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CNS 音響性能標準草案研擬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五節 CNS 音響性能標準草案研擬

ISO140-4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 Part

ISO140-5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 Part 5:

Field measurements of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of façade elements and facades

ISO 140-5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外牆構件及外牆空氣音隔音之現場 量測

ISO140-7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 Part 7:Field measurements of impact sound insulation of floors

ISO 140-7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樓板衝擊音隔音之現場量測

ISO140-10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 Part 10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of small building elements

ISO 140-10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小型建築構件空氣音隔音之實驗室 量測

ISO140-11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 Part 11: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the reduction of transmitted impact sound by floor coverings on lightweight reference floors

ISO 140-11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輕量級基準樓板表面材衝擊音減低 量之實驗室量測。

ISO10848-2 Acoustics - Laboratory measurement of the flanking transmission of airborne and impact sound between adjoining rooms −Part2:Application to light elements when the junction has a small influence

CNS 建築音響量測標準研訂之研究

1. 室內平均音壓位準(average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a room),空間及時間 平均之音壓平方對基準音壓平方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10,空間之

5. 視隔音指標(apparent sound reduction index),係考量試體除了透過音功 率W2 之外,由側向構件或其他組件傳播之音功率〈聲功率〉W3 亦極為 明顯時,視隔音指標為入射於試體音功率W1 對傳入受音室(receiving room)音功率總和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 10;以分貝表示。

3 2

log 1

10 W W R W

= +

′ dB (三) 設備

音壓位準量測設備其準確度須符合CNS 7129 及 CNS 13583 定義 0 型或 1 型 之要求。設備廠商若無其他註明,每次量測前全套量測系統包括微音器在內 都要以CNS 13331 規定精度 1 級之聲音校正器進行調整。

(四) 測試安排

在相同形狀、相同尺寸之兩空室之間進行量測時,其中一間宜有擴散裝置(例 如家具、結構板)。擴散裝置之面積至少應有1.0 m2,通常 3 或 4 件即可。

(五) 測試程序及評估

1. 除非經由同意採用倍頻帶,否則空氣音隔音之現場量測應採用 1/3 倍頻帶。

2. 在音源室內產生之聲音於應量測之頻率範圍內須保持穩定且具有連續 頻譜。若使用濾波器(filter),其帶寬(bandwidth)須至少為 1/3 倍頻帶。

若使用寬頻帶(broad-band)噪音,得調整頻譜以確保受音室內高頻適當 之訊噪比(建議使用白色噪音(white noise))。兩種情況下室內聲音頻譜在 緊臨之1/3 倍頻帶間之位準差不可大於 6dB。

3. 平均音壓位準之量測可使用移動不同位置之單一微音器、使用排列固 定之微音器、持續移動或擺動微音器,以取得平均音壓位準。

4. 在每個單獨微音器位置,中心頻率 400 Hz 以下之每一頻帶之平均時間 至少須為6 秒。對於更高頻帶之中心頻率,平均時間允許減至不少於 4 秒。

5. 迴響時間之量測及等價吸音面積計算

T A 0.16V

=

6.應對背景噪音位準進行量測以確保在受音室之量測不受外來聲音之影 響,例如實驗室戶外的噪音、受音室內的電噪或音源和接收系統間的電

CNS 建築音響量測標準研訂之研究

二、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外牆構件及外牆空氣音隔音之現 場量測

(ㄧ)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兩系列之方法(構件法(element method)和全域法(global method)),分別用以量測外牆構件和整個外牆之空氣音隔音指標。構 件法之目標在於評價外牆構件,例如窗戶之隔音指標;最精確之構件法 係採用揚聲器作為人造音源。其他較不精確之構件法使用可用之交通噪 音。另一方面,全域法之目標在於評價真實交通條件下之室外/室內音 壓位準差。

(二)定義

1. 測試表面之平均音壓位準(average sound pressure level),空間及時間 平均之音壓平方對基準音壓平方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10,表面 之平均係取全測試表面,包含試體及外牆之反射效應;以分貝為單位。

2. 室內平均音壓位準(average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a room),音壓平方 之空間及時間平均對基準音壓平方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10,

空間之平均係取全室,但不含受到音源(sound source)直射或邊界近 音場(例如牆、窗等)顯著影響之處。

3. 等價連續音壓位準(equivalent continuous sound pressure level ),連 續穩定聲音之音壓位準值,在量測時段內與量測之聲音具有相同之音 壓均方值,其位準隨時間改變;以分貝為單位。

4. 隔音指標,入射於試體音功率 W1 對經由試體傳播之音功率 W2 之比 值,取常用對數再乘

以 10:

⎟⎟

⎜⎜ ⎞

= ⎛

2

log 1

10 W

R W dB

5. 視隔音指標,係考量除了由試體發射之音功率 W2 之外,由側向構件 或其他組件傳播之音功率〈聲功率〉W3 亦極為明顯時,視隔音指標為 入射於試體音功率W1 對傳入受音室音功率〈聲功率〉總和之比值,取

CNS 建築音響量測標準研訂之研究

圖 3-5.1 揚聲器方位圖

(資料來源:ISO 140-5)

3. 產生之音場(sound field)應為穩定者,且應在考量之頻率範圍內具有連 續之頻譜。若以1/3 倍頻帶進行量測,頻帶之中心頻率至少應為 100 Hz~

3150 Hz,50 Hz~5000Hz 尤佳。

在所有相關頻帶內,音源之音功率位準(sound power level)應夠高,

使受音室內之音壓位準超過背景噪音位準至少6dB。

4. 構件揚聲器法中,音源至試體中央之距離 r 至少應為 5 m(d > 3.5 m);

全域揚聲器法則至少應為7 m (d >5 m)。聲音入射角應為(45±5)度(參 照圖1)。

5. 受音室之平均音壓位準之取得方式得用單一微音器移動不同位置、使用 排列固定之微音器、持續移動或搖擺微音器。不同微音器位置之音壓位 準應以能量基礎對所有音源位置作平均。

6. 試體至微音器膜片中心之距離取決於微音器直徑,若

微音器軸線平行於測試面則應為 10 mm 或更短,若軸線垂直於測試面 則為3 mm 或更短。固定微音器時,應以強力黏性膠帶固定,並在微音 器上裝置風罩(參照圖2)。

CNS 建築音響量測標準研訂之研究

圖 3-5.2 安裝平齊之微音器

(資料來源:ISO 140-5)

(五)以道路交通進行量測

1. 構件道路交通法產生視隔音指標之評價值,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和實驗 室測得之隔音指標相互比較。

全域道路交通法可將整面外牆甚至整間建築物在特定情況下之空氣音 隔音以量化。其結果不能和實驗室測得之隔音指標相互比較。

2. 若聲音以不同方向、不同強度(例如繁忙街道之交通噪音)入射於試 體,隔音指標或位準差係由量測試體兩側之等價音壓位準而得,以頻 率(frequency)之函數表示。

3. 量測期間,受音室之背景噪音應低於測得之等價音壓位準至少 10 dB。

以入射於試體之既有交通噪音為音源,量測時間應包含至少 50 部通過 之車輛。

4. 若以 1/3 倍頻帶進行量測,頻帶之中心頻率至少應為 100 Hz~3150 Hz,

50 Hz~5000Hz 尤佳。若以倍頻帶量測,頻帶之中心頻率至少應為 125 Hz~2000 Hz,63 Hz~4000Hz 尤佳。

5. 交通應大約沿著直線流動,與外牆所夾之視角應在±60 度之內。在此角 度內,於交通線和外牆法線相交處,交通線之切線與直線允許±15 度以 內之偏差(參見圖 3)。

圖 3-5.3 線性交通狀況

CNS 建築音響量測標準研訂之研究

(三)設備

聲音位準量測設備之精度應符合 CNS 7129 與 CNS 13583 所定精度 0 級或 1 級之要求。設備廠商若無其他註明,每次量測前全套量測系統包括微音 器在內都要以CNS 13331 規定精度 1 級之聲音校正器進行調整。經校正 後用於前進平面波音場量測之音壓位準計應作擴散音場之修正。

(四)測試程序及計算

除非經由同意採用倍頻帶,否則樓板之衝擊音隔音之現場量測應採用 1/3 倍頻帶。倍頻帶量測之結果轉換為單一數值時,這些結果不能和 1/3 倍 頻帶量測之結果直接作比較。

1.輕量衝擊源應置於測試樓板上至少 4 個隨機分布之不同位置。輕量衝擊 源到樓板邊緣之距離至少應有 0.5 m。有不等向(anisotropic)樓板構造 時(例如肋梁、梁等),得能必須增加位置數目。

2. 衝擊音壓位準之取得方式得用單一微音器(single microphone)移動不 同位置、使用排列固定之微音器、持續移動或擺動微音器。

3. 固定微音器位置,使用固定微音器位置時,最小量測數為 6 次,應使用 至少4 個微音器位置和至少 4 個輕量衝擊源位置之組合。

移動式微音器,使用移動式微音器時,最小量測數為 4 次(例如每 1 個 輕量衝擊源量測 1 次)。

4.平均時間,在每個單獨微音器位置,中心頻率(centre frequency)400Hz 以下之每一頻帶之平均時間至少應為 6 秒。

5. 量測之頻率範圍

100 125 160 200 250 315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1600 2000 2500 3150

6. 迴響時間之量測及等價吸音面積計算

T

A=0.16V

CNS 建築音響量測標準研訂之研究

四、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小型建築構件空氣音隔音之實驗 室量測

(ㄧ)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實驗室量測之方法,用於在擴散音場條件下,量測如列所定 義之小型建築構件之空氣音隔音性能。

本標準涵蓋之設備舉例如下:

1. 傳輸空氣設備(transfer air devices)

2. 排氣板(airing panels)(通風裝置)

3. 戶外進氣(outdoor air intakes)

4. 電氣通道(electrical raceways)(纜管)

5. 傳輸密封系統(transit sealing systems)

(二)定義

1.構件-正規化位準差(normalized level difference) 2.面速度,V f,測 試對象前端之風速。

Dn,e=L1L2 +10 log

(

A0/A

)

dB

(三) 設備

ISO 140-3 對設備之規定。

應符合ISO 140-1 之相關規定。

的隔板於開口處,

a 傳播之聲音相較,得以忽略不計。

影響作修正。

之隔音性能取決於其尺寸,唯有測試每一個實際之

實務之標準方式安裝,應注意在周圍及 1. 設備應符合

(四)實驗室之規定 實驗室測試設施

1. 試體比得用測試開口小得多,應裝置夠高隔音性能

並將試體置於此隔板中。經此隔板或任何其他間接路徑傳播之聲音應為 下列之ㄧ:

) 與經由試體

或是上項條件不成立時:

b) 測得之數值應對側向傳播之

(五)試體安裝與操作 由於小型建築構件

尺寸才能得到可靠之數值。

1.試體安裝,確定試體係依照現場

單元內部之接頭須模擬正常之連接和密封條件。

CNS 建築音響量測標準研訂之研究

2 射面附近時,相較於該

,相對於

ISO 140-3 相關條款之規定。

於ISO 140-3 所規定者。

音隔音性能之呈現,Dn,e 之標示應以表格或曲線型式在所

音隔音性能之呈現,Dn,e 之標示應以表格或曲線型式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