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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府對外國船難事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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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府對外國船難事件的處理

鄧淑君(釋振溥)*

摘 要

明代是一個海事活動頻繁的年代,航行海上的船舶增加,海難事件 亦相對的多。中國及各國船隻或為朝貢,或為貿易,或為捕魚等等不同 的原因揚帆出海,難免遭遇到人為和自然界所帶來的災難。中國有綿延 數萬里的海岸線。部分遇難的船隻會漂流到中國沿海城鎮。明朝政府針 對不同國家的船隻和相關漂流人員的身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本文 主要從中國、朝鮮的史籍《明實錄》、《朝鮮王朝實錄》,以及琉球的檔案 文獻《歷代寶案》等,整理出琉球、暹羅、日本等外國船難漂流記錄, 並配合崔溥《漂海錄》及王在晉的《越鎸》卷 21〈雜記.朝鮮漁人〉等 相關文獻,探討明朝政府對於外國船難漂流事件的態度和處理方式。由 此看清明朝政府救助、遣返漂流民確實有一套基本模式。而這套模式的 形成還涉及到宗主國與朝貢國之間的外交關係。 關鍵詞:海難、船難、漂流、海禁、倭寇、明朝 * 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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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明代海上活動頻繁,各國船隻或為朝貢,或為經商,或是下海 捕漁,或是走私貿易,基於各種原因航行海上。雖歷經數次禁海, 私下的海事活動仍相當活躍。這些海上往來的船隻有使船、貢船、 漁船、商船、戰船、兵船、運輸船、海盜船、倭寇船等等。船舶航 行在汪洋大海,難免會遭到意外翻覆沉沒,漂流擱淺。海難的成因 有人為和自然兩種因素。人為因素包括戰爭、海盜、倭寇等等。自 然因素即海洋災害,包括颶風、巨浪、海嘯、洋流、觸礁等等。船 舶遇到海難,重則船毀人亡,輕則船隻受損,漂流到沿岸地區。1 些受難的船隻中,有中國船,也有外國船。明朝政府針對不同國家 的船隻和漂流人員的身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還涉及到宗 主國與朝貢國之間的外交關係。 有關明清海難方面的史料文獻,清代的史料相當豐富,除了中 國本土的資料,還有為數不少日本、琉球、朝鮮等地的史料。2 較之下,明代的海難史料則少得多,而且多是零散廣泛分佈在不同 類型的文獻資料中,例如:《明實錄》、《朝鮮王朝實錄》、《明史》 等史料。除此之外,明代個人文集中亦有相關資料,如王在晉分別 1 于運全,《海洋天災:中國歷史時期的海洋災害與沿海社會經濟》(南昌:江 西高校出版社,2005),頁 160-161。 2 湯熙勇,〈近世環中國海的海難資料集介紹〉,《漢學研究通訊》,19:1(臺 北,2000.2),頁 141-148;劉序楓,〈清代檔案與環東亞海域的海難事件研究 ──兼論海難民遣返網絡的形成〉,《故宮學術季刊》,23:3(臺北:2006. 春),頁 91-12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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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的著作《越鐫》卷 21〈雜記.朝鮮漁人〉、《海防纂要》卷 10 〈朝鮮漁人〉中,提到朝鮮全羅道南原府濟州康津縣人李漢隊等, 因出海捕魚遭風漂流到靜寇海門的事件。檔案文獻方面則有琉球國 官方整理的國家檔案《歷代寶案》。另外,中國沿海地方志,如《廣 東通志》,也有官方撫恤漂流到廣東的琉球貢舶的記載。3 較完整的史料,則屬朝鮮人崔溥的《漂海錄》。崔溥於弘治元 年(1488),從朝鮮濟州島出海,同船者共有 42 人。航行途中,崔 溥等人遭遇暴風,漂流至中國浙江台州府臨海縣地。最初被懷疑為 倭寇,經嚴格審查後釋嫌,在官府安排下,經水路沿運河至北京, 再走陸路至鴨綠江回到朝鮮。崔溥回國後寫下這段經歷及途中所見 所聞,成書後上呈朝鮮國王,這份記錄名為《漂海錄》。4倭亂是明 朝施行海禁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海禁政策嚴厲的年代,當地政府 會先嚴格的審定漂流民的身份,判別他們是否倭寇,再決定下一步 的處理方案。弘治初年漂流到浙江沿岸的朝鮮人崔溥,就遭受到判 定是否倭寇前後兩種不同態度的對待。從《漂海錄》可以較完整的 看到明朝政府處理漂流事件的態度和方式。 專文探討明代政府處理外國船難的研究並不多。就筆者所見, 僅有日本學者松浦章〈明代朝鮮船漂到中國之事件〉一文。5松浦 3 李慶新,《明代海外貿易制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頁 41。 4 葛振家,〈朝鮮漢文古籍《漂海錄》初探〉,收錄於葛振家主編,《崔溥《漂 海錄》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5),頁 5。 5 松浦章,〈明代朝鮮船漂到中國之事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1 年 第 4 期,頁 48-57。此文後來以〈明代漂到中國的朝鮮船〉為篇名,收編到松 浦氏編著的《明清時代中國與朝鮮的交流──朝鮮使節與漂着船》(臺北:樂學 書局有限公司,2002),頁 77-95。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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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從《明實錄》和《朝鮮王朝實錄》中整理出二十多筆朝鮮船隻漂 流到中國的記載,並以發生於萬曆三十九年(1611)的一則事例, 比較不同的史料,簡單說明朝鮮漁民的航海生活,以及朝鮮漁民意 外漂流到中國後,明朝政府的處理情況。 本文擬在松浦氏的研究基礎上,從 《明實錄》、《朝鮮王朝實 錄》、《歷代寶案》整理出琉球、暹羅、日本等外國船難漂流記錄, 探討明朝政府對於外國船難漂流事件的態度和處理方式。

二、明代漂流到中國的外國船隻

筆者從《明實錄》、《朝鮮王朝實錄》、6《歷代寶案》中整理出約 76 筆外國船隻在中國沿岸及海域發生海難的記錄,並分別列出史料 記事的日期、船隻漂著地點、漂流人姓名或職稱、漂流者國籍、漂流 原因、出海目的、明朝政府處理方式等七個項目,以利分析探討。 湯熙勇教授曾發表〈明代中國救助外籍海難船的方法〉一文(發表於「多元視 野中的中國歷史國際學術研討會」,北京清華大學歷史系,2004/08/21-25)。 筆者曾寫信向作者詢問該文是否開放參考及何處可以取得文本。湯教授回覆 說,該文尚未正式發表,鼓勵筆者自行撰寫。 6 其中一部分是松浦章整理的成果,見松浦章,〈明代朝鮮船漂到中國之事件〉, 頁 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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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日期7 漂著處 漂流者 國家 漂流原因 出海目的 處理方式 1 洪武 12.6 (1379) 洪仁隆等 13 人 朝鮮 風漂 發還本國。 2 洪武 14.7 (1381) 朝鮮 厚慰遣還。 3 洪 武 25.5 己 丑 (1392) 惠州 海豐 才孤那等 28 人 琉球 遇大風 駕舟河蘭 埠採硫黃 人賜五錠,交還貢 使帶回國。 4 永樂 2.9 壬 寅(1404) 福建 使臣 暹羅 風漂 與琉球通 好 修船,給食,候便 風 , 欲 歸 或 往 琉 球,導之去。 5 宣德 5.7 乙 卯(1430) 白 龍 等 17 人 朝鮮 舟為風所 壞 市鹽 給 道 理 費 遣 還 本 國,且賜賚祹。 6 宣 德 9.11 庚 寅 (1434) 揚州 官 軍 78 人 朝鮮 風漂 捕海賊 賜衣及鈔遣還。 7 正統 1.6 己 丑(1436) 使臣 爪哇 風漂 朝貢 提供工匠修船。 8 正統 2.9 丙 午(1437) 廣東 潮州 使臣柰靄 納孛剌、 通事麻沙 等 暹羅 人 已 登 岸,舟被 風濤漂去 朝貢 厚撫遣還。 9 正統 4.7 甲 戌(1439) 使者巴魯 等 琉球 舟為海風 所壞 朝貢 於 現 存 海 舟 擇 一 賜之,如無,則將 壞船修葺與之。 7 海難記錄不一定會提到事件發生的確切日期,此表所示是《明實錄》、《朝鮮 王朝實錄》、《歷代寶案》等記錄該事件時的日期。所示日期順序為年月日, 例如「洪武 25.5 己丑」,即洪武二十五年五月己丑日。並標示西元於半形括孤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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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正 統 6.4.19 (1441) 福建 琉球 官方採購 悉 以 原 收 器 物 給 之,聽自備物料修 船,完日催促起程 還國。 11 正統 8.7 壬 申(1443) 浙江 趙郭失里 等 6 人 朝鮮 風漂 俱與腳力、口糧, 付使臣帶回。上賜 襦衣、毛冠。 12 正 統 12.1 壬 申 (1447) 2 人 朝鮮 風漂 讓使臣帶回。 13 正 統 12.9 辛 亥 (1447) 官軍洪承 龍 等 13 人 朝鮮 安置於會同館,給 胖襖、袴鞋各一。 14 正統 12.12 丙 戌 (1447) 金 元 等 13 人 朝鮮 風漂 交由使臣帶回。 15 景泰 4.8 丁 亥(1453) 浙江 水軍文吞 只等 5 人 朝鮮 遭風壞舡 捕魚 給與衣糧,令使臣 帶回。 16 天 順 6.12 壬 戌 (1462) 山 東 登 州 鎮軍南蘇 等 朝鮮 風漂 採打船隻 給與每人胖襖、袴 鞋、口糧、腳力, 令使臣帶回。 17 成化 1.9 丙 午(1465) 金迥豆等 14 人 朝鮮 交給使臣帶回。 18 成化 7.1 庚 辰(1471) 浙江 金杯迴等 7 人 朝鮮 風漂 押貢物到 京 給與胖襖、袴鞋, 並 將 隨 身 器 物 付 使臣收領回國。 19 成化 9.4 丁 卯(1473) 廣東 採購人員 琉球 被風壞舡 前往滿剌 加國買貢 物 準許自備工料,修 舡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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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成 化 19.8 庚 午 (1483) 揚 州 長 沙鎮 旌義縣監 李暹與訓 導金孝胖 等 47 人 朝鮮 未及楸子 島 十 里 許,遇東 北風,雲 霧四塞, 雨 脚 如 注,怒濤 如山,不 辨東西, 因漂流十 日。 遞任還京 交給使臣帶回。 21 弘治 1.4 戊 申(1488) 浙江 崔 溥 等 43 人 朝鮮 風漂 奔父喪 發還本國。 22 弘治 1.9 癸 亥(1488) 山 東 登 州、萊州 朝鮮 具 舟 檝 資 送 還 本 國。 23 弘治 7.8 乙 亥(1494) 朝鮮 發還本國。 24 弘治 7.9 壬 子(1494) 福 建 漳 州 11 人 朝鮮 風漂 捕魚 給衣、食,候進貢 使還日歸之。 25 弘治 8.3 乙 酉(1495) 朝鮮 發還本國。 26 弘治 8.9 癸 巳(1495) 廣東 使臣 爪哇 遇風舟壞 朝貢 27 弘治 8.9 戊 子(1495) 廣 東 瓊 州 挨瓦等 6 人 暹羅 風漂 給與口糧,俟有進 貢夷使還,令攜歸 本國。 28 弘治 10.10 丙 戌 (1497) 金福等 5 人 朝鮮 由 遼 東 官 員 遣 送 回國。 29 弘治 12.11 癸 未 (1499) 廣東 安南使臣 16 人、真 臘使臣 1 人 安南 真臘 遭風船壞 給糧飬贍,付與朝 貢使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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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弘 治 16.8 庚 申 (1503) 廣 東 儋 州 新 英 港 10 餘人 安南 風漂 優給,送還本國。 31 弘治 16.10 辛 丑 (1503) 海南 使臣吳詩 等 152 人 琉球 遇風舟覆 出使滿剌 加 將 吳 詩 等 人 送 往 福建,給糧飬贍, 候 本 國 貢 使 去 日 歸之。 32 弘 治 18.5 甲 辰 (1505) 朝鮮 發還本國。 33 弘 治 18.7 庚 寅 (1505) 廣東 使臣 琉球 風漂 往他國貿 易 還其資而遣之。 34 正德 2.8 癸 巳(1507) 李福大等 7 人 朝鮮 給 衣 服 , 驛 送 本 土。 35 正德 4.3 乙 未(1509) 廣東 暹羅 風漂 36 正德 4.8 壬 戌(1509) 浙 江 松 門 朝鮮 風漂 舟過別島 貿販 給衣,送往遼東, 轉達其國。 37 正 德 4.11 辛 巳 (1509) 白青山等 10 人 朝鮮 風漂 給之衣服,送還本 國。 38 正德 5.3 庚 午(1510) 朝鮮 發還本國。 39 正德 6.3 乙 丑(1511) 浙 江 定 海縣 安 孫 等 17 人 朝鮮 風漂 給衣糧,遣人伴還 本國。 40 正 德 7.10 丙 寅 (1512) 南 京 海 孟縣 正兵金一 山等 9 人 朝鮮 交由使臣帶回。 41 正德 8.2 戊 辰(1513) 訓導朴石 堅 等 16 人 朝鮮 發還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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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正 德 14.9 壬 寅 (1519) 17 人 朝鮮 發還本國。 43 正 德 16.9 甲 寅 (1521) 山 東 鰲 山衛 高哲山等 16 人 朝鮮 風漂 給與衣糧,付貢使 帶回。 44 嘉靖 6.3 癸 巳(1527) 浙 江 定 海衛 李 根 等 17 人 朝鮮 風漂 送往遼東,轉往本 國。 45 嘉靖 13.11 戊 辰 (1534) 淮安 萬 珠 等 13 人 朝鮮 風漂 發還本國。 46 嘉 靖 21.6 己 丑 (1542) 普陀山 梁孝根等 22 人 朝鮮 風漂 護送歸國。 47 嘉 靖 21.6 壬 辰 (1542) 50 餘人 朝鮮 遼 東 官 員 送 還 本 國。 48 嘉 靖 22.6 丙 子 (1543) 通 州 海 門 洪 贇 等 42 人 朝鮮 風漂 給衣糧,遣官獲送 還國。 49 嘉 靖 24.7 丁 亥 (1545) 上海 金 玷 等 11 人 朝鮮 風漂 恤而遣之。 50 嘉靖 24.11 辛 未 (1545) 朝鮮 交還使臣帶回。 51 嘉靖 24.12 癸 卯 (1545) 朴 孫 等 12 人 朝鮮 冬至使押還。 52 嘉 靖 25.2 戊 子 (1546) 朝鮮 風漂 發還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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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嘉靖 26.11 丙 戌 (1547) 朝鮮 遼 東 官 員 解 送 回 國。 54 嘉 靖 30.5 己 酉 (1551) 淮安 管令金等 8 人 朝鮮 風漂 恤而遣之。 55 嘉 靖 31.1 乙 酉 (1552) 朝鮮 發還本國。 56 嘉靖 33.10 丁 亥 (1554) 7 人 朝鮮 付聖節使帶回。 57 嘉 靖 34.6 庚 辰 (1555) 嘉定縣 倭 賊 50 人 日本 風漂 被燒死。 58 嘉 靖 36.6 辛 丑 (1557) 海 州 東 陬山 日本 折桅 奪舟而去。 59 嘉靖 42.12 癸 亥 (1563) 琉球 恤而遣之。 60 嘉靖 45.閏 10 丁 酉 (1566) 朝鮮 發還本國。 61 萬曆 4.4 丁 亥(1576) 淮 安 府 東陬山 貢使梁俊 等 22 人 朝鮮 賞給衣履押回。 62 萬曆 6.1 丁 巳(1578) 遼東 接金夢等 朝鮮 風漂 販鹽 付 其 國 押 解 官 帶 回。 63 萬 曆 8.10 丁 酉 (1580) 梁成貴等 20 餘人 朝鮮 給與沿途應付,押 還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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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萬 曆 27.6 癸 巳 (1599) 朝鮮 應天府官員押還。 65 萬 曆 28.3 丙 辰 (1600) 朝鮮 發還本國。 66 萬 曆 32.1 己 未 (1604) 琉球 發還本國。 67 萬 曆 35.12.10 (1607) 浙江 貢使菊壽 等 琉球 迷途 進貢 被官兵擒獲,出斃 邀功。 68 萬 曆 37.5 壬 午 (1609) 漳 港 及 仙崎 呂宋人壹 叶萬等、 西番人捌 襄等、朝 鮮人壹叁 別等、日 本人大郎 等,共 27 人。 日本 風漂 貿易 . 呂 宋 人 壹 叶 萬 等 、 西 番 人 捌 襄 等,發赴香山,聽 其去留。 .朝鮮人壹叁別等 安置柔遠驛,以示 存恤。 . 日 本 人 分 置 軍 前,嚴為鈐束。 69 萬曆 39.6 乙卯 (1611) 南 直 隸 柘 林 營 信地 3 人 日本 颶風覆舟 前往暹羅 分 解 陝 西 延 綏 等 處戍邊安插。 70 萬曆 40.2 辛巳 (1612) 浙江 李大等 6 人 朝鮮 風漂 捕魚 交還使臣帶回。 71 萬曆 40.11 甲 午 (1612) 朝鮮 發還本國。 72 萬 曆 42.5 甲 戌 (1614) 孟 河 河 莊 1 人 (誤以為倭賊,引 發 地 方 嚴 重 騷 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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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萬 曆 43.1 癸 丑 (1615) 朝鮮 解送回國。 74 天啟 2.6 (1622) 廣東 貢使馬世 祿等 琉球 風漂 進貢 75 天 啟 6.12 庚 申 (1626) 朱鎮國等 朝鮮 發還本國。 76 崇 禎 6 (1633) 福 建 海 壇 潑即盧等 39 人 琉球 風漂 發還本國。 上述 76 筆資料中,朝鮮共 52 起、琉球 10 起、暹羅 4 起、日 本 5 起、爪哇 2 起、安南 2 起、真臘 1 起。其中朝鮮佔了 52 筆之 多,由於史料上多未記述航海目的,因此漂海外國船隻多屬朝鮮的 主要原因不明。然而,從朝鮮船隻幾乎都是漂流到山東、南京、浙 江沿岸城市來看,這或許是因為兩國毗鄰,商貿、漁民活動海域靠 近中國,容易因風漂至中國沿岸所致。

三、漂流民的船難遭遇

據前述匯整出來的史料,凡提到船難原因者,幾乎都是遇到颶 風。大部分的記錄,只是輕描淡寫地提到因風所漂,然而從少數較 詳細的文字敘述來看,漂流民的實際遭遇是相當駭人的過程。 朝鮮成宗 13 年(成化 18 年,1482)2 月 29 日,旌義縣監李暹 遞任還京,與訓導金孝胖等四 47 人航海途中遇東北風,在海上漂 流十日,後抵泊中國長沙鎮。據李暹的回憶當時的情況:「雲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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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雨脚如注,怒濤如山,不辨東西」。8雖然遭遇到如此狂風暴雨、 驚濤駭浪存活下來,但是更大的考驗尚在 後頭。在漂流抵岸獲救 前,眾人面臨缺水的苦困。 初暹發船翌日,風浪甚饕,乃斫中桅去之,櫓皆折盡,水滿舟 中。舟人爭縊于蓬屋上,同行旌義訓導金孝胖亦然。暹曰:「若 去水理舟,則猶有生理,否則必死。爾等不解縊救船,則吾且 死矣!」乃縊于蓬下。暹妾順非,亦抱二兒自經。邑吏韓進跪 請於暹曰:「舟中水非由底漏入,乃自外盪入者也。若盡人事, 則可救矣。願官毋死。」首解暹,次孝胖,次順非,諸人亦皆 解縊。遂與同力去水,水始盡,以木爲櫓行舟,舟乃定。暹與 衆謀曰:「嘗聞正西則中國,南則海水無涯。每行船,常使日月 在右手外,則可達中國也。」衆飢甚,鑽木出火,以海水作飯, 鹹苦不可食。食者渴飮海水,渴益甚。發船第六日,許生等六 人久飢,卒飽食,遂死。第九日,姜山等七人死。第十日,夫 繼義等四人死。9 船隻因風雨而毀,部分人失去求生意志,紛紛自縊。李暹以自 己的性命,激勵眾人救船求生。最終船隻穩定下來,並以木為櫓, 朝中國的方向航進。然而,由於缺水,雖取火成功作飯,但海水所 煮出來的米飯難以下嚥,勉強食之則更增口渴。漂流十日間,相繼 死去 17 人。 漂流事件凡被留下記 錄者,皆屬不幸中之大幸,如若遭難 沉 船,一切隨之消逝,不會存留於歷史記載中。 8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成宗十四年(成化十九年)八月庚午、壬午條 (取自《朝鮮王朝實錄》全文資料庫,以下皆同)。 9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成宗十四年(成化十九年)八月壬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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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朝政府對外國漂流事件的處理方式

據明朝官方史料的說法,朝鮮、琉球、爪哇、暹羅等國是對明 朝政府進貢的國家。從以下史料可見,身為宗主國的大明,針對這 些朝貢國的漂流民,有其基本的處理模式。 (洪武二十五年[1392]五月己丑)遣琉球國民才孤那等二十八 人還國。人賜鈔五錠。初才孤那等駕舟河蘭埠採硫黃,於海洋 遇大風飄至小琉球界取水,被殺者八人。餘得脫又遇風飄至惠 州海豐,為邏卒所獲。言語不通,以為倭人,轉送至京。值其 國遣使入貢,為白其事。遂皆遣還。10 (永樂二年[1404]九月壬寅)福建布政司奏:有番船漂泊海岸, 詢之,是暹國遣使與琉球通好,因風漂至。已籍記船中之物。 請命。上謂禮部尚書李至剛等曰:暹國與琉球修好,是番邦美 事。不幸船為風漂至此,正宜嘉恤。豈可利其物而籍之!卿有 善人猶能援人於危,助人於善,況朝廷統御天下哉!其令布政 司,舟瓌者為之修理,人乏食者給之粟。候便風,其人欲歸或 往琉球,導之去。11 (宣德五年[1430]九月己未)朝鮮國王李祹遣陪臣李皎等貢方 物謝恩。初朝鮮民白隆等十七人泛海市鹽,因風漂至。上憫之, 謂行在禮部臣曰:十七人皆死而得生,即送還夲國。遂給道里 費遣之,且賜賚祹。至是遣皎等來謝。12 10 明.姚廣孝等撰,《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 卷 217,洪武二十五年五月己丑條,頁 3197。 11 明.楊士奇等撰,《明太宗實錄》,卷 34,永樂二年九月壬寅條,頁 598-599。 12 明.楊士奇等撰《明宣宗實錄》,卷 70,宣德五年九月己未條,頁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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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二年[1437]九月丙午)廵按廣東監察御史張忠奏:暹羅 國近遣使臣柰靄納孛剌等航海來朝,貢方物。其通事麻沙等已 登岸,舟被風濤漂去,不知所在。上以方物不足恤,命厚撫麻 沙等遣還。13 (景泰四年[1453]八月丁亥)禮部奏:比者浙江備倭都指揮僉 事馬良等擒獲賊徒文吞只等五人。送部審得吞只等係朝鮮國漁 戶,入海捕魚,遭風壞舡,漂流海島,遇廵海官軍禽獲。今朝 鮮國王遣陪臣李仍孫等朝貢至京。宜給與衣糧,就令仍孫等領 回,以示優待遠夷之意。從之。14 (弘治七年[1494]九月壬子)朝鮮國海南夷十一人,以捕魚為 颶風漂其舟至福建漳州府。時無譯者,莫知其所自來。福建守 臣送至京。大通事譯審,乃得其實。上命給之衣食,候其國進 貢陪臣還日歸之。15 (弘治八年[1495]九月戊子)暹羅國夷人挨瓦等六人舟被風飄 至瓊州府境。廣東按察司以聞。命給之口糧。俟有進貢夷使還, 令携歸本國。16 (弘治十二年[1499]十一月癸未)安南國夷使十六人并真臘國 夷使一人,俱以遭風船壞,漂至廣東。地方廵視海道按察司副 使以聞。請給糧飬贍,待本國朝貢人,便付與帶回。禮部覆奏。 從之。17 (正德六年[1511]三月乙丑)朝鮮國夷人安孫等十七人航海, 13 明.陳文等撰,《明英宗實錄》,卷 34,正統二年九月丙午條,頁 665。 14 明.陳文等撰,《明英宗實錄》,卷 232,〈廢帝郕戾王附錄〉,景泰四年八 月丁亥條,頁 5069。 15 明.劉健等撰,《明孝宗實錄》,卷 92,弘治七年九月壬子條,頁 1699-1700。 16 明.劉健等撰,《明孝宗實錄》,卷 104,弘治八年九月戊子條,頁 1901。 17 明.劉健等撰,《明孝宗實錄》,卷 156,弘治十二年十一月癸未條,頁 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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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風漂至浙江定海縣境,為廵海者所獲。守臣送赴京師。命給 衣粮,遣人伴還本國。18 (嘉靖二十二年[1543]六月丙子)朝鮮國民洪贇等四十二人航 海遇風,飄入通州海門界。守臣傳詣京師。詔給之衣粮,遣官 獲送還國。19 (萬曆八年[1580]十月丁酉朔)應天廵撫孫光祐請咨送朝鮮國 飄流夷人梁成貴等二十餘人,給與沿途應付,押還本國。從之。20 根據上述史料大略可以整理出,從明代洪武朝開始,政府處理 朝貢國漂流民的一貫程序: 1. 呈報官府:沿海居民、海上漁民發現漂流船隻後報官;或是 海防人員截獲船隻後,向所在地官府呈報。 2. 漂民身份的確認:地方官衙派出官員前往調查。基本上是語 言不同的,因此需要透過「通事」(翻譯人員)進行翻譯。 除了透過通事問出身份,還要從衣著服飾、隨身物品、身份 證明物件等來判斷。另外,官兵還要搜查船上是否有兵器, 或是違禁物品。 3. 暫時安頓:審明是海難漂流民後,會給予衣、食,暫時安頓 之。 4. 上報朝廷:地方政府在審明漂流民的身份後,再層層上報到 禮部或兵部。21有時候因為地方上沒有翻譯人員,無法確認 18 明.費宏等撰,《明武宗實錄》,卷 73,正德六年三月乙丑條,頁 1612。 19 明.張居正等撰,《明世宗實錄》,卷 275,嘉靖二十二年六月丙子條,頁 5386。 20 明.顧秉謙等,《明神宗實錄》,卷 105,萬曆八年十月丁酉朔條,頁 2039。 21 最終是由地方上哪一級單位呈報給禮部(或兵部)以乎沒有一定的規定。從史 料上所見,分別有以下單位或官員,向朝廷奏報或是直接將漂流人送到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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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會直接送將漂流民送到京城。因涉及外交,通常是由 禮部處理。禮部審明後再呈報皇帝裁處。 5. 皇帝下旨敕諭處理方式。 6. 依旨撫恤,賜予衣、食、錢財,遣送回國。 7. 遣返回國:或是朝廷派官護送回國;或讓該國來使帶回;或 提供工匠修理船隻,以便讓其自行歸國。 上述處理程序中,漂流民身份的確認以及遣返漂流民回國兩個 部分可以進一步探討。 1. 漂流民身份的確認 在整個漂流民救助遣 返作業程序中,漂民身份的確認相當 重 要。萬曆時曾發生一起,因漂民身份不明,被訛傳為倭寇犯境,使 得百姓恐慌,造成嚴重騷動的事件。 (萬曆四十二年[1614]五月甲戌)提督操江右僉都御史羅朝國 題稱:孟河河莊地方飄船,登岸一人,作番語,遂致訛傳倭至, 各處騷動。武進、江陰、無錫、丹陽等縣百姓驚竄,一時擁擠, 走失子女,壓死老幼無數。總練指揮同知陸萬里正備禦衞民之 官也。不能明白開諭,束手閉城,以致鄉民狂奔,轉相蹂躙。 所當參究,以警其餘。下所司覆議:將陸萬里行應天撫按提問。 從之。22 福建布政司、廵按廣東監察御史、浙江備倭都指揮僉事、福建漳州府守臣、廣 東按察司、廣東地方廵視海道按察司副使、浙江定海縣守臣、通州海門守臣、 應天廵撫、提督廣東市舶司事太監、廣東守臣、東廵按御史、遼東都司、浙江 廵撫衙門等等。 22 明.顧秉謙等撰,《明神宗實錄》,卷 520,萬曆四十二年五月甲戌條,頁 981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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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所載,孟河又稱孟瀆河,位於常州 府。河莊則是位於孟河口的村莊。 孟瀆,府西三十里奔牛鎮東。南枕運河,北流六十里入揚子江。 《唐會要》:「元和八年,常州刺史孟簡因故渠開此瀆,袤四十 一里,引江水南注通漕,溉田四千頃,因名。」南唐保大中復 修水門,為灌溉之利。宋慶曆三年又嘗修治。明洪武二十七年 命有司開濬。二十九年置閘於孤陳山,西北臨大江。永樂四年, 復詔有司發民浚導,比舊倍加深廣,為轉輸商販之利。正統以 後,孟河閘屢經修治。《志》云:小河巡司,在府西北九十里孟 瀆閘西。本宋之小河寨,置於小河村,元改巡司。又有鄭港寨, 在小河西鄭港口,亦宋置,元省。明初移司治於鄭港。鄭港、 小河,俱在府北七十里,臨大江,與黃山門相近也。成化四年 又移置於孟瀆閘西。嘉靖三十二年倭亂,孟瀆口益為濱江津要, 因增置孟河營,設官兵戍守。23 河莊,府西北八十里,當孟河之口。《江防攷》:「自京口而下, 惟河莊賊可深入,繇大江入孟河,抵奔牛趣府城,至便且易。」 今孟河營置於此。24 從上文可知,嘉靖 32 年(1553)倭亂之後,在位於孟瀆河口 的河莊設置孟河營,派遣官兵戍守。河莊既是倭賊入侵奔牛鎮、常 州府的必經之道,想必經常受到倭人的騷擾,使得河莊居民對於倭 寇常懷厭恐。也因為這樣的社會氛圍,才會將一個口說番語的漂流 人,訛傳為倭寇犯境,引起嚴重的騷動。 23 清.顧祖禹撰,賀次君、施和金點校,《讀史方輿紀要》(北京:中華書局, 2005)卷 25,〈南直七〉,頁 1227-1228。 24 清.顧祖禹撰,賀次君、施和金點校,《讀史方輿紀要》第 3 冊,頁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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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漂民身份的核實,亦關係到接下來該如何處理。因為不同 的國家身份,處理、對待方式會有所不同。 (萬曆三十七年[1609]五月壬午)有倭船飄入閩洋小埕者,舟 師追至漳港及仙崎,獲夷眾二十七人。譯係日本商夷,往販異 域,為風飄閣。其中有朝鮮國人先年為倭所虜而轉賣者。次為 呂宋,為西番,或鬻身為使令,或附舟歸國。福建廵撫徐學聚 以聞。因言朝鮮我屬國,其人民播越,宜隨方安插。西番雖非 貢夷,亦非逆種苦。呂宋先年薙我商民,幾至萬數。彼民似不 可輕縱。惟是原無逆志,亦難深求。而日本諸夷又多婦穉,殺 之無辜,放之非法,止當待以不死。章下兵部。25 (萬曆三十八年[1610]八月壬寅)兵部覆議:海風飄入閩境諸 夷、呂宋人壹叶萬等、西番人捌襄等,發赴香山,聽其去留。 朝鮮人壹叁別等安置柔遠驛,以示存恤。大郎等八名,本係倭 種,難縱使歸。仍行廵行廵撫衙門分置軍前,嚴為鈐束。如生 心逃叛,即處以軍法。上是之。26 上兩則史料所記是同一件事。萬曆三十七年五月,福建巡撫徐 學聚向朝廷呈報,在福建海域小埕這地方發現日本船,海師追截於 漳港和仙崎。這些漂民中有呂宋、西番、朝鮮人日本人。呈文中分 析了明朝與各國的關係,並據此提出處置建議。兵部的奏議大致採 納徐學聚的建議,根據漂民的國籍來處理。其中若是呂宋、西番等 諸夷,一律發赴香山,讓他們自行決定去留。至於外交關係比較好 的朝貢國朝鮮,則有妥善的安置。對於日人,則視之為「倭種」, 安置軍前管制。如果逃走的話,就會遭受到軍法處置。之後,這種 25 明.顧秉謙等撰,《明神宗實錄》,卷 458,萬曆三十七年五月壬午條,頁 8634。 26 明.顧秉謙等撰,《明神宗實錄》,卷 474,萬曆三十八年八月壬寅條,頁 8958。

(20)

將日本人發配戍邊安插的處理方式,似乎是就成了當時的慣例。 (萬曆三十九年[1611]六月乙卯)南直隷柘林營信地獲日本夷 人三名,因航海過暹羅,颶風覆舟飄至。撫按以聞。部議:分 解陝西延綏等處戍邊安插。從之。27 如此嚴厲對待日本人,應是與嘉靖年間倭亂有關。之後倭亂雖 然平定了,但隆、萬年間仍有殘倭存在,為防範於未然,官方不得 不嚴以待之。 其實不僅是嘉靖朝遭到倭亂,從洪武朝開始,擁有綿長海界的 大明國,其沿海地區就不斷受到海賊、倭寇,甚至是與政府對抗的 軍事力量的滋擾。因此,官兵捕獲賊寇是功勞一件。在這種情況下, 有的官員為了邀功而將無辜的漂民誣告為賊人。 南京大理寺卿章格在擔任廣東按察司副使時,就曾處理過一則 案例。在那案子中,地方守臣將截獲的琉球人當作海寇向上呈報。 章格審查確認這些人是琉球使臣,在前往 其他國家從事貿易的途 中,被風飄至廣州。事情真相弄清後,章格即將截獲的物資送還琉 球使臣,並讓他們離去。28萬曆二十二年(1594),琉球中山王尚寧 派遣的朝貢使菊壽等就沒那麼幸運。使臣在海上迷途,漂至浙江, 被官兵擒殺邀功。29 27 明.顧秉謙等撰,《明神宗實錄》,卷 484,萬曆三十九年六月乙卯條,頁 9117。 28 「致仕南京大理寺卿章格卒。格,字韶鳳,蘇州常熟縣人也。舉景泰二年進士, 授南京工部主事,陞刑部郎中,用法平恕。陞廣東按察司副使。琉球使臣貿易 他國,為風飄至廣州。守臣執之,以海寇聞。格為辨奏,還其資而遣之。」(明. 費宏等撰,《明武宗實錄》,卷 3,弘治十八年七月庚寅條,頁 92。) 29 萬曆三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禮部呈給琉球國王的咨文中,抄錄了中山王尚寧的奏 文,其中即提到此事件。參《歷代寶案》第 1 冊(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影印, 1951),頁 140 下。

(21)

朝鮮人李暹亦曾遭遇這種情況。前文中曾提到,李暹是朝鮮旌 義縣監,成化十八年(1482)二月二十九日因遞任乘船回王京,遇 風浪在海上迷途,同船四十餘人,死了十幾人,最終漂至中國長沙 鎮。隔年八月壬午,隨千秋使朴楗回到朝鮮京師。回到朝鮮後,朝 廷命李暹寫下他的經歷,文中即提到他如何被誣為犯邊賊寇,又如 何去嫌。 暹等初泊長沙鎭海邊。有千戶桑鎧者,領卒押暹等反接而行。初 宿長沙鎭,巡檢官聶揔謂暹爲犯邊到此。悉問本末。暹以實書對。 約二更,將卒著甲,鳴鼓而進,其意欲殺之也。賴巡檢高聲却之 得免。行二日,到掘港指揮所。桑鎧等持供狀,示暹曰:「成化十 九年三月日,供狀人李暹。年係成化十九年三月初九日,乘雙桅 大船,弓箭腰刀,侵往上國境界。是供的實。」暹扣頭書進曰:「暹 以朝鮮國旌義縣監遞任還京,海中遭風,得至上國,萬萬天幸, 安有侵往境界乎?非徒口不忍言,耳不忍聞。暹雖死白刃,不可 誣供。」吏卒瞋目叱之,執衣領强之。暹扣頭俯伏,終不署名。 摠兵官郭銃自蘇州到掘港,書以問暹曰:「毋隱爾係,自罹典刑, 明的寫。」暹書答曰:「暹以朝鮮旌義縣監遞任還京,遭海風,浮 流二十日夜。幸至上國境土,至今連命,安敢有隱?」請陳朝鮮 國可信之事。「成化十五年閏十月,我國承上國之詔,北伐女眞, 暹亦預軍官。十二月深入賊境,斬級而還,獻俘于上國。十六年 庚子、十七年辛丑,天使連到本國。本國請世子誥命,使臣亦赴 上國。」摠兵官書示曰:「爾邦敬奉朝廷,備盡臣職,待爾優禮。 若是他國之人,定殺戮也。」令人解暹等項鎖、手縛。暹等再拜。 摠兵官亦答拜。30 30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成宗十四年(成化十九年)八月庚午、壬午條。

(22)

李暹等人漂流到長沙鎮海邊,遭千戶桑鎧等押送到長沙鎮。當 晚險些被兵官所殺,幸得一巡檢高聲阻止才得免。隨後又被押行兩 日,到掘港指揮所。桑鎧等寫好供狀,硬要李暹簽押承認是來犯邊 的賊人。李暹一再辨白,始終不肯署名。後來,摠兵官郭銃從蘇州 來到掘港。經過他的審問,李暹等才得釋嫌。 萬曆三十 九年(1611)間擔任浙江按察司署司事參政的王在 晉,曾審查一起漂流事件。過後他將這件事,以〈朝鮮漁人〉為題, 記錄在他的著作《越鐫》和《海防纂要》中。據他的記載,截獲漁 船的官兵,因「不貪功害命」,而獲得獎賞。由此可見,誣害無辜 漂流人的事情應不在少數。31 2. 遣返漂流民 有關各國漂流人的遣返方式,其中琉球、爪哇、暹羅、安南等 國,是由水路而還。明朝政府或是協助修理船隻讓其自行離去,或 是暫時將之安頓,等到下次有貢使來朝再一併帶回。 朝鮮北方與中國相連,僅隔了條鴨綠江。也許由於地緣關係, 常有朝鮮人漂到中國沿岸。明朝對於朝鮮漂流人的處理方式,在《大 明會典》中有明文的規定: 凡朝鮮國漂流夷人至會同館,即行該通事序班譯審明白,日給 薪米養贍。兵部委官伴送,沿途應付,至遼東鎮廵衙門,另差 人員轉送歸國,通行國王知會。如該國使臣在館,即令帶回。 一體給賞應付。凡差官伴送,嘉靖二十七年題准兵部立與批限 31 明.王在晉,《越鐫》,卷 21,〈雜記.朝鮮漁人〉,收錄於《四庫禁燬書叢 刊.集部》第 104 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頁 492。

(23)

候回京之日。查違限久近一年之外,武官調衛,文官罷職不敘。 沿途生事、殘害居民者,許所在官司開申撫按,轉達本部,參 送問罪。32 上述通例是嘉靖八年題準之條文。不過,從史料來看,在嘉靖 朝以前就已有類似的處置。不管是否已有定制,有明一代大致上是 像《大明會典》提到般安置遣返朝鮮漂流人。若是漂流人被地方官 送到京城,安置於會同館,則通常會等到該國貢使來朝時,再將之 交還帶回。成化 7 年送還朝鮮的漂流人金杯迴等,就是作這樣的處 理: (成化七年[1471]一月辛巳)承政院問金杯迴等漂流事狀以 啓,其供云:「某等去年自濟州押貢物到京。事完,還本州,海 上遭大風,漂流凡十三日,到浙江地面。見有二船泊在海邊, 某等書朝鮮國三字以示船上人。其人就我船,饋茶與粥。仍携 某等至一小官人處。放火炮後乃見之。使五、六人押送大官人 處,亦如之。有一銀帶官人來見曰:『眞高麗人也。』翌日,使 人押送一老閹處,問某等根脚,仍饋食,又給米十斗,使人押 送一大官人處。每人各給氈帽、靑綿布、帖裏、裌裙、裌袴、 鞋。留八日,日饋三時。遣一官人押送北京。留五日,付聖節 使解送。」33 若地方政府只是向上呈報事件,並未將漂流人送到京城,則多 數會由截獲漂流人的地方政府派官員護送到遼東,再由遼東官員越 過鴨綠江,送到朝鮮義州,在接待明朝官員的義順館進行交接。 32 明.李東陽等纂,《大明會典》,卷 108,〈文職衙門.禮部.主客清吏司. 朝貢通例〉,頁 1624-2。 33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卷 9,成宗二年(成化七年)一月辛巳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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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皇帝會有所賞 賜外,遣返路途的一應開銷,都是由沿 途 地方政府支應。這不是因為漂流民的身份有何特殊,而是明朝對 於忠誠的朝貢國的撫恤。這一點,朝鮮亦有自知之明,因此在接 回漂流民後,朝鮮國王會在十日內派遣謝恩使前往中國謝恩,以 示慎重。34

五、結語

本文從《明實錄》、《朝鮮王朝實錄》、《歷代寶案》等史料,整 理出外國船隻遇上海難,漂流到中國沿岸的記載,透過這些資料可 以看出,明朝政府處理外國船難事件是有一套基本的模式。尤其是 對於具有朝貢關係的國家,明朝優恤該國的漂流民,並作遣返的安 排。而獲得送還漂流民的國家,也會即時派遣使者前往中國謝恩。 這種撫恤遣返、遣使謝恩的互動,成了宗主國與朝貢國之間另一種 外交模式。然而,這套救助、遣返漂流民的模式並不完善,有些不 法官員會為了邀功而誣陷漂流民為倭寇。另外,對於外國漂流民的 身份確認及處置不能等閒視之,因為處理不當會引起人民的恐慌, 進而引發地區性的騷動。 有關明朝政府處理外國船難的方式,尚有一些課題沒有在這篇 文章中討論。例如,在中國海域沉沒的外國船隻,明朝會如何處理;35 34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卷 292,成宗二十五年(弘治七年)七月壬寅 條。 35 例如打撈大砲。參湯開建、吳青,〈萬曆四十八年紅夷船沉陽江始末考──兼談 紅夷炮早期入華問題〉,《澳門研究》,19(澳門:2003.12),頁 231-256; 黃一農,〈歐洲沉船與明末傳華的西洋大砲〉,《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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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哪些單位責負審查漂流民(應與海防單位有關);從較詳細的 漂海記錄是否可以整理出審查流程;遼東官員在遣返過程中扮演怎 樣的角色;36作為宗主國的大明對於朝貢國的漂流民會優恤之,那 中國船隻漂流到朝鮮、琉球等地時,當地政府又會作何處置;而國 與國之間是否有固定的遣返路線,這路線是否與朝貢、貿易網路有 關。這些問題都只能等待下次有機會時再作探討。 集刊》,75:3(臺北:2004.9),頁 573-634。 36 遼東官員僅是負責押還漂流民到義州,並非使者的身份,然而,朝鮮方面卻不 敢怠慢。根據《朝鮮王朝實錄》的記載,有些遼東官員為了個人利益,硬要違 反慣例將漂流民送到朝鮮王京,朝鮮也不敢強烈反對,只想盡辦法好言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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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alvage of Foreign Shipwreck by Ming

Dynasty Government

Tang Sook Kuan(Shi Zhen Pu)

Abstract

Ming Dynasty was the era of frequent maritime activities, therefore, shipwreck often occurs. For different reasons,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vessels sailing on the sea, inevitably encounter man-made calamities or natural disasters. China has thousands of miles of coastline stretches. Some of the distressed vessels will drift to the coast town of China. According to the identity of castaway, the salvation of foreign shipwreck by Ming government will be different. In this paper, we will discuss the salvage and repatriate by Ming government to the foreign shipwreck, according to the material of the Ryukyu, Siam, Japan and other foreign shipwreck records that sorting out from Ming Shilu(明實錄), The Annals of the Joseon Dynasty(朝 鮮王朝實錄), Rekidai Hoan(歷代寶案), Choe Bu, Geumnam Pyohaerok(錦 南漂海錄), Wang Zaijin, Chao Xian Yu Ren(朝鮮漁人).

Key Words:shipwreck, drifting, maritime ban, wokou (japanese pirate),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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