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前章第一節、第二節就 OECD 國家待遇制度與績效待遇制度 作介紹及說明後,本節擬從(一)績效待遇制度政策背景(推動或 引進績效待遇制度理由);(二)績效待遇制度整體設計(包括績 效待遇制度之推動方式、人力授權與分權化、績效評鑑、績效報 酬)等作詳細分析說明,此亦為我國欲進行公務人員待遇制度改革 最值得注意之處,茲說明如下。
壹、OECD 國家績效待遇制度實施背景
依各國報告及學術文獻的相關說明,OECD 會員國公部門引進 績效待遇與擴大應用範圍的理由,各國並不相同。個別國家的績效 待遇計畫常有多元目標,引進績效待遇的理由:有提高動機、吸引 及留住優秀與動態員工、促進管理變革、控制待遇(成本)及激勵 管理者責任感等,以下就 OECD 會員國推動或引進績效待遇制度制 度作一整理分析。
一、提高動機
要瞭解何以績效待遇計畫被認為可以提高動機,必須先考慮到 用以補充或取代的誘因制度,究竟有那些缺點,較早期報酬計畫中 的誘因,係由每一職等薪級表的加薪晉級,加上一些升官的機會所 組成的,雖然薪資同一職等的加薪,也許不一定是自動調升的,但 實際上常常是這種情況,如英國、法國。
升遷當作一般性的誘因,有其嚴格的限制,即使有升遷的機會 也是相當的慢,因為公務體系中就業通常很穩定,情況更加惡化的
了;加上一九九 0 年以來,工作人口高齡化,以及自一九九 0 年 起,五十至五十九歲及六十歲(含)以上年齡層公務員人數,占全 部公務員的比率日益提高(OECD, 2002),導致過去十年的升遷機 會受到限制。影響所及,導致大部份公務員薪資停在原地不動,或 在薪資狹幅中盤旋;而管理者能夠提供進一步的財務激勵極為有 限,因此,引進績效待遇當作激勵員工的替代方法。如英國、紐西 蘭二國。
二、吸引及留住優秀與動態員工
根據 OECD 所編製 OECD 會員國一九九 0 年代的資料顯示,高級 公務員管理人的薪資水準,降至僅民間部門同等員工一九八 0 年代 的 30-50%(OECD,1993)。因此,引進績效待遇看起來有其必要 性,尤其是在管理階層,俾有效的與民間部門競爭延攬最優秀的員 工。
績效待遇在招募人才上的另一重要角色,是考量其吸引人才的 類型,政府組織可以吸引到的員工,經常是一些有能力但屬於風險 趨避類型者,服務年資加薪的薪級表,也許更加重公務員的感覺;
有鑑於此,績效待遇也許可以吸引比較動態、風險承擔者,特別是 那些需要風險性決策的高級管理階層工作,績效待遇在人才招募上 有其角色。為從民間部門吸引正確的專家,需要的應該不只是配合 薪資水準,還要採取類似的誘因制度,如丹麥。
三、促進管理變革
績效待遇可被視為促進管理變革的方法,OECD 會員國提到的 三點:
(一)績效待遇可作為提高員工發展的誘因,例如,收到績效
待遇獎金的條件是,必須完成一個訓練課程。如匈牙 利、義大利及北歐國家。
(二)績效待遇是用來引進新工作方法與組織改造工作,俾引 進較高的彈性,以及對民眾提供較高的回應服務。如芬 蘭、匈牙利及義大利。
(三)績效待遇可藉鼓勵創新與風險承擔,有時候可視作改善 領導統御能力的槓桿。如加拿大、丹麥、法國及德國。
四、控制待遇(成本)
OECD 會員國提到,引進績效待遇在薪酬上有不同的目的:
(一)政府可以考慮引進績效待遇,藉著減少隨著薪級表自動 加薪的發生,當作抑制薪資成本的工具。
(二)當薪資水準相對明顯低於民間部門,則引進績效待遇可 以是政治行銷工具,藉以提高整體薪資的上限。
(三)由績效待遇增加的薪資,有些情況可以補償因固定條件 契約衍生法定保障的損失,如在紐西蘭所推行的方式。
(四)引進績效待遇亦可當作一種方法,而且相當吸引人,提 高薪資但不影響年金或長期報酬,例如一次性非年金型 獎金,公部門加薪極為昂貴,特別是處於低通貨膨脹率 的環境中,對此,特定型態的績效待遇計畫提供控制機 制,從而舒緩納稅人的恐慌。
五、激勵管理者責任感
政治是引進績效待遇的一個重要理由,顯示個別公務員尤
在對抗公務員不負責任與超額薪資的觀念上是很重要的。
從上述說明,OECD 國家引進績效待遇的動機是多元的,並非 只是要控制經費支出、激勵員工士氣或提昇組織績效的目的。所 以,分析引進績效待遇的理由,必須根據引進績效待遇之初的既定 多元性目標,各國推動希望達成的目標類型不盡相同,北歐國家比 較聚焦在人事發展方面;西敏寺國家12(Westminster countries)
比較強調動機方面;其他如法國、德國則強調高層公務員的責任 感;另有芬蘭、匈牙利及義大利,利用績效待遇制度,引進比較有 彈性與反應的工作方法。
貳、績效待遇制度整體設計
本部分將從績效待遇制度之推動方式、人力授權與分權化、績 效評鑑、績效報酬四方面作說明。
一、績效待遇制度的引進方式
從第三章第二節各國簡介資料中可得知,OECD 各會員國引進 績效待遇計畫,在推動方式上有很大的差異,主要可分成三種:從 中央政府強制推動,到諮詢與勞資集體協商的引進,詳細結果如表 4-5
表4-5 OECD國家推動績效待遇的方法 推動績效待遇的方法 國 家
法律 德國、匈牙利、義大利、西班牙、瑞士、美國 勞資集體協定 丹麥、芬蘭(1)、瑞典
其他方法 加拿大(政策建議)(2) 紐西蘭(協商參數)(3)
英國(和內閣辦公室及財政部協議)
註:(1).國家雇主薪水及薪資政策計畫。(2).在加拿大,負責審查監督部會及
12西敏寺國家(Westminster countries)係指以英國政府制度為模型,所建立的民主政府制度;
本質上,西敏寺是用來稱呼議會民主制度,大英國協中有些國家採用這種制度,如澳大利亞、
加拿大、紐西蘭及英國。
組織行政主管與首長所得的諮詢委員會建議推動績效待遇政策,政府接受此項 建議。(3).協商參數的目的,通常是為公務體系的勞資集體協商及就業關係,
建立政府的政策及預期,作為各部會執行的根據。
資料來源:OECD (2005:42)
從各國資料中顯示,透過勞資集體協商引進績效待遇的國家 有:丹麥、芬蘭;訂定法律引進績效待遇的國家為多數歐洲國家及 美國;另有紐西蘭及英國引進績效待遇制度的方式較為不同,由國 家公務委員會(紐西蘭)及內閣辦公室(英國)分別和各自公務部 門、機關協議。
基本而言,引進績效待遇的方法,係反映建立決定公務員待遇 的方法。協商方式推動績效待遇政策衍生的變動,比強制推動來得 漸進。漸進式推動會讓新制度從部份的公務人員進行實驗,並以運 作所得到的借鏡來彈性調整新制度的缺失,有助於工會提高配合意 願使推動過程更加順利,以及使公務人員接受度更高。對績效待遇 制度推動方式,採取部份或漸進式改變過程,其效果比較像是學習 與適應,而不是改革。
我國目前公務員績效待遇引進之推動方式與前開 OECD 國引進 績效待遇計畫,在推動方式上有很大的差異,一則並無法律依據,
二則無勞資協議(協商)機制,而是由行政院依職權命令方式訂定 績效獎金實施計劃辦理。
二、績效待遇之人力授權與分權化
根據 OECD 二 00 四年人力資源管理(HRM)調查(轉引自 OECD, 2005:35),顯示過去十年,人力資源管理有兩個趨勢值得注意,
雖然這些趨勢的範圍及步調各國有很大的不同。第一個趨勢是,人 力資源及預算管理責任對個別部會/部門的授權增加,並延伸至直
屬長官;第二個趨勢是,增加個人化人力資源管理,換言之,以個 人的方式管理員工,而不僅僅是職等分類而已。
一般而言,引進績效待遇制度的國家,其預算架構的權力下放 程度最高,又為中央控制重要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如員工人數、分 類、職級及薪資等權力,提供本質上授權的堅強基礎,這些本身就 是推動績效待遇的關鍵。根據人力資源管理調查(OECD,2004)發 展出來得授權指數,整體而言,顯示人力資源管理及報酬授權越 大,績效評鑑及報酬的連結關係越強。有關授權程度與績效評鑑、
報酬正式連結程度之關係,如圖 4-1、表 4-6。從 OECD 會員國資料 顯示,即使人力資源與報酬管理大幅度的授權,財政部通常握有薪 資預算的嚴格控制權,地方管理的彈性限於特定議題,如績效衡 量、績效待遇有限可用現金的分配。整體而言,這些國家可以區分 為四個群組:
(一)第一個群組的國家(著名的有澳大利亞、芬蘭、紐西蘭、瑞 典及英國),在績效評鑑與報酬之間已經建立了強連結關 係,通常,這些國家採職位基礎制度,以及高度授權的人力 資源管理。
( 二 ) 第 二 個 群 組 的 國 家 ( 著 名 的 有 加 拿 大 、 德 國 、 挪 威 及 美 國),在績效評鑑與報酬之間已經建立了連結關係,但沒有 系統化的適用所有公務員,有些情況僅限於管理階層,是偏 低授權的人力資源管理。
(三)第三個群組的國家(如奧地利、法國、愛爾蘭、義大利、波 蘭及西班牙),在績效評鑑與報酬之間已經引進非常有限的 連結關係,這種連結往往僅限於特定部會/機關及管理階層。
(四)第四個群組的國家(希臘、日本、盧森堡及斯洛伐克),在 績效制度與報酬之間沒有建立任何正式的連結關係,通常是
(四)第四個群組的國家(希臘、日本、盧森堡及斯洛伐克),在 績效制度與報酬之間沒有建立任何正式的連結關係,通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