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ICP 7 公司治理的規範內容

第二章 IAIS 之 ICP 7 公司治理

第三節 ICP 7 公司治理的規範內容

I

CP 1 監理官之目標、權限及責任

負責保險監理的權限與保險監理的目標都應明確定義。

ICP 原則陳述

準則

1.1 法律應明確定義出負責保險監理的權限。

指導資料

1.1.1 法律應明確定義負責保險監理的權限。數個監理官負 責保險監理時(如分為總體審慎監理與個體審慎監理,亦 或分為發照與後續監理),需於相關法規中明確定義制度 架構與個別監理官之職權,並確認符合所有保險監理的目 標。

第三節

ICP 7 公司治理的規範內容

ICP 7 公司治理共分 11 項準則,每一項準則中再包含一或數項指導資 料,作為補充規定。其準則分別為:7.0 入門指導(再連結附上 10 項指導 資料);7.1 監督和管理職責的適當分配(再連結附上 5 項指導資料);7.2 保險業者的企業文化、業務目標和策略(再連結附上6 項指導資料);7.3 董事會/監事會的架構和治理(再連結附上 14 項指導資料);7.4 董事會/監 事會個別成員的職責(再連結附上3 項指導資料);7.5 與風險管理和內部 控制有關的職責(再連結附上1 項指導資料);7.6 與薪酬有關的職責(再 連結附上15 項指導資料);7.7 可靠透明的財務報告(再連結附上 2 項指 導資料);7.8 外部稽核(再連結附上 8 項指導資料);7.9 溝通(再連結附 上6 項指導資料);7.10 高階主管的職責(再連結附上 4 項指導資料);7.11 監理檢查(再連結附上6 項指導資料)。

以下提出與董事會運作、績效評估或責任追究較有關之準則或指導資 料的內容:

10

表 1:ICP 7 公司治理 ICP 7 公司治理

監理官要求保險業者應建立並實施公司治理架構,俾提供穩健與審慎之管 理,及全面監督保險業者之業務,以保障保戶權益。

準則 指導資料

準則7.0 入門指導

7.0.1 保險業者的公司治理架構:

•須促進界定清楚公司政策的發展、實施與有效監督,

而且支持保險業者的經營目標。

•須界定保險業者經營人與監察人所應擔負的角色與責 任,應釐清在何種情形下,何人擁有法律責任和權力,

來代表保險業者。

•須制定關於公司如何做出決策和行動的規定,包括將 重大決策加以文件化,並在文件當中說明為何要採行這 樣的決策。

•提供合理的薪酬慣例,以促進薪酬政策與保險業者的 長期利益保持一致,從而避免過度冒險。

•提供與監理官就保險業者的管理、監督有關事項進行 適當溝通。

•對於不遵循法令或是成效不彰的監督、控制與管理等情 形,能採取導正措施。

7.02 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可使保險業者靈活而透明;

對影響其運營的發展做出即時的響應,以確保權力不會 過分集中。 公司治理框架支持並增強負責保險業者公 司治理的主要參與者的能力,如董事會、高階主管和控 制權能關鍵人物,以合理、謹慎的管理保險業者的業務。

組織架構

7.0.3 保險業者應建立透明的組織架構,以支持保險業 者的戰略目標和營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主管應認 識並了解其架構和帶來的風險。

保險業者選擇其組織和架構的方式可能會因多種因素 而有所不同,例如:

•司法管轄內所屬公司法可能允許或要求不同的董事會/

監事會架構(例如,一元制或二元制之董事會/監事會)。

•組織架構,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社或合作社。

•集團、分支或單獨的法人實體操作。

11

這些考慮因素會影響保險業者如何建立和實施其公司 治理框架,後續將對其進行詳細說明。對於監理官來 說,重要的是要理解這些不同的考慮因素,以便能充分 評估保險業者之公司治理框架的有效性。

7.0.5 董事會/監事會(Board)一詞包括擔任管理和監 督職能者,而與董事會/監事會的架構無關。

保險集團

7.0.7 保險集團應確保公司治理框架適合保險集團及其 法人的架構、業務和風險。公司治理框架應包括對整個 保險集團和法人實體之風險的政策、流程和控制措施。

7.0.8 在建立或評估公司治理框架時,保險集團應意識 到由集團採用的組織模型(例如集中式或分散式模型)

可能帶來的具體挑戰。面臨挑戰的主要因素是:

•保險集團和法人實體之關鍵參與者間的權限和職責劃 分。

•全集團範圍內的有效指導和協調。

•適當考慮保險集團和法人實體的法律義務、治理責任 和風險。

•集團內部的有效溝通和所有層級的充分資訊。

7.0.9 監理官在評估其治理時應考量該集團的組織架 構,特別是當管理架構與法人實體架構不同時,僅在法 人實體層級上評估治理是不足的。在這種情況下,很重 要的一點是,整個集團都應存在適當的治理機制,並且 監理官必須在整個集團範圍內對其進行評估。

準則7.1

監 理 官 要 求 保 險 業者董事會/監事 會:

7.1.1 董事會/監事會應確保保險業者具有明確的治理 結構,以確保監督職能與管理職能之間的有效分離。董 事會/監事會負責為保險業者提供總體戰略和方向,並 監督其適當的總體管理,同時將保險業者的日常管理留

12

13

14

15

件化記錄程序,以及適合成員角色和職責的指定任期,

尤其是要確保決策和判斷的客觀性。適當的繼任計劃也 應構成董事會內部治理實踐的一部分。

董事會主席

7.3.5 雖然董事會整體上仍對保險業者的管理負有集體 責任,但董事會主席的關鍵作用是為董事會提供適當和 有效運作的領導。董事會主席的職責通常應包括以下職 責:設定董事會議程;確保有足夠時間討論議程項目,

尤其是涉及重大戰略或政策決策;藉由董事會非執行成 員和執行成員的有效參與,及他們之間與高階主管和控 制權能關鍵人員的溝通來達到促進開放和辯論的文 化。為了達到制衡,好的作法是董事會主席非董事會執 行成員,且不擔任任何董事會委員會的主席。在允許董 事會主席承擔執行職責的司法轄區中,保險業者應採取 適當措施以減輕對制衡的不利影響。

董事會/監事會的委員會

7.3.6 為支持董事會/監事會有效的履行其職責,董事會 /監事會應評估成立董事會下轄委員會之妥適性。董事 會/監事會通常可以建立的委員會包括審計、薪酬、道 德/法律遵循、提名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被任命 時,應該有明確規定的任務和工作程序(包括向董事會 /監事會報告),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能,以及與委員會職 能相應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董事會/監事會應考慮偶爾 輪換委員會成員和主席,或限制任職於委員會的時間,

因為這有助於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並促進新觀點。若任何 委員會的職能合併,董事會/監事會應確保這種合併不 會損害合併職能的完整性和/或有效性。在所有情況 下,董事會/監事會仍然應為任何委派予委員會的事 項,擔負最終的責任。

獨立性與客觀性

7.3.7 為促進董事會/監事會決策的客觀性,應確保董事 會/監事會成員形式上和實際上的獨立性。為此,董事 會/監事會成員應避免與保險業者的私人關係,或與其 財務或商業利益發生衝突。當無法避免利益衝突時,應 有效處理這種衝突。應制定明文的程序和政策,以識別 和解決利益衝突,其中可能包括揭露潛在利益衝突、公 平交易的要求、放棄投票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董事會

16

/監事會或專業地位或交易之股東的事先核准。

7.3.8 除關於利益衝突政策外,保險業者還應制定明確 客觀的獨立標準,其應由足夠數量的董事會/監事會成 員(如非執行成員)建立,以確保決策的客觀性。為此,

獨立性標準還應考慮集團架構和其他適用因素。對於那 些承擔特定職責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如薪酬、審計 委員會成員),其更可能出現利益衝突,則符合這些標 準尤其重要。

董事會/監事會的權力

7.3.11 為了能夠適當的履行其角色和職責,董事會/監事 會應具有明確的權力,這些權力應明確記載於法律規定 和/或保險業者的設立文件裡(如章程、公司設立規定 或內部/組織規則)。這些至少應包含,有權即時獲得保 險業者經營的全面資訊,包括為獲得資訊有權力直接接 觸組織內相關人士,像是高階主管以及具控制權能的關 鍵人士。

有權使用資源

7.3.12 應向董事會/監事會分配足夠的資源,例如足夠 的資金、人員和設施,以使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能夠有 效的履行其職責。董事會/監事會應有權獲得外部顧問 或專家的服務,當其係在必要或適當情況、符合標準(如 獨立性)以及任命和解任此類顧問或專家之適當程序的 前提下。

委派

7.3.13 董事會/監事會可以委派一些與自己角色和責任 相關的活動或任務給他人。(委派在此內文下有別於保 險業者業務活動的外包,這是關於「保險核心原則」的 第 8 項《ICP 8》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儘管是委派,

整體的董事會/監事會仍應為此活動或任務的委派,以 及被委派該任務的個人或委員會,所做決策依憑的意見 或建議,承擔最終責任。

7.3.14 凡董事會/監事會為任何委派,應確保:

•委派是適當的。董事會/監事會任何委派的結果,如無 法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角色和職責,將被視為不必要或不 適當的委派。例如,監督高階主管的責任,不應委派給 大部分或全部是由負責保險業者日常管理行為的執行

17

18

19

變動式薪酬

7.6.9 變動式薪酬的金額高低應依據個人、單位或團體 表現的績效而定,但不可鼓勵不適當的承擔風險行為。

7.6.10 為了讓以績效為主的激勵誘因與保險業者長期的

7.6.10 為了讓以績效為主的激勵誘因與保險業者長期的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