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k育行政決定理諧的邏輯實證分析
教育行政決定理論
的邏輯實詮分析
教育學院教育系
軍、緒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吳清基
sð. E間教育行政決定理論 (The
theory of decision making in educatioriál administ
ra-tion) 的探討,近年來已逐漸成為教育行政學術問題研究的焦點所在。此乃因為教育行 敢決定的問題,實際上涉及了整個教育行政的連作活動,也貫串了整個教育行政的運作 歷程,因此,教育行政上任何決定作得合理與否,不僅關係全部教育行政歷程的運作, 也將影響整個教育行政功能的發揮,至為重要。今天,一般從事教育行政學僻掛冕的專 家學者,均強調教育行政決定是教育行政機關的中心功能,也是教育行政人員的主要任 務,因此,對教育行政決定理論本身作進一步的學理分析,誠有必要。 賽蒙(Herbert
A. Simon
)是近代泛科際學術整合研究極為成功的學者,被稱為「 行政決定理論的集大成者 J '會於一九七八年因所揭藥「行政決定理論」的突創貢獻, 獲頒諾貝爾經濟獎的殊榮。這位一代行政決定理論的宗師,曾在其經典鉅作「行政行氣JC
Admiiústrative Behavior
)一書中,明晰地指出其行政決定的理論基礎,乃是建立在現 代哲學的「邏輯實證論J (logi個1 positivism)基礎之上(註一〉。因此可對教育行政 決定理論作一邏輯實證分析,將有助於吾人對教育行政決定理論之全貌,有所深一層次 的了解,此乃為本研究之動機所在。 欲對教育行政決定理論作一邏輯實證分析,首先對「邏輯實證論」加以了解是有必 要的。關於邏輯實證論的基本觀點,吾人可歸納其重點如下:付主張一切思考,必須出 於徹底的科學態度,並且有賴於多種學科的合作;臼強調一種相互主觀(intersubjec-ti
ve) 的語言和科學的統一化;目認為凡是「事實」的知識,必賓和「經驗」相關聯, 並且可以從事一種直接的或間接的驗証(veri f ication
);四發現語言對於溝通思想和傳 達思想的重要性和其問題性,因而強調對於語言有加以邏輯解析的必要;因認為哲學的 任務,是對於知識的解析,尤其是對於科學的解析,因之,用以達到這個任務的主要方 法,就是對於科學所使用的語言加以解析(註二〉。 依此,本研究的目的,乃在根攘邏輯實証論的基本假設,對教育行政決定理論作進 - 4 5-一步的分析,俾能藉由科學的邏輯解析手段,達到概念釐清的目的,使教育行政決定的 運作,能更臻合理有效。
二、名詞界定
本研究的探討,涉及下列二個名詞,讀予詮釋,以資明確:1
教育行政決定理論 本名詞是由「教育行政J 與「行政決定理論j 二個名詞所組成的夜合名詞,懿分別 界定如下: (1)所謂「教育行故 J(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
,若用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國 家對於教育事業的行政。換言之,亦即政府對於教育負起計劃執行考核的責任,探用最 經濟的和最有效的方法,實現教育宗旨與政策,以達到建國的理想和目的(註三〉。在 本研究中所稱「教育行政 J '尤指中央教育部、省市教育廳局及縣市教育局等各級教育 行政機關,在教育政策的制訂和教育實務的執行上,其實際運作之歷程而言。(2)所謂「行政決定理論 J
(
The theory of decision-making
),亦有人稱其為「作決定理論 j 或「決策理論 J '其旨乃在探討具有相對權責的個體或組織,在面臨問題解決 或行為抉擇之際,如何依接一定的價值或目的期待,從許多不同的可行變通方案中,試 圖去找尋一種最佳的或令人滿意的可行變通方案 μ以期獲致理想有效的問題解決結果( 註四〉。此種概念與苟子所謂「慮」的見解相近,苟子在正名篇曾指出 r性之好惡喜 怒衷樂,謂之情;情然而心為之擇,謂之慮。 J 可見作決定問題自古來即為人所重視。 由以上析述,可見教育行政決定理論貫乃是探討教育行政機關中,實際行政決定之 抉擇運作歷程的理論。
Z
邏輯實證分析 在本研究中所謂「邏輯實證分析J '事實上,係指一種邏輯實證假.設的探討。在此 教育行政決定理論的邏輯實證假設,主要以賽蒙行政決定理論中所探討的概念架構為依 攘,將包含下列各假設的邏輯實證探討:教育行政決定的事實和價值,教育行政決定的 手段和目的,教育行政決定的行為選項和結果、教育行政決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教育行政決定的心理學觀,以及教育行政決定的組織平衡論等。
三、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之進行,係採文獻分析法為主。針對教育行政決定理論的各種邏輯貫證假設 ,作詳細的理論分析,俾利教育行政決定理論的構念建立。 本研究因採純理論分析,因此,研究進行之步驟,首先為閱覽有關行政決定理論的 文獻,了解一般行政學者對此問題的看法;其次,擷取行政決定理論大師賽蒙對此問題 之創見,作為本研究進行之藍本;最後,參閱並推論此行政決定理論在我國古聖先哲的 ?言論中之相近意義剖析,及在教育行政決定理論建立上的應用。貳、教育行政決定的事實和價值
-46-教育行政決定漣論的邏輯資噩分析 行政決定的事實與價值問題(
fact
a吋 valuein decision making
),是教育行政 決定理論中邏輯實証的重要論點之一。在賽蒙大作「行政行為J(Administrative
Be-havior
")一書第三章中曾有專章論述,可見其受賽蒙重視的程度。賽蒙認為每一決定都涉及二種要素,即所謂「事實因素 J
(
factual elements
)和「價值因素 J(value
el-ements
),此二者之區分在行政上很重要。因為,它導致吾人對「正確的行政決定 J(
a correct administrative
d也ision )的意義,有所進一步了解;而在教育行政研究之文獻中,它也閻明了政策問題(
pol icy questions
)和行政問題(questions
of
admin叫istration
)二者性質的不同。一、事實和價佳的意義區別
在學術研究上嚴格區別事實與價值因素,是現代行為主義派社會科學家在研究方法 上的基本主張。在行政行為研究上,賽蒙更以二者之區別為其方法理論的出發點。而區 別此二因素的理論依據是現代哲學中邏輯質證論(logical positivism
)派的知識理論( 註五)。 實蒙認為「事實命題 J(factual proposition
)乃是一種對可觀察的世界及其起作 方法的敘述。原則上,事實命題將被驗證,以決定其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其所述及之世 界是否將在實際現況中發生或不發生。 然而, r行敢決定」並不僅是一種「事廿的命題 J '同時,也可以是一種對事物未來狀態(
a future state of
affairs) 的措述,此種描述在嚴格實證意識上可以為畏,亦可以為假。不過,它們常具有命令式的性質(
an imperative quality
)-它們寧可選 擇一種事物之未來狀態,作為指導其行為朝向所選定的可行方案。此種命題具有倫理的( ethical) 特性,乃稱為「價值命題 J(
value
propo 圳 on)
0 賽蒙認為類似 r-,應該的J(
ought
)、「好的 J(
good
)、及「較喜歡的 J(
preferable) 等倫理辭旬的路用,乃是一種「價值命題 J 所必需。而「行政決定」是否能以晶倫理辭句來加以正確表達 9 則 將具有純粹地實証意義,此「倫理辭句」並無法完全地轉變為「事質辭句J '此乃行政 決定研究的一種主要基本前提。 一種命題是否正確,一般認為必氯直接與經旗作比較,亦部與事實作比較,或另按 邏輯地導致與其他和經驗相比較的命題作比較。至於倫理的命題是不能直接與事貫作比 較,因為倫理命題主張的是「應該 J
(
oughts) 而不是「事宜 J(
facts )
,其正確性 是無法藉由實証地或理性地驗證來得到。依此,一般認為一個句子如果是在表示某些特 定事物狀態是「應該的 J(
ought to be
)、或「喜歡的 J(
preferable
)、或「需欽的 J
(
d臼 ireable) ,則此句子將具有命令的功能(an imperative function )
,是不具 真假或正確與否之性質,因為這種決定涉及價值問題,它們將很難加以客觀地去描述其為正確或不正確。
總而言之,事實命題是關於可觀察的世界上的運作的陳述,價值命題則是關於這好 的表示,這兩種命題的區別亦即是一般所謂「描述敘述J
(descriptive
statemend)和「規範敘述 J
(
normative statements )
,或「實然問題 J(
11i
S flquestions
)與「應然問題 J
(
Ilought flquestions
)之區別相同,事實命題可以證明是真是假,即證明在這世界上是否實際發生所陳述的情形。價值命題則宣告某種特定情形是「應該如是J
(
ought to
be) 、是「比較好J(
preferable
)、或是「所欲望的 J(
desirable
),這 種命題無客觀是非,不能以經驗或推理證明其正確性。一個事實命題是否正確視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即基於實証的、客觀的真實性;一個價值命題是否正確則基於人的專斷, 即基於人的主觀價值。同時,事實命題不能以任何推理自價值命題引出,價值命題不能 直接自經驗(事實〉產生。科學命題都是事實命題, l1!O 科學研究以事實問題為對象;價 值問題則是不能以科學方法處理的(註六〉。二、行政決定價值敘述的混合特性
在行改決定的敘述中,大部份的倫理命題(
ethical proposi tions
)都混含有事實的 元素(f actual elements )
,此乃因為大多數的命令式命題(imperatives
)都不是本 身自為目的( ends-in-themselves) 的,而是具中介目的(intermediate
ends) 的。 一般而言,愈是趨於終止目的(the more final ends
)的問題,通常都保有事實的問 題。賽蒙認為最重要的一點,乃是任何包含倫理元素的敘述,不管是中介目的的敘述或 終止目的的敘述,均不能被描述為正確的或不正確的。在作決定的過程(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中,吾人常以一些「被賦予」的倫理前提(ethical premise that is
tak-en as
'1given
11 ) 來作為開始,這倫理前提是以一種疑問的方式來描述組織目標的。在行敢決定的運作中, r倫理賦予 J
(
the ethical gi ven
)的混合特性,通常是 十分明顯的。例如:一個市政部門可將「提供市民娛樂」作為其施政目標,而此目標可進一步地被分析作為手段,以達成「鍛鍊更健康的身體J
(building
h個lthier bodies)、「
建設性地使用休閒時間 J
(
using leisure time constructively )
,
r預防青少年犯罪J(
preventing juvenile del
inquency) 和許多其他中介目標,進而經曲「手設一目的連鎖J(
the chain of
m目nsand ends
)的應用,而達到「美好生活 J(
the good life
)的 理想境地。從此觀點看,手段一目的的聯結變成為推測性的,而價值內涵叉是如此地界 定不當,因此,此分析對行政的目的來說,乃變成毫無價值。 最後,吾人可進一步肯定的 5 即在下列二種情況之下,倫理命題對理性的作決定是 有所助益的:付作為組織目標的價值,必須是一定的,以便其在任何情境中的可實現性 程度,可被明確地估量;已形成判斷以作為特定行動來實現目標的可能性,必須是可能 的(註七〉。 事實上,任何價值若經個體內化後,則在任何情境中的可實現性程度,應是可被明 確估量的,此在歷史上之例証,應可屢見不鮮。如昔王莽受命攝政,每以伊聞自許,卒 築漠祥;司馬懿受曹叡忍心之託,而麼事基隨之;諸葛武侯秉政,李嚴勸之晉爵、華歡、 王朗等諷之異幟,志以「義」字相拒斥;智伯忍人也,豫讓竟以死作「國士 J 之報:杜4 8
-教育行改決定理論的邏輯賓噩分析 充受厚恩而責任重,竟開門揖盜;李景陸以皇親而任京師之守禦,乃賣主以求榮;吳起 殺妻以求將:常山斷舌而不屈;唯陽碎齒而守義;王倫含笑而成,諸如此類浩氣充塞, 或者三然茍餘的行為,或情境相似而行為相反,或遭遇相類而表現大異,無他,乃內化價 值使之然。故擇善而固執之行為,豈可以「刺激一反應」模式統一解之乎?若柳下惠坐 慎而不亂,尾生守信而自溺,以常理推之,似絕無可能,獨不見馮道歷仕四期,寡廉罕 恥,而恭以「長樂老 J 自名,文山讀聖賢書,馮民亦然,何以行為相差竟如此天淵霄壤 耶? (註八〉可見行為情境相同,而行為抉擇結果有別,此乃與個體價值內化之程度有 關。因此,在行政決定過程中,建立一定的組織目標價值,俾利組織成員價值判斷的形 成及內化,是可能的且是必要的。
三、行政決定的事實和價值詩量
賽蒙在談到「行政決定的事實和價值評量」時,會從嚴格的角度來看,他指出「行 政工作者的決定,並不能利用科學的工具去加以評量 J(
Th
e
a由此 ni s trators deci s i ons
cannot be evaluated by scientific means
)。但他也不認為行政的問題就不具有科學 的內容,他僅是在澄清一個看法 r主張倫理的因素將包含在每一決定中,唯不主張每 一決定中僅包含倫理的因素。」賽蒙曾舉出三個例子,以說明行改決定的評量:
例一:攻擊成功(
Attack Sucessfully
)。例二:只﹒有在奇襲情況下進行攻擊才會成功(
An attack is
su臼ssfulonly when
carried'out under condi tions of surprise
)。例三:奇襲的條件就是要掩蔽攻擊的時間和地點等(
The conditions of surprise
are concealment of the time and place of attack.etc.
)。上述三個例子中,第一個例子是倫理的價值命題,第二、三例子則是純事實的命題。一 般說來,軍事指揮官作成掩護其部隊佈署的決定,常是兼含事實的因素和倫理的因素。 因為其掩護部隊俾利能有效成功奇襲的佈署時,所探取達成目標的測量安排是否適當, 純粹是事質問題,至於此目標本身是否為正確,則並不是事實的問題。 行政決定的評量經常可以在此種相對的意義下進行,其正確性與否常是依攘設定的 目標性質來決定,但是,當目標改變時其評量也必然會隨著改變。嚴格地說,行敢決定 的評量,通常不在評量作決定本身,而是在評量決定和目標之間的事實關係。例如:我 們並不在評量「指揮官採取特定測量以進行奇襲」所作的決定本身,而是在評量他所採 取奇襲決定的「事實判斷 J
(
factual judgement )
(註九)。 有關行政決定的事實和價值評量的爭論,常以不同方式被提出,如就下列二個句子 而言:第一句子 r完成奇襲!J(Achieve surprise
!
)和第二句子 r寄麗的條件乃是掩蔽攻擊的時間和地點等 J
(The condi tions of surprise are concealment of the
time and place of attack
,
etc.) 。在此二句子中,很明顯地,第一句子是包含了命 令式的或倫理的元素,因此是沒有是非或真假的區分的;而第二句子則是純粹的事實侖49-題。依據邏輯推論的結果,如果吾人將第二句子改為「掩蔽攻擊的時間和地點等 J(Con
C聞 1
the time and
plaωofattack
,
etc.! )
,則顯然地,吾人可利用事實命題作中介媒體,而演繹出男一種命令式的倫理命題,可見對行政決定的事實和價值評量,通常 是具有相對關係性質的。 換句話說,在中介價值所涉及的程度上, r價值J (valuation) 除包含了倫理元,素 外,也包含重要的事實元素。因為從中介意義上看,行政活動的結果,可以被看作為目 的,而附屬於這些結果的價值,將有賴於實証的聯結。 一般而言,行政決定的過程將可細分為二個主要的部份,第一部份將涉及一種中介
價值系統(
a system of intermediate
values) 的發展,和其相關重要性的評價;第二
部份則包含一種以價值系統表達的可能行動路榜的比較。其中第一部份很明顯地包括了 倫理的和事實的因素考慮,而第二部份則可有效地限制在事實的問題上。 上述此種區分,乃困在作決定中倫理元素和事實元素的「正確性 J
( correctness)
規準並不相同。大致上,命令式句中所應用的「正確性 J '僅意謂著主觀的人類價值,而事實命題中所應用的「正確性J '則意指客觀的和實証的真理。依此可見,如果二個
人對事實問題給予不同的回答,則不可能二個人都是正確的;但是,對倫理問題則不然, 可能二個人者體才,也可能二個人都錯,也可能一個錯一個對。當然,對「正確性j 崎意義 加以區別,將使政治科學中「政策問題.J(
policy questi ons
)和「行政問題 J(
ad-ministrative
questions) 的區分,更趨明顯。換句話說, r政策問題 j 所涉及的是「價值因素 J
( the value elements)
,而「行敢問題J 所涉及的是「事實因素 J( the
fac-tual elements
)。 今天有關行政決定的事實和價值的評量,吾人大致上可在方法論的假設引導下,獲 致下列結論:即確認事實命題的過程與確認價值判斷的過程,二者間存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前者是藉由事實的同意來確認的,而後者則藉由人類的命令( fiat) 來確實。前 者有真假是非的絕對客觀性存在,而後者則是相對主觀的看法,常是難斷是非真假的。 總之, r事實 J(
fact) 和「價值 J( value
)的區分,是賽蒙方法論的基礎,也 可以說是其方法理論的出發點。他根據行為主義和邏輯實証論的理論,將人們作決定時 所考慮的因素,名為「事實的因素 J( factual elements
)與「價值的因素 J( value
elements) 。賽蒙除了主張將事實問題與價值問題分開外,還主張求出分析單位,以作 為分析了解人類行為的基礎。他將「決定前提 J
( premises of
d 也ision )概念在社會 科學上的用途,和阿拉伯數字在數學上的用途,等量齊觀,他認為社會科學上有了「決 定前提」這一概念,不但可以正確地描寫行政組織的真象,而且也便於建構一個統一的 理論(註十〉。 在教育行政決定的過程中,價值與事實的因素二者是相五交錯存在的,因此,若要 明確地加以釐情,有時深為不易,必須藉由一些觀念性的模式來作為分析的工具。賽蒙在「行政行為 J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一書中,曾提出二種模式一「手段一目
的連鎖 J (ffii間的-end
chain
)和「行為選項 J(
a1ternative) 二個模式來解說價值與50-教育行政決定理論的運轉賣誼分析 事實的因素區分,此乃教育行政決定理論中一個很重要的「邏輯實證論」假設。
四、結要
綜上末節所述,可知行政決定的事實與價值分辨,確是教育行政決定理論中邏輯質 證的重要論點之一。首先,就事實和價值的意義區別來看,在學術研究上,嚴格區分事 實和價值因素,乃是現代行為主義社會科學家在研究方法上的基本主張。教育行政決定 行為之研究,更應以此二者之區別為其方法論的出發點。因為教育本身是一種認知性的 活動,涉及「事實命題J 的教導與批對;同時,教育本身叉是一種規範性的活動,涉及 「價值命題」的選擇與判斷。因此,在教育行政決定之運作上,如何選擇「正確的」行 政決定措施,及如何做好「應該的」或「較好的」行政決定,均是要以「事實命題」和 「價值命題 J 作為研判抉擇的前提。因此,了解「事宮前提」和「價值前提」的區分, 將有助於一種合理有效教育行政決定的運作。 其次,在教育行政決定的敘述中,大多數的價值命題常都混含有事實的元素,此乃 因為大多數教育行政決定的價值命題本身都不是白為目的的,而是其中介目的的,都是 在達成目的前的手段而已。閃此,在作決定時應特別留意價倍命題的功能,當然,事實 命題亦應予重視。 最後,吾人應特別強調在教育行政決定的價值和事實評覺時,任何一位教育行政工 作者在作決定時,並不能單憑利用科學工具就期望能作好決定,因為教育行放前愉理特 性應被重視,但也不表示教育行政決定的問題,就不具科學的內容。因此,吾人有一持 正客觀的概念應建立:即倫理價值因素將包含在每一教育行政決定中,但並非每一教育 行政決定中僅包含倫理價值的因素而已。奎、教育行政決定的手段和目的
在教育行政決定的構念中,有關「手段一目的的關係 J
(means - end relationship )
的重要性,目前已廣受教育行政學者所重視。由於行政決定的運作,乃在追求一種合理 正確的目,頭達成,而所謂行政決定的「正確性 J(
correctness)
,乃是一種相關的事物( a relative matter)
~ @O 如何選擇適當的手投以達成所設計的目的,乃是合理的行政 決定運作所應予關注的。本節擬就三方面來加以探討教育行政決定的手段一目的關係: 「手段和目的的意義區別、二之手投和目的的階層體系、高手段和目的基模的限制。一、手段和目的的意義區別
賽蒙認為在教育行故決定的過程中,事實和價值二者,與手段和目的二者吾是彼此 相關的(Fact and value are related to means and ends
)。但是, r手段一目的關 係之區別」與「事實一價值關係之區別 J 顯然地是有所不同的。其間的關係,簡單地 說, r手段一目的連鎖」乃是一系列的期望 (Ameans - end chain is a se
.ri
es of
-tici
pation心,它聯結了價值和實現其價值的情境,也聯結了此情境和導致其情境的行 為。在此種連鎖中任何一元素,將可能是「手段 J '也可能是「目的 J '這將視其與連 鎖的價值目的之聯結,或與連鎖的行為目的之聯結而定。如果這要素是趨向於連鎖的行 為目的,則很明顯地,它具有手段特性 (meanscharacter
)反之、如果這要素是一 種行為結果的描述,則其目的特性(end character
)則亦甚明顯。如此,則行為結果 描述的名詞,將可視為附著於行為價值的指標。如貨品的價值,乃是經濟活動的目標, 是價值獲致之事物存在的指標 q 「手段」和「目的」這三個名詞,在「問題解決 J(
problem- solving
)的文獻中 是相當普遍的,但是,在經濟學或統計決定理論的規範性文章中卸很少出現。一般說來 ,教育行政決定的運作過程中,任何一個教育行政決定者的主要任務,乃是在抉擇一種 合適的行動,以期導致其所喜歡的行動結果(註十一)。如此,則經過抉擇用來達成所 喜歡之行動結果的「行動 J '乃是一種「手段 J; 而所欲達成的「行動結果 J '則是一 種「目的」。,二、手段和目的的階層體象
賽蒙認為「手段一目的」的關係,具有一種階層體系的連鎖特性。當一種行為選項(
alternative) 經過選擇後,被認為可達成所欲的「目的 J 時,則此行為選項本身乃是 一種「手設 J '而此「目的 J 本身叉將成為達成另一目的的「手段」。換句話說,某一 目的的達成,固然須藉由某一手段來完成,但此目的本身,去的乏自然地成為達成下一目 的的手段,此種前一目的乃下一目的之手段的類推現象,即形成一種「手段-目的連鎖J
(m個ns- end chain
)的模式,也構成「目的階層體系或目的金字塔型式 J(hierar-chy or pyramid of ends)
,此種目的階層體系的結構,可使組織或個體的行為得到統 整和一致。 賽蒙曾指出,即使在心理的層面上, r手段-目的關係」常可用來統整行為,如: 「肌肉的緊張」常被協調用以行使一些簡單的「生理動作」一如走路、抓物、看東西等 。其中「肌肉緊張 J 是一種手段, r生理動作」則是一種目的。同時,此種「生理動作 」通常叉有一個更遠的目的一上班、吃飯或讀書等,此階層中「生理動作 J 叉變成了一 種手段。依此可頭推,在下一階層中,上班、吃飯或讀書將文是達成另一更遠目的的手 段。在此種目的階層體系中,每一個「階層J 皆可視之為下面階層的目的,同時,也是 上面階層的手段。此最後目的之抉擇,應為「價值判斷 J ,而手段之抉擇,則為「事質 判斷」。 「手段一目的」的階層體系,是組織行為的特徵,也是個人行為的特性,它與目的 組織的專門化形式(the mode of
sp也ialization )一樣,皆同時在獲致其目的之達成 。如:消防部門之目的乃在滅少火災之損失,而達成此目之手段,乃是防火和被火,而 在組織結構中,此二種主要手段常由防火部門和救火部門所負責咀個人行為和組織行為 一樣,其手段-目的階層體系,仍很少是一種統整化和完全地聯結連鎖,因為一般存於-放育行政決定理論的還轉賞軍分析 組織活動和最後目的問之聯結,常是曖昧不明的,或此最後目的是不完全地被陳述,或
在最後目的中存有內在之衝突與矛盾,或在選擇以達成此目的之手段中具有衝突和矛盾
現象。有時組織中「手段一目的」階層體系的缺乏統整,乃因決策機構拒絕對政策「熱 門」問題 (a
"hot
11issue of
po1i cy) 作決定(註十二〉。總之,手段一目的之關係,是具有連鎖特性的,而此連鎖性叉呈階層體系關係,即 一個目的在某一階層中將同時是上一階層中的手段,而一個手段可能將同時叉是另一階 層中的目的,是彼此以連鎖關係存在的,此乃教育行政決定理論中的一個重要「邏輯實 証假設 J
三、手段和目的基糕的限制
賽蒙認為除非某些限制被注意到,否則,以「手段一目的之階層體系 J( a means
-end hierarchy
)來分析合理性的行為,將導致不正確的結論。換句話說,無論組織或 個人,均無法經由「手段一目的連鎖」的模式去從事合理性行為的分析,此種限制至砂 有三方面: 抖藉由某一特定行為選項之抉擇,所形成之目的,常因未能考慮到其它行為選項之 目的,而致使其敘述不完全或不正確。例如:在選擇一個懸俯式或設計是否比吊橋、或 高架橋或其它設計更具有橋樑的經濟價值。合理的行政決定,通常要求依個別的目的, 對其行為選潰的手段,作一效率的比較,亦即以有限制的手段,去獲取最大的價值,必 須是行政決定中的一項導引的規擊。 t司在實際情境中,手段與目的完全分離,通常是不可能的。因為行為選項之手段,, 通常不是價值中立的。由於這種困難的存在,造成了許多無益的爭論,如「為目的可以 不擇手段J(The ends justify the
m個ns) 的說法。特定的手段圈可用來獲致特定的 目的,但其不僅是在追求特定的目的而已,在同時考慮手段的可欲性(the desirability
of the
means) 時,吾人似亦應重觀其它非主要追求的目的。 的手段一目的的術語,使作決定中「時間因素」的角色,變得更趨含混不清。如果 有一目的是在實現某些情況或條件,但同一時間只能容許一種情況被實現,則勢必其它 情況無法同時被實現,如此不僅選擇要受特定目的之影誓,而且也受不同目的將在不同 時間下被實現的時間期待之影響。時間因素在作決定的領域中,尚有另一特性,創作決 定的「不可撤回性 J( irrevocability)
,即既定的決定已經創下一種新情況後,則後來 的決定勢必都要受既定決定路錢之影響,此可以經濟學上「固定成本 J( f ixed costs)
之存在來加以解釋(註十三〉。 由於「手段一目的連鎖」模式有了上述之限制,賽蒙乃呼籲其 F手段一目的 J 之語 言並非不可用,只是在使用時要特別小心謹慎。而在某些情境下,其它專門術語的應用 ,將可更清楚有用,因此,他乃提出「行為選項 J( al ternat i ves
)和「行為結果J(cor←sequences )
,以作為有效教育行政決定的概念工具模式。-師大學報第三十期 四、結要 綜上末節所述,可知如何選擇適當的手段以達成所需欲的教育行政目的,乃是合理 有效教育行政決定還作所應予關注的。 首先,就教育行政決定的手段和目的意義區別來看,在教育行政決定的過程中,手 役和目的二者,與事實和價值二者,是彼此相關的,但卸有別。蓋手段和目的問具有連 鎖關係,在「手段一目的的連鎖J 中任何一元素,將可會但是手段,也可能是目的。如一 種教育措施之完成,是在達成另一教育目標,則本身將具「手段」功能,但就本身結果 完成來看,則是一「目的 J 其次,就教育行政決定的手段一目的階層體系而言,凡一種教育行政行為被認為可 已達成所欲「目的」時,則此行為本身乃是一種「手段 J '而此「目的」本身叉將成為男 一目的的「手段J '此種前一目的乃為下一目的之手段的類推現象,即形成一種「手段 一目的連鎖 J 的教育行政決定模式。 最後,就教育行政決定手段一目的基模的限制來說,若以「手段一目的之階層體系 」來分析合理性的行為,則常易導致不正確的結論,此乃其本身有限制存在:叫手段一 目的連鎖,常因未能充分考慮其它目的,而致使教育行政決定結果不正確;白在教育行 政決定實際情墳中,手段與目的完全分離,通常是不可能的;臼手段一目的連鎖喊念, 將使教育行政決定「時間因素 J '變得更為含混不明。因此,乃須借重教育行政「行為 選項J 和「行為結果J 之概念來彌補其缺失。
肆、教育行政決定的行為選項和結果
賽蒙認為以「手段一目的基模J
(
the means - end schema)
,來說明組織與個人 的行為運作,具有下列三種缺點:(→「手段一目的 J 連鎖關係使「作決定」的比較性因素 C'
the comparative
ele-ments
)變得更曖昧不明。口「手段一目的」連鎖關係在目的行為中,對時間變項(
the time variable
)之 認知不夠充分。目「手段一目的」連鎖關係並不能成功地將決定中的事實因素和價值因素加以明確 地區分。
而若以下列之「行為選項」和「行為結果 J
(
alternatives and
cons問uences )的決定理論來代替「手段一目的」連鎖關係,則將可滿是此種缺失之需要。因此,賽蒙乃進一 步提出其「行為選項 J 和「行為結果」之主張,藉供說明事實和價值的問題。
一、行為選擇和結果的意義
「行為選項 J
(
behavior alternative
)的意義,依賽蒙的看法,每一行為個體一-教育行改決定理論的還輯賞誼分析 或許是個人或許是包含此個人的組織,將在每一時刻里,同時面臨許多可行方案的行為 抉擇,其中有些行為是有意識地出現,有的則是無意識的存在。而所謂「決定 J (d凹1-sion) 或「抉擇 J
(
choice:
),即此可行抉擇方案中的行為在每一時刻被選擇並付諸實 施的「過程 J (process) 。而此種有關決定在某一時間內運作某一行為的決定系列 (theseries of decision
),乃在抉擇其中一個策略加以執行,以獲得較喜歡的「結果」。至 於其結果的正確性(correctness
),則是在選擇策略行為時所加以預期和強調的。 關於作決定的任務,通常涉及三個對策措施 1 列舉所有可行的策略 2. 決定每一 策略所產生的所有結果 3. 評量比較所有結果,並選出其中最佳的行為選項,形成行為 連作的決策。在此「所有 J(
all
)這個字眼的使用,是經過決策者深思熟慮後使用的 ,因為個體要知道「所有」與他有關的可行行為方案或行為選頂,及「所有」的結果, 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此「不可能性 J(
impossibli ty
)是「客觀合理性模式 J(the
mod-el of objective rationali ty
)下貫際行為的重要特性。唯E晦所謂 r多逢聖因,緣 尋機妙 J '則強調雖不能盡知「所有 J 行為選項,但仍應鼓勵儘可能多作抉擇,以求滿意 的行為選項結果。韓非子所謂「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 J '叉日「世異則事異,事異則 備變J 'C 要表王軍霹〉亦乃在強調行為選項的抉擇, ~頁因勢利導,時作調適,以求有 利行為結果的獲致,否則,如「治急世之民,猶無轉策而御悍馬,此不知之息也。 J(
張建王互讓) ,必難有成。
二、時間、知識和團體與行為還項的關條
村在談到「時間」與「行為選項」的關係,賽蒙會特別強調策略的時間特性,他認 為時間使部份的行為合理性成為可能。如個人或組織在一特定的行動方向選擇下,他將 較重視時間繼續性的特質而加以貫徹,而較不重視完全放棄既有主張,重起爐社。如: 一個製造鞋子的工廠,它並不需要再去考慮是否該工廠要改生產汽車,這種時間性的歷 史因素,雖不是組織或個人作決定的充分條件,但卸是促使該組織或個人行為合理性運 作的必要條件。 在教育行政決定合理性探討中,所謂「沈澱成本 J(
su
nk.
costs
)的限制,即是在 強調時間因素是教育行政決定過程中應予考慮的重要因素。換句話說,既已付出的人力 物力本身即是行政決定時不可放棄的「成本 J '為遷就現實及顧全既有成本的付出,新 的行為選項決定將難免受此「既往包袱」的限制,不願另起爐蛙,此乃作決定過程中行 為選項抉擇時常見的現象,亦即在行政決定過程中常有不能掙脫「時間因素」之限制的 事實,由此可見「時間 J 與「行為選項」關係之密切(註十四)。此外,佛經所謂「知 機心自閑 J '即強調作決定在時間上宜早,才能從容抉擇最好選項。 口至於有關「知識」和「行為選項」的關係,賽蒙也有進一步的說明。他認為在教育行政決定的過程中,知識的身用(
the fúnction of
knowledge) 乃在 決定某一可行方案的可能產生結果,而知識的任務(the task of
knowledge) 乃在從所有可能的結果中選擇那較受限定的結果,甚至那最佳理想的結果。當然,賽蒙也深知行
-為個體並無法直接確知其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他僅能做到的,乃在形成未來結果之期望
( expectation
)。此期望通常被建立在個體所熟知的實證關係 (empericalrelation-ships
)上,及所存在情境的有關的資訊中(i mformationaboutthe existing
situa-tion) 。
當然,如果行為個體能夠知道行為的因果關係,則「未來的結果將是現在行為的決 定因素 J
. (
Future
con甜quenceswouldbe determinate of present
bchanior) 的確切 法則,將可被有效加以運用。可是,事實上行為個體並不能做到此點。此點可由「人事 甄選 J 的典型行政決定過程的個案中加以說明之,當甄選工作開始時,每一角逐新職位 的候選者資料將被彙集,比資料包括考試成績,服務考績及其它資料,這些資料被用來 作為比較預測之依據,以決定何者在角逐新職時,將對此工作扮演具有最令人滿意之行 為表現,如果此預測是正確的,則一種正確的行政決定將可達成。 至於,在作決定的過程中,每一行為個體為了表現更完美的合理性,他必須對每一 可行方案之策略結果,作一完全的描述。同時,也必須對這些結果作一比較,他必讀有是夠的知識去了解,如果他改變某一行為則其後柴將有何改變,而且還要知道每一可行
方案行為在無限時間、無限空間以及在各種價值系統中的影響。當然,抉擇的問題經常 可依實証的規則趨向,而給予大大的簡化。換句話說,當三種行為可行方案被比較時, 經常可發現其結果在某些小數層面上是不同的,而在其它方面是相同的,亦即某一可能 行為的各種不同結果,只會發生在一個簡單的時間及有限描述範圍之內。 從某個角度看,私人組織之決定問題,是比公立機構簡化多了。私人組織只讀對影 響其決定之結果作一考慮,而公立機構則三頁依某些範圍廣泛的公共或社區價值系統來衡 量其決定,例如:當一個私人公司的董事長決定為他的兒子在此企司內安排一職位時, 他所須加以考慮的,乃是是這任命對企業教率的影響;但是,同樣的情形,在公立機構 則必須考慮到這一措施,對「公立機構機會均等」的影響為何。由於「結果經常形成孤立系統 J
(
conequences usua
l1
y form isolated syste ms)
的事實,提供了科學家和實行家一種合理性的有力幫助,使得科學家能夠在這孤立的封 閉系統中,研究其行為;而實行家則可依攘科學家所發現的法則,來改變環境條件,而 不須明顯地打擾這情境的其它部份。但是,賽蒙則進一步指出,科學研究發現的問題結 果和行政決定的問題結果之間,仍存有二點重要的區別: l 有效的科學問題解決,可在一種簡化的假設情境下,或甚至一些實際不明顯的情 境下,進行推論性的實証規則探討; 2. 科學研究者可逕選他所關心的系統結果,而忽略其它部份。但是,實際行政決定 者,則不能因為他可置身於理論範圍之外,而就可不理某些情況之事實或結果。古云「 議事者身在事外,宜悉利害之情;任事者身在事中,當志慮利害。 J (醉古堂劍掃)
,
即此之謂也。 目最後,賽蒙也談到「群體行為J(group
behavior) 的看法,來說明「團體」和 「行為選項」的關係。 __56--教育行政決定理論的邏輯實證分析
他認為如果行為決定所涉及的個體超過一人以上,則每一個體為了齊一決定他們行
動的結果,必須知道其它人的行動為何,這是整個行政決定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例如:甲在能合理地選擇其策略之前,他必須先知道乙所選擇的策略為何;而乙在選擇 其策略之前,他也必須先知道甲所選擇的策略為何。如以「猜錢遊戲J(
the game of
matèhing penn
i1
s
)為例,有二個人參加此遊戲,第一個人在其對方未見之情形干,將 錢面或背放置桌上用手蓋上,第三個人則嚐試去猜是錢面或錢背朝上。第一個人必須選 擇決定他認為第二個人將猜什麼,而故意相反放置,第三個人則必須決定推測第一個人 會如何傲,三個人不能全對,因為如果第一個人猜對了第二人的決定,則第二人將猜錯 第一人的,反之亦然。此種結果行為系統將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因為第一個人行為選 擇的不穩定性將導致其它人的不穩定性。 但是,與此純競賽情境全然相反的,乃是「團隊工作 J(
t但mwork) ,即有二人以 上的參與者,具有共同之目標,同時每人各有充分之資訊去了解其它人要他作正確決定 的是什麼。如;在橄欖球賽中之信號及在橋牌中之吽牌的目的,乃在使同隊中的每一伙伴 都能形成正確的期盼,以了解其隊友所進行的目的為何,以便他能決定正確之手段以配 合達成共同的目的。因此,賽蒙乃進一步指出,任何行政活動之前的「計劃」和「組織 」工作,其主要目的,不僅在將每一位參與者安置最適當的職位,而且允許每個人針對 。其它人正要做的事形成正確的期盼,賽蒙乃用「合作 J(cooperation
)及「晶晶 J(
.
coordination) 這二個名詞以利行政理論的進一步說明。 一般說來,在「合作」活動之中,每一個參與者將具有一個共同目標;而在「協調 」活動過程中,則每一個參與者將讀告知其他人有關自己的計劃行為。依此,缺乏「協 調」的「合作 J '通常是無效率的一將無法達成其目標及參與者所希望達成的其它目的。 賽蒙進一步指出, I行故組織是合作行為的系統 J(Administrati ve organization
are 可stemsof
∞operative behavi or)
,組織的成具被期待去引導他們的行為,以配合所誨「組織目標J 的某一目的,此乃產生了所謂「協調問題」一提供其他人行為的了
解,以便他能建立他自己的決定;在合作的系統中 1 即使所有參與者都同意所欲達成的 目標,但他們通常仍無法自己選擇這些可達成目標的策略,﹒因為一個正確策略的選擇, 將涉及每個其他人選擇策略之知識在內。亦即每個作決定者均應具備統觀能力、洞察能 力和變通能力,始能作合理可行的決定。昔孔子「登東山而小魯,登泰山而小天下 J'
韓非子「事以密成、語以漏敗 J '易經「窮則變、變則通 J '均在強調此三種能力對作 決定抉擇的重要。三、行為逐項的評萱
在談到「可行方案一行為結果」後,賽蒙叉提出「價值評量 J(
valuation
)的右法。 賽蒙認為「價值評量l 是「在結果中抉擇喜好順序的過程J(the
pro自ssof
determin-ing preferences among
consequ~nces)
,是教育行政決定中所要討論的第三要素(the
third element in decision -making
)。一般而言, I合理性的行為 J(rational
57-ior) 將涉及個體對行為結果喜好順序的列舉,與涉及對表列順序中最優先可行方案策略 之行為的抉擇。由於不同可行方案中所陳述的價值是無數的和不同的,因此,個體在抉
擇其「喜好 J
(
pref erence
)時,必須加以衡量後再作抉擇。而評量可行方案的心理活
動,通常在於藉由與價值實現有關的「價值指數 J(
value - indices
)來衡量,如:金 錢一可用來代表金錢所追求價值的指數,這種「價值指數」涉及一種非常重要的事實因 素,因為具有高度價值指數特性的可行方案,將相對地擁有高度的價值。亦部「價值指 數J '乃是符合現實世界價值高低的標準(註十五〉。 此種「行為選項一行為結果一價值系統j 的理性模式,乃是教育行故決定理性論的 理想境界,具有「客觀理性 J(
ob
j
ective rationali ty
)的理想形式。為進一步說明教 育行敢決定方法論的核心,賽蒙乃叉提出「有限理性J(
bounded rationali ty or limits
to
rationa1i ty) 的概念?來闡明合理性教育行政決定的重要。四、結要
綜上末節所述,可知教育行政決定之「行為選項」和「行為結果」的概念,確可彌 補「手段?目的連鎖」本身的限制缺失,並可進一步說明事實和價值的問題。首先就教育行政決定「行為選項 J 和「行為結果j 的意義來看,教育行政決定「
.行為選項 J '乃是教育行政決定者個體在作決定時所抉擇的行為可行變通方案;而「行 為結果 J '則是教育行政決定者個體對所抉擇行為方案加以執行及其所獲致的效果。 其次,就教育行政決定之行為選項與時間、知識和團體的關係來看,吾人可見教育 行政決定者個體在作決定時,其行為選項的抉擇常受到時間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教 育行政決定者較易受到既已付出之因素限制,而遷就過去事實,較少有男起爐蛙之創新 決定。至於,教育行政決定之正確性與作決定者個人知識背景有密切相關,此乃不爭之 事實。此外,教育行政決定「行為選項 J 之抉擇,亦與群體行為有關,在抉擇過程中應 考慮他人之意見,要重視群體之利益需要,要做好協調合作工作。 最後,就教育行政決定之行為選項的價值評量來看,一般合理性的教育行敢決定行 為,將涉及個體對行為結果喜好順序的排列,同時,應、考慮對衰列順序中最優先可行方 案之抉擇,此種可行變通方案的評估與抉擇,可藉由與價值實現有關的「價值指數」弗 衡量。伍、教育行政決定的合理性和限制
賽蒙行政決定理論最大的特色,乃在其「合理性概念 J(
rational
∞ ncept )的提 出。賽蒙強調所謂「合理性概念」的行政決定,並非一般所稱「全知理性J(omni s cien
trationality.
)的人類行政決定行為,而是著重在人類理想的作決定行為模式,人類實際 作決定之合理性限制,以及一般行政組織與合理性作決定行為關係等問題的探討。在本 節中,主要探討「行政決定合理性的意義、二毛行政決定合理性的特質、有行政決定合理5 8
-數育行政決定理論的道輯寶寶分析
性的限制。
一、行政決定合理性的意義
有關「合理性J
( rationality
)的意義,賽蒙在葛歐德(T
.
Gould
)和郭耳保〈W • L •
Kolb) 合著的「社會科學字典 J( A
I;>
ictionar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中,曾撰文介紹(註十六〉。
賽蒙認為行政決定合理性的意義,可分廣義和狹義三種角度來看。在廣義的角度看 ,合理性是在指出一種型態或行為,一方面可用來獲致某一所賦予的目標,男一方面本 身將受到所賦予情境和約束的強迫限制(
In a b road sense
,
rat i onali ty denotes a
style or behavior (a) that is appropriate to the achievement of given goals
,
(b) with the limits imposed by given conditions and
cønstraits) 。就狹義的立場言,合理性可更細分下列確切要義:件在目標上,合理性乃在求期望價值的最大化(
to
take the form of maximizing the
expecte吐 value ),同時強調效用功能(,the utility
function) 的存在應依據有機體抉擇偏好的次序和一致性的假設去加以推論。依此定義 ,則理性的消費者乃在求其期望效用(
expected u tility
)的最大化,而理性的企業家則 在求其期望利潤(expecte d profit
)的最大化;前者可稱之為理性的「最佳性 J(op-timali ty )
,而後者則是理性的「可接受性J( mlapti veness
)或「功能性J(
func-tionality)
ò W 在情境和約束上,合理性強調抉擇中有機體外在環境的客觀特性,其或許是可知覺,的特性,或許是有機體本身所固定和無法自己控制的特性,此可分為「客觀 合理性 J
( objec
tÎ've
rationality) 和「主觀合理性 J( subjective
rationality) 。因此 ,欲對「合理性」一詞作一明顯界定,實端視吾人對合理性之目標和情境假設的細分。賽蒙認為在社會科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之前, I合理性 J
(
rationality) 和其同義 字已是哲學和倫理學中一個重要的字彙,現代有關合理性的使用,與亞里斯多德的計算 的或深思的智德概念(Aristotle's concept of calculate or deliberate intellectual
virtue) 很接近。依此,則行動的「合理性」可稱是從有效前提的邏輯過程中推論而得 ,合理性有時偏於抉擇的過程(
processes of choice)
,有時則偏於抉擇的本身(the
choices themselves.)
,前者所強調的,乃是早期在心理學、邏輯和倫理學中典型的使用;後者,則在經濟學和社會學中較受重視。
心理學家詹姆士(
W
il1
iam James
)認為 I胃要推理的特定思考過程 J(the
pecul-iar thinking process ca
l1
ed
reasoning) 可作為「合理性」的同義字(註十七〉。因此,抉擇的合理性,乃在於作決定的過程本身的考慮。相對地,奧爾波特 (G
.
A
l1
poit )
則會對於「非理性 J
( irrationality
)的特質加以探討,他認為所謂「非理性」乃是「 情感機轉勝於理智機轉 J( aHective. mechanism rather than intellective mechanism
)的一種抉擇行為現象(註十八)。換句話說, I合理性」應是「理智機轉勝於情感、機 轉」的抉擇行為現象。此外,著名心理學者布魯納C- 1
.
S •
Bruner) 、古德諾(1 •
V
.
Goodnow)
,和奧斯丁(G • A •
Austin) 則認為有關「合理性」的使用,在過去-心理學上偏重於「理性主義J
(
ratioruilism) 的學說,近代心理學著作,則趨向於「認
知過程J
(
cogniti ve
pr∞ess )或「智慧過程 J(
inte
l1
ecti ve
pro臼ss) (註十九〉。 經濟學家對「合理性 J 的使用,通常傾向於利用一種抉擇過程來表示所選擇行動的 屬性,較重視抉擇過程本身,而較忽視過程的屬性。如經濟學者戴樂(R
.
A
.
Oahl)
和林德布倫(L
.
E
.Li
ndbloom
)則認為「一種行動若經正確地設計以獲致最大目標 ,則此行動乃是合理性的行動。 J (註二十〉。 在社會學家的眼光中,對「合理性」的看法,則顯得較為鬆散。韋伯 (Max Web叮)
,孟漠(K • Mannheim
)和帕森斯( T ﹒ Par甸的〉三人對於「合理性 J 的意義, 雖有相近的看法(註二十一) ,但其嚴謹性不如數學、經濟學和統計決定理論。韋伯在 科層制度( bur個ucrac吧。中,對合理性的用法與其他人不同,他認為「合理性的意義, 為有意識的順應組織以達成目標,其運作在透過規則的非人情性應用,而不考慮個人目 標功能的需求。」此乃孟漢(K •
Mannheim) 所稱的「功能的合理性 J(
functional
rationality
)。 至於,行政學家對「合理性J 一詞的概念,則男有界定。賽蒙認為所謂「合理性」 '簡單地說,乃是在關心較好的行為可行方案的抉擇,這些行為可行方案是以某些價值 系統來表達,以便這行為的結果可以被評量〈註二十二〉。馬馳(J
ames March
)則與 賽蒙持相同的觀點,認為行政決定的合理性乃在發現和選擇一種可滿意的可行要通方案( Satisfied alternatives)
,而不是最佳的可行變通方案 (optimalalternatives)
(註 二十三)。賽蒙認為「合理性J 的意義批判,應具有一種有用的目的,它不是一種意識的適應 過程,也不是一種深思熟慮的適應過程已
Rational serves as a useful purpose
,
but
is certáinly neither a conscious nor a deliberate adaptation
)。因此,打字員訓練 自己敲打特定的字鍵,是反應特定信函的刺激,一經學習,這動作是非意識的,也不是 經深思熟慮的;男外,當一個人手心燙傷時,他會迅速本能地縮回手指,此皆非「合理 性 J 之本義所指。 至於" r合理性 J 的判斷,應依攘什麼目標?價值?組織中的個人行為,是該為組 織或為個人才算合理性﹒?賽蒙曾舉例,如二位士兵躲在機槍對面隱匿的戰壤內,其中一 人藏在掩體下,男一人則冒著生命危險拿著手榴彈去破壞機槍,試問那一位的行為才算 是合理性的?賽蒙認為也許唯一的方法去闡明或避免這種被雜性,乃是使用聯接適當「 副詞」的「合理性的 j 名詞來表達,因此,吾人可依據作決定的主客觀性質,思慮的過 程及目標導向等變項,而加以區分如下(註二十四):
付依作決定的性質區分,可以分為「客觀上的合理性 j(
objectively
rational) 和「主觀上的合理性J
(
subj 凹ti
vely rational
)二種:
L 客觀土的合理性:乃指在特定情境中,如果所作之決定,事實上是可獲致最大價 值之正確行為,則此決定乃可稱為「客觀上的合理性J 0 ,換句話說,教育行政入員所作 的決定,如果在客觀條件限制下,而確能獲得最大目標之達成,此乃符合客觀上合理性
60--教育行政決定理論的遜灣賀龍分析
的要求。通聶
r子絕囚,毋意、毋必、毋故、毋我」。乃在說明行政決定若能不意氣
用事、不臆測、不武斷、不專斷、不固執、不主觀、則所作決定將可達客觀上的合理性。 2. 主觀上的合理性:乃指一決定,其所以能獲致轟大的成果, I是與作決定者本身的 實際知識有闕,則此決定可稱為「主觀上的合理性」。換句話說,教育行政人員所作的 決定,如果在自己本身的知識範圍內,確己能獲得最大的成就,則此種教育行政決定, 乃是一種主觀上合理性的決定。 此種決定的合理性是高是低,取決於作決定的人對於作決定問題的認識和暸解,以 及本身所具備解決此一問題的知識。 口依作決定的思慮過程區分,可以分為「意識上的合理性 J(
consciously
ration-。 al )和「慎思上的合理性 J
(
deliberately rati ona 1
)二種:1.意識上的合理性:此種作決定的合理性,乃在強調其作決定過程之手段達成目的 的調適程度,是合乎意識昀過程,則此決定可稱為「意識上的合理性」。此種決定是意 識上的動作,而不是一般非意識的或無意識的反射動作,作決定者在作成決定前,對此 作決定動作是事先知悉了解的,並且應該負責的。所謂「月暈而風、礎潤而雨 J '即憑 經驗意識去作決定。 2. 慎思上的合理性:如果一種決定,其手段達成目的的調適程度,是經由組織或個 人深思熟慮後所完成的,則此種決定可稱為「慎思上的合理性」。亦即此種作決定是經 過集思廣往的審慎態度後所完成,通常是較為慎重、可行性較高的一種作決定方式。q:. 庸所謂「定、靜、安、慮、得」的行政決定,即此慎思上的合理性行政決定。又苟至會 謂 r 見其可欲也,則必前後慮其可惡也者;見其可利也,則必前後慮其可害也者現孰計 之,然後定其欲惡取舍,如是則常不失陷矣。 J (竄去鼓鼓后) ,亦方慎思合理性行政 決定的強調。 此等作決定合理性的高低,完全是依其思慮的程度而定。一般說來,思慮程度愈高 則其決定合理性將愈高,而思慮工夫愈少,則其決定合理性的程度將愈低。管子所謂「 顧憂者,可以致道 J
,
r少謹者,不大立。 J (笈主及褻鑽) ,及韓非子所謂「事以密 成、語以漏敗 J 0 (韓非子五蠹) ,皆此之謂也。 目依作決定的目標導向區分,可以分為「組織上的合理性 J(
organizationally
ra-tional
)和「個人上的合理性 J(
personally
rational.) 二種:l 組織上的合理性:如果一種決定的完成,是由組織目標所導引的,則此決定可稱 為「組織上的合理性」。換句話說,如果所作的決定確能導向組織目標的達成,則從組 織的觀點來看,此種合理性可稱為「組織上的合理性」 2. 個人上的合理性:如果~個抉定的完成,是由個人目標所導引的,則此決定可稱 之為「個人的合理性。」換句話說,如果一種決定的完成,個人確已盡全力,這種決定 ,從個人的觀點而言,其合理性可購為「個人上的合理性。」 此種作決定的合理性,是以其能否獲得組織的目標及個人的目標為判斷的依據。 上述此種前置副詞作修飾的「合理性」分類,確可幫助吾人對「合理性」的意義及 - 61
-師大學報第三 f 期
用法有進一步了解,同時,對「合理性」種類之劃分,有一整體輪廓之提要顯現。
二、行政決定合理性的性贊
人類合理性的概念,是在一九三 0至一九五 0 年間所發展出來的一種重要概念。它
產生了近代統計決定理論(
modern statistical
d配 ision th切可〉和博奕理論(game
theory )
0 因此,當吾人嚴格探討人類計算能力(capaci ties for
computation)時,無疑地,吾人將會從不同角度來探討人類合理性的問題,也會開始去了解行政人
(a曲曲-istrativè
man) 所兼其的非合理性的(the
nonrational) 和合理性的 (therational)
特性(註二十五〉。
賽蒙指出,若無合理性抉擇的理論(
a theòry of rational
choice)' 則行改理論或組織理論(
a theory of administ
t:
ation or of organization
)將無法存在。同樣地,若沒有組織理論,則合理性抉擇理論也將無法存在。以下將進一步析論行政組織理論 中合理性概念的特質:
付有限理性的原則
「有限理性的原則J
(
the principle of bounded
ratioÍlality) 是賽蒙在探討行政 決定合理性概念時,所強調的一個重要特質。賽蒙認為傳統輕濟學者所稱的「經濟人 J( economi c
ma肘,主要可分為二大類:即 F消費者 J(
the consumer
)和「企業家」-( entrepreneur)
,其假設二者的目標都是合理性的(r'ational )
,前者希望能獲致最 大的效用服務,後者希望能獲致最大的利潤。雖然此古典經濟理論的假設是合理性的, 目標是明確的,但是,其並未作任何有關經濟人的「心理特性」假設,其所探討決定行 為的因素全部是外在的。如消費者受到固定預算的限制,也將受到物品和服務價格的限 制;而企業家則須面對決定提供生產因素裹,產品需求表和技術性決定的生產功能。換 句話說,經濟學預測人類的行為,只是在興趣範圍內,並沒有去作智能和人格的測量。 tÉ於古典經濟理論學者並未對經濟人作心理特質的實証調查,因此,其要求去預測 理性人類的行為,此目標當無法有放達成。換言之,古典經濟理論學者所強調「全知理 性」或「無限理性」的概念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所謂「有限理性J 的原則, 乃被加以重現。 有限理性原則的第一個結果'7!J是強調行政人員的作決定行為常是有意圖的合理性( intended behavior
),其要求自己去構設一種真實世界的簡化模式,並合理性地表現 此模式,{P此並不是真實世界的最理想境地。要預測其行為,吾人必須了解此簡化模式 的構造方法,和知覺、思想、學習等與構造有關的心理特質。 有限理性原則的第二個結果,則在強調人類理性如果沒有限制,則行敢理論將是無 效的。行敢理論的需要,在於人類理性具有實際限制的事實,但這種限制並不是靜態的 ,其將依賴個體決定發生的組織環境(註二十六〉。 一般說來,經濟理論的企業家一經濟人,所受的限制乃是自己本身和組織的外在限 制,亦即為技術和受僱者個體對目標的追求;至於,行政人所受的限制,則是其自身心-
õ2-教育行政決定理論的邏輯實誼分析 理決定的限制,也受到其溝通人數和所獲致資訊的限制。此種限制不是生理學的和固定 的,大部份是由社會的和組織力量所決定。總之, I有限理性的原則J '常處於組織理 論的核心,在此核心中具備有「行動理論 J
(
theory of action)
,它可幫助覆雜情境 中人類行政行為的處理,是探討教育行政決定合理性的重要特性之一。 臼有限理性與非理性的對比近代社會心理學者對人類行為情感的和無理性的因素(
the affective and
nonra-tional factors )
,曾有多方探討,也對人類行為有限理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bounded rationality
)加以區分。但是,目前一般人對人類行為所作的科學解釋,卸將使理性優勢和情感節制的理論產生猶韻。佛洛伊德(
s
.
Frend
)和培托(pareto
)等 人在過去對此問題的努力,將使其趨向於情感的一邊。然而,經濟學者在社會科學中的 努力,則在促使此信念趨於理性化。很明顯地,一種成熟的社會科學研究,將同時協調理解力(
inte llect
)和情感 (af-fect) 。但它將存有一困難,也許是最嚴重的困難,乃是我們在社會行為理論之形成認 知過程時,我們並沒有對此過程作一良好敘述。如前所述,理性抉擇的理論,乃是一種 幾乎完全忽視人類計算和抉擇機轉(mechani sm
)的限制,亦即忽視了我們所稱有限理 性的限制。 今天吾人對此問題探討的目的,並不是以「非理性 J(
the irrational
')代替「理 性 J(
the rational
)來解釋人類行為,而是企圖重新構造理性的理論,使其能應用於 人類實際行為,使吾人能於二者猶豫之間,對人類行為的許多情況,能作更理性的和更 合理的解釋,而不像現在偏重以情感來解釋它。因此,吾人乃可堅定一種信念,自日強調 組織中的行為特性乃是一種「有意圓的合理性 J(
intendedly rational )
(註二十七〉。 總之,在一般行政決定的抉擇過程中,吾人若過於強調情感機轉(the affective
mechani sm)
,而忽略「理智機轉 J(
the intellecti ve mechani sm )
,則其決定過程 將是非理性的;因此,在有限理性原則下,吾人似應強調「理智機轉J 的重要性,在作 決定過程中則應以追求「可滿意的」或「夠好J 的行為可行方案為目標,以替代過去追 求最大極限之可行方案的理想。日角色行為中的理性構成要素
賽蒙對於人類理性行為的構成要素,非常重視,他指出,雖然,一般博奕理論 (the
theory of games
)和現代統計決定理論 (modernstatistical decision theory
)的學 者,對於人類理性行為的探討具有重大貢獻,然而,博奕理論和統計決定理論二者,對 於理性抉擇問題所採取的研究法,基本上是乖僻的,與古典經濟理論皆犯有相同錯誤的 毛病,即二者皆假定合理性抉擇是在客觀性環境下所作可行變通方案的抉擇,此變通方 案被假定可正確地反映所有真實世界的擾雜性,並可具有客觀性的結果。其實這是錯 誤的,因為它忽瘋了有限理性的原則,將人類的抉擇建立在一種不實際的虛無全知的假 設和毫無限制的計數能力之上。 因此,賽蒙乃試圖從角色行為的角度,來探討「決定前提 J(decision - premises)
- 6 3 _economic rnan
)概念之偏差,而男以「行政人 J
(
adrninistrative rnan
)概念取代之。
F 他認為傳統體濟理論假設一種「經濟人J. '其行為是「經濟的J '也是「合理性的
J
'這種人被假定具有環境相關層面的知識,雖不是絕對的,但至少是印象清楚的和豐 富的;它同時也被假設具有良好組織和穩定系統的偏好,有計數的能力,能對可行變通 方案作有效利用,所有這些將可容許它達到所欲求範間的最高點。 最近,在經濟學上的發展,特別是在企業公司管理理論上,對此經濟人的模式是否 畸於建立一種公司,如何經營的理論,或如何他們才能理性地經營問題,感到懷疑。於 是才有賽蒙提出「行政人」的概念,來加以修正取代之。廣泛地說,此乃是以一種理性 的行為來代替經濟人的總體性的理性,此種理性的行為是有機體的,任何個體在其生存 的環境中所自然擁有的,是人類獲致資訊的捷徑和計數的能力。 今天心理學家確實關心人類理性的行為,特別是對學習的現象感到興趣,但是,目 前心理學有關學習與抉擇過程的知識,與經濟理論和行政理論所需的知識,相差甚鉅。 由於缺乏確定理論所需的作決定過程的實証知識,使得目前實際世界中所存的理論問題 ,顯得十分沒有系統和不夠精確。然而'、吾人不是對人類抉擇的問題完全無知。有關此 問題的研究,可從二方面來加以探討:一種是調查抉擇有機體的特性,一種是調查抉擇 環境的特性。 當然, r理性抉擇」不同模式的特色,主要是來自各種特定的假設。此種假設通常 以「給予 J. (
givens) 或「限制 J(
constrain
ts) 的概念來加以說明,如「理性抉擇」 行為模式的探討,其基本的假設: (1)存有公開抉擇之可行變通方案的集合體; (2) 滿意目 標的達成〈決定的結果〉是經過抉擇可行變通方案之功能的關係; (3)在行為變通方案中 存有結果偏好的優先順序在。因此,在形成理性行為模式中,特定「限制」的抉擇乃作 為理性調適的一種工具。 然而,不管我們的興趣是在於理性抉擇的規範性層面或敘述性層面,這種模式的構 造將證明是有益的。一般說來,理性行為的模式,通常可包含下列要索: 1 行為可行變通方案的集合; 2. 有機個體所考慮的和知覺的行為可行變通方案的部份集合; 1 事情發展或抉擇結果的可能未來敘述; 4. 有機個體對每一可能抉擇結果之價值和功用的了解; 已存在每一特定的可行變通方案中有關抉擇結果的資訊; a 存在特定可行變通方案經選定後,其繼起特定結果之或然率的資訊(註三十〉。三、行政決定合理性的限制
教育行政決定合理性,固然可要求所謂「客觀上的合理性 J '然而,依攘賽豪的看法,實際上一般行政決定行為將無法達成完全客觀上的合理性,換句話說,教育行政決
定合理性是有其先天性條件不足的限制。 賽蒙認為合理性行政決定的限制,大致說來,可分下列三項:份合理性需要完整的 -64--教育行政決定理詣的邏輯實設分析 知識,和依序選擇結果的預期,然而,事實上有關結果的知識,經常是零碎不全的;白 由於結果是未來的事,想像乃在彌補此附屬價值中經驗性感覺的不足,然而,價值的被 期待是不完全的;目合理性需要在所有可能的可行變通方案中作一選擇,然而,在實際 行政決定行為中,只有少數的可行變通方案曾被想到〈註三十一〉。 除上述作決定「行為本身」先天性的條件限制外,賽蒙另從作決定者「個人本身」 之觀點,談到作決定合理性的限制。他認為「如果從個人的觀點而言,合理性的限制, 將可分下列三種範疇:科他受到個人無意識的技術、習慣及反射行為的限制;臼他受到 自己的價值觀念及對目的看法的限制,此種看法或許與組織戶標是背道而馳的;目他受 到本身知識和消息、獲致程度的限制。 J (註三十二〉換句話說,一個人作決定的行為如 要合理性,他必須要能夠依循一種特別的行動途徑,具備有行動的正確概念;同時,對 於作決定行為周圍的情境必須獲有正確的知識和消息,果能如此,則其作決定行為的抉 擇,將是一種目標取向的合理性行為。
李查士(
Max D • Richards
)和格林羅(Paul S
.
Greenlaw
)二人亦同意賽蒙「有限合理性」的看法,他們認為「人們並無法作最好的決定,因為他們作決定的抉擇 常常受到時間因素和價值因素所限制。因此,作決定者必須滿意地從有限數目的可行鑽 過方案中去選取最好的決定。換句話說,作決定過程中很少能夠獲致完全和客觀的合理 性,反而,有很多決定在典型上是不完全的和主觀的。 J (註三十三〉 國內教育行政學者黃昆輝認為,客觀的合理性大體上說來,受到三種主要的限制: 第一、決定者對問題的認識與瞭解;第二、決定者對目的看法,亦即價值的觀念;第三 、決定者所能尋求之處理問題的變通途徑。再者,選擇變通行為所依據之「手段一目的 J 連鎖,也有其根本上的限制(註三十四)。 此外,國內公共行政學者張潤書亦指出,行政決定具有理性限制的障礙。他同意賽 豪的看法,認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實際行為不可能合於客觀理性的要求。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