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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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M]etaphysicians have never come to any fixed agreement, but the pendulum has swung backward and forward between a more material and a more spiritual philosophy,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latest. — C. S. Peirce (1992: 119) 裴爾士 (Charles S. Peirce, 1839-1914) 晚期的實在論立場是: 大自然中有實在的「普遍體」(generals) 在運作著。「普遍體」主 要是指定律 (laws) 與種類 (kinds)。當代哲學家哈克 (Susan Haack)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的 一 篇 論 文 中 , 用 「 極 端 經 院 實 在 論 」 (“extreme scholastic realism”) 來指稱裴爾士的這個實在論立場。哈克之所以 使用此一名稱,主要是因為裴爾士曾表明他不是一個唯名論者,而 是「屬於一種有點極端之類型的經院實在論者」(Haack, 1992: 19)。 筆者在本文中沿用此一名稱。 本文從三個面向來檢視與呈現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第一個面向是用裴爾士自己的「範疇論」來表述他的「極端經院實 在論」;這是因為只有用他的「範疇論」才能準確地分析「極端經 院實在論」所包含的「普遍體」觀念。他的「範疇論」提出了三個 普 遍 範 疇 (universal category)︰ 第 一 範 疇 (Firstness)、 第 二 範 疇. ∗. 筆者非常感謝三位匿名審查人的不吝指正與改進建議。筆者也要在此感謝趙之振 教授與鄭志忠教授閱讀本文草稿、並惠賜寶貴意見。本文大部份的內容都是國科會 專題研究計畫 (NSC 96-2411-H-007-011) 的研究成果,筆者在此感謝國科會的資 助。.
(3)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35. (Secondness) 與第三範疇 (Thirdness)。而他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可表述為主張︰「此三個範疇皆是實在的;雖然第三範疇是佔優勢 的要素,管控另外兩個範疇,但是另外兩個範疇也有其獨立的實 在」。本文的第一節將會闡釋這個面向。 第二個面向是指出當代量子物理學的兩個基本理論(即「等同 粒子原理」以及「量子真空理論」)可用以支持「極端經院實在論」 的上述形上學主張;筆者將會解釋,根據裴爾士對於形上學與諸特 殊科學之間關係的看法,我們能夠以跟經驗科學理論做比較的方式 來評估「極端經院實在論」的可信度。本文的第二節即是討論此一 面向。 第三個面向是指出「極端經院實在論」不僅能夠容納「觀念論」 以及與之相對的「實在論」之不同的背後直覺,而且可藉由調和這 兩個直覺而消解傳統的「觀念論與實在論之爭」。簡單地說,此傳 統議題所爭論的問題是:「實在界的本性到底是思想的、還是物質 的?」本文的第三節即是處理這個主題。 本文的第四節是藉由解讀裴爾士一篇難解之短文,來考察他所 偏好的「個體」觀念;由於他所偏好的這個「個體」觀念說出了他 的第二範疇的特性,我們可藉此考察來增加對於第二範疇的了解。 本節與第一節同屬於上述的第一個面向,只是將重點擺在闡釋第二 範疇,但是因為篇幅較長、且著重於文句上的詮釋,為使讀者能更 好地掌握本文的全盤結構與要點,筆者選擇將這段闡釋獨立出來成 為第四節,而不是放在第一節中。第五節則是結論。.
(4) 3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壹、以裴爾士的「範疇論」表述他的「極端經院 實在論」 本節首先介紹裴爾士的三個普遍範疇、以及他對三者之間的關 係的主張,接著用這三個範疇來表述他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裴爾士認為這三個範疇是「普遍的」(universal),因為它們遍在 於人所能知覺的所有現象當中,不管是實在的、還是虛構的;裴爾 士是經由他稱為「現象學」(phenomenology; phaneroscopy) 的哲學 研究中取得這項結論的。他認為現象學的工作是: 了解每小時每分鐘不斷地呈現給我們之表象的要素 (elements of appearance) 是什麼,不管我們是在從事嚴 肅的研究工作、或正經歷著最為陌生之經驗上的無常變 換、或是正聽著《一千零一夜》中的故事而陷入夢幻之 中。(1998: 147) 裴爾士主張形上學研究的是「『實在』之最為普遍的特性」(1998: 375)。他的形上學理論「極端經院實在論」則是承認︰他的現象學 研究所得出的這三個範疇在宇宙中是實在的 (1998: 180)。值得附帶 一提的是,他並且用「是否承認第一、第二與第三範疇」作為標準, 將所有可能的形上學理論分為七類(因為扣掉「三個範疇皆不被承 認」的情況之後共有七種組合方式);例如,他認為,所謂的「虛 無主義」(nihilism) 僅承認第一範疇的實在性;普通的唯名論僅承 認第一與第二範疇的實在性;巴克萊 (George Berkeley) 的觀念論 承認第一與第三範疇的實在性;而黑格爾哲學則僅承認第三範疇的 實在性 (1998: 180)。在此可見裴爾士的範疇論提供了一個有趣的架 構來分類形上學理論。 筆者接著要進一步介紹這三個範疇的特性。裴爾士認為我們並.
(5)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37. 沒有現成的字可以指稱這三個範疇,故造出 “Firstness” 等新字來 指稱它們。當他在一八八七至八八年發展他的「範疇論」時,他的 野心是想要建立起一座哲學大廈,但是他認為恰當的作法並不是以 最精細的準確度來固定每塊磚頭,而是要將地基打得又深又厚實, 如同亞里斯多德在「質料」(matter)、「形式」(form)、「動力」(power) 等模糊、但又堅實不可撼動的基礎上建立起了他的哲學體系;裴爾 士認為,建立他的哲學大廈的第一步,就是要找出一些「能應用到 每個學科的簡單概念」(“simple concepts applicable to every subject”) 來作為他的哲學體系的地基,而他所指出的這三個範疇就是這樣的 簡單概念 (1992: 246-247)。因此,我們可以預期這三個範疇的含意 是有些模糊的;但是這樣做是有意的,是希望留有空間可讓這些範 疇能夠應用到所有的領域裡去;在應用到諸多領域的同時,這些範 疇的含意可望能獲得更多的釐清與充實。哲學家在發展理論的初期 採用這樣的作法,應該是可以理解的。 1 裴爾士在表述這三個普遍範疇時使用了很多的字詞,他希望我 們能夠從這些字詞去大致地掌握這三個範疇的含意。他用 “potentiality”(潛能)、“possibility”(可能性)、“variety”(多樣性)、 “spontaneity”(自發性)、“chance”(機緣)等字來表述第一範疇; 用 “struggle”(爭鬥)、“resistance”(抗拒)、“reaction”(反應)、 “brute existence”(粗暴不可理喻的存在)、“brute force”(不可理喻 的暴力)、“hard fact”(冷酷嚴厲的事實)等字詞來表述第二範疇; 用 “law”(定律)、“thought”(思想)、“growth”(成長)、“generality”. 1. 一個類似的例子可見於柏濟 (Tyler Burge) 對於弗雷格 (G. Frege) 的詮釋。柏濟 認為,弗雷格在剛開始提出「語句有指涉 (Bedeutung; reference)」的主張時,其實 並未指明什麼是語句的指涉,而是採取一種柏濟稱為「實用」(pragmatic) 的態度來 處理對於術語的使用:「語句的指涉是任何可視為位於邏輯理論之核心、且以函數 之方式依賴於『語句之邏輯上相關的諸組成部分的指涉』的東西」(Burge, 2005: 87)。.
(6) 3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普遍性)、“intelligibility”(可理解性)、“continuity”(連續性)、 “representation”(表徵)等字詞來表述第三範疇。以下針對每個範 疇來分別解說。 裴爾士主要用「思想」來表述第三範疇,但他寫道︰「思想並 不是必然連結到一個腦。思想出現在蜜蜂製作的產品以及晶體的組 織結構中,而且遍及於純粹物理世界之中」(1933b: 438)。因此,我 們必須以更廣泛的意義來理解裴爾士的「思想」一詞,此詞指稱到 大自然中的規律與類型;裴爾士正是用 “general”(普遍體)來指稱 屬於第三範疇的規律、類型、定律與種類。 第二範疇是從「存在個體物」(existent individuals) 那「不可理 解」與「不可理喻」的面向來刻畫其本性:一個體存在物的根本特 性就是「抗拒」其它個體存在物,這種「抗拒」不是理解力與思想 之恰當的理解對象。因此,裴爾士需要將個體存在物的這種特性, 用有別於第三範疇的方式來刻畫。筆者在第四節會仔細說明裴爾士 關於個體存在物之特性與第二範疇的主張(由於第四節相當長,故 移至文末另成一節);在此僅簡單指出:裴爾士是用第二範疇來刻 畫實在界中的個體存在物所具有的那種異質於思想的「抗拒」與「不 可理喻」的本性的。 裴爾士對於第一範疇的理解,可大致分為消極與積極兩個方 面。消極的方面是︰一旦承認了第二與第三範疇的實在,也就必須 承認第一範疇的實在;這是因為第三範疇對於第二範疇的「管控」 (governing) 並非是全面與絕對的,2 第二範疇有未被第三範疇所管 控的面向;例如,定律(主要對應於第三範疇)對於個體存在物(主. 2. 筆者在此已先行使用了「管控」一詞,雖然筆者在本節稍後才會指出這個詞是對 於裴爾士所用的 “govern” 一詞的翻譯,並且會嘗試舉例來(部份地)釐清其意義。.
(7)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39. 要對應於第二範疇)的管控並非是全面與絕對的,總是有所謂的「誤 差」存在。這些面向(以及上述例子中的「誤差」)就需要用第一 範疇的運作來加以理解。裴爾士寫道: 像所有其他人一樣,我承認有規律性。而且我更進一 步,我堅持定律的存在是實在與普遍的。但是我認為沒 有理由認為有著這樣的普遍準則 (general formulae)︰ 這些普遍準則是大自然的現象總是遵循著、或精確地遵 循著的。(1935: 390) 事實上,裴爾士反對這種「決定論」(determinism) 的主張︰「每個 現象的所有即使是最為瑣細的細節都是由定律所精確地決定的。」 (1935: 25) 積極的方面是︰裴爾士寫道︰ 藉由承認純粹的自發性、或活力[是]這個宇宙的一個 特性([宇宙]總是在活動著、而且[這樣的活動]遍 及了各處,雖然被定律限制在窄小的界限當中,但是持 續地產生極微小之偏離定律的偏差、並且以非常低的頻 率產生大的偏差),我用以說明宇宙中的所有變化與多 樣性。(1935: 41) 根據裴爾士,第一範疇可用以(積極地)解釋實在界中的變異與演 化的現象如何可能出現。 裴爾士跟「第一範疇之實在」有關的形上學主張是「絕對機緣 論」(tychism),其主張是︰絕對機緣 (absolute chance) 是宇宙中的 一個實在的要素。哈克寫道︰「今天,因為此主張[即『絕對機緣 論』]明顯地預見了量子力學的『非決定論』(indeterminism),『絕 對機緣論』大概是裴爾士的形上學想法中最為人所知的」(Haack, 2005: 243)。由於「絕對機緣論」與量子物理學有一些相近的主張,.
(8) 4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因此仍是許多哲學家感興趣的一個研究主題。 3 在扼要地介紹了這三個範疇之後,接下來要介紹裴爾士對於這 三個範疇之間的關係的主張。主張 (1) 在先前已介紹過: (1) 這三個範疇是普遍範疇;也就是說,所有現象中皆可找到 這三個範疇的要素(這也是為何裴爾士稱它們為普遍範 疇)。 裴爾士寫道︰「所有的普遍範疇都屬於每個現象,某個範疇或 許會在某個現象的某個側面上比另一個範疇更為顯著,但是它們全 都屬於每個現象」(1998: 148)。接下來介紹主張 (2): (2) 這三個範疇不能彼此化約(如可化約,則被化約的範疇就 會失去其實在的獨立性);例如,第三範疇不能化約為第 二範疇與第一範疇;第二範疇不能化約為第一範疇。而且 這三個範疇是完備的;也就是說,沒有獨立的、不可化約 的第四個普遍範疇。 裴爾士寫道︰「任一範疇不可化約到任何其它範疇、或其它範 疇的混合。……沒有第四個範疇可能被加入這張[普遍範疇]的清 單中」(1998: 149);從這段引文可清楚看出主張 (2)。最後介紹主張 (3): (3) 第三範疇「包含」(involve) 有獨立的第二範疇與第一範疇; 但是第三範疇是佔優勢的 (dominant) 要素, 「管控」(govern) 第一範疇與第二範疇 (1998: 177)。 主張 (3) 可見於下列兩段裴爾士的引文:. 3. 本文第二節對於「極端經院實在論」以及當代量子物理學中的「量子真空理論」 的比較,可視為是屬於這方面的一個探討。.
(9)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41. 允許我進一步表明︰我反對將我的形上學系統整個叫 做「絕對機緣論」。因為雖然絕對機緣論是其中的一部 份,但是以我來看,它只是作為一個次要的部份而進入 我的理論的特點之中的,我堅持這個特點就是「連續性」 (continuity)、或第三範疇;而且,為了確保第三範疇擁 有其真正的「發號施令的功能」(commanding function), 我認為完全不可或缺的是承認它是一個「第三要素」, 以及承認︰第一範疇(或「機緣」(chance))與第二範 疇(或「粗暴不可理喻的反應」(brute reaction))是另 外的兩個要素;若沒有獨立的後兩者,將沒有東西可以 讓第三範疇來操作。為此緣故,我要稱我的理論為「連 續論」(Synechism),因為它建立在對於連續性的研究之 上。(1935: 138) 不只是第三範疇設定 (suppose) 且包含 (involve) 第二 範疇與第一範疇的觀念,而且是絕無可能在現象之中發 現未被第三範疇所伴隨的任何第二範疇或第一範 疇。……第三範疇的確在某個意義下包含有第二範疇與 第一範疇。也就是說,如果你有第三範疇的觀念,那麼 你必須已有第二範疇與第一範疇的觀念來建立起[第三 範疇的觀念]。但是一個真正的 (genuine) 第三範疇的 觀 念 所 需 要 的 是 一 個 獨 立 (independent) 且 實 質 的 (solid) 第二範疇,而不是這樣一個第二範疇︰僅僅是一 個「無根基的、且不可設想」的第三範疇的一個伴隨物 (corollary);關於第一範疇也可做出類似的評論。(1998: 177) 主張 (3) 中的「包含」(involve) 與「管控」(govern) 都是對於 裴爾士的用詞的翻譯;“involve” 可見於上述第二段引文;“govern” 是裴爾士的常用字,下列引文是一個例子︰「我的主張是存有三個 存有模式 (mode of being)。……它們是『確定的性質可能性 』.
(10) 42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positive qualitative possibility) 的存有、『實際事實』的存有、以及 『將會管控 (govern) 未來事實之定律』的存有」(1931: 7)。事實上, 有些物理學家也的確會用 “govern” 一詞來描述「自然律」的作用; 例如,物理學家貝羅 (John D. Barrow) 寫道︰「如果在宇宙中的諸 構 成 物 與 管 控 (govern) 它 們 的 定 律 之 間 存 在 一 個 實 在 的 區 分……」(Barrow, 1991: 99)。裴爾士嘗試使用這三個範疇來討論各 領域的現象,這樣做也是為了探討上述三個主張是否可在各領域當 中成立。為了能夠更具體地解釋上述三個主張、以及「包含」與「管 控」的意義,筆者將用「生物物種與生物個體之間的關係」作為一 個例子來解釋「第三範疇與第二範疇之間的關係」。 4 (事實上, 本文第二節的後半段可視為是在量子物理的領域中闡釋「包含」與 「管控」的意義。) 5 從上述的主張 (1) 可得出︰嚴格說來,一般所說的「個體存在 物」與「種類」其實都已包含有第二與第三範疇的要素在內。「個 體存在物」的說法著重於指出第二範疇的要素(即「獨立存在,抗 拒其它存在物的擠壓」),但是「個體存在物」所展現的規律性算 是第三範疇之要素;對裴爾士來說,一個個體存在物同時含有第二 範疇與第三範疇的要素,前者刻畫了此個體之「粗暴不可理喻之存 在」的特性,後者則是指出了此個體是由許多的定律(包括物理與 化學的定律)所管控的。同樣地,「種類」的說法著重於指出第三 範疇的要素(即「規律性」),但不應忽略此說法中也含有第二範. 4. 一方面是為保持論述之簡潔起見,故在此略過不談第一範疇;另一方面是考慮到, 裴爾士關於第一範疇的主張不易了解,有很多詮釋工作需要處理,以另外一篇專文 來討論會比較周延。 5 筆者了解這樣仍不能算是真正闡釋了「包含」與「管控」的意義;根據筆者目前 的看法,若要更細緻地探討這兩個詞在裴爾士哲學中的意義,還需要釐清與詮釋他 的許多相關的形上學主張(例如,需要討論到他的「目的因」觀念 (Peirce, 1998: 115-132))。.
(11)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43. 疇的要素。上述這兩點或許可用以下的例子來說明︰當談到一隻特 定的獅子時,雖只著重在談一個存在的生物個體,但仍有物種的想 法隱含其中,這或許是因為「獅子」一詞也可指稱一個物種(這種 歧義性或許正可支持裴爾士的論點);而在談到「獅子」這個物種 時,倘若未具體指出這是個已經絕種的物種,則也隱含有「目前存 在屬於此物種的生物個體」之想法在內。 從上述主張 (2) 可得出︰種類管控了不限定個數之個體存在 物可擁有什麼特質,這也是為何一種類不能被化約為由一群特定個 體存在物所構成的集合 (1931: 229)。例如,並非只有特定數目的生 物個體能夠屬於一個生物物種,雖然實際上只能有有限數目的生物 個體屬於一個生物物種。而且,屬於一種類之所有實際存在之個 體,不能說就是此種類所允許存在之所有可能的個體存在物。例 如,假設說實際上從來沒有一隻海龜活到一百歲,也不能因此就結 論說海龜所屬的物種不允許海龜活到一百歲。 從上述主張 (3) 可得出︰第三範疇必須包含有獨立的第二範 疇,所以沒有「未管控個體存在物」的種類;裴爾士寫道︰「不會 有普遍體是沒有個例來體現 (embody) 它的」(1933b: 438)。從來沒 有管控過個體存在物的種類只是一個純粹的可能性或「第一範疇」 的要素而已;裴爾士寫道︰「一個自然律倘若僅僅是一個未經實現 的觀念——它的本性的確是個觀念——它將是一個純粹的第一範 疇。一個自然律所應用的案例都屬於第二範疇」(1931: 173)。但是, 舉絕種的生物物種來看,過去曾有生物個體屬於目前已絕種之物 種,但是目前已經沒有任何存在的生物個體屬於它了;裴爾士會 說,「尚未絕種的物種」與「絕種的物種」之間的差別,就是「目 前管控有存在個體物的第三範疇」與「已不再管控有存在個體物的 第三範疇」之間的差別;後者由於沒有獨立的第二範疇作為其要 素,而只剩下第一範疇作為其要素,所以可說是「退化的」(degenerate).
(12) 44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第三範疇, 6 但是它仍然可以跟純粹的第一範疇(例如,神話中的 「獨角獸」與「噴火龍」)做出區別來。 上述幾個段落使用了「生物物種與生物個體之間的關係」為例 子來解釋第二與第三範疇之間的關係。 7 最後,讓我們回來用這三 個範疇表述「極端經院實在論」。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主張「大自然中有普遍原則在運 作著」(1998: 183)。這個主張乍看之下相當粗略,而且似乎無法跟 其它的形上學理論清楚地區分開來,無法顯示出「極端經院實在論」 的獨特之處。 8 事實上,裴爾士用他的範疇論來分析了上述主張中 的「普遍原則」,所以我們必須要用他的範疇論來表述他的「極端 經院實在論」,以凸顯出後者的特點來。 筆者在本節開端已介紹過「極端經院實在論」承認「這三個範 疇皆在大自然中具有實在性」。由於所謂的「普遍原則」對應於第 三範疇,若再考慮到先前討論之描述三個範疇之間關係的那三個主 張,我們可以總結說,「極端經院實在論」的另一個主張是︰「第 三範疇在大自然中是佔優勢的要素,管控其它兩個範疇,雖然其它 兩個範疇在大自然中也有其獨立的實在性」。因此,若只能選擇一 個範疇來描述裴爾士的形上學系統,則非第三範疇莫屬,但是這並. 6. 這裡的 “degenerate”(退化的)是裴爾士的用詞;他曾經嘗試分析第二範疇與第 三範疇的各種退化型態 (1998: 160-161)。 7 如果這個關連到生物物種的簡要說明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則此一結構或許能夠進 一步地發展來回答當代生物學哲學中有關「生物物種之存有模式」的議題;裴爾士 的「範疇論」至少在這方面似乎有潛力能夠連結到當代哲學討論的議題。 8 例如,通常所說的「亞里斯多德式的本質論」(Aristotelian essentialism) 也主張「種 類是真實存有於大自然中的」。在釐清「極端經院實在論」的具體主張後,的確有 必要分析「亞里斯多德式的本質論」與「極端經院實在論」的差異。不過這是一個 大議題,無法在此詳細討論。.
(13)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45. 不表示裴爾士否定其它兩個範疇的實在性 (1935: 138)。 本節介紹了三個普遍範疇的特性以及其間的關係,並且用這三 個範疇來表述上一段提出之「極端經院實在論」的兩個具體主張。 乍看之下,「極端經院實在論」或許相當地古怪與特殊,在今天的 哲學學術氛圍中似乎並不討喜(當然,這不必然表示裴爾士的形上 學理論沒有價值),我們不禁要問︰我們有什麼理由認真看待這些 形上學假設?除了檢視其內部一致性之外,應該如何來評估「極端 經院實在論」的可信度?下一節將會嘗試從裴爾士關於「形上學與 經驗科學之關係」的看法這個側面來考慮這個問題。. 貳、比較「極端經院實在論」與兩個當代量子物 理學理論 本節的主要目的是指出當代量子物理學的兩個理論(即「等同 粒子原理」與「量子真空理論」)與「極端經院實在論」的下列兩 個形上學基本主張相當符合︰「三範疇皆在大自然中具有實在性」 以及「第三範疇管控第一與第二範疇」。但是在進入此一議題之前, 需要先考慮裴爾士如何回答下列問題︰形上學不是旨在探討先驗 (a priori) 真理嗎?為何形上學的討論需要考慮物理學等特殊科學 之可錯的 (fallible) 研究成果呢? 在上一節開端已提過,根據裴爾士,形上學探討的是「實在界 與實在事物之最為普遍的特性」。裴爾士認為,形上學的目的是為 諸特殊科學提供一個「世界圖像」(Weltanschauung),以作為諸特殊 科學的基礎;形上學作為一門經驗性的學科,其研究的起點、以及 研究的材料可以是日常生活中俯拾可得、因而常被忽略之經驗與事 實;而諸特殊科學則往往需要採用特殊的儀器、或在特殊的時空地.
(14) 4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點,才能對它們研究的對象進行探究。裴爾士寫道: 哲學與所有其它實證科學之間的區分是︰哲學並不進 行任何特殊的觀察、或獲得任何新奇的知覺經驗。顯微 鏡與望遠鏡、長途遠行與挖掘出土、遠距透視經驗 (clairvoyants) 與目睹異常的經驗,都是就哲學的目的而 言實質上多餘的。哲學滿足於較仔細的檢視與比較那些 日常生活之事實……。哲學的主要效用,雖然絕非其唯 一的效用,就是提供一個「世界圖像」、或宇宙的觀念, 以作為諸特殊科學的基礎 (basis)。形上學是哲學探究的 最後分支,其工作就是把這個世界圖像給發展出來。 (1998: 146-147) 根據裴爾士,特殊科學包括物理科學 (the physical sciences) 與 心理科學 (the psychical sciences) 兩大類,但是並不包括數學。9 形 上學所探究的是宇宙之較為普遍的特性,而諸特殊科學所探討的則 是屬於它們所劃定之特定研究領域內的對象;也就是說,形上學與 諸特殊科學之間的區分只是程度上的區分。而且,裴爾士寫道︰「形 上學……在許多地方是與特殊科學熔接在一起的」(1998: 375)。這 等於是說︰形上學研究與諸特殊科學的研究乃是連續的;形上學與 諸特殊科學之間的區分,並不是先驗學科與經驗學科的區分。 根據裴爾士,形上學能夠作為諸特殊科學的基礎,不是因為形 上學能夠證成 (justify) 特殊科學的研究成果、或因為形上學能夠為 特殊科學提供毫無錯誤的確定基礎,而是因為諸特殊科學在進行研. 9. 根據裴爾士,數學的研究方式是提出假設,並且追索假設的後果;數學並不是實 證科學(實證科學是指「以發現經驗事實為目的的科學」),而只是一門關於「假 設之後果」的科學 (a science of the consequences of hypotheses)(參看 (1931: 112-113) 以及 (1998: 146))。.
(15)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47. 究時會不得不接受許多的形上學主張,但是這些主張並不位於諸特 殊科學之特定研究方法的檢測範圍之內;這些形上學主張包含有像 是「實在」、「真理」與「心靈」等形上學概念。 10 裴爾士寫道: 諸特殊科學不得不視為當然地接受許多最為重要的命 題,因為它們的研究模式無法提供用以測試這些命題的 方法。簡言之,這些命題的依據是在於形上學。……只 有哲學家有技能可檢視這些「公理」(“axioms”)、以及 決定可安全地依賴這些命題到什麼程度。去找一個提議 完全不管形上學而進行研究的科學家,那你就已找到這 樣的一個科學家,他的諸學說被充斥於它們之中的粗糙 且未受檢視的形上學所徹底污染。(1931: 51-52) 裴爾士認為,十九世紀哲學的一項不幸是嘗試將哲學與諸特殊 科學盡其可能地區分開來,以至於哲學好似外在於科學,幾乎是與 諸特殊科學處於敵對之狀態;他認為形上學的研究應該要「與科學 處於內在的和諧、並且遵守其邏輯」(1998: 37)。裴爾士認為: 藉由審慎地著手進行、在形上學中認出一門觀測科學、 並將此類科學所使用的普遍方法應用於其上,絲毫不管 我們達到什麼樣的結論……就只是誠實地應用歸納法 與逆推法 (abduction)……,此學科中的爭執與晦澀難解 最終可能消失殆盡。(1935: 5) 他一方面認為形上學是一門觀測的 (observational) 學科,其部份研 究材料就是人們日常生活俯拾可得的經驗;另一方面,他認為形上 學研究也應採用科學方法。根據裴爾士的分析,科學方法由逆推法. 10. 更多的例子可見 (Peirce, 1998: 375)。.
(16) 4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abduction; hypothesis)、演繹法與歸納法三種推論方法所組成;逆 推法即是︰在背景信念與被觀察之現象的引導下、提出假設來解釋 特定的被觀察現象;演繹法是從假設中推導出可供經驗測試的結 論;歸納法則是去經驗地檢測這些結論 (1998: 94-97)。 事實上,裴爾士希望形上學能夠擺脫那種「可悲地落後與發展 遲緩的狀態」(1935: 1)。他提出實用主義方法論的目的是要改革形 上學;他並且提出了「科學形上學」(scientific metaphysics) 的理想, 一方面是企圖消除那些爭論無意義之字詞的形上學爭論,另一方面 則是企圖篩選出能夠用上述所說之科學方法進行研究的形上學問 題 (1934: 282)。 11 由於形上學所包括的議題相當龐雜,不免有人會質疑說,今天 被歸入形上學的許多哲學議題並不包含在裴爾士所刻畫的這種形 上學之中。這個質疑有值得重視之處,尤其是當代許多形上學家似 乎只依賴邏輯來研究形上學問題,這種作法似乎跟裴爾士對於形上 學研究的看法有顯著的不同。不過,若深入考察裴爾士的著作,情 況應該沒有那麼簡單。裴爾士對於形上學與邏輯之間的關係的看法 其實相當巧妙,牽涉到他對於他所說的「規範科學」(normative science) 的看法;在此僅能簡單指出,他主張規範科學包括有邏輯、 倫理學與美學,而且主張「形上學必須建立在規範科學上」(1998: 147),但是裴爾士的「邏輯」又並非只包括今天的數理邏輯,也包 括了科學方法論、知識論與邏輯哲學;甚至在他晚年的哲學中,邏 輯與他的「符號學」(semiotic) 有同樣的研究領域 (1992: xxx)。 撇開上一段的議題不談,本節至今的討論只有一個清楚的目. 11. 關 於 裴 爾 士 對 形 上 學 與 特 殊 科 學 之 間 關 係 的 看 法 , 亦 可 參 看 (Haack, 2005: 244-246)。.
(17)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49. 的,就是指出︰筆者接下來採取之「將裴爾士的形上學理論與當代 物理學理論相互比較」的作法,是符合於他對於形上學這門學科的 想法的;這樣的比較可用以檢測形上學理論的可信度(而且相互競 爭的形上學理論也可以經由這樣的比較來揭示彼此的優缺點)。根 據裴爾士的主張,他自己提出的形上學理論應被視為旨在刻畫實在 界(以及實在事物)的普遍特徵,所以正確的形上學理論所表述的 那些實在界的特徵,應該也可以在特殊科學之成功的研究成果中見 到;從這方面來看,反過來說,正確的形上學理論也應該能夠指導 與啟發特殊科學的研究。 事實上,裴爾士在發展他的「範疇論」與「極端經院實在論」 時,的確考察了他當時所知的許多經驗科學理論。當他在一八八七 至八八年發展他的「範疇論」時,他考察了達爾文提出的演化論、 以及當時的物理學、生理學、心理學的理論,嘗試在這些理論中找 出能對應於他的三個範疇的觀念;而且他也希望他的範疇論在發展 成熟之後,能夠應用到各特殊科學中,以幫助提出可望能通過經驗 檢測的特殊科學理論 (1992: 246-247)。 在本節剩餘的篇幅中,筆者將提出當代量子力學中的兩個理論 來跟「極端經院實在論」做比較,先討論「等同粒子原理」,緊接 著討論量子真空理論。12 由於量子力學是在裴爾士過世後才發展出 來之與古典物理學有巨大差異的物理理論,這樣的比較顯得格外有. 12. 讀者可能會質疑為何筆者只提出這兩個量子力學中的理論,而未提及其它的物理 理論;當代物理學的兩大支柱是量子力學與相對論,筆者卻全然未提到相對論。筆 者回應如下︰狹義相對論很早就已被整合到量子力學的理論中,因此不必特別提 及。廣義相對論的確尚未能成功地與量子力學整合,但是因為筆者在此所關心的是 物理學對於微觀物質結構的主張,因此只考慮了量子力學;「等同粒子原理」與「量 子真空理論」皆徹底顛覆了古典物理學對於物質的看法,是在介紹量子力學時必然 會提及的典型理論,並非邊緣性的、或次等重要的理論,它們並不是筆者可以任意 揉捏以符合筆者之哲學論述目的的。.
(18) 5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意義。 13 根據我們目前對於微觀物理粒子的了解,同一類的粒子有完全 一樣的本有特性,此原理稱為「等同粒子原理」(the principle of identical particles);例如,所有電子的靜止質量都是 9.109×10-31 公 斤,都帶有 1.602×10-19 庫倫的負電荷,自旋皆是 1/2,等等;任何 擁有這些特性的粒子即是電子。電子與電子、以及與其它粒子之間 的交互作用的模式,都是根據電子的這些本有特性、由管控粒子間 的交互作用的諸物理定律所決定。 根據「等同粒子原理」,我們無法使用任何物理方法來追蹤分 辨出兩個電子;所有電子都是「沒有名字的」(anonymous);例如︰ 假設 A 與 B 這兩個不同的位置上各有一個電子,在物理上無法為 這兩個電子命名(例如,命名為 e1 與 e2)、而更進一步地去分辨 出「電子 e1 在位置 A、而電子 e2 在位置 B」跟「電子 e1 在位置 B、而電子 e2 在位置 A」這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是物理上不可分 辨的,因為所有電子都是完全等同的。英國理論物理學家貝羅 (John D. Barrow) 寫道: 古典物理學中的諸岩石與諸撞球皆彼此不同,然而構成 物質的最基本粒子屬於由等同粒子所組成的種類︰所 有的電子都是相同的,所有的緲子 (muons) 都相同, 等等,遍及基本粒子的世界。那是一個複製品 (clones) 的世界。一旦你已見過一個電子,你就已見過所有的電 子。(Barrow, 1991: 98) 從「等同粒子原理」的內容來看,一個微觀物理粒子有什麼本. 13. 裴爾士過世於一九一四年;而量子力學一般是以海森堡 (Werner Heisenberg) 發 表他的量子力學論文的一九二五年做為其誕生年。.
(19)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51. 有特性,乃是由其所屬之種類所完全決定的;古典物理學中所談的 物理粒子並沒有這種特性。在這個意義下,我們可以說「電子」這 個種類的存有論位階是高於個別電子的;這符合於裴爾士的「極端 經院實在論」,因為若用他的範疇論的語言來談,「電子」這個種 類主要是對應於第三範疇,個別存在的電子主要是對應於第二範 疇,而第三範疇管控第二範疇。 此 外 , 物 理 學 家 已 發 現 了 數 百 種 次 原 子 粒 子 (subatomic particles)。這麼多種類的粒子為何擁有它們所擁有的本有特性?至 少有一些物理學家希望能找到一個理論來回答這個問題。在此一期 望的背後其實有著這樣的根本想法︰「各種粒子」與「規定粒子如 何交互作用的物理定律」之間的區分不應該存在;相反地,物理定 律不止應該規定粒子如何交互作用、也應該決定各種類的粒子擁有 哪些本有特性(例如,靜止質量、與帶電量)。貝羅寫道: 如果在宇宙中的諸構成物與管控 (govern) 它們的定律 之間存在一個實在的區分,則任何的「一切事物之理論」 (Theory of Everything) 將需要有額外的訊息來限定粒 子的特性。……我們會期望事物能在某個意義下完美地 統一在一起,使得自然律與自然律所管控之大自然中的 最基本粒子聯姻於一個完美且唯一之兼容的統一當 中。(Barrow, 1991: 99) 貝羅所說的這個期望的背後想法,並不是例如︰「將宇宙看成當中 存在著一群有各自的屬性的個體存在物,然後這些個體存在物再因 彼此的交互作用而展現出規律性來」,而是︰「將定律視為更基本 的存有範疇,不只能夠決定各種類的個體物之間如何交互作用,也 能夠決定各種類的個體物的本有特性」。令人感到驚訝的是,這想 法符合於裴爾士的「第三範疇管控第二範疇」的主張。 現在讓我們進入關於量子真空理論的討論;根據筆者的詮釋,.
(20) 52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此理論符合於裴爾士的「第一範疇在大自然中具有實在性」以及「第 三範疇管控第一範疇」的主張。 事實上,量子真空 (the quantum vacuum) 絕非全然的空無,而 是有大量的活動不斷地在進行著的︰量子真空可視為一個由不斷 地蜂擁出現與消滅的粒子 (particle) 與反粒子 (anti-particle) 們所 組成的海洋 (Barrow, 2002: 221)。例如︰在量子真空中,電子與正 子 (positron) 不 斷 地 從 量 子 真 空 中 出 現 、 又 快 速 地 與 彼 此 湮 滅 (annihilation)。 14 量子真空的主張跟量子力學中的「測不準原理」(the Uncertainty Principle) 有密切關聯,此原理是所有可被觀測之粒子或物理狀態 都必須要遵守的。「測不準原理」告訴我們:某些物理量無法同時 被精確地測量出來,這是物理系統本身的特性,並不是因為研究者 缺乏足夠的能力做精確的測量。例如,粒子的「能量」(energy) 以 及「生命期」(lifetime)(「生命期」指的是粒子處在某個能量狀態 的時間)這兩個物理量就有這種測不準的關係: (能量的不確定)×(生命期的不確定)≧常數 h/2π (h 為普朗克常數 (Planck’s constant))「能量的不確定」與「生命 期的不確定」可分別視為對於能量與生命期之測量的誤差值,此一 不等式顯示這兩個誤差值的乘積必定大於一個常數,這表示說︰我 們 不 可 能 同 時 無 限 精 確 地 測 量 一 粒 子 的 能 量 與 生 命 期 (Barrow, 2002: 220-221)。. 14. 正子是電子的反粒子;正子除了帶正電荷之外,擁有電子的所有其它本有特性。.
(21)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53. 現在,回到量子真空來看,量子真空當中可以不斷地出現各式 各樣的粒子與反粒子,如果它們存在的時間足夠短、以至於違反了 「測不準原理」,亦即使得: (能量的不確定)×(生命期的不確定)<常數 h/2π 則這些粒子與反粒子就是「不可觀測的」(unobservable),因為可觀 測之粒子或物理狀態都必須遵守「測不準原理」。符合「測不準原 理」的可觀測粒子稱為「實粒子」(real particles);而那些從量子真 空中憑空出現、又旋即消失之不可觀測的粒子則稱為「虛粒子」 (virtual particles) (Barrow, 2002: 221)。 根據愛因斯坦提出的質能互換定律(E = mc 2(c 為光速)), 在量子真空中憑空出現一對電子與正子至少需要 2me c2 的能量(電 子與正子有相同的靜止質量 me );比喻來說,為了要創造出這對 電子與正子,必須向量子真空「借」至少 2me c2 的能量;貝羅寫道: 虛粒子對的創生似乎像是違反了能量守恆原理。大自然 允許你違反能量守恆原理、只要沒有人能見到你做了這 樣的事,而且這是必定不會被發現的,只要你足夠快地 償還這些能量。……你從能量銀行借愈多能量,在被注 意到之前,你就必須愈快地償還。(Barrow, 2002: 221) 雖然虛粒子本身是不可觀測的,但是虛粒子對於實粒子所造成 的效應是可觀測到的,著名的效應包括有「卡西米爾效應」(the Casimir Effect) 與「蘭姆偏移」(the Lamb Shift)。 15 而且,根據當 代物理學,量子真空擾動 (quantum vacuum fluctuations) 更可用以. 15. 由於這兩個物理效應不易簡明地解釋,筆者在此省略對它們的說明;有興趣的讀 者可參看 (Barrow, 2002: 206-214)。.
(22) 54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解釋宇宙中的其它巨觀現象:宇宙中的物質分佈並非完美地均勻 的,如果物質的分佈是完美地均勻的,則宇宙中不會有現在可觀察 到的恆星與銀河系等的存在,因此早期的宇宙開始膨脹時,需要有 一些不規則的擾動來打亂物質的均勻分佈;宇宙從很小的一個區域 開始膨脹,而根據「測不準原理」,量子真空擾動總是存在著,並 且影響了這個小區域,使其物質分佈變得不是完美地均勻的。隨著 宇宙從此一很小的區域開始不斷地膨脹,貝羅寫道︰「這些真空擾 動最終將導致物質聚集成銀河系與恆星,在恆星的周圍能夠有行星 形成,而生命得以演化。若沒有真空,生命之書將只有空白的書頁。」 (Barrow, 2002: 245) 從上述量子真空的討論中可以見到,當代物理學的宇宙圖像當 中除了有「定律」(主要對應於第三範疇)與「個體存在物」(主 要對應於第二範疇),還有真實存在的量子真空擾動︰一個由不斷 地自發出現與消滅的粒子與反粒子們所組成的能量海洋。我們似乎 可相當合理地用裴爾士表述第一範疇的這幾個字詞來描述量子真 空擾動︰“potentiality”(潛能) 、“possibility”(可能性) 、“spontaneity” (自發性)。而且因為量子真空中出現的粒子有多長的生命期是由 「測不準原理」來加以限制的,而且憑空出現粒子的現象必然不能 違反能量守恆原理,所以量子真空中自發的、雜亂的粒子與反粒子 們的活動是受到自然律的管控的;用裴爾士的話來說,也就是「第 三範疇管控第一範疇」。 根據上述對於「等同粒子原理」與量子真空擾動的討論,筆者 認為我們可以合理地說︰這兩個當代物理學理論(兩者皆是量子物 理學中的理論,雖然量子物理學不能保證是正確無誤的,但是的確 是我們今天最好的物理學理論之一)與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的基本形上學主張相當地符合。根據裴爾士對形上學與諸特殊科學 之間關係的看法,這樣的符合可說提高了「極端經院實在論」這個.
(23)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55. 形上學理論的可信度。. 參、觀念論與實在論之爭論 「觀念論」以及與之相對的「實在論」之間的爭論是一個傳統 的哲學爭論,但是這兩個詞都並非只用以指稱單一理論,而是可各 別地用來指稱一群彼此相關的哲學理論。簡言之,這個傳統哲學爭 論是在爭論這個核心問題︰外在實在界是否具有思想之屬性? 「觀念論與實在論之爭」直接討論實在界之存有樣貌的問題。 觀念論者主張「實在界在某意義上來說並『不獨立』於我們的思 想」,各派別則嘗試以不同方式來刻畫所謂的「不獨立」的意義。 根據哈克的整理,主張「實在界是由我們的意念 (ideas)、或是由我 的意念(此即『獨我論』)所建構而成」的各種觀念論立場可歸入 「主觀觀念論」;主張「實在界是由神的觀念所構成」的觀念論可 稱為「神學觀念論」,例如巴克萊的觀念論;主張「實在界本身有 心靈、精神或思想之特性」的觀念論可稱為「客觀觀念論」,例如 黑格爾的觀念論 (Haack, 2002: 70)。 根據哈克的整理 (Haack, 2002: 70-71),反對觀念論的主張則包 括有︰物理主義 (physicalism)、二元論、以及中立一元論 (neutral monism)。物理主義否定觀念論之「一切存有物都是心靈的」的主 張,因為物理主義主張「一切存有物都是物理的」;所以對物理主 義者來說,「心靈狀態的屬性為何?」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有些 當代的物理主義者則嘗試將「心靈狀態」還原為可以用物理學語彙 描述的「行為傾向」、或腦神經狀態等等 (Stoljar, 2009)。當代的消 除論者 (eliminativist) 論辯說︰「心靈狀態」是某些心理學理論所 設定的存有物,但是這些理論是錯誤的,因此並沒有「心靈狀態」 這樣的東西 (Ramsey, 2008)。而二元論者既反對觀念論、也反對物.
(24) 5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理主義,主張「除了物理物體與事件之外,還存在不可化約的心靈 狀態與過程」;包括波普 (Karl Popper) 與艾克利斯 (John Eccles) 在內的一些二元論者主張「心靈跟物質能夠進行交互作用」(Popper & Eccles, 1977);有些二元論者則主張「心靈跟物質之間存在預定 的合諧」;而當代的附帶現象論者 (epiphenomenalist) 則主張「只 有物質能夠單向地以因果的方式影響心靈」(Robinson, 2009)。最 後,羅素 (Bertrand Russell) 所發展的中立一元論主張「一切存有物 都由一種非心非物的東西所構成」(Russell, 1921),因而否定了上述 的三種立場。 以上透過哈克的詮釋與整理簡述了支持觀念論與反對觀念論 的幾種立場。我們可以見到,在當代英美哲學中,跟「觀念論與實 在論之爭」相關的爭論大致是在心靈哲學的領域中進行的;至於「外 在世界的實在事物是物理的」這個主張則似乎是當代英美哲學的主 流立場。16 但是本文所關心的議題正好就是裴爾士的形上學如何處 理「觀念論與實在論關於外在實在事物之存有屬性的爭論」,此議 題並不直接關連到心靈哲學。 有一種刻畫「觀念論」的作法是將之詮釋為主張「外在的實在 事物僅具有思想之屬性」;如果將「實在論」視為包含所有反對此 一主張的立場,則唯物論以及心物二元論皆應被歸入實在論的陣營 之中。但是,如果將「實在論」詮釋為主張「外在的實在事物完全 沒有思想之屬性」,則如果將「觀念論」視為包含所有反對此一主 張的立場,那麼反而是「觀念論」陣營中會包括有心物二元論(因 為在個體的心靈之外還存在有其它的心靈)、也會包括主張「外在. 16. 這可以解釋為何傳統觀念論會敗退到必須跟其對手爭奪「心靈」這塊觀念論僅剩 的最後堡壘,整個爭論變成是在心靈哲學的領域中進行。.
(25)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57. 實在事物僅具有思想之屬性」的形上學立場。 因此,重要的是去釐清「觀念論」與「實在論」兩大陣營背後 的主要直覺,而不只是試圖去定義這兩個標籤。筆者認為,觀念論 與實在論的爭論之所以能夠持續如此之久,可能是因為兩陣營的背 後直覺都有其不可抹煞的合理性,但是又找不到一個恰當的方式將 這些直覺組合起來。筆者將在本節中指出︰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 在論」不僅能夠捕捉到這兩個陣營背後的不同直覺,而且還能將這 些直覺恰當地組合起來,因而能夠調和這兩陣營之間的爭論。 我們可將這裡的「觀念論與實在論之爭」理解為各種「實在論 與非實在論之爭論」中的一個。根據哈克的詮釋,各哲學領域都可 看到的「實在論與非實在論之爭論」有下列的共同特點: 大致說來……實在論者與他們的非實在論對手之間的 各種爭執中的關鍵議題是︰世界、真理、共相等等如何 能夠既獨立於我們,同時卻又能被我們所認知。這些爭 執都以某個方式聚焦於爭論︰我們對於世界的知識中 有多少可恰當地被視為是世界的貢獻、有多少可被視為 是我們的貢獻;也就是爭論說︰在發現與建構之間的這 條界線位於何處。 實在論者強調「發現」與「世界的貢獻」,而常常屈服 於這樣的誘惑︰以「妥協實在界之可認知性」的方式來 表達出世界、真理等等的獨立性。非實在論者強調「建 構」與「我們的貢獻」,而常常屈服於這樣的誘惑︰以 「妥協『我們有時能夠部份地以及可錯地認知的』實在 界的獨立性」的方式來表達出世界、真理等等的可認知 性。一個關鍵的考慮是要達成形上學與知識論的整合、 在 獨 立 性 與 可 認 知 性 之 間 達 到 平 衡 。 (Haack, 2002: 67-69).
(26) 5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簡單地說,實在論者強調「發現」與「實在界的獨立性」,而非實 在論者則強調「建構」與「實在界的可認知性」。 當我們應用這樣的想法來考慮觀念論與實在論的爭論時,筆者 認為我們可以這樣來回答「觀念論與實在論的背後直覺是什麼?」 的問題︰觀念論的直覺是「實在事物是可被認知的」,其優點是可 以排除知識論上的懷疑論立場(但與可錯論 (fallibilism) 相容), 而其缺點是乍看之下無法相容於實在論的下列直覺︰「實在」包含 有獨立於思想、異質於思想的「非思想要素」。但是,實在論的上 述直覺又往往被觀念論者視為能用以支持知識論上的懷疑論立場。 從本節的主要目的來看,筆者上述對於觀念論與實在論之背後 直覺的詮釋,將特別能夠讓我們理解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如何回應觀念論與實在論的爭論。事實上,根據哈克的詮釋,裴爾 士於一八七八年提出的「實在」觀念就可以看成是試圖要融合實在 論與觀念論的不同直覺: [裴爾士的]立場或許可以用他的父親(哈佛數學家班 哲明‧裴爾士 (Benjamin Peirce))所建議的標籤而稱為 「觀念實在論」(“ideal-realism”)。17 因為裴爾士主張︰ 「實在」雖然獨立於你、或我、或任何人的意見之外, 但是乃假想中之最終表徵的對象,此最終表徵是指︰倘 若探究繼續進行得足夠久,則將會被探究者所同意的最 終意見。(Haack, 2002: 71) 上述引文所指的裴爾士的「實在」觀念出自於他的〈如何使我們的 觀念澄澈〉(“How to Make Our Ideas Clear”) 一文:. 17. 值得一提的是︰這個詞 “ideal-realism” 中的 “ideal” 也帶有「理想」的意義,這 是由於裴爾士這裡所說的「最終表徵」是一種理想上的假定。.
(27)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59. 注定最終會被所有探究者所同意的意見,就是我們用 「真理」所指稱的;而這個意見所表徵的對象即是「實 在」。……「實在」並不必然獨立於一般而論的思想, 而是只獨立於你、或我、或任何有限數目的人對於「實 在」的想法之外。(Peirce, 1992: 139) 扼要地說,哈克認為裴爾士的這個「實在」觀念同時含有觀念論與 實在論的要素。 事實上,哈克在此所指的是裴爾士中年的一個「實在」觀念─ ─「實在」乃獨立於任何特定思想者的意見之外,然而是「最終意 見」(即真理)所表徵的對象。但是裴爾士的「最終意見為真理」 的想法至少乍看之下面臨了「埋藏秘密問題」(the problem of buried secrets) 等困難。 18 但是,裴爾士後來發展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其實也同時含有觀念論與實在論的要素,而且由於並未使用「最終 意見為真理」的想法,所以並不會面臨「埋藏秘密問題」的威脅; 在這方面,「極端經院實在論」優於裴爾士中年所提出的那個「實 在」觀念。 這顯示我們或許可以從以下角度來看待裴爾士關於「實在」之 主張的發展歷程:裴爾士嘗試要提出一個能夠恰當地綜合了觀念論. 18. 「埋藏秘密問題」乃指稱裴爾士用以批評他自己在同一篇文章中(即〈如何使我 們的觀念澄澈〉)提出的「實在」觀念的一個反對意見,他並且立即加以回覆 (Peirce, 1992: 139)。但是,筆者認為(鄭喜恆, 2009: 305-308)︰裴爾士未能成功地解決「埋 藏秘密問題」所帶來的困難。根據裴爾士,給定一個意義清晰之特定問題,只要探 究推進得足夠遠,就將被提出之所有探究者都會同意的答案,就是「最終意見」; 因此,如果不管探究推進得如何遠,回答某一個意義清晰之問題的「最終意見」無 法被提出,則此問題所探問的對象就不是實在的 (real)。而「埋藏祕密問題」背後 的想法則是︰一個有清晰意義的問題是否能在實際上獲得解答(即「是否能取得最 終意見」),實取決於許多偶然因素;例如,證據是否散佚而不可復得;因此不能 以「是否能取得最終意見」作為依據來判斷「一問題所探問的對象是否是實在的」。.
(28) 6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與實在論之要素的「實在」理論,先是提出了上一段所指的包含「最 終意見為真理」之想法的「實在」觀念,但面臨了嚴重的困難;而 「極端經院實在論」則是他後來發展得比較成熟的理論,能夠更恰 當地綜合觀念論與實在論之要素。 到底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如何調和「觀念論與實在論 之爭」呢?由於筆者已在前兩節說明了裴爾士的「範疇論」與「極 端經院實在論」、並在本節提出了對於觀念論以及實在論背後的不 同直覺的詮釋,這些準備工作使得我們只需要用相當短的篇幅就足 以回答這個問題。 觀念論的直覺是「『實在』是可被認知的」;根據裴爾士,人 是透過對於實在界中的「定律」與「種類」等「普遍體」的認知而 認知到實在界,而第三範疇正是對應於「思想」、「定律」與「種 類」;因此,主張「第三範疇有實在性」的「極端經院實在論」可 說是掌握到了觀念論的根本直覺。然而,實在論的直覺是「『實在』 包含有獨立於思想、異質於思想的要素」,第二範疇刻畫了諸「存 在個體物」之間那「不可理喻」之彼此「抗拒」的特色;因此,主 張「第二範疇有實在性」的「極端經院實在論」可說掌握到了實在 論的根本直覺。根據「極端經院實在論」,實在界獨立於人的心靈, 因為第二範疇有實在性;而且實在界也是可被認知的,因為我們可 透過認知在實在界中具有實在性的第三範疇、而認知到實在界;而 第二範疇與第三範疇之間的關係,則可以用已在第一節後半提出的 三個主張來加以刻畫。 由於「極端經院實在論」能夠容納且調和「觀念論」以及與之 相對的「實在論」之不同的根本直覺,我們有理由能宣稱它消解了.
(29)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61. 「觀念論」以及與之相對的「實在論」之間的傳統哲學爭論。 19. 肆、裴爾士的「斯多葛」個體觀念與第二範疇 本節的目的是指出︰裴爾士曾經討論了兩個「個體」觀念,他 認為其中一個比另一個更恰當,而且這個較為恰當的「個體」觀念 剛好就對應於他的第二範疇。詮釋裴爾士如何處理這兩個「個體」 觀念,可以幫助我們了解為何他認為第二範疇對應的是「個體」與 「存在」等概念。 在《裴爾士論文集》(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 第三冊的六一一至六一三這三個段落中 (Peirce, 1933a: 390-392),20 裴爾士非常簡潔地評論了兩個形上學的「個體」觀念,這兩個觀念 的目的是要刻畫「存在個體物」的特性。由於他的評論非常簡潔與 濃縮,因此這幾個段落相當難以解讀。筆者回顧文獻後發現,少有 文獻直接詮釋這幾個段落,當代哲學家麥柯 (Emily Michael) 的論 文〈裴爾士論個體〉(“Peirce on individuals”) 是詮釋這幾個段落的 一篇傑出論文 (Michael, 1976),筆者在寫作本節時受到此文不少的 幫助,但筆者的主要論點皆是依據原典自行詮釋而得的。 裴爾士用 “stoical” 來指稱這兩個「個體」觀念中的第二個觀 念,他認為此觀念可以追溯至斯多葛學派,因此筆者稱之為「斯多. 19. 筆者明白,一旦將「極端經院實在論」刻畫出來之後,就能夠立即想到很多與之 相關之值得探討的哲學議題;例如,探討「極端經院實在論」與「物理主義」等主 流形上學理論之間的差異;探討「極端經院實在論」以及「亞里斯多德式的本質論」 對於「種類」觀念之分析的差異。不過這些議題都有待其它場合來處理。 20 這些段落是裴爾士為一九○一年出版之《哲學與心理學辭典》(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的第一冊所寫的。.
(30) 62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葛『個體』觀念」(簡稱為 “SI”)。但是裴爾士並未為他所討論的 第一個「個體」觀念命名,為了行文方便,筆者將之命名為「原子 『個體』觀念」(the conception of an atomic individual)(簡稱為 “AI”);下一段就會解釋為何如此命名。 根據裴爾士,AI 這個「個體」觀念的主張是: 一個體是這樣一個對象……︰不僅實際上「具有或缺乏 每個普遍特性 (general character)、且並非既具有又缺乏 任一普遍特性」,而且是因其存有模式而必然得是如此 的。(1933a: 390) 也就是說,AI 所指的個體有這樣的特性︰給定任何普遍特性,一 個體不是實際上具有它、就是實際上缺乏它,而且不會既具有又缺 乏 它 ; 也 就 是 說 , 這 樣 的 個 體 是 「 完 全 決 定 的 」 (completely determinate);更重要的是,這並非只是一時之間偶然如此,所有以 這種存有模式 (mode of being) 存有的東西必然具有這樣的特徵。 在 詮 釋 裴 爾 士 所 談 論 的 這 種 「 個 體 」 時 , 麥 柯 使 用 “atomic individuals” 來指稱之 (Michael, 1976: 324);有鑒於這種個體的上 述特性,這樣的名稱是相當貼切的。 但是裴爾士認為 AI 面臨了一些挑戰。為了更為仔細地說明這 些挑戰,值得將裴爾士這個非常精簡、但也相當不易詮釋的相關段 落翻譯出來: 這個定義[即AI]並未排除「兩個不同的個體彼此完全 地相似」的可能情況,因為它們可以藉由它們的「此在 性」(hecceities)(或不具有「可被普遍化」之特性的決 定 (determinations))來加以區分;以至於萊布尼茲的「不 可 分 辨 物 等 同 」 原 則 (Leibnitz’ principle of indiscernibles) 並未包含在此定義當中。雖然矛盾律與.
(31)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63. 排中律可被視為一起構成了用「非」來加以表示的那個 關係的定義,但它們兩個也蘊含了「任何存在物皆是[ AI 意義下之]個體物」的主張。 21 然而,這似乎並不 是一個完全等同的命題、或思想上的必然;因為已被廣 泛接受之康德的「分殊律則」(Kant’s Law of Specification) 乃是用康德意義下的連續體(亦即「一連續體的每個部 份也是由其部份所組成」)來處理邏輯量。雖然此律則 是只具有規約性的 (regulative),但是它被假定為是理 性所要求的,而且「此律則是理性所要求的」這個主張 被廣泛地接受這一點、提供了一個堅強的論證來支持 「一個不存在目前考慮之定義下的個體的世界是可設 想的」的想法。此外,因為觀念 (concepts) 就其本性而 言並不適合用來定義個體,一個去除了[AI 意義下之 ] 個 體 的 世 界 將 只 會 變 得 是 更 可 理 解 的 (intelligible)。……(1933a: 390-391) 從此段引文來看,簡單地說,AI 面臨的挑戰(或難題)有兩個, 以下按照順序來討論。 這裡所說的萊布尼茲的「不可分辨物等同」原則是指︰兩個不 同的個體不會具有完全一樣的普遍特性(亦即「兩個具有完全一樣 的普遍特性的個體就是等同的」)。 22 但是,AI 的主張是︰「給. 21. 筆者認為,這裡只有加入「AI 意義下之」這幾個字才能夠得出恰當的詮釋;因 為裴爾士接著會批評「任何存在物皆是 AI 意義下之個體物」的主張,如果不加入 這幾個字,則他變成是在批評「任何存在物皆是個體物」的主張,但事實上在接下 來的段落中,我們可見到他其實是接受這個主張的。這個要點並不見於先前提及之 麥柯的文章中,而是筆者自己的主張。 22 這裡所說的萊布尼茲的「不可分辨物等同」原則是比較受到爭議的一個原則。另 一個相關的主張是︰「等同的個體具有完全一樣的普遍特性」;這個主張比較不受 到爭議。.
(32) 64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定任何普遍特性,一個體不是實際上具有它、就是實際上缺乏它, 不會既具有又缺乏它」,所以 AI 並沒有論及「兩個體在什麼情況 下等同?」的問題,AI 既未同意、也未反對上述的「不可分辨物 等同」原則;也就是說,AI 與此一原則是邏輯上互相獨立的。 裴爾士在上述引文中提到,AI 並未禁止我們用普遍特性以外 的方式 —— 例如,十三世紀哲學家史考特 (John Duns Scotus) 所說 的「此在性」(haeceitas)—— 來將具有完全一樣之普遍特性的諸個 體、進一步區分為不同的個體,但是這樣的作法違反了「不可分辨 物等同」原則。如果我們認為一個適當的「個體」觀念必須同意於 此原則,那麼 AI 並不是一個適當的「個體」觀念,因為它在邏輯 上獨立於此原則;這就是裴爾士所說的 AI 所面臨的第一個困難。 接下來討論的是裴爾士所說的 AI 所面臨的第二個困難。 裴爾士在上述引文中提到︰矛盾律與排中律可說是一起用來 定義「非」(“not”)。筆者認為我們可以用「真值表」的方式來理解 這個主張。讓我們以符號 “~” 來表示「非」這個邏輯關係,假定 P 為一命題,矛盾律是指「~(P‧~P)」;排中律是指「(P∨~P)」。P 與 ~P 的真值組合共有四種,矛盾律排除掉「P 與 ~P 皆真」的真值 情況,排中律排除掉「P 與 ~P 皆假」的真值情況,由剩餘之兩種 P 與 ~P 的真值組合(即「P 真而 ~P 假」與「P 假而 ~P 真」 這兩種真值情況)所構成的真值表,正好就是用以定義「非」的真 值表(參看 Thomason, 1970: 98)。 23. 23. 嚴格來說,應該不能宣稱「矛盾律與排中律可說是一起用來定義『非』」,因為 在表述矛盾律與排中律時,已經使用了「非」這個邏輯概念(筆者要感謝趙之振教 授提醒筆者注意此問題)。因此,這裡所宣稱的是︰「利用矛盾律與排中律可以得 出用以定義『非』的真值表」。筆者建議以此方式來理解裴爾士所宣稱的「矛盾律 與排中律可說是一起用來定義『非』」。.
(33)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65. 裴爾士在上述引文中提到︰矛盾律與排中律既可說是一起用 來定義「非」這個邏輯關係,也可說蘊含了「任何存在物皆是 AI 意 義下的個體」的主張。但裴爾士認為這裡的問題是︰「任何存在物 皆是 AI 意義下的個體」這個主張既不具有思想上的必然性、也並 不等同於「矛盾律加上排中律」,在此並未見到有什麼理由可支持 說「『任何存在物皆是 AI 意義下的個體』為假的情況是不可設想 的」。裴爾士接著訴諸康德的主張來支持他的想法︰一個沒有 AI 意義下之個體的世界是可設想的、而且是更可為理性所理解的。康 德寫道: 理性 (reason) 要求……「沒有種類 (species) 應被視為 就其自身而言是最為低階的種類」;因為既然每個種類 都總是一個只包含不同事物之共同點於其內的概念,此 一概念無法完全徹底地被加以決定,因此它無法被關連 到個體,結果是它每次都必須包含其它的概念(即「子 種類」(subspecies))於其下。這個分殊律則可被如此表 達︰存在事物的多樣性 (varieties) 不能被輕率地削減。 [分殊律則]的確強加給知性 (the understanding) 這樣 的要求︰在每個我們所考慮的種類之下尋找子種類、為 每個多樣性尋找更小的多樣性……。由於知性只經由概 念來認知一切;結果是不管區分進行得多遠,知性絕不 經由僅僅直覺、而是總是又得經由更為低階的概念來認 知。(Kant, 1997: 597-598) 借助這段康德引文,筆者將在以下幾段中詮釋裴爾士的想法。 知性只經由概念來認知,而且理性要求採用「分殊律則」,此 一規約性的原則要求知性在進行認知時應該持續使用更為低階的 分類概念來做出區分 (divisions),不應該視這個過程中的任何分類 概念為「最低階之直接關連到個體的分類概念」而終止掉這個過.
(34) 6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程、不繼續往下找更低階的分類概念。 根據定義,一個直接關連到個體的「最低階分類概念」之下不 會有更細微的多樣性 (variety);也就是說,最低階的分類概念決定 了歸入此概念之個體的所有普遍特性(而且歸入此概念之個體擁有 完全一樣的普遍特性)。AI 正是用這種最低階的分類概念來界定 個體;就此意義而言,AI 所定義的「個體」是無法進一步(使用 概念)來加以區分的(正因為如此,筆者(接受麥柯的提議)稱此 「個體」概念為「原子『個體』觀念」)。但是,如前所見,康德 的「分殊律則」要求我們不應假設能實際上獲得如此之最低階的分 類概念。 裴爾士的主張是「一個沒有 AI 意義下之個體的世界是可設想 的、而且反而是更可理解的」,他的意思似乎得如此解讀︰提出 AI 是希望使得個體成為可設想的、可理解的(因為 AI 使用了可被知 性所理解的「普遍特性」來刻畫個體存在物);但若是我們同意康 德的「分殊律則」,則因為最低階的分類概念是無法獲得的,所以 AI 所定義的「個體」反而變成是不可理解的;去除掉 AI 所定義 的「個體」的世界反而是更易於被設想的、更可理解的。這就是裴 爾士所說的 AI 面臨的第二個困難。 以上介紹了裴爾士所指出的 AI 所面臨的兩個困難。不過,裴 爾士並非主張「所有意義下的『個體』都不存在」,他並不是想要 揚棄「個體」這個存有模式;他是想要經由批評 AI 來尋找一個更 為恰當的「個體」定義。 根據裴爾士的上述想法以及筆者的後見之明,筆者認為可以先 行寫下以下三個要點︰第一、下一段可見到,裴爾士其實是同意、 而非反對「任何存在物皆是個體」,他所反對的其實是「任何存在 物皆是 AI 意義下的個體」;第二、既然 AI 使「個體」成為可設 想與可理解的嘗試遭到失敗,或許一個恰當的「個體」定義反而應.
(35)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67. 該去突顯並捕捉「個體」之不可被理解的面向;第三、一個恰當的 「個體」定義應該要滿足上述之萊布尼茲的「不可分辨物等同」原 則︰「兩個不同的個體不具有完全相同的普遍特性」。裴爾士認為 他接著討論的「斯多葛『個體』觀念」能夠比較恰當地符合這三個 要點中的要求與主張。 接著讓我們來討論裴爾士所說的「斯多葛『個體』觀念」(或 SI)。當代法國學者布倫施維格 (Jacques Brunschwig) 寫道: 斯多葛學派之「存有論」(onto-logy) 最著名的特點是, 嚴格說來,存在物只限於身體 (sômata)︰斯多葛學派之 「 存 有 論 」 僅 認 可 身 體 為 真 正 的 存 在 物 (existent beings)(onta)。……斯多葛哲學家堅持此一主張的理由 並非源自於他們對身體的定義,此定義並非是他們學派 所特有的……,而是源自於這類型之定義與一個更高的 原則的組合,此原則將「主動地作用與被動地被作用的 能力 (dunamis)」視為存在 (existence) 的一個判準。 (Brunschwig, 2003: 210) 裴爾士所說的 SI 即是指上述引文中那個關於存在物的判準︰存在 物具有主動地作用以及被動地被作用的能力。用裴爾士的話來說, 此「個體」觀念主張︰一個體物抗拒某些東西;一個體物之本性是 它可能抗拒、或已曾經抗拒過我的意志 (1933a: 391)。 乍看之下,裴爾士談的是「個體」,而斯多葛學派談的不是「個 體」、而是「存在物」;但其實裴爾士既談「個體」、也談「存在 物」之判準,因為他接受「『存在』與『個體性』(individuality) 本 質上相同」的主張 (1933a: 391);一般來說,「存在物是個體」的 主張也並不具有爭議性。簡言之,裴爾士在此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 恰當地刻畫「個體存在物」的本性。.
(36) 6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裴爾士對 SI 的偏好乃基於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是 SI 以正 確的方式刻畫了個體存在物之「不可理解性」(unintelligibility): 可能會被反對說這個「個體」定義[亦即 SI]是不可 理解的;但是,就「個體是不可理解的」為真的那個意 義來說,這是[此定義的]一項優點,因為一個個體正 是在那個意義下不可理解。月球存在是個沒有道理可說 的事實,而且所有的解釋都假定那同一個東西的存在。 那樣的存在正是以此定義所說的那個意義下不可理解 的。也就是說,一抗拒反應可以被經驗到,但是一抗拒 反應的此一特性是無法[以概念來]設想的;因為那個 成分被排除於每個普遍觀念之外。根據這個定義,唯一 立即呈顯其自身為一個個體的、就是對意志進行了抗拒 的一個反應。(1933a: 391) 裴爾士認為,個體存在物正是就 SI 的意義來說「不可理解」與「不 可理喻」,因為個體存在物的特性就是作用於其它個體存在物、或 是被其它個體存在物所作用,而這種作用是以抗拒的反應呈顯出來 的,所以可以被存在的思想者所經驗到;但是思想者的知性無法認 知「抗拒」的反應,因為知性只能經由普遍觀念來認知其認知對象, 但「抗拒」的特性無法用普遍觀念來捕捉。裴爾士並且認為,根據 SI,若一個空間區域可被視為能夠不斷地抗拒其它存在物往這個空 間區域內之推擠,則這個空間區域就是一個個體 (1933a: 391)。 裴爾士偏好 SI 的第二個理由是︰SI 能夠滿足上述的萊布尼 茲的「不可分辨物等同」原則。裴爾士寫道: 關於「不可分辨物等同」原則,如果兩個個體在其它方 面完全相似,那麼根據此一定義[即 SI],它們必須 要在空間關係 (spatial relations) 上有所不同,因為空間 就正是「抗拒之反應」出現的先行條件(或部份之先行.
(37) 裴爾士的「極端經院實在論」. 69. 條件)之直覺的呈現 (the intuitional presentation)。但是 並沒有邏輯上的妨礙會避免兩個個體在所有其它面向 上完全相同;如果從未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那麼這是一 個物理上的定律,而不是出於邏輯上的必然。(1933a: 391-392) 根據 SI,兩個不同的個體必須是能夠抗拒彼此之擠壓的,這就必然 要求它們得要佔據不同的空間區域,所以它們必然在空間關係上有 所不同;而且當其中一個體消滅時,另一個體不必然也會消滅(因 為它們佔據不同的空間區域)。但是 SI 並未排除「兩個不同的個 體在所有其它面向上完全相同」之情形的出現。這種情形的出現並 不表示 SI 違反「不可分辨物等同」原則,因為這兩個不同的個體 必定在空間關係上有所不同,而裴爾士認為「空間關係」也是一種 普遍特性,所以 SI 能夠滿足「不可分辨物等同」原則︰「兩個不 同的個體不具有完全相同的普遍特性」。 另 外 有 一個 值 得 加 以解 釋 的 疑 問︰ 裴 爾 士 (1933a: 391) 主 張︰任何符合 SI 的東西也由於滿足了矛盾律與排中律、因而也會 符合 AI(矛盾律與排中律在此僅被視為一起用以定義「非」這個 邏輯關係);但是為何裴爾士會認為「任何符合 SI 的東西也符合 AI」呢? 裴爾士並未清楚解釋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麥柯提出了一個有裴 爾士之文句佐證之可接受的解釋,值得在此詳細說明。簡單地說, 麥柯的解釋是︰個體存在物具有 SI 所刻畫的本性,但是因為我們 能夠應用二值邏輯系統來談論個體存在物,而二值邏輯系統中的 「非」這個邏輯關係又可用矛盾律以及排中律來加以界定,所以個 體存在物能夠滿足矛盾律與排中律;又因為 AI 根據這兩個邏輯律 來定義「個體」,所以(具有 SI 所刻畫之本性的)個體存在物也 就符合於 AI。.
(38) 7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三期. 但是,這樣一來,裴爾士不就等於是承認「有符合於 AI 所定 義之個體存在」了嗎?麥柯認為這不是裴爾士的主張,她寫道: 原子式元目 (entities) 是二值邏輯系統中的「虛構」元 目,如同數學的點與線是「虛構」的一樣。我們不能從 「它們在一系統中扮演有用的角色」、就推至「它們實 際存在於實在界」。因此,它們在一系統中被採用,但 是對於存在之本性為何、並無任何的含意與暗示。…… 不存在有原子式元目,但是個體存在物被視為是「具有 二值邏輯中的原子式元目之功能」的被指涉對象。 (Michael, 1976: 328) 麥柯認為,裴爾士並不認為存在 AI 所說的那種個體,AI 只是附 屬於二值邏輯系統的一個概念;我們不能因為可以用二值邏輯系統 來談論個體存在物,就誤以為 AI 正確地刻畫了個體存在物之作為 個體存在物的本有特性。 最後再以一段裴爾士的引文來指出 SI 優越於 AI 之處: 不論個體物多麼恆常地擁有它所具有的性質,這些性質 既 不 幫 助 、 也 不 阻 礙 此 個 體 物 之 同 一 存 在 (identical existence)。不管那些性質多麼恆常與獨特,它們仍舊是 「偶然的性質」(accidents),也就是說,它們並不牽涉 到此物的存有模式;因為個體物的存有模式是存在;而 存在就只在於「對抗」(opposition) 而已。(1931: 249) 裴爾士認為個體存在物的本性即是抗拒與對抗;AI 嘗試以普遍性 質與邏輯律來界定個體物,並未能捕捉到 SI 所捕捉到的個體存在 物之存有模式的特性。 以上介紹了裴爾士偏好 SI 的理由,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理由 是︰SI 正確地呈現出了個體存在物那不可理解的面向;SI 也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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