租 資 產 ) 以 其 相 關 可 回 收 金 額 衡 量 帳 面 價 值 有 重 大 減 損 時 , 就 其 減 損 部 分 認 列 損 失 。 嗣 後 若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增 加 時 , 將 減 損 損 失 之 迴 轉 認 列 為 利 益 , 惟 資 產 於 減 損 損 失 迴 轉 後 之 帳 面 價 值 , 不 得 超 過 該 項 資 產 在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之 情 況 下 , 減 除 應 提 列 攤 銷 後 之 帳 面 價 值 。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時 , 商 譽 係 分 攤 到 本 公 司 預 計 能 享 受 合 併 綜 效 之 各 相 關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商 譽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除 有 跡 象 顯 示 可 能 減 損 外 , 每 年 應 藉 由 各 單 位 帳 面 價 值 ( 包 含 商 譽 ) 與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比 較 , 進 行 各 單 位 之 減 損 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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