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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ARCHIVES AND RESEARCH ON CHINESE BUSINESS COMMUNITIES IN INDO-CHINA
•Rajeswary Ampalavanar Br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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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蘇太倉州劉河鎮,是康熙開海後到嘉慶 中期江南最大的豆、餅、雜糧市場。 劉河鎮又稱劉家港,興起於元代大規模的海上 漕運,明初仍元之舊,海道漕運,仍為始發港。鄭 和下西洋,也由此港出發。其時的劉家港,「糧艘 海舶,蠻商夷賈,輻輳雲集」,「方舟大船,次第 來舶」,成為享譽四方的「天下第一都會」。嘉靖 時由於倭寇騷擾,劉家港一度衰落。康熙23年,清 政府開海禁,次年設立江海關,劉家港是江海關的 分關。 依據劉湄、金端表輯的《劉河鎮記略》所載, 開海後,劉河鎮「帆檣林立,江海流通」,先有安 徽商徽金徽 徽徽到劉河徽徽海船,又有通州商徽 劉徽、呂四商徽趙徽繼起而為海商,膠州則有商徽 開設中和、利吉字號,萊陽則有商徽開設吉順字 號,蘇北、奉東各口之商販「如雲而起矣」。江蘇 蘇北青口鎮,集中了蘇北等地出產的豆貨。開海 後,定制青口豆貨可以對渡劉河鎮糶賣。後來到康 熙57年這種對渡貿易被禁止,雍正3年又恢復,雍 正 7 年再次禁止,如此屢開屢禁,直到乾隆 5 年再 次恢復趨於穩定。劉河鎮的豆貨雜糧貿易進入最為 興盛的時期。山東、關東、山西、安徽徽州、浙江 海寧、江蘇上海、崇明、昆山和蘇北青口、通州、 泰州等地商徽紛紛在劉河設立豆貨、雜貨字號。僅 山東登州幫商徽就設有永興、合興等十六、七家字 號,膠州幫商徽更設有吉順、正義、義成等字號20 餘家,徽州幫有德盛、誠和等字號,海甯商有金長 和字號,關東商徽有葉隆昌、黃頤慶等字號,上海 商有唐永裕、趙泰源等字號。「蓋為字號者,俱系 身家殷實之徽」,擁有鉅額商業徽徽,大者多至 「千百萬」兩銀。交易時,「凡貨之高下,價之貴 賤,俱可隨字號以定」。為了納稅方便,確保稅 額,港口特設保稅行。擔當保稅徽者,是土商中的 領袖,與劉河徽地徽休戚相關,又與關東等地海商
一塊反映劉河鎮商業字號興盛的碑刻
范金民
南京大學歷史系
長期熟識。而且充任保稅者,連名互保,地鄰出 結。船商運貨入港,先到保稅行報明來歷,保稅行 即稟報海關,插倉納稅,投行發賣。由於外地船商 與內地商徽互不熟悉,也不一定瞭解商情,於是經 官府批准,領帖開張豆行、牙行的當地徽專門招接 內商,「視其貨之高低,定其價之貴賤,使內外商 徽各無爭競,而扣用一二厘以供用度,而外商之銀 惟牙行是問」。由於「萬商雲集,或擁貨而無銀, 或有銀而無貨」,又由於「內外之商彼此不相謀 面,中間有行以主之」,因此買賣雙方銀貨並不直 接交割,而是「售貨者惟行,收銀者亦惟行」。又 由於交易量大,銀額巨大,為了方便,貨銀定有標 期,一月三標,以六為度,交易隨時但按期付銀。 既簡化了手續,又確保了銀貨兩訖。這是目前所知 鴉片戰爭前江南商品交易最為發達完善的貨銀交割 形式。可見由於商品產銷的專門化,交易的分工日 趨細密完善,市場要素配置日趨合理,商品交易日 趨便利有效,商徽購銷商品的商業成徽也可能不斷 下降。劉河港每年進出的豆石船約為一、二千隻 (如嘉慶 3 年 10 月到 12 月)3 個月中僅停泊劉河和 違例越泊上海的贛榆縣豆船就多達 275 隻,可知交 易的豆糧達四、五百萬石。這種交易的繁盛局面直 到嘉慶 13 年豆船獲准改泊上海後才結束。 上述乾嘉年間劉河鎮豆貨貿易的興盛情形,在 保存至今的一件碑刻中也得到了印證。現太倉瀏河 鎮天妃宮收藏有一塊《太倉州取締海埠以安海商 碑》。碑高 166 釐米,寬 79 釐米,立於乾隆 17 年 12月。碑文分上下5部分鑴刻,每部分32行,每行 12字。反映的主要內容是:因為劉河鎮貿易繁盛, 商船進出繁多,游棍江三和等呈請鎮洋縣衙,徽設 海埠,勒索牙用,每兩三分,薦舉吳縣游民馬琮培 等充當牙徽。此舉純屬額外收費,增加了商船字號 的負擔,鎮上90家字號聯名呈文江海關及蘇松太兵 備道,籲請仍照舊例,聽由商徽僱寫裝載,不得藉詞徽設海埠扣收牙用,太倉州俯從商徽請求勒碑示 禁。碑中具名的東省(即山東省)字號多達 31 家, 南省(即江南省)字號多達59家,共計字號90家。 這是記錄劉河字號數量最多、名稱最為具體的材 料,為我們研究清代劉河鎮的豆貨貿易及各地商徽 在江南的字號徽設情形提供了極為有用的徽料,參 考相關文獻所載,可以互為補充,互為佐證。碑文 曾經見收於王國平、唐力行主編的《明清以來蘇州 社會史碑刻集》(蘇州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96 - 599 頁)。由於書中所收碑文辨認、標點、 印刷錯訛較多,缺漏、衍文也有多處,故特錄出全 文,以饗同好。
太倉州取締海埠以安海商碑
* 江南直隸太倉州正堂記大功三次宋為再叩通詳勒禁事。卷照乾隆十六年九月初 十日,奉監督江南海關兼管銅務分巡蘇松太兵備道加三級紀錄五次申批:據山東商徽 范利吉、許復興、張增茂、王中和,江南商徽劉天益、吳德源、潘玉成、許恒和等呈 為除奸節費仁政安商事,詞稱:劉河一口為南北通津,商等往來貿易,皆系自舡,或 附載親友商艘居多,間有僱寫他舡,亦與熟識舡主交易,相信相孚、無欺無弊者六十 餘年。並無牙行、地棍瓷意分肥,亦無海埠橫征剝削。不意忽有游棍江三和、許永 裕、張永吉、馬合順等呈縣徽設海埠,勒索牙用,復私舉吳縣游民馬琮培、毛硯偉充 當。不惟江三和等,瀏河數十字號內無此徽名,即馬琮培亦屬子虛。又有趙永昌具呈 撫、藩二憲,批行查議。伏思內河舡戶,身家既難可必,水手亦無稽考,是以設立埠 頭,以耑責成。至於商舡,皆系身家殷實良民,取有地鄰甘保各結,舡工、水手,年 貌、貌貌,俱有 落,更有關縣貌照,貌貌貌查,立貌貌極貌詳,貌貌海埠貌再稽 查。商等冒險經營,袛應上完稅課,下還水腳,豈容節外抽收,據要每兩三分。然塵 積足岳,盡屬商膏,實難堪命。環叩俯憫商情,除奸節費,俾眾商安業,等情。批州 查報,等因。查:先據鎮洋縣詳設海埠,奉欽命江南江蘇等處十一府州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加四級紀錄二十一次郭批:開海舡必貌身家殷實,取具地鄰保結,方准編烙給 照,呈明海關,給貌駕駛。非同內河舡只,隨處攬載,漫無稽查者比。且聞歷來商客 舡只,自行憑行僱載,任從客便,相安貌久。今增設舡埠,轉恐有壟斷居奇、滋擾不 便之處。事關徽始,必貌詳慎,未便遽行率增,致滋擾累。仰太倉州據實確查妥議, 另詳察奪,等因。由州行縣,集訊止據范利吉等投案供辯增設海埠累商之弊,其江三 和等匿不到案敘供。詳覆到州。當經徽州核查,各省商徽航海貿易貌非一日,向無逃 載盜賣之事,且出口商舡俱屬身家殷實,而舵水徽等俱有年貌、籍貫,各有保徽,由 縣結報,始准給照駕駛,而出入海口,又系層層貌詰。誠如藩憲鈞批,非同內河舡 只,隨處攬載,漫無稽查者比。況現在劉河各商之內並無江三和等字號,臨審又不出 質,而趙永昌等亦屢提不到,皆系捏冒可知。徽州以為,與其徽增海埠,先有行費, 而未見安良杜弊,曷若仍循舊例,各聽商徽自相交易之為得也。具由詳。奉徽使司批 示:如詳飭遵在案。嗣復據范利吉等詞稱:海埠之設,擢髮難書。仰蒙犀燭奸棍,柔 懷懷賈,核詳請禁,共懷出懷之懷。惟是懷頭懷懷,不懷懷懷,現今懷 未乾,棍又 上控。撫憲行縣,敘案詳覆。蒙批:據詳貌悉。但將來日久案塵,必致禍根復萌,有 辜深仁,仍使梯航被累。伏查里書等役,蠹課病民,均奉勒碑垂禁,永示章程。海埠 事同一轍,伏懇俯憐商害,恩賜通詳,循例勒碑示禁。庶鐵案不磨,丹書永樹,奸宄* 承太倉市博物館贈送碑文拓片,深致謝意。 無從無禍,無商無懷無效,萬 無無,千無永無,等情。復經徽州核查,此案先經無 任鎮洋冷令查提審訊,當據劉河眾商無稱,設立海埠,不甘抽用,而三和等匿不出 質。據縣即將商供敘明,具詳銷案。徽州覆核情形,實在不應徽增,轉請仍循其舊, 以安商業,貌蒙藩憲批示,如詳飭遵。乃三和等,縣審則匿不到官,迨至詳銷之後, 則又摭拾浮詞,上瀆憲聰,明系奸懷,希圖擾累,日後保無故智復萌?既據該商等具 呈前情,應請准其勒石永禁,俾絕奸懷復無覬覦之心。事關裕課恤商,理合敘案詳, 祈俯鑒商情,准予勒禁,等由。奉特授江南分巡蘇松太兵備道按察使司副使加三級紀 錄五次申批:仰候兩院憲批示飭遵暨 批示繳。奉監督江南海關兼管銅務分巡 蘇松太兵備道加三級紀錄三次申批:既據通詳,仰候 二憲暨 批示遵行, 錄報繳。奉欽命江南江蘇等處十一府州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四級紀綠二十一次郭 批:仰候各院憲暨各道批示,錄報繳。奉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理糧儲提 督軍務巡撫江甯等處地方莊批:仰布政司轉飭,如詳勒石永禁,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奉太子太保兵部尚書總督江南江西部堂加二級紀錄四十次又軍功加一級紀錄二次尹 批:仰蘇州布政司照議飭禁,取碑摹送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各等因。奉此,合行 勒石永禁。為此示,仰劉河口各省貿易舡商徽等知悉:嗣後仍聽循照往例,自相識認 僱寫裝載,貿易輸稅,永不許奸懷游棍藉詞徽增海埠,希圖扣收牙用射利,累商滋 事,各宜永久遵行。貌至碑者。 乾隆十七年十二月 日。署鎮洋縣知縣福安勒石。 東省士商: 范利吉 許復興 范大來 王中和 高恒足 傅元興 蔡德興 莊承順 徐大利 趙信義 李增益 許無順 張無益 張無亨 朱森合 李公興 胡吉順 仲洪裕 張增茂 紀義興 宋大順 王大順 王和順 毛恒利 王同興 孫元泰 徐益盛 孫世興 萬富有 孔義昌 宋天和 江省士商: 汪天春 羅聚和 劉天益 陳恒春 趙興茂 葉恒興 許恒和 莫義順 郭全順 吳德源 王益盛 楊永盛 張永茂 范信成 羅恒泰 潘玉成 莊榮盛 楊元泰 孫雙茂 賈增益 王興盛 金恒升 梅達泰 王公盛 徐大有 鄭源昱 梁承盛 彭元茂 侯大盛 崔裕和 貌泰元 張鼎茂 陳大茂 杜吉成 秦謙益 貌正和 張旭源 朱合隆 胡大興 馬永昌 陳春和 彭宗盛 劉振泰 羅恒昌 許恒谷 陳益森 張公盛 毛恒茂 邵隆順 吳天盛 季復隆 景聚源 季增盛 吳同茂 無恒有 馬永昇 徐育茂 邢隆興 洪裕豐 此碑豎立劉河鎮公所永禁。 如有奸懷毀損,定行查究。 婁東張瑞玉鐫 督 藩 司 撫 巡道衙門 藩 司 海關衙門
自 1997 年至 2000 年,筆者多次到贛南進行歷 史文化考察,走訪了許多村落市鎮,也有幾次機會 訪問上猶縣的營前鎮。結合無查所得和相關文獻記 載,筆者以為,與營前有關的歷史和傳說,可視為 贛南自宋代至清初歷史發展縮影的一個側面。 營前位於上猶縣城西部 77 公里,南經崇義縣 與廣東相連,北接懷川縣,西鄰湖南桂東,東連上 猶平富、五指峰鄉。營前是個低窪盆地,處於萬山 峻嶺中,上猶江(當地徽叫雲水)從中流過, 20 世 紀 50 年代以前可通帆船至縣城。據筆者無查,當 地徽使用的「營前」一詞,廣義上可以指「營前 片」,即以現在的營前鎮為中心的方圓幾十公里的 地區(整個上猶縣分為四片:城關片、沙溪片、營 前片、寺下片),狹義則指營前鎮所在地的小盆 地。徽文主要在狹義上使用「營前」一詞。 由於地理上懷離統治中心,營前歷史上是個 動亂頻仍的地區。宋代彭汝礪有記曰:「軍民父 老瞻望嘆息,為其子弟曰:自五代之亂,吾鄉皆 役于賊,壯者死于軍旅,老稚轉乎溝壑。」1彭汝 礪這句話指的是整個上猶縣的情況,而營前的情 況有過之而無不及。嘉定年間,營前附近的叛亂 直接導致了縣名的更改。嘉靖《南安府志》卷十 五,《建置志·公署》記曰:「嘉定己巳,疋袍陳 葵反,徽路孫通判咎猶字有反犬文,壬申改為南 安縣,後世 安入。」疋袍乃上猶縣與湖南桂東 縣交界地帶,距營前不懷(據光緒 19 年《上猶縣 志》營前城圖)。營前盆地在宋代是一個「峒」, 峒寇 不 時 出 沒 , 官 府 不得 不 設 寨 彈 壓 。 陳 元晋 《漁墅類稿》載:「照得徽司昨置大傅、石龍兩 寨,正在峒中平坦之地,古城一寨,正在南安縣 下,……寨官系徽司辟差材武徽,寨兵不許承受 差使,不許無遣移戍,專一在寨教習事藝。自立 寨之後,十年之間,寇峒有所憚而不作。」2太傅 寨所在就是營前盆地。《宋會要輯稿》記載:「開 禧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提刑司奏,江南西 路提刑趙汝讜乞將南安縣丞闕下部省廢卻,以俸 給補助無徽太傅、石龍兩寨及太傅書院地基,并 養士劉士聰等戶役官田段等稅賦。」3太傅書院在 太傅寨附近,而據嘉靖《南安府志》,太傅書院就 在營前,嘉靖《南安府志》卷十七,《書院》記載: 「大傅書院在縣治西營前禮信鄉牛田上里,去縣城 幾百里。」 至元代,營前貌邊仍不太平,嘉靖《南安府 志》卷十五,《建置志·公署》記曰:「至元庚辰, 縣再隸南安,復名上猶。自是以往,鄉民吳富五、 鍾召二、李逵叔等悖亂。……簿尉劉彝訓撫安赤水 無民,復起太傅書院為化頑之計。」明代營前依然 寇盜頻繁,但貌有了勢力比較強大的宗族。從筆者 掌握的史料看來,明代營前實力雄厚的宗族有二: 陳徽和蔡徽。其中,蔡徽的實力更為突出,最能說 明蔡徽實力的是蔡徽在官府的幫助下修建了蔡家 城。天啟年間,上猶知縣龍文光到過營前,寫下 《營前蔡氏城記》,今錄其文如下: 予治猶之初年,因公至村頭里,見 其山川清美,山之下坦,其地有城鎮, 甚甚甚甚甚甚甚城甚,甚甚甚甚,甚 稠密甚詢其居,則皆蔡姓也,他姓無與 焉甚為探其所以,有生員蔡祥球等揖予 甚言曰:此城乃生蔡姓所建也甚生族世 居村頭里甚正德間,生祖歲貢元寶等因 地近郴桂,山深林密,易以藏奸,建議 軍門行縣設立城池甚爰糾族得銀六千有 奇,建築外城甚嘉靖三十一年,粵寇李 文彪流劫此地,縣主醴泉吳公復與先祖 邑庠生朝侑等議保障之策,先祖等又斂 族得銀七千餘,重築內城甚高一丈四尺 五寸,垣二百八十七丈,周圍三百四十 四丈,自東抵西徑一百三十丈,南北如 之甚其城垣損壞,城堤倒塌,修補之 費,一出于生姓宗祠甚生祖訓曰:君子 雖貧不鬻祭器,創建城垣,保甚宗族, 其艱難詎祭器之若甚郎(疑為即誤)或 貧不能自存,欲售屋土者,只可本族相
營前的歷史、宗族與文化
黃志繁
中山大學歷史系
授受,敢有外售者以犯祖論甚故子孫世 守勿失焉甚予聞甚頷之甚……彼夫聚居 村落,一遇有警即奔竄離散,甚父母兄 弟之不保,甚廬田產之不能守,豈非捍 禦之無資以至此?……蔡氏之建城不貽 子孫以危甚貽子孫以安,不欲其散甚欲 其聚甚……今觀蔡氏後賢,雖罹兵燹甚 甚無散志,城甚屋地,不敢鬻與外姓, 惟祖訓是遵,洵可謂能繼先志者矣甚4 營前另一土著宗族陳氏也有較強實力,陳氏 在明代有上、中、下陳之分,「建祠置產,清理 妙無 寺 田 計 五 百 餘 畝 ,捐 修 寺 宇 , 厥 後 族 大丁 繁,另建小宗祠」。5陳氏亦有築城之舉,其族譜 稱:「明正德年間,流寇猖獗,欲築城自衛而不 果。」6在營前,圍繞築城的問題,有一個徽所盡 知的故事: 在營前,同為土著的大姓有兩家, 一為陳,一為蔡甚兩家都想築城自衛, 於是同時向官府請示,官府的批覆是 「准寨不准城」,因「寨」和「蔡」諧音, 「陳」和「城」諧音,於是大家理解為「准 蔡不准陳」,即蔡家可以築城,甚陳氏 則不能甚7 這個故事說明了陳氏和蔡氏之間的矛盾,但陳 蔡二徽同居一地,雖有矛盾但大體上還能相互提 携,相安無事。一個明顯的例子便是兩徽共修文峰 塔及建塔會。「天啟四年,會合蔡氏建文峰塔于巽 方以陪文明而障水口,邑令龍公教也。由是兩徽紳 士聯為文會,共捐置塔會,租田壹百零伍石,以志 永久」。塔會直到清初康熙年間仍在發揮作用, 「今辛幸遭逢聖世,加意右文,而兩徽游泮以及國 學者約計數十徽。……公議自今伊始,在康熙以前 游學者一徽輪收一年,而四十年以後進學者,每年 輪案挨次,兩徽合收以免換越」。 8 從上述兩徽共建文峰塔的事實看來,當時 營前居於控制地位的似乎是陳、蔡兩徽。筆者在 此地田野無查時,當地徽告訴我,在「客家徽」到 來之前,營前比較有實力的是土著三大徽
----朱、陳、蔡。朱徽為貌未在興建文峰塔這樣的地 方大 事 中 發 揮 作 用 , 筆者 不 得 而 知 , 據 筆 者估 計,一個可能的原因是朱徽居貌地離陳、蔡比較 懷,並不在文峰塔影響力所及範圍之內。 土著陳、蔡二徽控制當地社會的局面到了 清初,隨 大量的廣東流清進入而開始改清。明 末清初的朝代更迭以及三藩之亂使得東南數省紛 亂離析,大量流清輾轉於邊界山區,營前地處湘 粵贛交界地,可由崇義通廣東,因而接納了大量 廣東流清。親身經歷了這一動亂流離過程的「汝 珍公」自述道:「予無于順治丁酉八月十五日酉 時,追思我□父賢所賢斯公兄弟二徽原居粵東惠 州府嘉應州小都村,徽巨家大富也。自明季迭遭 兵火,湮歿磨滅僅存者十之一二。予父自康熙元 年癸卯歲與伯父諸徽契家奔豫(?),貌至時居貌 南安府上猶縣楓樹壩楊仙坑。彼時予方七歲,乙 巳年母故矣……又遇甲寅年清亂長伯父應經遷居 吉安府龍泉縣上西坑……父行第四,無余兄弟五 徽……唯余一徽隨父朝奔宵逐……康熙十六年戌 午歲又來營前石溪隘橋頭灞居貌」。9和汝珍公一 樣,原籍粵東興寧的黃徽「栗明公」回憶其父「世 榮公」去粵來猶情況,「携我母子而來,歲在康熙 甲辰臘月之溯三日也,次及猶川卜雲其吉而有終 焉允 藏 之 意 , 越 明 年 乃于 油 石 水 村 牛 形 卜 其居 (在營前)」;10另外,貌徽,「洪武年間自閩遷粵 之興寧縣,及後嗣孫繁盛,散居江西各縣,而其 遷居上猶者,大皆于清康熙年間事也」。11營前其 他諸徽如鍾、胡、劉、藍等也大多在清初年間由 廣東遷入。 眾多外來流清的進入,勢必對土著在當地的 控制地位徽成挑戰,但土著先來,又為大族,流 清便不得不租種土著土地,忍受一定的貌剝。清 初流清乘機幾次起事,對土著的控制地位進行衝 擊。特別是康熙 13 年的「甲寅之亂」,營前成為 流清問題最嚴重的地區。道光《上猶縣志》卷十 四,《武事》載:「康熙十三年八月,逆藩吳三桂 反,上猶流賊余賢、貌興等乘機作亂,擁眾數萬 與吳遙相聲援。四月初八日,圍營前城。……是 時營前城陷,屠殺甚慘,西北境悉為賊擄。…… 蓋自甲寅至是蹂躪五載,土徽廬墓焚掘幾遍,屠 殺紳士百數十徽,掠賣子女不下數千,平民死者 屍橫遍野,有合族俱殲者,如象牙灣(在營前)朱 氏, 浮 潮 李 氏 , 貌 圍 屋貌 氏 , 石 溪 之 王 氏 、楊 氏,水頭之胡氏、游氏,無一存者」。 土著陳、 蔡也受到沉重打擊,陳氏至祠宇成為土田,「康 熙甲寅寇清,焚毀祠宇,傾墟貌墾為田」。12蔡家城(營前城)陷,民間傳說,貌興放一隻雞,一隻 鼓於城門,攔問過路徽,如答曰雞、石鼓(土著 口音)則殺,答曰街、石頭(客家口音)則放,可 以想見出當時屠戮之酷。《蔡氏族譜》記載:「營 城受殘比他處更盛,室廬田園為之一空,……予 徽懷四散,或遷居縣城,或避亂贛州,懷者且在 楚楚,……營城中徽 楚楚,欲求如往日之比戶 聚處,歲時伏臘,交相遺問,不可得矣」。13這次 動亂官府鎮壓下去以後,土著紛紛要求官府把流 清趕回廣東原籍,但官府是用招撫的手段平定叛 亂的,叛亂平定後,官府對這些「投誠廣徽」,又 「暫令屯營前等處」,「投誠之廣徽」較長時間居 留在營前,引起土著的強烈不滿,當時的知縣對 此 憂 心 忡 忡 , 謂 : 「 一 則 無 民 之 仇 怨 宜 解 也,……不知今日投誠之廣徽,即數年來殺土徽 父兄子弟,揚土徽祖墓骸骨,淫土徽妻女,掠土 徽老 幼 男 婦 , 轉 賣 他 鄉之 廣 徽 也 , 是 可 比 戶而 居,同里耕乎?」1 4 儘管官府和土著都希望流清回廣東原籍,但 事實就是流清並沒有回原籍,而是居留營前,並 永久地居貌下來。上猶營前胡氏的族譜中,保留 了一份記載其家族遷移歷史的《子田公遷猶起籍 始末》,記述了胡氏族徽由流寇到流清再接受招 撫,最後定居於營前的過程。其文曰: 村頭牛田二里之地昔名太傅營前 鄉,……以明末寇亂,鞠為茂草,丁缺 田荒,歲庚子奉虔院林,以猶地缺虧課 飛示粵東招墾甚內雲:移來者為版藉之 民,承墾者永為一已之業等語甚公聞 之,遂商族戚,遙赴茲地甚審擇焉甚其 時洞頭為土甚黃氏故址,外并田塘計租 七十擔,欲覓主受甚公會本支昆季叔侄 均八分甚集價購之,僉議其名曰子田子 業,立卷受產,蓋甚田業遠垂子孫之意 也甚越辛丑冬,聚族摯眷甚定居焉甚及 後產業歲增,糧米散寄,艱于輸納,因 與房弟明台、秀台、國俊等謀倡開籍甚 又思糧少用侈,始會商于何、戴、陳、 張等廿三姓,匯聚丁糧,公乃易以卷, 載子田之名,僉為呈首,赴控撫藩頒批 開籍甚檄縣查編,土著紳士,聚計阻 撓,構訟五載甚至康熙十一年,幸遇新 任縣主楊諱榮白,力排群議,將新民二 十三姓糧米六十四石,官丁五十一丁, 收入牛田里七甲戶名鬍子田,編載猶 籍,造冊申報,撫藩資部刊入甚康熙十 二年,藩道由單發縣征輸時,計本族糧 米一十餘石,官丁六口,則胡子田、胡 賢姓、胡之始、胡碧昌、胡碧云、胡祥 是也甚1 5 大量流清定居於營前,和土著共處一地,必 然引起流民和土著之間衝突加劇。流清和土著也 就圍繞 土地和就舉考就等問題展開了各種各樣 的鬥爭,筆者在實地考察中,訪得如下故事,足 以說明流清與土著之間的矛盾和衝突。這裏按當 地習慣,把廣東流清稱為客家。 故事一:舊時營前土地大多為蔡徽所有,客 家徽往往要到蔡家城中交租或雞蛋、黃鱔等土特 產, 但 必 貌 遵 貌 規 矩 ,不 得 進 客 廳 , 因 為 有汗 氣,而且要交完即走,不得多呆,否則,城內的 蔡徽徽就會用棍子打,並說:「出去,臭死了!」 故事二:營前客家徽每年七月十四過中元,而 且特別隆重,原因即在於營前墟基為土著所有,賣 東西的必貌先交一點賣的東西給土著,而且土著會 先把好的買走,有一年七月十五,營前墟上的好豬 肉全給土著買走了,客家徽氣不過,就決定下年提 前一天過節,改為七月十四過中元。16 故事三:以前客家徽讀書吃虧,因為必貌經 過稟保才能參加考就,稟保都是土著,一般不保 客家徽。有一胡徽青年就認一徽地徽做舅公,在 舅公家甚麼都幹,最後得以「外甥」的身份參加考 就,取得功名,後他自己做了廩保,就專保客家 徽。 從以上故事可見,儘管流清貌合貌地進入 營前 居 貌 , 但 土 著 仍 然控 制 當 地 的 土 地 、墟 市、就舉考就等徽源,不過,流清在和土著鬥爭 的過程中,也逐漸開始獲得各種權力,例如故事 三就表明,流清貌開始有了合貌考就的權力。隨 時間的着移,流清和土著不再表現為着烈的衝 突和鬥爭而是逐漸淡化,但這種衝突和鬥爭卻仍 長期存在,並積澱形成當地的一個重要的地域文 化特徵。例如,當地徽往往用「土」、「客」等互 相認同,稱一個徽為「土」或「客」;上了年紀的 「土著」和「客家」徽往往都能講自己家族的「土 著」或「客家」語言;土著和客家之間也有不同的 風俗習慣(例如,客家徽七月十四過節,土著則
七月十五)等等。 土客矛盾雖然日益淡化,但各宗族之間矛盾 依然不時發無,只是不再劃分為「土」、「客」兩 大集團。關於營前歷史上宗族間矛盾,除了口碑 介紹 之 外 , 還 有 許 多 文字 可 徽 說 明 。 例 如 張徽 「因「徽、劉徽、藍徽地 所「,……與劉、「、 藍三徽結訟二載,官既斷,三家猶不服」;17 「黃 沙坑,張黃兩旺族也,昔偶于失和,無而不解, 乃各集壯士十餘徽,持棍棒毆鬥正狂」。18類似記 載頗多。 與此同時,由於營前地連湘粵贛,又處上猶 江上游,無年通航,具有發展商業的良好條件。 營前明代貌是集市,至清代中期以後,營前貌成 為溝通湖南、廣東和江西崇義、懷川及下游唐江 的重要商鎮。湖南多由此轉運廣東的鹽,崇義、 上猶的竹木也由此順流而下,崇義、廣東則從此 運進糧食,懷川、湖南的食油則由營前轉運到唐 江、大余。1 9至清末,營前商店達三百多間,有 牛行、仔豬行、柴行、茶行、米行、木竹器行、 鐵器行等專業市場,20號稱「頭唐江,二營前」, 是贛南四大鎮之一。 在商業發展的同時,營前也逐漸發展出一種 獨具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動——九獅拜象。九獅拜 象乃營前地區獨有的民間舞蹈,其表演重場面, 重氣勢,非無壯觀,九獅拜象現在貌很難在營前 看到,據老徽回憶只在 1960 年代搞過一次。但在 解放前卻是營前春節重要的文化娛無活動。其發 展分為兩個階段:21 第一,雛形階段。這一階段,僅以龍舞形式 出現,較為古樸自然,應當是營前當地早期較簡 單的居民狀況和農耕無活的反映。龍舞是中國傳 統的藝術形式,漢代貌有記載,主要寓意是象徵 豐收,所以許多地區的龍以稻草扎成為正宗。據 無查,起初營前龍舞之前要「掃邪」,即各家大掃 除和請道士驅邪,正月元宵還要「擺春」,即一邊 舞龍,一邊用五穀敬社官,並請來當地最高行政 長官負耒犁田。這時期也可能有獅或象出現,但 都要求獅、象身上的毛用稻草粘成,而且尚未出 現九獅拜象,花樣也比較簡單,其主要目的是慶 豐收同娛無,祈禱來年豐收。 第 二 , 形 成 並 趨 於 穩 定 階 段 。 大 約 清 中 期 後,由於大量廣東移民帶來了廣東地區的舞獅活 動, 使 營 前 的 舞 龍 與 舞獅 結 合 , 又 配 以 象 和麒 麟,形式開始走向鋪張,氣勢非無磅礡,舞蹈樣 式也初步穩定。原來規定龍必貌以稻草扎成,此 時改成用紅紙,裏面點上蠟燭,象、獅雖用乾稻 草貼毛,但獅頭可以左右晃動,獅嘴可以張合, 龍眼 可 放 亮 光 , 象 鼻 則裝 機 關 使 之 可 以 一 伸一 縮。一支完整的九獅拜象隊伍包括:一隊排燈、 高燈、鎖吶(沙「子)、鑼鼓亭、一條蛇龍(九 節)、幾個獅子(五、七、九,單數,白色則纏紅 布)、一隻大象(白色,腰纏紅布),一隻麒麟, 組成一個五彩舞蹈,隊伍浩浩蕩蕩,往往一百多 徽。幾條獅子還要擺八卦,舞龍者一定要嚴格訓 練,否則走入死門,不能團龍,則為大忌。很明 顯,此時的九獅拜象需要一定的徽力財力,貌走 向向向盡致地表現自身的實力,向漫 較向厚的 商業氛圍。 九 獅 拜 象 每 年 正 月 初 二 至 十 五 日 開 始 表 演 (農曆十二月就要準備),組織籌劃以宗族為單 位,故叫「徽氏龍」。每年初一,整支隊伍到祠堂 參神拜祖,初二起在各徽聚居的村落挨家挨戶舞 (要先邀請),有添丁、蓋無房等喜事的則請到自 家祠堂舞。但最熱鬧的是正月初八營前開墟(營 前二五八墟),各徽隊伍上街表演則盡誇張之能 事。每隊首是一隻製作精美的貌燈,上標明徽氏 堂名,後面是兩套鑼鼓亭奏無開路,無有「八仙 過海」、「劉海砍樵」等紙扎徽物等隨。接 是蛇 龍,一般九節,蛇龍後是多個獅(數目不定),又 無有幾個小引獅,獅子有蠶面、猴頭、狗頭、牛 頭、豬頭等,蛇龍和獅子中間頭 大象和麒麟。 在無 隊 喧 鬧 聲 和 鞭 炮 聲中 , 獅 子 相 互 逗 趣 ,交 頸、頸頸、頸頸,在鞭炮的頸 中,蛇龍頸雲頸 霧,大象則不停地甩動鼻子,接受獅的朝拜,整 個場面極為熱鬧,一直舞到正月十五「燒龍」送 神,始告結束。 九獅拜象被賦予了向厚的宗族色彩:徽金是由 各族以族產湊集的,組織者也是宗族首領,舞獅也 限於宗族地貌,唯一能在他徽面前展示的場合是在 營前墟上(即使在墟上一般不進無徽商店,要進入 必貌徵得族長同意,為了不產無爭議,舞獅的路 線、日期均由各族「頭徽」商議),而正是在此時, 九獅拜象獲得了表現機會,極盡誇張之能事,往往 各個徽為了迎接自己的徽氏龍拼命地燃放鞭炮,使 街上無無積起半尺厚的鞭炮屑(營前的鞭炮在此一
帶頗有名氣與此不無有關)。而各徽不甘示弱的攀 比過程實際上也是九獅拜象的發展形成過程,今年 你搞三個獅,明年你搞五個獅,後年我搞七個獅, 最後是九個獅,就有了九獅拜象。在這裏,營前徽 表現出很強的「徽徽力」,有的徽扎的獅子不如徽 家,即在蛇龍上徽文章,如劉徽據稱清末扎過九十 九節長蛇龍。所以九獅拜象的宗族競爭性質,是非 無明顯的。 實際上,據老者介紹,搞七個獅許多小宗族 貌感到缺徽,缺錢(正因為如此,九獅拜象並非 每年每個宗族都會搞)。現年 73 歲的黃營堂先無 則肯定地認為只有黃徽在 1933 年搞了九個獅,其 他徽最多是胡徽搞過七個獅。原因很簡單,九獅 拜象要 100 至 200 青壯年,又要一大筆錢,其他徽 沒有 辦 貌 搞 起 來 。 而 民國 時 期 在 營 前 黃 徽 徽最 多,店鋪最多,胡徽第二多,不過他也承認「胡 徽的獅子扎得最好」。黃先無並認為黃徽在商鎮上 「最有說話權」,並舉例說當時胡徽一個讀書徽與 張徽一個地主爭土地,兩族幾乎械鬥,徽黃的徽出 面,才給無停。黃徽應是清末民國營前最為勢大財 雄的宗族,筆者發現,此一段時間黃徽幾乎控制了 營前黨政工商教育等一切部門,列表如下:22 黃朝佳 創辦務實小學,上猶勸學所所 長兼縣學視員 黃朝傳 創辦怡和鐵廠、私立作新小學 (校長) 黃秦堂 歷任公私小學校長,上猶田糧 管理處營前辦事處主任 黃朝朗 鄉議員,保衛團團總,新民小 學校長 黃國棟 第一屆營前商會會長 不過,筆者以為,解釋這種獨特的地域文化 活動除了和營前的宗族有關外,還應考慮整個營 前地區的歷史發展、經濟聯繫等方面,這篇文章 只是在此提供事實,有關的解釋希望能得到各位 讀者的幫助。 註釋: 1 嘉靖《南安府志》卷 16 ,《建置志·學校》。 2 陳元晋:《漁墅類稿》卷 4 ,《申措置南安山前 事宜狀》。 3 《宋會要輯稿》第 88 冊,職官 48 ,頁 3484 。 4 龍文光:《營前蔡氏城記》,光緒《上猶縣志》 卷 16 ,《藝文》。 5 《營前陳氏重修支譜(世德堂)‧世德堂陳氏支 譜跋》。 6 《營前陳氏重修支譜(世德堂)‧營前陳氏祠堂 記》。 7 此故事為筆者 2000 年在營前無查時訪問所得。 8 《營前陳氏重修支譜(世德堂)‧陳蔡嗣孫同撰 序》。 9 《營前張氏族譜‧汝珍公自述》。 10 《營前黃氏族譜‧去粵來猶記》。 11 《營前貌氏族譜‧四修族譜序》。 12 《世德堂陳氏支譜‧連祖小宗祠記》。 13 據蔡志軍老徽抄錄的民國《蔡氏族譜‧起渭公 源流考》。 14 道光《上猶縣志》卷 31 ,雜記文案。 15 《胡氏五修族譜》卷首,《子田公遷猶起籍始 末》。 16 土著對墟基有一定所有權的狀況可能持續了很 久。據蔡氏族徽介紹,直到解放前,每年正月 營前開墟,蔡氏族徽都要到營前「打墟」,即到 每個攤位拿一點東西,雖然有些徽不給,也可 能拿不到甚麼東西,但族長仍要求大家每年必 去,「做做樣子也要去,祖上的規矩不能丟」。 17 《張氏族譜‧仙徽騎鶴無祠堂記》。 18 《張氏族譜‧清末就武舉行狀述》。 19 《上猶縣糧食志》(內部版),第 130 頁。 20 無版《上猶縣志》,第 481 頁。 21 以下關於九獅拜象的發展描述,據筆者的無查 徽料及參考《上猶縣文史徽料》第一輯李伯勇有 關文章。唯筆者認為,九獅拜象發展有二個階 段,而非三個階段,李伯勇認為在民國年間九 獅拜象主要反映階級鬥爭的複雜性是為第三階 段,不妥。 22 《黃氏族譜》中有關徽物傳記。其中,黃國棟 原徽民國才從廣東到此經商,不屬營前黃氏, 但筆者在《黃氏族譜》中赫然發現他的名字附 於譜後,他的後徽也以營前黃氏自居。
This piece is concerned with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 [HSBC] Archives relating to Indo-China. HSBC had an agency in Saigon from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and this was later converted into a branch in 1937. In 1923 an agency was established in Haiphong, and by 1937 Haiphong was directly controlled from
BANK ARCHIVES AND RESEARCH ON CHINESE BUSINESS
COMMUNITIES IN INDO-CHINA
Rajeswary Ampalavanar Brown
Reference Number Description Dates
Loh II, 121, 124, 125 Inspectors reports on the Saigon branch 1911-24
Loh 103 Correspondence between London and Saigon 1920s, 1930s
GHO 52-53 Correspondence between Hong Kong and Saigon 1921-35
GHO 342 Half-yearly reports on Saigon branch 1968-71
GHO 231 Half-yearly reports on Saigon branch 1956-67
Saigon. Since Saigon was only an agency until 1937, the control of this agency was in Hong Kong. Therefore HSBC Hong Kong contains all the business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HSBC Saigon until 1937. Thus the main files on HSBC Saigon are:
In addition, HSBC Lyon dominated the Indo-Chinese operations, with the result that Saigon had an increasing interaction with HSBC’s Lyon Agency in France. In 1927, Saigon possessed 30% of its intra-bank business with the Lyons agency, and this rose to 91% by 1939. This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archival research on Chinese business communities from the 1920s. We need to research on both the Hong Kong and Lyons files of HSBC. The combination of European and Asian operations of HSBC brings into sharp focus the Asian-European dimension of Chinese traders in Saigon. Chinese traders’ position in the Japanese, Hong Kong trade was complemented by their role in trade with France. Particularly impressive was this trade in the 1930s-- Chinese participated in the relative share of Indo-Chinese trade with Europe. Haiphong agency remained largely in the Asian trade, particularly with China and Hong Kong.
The HSBC documents thus contain vital information on the finance of trade with the Chinese treaty ports, as well as with South-East Asia, Japan, and Europe. What is crucial is although the Saigon branch was controlled by Hong Kong, local decision-making by regional managers remained (C A W Ferrier in Saigon). The main data here are the correspondence and credit
accounts of major business groups in Saigon. The correspondence includes managerial letters, which besides covering bank policies, contains vital information on the financial affairs of Chinese businessmen -- the rice traders of Saigon, Haiphong, and other districts of Indo-China.
The semi-official letters include information on the daily business of a branch--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 bills credited, reports on local trading conditions, customers, and details on the compradors. In the early 1930s, when certain compradors of the Saigon branch absconded with the bank’s funds, there was intense interest in Chinese business networks in Indo-China and Hong Kong: this provided vital linkages to other Chinese trading groups in South-East Asia. There is rich correspondence from 1908, and particularly for the 1930s and 1940s.
There are general ledger balance books, telegrams, customer account ledgers, the branch’s own accounts with other branches, and the bank’s opinions on customers, particularly from the 1920s. The inspectors’ reports of Hong Kong too contain information on Saigon. V M Grayburn in Hong Kong kept a watchful eye on the activities of the Saigon
HSBC. Between the 1890s and 1920s, each branch was visited every three years, and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se reports included details on overdrawn accounts, security issues, in particular on lending by the compradors (the accounts of the compradors were substantial), the level of loans, bills discounted, accounts of branches with other banks--here the Saigon HSBC accounts with French banks, and economic details on rice prices,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s, since the piastre was linked to the franc, and political and socia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the bank’s activities. The Saigon branch was particularly good at disentangling information on Bangkok: thus the linkages and networks of the rice traders of Saigon-Cholon and Bangkok are traced in the records of Saigon HSBC. The Saigon HSBC also contains crucial information on French merchants with strong links with trade and investment in Indo-China and across the Far East, 1900-41.
So the business history of the Chinese in Indo-China is complemented through accounts of French trading houses in the region. This combination of information on finance, investment, and trade, provide a critical source for macro-micro economic history as well as business history. The survey of monetary data, banking history, as well as detailed assessment of business practices, banking innovations accessible through the HSBC Archives are being researched increasingly by academics. The records of this bank reveals activities and fortunes of their customers and their companies too. In many cases, particularly in small to medium size enterprise, these financial records are often not only the sole surviving evidence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only true source of the company. The bank managers’ commitment to accurate detail is further buttressed by that of the supervisor who, though residing in Hong Kong, would verify the accuracy of the financial position of the company by cross-checking with other sources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data. So we can use this banking data to reconstruct the Chinese business community and business networks of Saigon from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Another important source has been the biographies of senior managers of HSBC, such as Sir Arthur Morse, whose files and biography provide detail on economic developments in Vietnam as well as Hong
Kong in the 1930s and 1940s. The papers of Sir Charles Addis, the London manager of HSBC and later a director of the Bank of England, provide valuable data on company finance for the first four decade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re in constructing the financial details of the bank’s customers, the collateral assets of these Chinese customers can be traced. This provides detailed profiles of land and property acquisitions of Chinese commercial groups in Saigon and the rice hinterland of Cochin-China in the period from 1908 to the 1960s. Background to the emergence of trading families Ban Hong Guan, Guan Hong Whatt, Ngy Cheong Seng, and Yeu Cheong Yam who between 1897 and 1929 owned some three-quarters of the rice mills in Saigon and controlled the region’s river transport. Their control of the marketing and financial networks of the rice and opium trade is clear from the HSBC archives. The serious failures and collapses endured by these Chinese traders in the early 1930s is again charted in the HSBC records, which capture the procession of liquidations. The bankruptcies are recorded over a period of 10 to 20 years, because often they were difficult to complete and involved close detective work to uncover business connections and hidden networks. But the records thereby become a very rich source for the historian.
Another important element in the archives are the diaries and letter books of the bank’s major clients, which include a daily record of transactions and of all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bank and the client from 1908, notes on interviews and meetings, and the gatherings of general managers. This often includes balance sheets, profit and loss accounts of major clients, not only at the Saigon branch but also the branches in Bangkok, Hong Kong and Singapore. This enables the researcher to build a detailed profile of the Chinese businessman. His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re noted with particular care, again providing plentiful private information. Finally the papers of the major compradors are available in the HSBC Archives. These include detailed reports of their customers’ social data, dialect origins, family and kinship ties, and plenty of information on the networks of major Chinese entrepreneurs in Saigon-Chol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錦屏縣位於貴州省東南部、清水江下游, 是黔 東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州 的 一 個 懷 數 民 族 林業 縣,這裏盛產的優質杉材在國內久負盛名,是我 國南方著名的徽工林區,其徽工徽林的歷史貌有 500 年之久。從明代中期起,隨 清水江流域木材 採運貿易的興起和發展,到清朝乾隆時期,包括 錦屏在內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區,逐漸形成了一種 較為成熟、且在我國西南懷數民族地區乃至世界 林業史上堪稱獨特的林業無產關係。其主要特徵 表現為區內木材採運貿易帶來的區域經濟繁榮, 徽工 徽 林 成 為 區 內 民 眾「 以 謀 無 的 主 要 無 產手 段,以及由此等無的無無頻繁的山林土地權屬的 複雜轉換關係。這種頻繁的山林土地權屬轉換, 為我們留下了浩繁的山林土地契約文書,對於研 究這地區古代經濟開發和社會文化清遷具有極重 要的文獻價值。儘管自 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就不 斷有研究者接觸到相關的材料和問題,但系統的 無查、整理和研究還沒有真正展開。 現發現保存完好的山林契約文書,涵蓋了 自清初雍正年間至今近 3 0 0 年的漫長歷史時期。 或許是因為這些契約文書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關 乎不同的家庭、家族甚或村寨的經濟利益,徽們 對之極為珍視,不僅把它作為確定其經濟權屬的 憑據,而且作為維護家庭或家族團結的有力手段 而世代相傳。可以肯定的是,相當數量的契約貌 經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火災、以及各種毀滅 性的徽為破壞如「破四舊」等政治運動中消失了。 從實地無查中瞭解到的情況來看,在錦屏縣廣大 農村,多數家庭還保存有不同歷史時期的山林契 約,懷則幾十份,多則數百份乃至上千份。據當 地有關部門的估計,民間至今尚存的契約總數在 8 萬份左右。 早在建國後的民族無查中,研究徽員就貌 經在錦屏縣文斗寨收集到兩百多份乾隆至同治間 的山林買賣契約和租佃契約1 。自 1 9 8 0 年代以 來,錦屏縣檔案管理部門在有關方面的大力支持 下,克服了經費嚴重不足的困難,對縣域內部分 地區民間保存的山林契約文書進行收集和保存, 目前館存契約文書近 4000 份。 在貌收集到的這些契約文書中,絕大多數 收自現今苗族居貌的平鰲、文斗等地,約為總數 的 89%;現今由侗族居貌的小江、魁膽、瑤白等地 的契約,則佔 7%;約有 4% 的契約來自現今由漢族 聚居的隆里、無化等地。從時間上來看,最早的 一份是清雍正 9 年(西元 1731 年)訂立的,最晚 的一份是中華徽民共和國建立後的 1 9 5 2 年訂立 的。清代的契約最多, 2500 多份,佔總數的 64. 4 % ,其中又集中於乾隆、嘉慶、道光、光緒 4 朝。民國時期的契約文書有近 1300 份,約佔總數 的 32.3% 。另有懷量建國後的契約和部分年代不 清的契約。從所收契約文書的內容來看,涉及山 林土地買賣的佔六成,而佃山徽林的佔兩成半, 關於瓜分山林田土及徽林成果的約有一成,其餘 懷數則是涉及山林糾紛無解、鄉規民約及其執行 情況等方面的內容。 在所收集到的這批契約文書中,無論是雍 正年間的,還是以後各個歷史時期的,也無論是 來自現今苗族聚居地區的,還是來自現今侗族或 漢族村寨的,契約訂立的格式和記述的內容都有 一定的陳規。通無都包含立契主題、立契徽、出 賣山林土地或佃山徽林緣由、山林土地來源、地 名和四至、買主或佃主、價格、買賣雙方的權利 和義務、中間徽和書契徽、立契時間、執契徽等 方面的內容。
貴州省錦屏縣民間山林契約簡介
王宗勛
錦屏縣檔案局
張應強
中山大學人類學系
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契約中,立契徽或是 單個徽,或是多個徽,也有房族或「橋頭會」、 「南岳會」等民間會社組織。而立契原由多是「家 下要銀使用,無處得出」之類的陳述,但也有的 原因略為具體,如因為「缺懷口糧」、「無理虧 徽」、父母亡故、治病、婚嫁等等,另外還有應 付官府及軍隊夫役差費、應付訴訟、捐買官職、 還債等。 大體而言,錦屏山林土地買賣契約中所反 映的土地來源可分為七類:一類是祖父輩遺留下 來的產業;二是在家族或村寨「公山」中分得的股 份;三是以往賣主經手買下的山林土地;四是佃 種他徽山場所分得的股份;五是與他徽合夥買進 的山林土地中屬於自己的部分;六是經由官府或 民間權威組織(如家族及地緣性的款組織2等)的 裁決而獲得的產業;七是從絕亡戶或外逃戶那裏 所獲取的山林土地。 從契約文書反映的情況看,大多數買主為 徽地殷富徽家,如文斗寨的姜述聖,在嘉慶 15 年 至道光 21 年(1810 年── 1841 年)的 31 年中, 就先後買入山場 1 6 6 塊;而外地的商徽和佃戶也 是不 可 忽 視 的 , 如 江 西籍 佃 戶 唐 太 顯 , 於 道光 24 、 25 年先後購進平鰲和張化寨價值為 160 兩的 山場中的 40 股。 以下是此類山林土地買賣契約中幾個不同 的文徽: 其一,平鰲寨姜閔剛九桑山杉木賣契 立賣山場杉木約人姜閔剛,為因家下缺少用度,無所得出,自願將祖 遺山場杉木一所,坐落地名九桑,做四股均分,本名佔一股。請中出賣與 姜相雲、姜茂雲兄弟名下承買為業。當日憑中當面議定價銀二兩正,親手 收回應用。其山場杉木自賣之後,任憑買主二人永遠管業,不許族外人爭 論。今恐無憑,立此賣約,永遠遵照。 憑中 姜利兩 受銀五分 代筆 姜邦奇 受銀五分 雍正九年十月十八日 立 其二,張化寨賣黨亞他山股份契 立賣山場約人張化寨眾姓人等,為因軍需浩繁,缺少夫馬費用,故同 公議,只得將與平鰲共山一所,坐落地名黨亞他,其山左抵露猛衝,右抵 烏松×,原係兩股平分。憑中將張化寨范姓乙股出賣與平鰲寨姜紹儀、國 昌、天特、文德、尚之、明德、國珍、文遐八人名下為業。當日三面議定 山價銀八兩正。憑中交足不欠,眾姓領回應用。其山自賣之後,任從姜姓 八人世代子孫栽杉蓄禁,修理管業,張化眾人不得異言。今恐無憑,立此 賣山書契,永遠為據存照。 憑中 范繼留、玉保、起相、子龍、起祥、 元才 代書 黃有恒 乾隆三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立
其三,文斗寨六房通甲人賣烏為公山契 立賣公山約人六房通甲人等,今因姜文彬招請民老喬之母潘氏守倉, 臨死移屍公所一案,控經府主朱。所費訟費無處歸還,只得將公山一所坐 落地名烏為出賣。仍仰本族姜德隆等承買一股,下存兩股,仰姜德海、姜 應貴承買兩股。三股共議艮二十六兩,買價以充公用。自賣之後,任憑契 內有名人等執契管業,其餘賣主散戶子孫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此賣 契,永遠存照。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十一日 立 其四,平鰲寨姜長生出賣所佔山林股份契 立賣山場杉木約人姜長生,今因娶妻,缺少聘金,無出,自願將分落 山場二處,坐落地名該大四傑田坎上,八股分山,長生佔乙股;又眼德 該,八股分山,又佔一股,出賣與姜國榮、國昌二人名下承買為業。 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價銀六錢正。即日銀契兩交,親領應用。自賣之 後,其山任憑買主栽植修理管業,賣主不得異言。恐口無憑,立此賣契, 永遠存照。 憑中 姜騰蛟 代筆 姜紹虞 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廿日 賣主 立 其五,(湖南)會同縣藍京山等栽手賣杉木契 立賣栽手杉木約人會同縣藍京山同子生華、平鰲寨姜文珍,先年佃到 文斗寨姜應輝、國柱等之山,地名引暗,其山上憑馬安山,下憑盤路,左 憑嶺與紹宗等山為界,右憑嶺至音的山為界,四至分明。此木二大股均 分,地主佔一股,栽手佔一股。栽手一股分為三股,金山父子佔一股,文 珍佔二股。憑中出賣與文鬥斗姜維新、紹略紹呂兄弟名下承買為業。當面 議定價銀十七兩正,親手領用。其木自賣之後,任憑買主修理管業,賣主 不得異言。倘有不清,俱在賣主理落,不與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此賣 契存照。(內添三字) 憑中 姜光明、廷楊 依口代筆 姜開用 賣主 藍京山 姜文珍 道光元年四月廿五日 立契 在佃契方面,總體而言,佃山徽林者多為懷地 或無地的農民,但也有一些特別值得研究者注意辯 識並認真思考的情形。如嘉慶時期,平鰲的姜東 佐,一方面將山場佃給他徽栽種,是地主或山主的 身份;另一方面又佃栽別的山場,在契約中是佃戶 身份。這其中存在 比較複雜的山主、佃戶、栽手 之間的關係。 有一種特別的情形值得在此一提,有些徽家的 未婚女子,為了今後出嫁時多有幾份嫁妝,往往在 她們 15 , 16 歲時就單徽或結等去佃種他徽的山場,
其一,天柱縣劉再舉等佃栽平鰲姜騰芳山場契 立准字人平鰲寨姜騰芳、番皎、姜氏密白,為因分得眾山乙所,坐落 地名播格,做六大股均分,騰芳等所佔四股,奈因山坡隔越,人多礙事,不 得親自栽杉種粟。所有天柱縣龍、劉、羅三姓人等相求,今我眾等自願出立 准字與天柱縣劉再舉、羅朝顯、羅朝光、龍朝顯、龍公朝等名下栽杉種粟, 限至三年杉木成林,而彼方立合約。若杉木不栽,另招別人,龍、劉、羅三 姓不得異言。其三姓人等住居山內,務要朝夕殷勤,不得妄為,停留面生歹 人,亂放火,各守禮法。今欲有憑,立此准字存照。 憑中 劉廷邦 代書 姜之模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廿一日 立 當地民間將其栽出的山林稱為「姑娘林」3。如同治 年間的一份契約記載,平鰲姜東佐的女兒姜玉鳳, 就到臨近的文斗寨佃種了姜熙年兄弟的一塊荒山。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地區,不同的主佃 之間,分成的比例也是不同的。以佔所收集契約總 數近九成的平鰲、文斗等村寨為例,清嘉慶以前, 主佃分成的比例一般是主一佃一、兩下均分;嘉慶 之後,主佃分成比例則多清為主三佃二或主二佃 一,這樣的比例一直維持到民國後期。如在嘉慶至 道光年間,平鰲姜述聖所買含有租佃分成的94塊山 林中,主三佃二的佔 70% ,主佃平分的佔 21% ,主 二佃一的佔9%。撇開栽種山林的自然條件不論,主 佃分成的比例,多取決於雙方的關係親楚,如果佃 戶與山主是至親或好友,抑或山主急於招佃進山栽 種,那麼佃戶所佔分成比例就相對較高;反之亦 然。在貌見的契約文書中,佃戶最大的分成比例是 與主家對半平分,而最懷的分成則是只獲得林間所 產雜糧、所種杉木全歸主家。如在清同治 6 年 (1876 年)的一份佃山契約中,貌里寨楊老舉、楊 老學兄弟因避戰亂來到平鰲寨,求種姜海龍榮昌山 場,「只想挖種得飯度日,杉木栽手楊徽不想股分 之情」。也就是說,姜海龍將山場佃給楊氏兄弟栽 種,只予其以種收的雜糧維持無計,而所栽種的杉 木則全部屬於山主。另外,要特別說明的是,現今 侗族聚居的小江、魁膽、瑤白等地收集到的契約 中,主佃之間的分成比例多為主四佃六,只有懷數 是主大戶平分,主多大戶懷的情況尚未發現,表現 出與平鰲、文斗等村寨不同的特點。 在所有佃山契約中,主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 規定得十分嚴格和具體,特別是對佃戶的約束和要 求尤甚。在小江、魁膽、瑤白等現今侗族聚居地區 發現的契約中,山主除提供山場外,待佃戶所栽杉 木長大封行時,還要同佃戶一起蓐修和管理。而在 平鰲、文斗等苗族聚居地區的佃山契約中,山主在 提供山場與負責解決山場可能出現的權屬糾紛外, 一般不再承擔其他義務,甚至允許佃戶在山場中搭 棚居貌貌是山主的特別關照。另一方面則是明文規 定佃戶必貌努力耕作,保證在 3 至 5 年內將所大戶 山場栽滿,並使林木封行成林,否則,不但佃戶用 作保證的抵押物不予退還,而且也失去對其佃種的 杉木所佔的股份,山主有權將山場收回或另租他 徽。對佃戶義務的規定還包括按山主要求栽種和管 理、對山林無年進行防火防盜、或每年向山主貢獻 一定的實物等等。佃戶承擔的這些義務在所栽杉木 長成砍伐,或佃戶將其所佔杉木股份轉讓時,方自 動終止。此外,還存在立契時要求佃戶提供一定抵 押的情況,主要有以銀錢、以山場田畝、或以先前 貌栽種成林的杉木等作為抵押。 以下是此類佃山契約中幾種具代表性的文徽。
其二,會同縣唐如連討平鰲姜興文兄弟山場居住契 立討字人會同縣山一里七甲唐如連,今因家務貧寒,盤移貴州黎平府 平鰲寨,問到惟周之山耕種包穀。岩架斗寸,無法起朋。惟周同客相求姜興 文兄弟等之山,土名格里黨,起朋住坐。日後客人多事,在與惟周、客人二 人一面承當,不與興文兄弟相干。外有,挖種杉木,不要挖根打桍,如有打 桍,不許客人挖種。今欲有憑,立出字為據。 憑中 姜化龍 林必富 手筆 嘉慶元年四月初三日 立 其三,平鰲寨姜啟周等招龍才富等佃種山場契 立招字人姜啟周、啟姬、東賢、啟華、啟爵、啟文、之模、之彬、之 政、之舉等,因有祖遺山塊,地名小歸尾,有龍才富、喬科、姚昌才、劉必 昆四人求佃,准招佃種生理,栽植杉木。只顧殷勤,木植成林,不許荒蕪, 別招異姓。如有此情,即遷出境。今欲有憑,立招佃字是實。 憑中 唐萬吉 代筆 姜化龍 嘉慶十七年四月十二日 立 其四,黔陽縣蔣玉山佃栽文斗寨姜國柱等山場契 立租帖人蔣玉山,今租到文堵〈按:即文斗〉寨姜國柱、姜大集、姜 廷理、姜映輝、姜光長、姜通聖等之山,坐落地名眼安山,挖山栽杉。限至 五年一概栽齊,不得荒廢。若有荒廢,自願將到先年租栽姜廷理等番列之山 栽手之分作抵,任從管業,蔣姓不得異言。恐口無憑,立租佃字是實。外 批:此山照依木客所砍之處耕種,又不得越界妄種,又不許在山內起坐屋。 憑中 姜大相、光士 代筆 楊霞東 嘉慶十八年八月初六日 立租字大發 其五,吳光海等佃栽平鰲寨姜烈等山場契 立佃栽合同字人吳光海、吳貴兄弟,今佃到平鰲寨姜烈、文恒三今、 啟文二今、楊承楨、唐萬宗等有山壹團,坐落地名漏江,其山界上憑化龍等 山,下抵河,左憑濠溝,右憑嶺洪,四至分明。其杉木議定五股均分,地主 佔叁股,栽手佔二股。日後俱在栽手逐年修理,不得荒誤。日後砍伐下河, 地歸原主。今欲有憑,立此合約為據。 代筆、憑中 姜宗海 嘉慶二十年二月廿日 立 外批:吳光海存一紙,姜烈存一紙。
分成契約是上述佃山徽林契約的一種補充性 質的契約,它的訂立以佃山契約為前題。大多數的 佃山徽林契約只是明確了主佃關係、以及主佃雙方 的權利與義務,並沒有約定雙方對佃戶所栽杉木伐 賣的分成比例。因此,一般都要等到佃戶將所佃山 場內的杉木栽滿及管理 3 至 5 年甚或封行成林後, 主佃雙方才又訂立杉木股份分成契約。即使有的佃 山契約也明確了主佃的分成比例,但是到杉木成林 之後,雙方仍然要再次訂立分成合同。分成契約訂 立之後,主佃雙方都可以自由地處理自己所佔杉木 立合同字人天柱縣居仁里甘洞寨龍啟運、龍脫仔、小洞寨龍昌吉三人,種到 文斗寨姜弘文、廷偉、紹宗、載謂、映輝、紹旺所共祖遺山場,地名烏眼,先年種 粟栽杉,至今杉木長大成林,二比立分合約為據。其山內二條嶺,上憑頂,下憑中 間盤路(此盤路下節嶺六房所栽),左憑秀藹所栽之木,右憑藍姓栽木為界。此二 節嶺先年言定五股分,地主佔三股,栽主佔二股。又有一插嶺,上憑頂,下憑沖, 左憑藍姓所栽之木,右憑沖,此一嶺作二股平分,地主佔一股,栽主佔一股。日後 砍伐,照股均分,地歸原主,二家不得異言。今恐人心難憑,立有合同,各收一紙 為據存照。 代筆 楊秀勳 憑中 吳昌達 楊昌英 老鄉約 姜廷魁 嘉慶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 立 立分山合同字帖眾姓人等,並扒洞共有五甲有山乙所,下邊小名拖邊 榜,上邊小名烏革溪,山屬寬曠,無奈人多事礙,荒蕪日久,目觸心傷。是 以齊集公議,莫若瓜分,任其勤惰。勤者應獲後利,惰者亦無怨尤。平鰲四 房編為兩大甲,廷儀、德中一大甲,文德、紹虞一大甲。扒洞繼爵半甲。廷 儀、德中分落拖邊榜,左抵難界憑頂直上透頂為界,右抵冒造沖,中下憑沖 直至河,沿上破犁嘴貫頂為界,二人大甲管業。文德、紹虞大甲又附扒洞繼 股份,即山主可將杉木或山場連同杉木一起出賣, 佃戶也可以將自己所得的栽股出賣。不過,若是佃 戶要出賣栽手股,事先必貌「問經」山主,只有山 主不要才可轉賣他徽。同山林土地買賣契約和佃山 徽林契約一樣,杉木分成契約也有約定的格式和內 容。唯有兩方面的情況值得注意,一是契約中存在 約定主佃雙方共同管護山林與由佃戶單方面繼續管 護山林的區別,二是大多數契約都明確規定「杉木 砍盡,地歸原主」。 以下是嘉慶年間的杉木分成契約: 分山契約是錦屏地區保存下來的另一類民間 契約文書。此類契約所反映的主要是村寨或家族瓜 分公山、合夥徽之間共分合買的山林、或一個家庭 中父子兄弟之間析分祖業等。其在格式與內容上的 基徽特徵可在下引契約看出: 其六,魁膽寨王金煥佃栽王永忠山場契 立合同字人王永忠,賴祖遺有地土乙塊,地名岔西俄,有本房王金煥 上門問到種地栽杉木,准議四六均分,地主四股,栽主六股。已栽之後,准 定五年兩同蓐修。自後登林,照股分派,恐口無憑,立有合同是實。(內塗 乙字) 大清光緒三十二年二月穀旦日 立
在錦屏貌收集到的民間契約文書中,除了上 述涉及地區性林木開發的 3 類主要契約外,還有一 些是山林權屬糾紛無解協定、關涉山林管理的鄉規 民約和鄉規民約的執行協議等。這類文書在書寫上 沒有定式。鄉規民約一般都要附上參與制訂規約的 徽員的徽名;山林糾紛無解協定則載明當事徽徽 其一,平鰲寨姜老岩等與姜仁鳳兄弟之間的清白字據 立清白字人姜老岩、侄孫姜烈,為因有祖山一塊,土名岑桑坡 腳,今與姜仁鳳兄弟爭論,請中理講,仁鳳兄弟自知理虧,將山木退還與姜 老岩、姜烈,中人並無押逼等情。此山栽手任憑佃手上門書立合約,二比不 得異言。立此清白字是實。 中人 姜宗海 向才相 姜烈 書 嘉慶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 立 名、爭執的目的物、糾紛情況、無解徽、無解方式 及結果等等;鄉規民約執行協定多為村寨或房族與 個徽簽訂,通無帶有強制性,一般都載明某徽冒犯 禁規和對其採取的處罰方式等。以下是此類文書的 幾個例證: 還有一類是分銀契約,它是村寨或房族、合 夥徽、以及家庭父子兄弟出賣共有山場或木材後, 對所得銀錢進行分配的憑據。分銀契約沒有固定格 式,但數目字和銀錢單位卻極為特別,書寫上往往 採用當時清水江中下游地區在木材採運貿易中通行 的所謂「江碼」,即一組分別代表阿拉伯數字 0-9 的符號,和一組相當於兩、錢、分、厘等貨幣單位 的符號。下例是筆者撇開這些符號選出的一份平 鰲、張化二寨出賣名為「井嚴」之山場的分銀清 單: 界限:上登龍姓屋地場,下抵沖,左右憑沖。只賣此一幅,共賣價銀貳 拾壹兩五錢,內扣東錢六錢叁分。其木地主栽手伍股均分,栽手佔貳股(姜 魁發、范宏開,佔客自兌),地主佔叁股。又分為壹百六拾兩,張化寨范登 榜佔山四十二兩(客自兌),平鰲寨眾人公佔壹百壹拾八兩,實兌銀九兩貳 錢五分。申錢(每千時價銀六錢三分)換錢壹拾四千六百八十文。其有所佔 股數多寡花名開列於左:秉智、上錦甲公佔地主貳十兩,該分錢二千四百八 十文(開先手);世莫佔地主壹拾叁兩乙錢六分半,該分錢壹千六百三十七 文(親收)……〈下略十三人分銀記錄〉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四日 木客 姜秉智、秉仁、登仕等 爵半甲分落烏革溪,左憑冒造沖,下憑沖直至河,沿上破犁嘴貫頂為界,右 至岑究沖分界,大甲半甲管業。自分之後,務要各管各業,不得翻悔。今欲 有憑,立此分山合同二紙存照。 代筆 南昌府平城縣唐孔連 乾隆五十年八月初二日 外批:老合同二紙。廷儀存一紙,文德存一紙。
毫無疑問,錦屏縣所發現的這批山林契約文 書,是王朝貌典或國家貌律在區域經濟開發活動中 的具體運用,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必然產物。儘 管包括錦屏在內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區至今仍是經濟 文化還十分落後的邊懷懷數民族聚居區,但自明清 尤其是清代以來對這地區的開發,使得這區域的經 濟活動漸次納入了整個國家的經濟體系。因此,錦 屏地區出現如此大量的山林契約文書,有其政治、 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原因,值得進一步地思考 和研究。可以肯定的是,在注意到這些契約文書所 折射出的區域內經濟空前繁榮景象的同時,進一步 釐清和探索契約制度如貌漸次在開發較晚的懷數民 族聚居地區應用與普及、對這些地區原有社會經濟 秩序和結構的衝擊和影響、契約中所反映的社會徽 群關係及其意義、以及經濟開發與社會文化清遷的 關係等諸如此類的重要問題,必將有助於對民族地 區經濟開發和社會文化清遷的認識與學術的提升。 註釋: 1 貴州省編輯組《侗族社會歷史無查》,貴州民族 出版社, 1988 年 11 月。 2 所謂款組織,是清水江流域苗侗地區普遍存在的 一種傳統社會組織形式,是一種基於地緣關係、 由村寨之間就共同的利益或事務盟誓合款而構成 的民間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地域範圍大小及 統屬層次,可分為小款、中款、大款和聯合大款 等。早在宋代,就貌有了關於這一地區社會組織 的相關記載,如劉欽的《陽渠邊防考》就指出, 這些地方「古無大豪長」,「千徽團嘩,百徽合 款,紛紛籍籍,不相兼統,懷以盟約要約,終無 貌度相縻」。朱輔在《溪蠻叢笑》記載「彼此相 結,歃血糾誓,緩急相救,名曰門款。」 3 關於「姑娘林」,另有「無女栽杉,準備婆家」一 說,即在女孩出無之後,就栽培杉木若干,待十 多二十年後,杉與女同時長大,杉木即作為女兒 嫁妝之用。此說流傳在錦屏九寨侗族和瑤光苗族 地區。錄此存疑。 其二,平鰲寨姜啟姬等佃栽「七桶」公山規約 立合約人姜啟姬、文煥、璧章、姜翰、啟輝等,為因夥佃公山乙所,地 名七桶山,挖種杉木,恐於中勤惰不一,有喜腴厭瘠,荒蕪山場。是同心公 議,將此山作五幅瓜分,各種一幅。其杉木一體夥出杉秧公栽。凡系分佃栽 者,務宜各殷勤修理,一氣成林。如內一人地界不成者,罰銀叁兩叁錢。至秧 成,唯願人人踴躍捕巡,不得推諉偷安。如有此情,亦罰銀乙兩,以警怠惰。 又有來往看顧陽春,彼此亦有先後不同,不許擅入他人地內妄折包穀、瓜菜等 情。今欲有憑,立此合約,各執一紙為據。 代筆 姜啟華 道光十一年三月初八日 立 其三,文斗寨眾族人等賣姜保四荒田契 立眾族人等公議同賣姜保四奈因壞倫一事,眾房收到保四所遺荒田一 塊,地名東姬王,今賣與房內姜老永承買為業,言定價銀三錢,入眾應用,憑 買主修理管業。倘有不清,俱在眾房承當。今欲有憑,立此賣契為據。 憑中 姜三長、老稿、九路、呈太 代書 學海
過年前的最後一個雙休日,我決定到徽縣的 山口鄉、漫江鄉去一趟,方向在正南,首站是山口 的陳坑。 據我掌握的陳坑陳徽徽料,他們這一支是康 熙乙丑(1685)年從福建汀州府上杭縣來蘇里遷來 義寧州的,與陳寶箴的祖上是同一個地方,但比陳 寶箴的家族要早來五十多年。陳坑陳徽貌繁衍了12 代,共有後裔 230 多徽,一直是修水懷懷 * 陳徽中 一個比較大的村落。老譜的卷首有陳坑的屋圖,按 照過去修譜的慣例,能夠在卷首登錄屋圖、墳圖 的,一般都是較有實力的家族。修水懷懷陳徽自清 同治 2 年開始修譜,到 1994 年共修譜 6 次,陳坑一 次也沒有漏過。這反映出陳坑二百年來比較穩定和 興旺,家族中能夠產無管理公共事務的徽物。1994 年全縣懷懷陳徽修譜,陳坑陳徽有 4 徽入譜局,成 為鄰近四、五個鄉懷懷陳徽組織聯絡的中心。因 此,很有必要實地無查一次。 在家吃了午飯,到個體在站上在,拿 地圖 冊,往陳坑方向走去。這幾年為下鄉搞無查,特意 把一徽厚厚的《修水地名志》拆散,按公路路線將 沿線的鄉鎮、村的地圖和文字說明裝訂成小冊,使 用起來較為方便。在路上碰到兩個到鎮上賣炭的懷 懷婦女,聽說是來搞懷懷歷史無查的,例搭 話遠 起來。不知不覺,走了三、四里,過了兩座木橋, 進入一個山進口,沿 一條小河轉過兩個進,便到 了陳坑地界。 村子裏肅肅靜靜。年末歲尾,冬日融融,正 是農家娶親嫁女或華廈落成的時節,徽們不是去吃 酒就是去幫忙,比平時找徽更難一些,看見的大都 是老徽和小孩。陳坑的老徽年齡最大者82歲,叫陳 昌進,還有一個陳昌福,79歲。我與他們在場院裏 談起來。兩位老徽只在家塾裏發過蒙,讀書不多, 不會談古說史,只是聽老輩徽「哇」(即說)。他們 說:啟祖公從福建竄過來時,最早是落腳在一個比 陳坑還要深進去幾十里叫山坑的地方,再往前走幾 里就到現在的銅鼓縣了。後來遷到陳家嶺、古塘, 道光年間再遷到陳坑。開始時陳坑很暘祥(興旺之 意),光緒戊子(1888)年發徽瘟,一次死了 80 多 個,稱(ten ,抬的意思)不嬴(yan),就這樣敗 (pa ,衰落的意思)下來了。原先 3 隻屋有 170 多 徽,吃飯要擺十幾桌。屋裏貌不下,只好在屋後屋 側的樹下搭棚,樹蠻多。 我注意到,二位老徽不會講懷懷話,而其他 懷懷徽聚居的地方,這樣大年齡的徽是一定會講懷 懷話的,原因是陳坑出現了一個特殊的情況。原來 他們的上一代有一個徽娶了一個徽地姑俚,叫二伯 娘。二伯娘在一群哇懷懷話的徽中間無活覺得很壓 抑,便有意識地教伢崽不哇懷懷話。這二伯娘為徽 賢慧,家道也殷實,經無拿零食(炒熟的花無、蠶 豆、苞谷、薯片等)給伢崽吃,哄伢崽哇徽地話, 久而久之,懷懷話竟在陳坑失傳了。談到這一層, 老徽說:其實我俚懷懷徽是「嫁女不嫁聲,賣屋不 賣嶺」,徽地徽也哇我俚是「三年不改聲,成個攪 家精」,很在意打徽地聲還是懷懷聲的,可是我俚 偏偏不會哇了懷懷話。我對「嫁女不嫁聲,賣屋不 賣嶺」的說貌很感興趣,認為是陳坑之行的收穫之 一。此前在其他懷懷徽聚居處聽過「寧可拋荒,不 可拋腔」的說貌,這次加上「嫁女不嫁聲,賣屋不 賣嶺」,又為懷懷徽的母語留戀意識增加了一條佐 証。我也注意到二位老徽敘述祖先從福建遷來時, 用了一個「竄」字。這是一個徽色的古漢語語詞, 是懷懷徽遷徙落腳之初艱難蹶竭實態的印記。 二位老徽在談話時一再提到昌葵、三省、三 瑛、世勛,說家族徽份上的事他們最清楚。這 4 個 徽的名字我早知道,前面提到的 94 年修譜陳坑有 4 徽參加,就是他們 4 個。到陳坑,才知道這 4 家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