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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國《春秋傳》詮解《春秋》書弒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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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S N : 1 0 1 9 - 6 7 0 6 DOI:10.6239/BOC.201512.01

胡安國《春秋傳》詮解《春秋》書弒析論

康凱淋

 (收稿日期:104 年 1 月 10 日;接受刊登日期:104 年 10 月 2 日)

提要

《春秋》書「弒」之經文共二十五則,胡安國《春秋傳》屢次從弒君經文提到《春秋》 之義的重要,故本文著眼於此,歸納胡《傳》推衍麟經大義的內容:秉政大臣宜以置君立 儲為重,而有國之君應遠色修身、包容狂直、開納諫諍、崇獎臣節、尊賢任才。其次呈現 胡《傳》「端本清源」的褒貶標準,以及經解特色:在《春秋》之義的詮釋進程,明顯較 三《傳》、何休、杜預、范甯、啖助、孫復、劉敞等人豐富,而且解經徹底結合時政,又 將天理人欲援引入經,自據理路。最後備舉歷代的批評意見,以三則經文變例為中心,論 述兩方因經解差異而造成的分歧,與後人誤讀胡《傳》的問題,廓清胡安國《春秋傳》闡 發仲尼別識的是非與意義。 關鍵詞:春秋、弒君、胡安國、三傳 * 感謝兩位審查教授惠賜寶貴意見,使本文臻於完備,謹申謝忱。 ** 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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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孟子言:「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 作《春秋》。」1《春秋》成書與弒君亂象有密切關係,聖人身處篡弒竊國、彞倫攸斁的時 代,社會秩序失去軌制,庶孽可以奪正;綱常倫紀流於紊亂,道德價值崩壞。仲尼有感於 世變之狀,透過《春秋》一書,寄寓其志,定斷是非。檢視《春秋》,書「弒」之經文共 二十五則,魯國以外的諸侯見殺,孔子多直書作「弒」2,書法正例為「某弒其君某」抑 或「某弒其君某及其大夫某」,可分為「弒者」-「弒」-「被弒者」三項語詞;另有三 則經文雖是國君見弒,卻改弒為卒,屬於書法變例。《春秋》「被弒者」一定是國君,而且 見弒之君多載其名,但「弒者」的身分眾多,包含世子、公子、大夫、寺人等,經文不必 然都會詳記。 《國語•楚語下》記:「下虐上為弒」3,劉熙《釋名》亦記:「下殺上曰弒。」4但《左 傳》宣公十八年則由內、外之別談到「弒」的定義:「凡自內虐其君曰弒,自外曰戕。」5 國君受內臣虐害為「弒」,由外人殘殺為「戕」。杜預注:「弒、戕皆殺也,所以別內外之 名。」6《釋例》又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世之惡逆,君子難言,故《春秋》諸自內 虐其君者,通以『弒』為文也。」7「弒」與「戕」皆是「殺」義,但孔子為別內外,所 以國內臣子殺君父者,經文一律改「殺」為「弒」。段玉裁(1735-1815)即云:「凡《春秋 1 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 6 下,頁 117。 2 《春秋》魯君見殺不書弒而諱書「薨」,書薨有三:隱公、桓公、閔公。《公羊傳》隱公十年曰:「《春 秋》錄內而略外,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於內大惡諱,小惡書。」孔子身為魯臣,對於君親之事 有必要隱惡揚善,另作曲筆,故國內弒君大惡皆諱,婉飾其詞而書公薨,如孫覺所云:「《春秋》之 法,外言弒,內不言弒,所以別內外、遠凶變、養忠孝也。」但「公薨」書法隸屬他例,段熙仲就 認為隱公書薨乃「公薨書地例也。不地則弒變例也」;桓公書薨「此又變例之變也,為尊者諱,仇在 外也」,涉及更多問題。而且歷代如陸淳《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崔子方《春秋本例》、張應昌《春秋 屬辭辨例編》中之弒君例亦未收入「公薨」書詞,故本文暫不討論魯君見弒的義法,期以集中統一, 單就其他諸侯而發。以上分見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 1965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3,頁 41。宋‧呂祖謙:《呂氏春秋集解》(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2,頁 12256。段熙仲著,魯同群等點校:《春秋公羊學講疏》(南 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 年),頁 244。 3 周‧左丘明著,吳‧韋昭注:〈楚語下〉,《國語》(臺北:里仁書局,1980 年),卷 18,頁 577。 4 漢‧劉熙:《釋名》(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叢書集成初編本),卷 8,頁 130。 5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 24,頁 413。 6 同前註,頁 413。 7 晉‧杜預:《春秋釋例》(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叢書集成初編本),卷 3,頁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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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於弒君或云『殺』者,述其事也;《春秋經》必云『弒』者,正其名也。」8謂《春秋》 是正名之書,經文書「弒」乃聖人之筆。 三《傳》解析《春秋》書弒,各有立說,主要偏重書法稱詞。《左傳》宣公四年:「凡 弒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9杜預解釋:稱君是指「弒者」書國、人, 而「被弒者」書君名,表達國君無道,眾所共絕;稱臣則是記載「弒者」之名,「以垂來 世,終為不義而不可赦也」10《左傳》判斷《春秋》弒君書法的關鍵乃在「弒者」,而且 集中於「稱臣名」與否,因為《春秋》記載「被弒者」必稱君名,但「弒者」並非只稱臣 名,還有其他像稱國、稱人等,書法不一,《左傳》選擇從這些變易切入,透過「弒者」 書法:稱國或人、稱臣名之歧異,建構經文褒貶:君無道、臣有罪。 《公》、《穀》也注意「弒者」書法的問題,但和《左傳》不盡相同。第一,《左傳》 關注稱「臣名」與否,但《公》、《穀》卻將眼光另置於「臣名身分」的完整性。11其次, 有關「弒者」稱國、稱人、稱臣名的書法,《公羊》文公十六年曰:「弒君者曷為或稱名氏? 或不稱名氏?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12若大夫弒君則稱「名氏」,士弒君則稱 「人」13。至於稱「國」者,《公羊》文公十八年曰:「稱國以弒何?稱國以弒者,眾弒君 之辭。」14國君既失民心,一人弒君正合乎眾人之志,故稱「國」示義。15而《穀梁》成 公十八年曰:「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16稱「國」表「君惡」,類似《左傳》以稱「國」 或「人」表「君無道」,同樣突顯國君自身行事的失當,箇中差異是:「弒者」稱「人」的 書法對《公》、《穀》來說並無深義,《公羊》謂士者弒君而書人,但《穀梁》則未討論此 問題。 8 清‧段玉裁撰,鍾敬華校點:〈春秋經殺弒二字辯別考〉《經韵樓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卷4,頁 65。 9 同註 5,卷 21,頁 369。 10 同註 7,卷 3,頁 54。 11 例如《春秋》莊公八年:「齊無知弒其君諸兒」,經文筆削「公孫無知」的身分,《公羊》解釋:「曷 為以國氏?當國也。」《穀梁》曰:「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削去弒者身分, 氏以國名,呈顯弒者有殺君篡位之罪嫌。不過此關注層面過於瑣碎,也無法套用在其他經文,不能 作為通例,劉敞即已駁之:「《穀梁》曰:『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非也,宋 督、宋萬亦可以云弒而代之乎?公子商人豈非弒而代之乎?而督、萬氏國,商人不氏國,何也?」 以上分見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年,十三經注 疏本),卷2,頁 29。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2,頁 20。宋‧劉敞:《春秋權衡》(臺北:漢京文化事業公司,1985 年,通 志堂經解本),卷14,頁 11190。 12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 14,頁 182。 13 何休註:「賤者謂士也,士正自當稱人。」同前註。 14 同註 12,卷 14,頁 183。 15 何休註:「一人弒君,國中人人盡喜,故舉國以明失眾,當坐絕也。」見同註 12,卷 14,頁 183。 16 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同註 11,卷 14,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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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國(1074-1138)《春秋傳》17成書於宋人南渡初期,元代始與《左傳》、《公羊傳》、 《穀梁傳》有四《傳》之稱。18對於《春秋》弒君,胡《傳》雖也述及書法稱詞,19但更 關注的是麟經大義。《春秋》僖公十年:「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胡《傳》曰: 「為人臣而不知《春秋》之義者,必陷於篡弒誅死之罪,克之謂矣。」20哀公六年:「齊 陳乞弒其君荼。」胡《傳》亦言:「里克中立,不免殺身之刑;陳乞獻諛,終被弒君之罪。 是皆不明《春秋》之義,陷於大惡而不知者也。」21指出里克、陳乞不通《春秋》大義, 故身負篡弒之罪,終陷誅死之惡,觀點與三《傳》有別。22 《新唐書》記載世子李弘學習《左傳》,至「楚世子商臣弒其君」一事,廢書喟歎:「聖 人垂訓,何書此邪?」授者郭瑜回答:「孔子作《春秋》,善惡必書,褒善以勸,貶惡以誡, 故商臣之罪雖千載猶不得滅。」李弘不忍聞此,願讀它書,郭瑜請改受《禮》,世子從 之。23商臣弒逆既是臣弒君,亦是子弒父,人情所駭,胡安國認為郭瑜學經不知其訓,茅 塞聖人心意,應對曰: 為人君父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必蒙首惡之名;為人臣子而不通於《春秋》之義 者,必陷篡弑誅死之罪。聖人書此者,使天下後世察於人倫,知所以為君臣父子之道, 而免於首惡之名、誅死之罪也。24 17 以下簡稱胡《傳》。 18 元儒吳澄(1249-1333)評俞皋《春秋集傳釋義大成》云:「經後備載三《傳》、胡氏《傳》,以今日 所尚也。玩經下所釋,則四《傳》之是非,不待辨而自明,可謂專門而通者矣。」除了可見「四《傳》」 之名,亦能顯現當時著述已將胡《傳》與三《傳》並列的風氣。見元‧吳澄:〈春秋集傳釋義序〉,《吳 文正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 20,頁 6-7。 19 例如《春秋》文公十四年:「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胡《傳》曰:「以國氏者,累及乎上;稱公子 者,誅止其身。」辨析齊國商人弒君何以稱「公子商人」,但衛國州吁弒君卻不書「公子州吁」。見 宋‧胡安國著,錢偉彊點校:《春秋胡氏傳》(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 年),卷 15,頁 235。 20 同前註,卷 11,頁 161。 21 同註 19,卷 29,頁 489。 22 對於「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之經文,《左傳》藉君子曰:「《詩》所謂『白圭之玷,尚可磨 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荀息有焉。」肯定荀息德行;《公》、《穀》則將重點置於序列,提出荀 息為賢,故書「及」,以尊及卑。而「齊陳乞弒其君荼」之經文,《左傳》載事,見「弒荼者,朱毛 與陽生也,而書陳乞,所以明乞立陽生而荼見弒,則禍由乞始也。」《公羊》解釋陳乞以國為氏之因—— 為諼也;《穀梁》則說明陳乞主弒乃不以陽生君荼也。以上分見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 左傳注疏》,同註5,卷 13,頁 220;卷 58,頁 1006。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 疏》,同註2,卷 11,頁 135;卷 27,頁 345。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 同註11,卷 8,頁 81;卷 20,頁 201。 23 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臺北:鼎文書局,1976 年),卷 81,頁 3588-3589。 24 同註 19,卷 14,頁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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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載錄董仲舒言:「為人君父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 必蒙首惡之名。為人臣子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必陷篡弒之誅,死罪之名。」25胡安 國援引董氏之語,希冀為人君父臣子者必通其義,「《春秋》之義」才是習經者必須掌握的 重心,從中體察君臣父子之道,避免首惡之名與篡弒之罪。既然胡安國稱引其語,反覆提 出了《春秋》之義,謂研經的重點在習義,洵以聖人彞訓為依歸,那麼他從《春秋》弒君 經文推衍了哪些聖人大義? 又,孔子曾說:「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26春秋史事是仲 尼立言寄義之基礎,然則胡安國詮解《春秋》書弒的根柢與用意又是什麼?後代學者如何 評價?故本文究析其論,探討胡《傳》的褒貶標準和法則、推衍麟經大義的內容,並與何 休(129-182)、杜預(222-285)、范甯(339-401)、啖助(724-770)、孫復(992-1057)、劉 敞(1019-1068)等名家相較,呈現胡《傳》的詮說特色,進而備陳歷代的批評意見,商榷 箇中質疑與爭議,評判兩方得失,循此澄清胡安國《春秋傳》闡發仲尼別識的是非與意義。

二、《春秋》褒貶與端本清源

清儒顧棟高(1679-1759)說《春秋》所記必與褒貶有關,27吳鍾駿(1799-1853)亦言: 「蓋聖人以褒善貶惡之權,隱寓於載筆記事之間。」28聖人經旨建立在褒貶之上,透過嘉 善矜惡、取是捨非,樹立良好的倫常儀表與綱常典範,寄寓彞訓奧義。然而繩正與奪不能 出於私心,應有一項客觀的評判標準,或是從某個價值取向褒貶行事,否則《春秋》流於 逞志快意而已,何來明道垂法,貽鑑後世?胡安國以孔子褒貶出於「端本清源」,面對周 室諸侯名實淆紊、淫侈恣行等亂事,無不懲革前非、撥亂辨始,意從根源處洞察禍福之由, 衡斷導因,推尋事件的肩負者。 魯文公十六年,宋昭公見弒,昭公庶弟宋文公即位為君,但武氏之族欲率領昭公之子 發動叛亂,擁立文公之弟司城須,於是宋文公派人殺了昭公之子及司城須,又命戴、莊、 桓三族攻武氏,逐出武、穆一族;而武、穆之族聯合曹師伐宋,因此宣公三年秋天,宋文 25 漢‧司馬遷撰,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張守節正義:《史記》(北京:中華書局,2003 年), 卷130,頁 3298。 26 同前註,卷 130,頁 3297。 27 清‧顧棟高:〈讀春秋偶筆〉,《春秋大事表》(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頁 41。 28 清‧吳鍾駿:〈春秋屬辭辨例編序〉,載《春秋屬辭辨例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續修 四庫全書本),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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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興師圍曹,報復昔日武氏叛亂,曹國相助。29胡《傳》曰: 按《左氏》:宋文公即位,盡逐武、穆之族,二族以曹師伐宋,然不書于經者,二族 以見逐而舉兵,非討罪也。及宋師圍曹,報武氏之亂而經書之者,端本清源之意也。 武、穆二族與曹之師奚為至於宋哉,不能反躬自治,恃眾強以報之兵革,何時而息也? 宋惟有不赦之罪,莫之治也,故書法如此。30 宋文公殺人逐族在先,既不能責躬省過、內睦親族,又恃眾強暴、非義圍曹,出兵動機是 為了報復對方,因此聖人端本清源,從事情發展之初詳悉責任,遂於《春秋》宣公三年書 「宋師圍曹」,治文公之罪。 同樣是宋文公在位期間,《春秋》宣公十四年:「楚子圍宋。」此年楚使申舟過宋,宋 國殺之,故楚莊王率兵圍宋。胡《傳》曰:「始謀不臧,至於見伐見圍,幾亡其國,則自 取之也。《春秋》端本,故責宋為深,若蠻夷圍中國,則亦明矣。」31不滿文公執政持國, 認為宋國只要「恤民固本,輕徭薄賦,使民効死親其上,則可以待敵矣」32,但文公計不 出此,反而勦民妄動,挑釁蠻夷,導致楚國有機可乘,連續伐圍,根本是自取敗亡,故仲 尼端本清源,深責宋國。 董仲舒《春秋繁露•二端》曾云:「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 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33 一元為大始,34王者稟天之命,故先正始以達王政,董氏所述之正始貴元即是端本清源的 觀點,35將此視為《春秋》重要思想,勉國君正己為先,終使四海平治、天下一統。唐代 魏徵(580-643)於貞觀十一年(637)亦向太宗上疏:「臣聞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 29 《左傳》曰:「宋文公即位三年,殺母弟須及昭公子,武氏之謀也。使戴、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 之館,盡逐武、穆之族。武、穆之族以曹師伐宋。秋,宋師圍曹,報武氏之亂也。」見同註 5,卷 21,頁 367-368。 30 同註 19,卷 16,頁 256。 31 同註 19,卷 18,頁 284。 32 同註 19,卷 18,頁 283。 33 清‧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 年),卷 6,頁 155-156。 34 同前註,卷 3,頁 67。 35 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篇曰:「元者,始也,言本正也。」而〈天人三策〉亦云:「《春秋》謂一 元之意,一者萬物之所從始也,元者辭之所謂大也。謂一為元者,視大始而欲正本也。深探其本, 而反自貴者始。故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民,正萬民以正四方。 四方正,遠近莫敢不壹於正,而亡有邪氣奸其間者。」見清‧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 卷4,頁 100。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新校漢書集注》(臺北:世界書局,1972 年),卷 56, 頁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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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思國之安者,必積其德義。」36同樣重視端本清源之旨,高舉德 義乃國家安定的本源。至德宗朝,陸贄(754-805)官至宰相,多次為朝廷起草詔書,亦「以 君德不修,致人於禍,就其端本,罪實在予」37,又在奏議中條列是非,多次表明端本的 治國理念;陸淳(?-806)更將「端本清源」作為《春秋》一書之宗旨,並結合「警乎人 君」之義。38至宋人南渡之後,李光(1078-1159)於紹興初期知婺州,擢吏部尚書,曾 向高宗上奏:「方今艱難之際、國勢之危若綴旒然,可言之事未易悉數,所謂端本清源之 術,臣願陛下辨君子、小人而已。」39謂君子、小人互為消長,用君子則治,用小人則亂, 希冀高宗知忠賢、察奸宄,行端本清源之術,撫御疆宇。汪應辰(1118-1176)亦作〈論 士大夫敦尚節義〉:「伏望陛下為久安長治之計,思清源端本之道,于邪正義利之辨。」40 高舉邪正之分、端本清源的重要。 由此可見,漢、唐學者已提出《春秋》麟經與端本清源的關係,宋人所論乃承其思路, 而胡安國《春秋傳》更屢次結合《春秋》經義與國論政教,將端本清源施於《春秋》。除 了戰爭類例有此詮說,其他像殺大夫的書法,褒貶評斷也基於端本清源,譏貶諸侯專殺,41 或是諸侯出奔例,經文不書所逐之臣,而竟以諸侯自奔為名,胡《傳》仍謂《春秋》融貫 「端本清源」於書法褒貶,責備國君道德淪喪、淫虐暴戾,自招不善,導致見逐,聖筆書 之是欲警乎人君。 弒君書法也同樣以「端本清源」為褒貶發端。《春秋》文公十八年:「齊人弒其君商人。」 《史記.齊世家》記載:齊桓公死,太子昭立,是為孝公。孝公死,其弟潘殺孝公之子而 自立為君,是為昭公。昭公之弟公子商人於桓公死時,爭立為君而不得,於是陰交賢士, 厚施百姓,百姓因受私惠,也愛戴商人。至昭公卒,子舍立,孤弱寡恃,公子商人因此聯 36 唐‧魏徵撰,呂效祖主編:〈再論時政疏〉,《新編魏徵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 年),頁 92。 37 唐‧陸贄撰,劉澤民校點:〈誅李希烈後原宥淮西將士並授陳仙奇節度使〉,《陸宣公集》(杭州:浙 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卷 3,頁 27。 38 謝霖生列舉五條經文,說明陸淳解經重視《春秋》端本清源之教,而伍煥堅則分析陸贄奏議,以「端 本清源」和時代政局有關,是屬於中唐之新時代精神,啖助學派的《春秋》學也有此概念,其中陸 淳《春秋微旨》充分表現此說,作為褒貶準則,反映通經致用的特點。見謝霖生:〈陸淳《春秋微旨》 思想析論〉,《中國文學研究》第21 期(2005 年 12 月),頁 102-107。伍煥堅:〈由陸宣公奏議看啖 助學派的端本思想〉,《孔孟學報》第91 期(2013 年 9 月),頁 133-164。 39 明‧黃淮、楊士奇等編:《歷代名臣奏議》(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4 年,中國史學叢書本),卷 156,頁 2068。 40 宋‧汪應辰:〈論士大夫敦尚節義〉《文定集》(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叢書集成初編本),卷3, 頁24。 41 例如《春秋》宣公十三年:「衛殺其大夫孔達。」胡《傳》曰:「用人謀國,干犯盟主,至於見討, 誰之過歟?稱國以殺,不去其官,罪累上也。《春秋》端本清源,故書法如此。」看似是大夫孔達違 反清丘盟約,援救陳國,但實際上是衛成公與陳共公早有私約,所以孔達才會尊守先君之命,棄信 背盟,上位者無法逃逭罪責,故經文稱國以殺,罪累人君。見同註19,卷 18,頁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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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眾人弒舍,自立為懿公。商人為君三年,執單伯與子叔姬、肆意侵魯伐曹、與諸侯忽盟 忽背,放恣為惡,終遭微者邴歜、閻職二人所弒。依《左傳》弒君書例:弒者書人為「君 無道」,歷來也有不少儒者主此,42但胡安國曰: 亂臣賊子之動於惡,必有利其所為而與之者。人人不利其所為而莫之與,則孤危獨立, 無以濟其惡,篡弑之謀熄矣。惟利其所為而與之者眾,是以能濟其惡,天下胥為禽獸 而莫之遏。公子商人驟施於國而多聚士,盡其家而貸於公有司,是以財誘齊國之人也。 齊人貪公子一時之私施,不顧君臣萬世之大倫。弑其國君,則靦面以為之臣而不能討; 執其君母,則拱手以聽其所為而不能救。故於懿公見殺特不書「盜」,反以弑君之罪 歸諸齊人,以誅亂賊之黨,弭篡弑之漸,所謂拔本塞源,懲禍亂之所由也。故曰:「《春 秋》成而亂臣賊子懼。」43 微者弒君,書法正例應書「盜」,但經文特變其詞,不書盜而變書齊人,罪貶齊國百姓貪 圖公子商人之私利。《孟子•梁惠王上》言:「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弒其 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不多 矣。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44社稷先利後義必至篡弑奪攘而後厭,齊國百姓接受 商人私惠而奉其為君,濟成弒舍之謀,實屬篡弒同黨,故仲尼將責任導向齊國百姓,誅討 亂賊之黨,進一步點出拔本塞源,大為之防,嚴懲禍因,弭篡弒之漸。《左傳》以弒者稱 人為「君無道」,褒貶對象是齊懿公,褒貶方式是筆削字詞;胡《傳》的褒貶方式也是筆 削字詞,但褒貶對象卻是齊國百姓,並另外提出褒貶法則——端本清源,認為齊人貪利才 是整件事情的導因,扣緊褒貶對象和方式,三者層層相因。 推刃殺君是天下大惡,《春秋》理應記載兇手之名,嚴懲其罪,但實際狀況卻非如此, 經文有時會冠上他人身分,如晉國趙盾、鄭國歸生、齊國陳乞、許國世子止等人,他們未 曾手刃篡弒,和一般殘暴亂賊的行徑不同,但仲尼卻書其名以為首惡,背後裁量的原因為 何?是否寬宥了殺害諸侯的兇手?三《傳》對此並無逐次全面地解答,相較之下,胡安國 從褒貶法則確立褒貶對象,揭櫫何人須承擔弒君最大的責任,解釋背負弒君惡名之因,彌 縫三《傳》經解的罅漏。 42 例如蘇轍曰:「商人多行無禮。其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弗勝。及即位,掘而刖之;納閻職之 妻而使職驂乘,故二人謀而殺之,二人皆非大夫,不稱盜而稱人,見君之無道也。」見宋‧蘇轍:《春 秋集解》(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6,頁 57。趙鵬飛亦曰:「稱 人以弑,君無道也。」見宋‧趙鵬飛:《春秋經筌》(臺北:漢京文化事業公司,1985 年,通志堂經 解本),卷8,頁 11744。 43 同註 19,卷 15,頁 242。 44 同註 1,卷 1 上,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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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二年:「晉趙盾弑其君夷臯。」弒晉靈公者為趙穿,但經文卻書趙盾。《左 傳》引太史董狐語:「子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45趙盾是一國之卿, 主掌國政,但「亡不越竟」、「反不討賊」,擅怠職守,所以承擔弒君罪名。《公羊》亦曰: 「親弒君者趙穿也。親弒君者趙穿,則曷為加之趙盾?不討賊也。」46《穀梁》也引董狐 語罪盾:「子為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弒,反不討賊,則志同。志同則書重,非 子而誰?故書之曰『晉趙盾弒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47三《傳》經解說法相近,批 評趙盾不討弒賊趙穿,在安定國家秩序與社會倫理上嚴重失職。 此處胡安國以三《傳》說法為基礎: 正卿,當國任事之臣也。國事莫酷於君見弑,不於其身而誰責乎?亡而越境,謂去國 而不還也,然後君臣之義絶。反而討賊,謂復讎而不釋也,然後臣子之事終。不然, 是盾偽出而實聞乎故也。假令不與聞者而縱賊不討,是有今將之心,而意欲穿之成乎 弑矣。惡莫慘乎意,今以此罪盾,乃閑臣子之邪心,而謹其漸也。48 趙盾主晉國之政近二十年,對於趙穿弒君當然得擔起責任,而且趙盾亡不越境,君臣之義 未絕;返不討賊,臣子之事未盡,聖人端本,故經文書此罪盾,視盾為首惡,防止臣子有 篡逆邪心,以為假手他人則可嫁禍對方,自身得逭,亦如張高評所言:「胡安國持『誅心 之論』進退趙盾,謂『以此罪盾,乃閑臣子之邪心,而謹其漸也!』防微杜漸,固《春秋》 書法之所重。」49這「端本清源」與「防微杜漸」環環相扣,皆屬慎始、謹微、正本、辨 早之意。 同理,《春秋》宣公四年:「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首謀弒逆者乃是公子宋,而非公 子歸生,但聖人卻以公子歸生為首惡。胡安國認為公子歸生也是貴戚之卿,和公子宋秉國 掌政,又握有兵權,可不從公子宋之逆謀,應先事誅討,遏其邪萌,仲尼捨公子宋而首罪 公子歸生亦是端本,端本以明微,50如陸淳曰:「子公弒君之賊,其惡易知矣;子家縱其 45 同註 5,卷 21,頁 365。 46 同註 12,卷 15,頁 191。 47 同註 16,卷 12,頁 116。 48 同註 19,卷 16,頁 253-254。 49 張高評:〈從屬辭比事論《公羊傳》弒君之書法——《春秋》書法之修辭觀〉,《東華漢學》第 18 期 (2013 年 12 月),頁 166。 50 張高評已述及胡《傳》闡說的重點與特色:「對於歸生懼公子宋之反譖,而從之弒君,胡安國提出歸 生『可以不從』者二:一為同執國政,二為已得兵權,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歸生既操『生殺之柄』, 足以『使人聽己』,計不出此,卻懼譖而從人,故《春秋》捨公子宋,而以弒君歸罪於子家,作為後 世當國任權者之鑑戒。……《左傳》釋經,以為『權不足』者,蓋責子家昧於權變、忽於行權,如 胡安國《春秋傳》『可以不從』者二,此近於《公羊》傳『經權』之說也。」可參照。見張高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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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逆,罪莫大焉,書之以為首惡,所以教天下之為人臣者也。《春秋》之作,聖人本以明 微,蓋謂此也,與書趙盾之弑義同。」51臣子一旦懼譖而順從亂賊,日月積久,履霜堅冰, 社稷將以弒君為常事,阿附弒逆者必多矣,終會導致倫常價值徹底崩解,故仲尼端本清源, 即使趙盾與公子歸生雖非弒君,但身為正卿,國事由己,位尊責重,聖人罪之以防微杜漸 為寓義。 另外,臣道如此,子道亦然。《春秋》昭公十九年:「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左傳》 謂許悼公病瘧,飲世子所進之藥而卒,批評世子止進藥卻未先嚐藥,導致君父身亡。胡安 國從《左傳》記載說明經義: 按《左氏》:許悼公瘧。戊辰,飲世子止之藥卒。書曰弑其君者,止不嘗藥也。古者 醫不三世,不服其藥,夫子之所慎者三,疾居其一。季康子饋藥,曰:「丘未達,不 敢嘗。」敬慎其身如此也!而於君父可忽乎?君有疾,飲藥,臣先嘗之;父有疾,飲 藥,子先嘗之,蓋言慎也。止不擇醫而輕用其藥,藥不先嘗而誤進於君,是有忽君父 之心而不慎矣!自小人之情度之,世子弑君,欲速得其位,而止無此心,故曰「我與 夫弑者,不立乎其位」,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未逾年而卒。無此心,故被以大惡 而不受。自君子聽之,止不嘗藥,是忽君父之尊而不慎也,而止有此心,忽君父之尊 而不慎,此篡弑之萌,堅冰之漸,而《春秋》之所謹也。有此心,故加以大惡而不得 辭。書「許世子止弑君」,乃除惡於微之意也。而或者顧以操刃而殺,與不躬進藥, 及進藥而不嘗,三者罪當殊科,疑於三傳之説,則誤矣。必若此言,夫人而能為《春 秋》,奚待於聖筆乎?墨翟兼愛,豈其無父?楊朱為我,豈其無君?孟軻氏辭而闢之, 以為禽獸逼人,人將相食,後世推明其功不在禹下,未有譏其過者。知此説,則知止 不嘗藥,《春秋》以為弑君之意矣。52 《論語•鄉黨》篇中,魯卿季康子饋藥予孔子,孔子答曰:「丘未達,不敢嘗。」因為不 諳藥性,故不輕易嘗藥,顯現孔子個性之謹慎,如同《禮記•曲禮》所記:「醫不三世, 不服其藥。」53當然,「君有疾,飲藥,臣先嘗之。親有疾,飲藥,子先嘗之」,臣子嘗 藥乃度其可否進用,這是敬慎的態度,面對君父病疾宜持此心。《公羊傳》曾記載樂正子 秋》曲筆直書與《左傳》屬辭比事——以《春秋》書薨、不手弒而書弒為例〉,《高雄師大國文學報》 第19 期(2014 年 1 月),頁 60。 51 唐‧陸淳:《春秋集傳微旨》(臺北:新文豐,1985 年,叢書集成新編本),卷中,頁 211。 52 同註 19,卷 25,頁 425-426。 53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 5,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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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探視父母之疾,會根據父母親的病情損益衣食,仔細侍奉雙親;而世子是國君儲副,承 宗廟之重,身分與一般人有別,更須慎慮,倘若連最基本的視膳嘗藥、晨昏定省都不能留 意謹慎,將來如何治國理民、立業安邦?況且行事一旦玩忽輕率、造次貿然,則亂臣賊子 得容其奸,萌生窺伺,近至敗法違紀,遠至篡弒奪國,關係甚大,故仲尼罪責許世子止既 不擇醫而輕用其藥,藥不先嘗而誤進於君,態度疏忽不周,未能敬慎。 三《傳》著眼於聖人責備世子止未嘗藥,事君未盡心力,但本身沒有弒君動機,和楚 世子商臣、蔡世子般弒君截然不同,頗有為其緩頰申辯的意味。後代學者循此看法,各自 表述為何許世子止並無邪心惡行,但《春秋》仍書弒君,如蘇轍《春秋集解》謂之隆君父 也,54張洽《春秋集註》以為臣子之於君父不可過也,55康熙《日講春秋解義》疏解為將 天下之為臣子者也。56另一方面,也有許多學者對三《傳》解釋不以為然,如歐陽修就認 為仲尼不會無端陷人於大惡,主張許世子止有意弒君殺父,57歷來如陳傅良(1141-1203)、 洪咨夔(1176-1236)、黃震(1213-1281)、童品(1466-1518)、陸粲(1494-1551)、朱睦㮮 (1518-1587)、王介之(1606-1686)、顧棟高亦持此說,直斥許世子止進毒殺父、奉藥弒 君,毋庸置疑。兩方詮釋紛起迭出,主要圍繞在許世子止有無殺父之意,但實際上,確切 原委已無法掌握,若單從世子止的想法發義,容易流於臆測,不免陷入歷史泥淖;相形之 下,胡安國不停留在殺父動機或親自嘗藥等事件本身,反而是從《春秋》端本清源的角度 切入,能跳脫舊有經說的框架,避免史事之纏繞與糾葛。況且嘗藥事小,敬慎事大,嘗藥 只是象徵性的指涉,不是關鍵性的問題,從臣子嘗藥可以考核侍奉君父的態度,許世子止 之罪在於不能敬慎地奉侍君父,導致父死,他當然得肩負弒君之罪名,故《春秋》以世子 止弒為文,目的是欲除惡於微,希冀讀者遏漸防萌,保邦於未危,先制於未亂。58 54 宋‧蘇轍:《春秋集解》,卷 10,頁 93。 55 宋‧張洽:《春秋集註》(臺北:漢京文化事業公司,1985 年,通志堂經解本),卷 9,頁 13300。 56 清‧庫勒納、李光地等奉敕撰:《日講春秋解義》(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 庫全書本),卷53,頁 701。 57 宋‧歐陽修撰,李之亮箋注:《歐陽修集編年箋注》(成都:巴蜀書社,2007 年),卷18,頁 108-110。 58 涂茂奇以胡《傳》「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所解為非,提到童品《春秋經傳辨疑》回歸原典能辯胡氏穿 鑿,陸粲《春秋胡氏傳辨疑》從《經》不從《傳》以釋疑義,袁仁《春秋胡傳考誤》力辯胡氏「不 慎」之說等等,認同各家指摘,亦評其言為穿鑿。但涂氏並未體察胡《傳》「端本清源」一旨,忽略 是書解經特色,僅能單方面呈現明代學者的糾舉,少見權衡兩方立足點的差異。見涂茂奇:《明代學 者對胡安國春秋傳之檢討研究》(臺北:東吳大學中國文學所博士論文,2012 年),頁 24、頁 44、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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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春秋》大義與君臣之道

葉適(1150-1223)曰:「祖宗立國之定勢,則常因儒者之學以求三代之舊而施於政事 之際,二百餘年,六經、孔氏之說益以著明,凡古人之所以治天下之常道無不盡順。」59 謂祖宗治國務以儒家經典為根本,點出「治道」與「經說」的關聯。朱熹(1130-1200)又 言:「《春秋》之書,亦經世之大法也。」60胡安國說解《春秋》也常直指治策之道,推行 麟經本旨而用於世事,伏盼高宗依循經義,惇信修政,恢復中原。以下就「人君秉國之方」 與「人臣立政之事」分述其言。

(一)人君秉國之方

北宋咸平四年(1001)二月,陳彭年(961-1017)〈上真宗答詔五事〉一文,闡述治政 的首事乃是設置諫官,以朝廷「置諫諍之官,開獻替之路,堯、舜、湯、武所共然也」。61 元祐三年(1088)三月,時任右正言的劉安世(1048-1125)引經據典,強調朝政應以臺諫 為重,「雖所言者未必盡善,所用者未必皆賢,然而借以彈擊之權,養其敢言之氣者,乃 所以制奸邪之謀于未萌,防政令之失于未兆也」62,希冀哲宗不宜屢罷諫官。胡安國亦常 於奏疏乞伏君上容受直諫、開廣聰明,其曾云:「臺諫者,朝廷綱紀所憑也。」63並於〈上 高宗皇帝書〉指責蔡京放黜豐稷、王覿、鄒浩、陳瓘等諫官,使天下二十餘年以言為諱, 是國家之失,64藉《春秋》經義高舉君父須以納諫為重,歸圖極治。 《春秋》宣公十年:「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左傳》記載陳靈公、孔寧、儀行父與 大夫夏徵舒的母親夏姬通奸,還在朝廷上穿著夏姬的汗衫嬉鬧,洩冶進諫:「公卿宣淫, 民無效焉,且聞不令。君其納之!」靈公將此語告之孔寧、儀行父二卿,兩人請求殺死洩 冶,靈公亦不禁止,於是洩冶被殺。之後,某次飲酒場合,靈公嘲謔夏徵舒長得像儀行父, 而儀行父反認為夏徵舒貌似陳靈公,因此夏徵舒忿恨不滿,待靈公罷酒離開,遂從馬廄中 59 宋‧葉適:〈廷對〉《水心別集》,載《葉適集》(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4 年),卷 9,頁 746。 60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卷 83,頁 2154。 61 宋‧趙汝愚編,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校點整理:《宋朝諸臣奏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9 年),卷 145,頁 1653。 62 同前註,卷 54,頁 605。 63 同註 19,頁 586。 64 同註 19,頁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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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死靈公。胡《傳》曰: 陳靈公之無道也,而稱大夫之名氏以弑,何也?禍莫大於拒諫而殺直臣,忠莫顯於身 見殺而其言驗。洩冶所為,不憚斧鉞,盡言於其君者,正謂靈公君臣通於夏徴舒之家, 恐其及禍,不忍坐觀,故昧死言之。靈公不能納,又從而殺之。卒以見弑,而亡其國, 此萬世之大戒也。特書徵舒之名氏,以見洩冶忠言之驗,靈公見弑之由,使有國者必 以遠色修身、包容狂直、開納諫諍為心也。以為罪不及民,故稱大夫以弑者,非經意 矣。65 若按照《左傳》經解,陳靈公荒淫無道,此宜稱國或稱人,但卻直書夏徵舒之名氏,胡安 國視此為聖人特書,見陳靈公遭弑之因―拒諫而殺直臣;洩冶忠言之驗―君臣縱滛,禍乃 自取,寄寓有國者務以「遠色修身」、「包容狂直」、「開納諫諍」為心。 另外,《春秋》有三則經文之書法為「某弒其君某及其大夫某」,分別是桓公二年:「宋 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莊公十二年:「宋萬弒其君接及其大夫仇牧」、僖公十年:「晉 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被弒者的身分除了諸侯之外,還有大夫,這在《春秋》弒 君書法中較為獨特。程頤(1033-1107)曾云:「人臣死君難,書『及』以著其節。父,名 也。稱大夫,不失其官也。」66胡氏同於程子說法:「父者,名也,著其節而書『及』,不 失其官而書大夫,是《春秋》之所賢也。」67又曰:「君弑而大夫死於其難,《春秋》書之 者,其所取也。大夫死於弑君之難而有不書者,故知孔父、牧、息皆所取也。」68聖人表 彰孔父、仇牧、荀息三位大夫,重其死節而書。至於三人賢行各有不同,胡《傳》曰: 華督欲弑君而憚孔父,劉安欲叛漢而憚汲直,曹操欲禪位而憚孔融,此數君子者,義 形於色,皆足以衛宗社而忤邪心,姦臣之所以憚也。69 夫仇牧可謂不畏彊禦矣。……食焉不避其難,義也;徒殺其身,不能執賊,亦足為求 利焉而逃其難者之訓矣,何名為無益哉!70 65 同註 19,卷 17,頁 272。 66 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河南程氏經說」卷 4, 頁1101。 67 同註 19,卷 4,頁 45。 68 同註 19,卷 8,頁 106 69 同註 19,卷 4,頁 45。 70 同註 19,卷 8,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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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息者,可謂不食其言矣。……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故聖人以信易食,而君子 以信易生,息不食言,其可少乎!71 整體上是依循《公羊》觀點:孔父義形於色、仇牧不畏強禦、荀息不食其言,讚許孔父正 色立朝、扞禦小人,避免亂賊危害社稷;仇牧聽聞宋閔公見弒,旋即趨至,勇於叱賊,事 君不以其私;荀息允諾獻公所託,不聽里克勸謀,堅守託孤之命,在當代離叛失信的社會 風氣中,堪為表率。 靖康元年(1126)七月,御史中丞呂好問(1064-1131)向欽宗皇帝上奏: 元符之末,多士盈朝,故司諫陳瓘、江公望,正言張廷堅、任伯雨,殿中侍御史龔夬 等,皆以忠直自奮,知無不言,捐軀徇國,不顧妻子。其後蔡京、趙挺之等得志,首 加擠陷,意欲使之必死,不遺餘力,巧發奇中,眾為寒心。賴太上皇仁恕,力為保全, 得免誅戮。死亡之後,妻子窮困,至今未復。今京略正典刑,而此數人尚在責籍,子 孫凍餒,人皆憐憫。獨陳瓘已贈諫議大夫,任伯雨一子得官外,江公望、張廷堅、龔 夬等並未昭敘,非所以示好惡,而不匿厥旨也。72 伏望欽宗特降睿旨,褒贈江公望、張廷堅、龔夬等輩,旌表忠義之士,後恤子孫,勸勉後 世,以勵臣節。胡安國闡發孔父、仇牧、荀息死於弑君之難,謂《春秋》貴死節之臣,延 伸至國君之道:「《春秋》賢孔父,示後世人主崇獎節義之臣,乃天下之大閑,有國之急 務也。」73這類君子具備忠貞信義,不會臨難苟免、貪生畏死,「所謂死節者,以義事君, 責難陳善,有所從違而不茍者是也」74,若賢臣列於朝廷,則可使奸賊忌憚,遏制邪萌, 有國者應崇獎節義之臣,將此作為治國急務,這觀點亦與呂好問所奏之旨雷同。 宋代士人具備強烈的淑世精神,75胡安國亦不例外,宋鼎宗《春秋胡氏學》就以胡安 國治經服膺《春秋》經世之義,76趙伯雄《春秋學史》亦謂胡氏解說《春秋》的特徵之一 71 同註 19,卷 11,頁 161。 72 同註 61,卷 95,頁 1032。 73 同註 19,卷 4,頁 45。 74 同註 19,卷 22,頁 370。 75 王水照說到:「宋代士人的人格類型自然是多種多樣、異彩紛呈的,從其政治心態而言,則大都富有 對政治、社會關注的熱情,懷有『以天下為己任』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於經世濟時的功業建樹 中,實現自我的生命價值。」見王水照:〈「祖宗家法」的「近代」指向與文學中的淑世精神——宋 型文化與宋代文學之研究〉,《王水照自選集》(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年),頁 14。 76 宋鼎宗:《春秋胡氏學》(臺北:萬卷樓,2000 年),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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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緊密結合時政。77透過上述,胡《傳》據經論事,充分將此精神體現於著作當中,扣 緊經義之道與政事之用,成為是書特色。我們能在《春秋傳》看到胡安國對朝廷政治的期 許與振邦興國之心志,全書論點必以發揮聖人經術為依歸。《春秋》隱公四年:「衛州吁弒 其君完。」此為經文書弒之始,胡《傳》曰:「諸侯之子為大夫則稱公子,其孫也而為大 夫則稱公孫。」78州吁是衛桓公之弟、衛莊公庶子,但經文不稱「公子」州吁。胡氏和《公》、 《穀》一樣,關注「臣名身分」的完整性,但卻不循《公》、《穀》說法: 此衛公子州吁也,而削其屬籍,特以國氏者,罪莊公不待之以公子之道,使預聞政事, 主兵權而當國也。以公子之道待州吁,教以義方,弗納於邪,不以賤妨貴,少陵長, 則桓公之位定矣,亂何由作?州吁有寵,好兵而公弗禁,石碏盡言極諫而公弗從,是 不待以公子之道,使預聞政事,主兵權而當國也。《春秋》之旨在於端本清源,以《衞 詩》〈綠衣〉諸篇考之,所謂前有讒而不見,後有賊而不知者,莊公是也。其不稱公 子而以國氏,著後世為人君父者之戒耳。故《傳》有之曰:「為人君父而不通《春秋》 之義者,必蒙首惡之名。」79 不書「公子」州吁,宋儒多解作「國卿未命」80,胡安國卻認為是罪咎衛莊公寵愛州吁, 養成匹嫡奪正之惡,導致見弒身亡;若莊公能聽石碏諫言,教之以義,弗納於邪,去逆效 順,必能免禍。仲尼回溯弒君近因,筆削公子以褒貶莊公,背後立場是端本清源、撥亂辨 始,懲禍亂所由,作為後世君父之鑑戒。同理,《春秋》莊公八年:「齊無知弑其君諸兒。」 無知和齊襄公諸兒的祖父都是齊莊公,經文不稱「公孫無知」,胡《傳》曰:「無知曷為 不稱公孫而以國氏?罪僖公也。弑君者無知,於僖公何罪乎?不以公孫之道待無知,使恃 寵而當國也。」81齊僖公寵愛無知,衣服禮秩等待遇都如同嫡子,日久無知矜寵,遂行弒 逆,故削其屬籍,不稱公孫,逕以國氏書,有垂戒大義。 77 趙伯雄:《春秋學史》(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4 年),頁 508。 78 同註 19,卷 3,頁 31。 79 同註 19,卷 2,頁 16-17。 80 例如孫復曰:「州吁不氏,未命也。」見宋.孫復:《春秋尊王發微》(臺北:漢京文化事業公司,1985 年,通志堂經解本),卷1,頁 10730。劉敞曰:「州吁者何?衛公子也。何以不稱公子?公子雖貴, 非三命不氏。」見宋.劉敞:《春秋劉氏傳》(臺北:漢京文化事業公司,1985 年,通志堂經解本), 卷1,頁 10965。又如葉夢得云:「州吁,公子也。不氏,未三命也。」見宋.葉夢得:《春秋傳》(臺 北:漢京文化事業公司,1985 年,通志堂經解本),卷 2,頁 11834。 81 同註 19,卷 7,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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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西園居士衛涇(1159-1126)曾向寧宗表奏:「臣願陛下圖患于不見,保治于未 形。」82而胡安國早在南渡初期即已明言:「《春秋》之法: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83, 探本的目的是要遏原,撥亂也是為了起治,除了廓清事情發生的遠因,更重要的是防止禍 害再次發生,因此他不止於褒貶勸懲,反而進一步明示大義,主動揭櫫君父之道: 古者親親與尊賢,並行而不相悖。故堯親九族,必先明俊德而後九族睦;周封同姓, 必庸康叔、蔡仲而後王室強。徒知寵愛親屬,而不急於尊賢,使爲儀表,以明親親之 道,必有篡弑之禍矣。84 此處所言乃依循《中庸》,《中庸》記載:「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 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85哀公問孔子治國之道,孔子答之: 修身莫重於「親親」、取人有賴於「尊賢」,親愛宗族,使父兄昆弟不怨,這是「仁」的 體現,尊重賢才則是「義」的最大發揮。而親親是修身之本,《論語.學而》篇已云:「孝 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86《孟子.離婁上》也說:「仁之實,事親是也。」87孝順父 母、兄友弟恭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特質,也是人生追求的最高理想,它與尊賢可以相並而行, 衛莊公為政不明親親之道,不急於尊賢取人,導致見弒,所以胡《傳》也循此提出人君為 政之方。88

(二)人臣立政之事

《春秋》定公十三年:「薛弒其君比。」胡《傳》曰:「稱國以弒者,當國大臣之罪 也。」89謂「弒者」筆削稱「國」乃歸罪大臣,不同於《左傳》君無道、《穀梁》君惡。 82 同註 39,卷 58,頁 817。 83 同註 19,卷 25,頁 415。 84 同註 19,卷 7,頁 96。 85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頁 29。 86 魏‧何晏注,宋.邢昺疏:《論語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 1,頁 5。 87 同註 1,卷 7 下,頁 137。 88 尊賢用賢一直是兩宋奏疏的重要主張,北宋程頤於皇祐二年(1050)作〈上仁宗皇帝書〉明言: 「天 下之治,由得賢也。天下不治,由失賢也。」元祐六年(1092)十二月,梁燾(1034-1097)時任翰 林學士,其云:「蓋自古人主圖治之初,莫不急於求賢,渴於聞諫,得一善,唯恐未能行;見一不善, 唯恐不能去。」向哲宗與太皇太后陳疏進賢去佞、戒懼治安的重要。至南宋孝宗朝,蔡戡(1141-1182) 上奏亦稱:「臣聞為治,莫如求賢。」分見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河南程氏 文集」卷5,頁 513。明‧黃淮、楊士奇等編:《歷代名臣奏議》,卷 102,頁 1400。宋‧蔡戡:〈論 用人劄子〉,《定齋集》(臺北:新文豐,1989 年,叢書集成續編本),卷 4,頁 30。 89 同註 19,卷 28,頁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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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胡安國除了歸罪,還鉤隱聖人經世之慮。《春秋》昭公二十七年:「吳弒其君僚。」據《左 傳》,公子光命鱄設諸抽劍刺殺吳王僚,主使者是公子光,弒者為鱄設諸,但經文為何稱 「吳」以弒?胡《傳》曰: 此公子光使專諸弑之而稱國,何也?吳子壽夢有四子:長諸樊、次餘祭、次夷末、次 季札。光,諸樊之子也。僚,夷末之子也。諸樊兄弟以次相及,必欲致國於季子,而 季子終不受,則國宜之光者也,僚烏得為君?故稱國以弑,而不歸獄於光。其稱國以 弑者,吳大臣之罪也。大臣任大事,事莫大於置君矣,故君存而國本定,君終而嗣子 立。社稷嘉靖,人無間言,此秉政大臣之任,伊、召之所以安商、周,孔明之所以定 劉漢也。若廢立進退出於羣小閽寺,而當國大臣不預焉,則將焉用彼相矣?此《春秋》 歸罪大臣、稱國弑君之意,其經世之慮深矣。90 諸樊兄弟更迭為君,依排行次序,讓國於季札。至餘昧卒,欲授季札,季札逃去,吳國改 立餘昧之子僚,僚乃越光而代札。社稷與大臣為一體,「大臣任大事,事莫大於置君矣, 故君存而國本定,君終而嗣子立」,弒君原委在於初始立君不正,長嫡遞致不序,社稷遂 貽此禍。《春秋》端本清源,撥亂辨始,故聖人書「吳」以弒,罪吳國臣子未盡責任,使 僚「廢讓而毁義以成簒」91,寄寓秉政大臣宜以置君為重,莫將此事託予羣小閽寺,導致 廢立進退失據。 置君定位為國事之根本,北宋初期宋仁宗趙禎無子嗣,立儲之事久宕未決,陳洙 (-1072-)時任殿中侍御史里行,列舉東漢順、冲、質三朝為鑑,盼仁宗從宗室之賢擇立 太子,戢止奸臣之謀。92樂全居士張方平(1007-1091)也曾於熙寧九年(1076)上書神宗, 提到早定國本的重要,93因為授受一旦所立非正,淆紊統緒繼及之道,日後勢必啟亂。《春 秋》襄公二十六年:「衛甯喜弒其君剽」,胡安國亦持此說: 喜嘗受命於其父,使納獻公以免逐君之惡。衛侯出入皆以爵稱,於義未絶,而剽以公 孫非次而立,又未有說焉,則喜之罪應末減矣,亦以弑其君書,何也?奕者舉棋不定, 不勝其耦,况置君乎?於衎,則殖也出之,喜也納之;於剽,則殖也立之,喜也弑之。 90 同註 19,卷 26,頁 445。 91 宋‧劉敞:《春秋劉氏傳》,同註 80,卷 13,頁 11050。 92 同註 61,卷 31,頁 304。 93 同註 61,卷 31,頁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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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奕棋之不若也,不思其終亦甚矣。故聖人特正其為弑君之罪,示天下後世,使知慎 於廢立之際而不敢忽也。94 據《左傳》襄公十四年,衛國孫林父、甯殖逐出衛獻公衎,另立公孫剽為君。二十年,甯 殖病重將死,為了掩飾出君之惡名,命其子甯喜迎回衛獻公,因此甯喜聯合右宰穀先攻孫 氏,後殺衛侯剽及大子角。當時大叔文子感嘆:「今甯子視君不如奕棋,其何以免乎?奕 者舉棋不定,不勝其耦,而況置君而弗定乎?必不免矣!」95認為甯喜置君不如弈棋,依 違兩可,後代必遭禍亂。《左傳》以經文書此乃「罪之在甯氏也」96,胡安國援引大叔文 子的說法,也強調甯喜有過,故聖人特正其弑君之罪,明示大義,使後世臣子不敢任意廢 立,輕忽置君一事。 有鑑於此,可理解胡《傳》為何會說:「里克中立,不免殺身之刑;陳乞獻諛,終被 弒君之罪。是皆不明《春秋》之義,陷於大惡而不知者也。」97因為里克和陳乞二人皆未 體察《春秋》之義——大臣任大事,事莫大於置君,導致自己身陷災禍,蒙受弒君惡名。 依《公羊》記載,齊景公想立舍為太子,臨終前詢問陳乞意見,陳乞表面迎合景公,答應 立舍為君,但私下卻協助陽生逃亡,然後再迎陽生回國,迫使諸大夫逡巡北面,事奉陽生, 前往殺舍,弒君事件源於陳乞獻諛,置君輕率,故胡《傳》循此責之。而《國語.晉語》 敘述驪姬欲譖殺太子申生,礙於里克是絆腳石,遂使優施招安勸阻,里克答之:「吾秉君 以殺太子,吾不忍。通復故交,吾不敢。中立其免乎?」98胡安國認為里克持祿自圖,刻 意對嗣君定位持守中立,坐視太子無罪卻慘遭讒害,自己也未能避免殺身刑戮。「使克明 於大臣之義,據經庭諍以動其君,執節不貳,固太子以攜其黨,多為之故以變其志,其濟 則國之福也,其不濟而死於其職,亦無歉矣」99;但如果人臣不知《春秋》定國本、立嗣 子之義,必陷篡弒誅死之罪,吳國大臣、晉國里克、齊國陳乞、衛國甯喜都是鮮明的例子。 「夫《春秋》所重者,固在其義。」100職是,我們可試圖勾勒一條詮釋進路:從孔子 將春秋弒君之事載錄為文,三《傳》討論《春秋》弒君書法的面向多側重在「弒者」之上, 《左傳》分為稱臣名和稱國或人兩類,陳述「君無道」和「臣有罪」,臧否人物行事之是 非,提出君惡、臣過的歷史解釋。《公》、《穀》則細分:臣名、國、人、盜、閽,101而臣 94 同註 19,卷 22,頁 372。 95 同註 5,卷 36,頁 625。 96 同註 5,卷 37,頁 630。 97 同註 19,卷 29,頁 489。 98 同註 3,卷 8,頁 287。 99 同註 19,卷 11,頁 161。 100 清‧陳澧:《東塾讀書記》(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7 年),卷 10,頁 161。 101 如《春秋》襄公二十九年:「閽弒吳子餘祭」與哀公四年:「盜弑蔡侯申」。《左傳》對此書法未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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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又有氏以國名的差異,雖然條分縷析,逐一歸納「弒者」書例,但其實由例生義的部份 很少,唯《穀梁傳》述及「尊尊」大義。102整體而言,三《傳》所發僅止於人物行為的價 值判斷,圍繞在歷史事件,褒貶箇中始末、緣由、得失、曲直,以「聳善抑惡」為指歸。 何休、杜預、范甯註解三《傳》,衍釋增益,尋繹發明,當為三《傳》之功臣。他們 除了申釋箇中義例,疏通《經》、《傳》關係之外,也融入自身對《春秋》的見解。關於《春 秋》弒君書法,范甯仍承襲《穀梁》,未有其他新的補充,何休不僅遵循《公羊》依照「弒 者」稱謂而發,另外又從「日例」角度,彰顯聖人要義,103但整體延伸極為有限。杜預解 說《左傳》弒君書法力求詳明,並於《春秋釋例》討論鄭公子歸生、齊陳乞、楚公子比、 晉趙盾、許世子止弒君的問題。在杜預看來,《春秋》記載他們弒君的經文和其他依赴告 所記的經文不同,赴告之文是各國來報,書法難免有異;但鄭公子歸生等人的弒君經文屬 孔子之文,既是聖人特筆,還寓有聖人深義:「若鄭之歸生、齊之陳乞、楚之公子比,雖 本無其心,《春秋》之義,亦同大罪,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104雖然他們三人並無弒君 之志,但歸生「權不足以禦亂,懼譖而從弒君」;105陳乞立陽生而使荼見弒;106楚公子比 「首兵自立,楚眾散歸」,107靈王因比而縊,故仍得揹上弒君罪名,那麼《春秋》何以書 此?——君子慎所以立也。趙盾並未弒君,殺晉靈公者乃是趙穿;許世子止亦非心懷賊亂、 解,《公羊》認為刑人弒君之書法正例應書「盜」,而襄公二十九年:「閽弒吳子餘祭」,弒者書「閽」 乃是變例,古者刑人不在君側、不得守門,《禮記》〈曲禮上〉即記載:「刑人不在君側。」〈祭統〉 亦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門。」因刑人有劣根性,君子不隨便接近刑人,而吳國國君竟以刑人作為守 門者,終至見殺,《公羊》曰:「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則輕死之道也。」所以《春秋》改「盜」為 「閽」,以此為戒。《穀梁》未將「閽」視為「盜」的書法變例,反而視為正例:「閽,門者也,寺人 也。不稱名姓,閽不得齊於人。」因為弑者身分低賤,故經文不稱名姓;國君也不得任意接觸刑人, 「《經》書閽弑吳子餘祭者,譏其近刑人也」。至於對「盜」的解釋:「稱盜以弒君,不以上下道道也。」 經文稱「盜」,代表不將「弒者」與「被弑者」納於君臣之序。以上引文分見漢‧鄭玄注,唐‧孔穎 達疏:《禮記正義》,卷3,頁 55;卷 49,頁 837。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 卷21,頁 265。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16,頁 161;卷 20,頁 200。 102 《春秋》桓公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穀梁》曰:「孔父先死,其曰及,何也?書 尊及卑,《春秋》之義也。」書「及」以示「尊卑」,鍾文烝曰:「凡及皆以尊及卑,君臣也,夫婦也, 內外也,主客也,華夷也,一也。」《穀梁》從「被弒者」的書法詮說《春秋》特重尊卑上下、高低 貴賤,點出聖人彰明「尊尊」之義。吳智雄認為《穀梁》「尊尊」的意義有二:「政治性意義」與「書 法性意義」,尊者與卑者在政治上因為身分的不同,所以行為上有絕對的尊卑限制;另外當《春秋》 記載史事時,書法含有「書尊及卑」的原則。以上分見清‧鍾文烝撰,駢宇謙、郝淑慧點校:《春秋 穀梁經傳補注》(北京:中華書局,1996 年),卷 3,頁 76-77。吳智雄:《穀梁傳思想析論》(臺北: 文津出版社,2000 年),頁 189-198。 103 例如《春秋》成公十八年:「晉弒其君州蒲。」《公羊》未有解釋,何休注:「厲公猥殺四大夫,臣下 人人恐見及,以致此禍,故日起其事,深為有國者戒也。」見同註12,卷 18,頁 235。 104 同註 7,卷 3,頁 54。 105 同註 5,卷 21,頁 369。 106 同註 5,卷 58,頁 1006。 107 同註 7,卷 3,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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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刃君父者,但《春秋》不赦,何以書之?——蓋為教之遠防也,108故深責執政國臣,批 評世子止輕果進藥,不明慎戒。杜預揭櫫「君子慎所以立」與「教之遠防」兩項經義,跳 脫《左傳》只集中於「君無道」、「臣有罪」等對歷史事件的價值評判。 到了唐代,啖助不滿三《傳》義例,重新列舉《春秋》弒君書法,凡「弒者」稱名、 稱盜,代表「君有道」,「盜」的身分是卑者,君有道而見弒,弒者有罪。「弒者」稱國、 稱人,意指「君無道」,「國」的身分是大臣,「人」的身分也是卑者。《春秋》書「弒」即 已定罪,啖助匯聚於國君有道無道與否,焦點集中,雖然和《左傳》都涉及「君無道」, 書法導向也雷同,但啖助明確定義國、人的身分,比《左傳》具體,而且又納入「盜」的 書法,條例項目也相對周密。 北宋初期,孫復詮解《春秋》弒君書法:大夫弒君稱名氏,微者弒君稱人,眾弒君則 稱國,以三種書法誅其罪惡,寄寓《春秋》大義: 《易》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致其道,至堅冰也。又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 由辨之不早辨也,斯聖人教人君御臣子防微杜漸之深戒也。蓋以臣子之惡始于微而積 於漸,久而不已,遂成于弑逆之禍,如履霜而至于堅冰也,若辨之不早則鮮不及矣。109 臣子弒君必積漸而成,有國者若能謹戒,早辨臣子之惡,撥亂反正,即可杜絕禍殃,故仲 尼將「防微杜漸」之經義融貫於《春秋》弒君書法。另外,劉敞曾言:「弑君有四:有絕 其君者,有絕其臣者,有非所絕而絕之者,有舉其臣子而絕之者。」110在他的著作《春秋 權衡》、《春秋傳》、《春秋意林》當中,主要目的是糾舉三《傳》詮解弒君書法的錯誤, 少見他個人詳盡的觀點。 至北宋末年,中原發生靖康之禍,女真騷虐,金寇侵凌,對華夏造成嚴重傷害。宋室 南渡,胡安國完成《春秋傳》一書,在《穀梁》「尊尊」-杜預「君子慎所以立」、「教之 遠防」-孫復「防微杜漸」、「謹戒早辨」之上,再寄寓秉政大臣宜以「置君立儲」為重, 而有國之君應「遠色修身」、「包容狂直」、「開納諫諍」、「崇獎臣節」、「尊賢任才」,具體 從儒家典籍根尋經世大法,這正切合他在〈春秋傳序〉提到仲尼「其志存乎經世,其功配 於抑洪水、膺戎狄、放龍蛇、驅虎豹,其大要則皆天子之事也。」111不僅發揮聖人經世之 108 同註 7,卷 3,頁 55。 109 宋‧孫復:《春秋尊王發微》,同註 80,卷 1,頁 10828-10829。 110 同註 91,卷 10,頁 11028-11029。 111 同註 19,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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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還蘊蓄《春秋》經義,別於三《傳》、何休、杜預、范甯、啖助、孫復、劉敞等人的 詮釋,完全體現兩宋注重「六經之義」與「施之行事」關係的時代精神。112

四、分歧與誤讀:歷代批評胡《傳》之商榷

探討歷代批評胡《傳》之前,我們可先看一組經文。前言已說《春秋》弒君之正例為 「某弒其君某」,抑或「某弒其君某及其大夫某」,不過另外有三處經文書法極為特別:襄 公七年:「鄭伯髠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鄵」、昭公元年:「楚子麇卒」以及哀公 十年:「齊侯陽生卒」,同屬國君見弒,卻直以卒書,似若壽終。這三則經文的書法微旨, 歷代說解抑揚異致,大相逕庭,而且出現不少否定胡《傳》的聲音,可以藉此為著眼,探 論彼此得失與特點。

(一)《春秋》筆法與天理人欲

《春秋》昭公元年:「楚子麇卒。」《左傳》記載楚公子圍本欲至晉國聘問,離境之前 聽聞楚王有疾,遂入宮拜謁,縊而弒之,又殺其二子。楚王郟敖遭弒,杜預曰:「楚以瘧 疾赴,故不書弒。」113但《春秋》應改以弒君書法正名其罪,為何又書「楚子麇卒」?胡 安國解釋: 令尹圍弑君以立,中國力所不加而莫能致討,則亦已矣。至大合諸侯于申,與會者凡 十有三國,其臣舉六王二公之事,其君用齊桓召陵之禮,而宋向戌、鄭子產皆諸侯之 良也,而皆有獻焉,不亦傷乎?若革其偽赴,而正以弑君,將恐天下後世以篡弑之賊, 非獨不必致討,又可從之以主會盟,而無惡矣。聖人至此,憫之甚,懼之甚。憫之甚 112 陳植鍔《北宋文化史述論》談到宋學具有實用精神:「一是重視實際從政能力的培養,二是重視從經 典中尋找治世的依據。」因為宋學關注經典與治世的連結,所以許多儒者像陳舜俞(?-1075)就曾 提出:「六經之旨不同,而其道同歸於用。」指出六經之旨同歸於用,務以實行、推用為宗旨;而朱 長文(1041-1100)〈春秋通志序〉更認為治天下之術具在《春秋》,希望「異日立朝端、斷國論、立 憲章、施政教,可推其本旨而達于行事。」這都是宋學特色的表現,冀以將實用精神落實在經典詮 釋。見陳植鍔:《北宋文化史述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 年),頁 309。宋‧陳舜俞: 〈說用〉,《都官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6,頁 455。宋‧ 朱長文撰,朱思輯:《樂圃餘藁》(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7, 頁36。 113 同註 5,卷 41,頁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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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憫中國之衰微而不能振也;懼之甚者,懼人欲之橫流而不能遏也。是故察微顯, 權輕重,而略其篡弑以扶中國,制人欲,存天理,其立義微矣。114 麇實見弒,但楚國偽赴「楚子麇卒」,聖人因之不革是為了扶中國、制人欲、存天理,因 為楚靈王弒麇篡立,並於昭公四年和蔡、陳、鄭、許、徐、滕、頓、胡、沈等諸侯會盟, 倘若仲尼改偽赴而書弒記實,將恐後世以為篡弒之賊不必討,與賊會盟亦無惡,故承其偽 赴,不變書法。 而《春秋》襄公七年:「鄭伯髠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鄵。」三《傳》均以 僖公見弒,唯事件始末不同。《左傳》敘述鄭僖公對子駟無禮,侍者勸諫僖公,但僖公不 聽,反殺侍者,於是子駟趁僖公往會諸侯,行經鄵地而使賊弒之,並以瘧疾赴於諸侯。《公》、 《穀》記載鄭僖公本欲與中原諸侯相會,但大夫們主張應歸順楚國,兩方意見相持不下, 大夫遂殺鄭伯。《春秋》為何不書大夫弒君?《公羊》曰:「為中國諱。」何休註:「禍由 中國無義,故深諱,使若自卒。」115《穀梁》以為「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也」。胡 《傳》云: 中國者,禮義之所出也;夷狄者,禽獸之與鄰也。僖公欲從諸侯會于鄬,則是貴禮義 為中國之君也;諸大夫欲背諸夏與荆楚,則是近禽獸為夷狄之民也。以中國之君,而 見弑於夷狄之民,豈有不善之積以及其身者乎?聖人至是,傷之甚,懼之甚,故變文 而書曰「鄭伯髠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鄵。」未見諸侯,其曰「如會」何? 致其志也。諸侯卒于境内不地,鄵,鄭邑也。其曰「卒于鄵」,見其弑而隱之也。「汲 鄭伯,逃歸陳侯」,聖人之旨微,而《公》、《穀》之義精矣,存天理抑人欲之意遠 矣。116 鄭僖公並非無道之君,胡氏高度肯定他欲與中國盟會之志,抨擊大夫悖華夏而從荊楚的想 法是與夷狄無別,近於禽獸,鄭伯被大夫殺害不是單純臣弒君的問題,而是貴禮義的中國 之君,見弒於近禽獸的夷狄之民,因此聖人傷懼,所以「變文」示知;又謂《公》、《穀》 雖能看出聖人夷夏之防,卻未能掘發存天理、抑人欲的意蘊。 至於《春秋》哀公十年:「齊侯陽生卒。」《公》、《穀》無傳,唯《左傳》記載史事經 過:哀公五年,齊悼公至魯,季康子以妹妻之,待悼公即位,欲迎接季姬回國,結果季康 114 同註 19,卷 24,頁 393-394。 115 同註 12,卷 19,頁 244。 116 同註 19,卷 21,頁 34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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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之叔父季魴侯卻與季姬私通,因此季康子拒絕送回季姬,導致齊悼公發怒,命鮑牧帥師 伐魯,取讙及闡,並至吳國請兵,共同謀伐魯國。而魯國害怕齊、吳同心,因此釋放邾隱 公,117又與齊國媾和,順利讓齊人逆季姬以歸,所以齊悼公也歸還讙、闡二地,派公孟綽 辭師於吳。但吳國對齊國此舉懷恨在心,轉而與魯結盟,聯合攻齊。哀公十年,魯君與吳、 邾、郯三國伐齊,齊國又為了討好吳國,弒齊悼公,赴於吳軍。胡《傳》曰: 按《左氏》:「公會吳伐齊,齊人弑悼公,赴于師。」《春秋》不著齊人弒君之罪, 而以卒書者,亦猶鄭伯髠弒而書卒,不忍以夷狄之民加中國之君也,其存天理之意微 矣。魯人入邾,以其君來,罪也。齊侯為是取讙及闡,如吳請師討之也,魯人悔懼, 歸益于邾,是知其罪而能改也,齊侯為是歸讙及闡,又辭師于吳,是變之正也。夫變 之正者,禮義之所在,中國之君也。吳人欲遂前言而背違正理,狄道也。齊之臣子不 能將順,上及其君,此天下大變,常理之所無也,故没其見弑之禍,而以卒書,其旨 深矣。《春秋》弑君大惡,不待貶絕而自見也。君而見弑,豈無不善之積,以及其身 乎?若夫悼公變而克正,則無不善之積矣。故以卒書而没其見弑,所謂不忍以夷狄之 民加中國之君也,而存天理之意微矣。118 魯國俘虜邾隱公的行為有罪,但後來釋放邾君是知罪能改,齊悼公也因此歸還魯地,取消 與吳聯軍的計畫,變而克正,屬於講求禮義的中國之君。吳國欲遂前言而背違正理,與夷 狄之道無異,但齊國臣子竟不尊從中國之君而改順夷狄之民,是天理大變,所以聖人沒其 見弒而改書為卒,不忍夷狄之民加中國之君,書法和鄭伯髠頑相同,皆屬變文,藉此存天 理。 經由上述,我們可以得知:胡安國在這組經文闡發《春秋》存天理、抑人欲之義,認 為仲尼以書法督教,彰顯天理綱紀,不使人欲橫流,倫常紊亂。理、欲關係是中國傳統哲 學的範疇,北宋二程已將理、欲融於麟經,透過《春秋》呈現人欲肆虐、違逆天理之亂事, 胡《傳》此說有其淵藪。趙伯雄《春秋學史》評道: 天理、人欲,是二程學說中的重要範疇,程頤作《春秋傳》,已談到「理」或「天理」 了,胡氏則更自覺地把《春秋》中所表達的是與非、善與惡的種種衝突,統統歸結為 天理與人欲的矛盾。119 117 魯國曾於哀公七年攻打邾國,俘虜邾隱公,邾國大夫茅鴻夷於是向吳國求援,所以吳國為邾伐魯。 見同註5,卷 58,頁 1010。 118 同註 19,卷 30,頁 495。 119 同註 77,頁 50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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