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加入 WTO 對其外資政策
及台商的影響
蔡
宏
明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摘
要
本文分析大陸外資政策的演變、大陸外資政策與 WTO 中與貿易有 關之投資措施協定(TRIMs)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牴觸,加 入 WTO 對大陸外資政策與台商投資環境的影響。 本研究發現大陸加入 WTO 後將加快開放能源、交通、通訊、環保 等領域,同時進一步開放金融、保險、旅遊、商貿等服務市場。為了 抵消貿易自由化對產業的衝擊、促進產業升級,大陸將繼續採取「以 市場換取技術」政策,逐漸將過去以「地區優惠」為主的政策,轉變 為對選定的「策略性產業」提供優惠,運用產業政策手段,鼓勵外商 設立研究發展中心或投資於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同時,大陸更鼓 勵外商以參股、租賃、出售、合作經營在內的各種適當方式,參與國 有企業的改組改造。 對台商而言,大陸加入 WTO 後將減少經營環境的不確定性,並增 加可以獲得的行銷通路,台商也將尋求對大陸運輸、批發、零售、旅 遊、房地產、金融、資訊、會計、法律、電信和網路等行業的投資。 但另一方面,對原本在大陸市場從事石化、資訊科技產品、汽車零件 生產內銷的台商而言,由於面對競爭增加,缺乏價格和質量優勢的產 品將在進口競爭下逐步被淘汰。同時,大陸資訊科技產業的快速發展,也將使台灣資訊電子業者 增加對大陸投資,而縮短兩岸技術差距。因此,台商應儘快評估本身 是否在產品性能、價格及服務上有足夠的優勢,以因應國際競爭。同 時經由與大陸企業或外商合作、合資、購併、策略聯盟等方式,參與 大陸流通市場。
壹、前言
對海外投資者而言,地主國的政治、經濟情勢轉變、外貿與外資 政策的變化及地主國與母國間政經關係轉變,都是無法控制和左右, 但卻深深影響投資行為與績效的重要因素。其中,關稅、非關稅貿易 障礙(如數量管制、進口簽審、傾銷及反傾銷、政府補貼及技術性貿 易障礙等)及對外資企業的市場開放程度與市場進入規範,更是影響 國內外貨品相對競爭地位與能力的因素。相對地,海外投資者對該等 因素的看法與預測,也將影響其對投資績效與風險的評估,進而影響 其繼續進行投資或減少投資規模等行為選擇。 對從事大陸投資的台商而言,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無疑是未 來影響大陸投資行為與績效的最重要因素,在各項雙邊談判之關稅與 非關稅減讓表、服務業承諾表、協議與工作小組報告、入會議定書之 承諾及外貿與外資政策、法規與措施的調整,除將造成企業在大陸市 場經營遊戲規則的改變外,也將影響企業經營成本和所面對市場競爭 者的多寡,因此掌握兩岸加入 WTO 後的大陸外資政策的變化、市場開 放趨勢與其所衍生的機會與挑戰,是台商大陸投資活動的重要課題。貳、大陸外資政策的演變
自從 1979 年鄧小平提出「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大陸經濟與市場 的快速成長,已引起全球企業的關注,也使大陸成為亞太地區主要資 金流入國。世界銀行(World Bank)認為,貿易、外國直接投資以及國內高儲蓄率三者間的互動已經成為大陸經濟快速成長的一個關鍵因 素。1 事實上,至 2000 年 3 月底,大陸共批准外商投資合同 6,245.8 億 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 3,131.4 億美元(如表一),外資企業僱用就 業人數超過 1,800 萬人,外人投資已成為大陸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 就大陸外資政策的發展而言,外資政策演變與市場開放進程是隨 其國內經 濟、經濟體 制改革與產 業發展需求 而調整的,其 中除了 「1979 年改革開放政策」外,「 1992 年鄧小平南巡」和「1997 年亞 洲金融風暴」,均對大陸外資政策的發展帶來影響,以下依據該等關 鍵事件,分階段說明大陸外資政策的演變。
一、1979 至 1991 年
以吸引外資為主的外資政策,是大陸改革開放的主軸。1978 年 12 月中共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鄧小平提出「對內搞活、對外開 放」的經濟建設方針時,即要求徹底拋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觀點, 並強調利用外資是大陸對外經濟關係上亟待解決的問題。1979 年 6 月 大陸「國務院」於「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所提工作報告 中更明列「繼續做好技術引進工作,積極利用國外資金,努力擴大出 口」方針,同年 7 月該會議更審議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並於同 年 8 月頒佈實施,2該法是大陸第一部涉外經濟法律。此外,為適應改 革開放和吸收外資工作發展的需要,「全國人大」於 1986 和 1988 年 先後頒布《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三項吸收外 資的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所通過的相關實施細則和World Bank , China 2020:development challenges in the new century (Washington, D.C:World Bank,1997), The World Bank.
葉佐錟,〈大陸改革開放背景之研析〉,《共黨問題研究》,第 18 卷第 5 期,頁 29-42。
辦法,除為外商投資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外,也提供行政部門相當大 的裁量權。 為了吸收外資,大陸在稅務方面「內外有別」。例如: 在流通 稅領域,外資企業可享受退回因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使稅 負超出原有工商統一稅與特別消費稅的部份,「內地」企業則無此待 遇; 在關稅方面,外資企業可依法免稅進口生產設備、零部件及為 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及包裝物料等 (1996 年一度取消,1998 年又重新執行); 外商投資者和外來技術 人員可以免稅進口一定數量的生活用品; 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建設 用地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政府採取土地 批租的形式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 經濟特區與沿海開放 城市的開發區亦對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給予相當高的優惠。如果是 涉及教育、文化、科學技術、醫療衛生、公共設施的直接投資項目則 可享受更多的優惠待遇,出口導向和技術先進的投資項目也可獲得較 其他項目更多的優惠; 外商還享有進出口及經營自主權和外匯管理 上的優惠待遇。3此種「內外有別」策略使大陸境內的國有企業和個人 處於相對不利的競爭地位,也為虧損的國有企業提供了經營不善的藉 口。 在外資產業政策方面,為解決加工產業生產能力過大,農業、能 源、原材料和交通運輸等基礎產業生產能力不足等問題,1989 年 3 月 「國務院」頒布「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要求「根據產業 發展序列的要求,按照資金來源的不同,結合各產業的特點,制定吸 收外國投資序列表,以引導外資流向。要嚴格限制向長線產業及某些 非生產領域投資。」4該決定除列出「產業發展序列」外,並未特別針 對外商列舉鼓勵投資與限制投資項目。 香港貿易發展局,〈中國現行外資政策與世貿協議的牴觸〉,《中國商情快 訊特刊》,2000 年 7 月。
至於開放外資的地區,則是從東南沿海地區開始。1980 年 8 月 26 日,「全國人大」批准公布「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為經濟特區的 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1981 年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的 廈門特區先後正式成立,施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管理體制。1984 年進 一步開放了 14 個沿海城市,允許在這些城市建立經濟開發區。1985 年 決定將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地區開闢為沿海經濟開放區, 1990 年又建立了海南經濟特區並開發上海浦東。90 年代以來,大陸政 府將開放的重點放到了東南沿海以外的其他地區。1992 年開放東北、 華北、西北和西南之 13 個沿邊市、鎮。繼而開放了 5 個長江沿岸城市 和 7 個邊境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以及 11 個內陸地區省會(首府)城 市,使得地區開放政策逐漸向內陸延伸。
二、1992 至 1997 年
1992 年初,鄧小平到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視察,並發表 「南巡講話」,提出進一步加速改革開放的決策與措施。其後,在同 年 10 月召開的「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巿場經濟」路線,並強調 「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更多更好地利用國外資金、資源、技術和管 理經驗」,以促進大陸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深化。特別是在大陸對外開 放已形成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內陸地區省會 城市、長江沿岸城市及邊境城市等不同開放層次、不同開放功能的格 局之後,大陸更提出許多擴大吸引外商投資的措施: (一)放寬外商投資領域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對大陸的直接投資主要集中在工業部門,對 農業、服務業的投資比重偏低,1979 至 1990 年外商協議投資金額中, 工業的比重為 60.3%,農業的比重只有 2.9%,服務業的比重則為 36.8 %。 「國務院」,《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1989 年 3 月 15 日。為加速第三產業吸引外資,大陸自 1992 年起大幅放寬外商投資領 域的限制,如放寬外商試點投資商業、外貿、金融、保險、航空、律 表一 大陸外商直接投資概況 單位:億美元;% 年份 協議金額 實際投資金額 金額 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1979-1983 77.4 - 18 -1984 26.5 - 12.6 -1985 59.3 123.8 16.6 31.7 1986 28.3 -52.3 18.7 12.7 1987 37.1 31.1 23.1 23.5 1988 53 42.9 31.9 38.1 1989 56 5.7 33.9 6.3 1990 66 17.9 34.9 2.9 1991 120 81.8 43.7 25.2 鄧 小 平 南 巡 前 523.6 - 233.4 -1992 581.2 384.3 110.1 151.9 1993 1114.4 91.7 275.2 150 1994 826.8 -25.8 337.7 22.7 1995 912.8 10.4 375.2 11.1 1996 732.8 -19.7 417.3 11.2 1997 510.0 -30.4 452.6 8.5 1998 521.0 2.2 454.6 0.4 1999 412.4 -20.8 403.9 -11.2 2000(1-3) 110.8 71.4 總計 6245.8 3131.4 資料來源:中共「國家統計局」,各年度之《中國統計年鑑》。
師、會計等,並逐步開放和擴大外商投資土地開發、房地產、賓館、 飯店、信息諮詢等第三產業。 l996 年 9 月 30 日,大陸「外經貿部」公布「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 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使外商得以經核准後,在上海市和深圳 經濟特區與大陸有外貿經營權企業合資設立外貿公司,以及 1996 年底 大陸在上海開放外資經營人民幣業務限制的試點,更是外貿與金融市 場逐步開放的起點。 (二)進一步開放大陸市場 對於確實能引進先進科學技術,新興工業和資本、技術密集型項 目,能替代進口的項目及大型的生產性項目和重化工業等對外商開放 國內市場,甚至允許全數內銷。 (三)逐漸重視國民待遇 在擴大開放之餘,大陸外資政策自 1994 年起也出現一些調整,由 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優惠政策導向轉變為開放國內市場導向,對外商 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轉向國民待遇。1994 年進行全面稅制改革, 統一內外流轉稅制及個人所得稅制,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採用統一 的稅制。 (四)確立外資的產業政策方向 為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發揮市場在國家宏觀 調控下對資源配置的作用,大陸於 1994 年頒布「90 年代國家產業政策 綱要」,確立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加強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礎建 設,確定了機械、電子、石油化工、汽車和建築業為五大支柱產業, 推動產業結構高級化為產業發展核心。 雖然該綱要只規定「擴大利用外資的規模和領域﹐鼓勵外商直接 投資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的外資產業政策方向,但 1995 年 6 月,大 陸當局頒布「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 錄」,將產業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禁止四大類,引導外資進 入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國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中
低檔住宅項目,鼓勵外商向中西部地區投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 勵、允許、限制與禁止四大類,對不同類別的投資項目有不同的待遇 和政策,這是大陸第一次以法規形式將吸引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公諸 於世,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其目的在於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業 政策引導。
三、1997 年中以來
在亞洲金融危機與全球經濟衰退的壓力下,雖然大陸並未遭到立 即而直接的衝擊,且維持人民幣匯率穩定,但自 1997 年下半年起經歷 了前所未有的國內外環境的嚴峻挑戰,對此大陸除了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降低進口關稅、陸續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外,也採取許多 鼓勵措施,以扭轉外資衰退的現象: (一)修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1997 年 12 月,大陸當局修正公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相關 條文,並配套頒佈「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生效 時間也是 1998 年1月1日。根據這兩份文件的精神,外商投資產業若 屬於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 「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均免徵關 稅和進口環節稅。顯然,新的規定特別強調產業政策,並鼓勵外商多 投資於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創新。5 (二)下放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大陸自 1999 年 9 月起, 擴大 部分 外 商投 資項 目的 審批 權限 ,「 外商 投資 產業 指導 目 錄」 (1997 年修訂版)中不需要「中央」綜合平衡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下放審批權限,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自行審批。唯 高長,〈大陸內外經營環境變遷對其吸引外資之影響〉,《大陸經濟發展研 討會》,1999 年 5 月 28 日。對於鼓勵類中需要「中央」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以及允許類、限 制類外商投資項目仍按原有程序審批。 (三)利用外商投資國有企業資產重組 在跨國購併已經成為全球海外直接投資的主流趨勢下,加上大陸 發現外商直接投資中,約有一半涉及合併與收購,因此推動國有大型 企業與跨國公司合作,推進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向外商出售或租 賃,便成為大陸推動國企改革的重要策略。1999 年 12 月大陸「國家經 貿委」提 出〈關于國 有企業利用 外商投資進 行資產重組的 暫行規 定〉,規定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 性報告,應按以下權限和程序審核﹕ 總投資在 1 億美元(含 1 億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有 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報「國家經貿 委」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總投資在 1 億美元以下、3,000 萬美元(含 3,000 萬美元)以上 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 市經貿委初審後,報「國家經貿委」審核。 總投資在 3,000 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審核,同時抄報「國家經貿 委」備案,其權限不得下放。同時,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 門地區投資者的投資進行資產重組者,適用本規定。 (四)鼓勵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 雖然大陸早在 1995 年 3 月即已制訂鼓勵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的措 施,給予中西部地區與沿海地區在引進外資方面同樣的優惠政策,同 時下放一部份引進外資項目的審批權限,提供外商減免稅收或減徵出 口增值稅等優惠,希望逐步縮小中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差 距,但外商投資集中在東南沿海開放省市的現象並未改變。對此,大 陸除了於 2000 年 6 月將西部地區的西安、成都、昆明、貴陽及中部地 區的合肥、鄭州、長沙升為國家級開發區外,也對外資推出六項優惠
政策: 對外商到大陸中西部投資的領域和股權限制將進一步放寬。例 如允許外商投資零售商業的範圍,正在擴大到所有的中西部省會城 市,今後電信、保險等行業也將有序地逐步開放。 鼓勵中西部地區用多種方式引入外資。除了傳統的舉辦合資、 合作、獨資企業,對於 BOT 方式、項目融資方式、轉讓項目經營權方 式以及證券融資方式,都將積極予以試點和推進。 於中西部地區利用外資的項目,在繼續鼓勵其擴大出口的同 時,對於技術水平高、國內市場確有需求的企業,會放寬甚至取消其 產品內銷的限制。 在產業引導上鼓勵中西部地區有效利用外資。「國務院」已批 准「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外商投資目錄」,明確對於中西部地區吸引 外資的重點產業,外商投資其中的 255 項優勢產業可享受免稅等相關 的優惠政策。其中,大陸中西部地區 20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勢產 業,是以農牧業產品深加工及發展旅遊、植樹、造林、開發礦產資 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型電子元器件開發製造等領域為重點,鼓 勵外商投資。 在資金方面加大對中西部利用外資的支持力度。例如政府借入 的海外優惠貸款用於中西部地區的比例,將從過去的 60%逐步提高到 70%左右;對外商投資於中西部地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大陸 金融機構將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例如對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 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中西部地區外資項目,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 15%徵收企業所得稅,被確認為產品 出口型企業且當年產品出口達 70%以上的,可以減按 10%徵收企業所 得稅。 (五)調整設立中外合資外貿公司條件 為落實「千方百計擴大出口」政策,大陸自 1999 年起擴大設立中
外合資外貿公司的區域範圍,預計由原來的上海浦東和深圳,擴大到 北京、天津、重慶、武漢、鄭州、蘭州、汕頭、廈門和珠海等沿海城 市和中西部的部分中心城市,並調整設立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有關條 件。 (六)加工貿易管理與出口加工區 為抑制加工貿易走私給各行業及大陸市場造成的不良影響,大陸 「國務院」於 1999 年 4 月 5 日以「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 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務院」第三十五號文件),希望加強 對加工貿易商品的審批管理、完善保證金台賬制度、改進海關監管, 雖然有關部門亦提出多項文件解釋,但卻引發從事加工貿易的台、外 商極大反彈,特別是除少數A類企業不受影響外,對 B、C類企業從事 加工貿易,以及所有企業進口限制類敏感商品實行需要繳納銀行保証 金的「實轉」制度,使得多數以加工出口為主要業務的台、外商(可 能佔 95%以上),受到程序繁複與資金積壓的困擾,而在尋求大陸國 產原料代替進口(聚酯切片、長絲、短絲、PP 棉、鋼材等)時,又面 臨原料品質和價格難以滿足外商需求的情況。 為改革加工貿易的監管模式,遏制走私,大陸於 2000 年 6 月 21 日 宣布大連、天津、北京天竺、煙台、威海、江蘇昆山、蘇州、上海松 江、杭州、廈門杏林、深圳、廣州、武漢、成都、吉林琿春等 15 個出 口加工區已獲「國務院」批准設立首批出口加工區試點,其具體做法 包括: 海關對加工區採取全封閉、卡口式 24 小時監管制度。卡口分別 設立貨物和人員進、出通道; 海關對加工區企業採用計算機管理的模式,海關與區內企業應 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的傳輸和辦理通關手續;加工區海關與口 岸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 對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 制度,取消「登記手冊」,海關改用電子帳簿管理,實行半年一次的
總量扣減核銷制度; 對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物「備案制」管理,貨物 進(出)口時,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出口)貨物 報關單」,做貨物進(出)口申報; 加工區與口岸、加工區與加工區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採 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區主管海關報關,並在 卡口查驗、放行。該政策主要是希望將加工貿易集中規範管理,解決 長期以來對加工貿易企業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和監管手續繁雜等問題, 唯透過電腦聯網和手續簡化,希望能達到「一次申報、一次審單、一 次查驗」的通關要求。
參、加入 WTO 對大陸外資政策的影響
一、WTO 對外資政策的相關規範
雖然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商品多邊貿易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 GATS)、與貿 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貿易政策 檢討機制、多邊貿易協定等協議或機制為主,而未直接針對投資保 障、投資自由化或投資爭端解決等與外人投資政策有關之事項,達成 相關協議 。但商品多 邊貿易協定 中的《與貿 易有關之投資 措施》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簡稱 TRIMs), 要求各會員不得採行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3 條(國民待遇)及第 11 條(禁止數量限制)規定之投資措施,前者如自製率要求、貿易平衡 要求;後者如外匯管制或外匯平衡、外銷比例限制問題。各會員須對 所有不符合與貿易有關之投資協定之措施,盡通知之義務,已開發國 家須在二年內,開發中國家須在五年內,低度開發國家須在七年內取 消上述不符措施。 同時,由於 GATS 規範的服務業貿易方式中,有關「商業據點呈現」(會員之服務業者在其他會員境內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提供服 務),係指所有型態之商業或專業之營業所,包括為提供服務而在會 員境內設立、收購或經營之法人,或新設立或經營之分公司或代表 處,對此會員原則上應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各有關法規應符合透明 化及公平性之要求(惟如屬區域性經濟整合協定或基於公共道德或國 防安全則可排除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適用,也允許會員對最惠國待遇原 則要求豁免或採取保留措施,各類豁免每五年應檢討乙次且一般限用 十年)。至於「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原則」,則列為特別承諾, 透過會員提出載明其對各類服務業在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方面之限制 或條件之「承諾表」與談判之方式,達成逐步自由化。
二、加入 WTO 對大陸外資政策的挑戰
(一)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有關規定 自製率要求:依《外資企業法》第 15 條規定,外資企業在批准 的經營範圍內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在「中 國」購買時即應當在「中國」購買。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法》 第 9 條和其施行細則第 57 條,亦有類似規定,且將應儘先在「中國」 採購之範圍,擴大至機器設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此 外,為使汽車工業到 2010 年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汽車工業產 業政策」第 31 條以「合資企業在選用零部件時,國產零部件應同等優 先」為建立條件之一,第 44 條規定「國家根據汽車工業產品的國產化 率,制定進口關稅的優惠稅率。」6均違反 TRIMS 規定,加入 WTO 後 勢必須回歸國民待遇原則。 貿易平衡要求:如「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出口合同,企業自用的一些產品或零組件,不 「國務院」,《國務院關於印發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的通知》,1994 年 3 月 12 日。再報請審批,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企業合同或進出 口合同驗放。雖未明白要求進出口數額與數量須相等,但以履行出口 國國內產品,作為享受進口和免稅放行之前提,即屬「貿易平衡」要 求。 (二)違反消除數量限制原則之規定 外匯管制或外匯平衡:雖然大陸未明定將企業外匯使用權限於 進口與當地生產相當之產品,但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收入,都必須存入開戶銀行 的外匯存款帳戶,一切外匯支出亦必須由外匯存款帳戶支付,以及第 75 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外匯收支一般應保持平衡等規定可知,將對外商 進口形成限制。 外銷比例限制問題: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雖未明確要 求外銷比例,但其實施細則第 14 條有關合營企業合同中要求應包括 「產品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銷售的比例」,加上《外商投資企業和 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 75 條規定,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在免 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產值 70 % 以上的,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凡此規定,實際上均具有提高外商 投資企業外銷比例的作用。 (三)違反透明化原則之作法 雖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 3 條明訂允許合營企業設立的主要 行業,第 4 條和第 5 條分別規定批准要求和不予批准原則,但因規定過 於粗糙,外商無法得知限制項目為何?而且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 程的審批原則和要點不公開,缺乏透明化。此外,大陸對特區、沿海 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與內地舉辦的外商投資項目實施之 10 %至 30 %差別的所得稅率和不同的海關關稅規定,甚至某些地區地方政府 採取優於其他地方之優惠措施,造成外資政策在大陸內部的不統一, 也違反了透明化原則。 (四)服務業市場開放問題
自 90 年代以來,大陸已在金融、保險、外貿、商業、會計、運輸 服務、醫療、旅遊服務等服務行業允許外商投資經營,若干行業的開 放也由沿海試點城市擴大至內地省市。到 1998 年 6 月底,外商在華設 立的工農業性外資金融機構共 178 家,其中外資銀行分行 146 家;當 地註冊銀行 13 家;外資財務公司 7 家;外資保險公司 11 家;中外合資 投資銀行 1 家。批准 4 家中外合資外資公司和 19 家外商投資商業零售 企業。7 對外國企業而言,大陸服務業市場開放仍存在許多限制,如僅允 許合資投資型態、限制服務業經營地區(如限於開放之城市)、限制 外國服務業供應商數量(如限制各城市設立公司和辦事處之數量)、 外國服務業者所有權限制(如限制外國服務業者股權之比例)以及申 請設立之最低資本要求。8 即使如此,由於服務業市場開放係決定於會員提出之「承諾表」 與雙邊談判結果,因此服務業市場之開放幅度,仍決定於大陸入會服 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肆、大陸加入 WTO 對台商投資環境的影響
一、對投資規範的影響
雖然大陸是以開發中國家身份加入 WTO,原本依 TRIMs 得享有 五年的調適期,俾於將各項違反 TRIMs 規定項目,逐步撤除。但依據 「中」美雙邊協議,大陸在入會議定書中承諾入會後,將遵從 TRI-Ms,沒有任何開發中國家調適期,9亦即大陸在入會後將消除《外資APEC, INDIVIDUAL ACTION PLA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uly, 1999。
蔡宏明,〈WTO 架構下我國對大陸經貿政策的調適〉,《世界貿易組織 (W TO) 下兩岸經貿關係研討會論文》,台灣經濟學會與中華經濟研究院合 辦,2000 年 3 月 28 日。
法》關於外資企業所需原材料、配件等物資應優先在大陸購買和外資 企業內銷產品數額限制,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 《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當年出口產值達 企業產值 70 %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可享受的減免稅優惠,也必須取 消。同時,若干具有地方保護主義和地區封鎖的地方性規章、文件或 規定,違反 WTO 透明化原則,也必須調整。 此外,大陸承諾在加入 WTO 後,有關汽車、電子、機械、和營建 業等支柱產業之政策,將遵守 WTO 相關規定,有助於確保外商在大陸 的商業活動受到公平對待。
二、對市場開放趨勢的影響
加入 WTO 後,大陸將加快推進能源、交通、通訊、環保等領域的 對外開放步伐,同時進一步開放金融、保險、旅遊、商貿等服務領 域,有利於外商進入大陸市場。 然而,大陸市場開放並非「一步到位」,而需視在各領域市場開 放的承諾,如表二之服務業開放時間表可知,大陸加入 WTO 後市場開 放大多在經營範圍、開放時間或外資比例上採漸進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大陸的市場開放承諾未明列市場進入條件, 但由大陸對內銷和服務業市場開放,一向採取審慎開放與管理原則, 並以特定法規或辦法,對外商進入設定一定的資格條件。因此,除非 現行規範與入會承諾明顯牴觸,否則入會後相關市場開放仍將受進入 資格條件的限制。例如,1999 年 6 月 17 日國務院批准《外商投資商業 企業試點辦法》將開放地區由原來的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 連、青島 6 個城市和 5 個經濟特區,擴大允許北京、上海、天津、重 慶、廣州、瀋陽、鄭州、武漢、蘭州、成都等經濟中心城市、商貿中USTR, 1999, U.S.-CHINA SIGN BILATERAL AGRICULTURE AGREEMENT, Press Releases 99-36, April 10, 1999。
心城市可增設 1 至 2 家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但仍規定外國合營者 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 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通過擬 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動中國大陸產品出口。 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 三年年均商品銷售額應在 20 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 2 億 美元以上。 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 三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 25 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 3 億 美元以上。 在金融業開放方面,大陸在 2005 年 1 月全面外國銀行取消地域限 制之前,大陸仍將依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2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4 年);《中華人民共 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 年);《中外合資投資銀 行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5 年)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金融機 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1996 年),對銀行業開放採 漸進開放政策(詳如表三之銀行業進入市場的條件)。此種市場開放 趨勢將使大陸內銷和服務業市場開放初期,傾向於選擇國際知名、具 有較強實力、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技術的跨國企業,對中小企業較 為不利。 當然,在大陸對台商採取「同等開放、適當放寬」的政策下,台 商仍有進入的機會,例如對於銀行業,中國人民銀行於 1994 年發布 《關於台資在大陸辦銀行與監管問題的通知》,對於台資機構的總資 產規定,比一般外資機構寬鬆,申辦銀行的台資財團須符合: 在大 陸投資總額已達 1 億美元以上,或是已簽訂 10 億美元以上的投資項 目; 擁有雄厚資本實力、良好市場信譽、近三年連續盈利,均可以 透過第三地區申請設立資本額 5,000 萬美元以上、實收資本金 3,000 萬
美元以上的銀行,10此規定將使台商適用較低之門檻,免除必須先設立 辦事處滿一定期限的限制。 表二 大陸服務業開放時間表 最新承諾 外貿經營權 將在三年內逐步向外資企業授與外貿經營權。 批發服務業 零售服務 (不包括煙草) 2005 年 1 月之前,合資企業可分銷化肥、石油產品及原油; 最遲於 2003 年 1 月之前,可分銷書籍、報章、雜誌、藥品、 殺蟲劑及塑料薄膜;最遲於 2001 年 1 月,可分銷所有其他進 口及國內製造的產品。於 2002 年 1 月之前,允許外方在合資 企業佔大多數股權;屆時取消地域或數量限制。 於 2003 年 1 月之前,取消企業股權及形式的限制。 在「入會」後,外商投資企業可分銷在大陸製造的產品及提 供其他相應服務。 外資服務供應商可為其分銷的產品提供全面性相應服務,包 括售後服務在內。 入會後,合資企業允許在 5 個經濟特區以及北京、上海、天 津、廣州、大連、青島、鄭州及武漢設立。 在北京及上海,允許設立不超過 4 家合資企業。在其他地 方,允許設立不超過兩家合資企業。 在北京,兩家合資企業可在市內開設分店。 2002 年 1 月之前,允許外方在合資企業擁有控股權。屆時, 允許在所有省會城市、重慶及寧波設立合資企業。 2003 年 1 月之前,取消所有地域、數量、企業股權及形式的 限制。不過,面積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的百貨店及分店在 30 家以上的連鎖店,仍只限外方擁有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經 營。 《中央通訊社》,1996 年 1 月 9 日。
2001 年 1 月之前,可零售所有產品(不包括書籍、報章、雜 誌);2003 年 1 月之前,可零售藥品、殺蟲劑、石油產品; 於 2005 年 1 月之前,可零售化肥。 傳銷 2003 年 1 月之前,取消限制(投資經營或國民待遇)。 鐵路及公路運輸 入會後,只可設立外方佔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經營業 務。 2001 年 1 月之前,公路運輸允許外方持有控股權,於 2002 年 1 月之前,鐵路運輸允許外商持有控股權。 2003 年 1 月之前,公路運輸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而於 2006 年 1 月之前,鐵路運輸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 倉儲 入會後,只可設立外方佔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經營業 務。 2001 年 1 月之前,允許外方持有控股權。 2003 年 1 月之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 貨運代理 飛機維修 速遞服務 2001 年 1 月之前,合資企業允許外方持有控股權。 2004 年 1 月之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附屬公司。 合資企業在開業一年後可設立分支機構(每家分支機構需增加 註冊資本 12 萬美元)。 外資貨運代理公司在首家合資企業開業五年後,可設立第 2 家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須由中方持有控股權或佔支配地位。 視經濟需要測試確定是否發出許可證。 與國內企業不同,合資企業有義務在國際市場上營運。 包括陸上國際速遞服務。 2001 年 1 月之前,合資企業允許外方佔大多數股權。2004 年 1 月之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附屬公司。
銀行 2005 年 1 月之前,取消所有地域及客戶對象限制。 只會根據審慎標準發出許可證。 (雖然沒有明確訂明,但協議顯示,在「入會」後,所有能 符合審慎標準的外資銀行均可經營人民幣業務,不過在地 域及客戶對象方面仍受到限制。) 2005 年 1 月之前,取消現時所有限制外資銀行擁有權、經 營及法定形式,包括分支機構及許可證在內的非審慎措 施。 一旦國內銀行獲准開辦金融租賃業務,外資銀行亦可經 營。 入會後,非銀行的財務公司可提供汽車融資服務。 入會後,取消外幣業務的地域限制。 入會後,外資銀行可向本地企業及居民個人提供外幣業 務。 人民幣業務 入會後,僅限在上海、深圳、大連、天津經營人民幣業 務;於 2001 年 1 月之前,擴展至廣州、青島、南京、武 漢;於 2002 年 1 月之前,擴展至濟南、福州、成都、重 慶;於 2003 年 1 月之前,擴展至昆明、珠海、北京、廈 門;於 2004 年 1 月之前,擴展至汕頭、寧波、瀋陽、西 安。2005 年 1 月之前,取消地域限制。 2002 年 1 月之前,可向本地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 2005 年 1 月之前,可向本地居民個人提供人民幣業務。 保險 根據審慎標準發出許可證。外資保險公司須在世界貿易組 織成員國經營三十年以上,在大陸設立代表處二年以上及 全球總資產在 50 億美元以上,方可申領許可證。 2002 年 1 月前,外資保險公司可在北京、成都、大連、重 慶、深圳、福州、蘇州、廈門、寧波、瀋陽、武漢及天津 提供服務。2003 年 1 月之前,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外資保 險公司可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入會後,外資保險公司可提供總保單及大規模商業風險保 險,而且沒有地域限制。
入會後,外資保險公司可提供境外企業保險、外商投資企 業財產保險、相關責任保險及信用保險。 外資保險公司可為外國及本地客戶提供全面性非人壽保險 服務。 入會後,允許外資非人壽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或外方持 股 51%的合資企業。2002 年 1 月之前,允許設立外資獨資 企業。 入會後,外資保險公司可為外國及本地客戶提供個人保 單。2004 年 1 月之前,外資保險公司可為外國及本地客戶 提供醫療保險。2005 年 1 月之前,外資保險公司可為外國 及本地客戶提供團體、退休金/年金保險。入會後,允許外 資人壽保險公司自行選擇夥伴,設立外方持股 51%的合資 企業。 證券及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 2003 年 1 月之前,外資證券商可設立合資企業(持股不得超 過三分之一),不必通過大陸中介機構,從事包銷 A 股,包 銷及買賣 B 股、H 股以及政府和企業債券等業務。 入會後,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但外方持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於 2003 年 1 月之前,持股可 增至 49%。 法律專業服務 會計 2001 年 1 月之前,取消所有地域及數量限制。外資律師事務 所代表應為世貿成員國的執業律師,並在大陸以外地區連續 執業不少於三年。首席代表應為合夥人或同等資格。 所有代表每年須在大陸居住不少於六個月。 代表處不得聘請大陸註冊律師。 只允許大陸當局發出執照的註冊會計師設立合夥制或公司制 會計師事務所。外資會計師事務所可與大陸同業建立成員所 關係,並與其他世貿成員國的成員所訂立合約協議。 外國人若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可享受國民待遇, 即可以設立合夥制或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
廣告 視聽 現有合資會計師事務所並不僅限於獲大陸當局發出執照的註 冊會計師。 2002 年 1 月之前,允許外方在合資企業持有控股權。2004 年 1 月之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附屬公司。 在利潤分成的原則下,每年進口 20 部外國電影;可設立合資 企業,分銷視聽產品(不包括電影);允許外商設立佔少數股 權的合資企業,在大陸興建電影院。 酒店 旅行社 在「入會」後,允許外方持有控股權。於 2003 年底之前, 允許設立外資獨資酒店,對市場准入不予限制。 允許在國家指定的旅遊度假區,以及北京、上海、廣州和西 安經營業務;2003 年 1 月之前,允許外方持有控股權。於 2005 年 1 月之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2005 年底之前, 取消開設分支機構的限制。 資料來源:整理自〈大陸入會,誰會得益〉,《大陸商情快訊特刊》,2000 年 4 月
表三 外資進入銀行市場的條件 獨資外資銀行 或金融公司 外商銀行設立 分行 合資銀行與合 資金融公司 中外合資投資 銀行機構 代表處經驗 至少在二年以 上 至少在二年以 上 已設立代表處 三十年以上經 驗、已設立代 表處 前一年資產總 額(或資本) 不 得 少 於 100 億美元 不 得 少 於 200 億美元 不 得 低 於 100 億美元 資本基金不得 低於 2 億美元 其他 進行嚴格金融 監管 進行嚴格金融 監管 進行嚴格金融 監管 母國有完整的 金融與證券監 督與管理制度 資料來源:整理自 APEC,INDIVIDUAL ACTION PLA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uly, 1999
三、對大陸產業結構的影響
大陸目前仍處於以工業(製造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型態,1998 年 工業的比重達 42.1 %,而服務業的比重則為 32.9 %。就工業發展而 言,1990 年代以來,初級產品和非針織類服飾等產品出口逐漸衰退 (1998 年衰退 7.9 %),相對地電機設備及其零件,以及機械用具及 其零件出口大幅增加,1998 年這兩類電機電子產品出口總額占大陸出 口總額比重已達 23.8 %,成為帶動出口成長的主力產業。特別是高新 科技產品已經成為大陸擴大出口的關鍵。 據大陸海關統計,1998 年大陸高新技術產品(按美國商業協會提 供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出口達 112.8 億美元,比 97 年同期增長 18.1%。1999 年大陸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247 億美元,佔外貿出口的比 重已達 13 %,成長 21%。其中,高新技術相對集中的機電、音像設 備、航空器、光學儀器、醫療儀器等產品的出口成長迅速,加入資訊 科技產品關稅由目前平均的 13.3%,到 2005 年降為零對零關稅,將有助於大陸資訊科技原料、零組件和機器設備進口成本的降低,進而增 強其競爭力,使資訊科技佔大陸製造業的比例上升。 特別是隨著通信資費調低,政府上網工程實施與網路快速發展, 推動大陸通訊與電腦市場發展,不但行動電話、個人電腦性能的提升 與國外同步,筆記型電腦產銷快速增長,資訊軟體與服務業快速成長 (佔資訊科技業比例達 22 %),同時也帶動 IC 產品和電子元件的需 求。由於 IC 產業發展無法滿足市場需求(1999 年進口 55 億美元), 將增加外商投入大陸 IC 和電子元件產業的誘因。 就服務業發展而言,由於大陸加入 WTO 後,將擴大電信、銀行、 保險、證券等服務業的開放,此發展趨勢,將使服務業佔大陸經濟的 比重提高,也有利於大陸引進外國先進的技術設備及管理人才。特別 是一方面由於外商進入大陸服務業市場之股權限制(如外商投資電信 服務業持股的上限,在所有通信服務業為 49 %;加值服務項目和傳呼 服務可達 50 %;基礎電信外資持股最高可達 49 %);另一方面外商 進入市場之當地化策略,將使大陸出現眾多的中外合資的電信、銀 行、保險、證券公司。 此外,外貿經營權與商業領域(包括批發、零售、保養維護、及 運輸等)的開放,也將使大陸製造業進行商品流通上的整合。
四、對大陸外資產業政策的影響
由於加入 WTO 對大陸經濟結構的影響,大陸在加入 WTO 後,將 吸引外資的產業重心由生產型向服務業轉移,2000 年以來大陸已將外 商投資設立外資銀行和商業零售企業的試點擴大到中西部地區,開始 允許設立外資電信企業和旅行社,並放寬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 限制。 對於製造業的租稅獎勵措施,則將在調整內外資企業間的稅收政 策差異,消除超國民待遇的趨勢下,朝向針對有利於科技產業發展的 「策略性產業和功能性活動」,提供優惠,以抵消貿易自由化對這些產業的不利衝擊,促進產業升級。例如,1999 年 7 月底,大陸「科學 技術部」和「外經貿部」於聯合發出「科技興貿行動計劃」,推動高 新技術產品出口的政策,將所有高新技術產業列入鼓勵投資類項目, 以吸引外資;鼓勵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吸引跨國公司設立研發 中心,制訂鼓勵外國跨國公司投資於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將所有高 新技術產業列入鼓勵類高新技術產業之中,進口硬件設備和軟件技術 享受免關稅和增值稅待遇。 同時,大陸「國務院」於 2000 年 7 月推出「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 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鼓勵境內外企業設立合資和獨資的集成 電路生產企業,在 2010 年前銷售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 17%的法定 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 6%的部分即徵即退,由企業用於研 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和擴大再生產。對於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人民幣或 集成電路線寬小於 0.25 微米的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 耗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並且允許將準備用於在大陸境內 再投資的稅後利潤,以外幣方式存入專用帳戶,以規避匯率風險。11 此外,大陸也鼓勵外資企業技術開發,對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 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 件,可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外國企業向大陸境內轉讓技術, 可以免徵營業稅,經批准,可免徵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 發費比上年成長 10%以上的﹐經批准後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 額的 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12此一「產業政策傾斜」的政 策導向將使外商除非投資於高新技術產業,否則難以獲得租稅優惠, 至於投資於勞力密集產業的外商,除非是投資於中西部地區,否則難 以獲得租稅獎勵。 《工商時報》,2000 年 7 月 11 日。
五、對市場消費結構的影響
大陸加入 WTO 後能否帶動消費熱潮,值得觀察。整體而言,依據 大陸「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大陸到 2005 年全部完成各項承 諾後,至 2005 年 GDP 將提高 1.5 %,但對消費之帶動效果卻只有 0.52 %,顯示由於加入 WTO 將給大陸經濟帶來產業結構調整壓力,衝擊農 業及不具 競爭力的產 業或國有企 業,導致失 業人口增加( 估計從 1998~2010 年間大約有 960 萬農業勞動力須轉移到其他部門,汽車工 業將減少 49.8 萬人,機械及儀器業將減少 58.2 萬人),不但使許多大 陸民眾擔心失業而增加儲蓄,也將限制其消費潛力,這是台商不可忽 略的。 當然,加入 WTO 對大陸城鎮居民消費也帶來影響,由於大陸經濟 發展已改變了民眾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以往所謂的「家中三寶」 (彩色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在城市地區的普及率已分別達 90 %、89%及 66%,消費者更嚮往科技產品、高檔耐用消費品,也是原 來不敢想像能夠擁有的產品。 根據北京大視野市場調查公司 1999 年之調查顯示,在有購物意向 的消費者中,有 55%打算在半年內購買彩電、空調等家電﹔其次是住 房﹔第三位是電腦,此外購買家具、汽車、進行裝修、旅遊、保險等 也是消費者認為比較重要的消費計劃,顯示隨著大陸住房改革的進 行,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將房屋列入了購物計劃,而在知識爆炸的年 代,電腦亦成為家庭跟上時代的象徵。展望未來,加入 WTO 所帶來的 進口產品價格下降,勢必將帶動相關產品的需求。同時,隨著消費者 選擇多樣化,商品質量、價格和售後服務,將成為市場競爭的關鍵。伍、大陸加入 WTO 後,台商的市場機會與挑戰
一、台商的市場機會
(一)經營環境透明化 整體而言,大陸加入 WTO 後,貿易體制法制化將減少其經營環境 的不確定性,進而增加台灣中大型企業之投資誘因,特別是若引發跨 國企業進軍大陸市場之趨勢,則將使台商在爭取大陸市場機會的動機 下增加投資。同時,大陸貿易法規趨向統一及透明化,有助於減少台 商從事進出口貿易所需的非營運成本。 (二)有利加工出口 對從事加工出口業務的台商而言,除了關稅減讓和消除非關稅障 礙,有助於降低台商原料與機器設備取得成本外,取得美國正常貿易 關係之優惠關稅待遇,以及紡織品配額限制的逐漸撤換,也有助於大 陸具有國際競爭力與價格競爭優勢的紡織工業、玩具、風扇、皮革、 鞋類、自行車等輕工業、造船工業等產業之出口,對經營相關產品之 台商,極為有利。 (三)有利電子資訊產品出口 大陸加入 WTO 後,資訊科技產業的快速發展,將增加對半導體和 其他電子元件的需求,將增加台商與國際大廠和大陸大廠間合作和元 件供應合作之空間。同時,由於近年來大陸投資電子資訊台商在大陸 投資電子資訊產品的比例日增,大陸承諾遵守資訊科技協定(ITA),將 資訊科技產品關稅由目前平均的 13.3%,到 2005 年降為零對零關稅, 則台商在大陸進口半導體、電腦、電腦組件、電訊設備與其他技術之 成本將大為降低,有利電子資訊產品出口。 (四)提昇內銷競爭力 對從事大陸內銷業務的台商而言,大陸承諾在加入 WTO 後將農產 品平均關稅降至 17%,工業產品的平均關稅將由 1997 年的 24.6%降至9.44%,其中化學品關稅同意降低到 5.5-6.5 %,汽車組件將降至 10 %,木材由現行之 12-18 %降至 5-7 %,紙類由現行的 15-25 %降至 5-7 %。再者,大陸承諾入會時消除化學肥料、光纖電纜項目之配額限 制,其餘的配額限制在 2005 年之前逐步撤除,此趨勢不但有利於台灣 相關產品輸往大陸,也有利於台商在大陸進口材料與機器設備之取 得,降低台商原料與機器設備取得成本,有助於競爭力提昇。 但相對地,對原本在大陸市場從事石化、資訊科技產品、汽車零 件生產內銷的台商而言,儘管台商在大陸市場有先進入優勢,但其所 面對之競爭將因而增加,缺乏價格和質量優勢的產品將在進口競爭下 逐步被淘汰。 (五)行銷通路多元化 大陸承諾在加入 WTO 後三年內逐步取消配銷權的限制,排除規定 外商必須經中間商(如進口商)進行批發、零售、售後服務、維修、 運輸等障礙,將增加台商在大陸行銷通路的多元化。 (六)降低營運成本 另外,對多數原本使用大陸國營事業所提供電信、保險、專業及 旅遊服務的台商而言,外資進入大陸電信、保險、專業及旅遊服務業 市場所引發之競爭,有助於增加台商取得相關服務之供應來源,提昇 服務品質,進而降低兩岸貿易之相關服務成本。 (七)與歐美跨國企業合作機會增加 由大陸在加入 WTO 後,批發、零售業之開放仍將採選擇性開放政 策,並在市場開放緩衝期屆滿前,仍依據既定的管理規則,漸進地開 放市場,例如在零售市場開放方面,大陸加入 WTO 初期,勢必仍將根 據「國務院」1999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 法」,規定外商申請設立合營零售企業,申請前三年年均商品銷售額 應在 20 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 2 億美元以上;申請設立 合營批發企業,申請前三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 25 億美元以上,申請 前一年資產額應在 3 億美元以上,且外商應具廣汎的國際銷售網絡,此
高門檻限制顯示大陸在開放初期將以歐美跨國企業為主,雖然台商不 易進入市場機會佳之城市零售市場,但由於台商對大陸市場的深耕與 交易、營業習慣的瞭解,將增加與歐美跨國企業合作的機會。
二、大陸投資環境轉變的挑戰
(一)必須與大陸和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大陸加入 WTO 後,由於各種經貿政策法規與程序的透明化,將使 過去在黑箱作業下可能藉人際關係而取得之利益不再,而依據國民待 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大陸對台商既有之特殊優惠將無法繼續; 加上中央與地方優惠政策趨於一致和入會後可能逐步取消特區和開發 區之優惠政策,台商在大陸巿場上將與大陸企業和外商公平競爭。 (二)面對嚴厲查稅壓力 由於大陸關稅減讓導致稅收減少,在財政壓力下減少對加工貿易 進口的關稅優惠,避免外商企業藉加工貿易「高進低出」轉移利潤, 規避所得稅,以及嚴格防範和嚴厲制裁出口騙稅行為,實行徵管現代 化,是大陸未來必然的作法,將使台商之經營受較嚴格規範,台商除 了應注意各項規定與法規外,尤其應有守法之觀念與作為。同時,大 陸「國務院」批准設立 15 個出口加工區,將使區外台商面對加工貿易 監管的不利影響。 (三)面對價格和質量之競爭 由近年來台灣對大陸的出口被南韓、東南亞國家等競爭者取代比 重較高的產業包括機器設備業、紡織業、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化學 材料產品等事實觀察,未來隨著其他國家企業對大陸市場的拓展或投 資活動的進行,以及大陸市場開放,將使台商產品面臨競爭壓力。加 入 WTO 後,現有保護效果逐步解除,對原本在大陸市場從事石化、資 訊科技產品、汽車零件生產內銷的台商而言,儘管在大陸市場有先進 入優勢,但其所面對之競爭將增加,缺乏價格和質量優勢的產品將在 進口競爭下逐步被淘汰。(四)跨國企業對台商造成競爭壓力 大陸承諾全面開放工業產品的貿易權及配銷權,排除大陸規定必 須經中間人進行批發、零售、售後服務、維修、運輸等障礙,絕大部 分的非關稅障礙必須在三年內取消等措施,將引發跨國企業進軍大陸 市場之趨勢,美、日、韓大型企業或財團,逐漸進入大陸,其大規模 生產優勢與龐大資金,以及其與大陸企業間的合作,將使多數資訊科 技製品、家電、汽車和其他資本密集產業,形成寡佔市場,在巿場趨 於穩定和法規制度正常化後,恐將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商造成極大 競爭壓力。 (五)價格競爭更為激烈 由於大陸加入 WTO 將使多數產品價格競爭更為激烈,特別是國有 企業不惜賠本削價競爭的行為,將使台商不得不採「高品質、低價 位」行銷策略,迎戰國企的價格戰。 (六)台商出口產品面對保護主義壓力 對從事出口的台商而言,由於大陸同意美國在十五年內維持現行 判定大陸商品在美是否傾銷之制度(非市場經濟國家),且同意美國 在十二年內,為防短期進口遽增衝擊美國產業,允許美國成立特殊機 制,防止進口激增影響美國產業。此承諾在大陸加入 WTO 後,由於各 國保護主義傾向,勢必要求比照適用,其結果將使台商產品出口未來 涉及的反傾銷和平衡稅控訴,以及「特別防衛條款」有關配額限制的 情況有增無減。就此而言,台商在大陸出口產品若依其「出口原產地 規則條例」認定為大陸原產,勢必將因大陸特定相關產品對進口國產 業造成嚴重損害,而受波及。 (七)智慧財產權保護爭議增加不確定性 智慧財產權保護是美國對大陸加入 WTO 最關切的問題之一,美國 貿易法特別三 一條款在大陸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制定(如著作權回溯 保護、將化學藥物和農化產品納入專利保護和於專利法中禁止平行輸 入)扮演重要角色。即使大陸成為 WTO 會員國,未來美國仍將以特別
三 一條款報復名單作為促使大陸履行承諾的工具。在此情況下,由於 台商在大陸的投資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項目日增,未來大陸在智慧財 產權保護上之執行情形及其與美國間之爭議,恐將衍生美國之報復, 進而影響台商出口。 (八)大陸私營企業對台商造成競爭壓力 大陸為因應貿易權開放,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賦予私營自營進 出口權,除可提供台商與私營企業合作共同發展海外市場的機會外, 過去台商藉大陸私營企業低廉生產成本,委託加工或合作生產,再將 產品出口外銷的合作方式,也將隨著合作伙伴取得自營進出口權,而 有所改變,甚至於形成相互競爭關係,特別是由大陸目前批准之行業 遍及飼料、食品、農業開發、醫藥、冶金、建材、紡織、服裝、輕 工、機電和電腦軟體等產業,與台商投資項目多所重疊,未來恐將成 為在海外市場之競爭對手。即使大陸私營企業產品品質仍不如台商, 但其價格競爭策略,將對台商造成壓力。特別是大陸實施「科技興 貿」策略,加速協助科技產品開拓國際市場,如「中國進出口銀行」 從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提供出口信貸、對外優 惠貸款、出口信用保險和對外擔保等政策性金融支持,將增強其價格 競爭力。
陸、結論與建議
對台商而言,加入 WTO 將促使大陸巿場融入全球競爭的洪流,同 時大陸對吸收外資將採新的政策,除了修改與 WTO 有關協議和條款牴 觸的規定、增加外資審批透明度,逐步開放外資進入銀行、保險、經 銷、電訊、運輸、法律諮詢和會計等服務行業外,更鼓勵外資企業技 術開發與策略性產業和投向中西部地區。 其中,由於大陸不但對個人電腦、行動電話、資訊處理器的需求 量大,市場需求成長快速,電子資訊產業的發展更為迅速,1999 年大 陸的電子資訊產業總產值即高達 7,782 億元人民幣,成長 29.6%。電子產 品 出 口 總 額 達 390 億 美 元 , 成 長 48%, 佔 大 陸 出 口 總 額 已 高 達 20.6%。加上大陸日前更提出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鼓勵 政策,除了對軟體產業給與減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的特殊優惠外,更對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人民幣和小於 0.25 微米的積體 電路企業,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此項政策更將帶動包括台灣在內的軟 體和積體電路業者赴大陸投資。 就台商的商業考量而言,除了競爭力與市場的問題外,到大陸投 資多半是因為不適於在台灣發展,特別是由於科技產業產品生命週期 變化快,價格競爭激烈,使廠商必須藉由全球分工,以構建全球運籌 管理模式,例如近年來國內高科技產業為了降低製造成本,個人電 腦、監視器、掃描器、鍵盤、滑鼠等低附加價值產品開始大量移至大 陸生產。據統計目前資訊產品在大陸之生產比例已接近四成,未來可 能會有半數以上的資訊產品在大陸生產。 雖然如此,台商仍須注意的是,加入 WTO 將使台商大陸市場面對 更激烈的競爭。對此,謹提出下列建議: 一、面對大陸市場激烈的競爭,台商實應積極評估所經營項目未 來競爭力的變動趨勢。其中,由於大陸降稅以原料為優先考慮及調降 項目,不但有利於台灣相關產品輸往大陸,也有利於台商進口生產資 源取得。對此,台商應針對各項原料或機器設備未來降稅之幅度(約 以 20-30%估算之),評估對生產成本的影響。 二、台商應儘快評估本身是否在產品性能、價格及服務上有足夠 的優勢,以因應國際競爭。對於有意進入大陸市場者,在選擇合作伙 伴時,尤其應注意大陸企業及其產品在入會後是否有競爭力或提昇競 爭力之空間。 三、對有意進一步大陸服務業市場的台商而言,雖然大陸承諾開 放電信、保險、專業及旅遊服務業市場,但離全面性開放尚有極大距 離,多數服務業市場開放仍存在僅允許合資投資型態、限制外國服務 業供應商數量(如限制各城市設立公司和辦事處之數量)、外國服務
業者所有權限制(如限制外國服務業者股權之比例)、以及申請設立 之最低資本要求等限制,此結果將使大陸視外商規模、能移轉之經營 技術能力,甚至於談判或外交壓力大小,決定開放之家數,並選擇特 定跨國企業,此結果恐將使服務業市場開放傾向美、日、歐跨國大型 企業,對資本規模較小的台商而言,恐難享受市場開放之進入利益。 對此,與外商合作或策略聯盟,將是最好的策略。 四、根據大陸「科技興貿行動計劃」,目前已經選擇北京中關 村、天津、上海、哈爾濱、蘇州、無錫、合肥、威海、武漢東湖、廣 州、中山、西安、大連、廈門、青島和深圳等 16 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區城市進行試點,通過制定鼓勵政策 16 個城市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台商未來大陸投資區位應以該等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 主。 五、在大陸採取「產業政策傾斜」的外資政策趨勢下,台商於擬 訂大陸投資計劃時,應注意生產項目是否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 錄」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六、由於「擁有通路,就擁有市場」是大陸內銷市場競爭的重要 法則。目前台商在大陸固然具有社會、文化和語言上之便利與先進入 巿場之優勢,短期內應不致受到影響。惟隨著大陸配銷權的開放, 美、日、韓大型企業或財團,逐漸進入大陸並掌握廣泛的行銷通路, 其優越的行銷、管理經驗與競爭力,將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商造成 競爭壓力,特別是大型外貿公司大規模採購的品質與價格優勢,尤將 是主要競爭壓力因素。 對此,以製造業為主的台商,欲參與大陸流通市場,便須透過合 作、合資、購併、策略聯盟等方式,利用合作伙伴現有的零售分銷網 路,以及借助外商中大型百貨公司設立專櫃、或與國營商業批發企業 合作,甚至於鄉鎮企業結盟,以打入地方市場,方有助於建立據點。 最後,為避免在大陸出口商品在外國遭受歧視待遇,宜整合相同 產業尋求透過 WTO 爭端解決維護出口權益。同時,台商實應分散大陸
產品出口市場,或將半成品運回台灣加工再出口,並藉兩岸分工體系 的規劃以規避風險。
(收件:2000 年 10 月 4 日,修正:2000 年 10 月 7 日,採用:2000 年 10 月 13 日)
The Impact of China's Accession to WTO on
China's FDI Policy and Taiwanese Businesses
Horng-ming Tsai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of Chines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ustries)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 the evolutions of China'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policies, the policies that contravene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 and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and the impact of China's Accession to WTO on China's FDI Policy and Taiwanese businesses. This article find the accession to WTO will speed its opening process in such areas as energy, transport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t the same time, China's doors will open wider to foreign investment in service sectors ranging from banking, insurance, to tourism, commerce and trade.
In order to offset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rade liberalisation on these industries and promote industrial upgrading, China will continue its policy of "market in exchange for technology". China will gradually shift to a policy of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selected strategic industries rather than selected regions, take the initiative to adjust the industrial policies to support its capital-and technology-intensive industries, welcome foreign companies to set up R&D centres or invest in new- and high-technology, and the foreign
investors will be encouraged to participate in China's SOE reform and reorganisation in the form of equity holding, leasing, acquisition, and joint operation.
For Taiwanese businesses, China's accession to WTO will reduce uncertainties in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increase the 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 channels available, Taiwanese businesses will begin investing in transport, storage, distribution, travel, real estate, finance, information, accounting, legal, telecommunication and network services. This trend will produce cross-strait strategic alliances in the service sectors.
However the producers of petrochemicals, IT technology products, and auto parts will face global competitors in the mainland market. If the products of Taiwanese businesses lack an inherent price, quality or quantity advantage, will lose the ability to compete in China marke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inland'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also likely to encourage Taiwan producers of information electronics to increase their investment activity across the strait, reducing the technology gap between the two sides. Hence Taiwanese businesses shall assess whether or not the products are able to compete internationally in terms of function, price and service , strengthen the design capability, production and sales operations and take cooperative strategies to expand China market channels through collaboration, joint ventures,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strategic alliances, cooperation with state-run wholesalers or foreign enterpri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