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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RFA 內容之特色、重點與研究

(4)對於生物智慧財產權在 TRIPS 條文 27.3 條(b)款失敗的執行;

5.2 PGRFA 內容之特色、重點與研究

PGRFA

是 IUPGR 與 CBD 中的農業多樣性決定整合後的國際條約,對

122參照 IUPGR 的條文,available at <ftp://ext-ftp.fao.org/ag/cgrfa/iu/iutextE.pdf> (last visited Aug. 27, 2005)

123 DUTFIELD, supra note 1, at 102-04.

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

IUPGR CPGR IFPGR GLOBAL PLAN

於 PGRFA 而言,其地位就如同父母一般,PGRFA 條約諸多重要的概念與 要素,如:條約宗旨、範圍、農民權、資源取得與利益分享機制……等,需 從 IUPGR 與 CBD 兩者本身關於此概念的規範與比較,之後再進一步研究

PGRFA

條文中作了何種調整,始能完整的看出此條約的規範意義。

5.2.1 母系一方:IUPGR

124

1981

年 FAO 制定了 IUPGR,具體規定有關基因資源的採集、保護與提 供的基本原則。

5.2.1.1 IUPGR

的範圍

IUPGR

第 2.1 條(a)款規定其範圍:定義植物遺傳資源分為五大類別

重製過的植物繁殖材料125。以類別界定為規範範圍的方式。

5.2.1.2 IUPGR

的 ABS 機制

IUPGR

的基礎為以國際可接受的原則,達成遺傳資源的自由取得與使

用,在第 5 條規定了關於植物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用126

而行動綱領雖在第 1 條揭示了自由取得與使用的規定,並非意味著可 以無價的交換使用遺傳資源,唯如何建立一個利益分享機制是複雜困難的工

124 Rose, supra note 119, 601-03.

125 IUPGR art. 2.1(a):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means the reproductive or vegetative

propagating material of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of plants:

i. Cultivated varieties (cultivars) in current use and newly developed varieties;

ii. Obsolete cultivars;

iii. Primitive cultivars (land races);

iv. Wild and weed species, near relatives of cultivated varieties; and

v. Special genetic stocks (including elite and current breeders’ lines and mutants).”

126 IUPGR art. 5: “It will be the policy of adhering Governments and institutions having

PGRFA under their control to allow access to samples of such resources, and to permit their export, where the resources have been requested for the purpos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lant breeding or genetic resource conservation. The samples will be made

作,所以在行動綱領中並未作細緻的規定。

5.2.1.3 IUPGR

的農民權

1985

年,FAO 的作物基因資源委員會首次提出了農民權的概念。在

IUPGR

中,第 4/89 號決議127與第 5/89 號決議128中肯定了農民長久以來對於

保存與發展遺傳資源的重要貢獻;從過去、現在,到未來對於遺傳資源的保 存與發展為其能夠享有此農民權利的原因;在 IUPGR 中,農民權被解釋為 一種普遍對於農民與社群團體的利益,透過農民權的賦予,確保農民能夠利 用遺傳資源並完全參與植物育種與作為科學方法的材料129;在 CPGR 的監 督下,成立了國際基金(International Fund)以確保農民權被執行。之後在 第 3/91 號決議提及國際資金應穩定供應,以公平的轉換分配原則來利用,

尤其是對於發展中國家的部分130

IUPGR

所謂的農民權並非為單獨的、個人的權利,與智慧財產權非常

不同,此權利不歸屬於個人,因此國際社群(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便成為過去到未來農夫族群權利的信託受託者。

5.2.2 父系的一方:CBD

CBD

在 1993 年生效,是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協定。根據

CBD

,人們對生物資源的利用必須符合「保護生物多樣性、持續利用其組 成部份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利益」等原則131

5.2.2.1 CBD

的範圍

CBD

第 15.3 條中界定其範圍,包含了移動的遺傳資源(範圍包括就地 與移地的遺傳資源保護)。所有的生物遺傳資源(人類基因資源排除在外)

127 See supra note 122, Annex I (especially para. 3, 4).

128 Id. Annex II.

129 Id.

130 Id. Annex III.

131關於 CBD 較詳細的介紹,請參照本文 2 之部分,本節僅針對 CBD 與 IUPGR、

PGRFA之幾個重要差異略作呈現。

均在 CBD 中成為規範的範圍,相較於 IUPGRR 侷限在關於糧食與農業遺傳 資源的範圍,與 PGRFA 亦僅處理關於糧食與農業的植物遺傳資源,CBD 的 範圍是較廣的。

5.2.2.2 CBD

的 ABS 機制

CBD

對於資源取得著重於 PIC 之獲得,並以雙邊同意的方式進行,相 較於 IUPGR 強調以多邊解決方式並建立全球基因資料庫以利資源取得的方 式有所不同。

5.2.2.3 CBD

的農民權

CBD

中並未提及農民權,而是以傳統社群(traditional communities)的 用語在第 8 條(j)款作了類似的規定:依照國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維持 土著和地方社區體現傳統生活方式而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相關的 知識、創新和做法並促進其廣泛應用,由此等知識、創新和做法的擁有者認 可和參與其事並鼓勵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識、創新和做法而獲得的利 益。

5.2.3 整合而成的條約:PGRFA

1993

年,FAO 著手修改 IUPGR 中的規定,使之與 CBD 的規定保持一 致。這是一個漫長和艱難的談判過程,歷經八年,終於在 2001 年 11 月 3 日 達成一個新的協定。

5.2.3.1 PGRFA

的範圍

在條約第 3 條條文中界定為:本條約針對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對糧食與農業相關的遺傳資源均為其規範的範圍,相較於 IUPGR 與 CBD,

範圍較小。

5.2.3.2 PGRFA

的 ABS 機制

PGRFA

在 ABS 機制上作詳細的規定,在第 10 條規定 ABS 的多邊系

統;第 12 條規定多邊系統中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方便獲取;第 13 條 規定多邊系統中的利益分享。

對於 ABS 的部分是 PGRFA 著墨與努力最大的地方,但由於各國對於 農民的定義界定可能不同,使得各國的實踐會出現不一致、不公平的現象,

再加上為了與 CBD 一致而作的妥協,其規範難有重大的突破。

5.2.3.3 PGRFA

的農民權

1985

年,FAO 的作物基因資源委員會首次提出了農民權的概念,並在

1991

年把農民權包括在 FAO 全球植物基因資源的條約中。

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要遏制生物剽竊,必須保護農民的權利與傳統知 識。本條約亦在第九條中對於農民權有規定,於第 9.2 條條文規定:「各締 約方應酌情根據其需要和重點,並依其國家法律,採取措施保護和加強農民 的權利,其中包括:

(1)

保護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

(2)

公平參與分享因利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而產生的利益的權 利;

(3)

參與在國家一級就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有關 事項決策的權利。」

提出了明確完整的條文規範。惟缺點如上述 ABS 機制的部分,對農民 的定義無法在國際間達成共識,各國實踐上的不一致將導致更多不合理的情 形。

5.3 評析

PGRFA

,即目前國際上所稱之「種子條約」(the International Seed

Treaty);於 40 個國家批准簽署後的第 90 天開始生效,於 2004 年 6 月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