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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政治心理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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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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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蔡源林 主 編:蔡彥仁 編輯者:臺灣宗教研究編輯委員會 編輯助理:李家愷 英文摘要編譯:Tyler Feezell 出版者:臺灣宗教學會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六十四號     國立政治大學宗教研究所     電 話:(02)2938-7730     傳 真:(02)2938-7731 定 價:國內   新臺幣250元     亞洲   美金8元     歐美非洲 美金8元 郵 撥:01068953 傳 真:(02)2706-6100 戶 名: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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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郭承天   專題前言... 1

專題論文

郭承天    臺灣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政治心理學分析... 3 釋昭慧    臺灣宗教界對於「多元成家」與「同性婚姻」議題的 立場與論述解析... 31

研究紀要

楊喨智    宗教與多元性別議題之網路輿情觀察 ─觀測時程: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 53

一般論文

王鏡玲    神話口述與通靈象徵 ─「天山老母」女乩現象研究... 65 羅恩加、日宏煜   當代自然農業中的靈恩工作:       以泰雅族石磊部落的農耕經驗為例... 95 徵稿啟事 撰稿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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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宗教團體與同性戀運動

專題前言

郭承天 政治大學政治系特聘教授、宗教所教授 本期《臺灣宗教研究》的主題為「臺灣宗教團體與同性戀運動」。 2013年11月30日,十八個宗教團體在臺北動員了約十五萬信徒,試圖阻 擋同志團體主張的「多元成家」三個草案進入立法院的表決程序。這不但 是臺灣歷史上宗教團體最大規模的集體抗議行動,而且其結果將決定臺灣 是否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志婚姻立法的國家。此主題在臺灣宗教研究的 時代重要性,不言可喻。 現有關於臺灣宗教的同性戀論述,大都是從宗教學和法律學的角度進 行研究。然而,論述(discourse)不只是各自陳述與表態,而且涉及彼此 的互動、對話、反省與調整。本期所收入的三篇專題論文就從社會運動的 角度切入,試圖解釋臺灣的宗教團體為何能夠在短期內大規模地動員不常 關切俗事的信徒,參與這次抗議行動,並且有效地阻擋「多元成家」三個 草案。而臺灣同志團體雖然成員人數不多,為何能得到社會愈來愈多的支 持,鼓勵他們提出「多元成家」三個草案在立法院闖關?又為什麼功敗垂 成?宗教團體與同志團體的衝突,在2015年底就此結束了嗎?2016年總 統與立委大選之後,同志婚姻草案的通過將遙遙無期,或者只是黎明前的 黑暗?這些問題都不太能夠只從宗教學和法律學的分析得到清楚的答案。 本期所收入的三篇專題論文,從社會運動的角度切入,補充了宗教學和法 律學的分析,才能提供完整和動態的說明。 郭承天的〈臺灣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政治心理學分析〉從政治心理 學的「團體關係理論」,分析同志團體、宗教團體、學者社群、行政院 法務部,四個主要團體所具有的動員資源以及他們的策略互動過程,來回 答上述問題。釋昭慧的〈臺灣宗教界對於「多元成家」與「同性婚姻」議 題的立場與論述解析〉,則站在同志運動的一方來批判那些反對「多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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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基督教和佛教的部分團體的宗教論述。她也指出在雙方表面的對立 後面,卻也各自隱藏著內部的矛盾,可能影響未來雙方的動員能力以及立 法攻防的結果。郭承天和釋昭慧都以「參與觀察者」的身分,分析此一議 題,並提出爭議雙方和解的可能性,因此所提出的論點、證據與建議,都 與現有宗教學和法律學的論文不同,而有其獨特的學術貢獻。而楊喨智的 〈宗教與多元性別議題之網路輿情觀察〉一文,則是臺灣宗教學史上第一 次使用網路社群「大數據」的研究法,研究超過6000則的網路發文與回 文,說明「多元成家」草案在爭議最劇烈的時期(2013年9月至12月), 正反雙方對於彼此的負面情緒已達到最高峰,尤其是同志團體對於基督教 的仇視。在此氛圍下,雙方很難進行理性的溝通。這觀察與郭承天和釋昭 慧對於雙方爭議過程的描述,大致符合。 這三篇論文雖然以學術的方法進行嚴謹的分析,但是也懷著知識分 子的使命感,希望藉著分析的結果,提出可以為 爭議雙方所接受的折衷方 案,以避免衝突繼續擴大與深化。經過了兩年激情的社會動員,若是雙方 相互仇恨、不信任、批判的情緒能夠逐漸緩和下來,也許可以共同理性地 討論出一個折衷草案(德奧模式、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以兼顧同 志伴侶的法律權益和傳統宗教的倫理信念。若能如此,則未來一兩年臺灣 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志婚姻立法的國家,可能性似乎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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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政治心理學分析

郭承天 政治大學政治系特聘教授、宗教所教授 摘要 對於臺灣的保守宗教團體而言,從2012年開始,同志團體積極推動同性戀 家庭權的三個立法草案(「婚姻平權法」、「伴侶制度」、「家屬制度」),強 烈衝擊了傳統婚姻制度。面臨「毀家廢婚」的危機,臺灣的宗教團體也出現前所 未有的大團結,強力地在立法院阻擋這三個草案進入實質的討論。到了2015年 底,有關同性戀家庭權的所有草案,都已經實質上被封殺。取而代之的,是朝著 雙方多數可接受的雙軌制「同性伴侶法」的草案而前進。 本文使用政治心理學的「團體關係理論」(intergroup theory)以及它常用 的「描述方法」(narrative),分析同志團體為何能在兩年之內,突然聚集龐大 的政治力量,幾乎在立法院闖關通過同性戀婚姻的相關草案;而宗教團體為何又 能在短時間內,有效組成一個跨宗教的聯盟,阻擋這些草案;且在雙方激烈衝突 中,出現一個學者社群,推動「同性伴侶法」的構想,成為雙方多數可接受的折 衷辦法。因此,未來一兩年,臺灣很有可能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戀家庭權立 法的國家。 關鍵字:臺灣、同性戀、宗教、家庭權、政治心理學 臺灣宗教研究 2015.1214卷2期 頁3-30 專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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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簡史

2000年臺灣執政黨輪替,激勵了臺灣同性戀(同志)團體的發展。12000到2012年,同志團體雖然常常舉辦各種說明會、遊行、演講活 動,以增加媒體的曝光度,但是同志運動的主要目標似乎是在教育群眾、 爭取社會的同情,以保障同性戀的基本生命權、教育權和工作權不受歧 視。然而從2012年開始,同志團體突然積極推動同性戀家庭權的立法, 推出了「婚姻平權法」、「伴侶制度」,以及「家屬制度」三個草案,另 加上了「修改民法972條款」。這些草案對於臺灣的保守宗教團體而言, 強烈地衝擊了傳統婚姻制度。2面臨著「毀家廢婚」的危機,臺灣的宗教 團體也出現前所未有的大團結,除了在2013年11月30日舉辦號稱有30萬 人的大遊行,他們在立法院也成功地阻擋這四個草案進入實質的討論。到 了2015年底,有關同性戀家庭權的所有草案,都已經實質上被封殺。取 而代之的,是朝著雙方多數可接受的雙軌制「同性伴侶法」的方向協商。 同志團體為何能在兩年之內,聚集龐大的政治力量,幾乎在立法院 闖關通過同性戀家庭權的相關草案?宗教團體為何又能在極短時間內,有 效組成一個跨宗教的聯盟,阻擋這些草案?而在雙方激烈衝突中,為何又 出現了「同性伴侶法」構想,成為雙方多數可接受的折衷方案?未來一兩 年,臺灣真的會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國家?

二、政治心理學的理論架構與研究方法

過去研究社會運動的理論,大都根據社會科學的「資源動員理論」 (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ory)或「集體行動理論」(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這些理論基本假設了人是理性的動物,為了達成社會運動的目 標,領導者會設定理性的動員策略、建立組織、吸引人員和資金、串連其 1 本文混用「同性戀」與「同志」兩詞,而不特意區分其內涵與意識型態的象徵 意義。 2 民法972條修正案內容主要修正民法親屬篇第972條裡面夫妻身份,由「男女」 改為「雙方」。「婚姻平權」草案要修正民法條文共82條,主要是去除性別差 異的用語與規定(如「男女」、「夫妻」、「父母」改為「配偶」、「婚姻」 與「雙親」),使得同性戀、雙性戀、跨性人和多元性傾向者都可以結婚。 「伴侶制度」則要修正民法條文6條,另新增13條。除了延續「婚姻平權」草案 的修正以外,伴侶的身分更不需要有愛情或性關係;情人、朋友、鄰居都可以 成為伴侶。關於「伴盟」三法與「修改民法972條」的內容與爭議,見郭承天, 〈平衡基督信仰與同性戀權益〉,頁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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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社會團體、爭取輿論的支持,最後施壓於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通過新 的法案。3社會運動的領導人會根據團體的集體利益與能力,設定理性可 行的具體目標,並隨著社會運動之發展,隨時調整目標。目標設定之後, 社會運動領導人就會理性地評估各種可能策略的成本與效益,選擇最佳的 策略來達成目標。為了擴大社會運動的影響力,社會運動在發展初期,需 要招募熱誠奉獻的核心成員,達到一定的人數,也就是Mancur Olson所謂 的「K-group」。之後,同情者在理性評估成本與效益之後,就會大量加 入這個社會運動,或者與之結成政治聯盟。可是隨著許多新成員和新團體 的加入,這個原始的社會運動又要重新理性地評估未來的發展策略:是要 強調原先運動目標的純正性,以免失去改革的動力?或者屈服於政治現 實,納入其他新成員的目標,尋求最大的政治聯盟? 然而早期的「資源動員理論」在解釋社會運動的興衰時,常常碰到一 些困境,尤其是社會運動發展過程中的一些「非理性」的因素,例如領導 人的意識型態與情緒、敵對團體之間的衝突與合作、協調者的角色,以及 社會文化的歷史脈絡等。這些因素使得社會運動領導人在選擇團體目標、 評估策略,以及選擇發展策略時,並非那麼的客觀理性,也導致了社會運 動發展的遲滯與萎縮。但是,同樣的這些「非理性」因素,經過社會運動 領導人適當地運用,也可以加速達成社會運動的目標,而不一定有害於社 會運動。4 本文的分析架構,主要是依據政治心理學的「團體關係理論」( in-tergroup relation theory)。5這理論一方面延續「資源動員理論」和「集

3 早期的「資源動員理論」與「集體行動理論」經典著作包括:Russell Hardin,

Collective Action; Mancur Ols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 Charles Tilly, 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 Doug

McAdam,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70; Edward O. Laumann and David Knoke, The Organizational State: Social Choice in

National Policy Domains; William Gamson, The Strategy of Social Pro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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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文主題相關的「資源動員理論」修正版,有:「文化制度論」(Cultural-Institutional Approach)的Elizabeth A. Armstrong, Forging Gay Identities:

Organizing Sexuality in San Francisco, 1950-1994;以及Craig A. Rimmerman and

Clyde Wilcox, eds., The Politics of Same-Sex Marriage.

5 本文所參考「團體關係理論」的主要著作有:David A. Snow, Burke Rochford,

Steven K. Worden, and Robert D. Benford, “Frame Alignment Processes, Micromobilization, and Movement Participation,”; Leonie Huddy, “From Social to Political Identity: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Social Identity Theory,”; Miles Hewstone, “Living Apart, Living Together? The Role of Intergroup Contact in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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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行動理論」對於社會運動的資源和策略進行分析。另一方面也從個人和 團體的政治心理層面,探討理性、感性和意識型態之間的互動,如何影 響到社會運動的發展。自1950年代開始出現的「團體關係」研究,至今 仍舊是以研究種族歧視為主,近年來則擴及性別、移民、以及本文所關切 的同性戀議題。哈佛心理學教授Gordon Willard Allport的經典著作,即發 現美國白人對於猶太人和黑人等,具有「外人團體的仇恨」(out-group animosity)。它不但有「理性」的一部分,更有強烈的情緒因素來「合 理化」對於「外人團體」的仇恨。因此,要解決種族歧視的問題,不能 只使用「理性」的討論與教育,而要同時處理情緒的問題。6近二十年來 的「團體關係理論」也延續了 Allport的分析架構,研究「認知」(cogni-tion)和「情感」(affection)的交互作用,如何解釋團體間的衝突以及 團體內部的團結,並且形成對於「外人團體」採取過分簡化的「刻板印 象」(stereotypes),使得解決團體之間衝突的協調工作,變得更加複雜 與困難。尤其是當某一個團體或團體領導人,感受到生存的威脅時,他 們就會更積極地加強內部的團結,並且進一步的醜化與誇大外人團體的 威脅。7不過,「團體關係理論」也指出,「認知」與「情感」的交互作 用,藉由適當的社會化教育以及協調人的巧妙運用,也可用來提倡團體間 的協商與和解。8 本文的研究方法使用「團體關係理論」常使用的「敘述研究法」 (narrative)。上述「團體關係理論」所關懷的分析因素,如個人和團體 的意識形態、情感、策略選擇、互動關係等,都需要做詳細的敘述。然而 這種敘述不是毫無章節次序的敘述。本文先說明主要集體行動者的意識形 態、情感,以及動員資源等,然後根據同性戀議題的發展階段,探討這些 分析因素的互動與變化。「敘述研究法」也一直是女性主義研究,尤其是

Integration,”; Daniel Bar-Tal, Shared Beliefs in A Society: Social Psychological

Analysis; Eran Halperin, D. Canetti-Nisim, and S. Hirsch-Hoefler, “Emotional

Antecedents of Political Intolerance: The Central Role of Group-Based Hatred,”.

6 Gordon Willard Allport, The Nature of Prejudice.

7 Donald R. Kinder and Cindy D. Kam, Us Against Them: Ethnocentric Foundations

of American Opinion; Ronald J. Fisher and Andrea Bartoli, Paving the Way: Contributions of Interactive Conflict Resolution to Peacemaking; Daniel Bar-Tal, Intractable Conflicts.

8 Jack Citrin and David O. Sears, American Identity and the Politics of Multiculturalism; Robert Kurzban, Why Everyone (Else) Is a Hypocrite: Evolution and the Mod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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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議題研究的主要研究法之一。9在宗教學研究領域,更有「故事神 學」研究法相互呼應。10本文研究資料的來源為:訪問主要參與者、通信 記錄、媒體報導、期刊論文、官方文件,以及正式與非正式的相關主題會 議紀錄。由於同性戀議題具有法律與學術倫理敏感度,因此本文對於某些 關鍵人物與團體,採取匿名處理,並歡迎研究者來訪私下驗證這些資料來 源的可靠性。 下一節先分析涉及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四個主要團體,以及他們在資 源動員上的優勢與弱勢:「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 「臺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學者社群,以及 行政院法務部。第三節詳細地分析這四個團體的互動過程,以回答本文第 一節所提出的疑問。最後一節則總結研究發現。

三、主要的集體行動者及其動員資源

11 推動臺灣同性戀家庭權益的主要團體是「伴盟」,建立於2009年, 並於2012年8月正式登記為社團法人,是許多支持團體與個人所構成的策 略協調中心。它有一些動員的優勢與弱點,影響了它所採取的立法策略和 成效。 它的動員優勢有正當性高、成員熱誠高、動員能力強以及聯盟能力 強。12「伴盟」是臺灣有史以來最大的同性戀權益推動團體,內含各種 與同性戀議題相關的團體與個人,包括各種宗教(佛教、基督教、無神

9 關於「敘述研究法」在女性主義的研究,見Susan J. Carroll and Linda M.G.

Zerilli, “Feminist Challenges to Political Science,”; Virginia Sapiro, “Feminist Studies and Political Science – and Vice Versa,”; Emilie Zaslow, Feminism, Inc.:

Coming of Age in Girl Power Media Culture; Gillian Howie, Between Feminism and Materialism: A Question of Method.同性戀議題使用「敘述研究法」的重要著作

有:Lynne Pearce, The Rhetorics of Feminism: Readings in Contemporary Cultural

Theory and the Popular Press; Hugh Stevens,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Gay and Lesbian Writing; Gregory Woods, A History of Gay Literature: The Male Tradition; Matthew Tinkcom, Working Like A Homosexual: Camp, Capital, Cinema.

10 宋泉盛著,莊雅棠譯,《故事神學》。 11 本文一位評論人認為臺灣同性戀之家庭權立法「所涉及諸多複雜因素的交錯關 係不應化約為:『伴侶盟』與『護家盟』兩個團體的對抗,以及『鬆散的學者 社群』」。但是為了進行有系統的分析,以及這三個團體在此議題上的相對重 要性,本文選擇以這三個團體為研究重心,同時也指出這三個團體內部與對外 的「交錯關係」。 12 以下各段關於「伴盟」的介紹,見「伴盟」網頁,https://tapcpr.wordpress.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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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路線(溫和、激進)、性傾向(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 性別、多性戀等),以及同情同性戀的異性戀者。它有暢通的會議制度以 及公開的網路平臺,讓成員能夠充分表達與溝通他們的意見。因此,「伴 盟」的立場一旦公布,就代表相當高的正當性,絕大多數的成員也不太願 意公開去挑戰它。就成員的熱誠度而言,它的成員長久以來受到家庭、學 校、工作場合、以及社會的歧視,早已形成堅強的同仇敵愾之心。進入大 專院校以及進入社會以後,更藉著各種同性戀團體形成緊密互動的社會網 路關係,並發展出一套縝密的同性戀意識型態。有了這些運作已久的小團 體,加上一個大型的層峰團體「伴盟」,使得同性戀團體的動員能力如虎 添翼。伴盟有許多影藝界和新聞媒體界的支持者,或者伴盟成員本身就是 影藝和新聞媒體工作人員。再加上伴盟有不少的領導者,具有留學國外的 經驗,使得他們在國外就建立與國際同性戀團體的社會網路關係,回國以 後仍延續與擴大。 這些國際同性戀團體除了經常提供國際法律諮詢、組織 經驗,以及同性戀意識型態的新論述以外,更實際參與臺灣的同性戀遊 行,爭取臺灣媒體與社會大眾的注意。就政黨關係而言,主張社會多元開 放與進步的民主進步黨,自然成為「伴盟」的意識型態伙伴,尤其是長期 支持性別議題的立法委員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和段宜康等人。 「伴盟」有上述的優勢,而這些優勢也隱含了一些弱點。「伴盟」 的成員多,常常造成「人多口雜」。在意識型態上、策略和執行方法上, 不太容易形成共識。若是執行果效不如預期,很容易造成內部意見的激烈 對立。這時各個小團體的向心力與熱誠,反而造成小團體之間理性溝通的 困難。例如,「伴盟」過去一直有「爭取婚姻權」與「毀婚廢家」之爭, 有先推「伴侶法」或先推「同性婚姻法」之爭。13就建立社會與政治聯盟 而言,臺灣的媒體雖然比較傾向多元自由,但是為了表現一定程度的公正 性,以及顧慮到臺灣宗教人口占總人口百分之九十的事實,仍然會均衡報 導宗教團體的立場與對抗行動。政黨與政治人物,除了上述少數立場鮮明 者以外,多數仍然要顧慮到能夠影響絕大多數選民的宗教團體。而國際同 性戀團體所提供的資訊以及實際參與的行動,不一定能夠適合臺灣國情, 反而可能造成臺灣民眾的反感。 在「伴盟」領導人之中,執行長許秀雯扮演了一個關鍵性的角色,影 13 簡至潔,〈從『同性婚姻』到『多元家庭』: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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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了同志家庭權益爭議的發展。她在東吳大學就讀期間,就是女權運動的 積極分子,後來出國留學。但是不像大部分的性別議題學者專家們是受到 美國、德國和臺灣法律學的完整訓練,許秀雯在法國巴黎第十大學攻讀法 學博士時並沒有完成學位,就返國擔任律師工作。她的關鍵性角色之一, 就是她負責起草「伴盟」的三法,而且是根據法國法律原則以及前例來擬 定。她也是「伴盟」的創會理事長。因此,「伴盟」成立以後便採取激烈 的衝突路線,可能就與她的個人背景有關。14 對抗「伴盟」的團體,則是由號稱18個宗教團體所構成的「護家 盟」,成立於2013年9月。這18個宗教團體似乎包含了9個臺灣基督教團 體、1個天主教團體、2個佛教團體、2個儒教團體、1個道教團體、1個一 貫道的組線、1個外來的基督教新興宗派、2個民間宗教團體、以及1個不 明的團體。15 相對於「伴盟」而言,除了媒體關係以外,「護家盟」的動員能力 似乎處處占了優勢。臺灣的信仰人口占了全部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其 中過半數的人,都反對同性戀。16許多宗教團體有固定的成員,在固定的 宗教場所定期集會,可以交換與學習宗教領導人關於同性戀議題的教導。 而根據近年來認知心理學的研究,宗教團體所提供神聖意念,所能引起的 成員效忠和行動力,常常是其他意識型態所不能及的。17宗教團體所產生 的「宗教資本」,更可能超越性別、階級、族群、政黨和國界,成為一個 龐大的社會網路。18當宗教領袖表達他們的宗教倫理立場時,他們在各行 各界的信徒,很可能就會超越世俗的利益,一呼百應,對於公共政策形成 巨大的壓力。何況,護家盟的核心成員,過去在反墮胎、反離婚、禁睹禁 娼等公共政策議題上,已有多年良好的合作經驗。因此,當他們遇到「伴 盟」的挑戰時,很快地就能形成反制力量,並快速地動員各自團體的信 14 維基百科,「許秀雯」條,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8%B1%E7%A7% 80%E9%9B%AF。 15 護家盟至今尚未公布,也不願公布其成員名單。筆者根據報章雜誌以及訪問, 交叉比對出15個成員,但無法獲得「護家盟」證實,也只能尊重其匿名的考 量。 16 郭承天,〈臺灣宗教與保守主義〉,頁5-26。

17 Andrew Newberg and Mark Robert Waldman, How God Changes Your Brain:

Breakthrough Findings from a Leading Neuroscientist.

18 Rodney Stark, The Victory of Reason: How Christianity Led to Freedom, Capit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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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護家盟」在立法院的主要盟友,有不少的國民黨委員,如賴士葆、 費鴻泰,尤其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呂學樟和廖正井,更多次負責阻 擋同性戀家庭權各種草案排入議程或進入實質討論。 然而「護家盟」是否能夠充分發揮上述的「宗教資本」,完全壓制 住「伴盟」的所有訴求?這也不太容易。首先,「護家盟」雖然號稱代表 全臺的宗教團體,但是實際上臺灣的主要宗教團體大都不是其成員。佛教 的四大道場(慈濟、佛光山、中臺禪寺、法鼓山)、道教的臺北指南宮和 高雄道德院、各地的媽祖廟與義民廟、以及許多大型的全國性宗教協會, 不但都沒有參加「護家盟」,也避免公開支持「伴盟」。臺灣最有組織紀 律的宗教團體,其信徒號稱有百萬的一貫道,其19個「組線」(相當於 基督教的宗派)中,也只有一個組線參與,並且不能代表一貫道總會的立 場。一貫道總會內部對於同性戀的看法,已有不同的意見;雖然大部分的 「道親」(信徒)像大部分的基督徒一樣反 對同性戀,但是有的「點傳 師」(神職人員)認為同性戀是「天地君親師」五情中的「親情」裡的一 種非份情欲,有待修練而已,並不需要完全排斥同性戀。19而被認為是主 導「護家盟」的基督宗教,其最大的宗派長老會內部,一直有不同的意 見。其他的宗派也多有保留。在1130大遊行之後,「護家盟」某些核心成 員的動員策略更趨極端,造成「護家盟」內部的關係緊張。再加上各宗教 團體內的年輕信徒,多比較同情同性戀,因此也引起各宗教團體內部不少 的辯論。 在「護家盟」之中參與最積極的宗教團體,也是代表「護家盟」發 言最多的宗教團體,其實是一個外來的、同質性高、教義主張相當特殊的 小型基督教新興團體。在「護家盟」形成之前,其混合式的教義一直被臺 灣主流基督教宗派所排斥與譴責。這些宗教特色可能是促成了它能夠擔任 跨宗教「護家盟」的領導角色,但是也導致「護家盟」採取激進路線的原 因。20不過,「護家盟」若沒有傳統宗教團體,尤其是民間信仰的動員, 光靠基督教團體,恐怕也無法得到一般群眾的支持。傳統宗教團體雖然沒 有很多精深的學術主張來反對同性戀,但是他們使用一般父母親所信仰 的民間宗教倫理作為訴求:「我死了以後,誰來拜?」、「我初一、十五 19 訪問一貫道,email,2014年4月14日。 20 本文對此新興宗教團體採取匿名,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訴訟。讀者可自行 由本文所列的媒體報導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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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拜時,怎麼面對列祖列宗?」、「你們不可以害人絕子絕孫啊!」21最 後,有一位前任立法委員組成了一個基督教的智庫,一直積極提供「護家 盟」立法與動員的諮詢,並為自己重返政壇鋪路,甚至後來建立了臺灣第 一個宗教政黨「信心希望聯盟」,參與2016年立法委員選舉。她積極推 動基督教團體參政,也引起大多數基督教團體的疑慮。 介於「伴盟」與「護家盟」之間的,是一個鬆散的學者社群,其中 又以A教授與B教授為核心。A教授與B教授都是虔誠的基督徒,都是異性 戀,也各自有家小。A教授是一所國立大學自然科學的系主任,他所屬教 會的總會是「護家盟」的積極成員之一。但是由於留學的經驗,讓他接觸 到同志神學以及同性戀信徒,因此返臺後,即積極到各宗派的教會演講, 關懷同性戀信徒的權益。由於他的系主任身分,得到許多教會的邀約演 講,也受到年輕信徒的歡迎。後來在與同性戀團體協商時,很快地建立很 多溝通管道,並且獲知同性戀團體內部的真實意見。由於過去「伴盟」和 「護家盟」在雙方激進派領導下,多次彼此以公開言詞和行動汙辱對方, 新仇舊恨不斷累積。因此對於彼此不信任、不願一起坐在談判桌上的「伴 盟」與「護家盟」來說,A教授所能轉達的信息,就成為後來間接協商的 主要管道之一。22 B教授是另一所國立大學社會科學的資深教授,他的教會雖然是非常 保守的教會,但並不是「護家盟」的成員,也不願公開表達反對同性戀的 立場。不過,該教會的主任牧師以及教牧團隊,都支持B教授對此議題的 立場與協商行動。由於過去長期研究臺灣的宗教團體並參與政府宗教事務 諮詢工作,使他累積了不少宗教團體、學術團體、政府部門、政黨,以及 社運團體(尤其是婦運團體)的關係網絡。他在留學與美國教書的多年經 驗,接觸到同性戀議題與同事,對於同性戀有相當的了解與好感。回國以 後,因為太太的藝術工作環境,更接觸到許多同性戀朋友,甚至同性戀基 督徒。23 這兩位教授和他們後來所接觸的學者、官員,以及公益團體領導人, 逐漸形成一個「認知社群」(epistemic community),得到「伴盟」與 「護家盟」一定程度的尊重與信任,成為間接溝通的主要橋梁。由於他們 21 訪問護家盟,2014年4月7日。 22 訪問A教授,2014年4月1日。 23 訪問B教授,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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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具有宗教的使命感(基督教的術語「神的呼召」),因此都願意主動 在繁忙的研究與教學日程中,挪出時間四處奔波協調。他們的相對弱點就 是缺乏組織的人力與物力,並且還要在自己所屬保守教會所訂的界限內, 表達意見與進行協商,免得「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另外,A教 授在神學理念上,比較接近同志神學、比較積極推動主流教會去接受同志 神學和同性戀教會(如同光教會和真光教會)。而B教授則比較接近保守 神學,在神學立場上反對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教會。好在他們都同意同性 戀應該得到基本人權的保障,並且享有某種形式的家庭權。就立法的具體 主張而言,他們都同意德奧模式的「同性伴侶法」是目前最可行的折衷方 案。也就是說,為了保障同性戀家庭權,不去更動現行的傳統婚姻法制, 而另外去制訂一套在權利義務上等同傳統婚姻的「同性伴侶法」。 最後,行政院法務部的組織優勢,包括它的公權力、公正性以及專 業性。法務部代表國家制訂法 律草案、提供政府與立法院法律諮商,以及 執行法律。它有完整的組織架構、充分的人力與物力,去達成它的組織目 標。尤其是臺灣的法律系統基本上接近歐陸的德奧法律系統,在法律的制 訂、解釋與執行上,講究法律的一致性、保守性與嚴謹性,不像英、美、 法等國所具有的彈性。24這些組織上的優勢使得法務部對於各種同性戀權 益草案的立場,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然而就像是其他行政機關,當法務部碰到各種爭議性高的議題時,它 首先要考慮到自身的組織目標與利益。這個議題是否會觸怒大多數立法委 員,而威脅到法務部的預算與人事?總統與行政院長對於這個議題的看法 如何?如果引起政治風波的話,是否會導致法務部長或者政務次長的政治 責任?這個新議題若要立法,是否符合憲法精神、既有法律、先例?修法 的幅度會不會很大?會不會造成執行上太多的困難與成本? 以上分析四個主要集體行動者的動員資源,似乎各有優勢與弱點,尚 無法只從這些動員資源,解釋同性戀權益草案的發展。下一節將從這些集 體行動者所採取的策略以及互動過程,來說明為何「伴盟」和「護家盟」 最後能在「同性伴侶法」上找到初步的共識,避免了歐美國家常見的激烈 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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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策略互動的醞釀期(

2009年以前)

本節從同性戀權益草案發展的三個階段,來說明「伴盟」、「護家 盟」、學者社群,以及法務部之間的策略互動過程:醞釀期(2009年以 前)、衝突期(2009-2014年)、和解期(2014年以後)。這三個時期 大致以「伴盟」的成立年(2009)以及2013年的11月30日(以下簡稱1130」)大遊行前後(2009-2014年),作為分界點。三個時期之間有 相當大的延續性、重疊性與不穩定性。例如,贊成與反對同性戀家庭權的 雙方,在醞釀期就已經出現一些逐漸升高的衝突。但是隨著衝突升高,尤 其是在劇烈衝突的1130大遊行前後,某些宗教團體與學者就開始推動和 解。因此,這三個時期只是大致的分類,便於討論之用。 醞釀期(2009年以前)。大約是在2005前後,支持同性戀的個人與 團體開始積極提倡同性戀家庭權益法案。2000年政黨輪替,民進黨陳水 扁政府的執政,受惠於各種社運團體的大力支持。因此,為了鞏固社運團 體的支持,不但積極推動許多人權立法,更是把社運領袖聘請到政府部門 擔任政務官。在這種政治氣氛下,支持同性戀的個人與團體也就開始積極 提倡同性戀的各種權益。 同性戀團體所使用的主要策略,包括媒體造勢、發表專業論文、推 動性別教育,以及推動性別立法。就媒體造勢而言,主要是利用2003年 11月臺北市長馬英九所創立的「同玩節」,邀請國內外的同志團體舉辦同 志大遊行,來吸引媒體的注意。在發表專業論文上,主要是由法律背景的 學者,介紹歐美的同性戀權益法案,以及在臺灣的適用性。25但是引起保 守宗教團體警覺與強力反彈的,是同志團體在婦運團體的遮蓋下,開始推 動性別教育以及性別立法。這些性別教育與性別立法,不但要求尊重男女 兩性的平等、性傾向的平等,甚至鼓勵青少年的性行為。2006年立法委 員蕭美琴曾舉辦了一場「同志婚姻合法化」公聽會,並推動提案,但遭否 決。值得注意的是,這時期同性戀團體對於歐美各種同性戀家庭制度都感 25 例如:傅美惠,〈論美國同性戀與平等保護:兼論我國同性戀人權保障之發 展〉,頁1-60。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許耀明,〈「家」的 解構與重構:從法國、德國、比利時與歐盟層次新近法制談「異性婚姻」外之 其他共同生活關係〉,頁75-119。許耀明,〈歐盟關於結婚權與組成家庭權之 保護:從歐洲人權法院與歐洲法院相關案例談起〉,頁637-669。陳靜慧,〈同 性生活伴侶之平等權問題:以歐洲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德國聯邦行政法 院之判決為中心〉,頁161-195。戴瑀如,〈論德國同性伴侶法〉,頁14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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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趣,但是對於德國式「同性伴侶法」的討論比較多,而非後來法國式的 「婚姻平權法」。 同志團體在這一段期間,是藏身在婦權運動裡面,因此在人力、物 力、專業與政治影響力上,能夠與龐大的宗教團體相互制衡。「伴盟」的 許多核心成員,曾經就是臺灣最大婦權團體「婦女新知」的核心幹部;例 如,簡至潔、楊佳羚、陳美華、徐蓓婕、一宸。26 在宗教團體方面,除了進行各宗教團體間的互相串連,也結合了各 校的家長會,呼籲他們的成員所支持的立法委員,遏止這些「歪風」。 不過,這一段期間,宗教團體關切的重心,還是在墮胎、離婚以及「性解 放」議題上。只有少數的基督教團體與學者,開始撰文反對同性戀。27 而同志團體推動同性戀權益時,比較採取柔性訴求,訴說臺灣同性戀 者不幸的遭遇以及所遭受到的歧視待遇,因而要求社會、公司、家庭不要 歧視與迫害同性戀者。這種軟性訴求比較符合臺灣民情,因此宗教團體的 反彈也並不激烈。 行政院法務部在這段期間,並未對於同性戀議題扮演顯著角色。唯一 的參與,就是在陳水扁總統提倡「人權立國」的口號下,草擬了《人權保 障基本法》,其中只用了一句話涵蓋了同性戀成家與收養子女的權益。

五、策略與互動的衝突期(

2009-2014)

2009年「伴盟」成立,並在2012年8月正式登記立案為社團法人。如 上所述,「伴盟」的核心成員,本來就是「婦女新知」的部分核心幹部, 於1995年推動成立了「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28但是經過近十年的工作 關係,「婦女新知」內的激進同性戀者,對於「婦女新知」多數領導幹部 的策略和領導風格,漸生不滿,最後導致嚴重衝突而自立門戶,成立「伴 盟」。這些激進同性戀者認為「婦女新知」的多數領導幹部,具有「異性 戀」、「支持壓迫人權的家庭制度」和「小資產階級心態」的特性。領導 幹部主要的興趣是在爭取他們自己工作、政治與家庭中的男女平等。一旦 26 「臺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網頁,http://hotline.org.tw。 27 例如,《獨者Solitudo》出了一集關於婚姻與同性戀的專刊(12期,2006)。 其他保守基督教出版社也有系列地報導,批判同性婚姻(如《新使者》,82, 2004年6月號;《義顯之聲》,43,2008年9月)。 28 簡至潔,〈從『同性婚姻』到『多元家庭』: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 動〉,頁18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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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律制度上軌道了,他們的注意力就放在執行層面上,並且開始享受 這些成果,而不願意替不屬於「同類」的同性戀、雙性戀、多性戀、跨性 別等,另闢新戰場。在2009年的前幾年,「婦女新知」的重要會議已經 常常為了這些議題,大家爭得面紅耳赤,甚至口出惡言,最後鬧得不歡而 散正式拆夥。29 離開了「婦女新知」,「伴盟」得到的好處是可以全力凸顯同性戀議 題,期待可以加速推動同性戀權益的法案,而不必躲藏在男女性別議題裡 面的一角。但是壞處是少了「婦女新知」龐大的群眾基礎、人力、物力、 專業和政治影響力。這些新出現的優缺點,一方面促成了「伴盟」與「護 家盟」的激烈對立,但也導致後來的和解機會。 「伴盟」的激進路線除了擴大遊行的規模、次數、衝突性,以吸引媒 體和社會的注意以外,同時也擴展議題的連結,具體推出了三個草案,並 進行司法訴訟。激進路線至少有三個好處:第一,同性戀團體的成員人數 太少,恐無法引起社會、媒體與政治人物的重視。30第二,臺灣大部分的 同性戀可能受到前述傳統民間信仰的影響,不太願意公開參與遊行或抗議 活動。第三,一次累積足夠的動能,順利的話就可以在立法院一次闖關成 功。即使不順利,也可以期待讓三個草案中最溫和的草案「婚姻平權」順 利過關。 「伴盟」除了繼續推動「同玩節」大遊行以外,另外從2011年起開始 推動校園巡迴演講、舉辦讀書會和「模擬憲法法庭」,甚至發動校園同志 社團批判反對同性戀的課程。31而這些文宣和活動的內容,除了繼續報導 同性戀者受歧視迫害以外,另外開始積極強調「性自由」、「性解放」、 「SM行為」、「毀婚廢家」等激進主張。32對於參與過1130大遊行的部 分基督教團體,則是公開羞辱其牧師,或者到這些教會外抗議,甚至在平 29 訪問「婦女新知」核心幹部。簡至潔,〈從『同性婚姻』到『多元家庭』:朝 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動〉,頁190-192。 30 關於臺灣同性戀人數,目前沒有可靠的數字。可作為對照的數字是2014年7月美

國疾病管理局公布的問卷統計(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s National Health Information Survey),顯示18歲以上成年人口中,約有1.6%自認為同性戀,另 有0.7%自認為雙性戀(引用自TIME, CDC Survey Finds 1.6% of Adults Identify as Gay, http://time.com/2987183/gay-census-bisexual-cdc/, 2014年7月15日)。

31 見「伴盟」網頁,大事紀,https://tapcpr.wordpress.com/,2015年9月28日讀取; B教授,email,2009年12月7日以及2012年5月17日。曾恕敏,〈同志神學物

語〉。訪問B教授,email,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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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夜進入教會內拉布條抗議。當「護家盟」辦遊行時,則到現場混入隊伍 抗議,並在小孩面前做出親密舉動。在言論的部分,則指控反對同性戀婚 姻的人是「異性戀霸權」、「異性戀霸凌」、「恐同症」、「假道學」、 或「宗教治國」。33 在立法院的遊說方面,立法委員尤美女從2012年12月起,就多次提 案修正民法第972、973、980條(通稱「972條修正案」),讓現有婚 姻制度也包含同性戀者,但一直無法通過一讀程序。另外,2013年10月 「伴盟」透過立法委員鄭麗君,將「伴盟」三法送入立法院,其中只有 「婚姻平權法」草案通過一讀。之後,主要依賴尤美女在立法院「司法及 法制委員會」的身分,召開公聽會,甚至多次試圖將「婚姻平權法」列入 委員會議程,以進入實質審議與表決程序。34 在司法訴訟方面,兩位男同性戀於2011年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遭 拒絕,即提起行政訴訟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13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將此案移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至今尚未做出判決。同志團體也對公 開批判同性戀的「護家盟」成員,提出法律訴訟。35 「伴盟」的激進路線來得排山倒海,卻也引起「護家盟」,尤其是基 督宗教團體強烈與激進的反彈。由於臺灣的基督宗教信徒,只占了全人口 約百分之六,過去對於有爭議的政治和社會議題,除了臺灣基督教長老會 以外,大都不願意公開表達立場,更遑論舉辦示威遊行了。2013年11月 30日的「護家盟」大遊行,是臺灣宗教團體,尤其是基督宗教團體,前 33 〈揮舞彩虹旗,同志向教會嗆聲〉,《臺灣立報》, 2013年9月26日。訪問護 家盟成員,email,2014年1月20日-21日。〈靈恩派牧師:神佛是邪靈〉,《中 時電子報》,2014年2月19日。「伴盟」主辦,「全民接吻,力挺婚姻平權」 集會,2014年3月16日。〈同志團體街吻,幸家盟喊一夫一妻〉,《聯合新聞 網》,2014年3月17日。前大法官許玉秀於2014年6月14日在臺北召開「模擬憲 法法庭」(許玉秀,〈模擬憲法法庭函〉,2014年5月21日)。伴盟批判「59 屆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年會反對同婚爭議牧函」是「教會裡的恐同文化」,見伴 盟網頁,2014年5月5日。以「伴盟」為核心,號稱由99個團體組成的「婚姻平 權革命陣線」於2014年10月5日舉行「婚姻平權、為愛啟程、彩虹圍城」遊行 (〈彩虹圍城,爭取同性婚姻合法〉,《聯合新聞網》,2014年10月6日)。 〈同運霸凌再添一例〉,臺灣守護家庭,2014年12月26日。〈同志聚教堂前吃 早餐,盼多元溝通〉,《中央社》,2015年4月12日。 34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 制化』公聽會」會議紀錄,2012年12月26日。陸詩薇,〈平等奔流,不容隔 離:婚姻平權三大常見法律疑義解析〉,頁4-12。 35 護家盟,email,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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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未有的大規模抗議遊行,號稱有30萬人參加。36 除了人數以外,「護家盟」的立場從一開始也決定採取「相對激進」 的路線。「相對」是指相對於國外反對同性戀的暴力團體,如美國的3K 黨和歐洲的法西斯團體,臺灣的宗教團體只是在言論上出現比較衝突性 的言語,例如「讓同性戀消失」、「變態」、「噁心」、「同性戀傳染 AIDS」、「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無臉見祖先」、「欺宗滅祖」 等,而沒有西方社會的激烈肢體衝突,甚至殺害同性戀。 其次,「護家盟」的激進路線也表現在「拒絕談判與妥協」的態度 上,堅決反對「伴盟」的三個草案和972條修正案,反對讓它們進入立法 院的議程。「護家盟」並沒有準備提出任何相關的對案,作為妥協之用。 他們擔心、也警告全國宗教團體以及家長團體,若是做出任何妥協,恐怕 會產生「滾雪球效應」,最後導致性解放的「家屬制度」也通過。不但毀 家廢婚,也會如滾雪球一樣,導致雜 交、童妓、未婚懷孕、亂倫、人獸 交、戀物與戀童關係的合法化,使得愛滋病傳染失控以及社會倫理蕩然無 存。37 第三,「護家盟」的激進路線實踐在積極推動宗教團體內的倫理教 育、舉辦一系列公開演講與座談、出版書籍與文宣、發動「百萬人連署 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方案」,以及舉辦各種「護家」遊行。這些活動 與文宣的內容,對於「伴盟」三法都嚴詞批判,幾乎沒有任何妥協的餘 地。38 最後,「護家盟」積極進行立法與行政遊說,並且籌組政黨,形成 永久性的宗教遊說團體。由400多位基督教牧者和信徒組成的「國是論 36 〈家庭幸福、守護臺灣,30萬人讚上凱道〉,《國度復興報》,2013年12月8 日。 37 護家盟編,《愛護健康家庭,打造幸福臺灣》。政治大學華人宗教研究中心主 辦「平衡基督信仰與同性戀權益」會議紀錄,2014年3月12日。 38 例如,「臺灣基督宗教大學校院聯盟」於2011年12月5日,在東海大學舉辦 了「『從基督教精神看性別平等法制:比較法的觀點』」研討會;《校園雜 誌》,2013年5-6月號的專刊。另有從心理學角度研究同性戀改變性向的可能 (錢玉芬,〈從同性戀到前同性戀:基督徒前同性戀者生命改變歷程的解釋現 象學分析〉,頁111-154。2010年成立的「臺灣國際幸福家庭協會」則以宗教 團體為核心,結合家長會,每年到各中學和大學辦理座談會(http://thma1122. blogspot.tw/,2015年9月29日)。自2011年開始的年度「活力臺灣、幸福家庭」 遊行,在2014年3月16日於11個縣市再度舉辦,吸引10萬人以上參加(《國度復 興報》,2014年3月23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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壇」,於2015年1月19日舉辦第五屆會議,會議的祕密結論之一,就是決 定將籌組一個政黨,參與2016年初的立法委員選舉。39為了嚇阻同志團 體的激進路線,「護家盟」的某些成員甚至公開接觸了臺灣第二大黑幫 「竹聯幫」的精神領袖「白狼」張安樂;他也是「中華統一促進黨」的總 裁。40 「護家盟」的激進路線並非多數宗教團體,尤其是多數基督宗教團體 原先所預期的。這可能是因為「護家盟」當初選出了一個外來基督宗教團 體作為核心領導人。前面提過,該團體(以下簡稱「T團體」)在國際和 臺灣的基督宗教界,並不被認同,而是屬與「新興宗教」之一。可能為了 爭取臺灣基督教界的認同,T團體以激進路線衝鋒陷陣,製造許多衝突, 讓媒體和社會大眾誤以為他們的立場,就是臺灣基督宗教界全體的立場。 同時藉著他們領導的衝鋒陷陣,以及他們混和宗教的教義,來型塑他們成 為臺灣基督宗教界,甚至是臺灣宗教界的新共主。 臺灣的基督宗教團體在1130遊行之後,便對於T團體的公開言詞與行 動,不斷地表示不滿。天主教甚至公開表示要退出「護家盟」,其他的成 員也減少、或不再參與「護家盟」的活動。41而「護家盟」的核心成員在 1130之後,就不再經常聚會,更遑論18個成員的全體聚會。1130之後發 起的「百萬人連署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方案」,迄今也沒有超過70 萬人。42媒體所報導「護家盟」的公開言論與行動,其實只是代表這些核 心成員的個別立場,並無法代表全體18個成員的意見。 即便如此,經過了「護家盟」一連串激進路線的言論與行動,臺灣 宗教團體私下逐漸形成了兩個共識:堅決反對「伴盟」三法以及修正972 條,但是願意討論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堅決反對「伴盟」三法以及 修正972條,是因為它們危及所有宗教團體神聖家庭的核心價值;而願意 討論「同性伴侶法」是因為它與傳統婚姻有別,不會嚴重影響宗教團體內 的傳統教育與倫理。這兩個共識提供了學者社群的協商空間與範圍。 在「伴盟」與「護家盟」之間協商的學者社群,開始形成於1130大 39 〈2015國是論壇,回應關鍵時刻〉,《國度復興報》,2015年1月25日,第一 版。〈政黨扯宗教?〉,《自由時報》,2015年4月28日。 40 訪問護家盟成員,email,2014年3月13日。「護家盟」在2014年1月19日舉辦的 「多元文化與儒家綱常倫理」研討會,公開介紹了特別來賓張安樂。 41 訪問護家盟成員,email,2014年1月26日。 42 見護家盟網頁,2015年10月2日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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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之後,試圖在兩大團體之間建立一個溝通的橋梁。因憂心「伴盟」 與「護家盟」之間的激烈衝突,恐造成兩敗俱傷,B教授一開始的遊說行 動,參考了Amitai Etzioni的宗教對話實務以及John Rawls的「重疊共識」 原則(overlapping consensus),43試圖說服雙方尊重彼此的家庭觀念。然 後在法律實務面上,落實在雙方可接受的折衷方案,也就是德國式傳統婚 姻法與同性伴侶法並立的方式。但是他並不試圖在意識型態上譴責或改變 任何一方,因為雙方早已各自形成一套完整的「神聖論述系統」,涵蓋了 形而上的意識型態、倫理規範、「科學」證據、法律依據、「民意」,以 及未來論。 B教授首先聯絡上「婦女新知」的幾位核心成員(學術界的好友), 希望藉著她們與同志團體的關係,促成協商。但是這幾位成員私下說明 「婦女新知」過去曾與「伴盟」激進領導者,有一些路線衝突及個人恩 怨。雖然他們彼此之間還是保持聯繫,經常碰面開會,但是這幾位「婦女 新知」的學者表示,恐怕無法參與B教授的遊說工作,而只能將B教授的 意見轉達給相關的同志團體,並且擔保B教授的學術專業與人格,以取得 同志團體的初步信任。這些訊息立刻就在同志團體之間傳開並討論。44 B教授另外藉著過去專業且友好的學術關係,聯絡上臺灣宗教界、宗 教學術界,以及社會運動界非常著名的昭慧法師。她曾經主持過臺灣第 一個佛化同性戀婚姻。B教授評估,任何一個同性戀家庭權益草案,若是 沒有昭慧法師的「加持」,甚至只要她堅持反對的話,就不太可能通過 立法院。因此,B教授先寫了一篇說帖,試探昭慧法師的意向,並詢問是 否願意協助在「伴盟」與「護家盟」之間的協商工作。基於自己的宗教理 念、社會運動經驗,以及過去的學術關係,昭慧法師馬上欣然同意,但也 坦然表示她完全尊重同志團體的想法,並不會積極地影響她們。45在她的 安排下,B教授與幾位溫和派同志團體的核心幹部,於2014年3月,選擇 一個遠離臺北市的荒郊小鎮,進行祕密協商。四個小時的協商過程,除 了B教授需先說明自己對於同性戀者的友好經驗以外,十分之八九幾乎都 是由同志團體述說她們被歧視的痛苦經驗。抒發情緒完了以後,才能進入

43 Etzioni, Amitai, The New Golden Rule: Community and Moralit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44 訪問婦運團體核心人員,email,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

13日;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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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法律草案以及後續協商程序的理性討論。這也成為後來A、B兩位教 授與同志團體協商的標準模式。這次協商達成兩個重要結論:協商原則將 參照臺灣原住民立法和男女平權立法的「分開且平等原則」(separate but equal);另外在4月28日,藉由以研究人權著名的東吳大學人權研究中 心,召開一個祕密閉門協商會議(以下簡稱「東吳會議」),B教授擔任 主持人,同志團體與「護家盟」各自派出4位代表來討論提出「同性伴侶 法」草案的可行性。46 2014年4月初,B教授經由「伴盟」和「護家盟」成員的共同推薦, 聯絡上A教授。經過第一次坦承的交談,他們了解彼此在神學上有些微的 差異,但是在信仰生活上更多的共識,尤其對於提倡「同性伴侶法」折衷 方案的共識。因此,他們就分進合擊,由A教授負責跟同志團體以及支持 同性戀權益的學者接觸,由B教授負責跟宗教團體、社運團體以及政府部 門聯繫。有需要時,則共同出席進行遊說。47 B教授經由「護家盟」一位成員的介紹,到「護家盟」核心成員常聚 會之處報告,探索召開「東吳會議」的可能性。B教授先前寄給昭慧法師 的說帖,也成為說服「護家盟」參與協商的主要根據。雖然「護家盟」的 激進派不樂意看到這個折衷方案,但是大部分的成員認為相當可行。最後 決定「護家盟」將派出代表到場「觀察」,但不發言;開完東吳會議後, 再進行內部討論如何正式地回應。48 令人意外的是,「伴盟」內部出現了強力的阻擋。溫和派的同志團 體代表回去後,立刻透過網路平臺與社會網路,與「伴盟」的其他成員討 論參與「東吳會議」的可能性。但激進派認為「東吳會議」將會分化「伴 盟」的團結,讓同性戀溫和派的權益得到立即的保障,然而雙性戀、跨性 別、多元性傾向、以及性解放派的權益呢?失去了同性戀議題的訴求主軸 以及同性戀在「伴盟」裡面的相對多數,「伴盟」其他成員的權益要想實 現,恐怕更是遙遙無期。但是為了安撫溫和派,「伴盟」最後決議一方面 更加激進地推動「婚姻平權法」,另一方面則應許若是「婚姻平權法」在 立法院被否決,他們願意回頭與「護家盟」討論「同性伴侶法」。於是溫 和派的同志團體代表,在東吳會議舉辦前的一週,告知A教授與B教授這 46 B教授,會議紀錄,2014年3月27日。 47 B教授,會議紀錄,2014年4月1日。 48 B教授,會議紀錄,20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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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議,不參加東吳會議了。 東吳會議沒有舉行之後,A教授與B教授並不氣餒。反而因為他們各 自接觸「伴盟」與「護家盟」的多數成員,尤其是更廣大的「非成員」團 體與個人後,他們發現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約百分之八十的受訪對象), 都願意接受「同性伴侶法」的折衷方案。許多學者也開始呼籲草擬臺灣版 的「同性伴侶法」。49這包括全國性的大型宗教團體、人權學者、婦運團 體,甚至是基督宗教團體。「護家盟」的多數核心成員後來也私下向A、 B教授表達,如果「伴盟」或公正的第三者願意在立法院提出合情合理的 德式「同性伴侶法」草案,而且願意與「護家盟」協商,他們的立場是 「不支持也不反對」這個草案。A、B教授立刻將此訊息,向溫和派同志 團體以及其他人權團體表達,不過,並沒有得到進一步善意的回應。 「伴盟」與「護家盟」內部的激進派,都懷著前述「團體關係理論」 中的「生存受威脅」心態,不認為對方真心地想要接受「同性伴侶法」, 而認為「同性伴侶法」是對方用來分化己方陣營的「特洛依木馬」。他們 不斷提醒各自的溫和派,不要出賣最初的理念和朋友,並且立刻採取更激 烈的對抗手段,在媒體上不讓溫和派出聲。諷刺的是,雙方的激進派反而 因此形成了一個合作默契,以鞏固彼此在自己陣營的領導地位。 在雙方陣營的結構限制下,A、B教授又缺乏自己的動員人物力,只 能暗中地進行個人遊說。在各自神學理念與宗教情感的支持下,A教授 仍然繼續與同志團體以及支持同性戀權益的專家學者聯繫,B教授則繼續 爭取宗教團體的支持。兩位教授一方面試圖說服更多人支持「同性伴侶 法」,另一方面仍與「伴盟」和「護家盟」保持友好關係,等待他們有一 天會來到協商桌上。50這些不捨不棄的個人遊說行動,終於碰到了一個關 鍵對象:行政院法務部。 行政院法務部涉入同性戀家庭權益的爭議,是在「伴盟」成立之後。 2012年法務部就曾特約了一個研究案「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 度之研究」。512013年開始,法務部為了回應立法委員的要求,也召開 了一系列「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但是根據法務部內部的評 49 〈同性人權與法制〉專刊,《月旦法學》,224,2014年1月。 50 訪問A教授,email,2014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14日;2015年3月16日;2015 年4月27日。訪問B教授,email,2015年4月24日。 51 戴瑀如,《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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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這是一個在法律上和政治上都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伴盟」一下子提 出了三個草案,加上立法委員所提的「民法972條修正案」,要結合這些 草案,並且融入現有的民法相關條款,這修法的工程浩大,超出法務部的 意願與能力範圍。更何況馬英九總統過去雖然提倡過「同玩節」,對於同 性戀議題比較友善,但是馬總統自己都感受到來自宗教團體的強大政治壓 力,於2013年即公開表示同性戀家庭權益立法之前,還需要尋求社會的 共識。52因此,法務部就宣稱他們已經開始同時進行「婚姻平權法」以及 「同性伴侶法」的研議,並且將召開一系列的公聽會,來「廣徵民意」和 「尋求共識」。53這樣他們就可以向上級、立法委員、爭議雙方交代。至 於他們什麼時候會提出一個或兩個草案給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常常以「政 治正確」的答案回覆說:我們正在積極徵詢各方意見和共識中,一旦有了 共識,我們就可以快速地提出草案。 法務部有多麼「積極地」尋求共識?這可以從法務部所主持的公聽會 進行模式來了解。首先,法務部會邀請約三十位同志團體代表、宗教團體 代表、專家學者、律師們來參加。大家來以前,大都不知道彼此會參加, 因為每次參加的人員可能都不一樣,甚至有些人不知道為什麼自己會被邀 請參加,或者是代表哪一方?這些「代表」的座位,大致分為三區:爭議 的雙方、「中立」的專家學者與律師們,以及政府其他部門的代表。「協 商」與「溝通」的方式,是每一位代表有五分鐘的發言機會。發言一輪以 後,若是還有時間,則進行第二輪的發言。最後由主持人(常常是法務部 政務次長)做結論。因此,在有限時間的限制下,爭議的雙方幾乎都是在 表達己方最激烈與最極端的言論,而很少有理性討論的時間與空間。主持 人也幾乎沒有例外的宣布結論:這次公聽會沒有共識,我們會繼續召開公 聽會,來「廣徵民意」和「尋求共識」。

六、策略與互動的和解期(

2014年以後)

和解期不再是由「伴盟」、「護家盟」或「學者社群」主導,而是 行政院法務部。一方面「伴盟」和「護家盟」在立法院和媒體戰場上的 激烈拼鬥,已造成兩敗俱傷的局面,各自內部都開始有了反省聲浪。另一 方面,雙方陣營仍舊是由激進派領導,使得學者社群沒有進一步的協調空 52 伴盟,〈新聞稿〉,2014年9月24日。 53 訪問內政部官員,email,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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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不過,衝突期與和解期有一段重疊期間,而轉捩點則是B教授的說帖 經由一位資深學者朋友,轉給了這位學者的多年摯友、法務部的一位「高 層」。這位「高層」看過以後,就指示法務部的官員專注於擬定原先就 是法務部所中意的「同性伴侶法」草案,而暫時擱置「婚姻平權法」的 研議。這一政治轉向,展現在三個公開行動上:公聽會支持「同性伴侶 法」、在立法院公開駁斥「婚姻平權法」草案,以及公告將往「同性伴侶 法」的方向研擬草案。 2014年8月27日,法務部舉行第四次的同性戀家庭權益公聽會,特地 首次邀請了B教授參加。到了現場,高掛的紅布條就寫著「法務部同性伴 侶法制化公聽會」,而不是「婚姻平權公聽會」。雖然會議進行方式與 以往大同小異,但是B教授得以簡報德國模式「同性伴侶法」的政治可行 性,並且得到幾位中立的學者專家和律師的支持,呼籲雙方在此基礎上進 行協商。尤其當B教授提到大多數宗教團體對於「同性伴侶法」採取「不 贊成但不反對」的立場,而且許多同志團體也不反對時,在場的法務部 代表有不少人點頭做筆記。由於同志團體代表可能都已經閱讀過B教授的 說帖,當場並沒有人公開反對B教授,而只是呼籲法務部不要一直開公聽 會,是否可以提出具體的草案,似乎暗示了可以往「同性伴侶法」的方向 思考?主持會議的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做結論時,特別提到B教授的看法, 表示將納入修法時的參考。54 「婚姻平權法」草案在伴盟的另一波推動下,於2014年12月23日終 於被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人尤美女,排進了委員會議程,並 且有可能進行表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法務部來報告法務部對 於「伴盟」三法和「972條修正案」的意見。「伴盟」、尤美女以及支持 「婚姻平權法」的幾位民進黨議員,以為趁著11月29日九合一地方選舉國 民黨大敗之後,國民黨政府與立法委員應該不會再阻擋這一個草案。哪知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上臺報告時,一反常態,照 著預先準備的5頁答詢書, 詳細且嚴厲地批判「伴盟」三法和「972條修正案」不可行之處。55這一 個態度的突然轉變,讓支持者大驚失色。民進黨的立法委員氣得幾乎說不 54 訪問B教授以及「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第4場)」會議紀 錄,2014年8月27日。 55 法務部,〈書面意見全文〉,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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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話來,最後表示如果法務部都這麼強力反對的話,這些案子就不用推動 了。兩黨委員們協商後,決議擱置草案的討論,要求法務部繼續召開公聽 會,並且研擬替代方案,意指「同性伴侶法」。 到了2015年6月,法務部無預警地公告,將暫不考慮「婚姻平權」等 草案,而積極研擬「同性伴侶法」,並將提交立法院審議。56「伴盟」似 乎沒有積極反對。而「護家盟」的發言人之一,公開表示如果法務部提出 了「同性伴侶法」,他們願意進行協商審查。不過,「伴盟」和「護家 盟」中的激進派,很有默契地隔了一個月,同時到了法務部前面抗議法務 部的「同性伴侶法」。只是雙方人數都很少,少數幾個媒體用個小方塊報 導了一天,這個抗議行動就落幕了。57立法委員們開始要忙碌換屆改選, 再也無暇關心這個爭議議題,更不願意觸怒具有廣大群眾基礎的宗教團 體。 至於法務部會不會「積極研擬」同性伴侶法,在2015年底前後向立 法院提出,並且順利通過?畢竟,法務部、「伴盟」和「護家盟」的多 數派,以及學者社群,似乎在「同性伴侶法」已經達到共識。然而,在總 統與立法院都要改選的不確定政治風向中,法務部似乎沒有特別急迫的理 由,提出「同性伴侶法」草案。因此,法務部若要提出這一個草案,可能 也要等到2016年5月新任總統就職,任命新的法務部長之後。法務部不提 草案,「伴盟」與「護家盟」也沒有意願提出各自版本的「同性伴侶法」 草案。而「婚姻平權法」草案也會因為立法院換屆之後,自動失效。「伴 盟」若要再提出類似的激進草案,可能性就更低了。因此,「同性伴侶 法」最快在2016年下半年才有可能出現在立法院。 「伴盟」和「護家盟」的激進派會阻擋「同性伴侶法」的通過嗎?根 據A、B教授的個別訪問,雙方的激進派都表示會繼續公開反對「同性伴 侶法」。但是「伴盟」的激進派私下表示,他們不願意再花太多資源在同 性戀家庭權益上。而「護家盟」的多數成員也表示,他們會持續堅決地反 對「婚姻平權法」類似的草案 ,但不會再參與「護家盟」的激進行動,尤 其是由該外來基督教團體所領導的行動。而美國大法官會議於2015年6月 的釋憲案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對於臺灣基督宗教團體的士氣,打擊更是不 56 〈同性婚聲浪再起,法務部暫不考慮〉,《中央社》,2015年6月27日。 57 〈法務部版伴侶法矮化同志?同運不接受,護家盟反對〉,公民行動影音紀錄 資料庫,2015年7月27日。訪問A教授與B教授,email,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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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58 比較不確定的因素是,雙方的激進派都想利用過去幾年衝突所累積 的政治資本,推出立法委員候選人,試圖直接在立法院裡面為自己發聲。 「護家盟」的一些激進派,在一位前立法委員推動下,於2015年9月組成 了臺灣第一個政治宗教團體「信心希望聯盟」,推出了10位立法委員候 選人。59而「伴盟」也與綠黨結盟,推出了執行長許秀雯出來競選立法委 員。60他們的當選或不當選,對於原來的政治聯盟,是否有重大影響,則 有待觀察。「護家盟」過去傾向尋求國民黨支持,其選民似乎也與國民黨 重疊;而「伴盟」過去則傾向尋求民進黨支持,所訴求的年輕選民,亦與 民進黨重疊。2016年新一屆的立法委員就任後,兩個主要政黨會繼續支 持原來的政治聯盟,或者「秋後算帳」懲罰原來的政治聯盟?這些因素都 會影響「同性伴侶法」的提出時機與通過機率。

七、結論

以上的分析,說明了從政治心理學的「團體關係理論」可以解釋臺灣 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發展過程的起伏。「伴盟」、「護家盟」、學者社群、 以及行政院法務部,都各自有「理性」的動員策略、聯盟網路,以及媒體 技巧,以達成各自團體所設定的目標。然而,每一個團體以及團體內部的 個人,也各自受到臺灣歷史文化脈絡、內部競爭、意識型態,以及情緒因 素的影響,使得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過程,充滿了各種變數和關鍵點;例 如,「伴盟」脫離婦運團體、「護家盟」由外來基督教宗派來主導、學者 社群的出現,以及法務部突然強力主張「同性伴侶法」。因此,「團體關 係理論」不但可以對於臺灣同性戀家庭權立法的過程,提出一個更完整和 細膩的分析,也可以提供一個較佳的社會運動理論,應用在其他社會運動 議題,如勞工運動、性別、生態、原住民、殘障和老人等。 (本文於2015年10月5日收稿,2015年11月20日通過刊登) 58 訪問昭慧法師,email,2015年6月28日。 59 《國度復興報》,2015年9月20日,第三版;《國度復興報》,2015年9月27 日,第三版。 60 「伴盟」網頁,https://tapcpr.wordpress.com/,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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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2015國是論壇,回應關鍵時刻〉,《國度復興報》,2015年1月25日,第一 版。 〈同志團體街吻,幸家盟喊一夫一妻〉,《聯合新聞網》,2014年3月17日。 〈同志聚教堂前吃早餐,盼多元溝通〉,《中央社》,2015年4月12日。 〈同性人權與法制〉專刊,《月旦法學》,224 (2014年1月)。 〈同性婚聲浪再起,法務部暫不考慮〉,《中央社》,2015年6月27日。 〈同運霸凌再添一例〉,臺灣守護家庭,2014年12月26日。 〈法務部版伴侶法矮化同志?同運不接受,護家盟反對〉,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 料庫,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34894,2015年7月27日。 〈政黨扯宗教?〉,《自由時報》,2015年4月28日。 〈家庭幸福、守護臺灣,30萬人讚上凱道〉,《國度復興報》,2013年12月8 日。 〈彩虹圍城,爭取同性婚姻合法〉,《聯合新聞網》,2014年10月6日。 〈揮舞彩虹旗,同志向教會嗆聲〉,《臺灣立報》,2013年9月26日。 〈離譜教材,要小學生做「口交膜」〉,《蘋果日報》,2013年1月9日。 〈靈恩派牧師:神佛是邪靈〉,《中時電子報》,2014年2月19日。 〈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第4場)」會議紀錄〉,2014年8月27 日。 B教授,會議紀錄,2014年3月27日。 B教授,會議紀錄,2014年4月1日。 B教授,會議紀錄,2014年4月7日。 《國度復興報》,2015年9月20日,第三版。 《國度復興報》,2015年9月27日,第三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同 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102: 3 (2012)。 伴盟,〈新聞稿〉,2014年9月24日。 宋泉盛著,莊雅棠譯,《故事神學》,臺南:人光出版社,2002。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中正法學集刊》,16 (2004),頁61-104。 法務部,〈書面意見全文〉,2014年12月23日。 校園書房出版社,《校園雜誌》,2013年5-6月號專刊,2013。 私人訪問: 訪問A教授,email,2014年10月19日。 訪問A教授,email,2014年12月14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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