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競選經費管制措施與表現自由關係之判決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競選經費管制措施與表現自由關係之判決研究"

Copied!
1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期末報告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競選經費管制措施與表現自由關係之判

決研究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101-2410-H-004-033- 執 行 期 間 : 101 年 08 月 01 日至 102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廖元豪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張立亭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念儂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2)

中 文 摘 要 : 競選經費的管制,是為了防止金錢力量不當地影響民主政 治。然而在民主選舉中,競選經費也有助於使選民能夠做出 資訊充分的決定。因此這個議題涉及了民主政治基本概念的 爭議—民主是否與金錢影響相容?自由是否等於無限制的自 由放任競爭? 美國自從 1976 年,最高法院以牴觸言論自由為名宣告「競選 支出上限」規定違憲後,相關議題就成為憲法學熱門爭議。 一連串的判決,漸漸在言論自由與競選經費管制措施畫出一 條界限。最高法院更在 2010 年正式承認法人擁有與個人相同 的言論自由,開啟了企業直接以金錢投入選戰的大門,更引 發學界之熱烈討論。 本研究擬探討下列問題,期能對未來台灣修改相關法令與思 考民主與金錢之憲法議題,有所助益。 1. 競選時期的金錢捐贈與支出,與言論自由關係如何? 2. 言論自由,是否就等於法令「放任」?任何的規範都構成 干預嗎? 3. 從憲法角度觀之,競選經費管制之正當目的為何?「拉平 差距」「公平競爭」,是憲法容許的概念嗎? 4. 各類競選經費管制手段,其合憲性如何?實證上之效果如 何? 5. 更深層的問題:民主與金錢之關係為何? 中文關鍵詞: 競選經費、言論自由、司法審查、政治平等

英 文 摘 要 : Campaign finance regulation is to prevent the

inadequate monetary influence on democracy. However, money in elections may help voters make informed decision. The regulation of campaign finance is therefore related to the basic controversy of democracy—Is democracy consistent with monetary influence? Is liberty equal to unlimited, laissez faire election campaign?

These topics have been very contentious

constitutional issues since the U.S.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spending limit' provision of 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on the ground of Free Speech. Thereafter, a series of decisions gradually drew a line between Free Speech and campaign finance regulation. The Supreme Court's 2010 ruling

recognizing that corporations enjoy the same free speech protection as natural person is more

(3)

surprising in that it opened the gate for the

businesses to pour their wealth power into election campaign. The decision gives rise to academic

circles' hot debates.

This project is intended to explore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mpaign contribution/expenditure and Free Speech.

2. Is freedom of speech equivalent to 'no law?' Is any regulation deemed 'interference?'

3. What sort of regulatory goal could be regarded as constitutionally legitimate? Is 'Equalization of the gaps' or 'fair competition' a constitutionally permitted regulatory end?

4. How about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various regulatory measures? How's the respective empirical effect?

5. The deep question is about the desir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cracy and wealth.

英文關鍵詞: campaign finance, freedom of speech, judicial review, political equality

(4)

計 畫 名 稱 :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有 關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措 施 與

表 現 自 由 關 係 之 判 決 研 究

( 一 ) 中 文 摘 要 與 關 鍵 字

競 選 經 費 的 管 制,是 為 了 防 止 金 錢 力 量 不 當 地 影 響 民 主 政 治。然 而 在 民 主 選 舉 中,競 選 經 費 也 有 助 於 使 選 民 能 夠 做 出 資 訊 充 分 的 決 定。因 此 這 個 議 題 涉 及 了 民 主 政 治 基 本 概 念 的 爭 議— 民 主 是 否 與 金 錢 影 響 相 容 ? 自 由 是 否 等 於 無 限 制 的 自 由 放 任 競 爭 ? 美 國 自 從 1976 年 , 最 高 法 院 以 牴 觸 言 論 自 由 為 名 宣 告 「 競 選 支 出 上 限 」規 定 違 憲 後 , 相 關 議 題 就 成 為 憲 法 學 熱 門 爭 議 。 一 連 串 的 判 決 , 漸 漸 在 言 論 自 由 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措 施 畫 出 一 條 界 限 。 最 高 法 院 更 在 2010 年 正 式 承 認 法 人 擁 有 與 個 人 相 同 的 言 論 自 由,開 啟 了 企 業 直 接 以 金 錢 投 入 選 戰 的 大 門 , 更 引 發 學 界 之 熱 烈 討 論 。 本 研 究 擬 探 討 下 列 問 題,期 能 對 未 來 台 灣 修 改 相 關 法 令 與 思 考 民 主 與 金 錢 之 憲 法 議 題 , 有 所 助 益 。 1. 競 選 時 期 的 金 錢 捐 贈 與 支 出 , 與 言 論 自 由 關 係 如 何 ? 2. 言 論 自 由 , 是 否 就 等 於 法 令 「 放 任 」 ? 任 何 的 規 範 都 構 成 干 預 嗎 ? 3. 從 憲 法 角 度 觀 之,競 選 經 費 管 制 之 正 當 目 的 為 何 ?「 拉 平 差 距 」「 公 平 競 爭 」 , 是 憲 法 容 許 的 概 念 嗎 ? 4. 各 類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手 段 , 其 合 憲 性 如 何 ? 實 證 上 之 效 果 如 何 ? 5. 更 深 層 的 問 題 : 民 主 與 金 錢 之 關 係 為 何 ? 關 鍵 詞 : 競 選 經 費 、 言 論 自 由 、 司 法 審 查 、 政 治 平 等

(5)

( 二 ) 英 文 摘 要 與 關 鍵 字

Campaign finance regu lation is to prevent the inadequate monetary influence on democracy. However, money in elections may help voters make informed decision. The regulation of campaign finance is therefore related to the basic controversy of democracy—Is democracy consistent w ith monetary influence? Is liberty equal to unlimited, laissez faire election campaign?

These topics have been very contentious constitutional issues since the U.S.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spending limit ” provision of 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 ct on the ground of Free Speech. Thereafter, a series of decisions gradually drew a line between Free Speech and campaign finance regulation. The Supreme Court ’s 2010 ruling recognizing that corporations enjoy the same free speech protection as natural per son is more surprising in that it opened the gate for the businesses to pour their wealth power into election campaign. The decision gives rise to academic circles ’ hot debates.

This project is intended to explore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mpaign contribution/expenditure and Free Speech.

2. Is freedom of speech equivalent to “no law? ” Is any regulation deemed “interference?”

3. What sort of regulatory goal could be regarded as constitutionally legitimate? Is “Equalization of the gaps ” or “fair competition ” a constitutionally permitted regulatory end?

4. How about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various regulatory measures? How’s the respective empirical effect?

(6)

- 3 - democracy and wealth.

Key terms: campaign finance, freedom of speech, judicial review, political equality

( 三 ) 報 告 內 容

I.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 競 選 經 費 」在 選 舉 民 主 下 ,逐 漸 成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 在 台 灣 , 與 美 國 相 似,選 舉 必 然 有 大 筆 開 支。而 為 了 支 應 競 選 經 費,如 何 募 款 而 得 到 金 援 , 也 成 為 所 有 的 候 選 人 、 政 黨 ,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 然 而 , 從 民 主 政 治「 一 人 一 票 」與「 政 治 平 等 」的 角 度 來 看 , 這 樣 的 體 制 是 否 對 於 欠 缺 金 援 的 團 體 、候 選 人 ,乃 至 民 眾,造 成 不 公 平 ? 財 力 雄 厚 的 政 黨 與 候 選 人,可 以 省 去 許 多 募 款 的 時 間 精 力;能 夠 為 大 額 捐 款 的 富 豪 或 企 業,成 為 政 治 人 物 爭 相 籠 絡 之 對 象。這 樣 的 情 形,不 僅 對 候 選 人 與 政 黨 不 公,也 可 能 扭 曲 民 主 政 治「 人 民 主 權 」( popular sovereignty)的 理 想 。 我 國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政 治 獻 金 法 等 法 律 , 均 對 競 選 經 費 的 捐 贈 、 支 出 、 使 用 有 相 當 多 之 規 範 。 但 這 些 規 定 , 在 實 際 上 幾 乎 可 說 是 掩 耳 盜 鈴—絕 大 部 分 候 選 人 所 支 出 之 經 費,均 遠 遠 超 出 所 申 報 之 額 度,而 各 級 選 務 機 關 並 沒 有 辦 法 掌 握 競 選 資 金 實 際 的 金 額 與 流 向 。 另 一 方 面,競 選 經 費 之 功 能 之 一,正 是 支 援 候 選 人 與 政 黨 宣 傳 政 見 及

(7)

理 念。無 論 是 親 自 下 鄉 拜 票、發 送 傳 單,或 是 在 廣 播 電 視 網 路 上 散 佈 訊 息, 都 需 要 錢。如 果 嚴 格 限 制 競 選 時 期 的 經 費 支 出,也 有 可 能 同 時 減 損 了 資 訊 傳 佈 與 交 換 的 機 會 。 尤 其 對 於 政 治 上 的「 新 人 」, 挑 戰 者 其 實 更 需 要 在 選 戰 初 期 讓 選 民 認 識。限 制 競 選 經 費 的 募 款 與 支 出,實 證 顯 示 有 時 反 而 會 有 著 鞏 固 既 有 在 位 者 的 效 果 。 美 國 憲 法 關 於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之 理 論 與 界 限,其 法 學 文 獻 數 量 之 豐 富 與 多 樣,堪 稱 舉 世 無 雙。而 該 國 聯 邦 競 選 選 舉 法( Federal Elections Campaign

Act ) 與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之 嚴 密 與 繁 瑣 , 更 有 值 得 參 照 之 處 。 更 重 要 的 是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於 1976 年 之 Buckley v. Valeo, 424 U.S. 1 (1976)判 定 競 選 經 費 的 支 出 , 受 到 憲 法 言 論 自 由 之 保 護 , 並 將「 競 選 支 出 上 限 」規 定 宣 告 違 憲 後 , 更 使 競 選 經 費 之 管 制 , 連 結 至 憲 法 有 關 言 論 自 由 、 投 票 權 、 民 主、政 治 平 等 等 議 題。美 國 有 關 競 選 經 費 的 討 論,遂 相 當 高 度 集 中 在 憲 法 學 來 論 述。嗣 後 在 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 , 435 U.S. 765

(1978); California Medical Association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453 U.S. 182 (1981); Citizens Against Rent Con trol v. City of Berkeley,

California, 454 U.S. 290 (1981);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v. National Right to Work Committee , 459 U.S. 197 (1982);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v. National Conservative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 470 U.S.

480 (1985);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v. Massachusetts Citizens For

Life, Inc., 479 U.S. 238 (1986) , 以 至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 494 U.S. 652 (1990) 等 案 件 , 逐 漸 畫 出 一 些 界 限 與 方 向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一 方 面 承 認 管 制 競 選 經 費,將 限 制 政 治 言 論 自 由,因 此 應 採 嚴 格 之 審 查 標 準 ; 但 它 基 本 上 仍 承 認 政 府 得「 管 制 經 費 捐 贈 上 限 」並 可「 強 制 揭 露 與 申 報 」。政 府 以 公 費 補 助 候 選 人,也 是 可 以 的。此 外,在 這 個 時 期 , 最 高 法 院 基 本 上 同 意 聯 邦 與 各 州 管 制 「 法 人 」 ( corporation) 的 捐 贈 與 支 出 。 尤 其 是 營 利 性 法 人 , 其 競 選 經 費 之 捐 贈 與 獨 立 支 出 ( independent

(8)

- 5 -

expenditures , 直 接 購 買 廣 告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候 選 人 或 議 題 之 支 出 , 並 非 捐 贈 給 候 選 人 者 ) , 不 能 逕 行 從 公 司 的 財 庫 ( treasury) 撥 款 , 而 必 須 另 行 設 立 獨 立 基 金 支 持 之 「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 來 從 事 競 選 捐 贈 及 支 出 。

自 從 2000 年 起 , 美 國 有 關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之 策 略 與 憲 法 界 限 , 再 一 次 掀 起 討 論 的 風 潮 。

聯 邦 國 會 於 2002 年 通 過 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 (BCRA),針 對 聯 邦 選 舉 法 有 關 「 軟 錢 」 ( soft money) 之 漏 洞 予 以 填 補 。 有 更 廣 泛 嚴 格 的 管 制 措 施。並 且 對 於 工 會 與 公 司 法 人 之 獨 立 支 出,要 求 必 須 透 過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為 之。BCRA 絕 大 部 分 的 條 文,在 McConnell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540 U.S. 93 (2003) 被 承 認 合 憲 。

然 而,在 國 會 多 數 同 意 走 向 更 嚴 格 管 理 競 選 經 費 的 同 時,愈 趨 保 守 的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卻 更 進 一 步 以 憲 法 之 名 打 擊 管 制 措 施 。 2008 年 , Davis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554 U.S. 724, 將 BCRA 中 對 富 人 候 選 人 之

不 對 稱 管 制( 支 出 達 一 定 額 度 後,不 靠 募 款 而 支 出 競 選 經 費 的 候 選 人 會 有 額 外 的 申 報 義 務 , 而 其 對 手 之 募 款 上 限 卻 可 調 升 ) 宣 告 違 憲 。 2010 年 的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130 S. Ct. 876 更 進 一 步

打 破 了 百 年 來「 公 司 法 人 可 受 管 制 」的 傳 統,推 翻 了 兩 個 最 高 法 院 自 己 的 先 例,判 定 公 司 法 人 享 有 與 自 然 人 完 全 相 同 的 言 論 自 由、政 治 自 由,並 將 BCRA 限 制 法 人 直 接 從 事 競 選 「 獨 立 支 出 」 之 規 定 違 憲 ! Citizens United 案 引 起 非 常 大 的 衝 擊。其 現 實 面 的 影 響,在 2010 美 國 國 會 期 中 選 舉 就 已 經 看 出 : 許 多 大 企 業 大 幅 買 廣 告 支 持 對 其 友 善 的 候 選 人,同 時 以 廣 播 電 視 猛 烈 抨 擊 政 策 方 向 與 其 不 合 的 候 選 人。企 業 介 入 選 舉 非 常 明 顯,且 似 乎 也 發 生 了 一 定 的 效 果。學 界 也 激 烈 地 討 論,這 是 金 權 政

(9)

治 , 還 是 正 常 的 民 主 思 辯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Roberts Court 繼 續 以 憲 法 言 論 自 由 來 質 疑 國 會 與 各 州 管 制 競 選 經 費 之 努 力。Arizona Free Enterprise Club’s Freedom Club PAC v.

Bennett, 131 S. Ct. 2806 (2011), 將 Arizona 州 公 費 選 舉 制 度 中 ,「 ( 不 接 受 公 費 的 )對 手 支 出 超 過 一 定 額 度 , 公 費 就 同 額 補 助 」之 規 定 宣 告 違 憲 。 理 由 是 這 樣 的 補 助 措 施 , 會 對「 自 費 」的 候 選 人 造 成 壓 力 , 甚 至 懲 罰 。 這 似 是 第 一 次 有 公 費 選 舉 之 規 定 , 被 宣 告 違 憲 !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之 相 關 案 例,引 起 了 憲 法 學 界 熱 烈 討 論。主 要 的 問 題 就 是:政 治 言 論 自 由 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 而 其 中 值 得 深 入 討 論 的 子 議 題 包 括— 1. 競 選 時 期 的 金 錢 捐 贈 與 支 出 , 與 言 論 自 由 關 係 如 何 ? 錢 與 自 由 , 必 然 相 等 嗎 ? 2. 言 論 自 由 , 是 否 就 等 於 法 令 「 放 任 」 ? 任 何 的 規 範 、 管 制 , 都 構 成 干 預 嗎 ? 3. 從 憲 法 角 度 觀 之,競 選 經 費 管 制 之 正 當 目 的 為 何 ?「 拉 平 差 距 」「 公 平 競 爭 」, 真 的 如 Buckley Court 所 云 , 是 wholly foreign to the First

Amendment 的 概 念 嗎 ? 4.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手 段,大 致 包 括「 公 開 競 選 收 支 」、「 限 制 競 選 支 出 」、 「 限 制 競 選 捐 贈 」 , 以 及 「 公 費 選 舉 」 四 種 手 段 。 其 合 憲 性 如 何 ? 5. 以 上 四 種 手 段 , 在 現 實 上 、 實 證 上 之 效 果 如 何 ? 6. 從 以 上 討 論 , 可 導 出 更 深 層 的 問 題 : 民 主 與 金 錢 之 關 係 為 何 ? 申 請 人 將 延 續 1995 年 碩 士 論 文 之 研 究,深 入 研 究 美 國 近 年 相 關 判 例 、 學 術 評 論 文 獻 , 以 及 實 證 效 果 之 研 究 , 並 發 展 自 己 之 見 解 , 對 民 主 政 治 、

(10)

- 7 - 選 舉 、 金 錢 、 憲 法 言 論 自 由 做 深 入 探 討 。 期 能 作 為 將 來 檢 討 台 灣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 言 論 自 由 、 民 主 政 治 三 者 關 係 之 基 礎 。

II. 文 獻 探 討

在 國 內 的 相 關 研 究 方 面,非 常 欠 缺。申 請 人 在 1995 年 的 碩 士 論 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策 略 之 研 究—自 願 公 費 選 舉 制 度 之 提 出 」(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可 稱 是 在 法 學 領 域 較 完 整 之 研 究 。 在 此 之 前 , 法 學 領 域 似 僅 有 : 湯 德 宗 , 簡 介 西 德 及 美 國 有 關 競 選 經 費 的 制 度 , 憲 政 時 代 , 6 卷 2 期 , 頁 77 以 下 ( 1980) ; 法 治 斌 , 略 論 管 制 競 選 經 費 之 捐 助 與 花 費 , 憲 政 時 代 , 6 卷 3 期 , 頁 60 以 下 ( 1981) ; 林 子 儀 , 金 權 政 治 的 法 律 規 範 , 國 家 政 策 季 刊 , 3 期 , 頁 44 以 下 ( 1989) 。 在 此 之 後 , 仍 僅 有 數 篇 較 小 規 模 的 論 文。如:黃 錦 堂,政 治 獻 金 法 之 疑 義 與 評 價,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111 期 , 頁 235 以 下 ( 2004) ; 江 舜 明 , 簡 介 美 國 遊 說 法 與 政 治 獻 金 , 法 學 叢 刊 , 45 卷 4 期 , 頁 62 以 下 ( 2000) 。 政 治 學 的 研 究 雖 數 量 較 多 , 但 仍 偏 向 於 介 紹 而 少 見 理 論 層 次 深 入 分 析 。

III.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在 方 法 上 主 要 採 取 文 獻 研 究 。申 請 人 將 蒐 集 、整 理 、 研 讀 、 分 析 , 並 批 評 美 國 有 關 之 法 律 規 定 、 判 例 意 見 、 法 學 論 文 , 以 及 政 治 科 學 之 實 證 與 理 論 研 究 。 研 究 步 驟 與 進 度 方 面 , 預 計—

(11)

A. 2012.8-2012.10: 第 一 波 蒐 集 資 料 。 B. 2012.11-2013.4: 研 讀 、 分 析 、 整 理 資 料 。 C. 2013.5-2013.7:撰 寫 評 論 與 批 判 意 見,並 與 我 國 憲 法 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法 令 作 比 較 。

IV.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期 間 , 計 畫 主 持 人 蒐 集 、 閱 讀 、 整 理 了 Citizens United 判 決 以 來 的 許 多 美 國 文 獻 , 包 括 二 十 本 以 上 的 專 書 以 及 近 百 篇 期 刊 論 文 。 在 這 些 討 論 中 , 可 看 出 以 下 爭 議 與 發 現 : 第 一 ,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是 否 、 如 何 侵 犯 言 論 自 由 或 政 治 表 現 自 由 ? 就 此 而 言 , 多 數 學 者 意 見 認 為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 無 論 是 規 範 支 出 、 捐 贈 、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之 運 用 經 費 、 公 費 補 助 、 揭 露 資 訊 , 至 多 屬「 非 內 容 管 制 」或「 間 接 限 制 」。 Buckley Court 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 尤 其 是「 支 出 」 看 得 如 此 重 要,與 言 論 自 由 的 先 例 或 其 他 判 例,並 不 相 符。 所 以 可 說 是 言 論 自 由 憲 法 領 域 的 一 個 特 例 。 而 在 利 益 權 衡 方 面,爭 議 頗 多。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所 涉 及 的 是 選 舉 期 間 的 政 治 表 達,該 如 何 去 評 價 ? Kathleen M. Sullivan 認 為 , 不 同 立 場 的 學 者 , 其 實 是 對 言 論 自 由 採 取 了 不 同 的 理 論 。 「 政 治 平 等 論 」認 為 言 論 自 由( 尤 其 是 政 治 言 論 )之 所 以 受 到 高 度 保 障,是 為 了 促 進 政 治 平 等。因 此 一 方 面 政 府 不 宜 在 各 種 意 識 型 態 或 價 值 觀 之 間「 選 邊 站 」, 但 卻 可 以 對 於 弱 勢 邊 緣 的 聲 音 稍 加 扶 持 。 就 此 而 言 , 競

(12)

- 9 - 選 經 費 管 制 乃 是 促 進 政 治 參 與 的 平 等,並 對 募 款、花 費 的 弱 勢 政 治 力 量 給 予 幫 助 , 應 該 被 包 容 。 「 政 治 自 由 論 」 則 以 為 言 論 自 由 的 主 旨 , 乃 限 制 政 府 管 理 人 民 之 自 由。自 由 本 身 即 為 目 的, 政 府 則 是 可 疑 的 權 力 行 使 者 ,因 此 對 於 政 府 管 理 政 治 競 爭 場 域 的 自 由 , 自 應 嚴 格 審 查 。 這 個 二 元 分 析 模 式 很 值 得 參 照 。 批 判 Citizens United 以 及 最 高 法 院 近 二 十 年 來 相 關 判 決 者 ,多 半 都 是 以「 競 選 經 費 濫 用 會 破 壞 政 治 平 等 」為 由 , 主 張 應 該 盡 量 放 寬 政 府 管 制 。 而 如 Richard Epstein 等 少 數 支 持 最 高 法 院 見 解 者,則 一 方 面 認 為 自 由 就 是 自 由 , 無 須 追 問 背 後 的 效 果 與 目 的 ; 另 一 方 面 則 對 政 府 的 管 制 措 施 高 度 存 疑 。 故 形 成 兩 支 不 同 的 論 述 。 這 樣 的 理 論 深 層 爭 議 , 正 是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合 憲 性 的 核 心 理 論 問 題 。 第 二 , 法 院 判 決 與 管 制 措 施 的 實 效 學 界 多 數 說 認 為 , 從 Buckley 以 來 , 競 選 經 費 成 為 「 言 論 自 由 」 , 尤 其 在「 獨 立 支 出 」方 面 毫 無 限 制 , 已 經 讓 經 濟 勢 力( 主 要 是 大 公 司 )大 幅 影 響 政 治。候 選 人 忙 於 募 款,或 不 敢 得 罪 大 金 主( 會 藉 由 捐 款 或 買 廣 告 獨 立 支 出 影 響 選 舉 ) ; 草 根 團 體 與 相 對 無 名 氣 的 候 選 人 , 更 難 挑 戰 。 而 Citizens United 更 開 啟 大 公 司 輕 易 動 員 金 錢 大 買 電 視 廣 告 , 在 全 國 各 地 影 響 都 發 生 影 響 力。2010 期 中 選 舉 的 過 程 與 結 果,就 看 得 出 大 公 司 擺 脫「 必 須 另 行 成 立 財 務 分 離 之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之 後,得 以 公 司 財 庫 預 算 直 接 買 廣 告 , 支 持 「 有 利 於 企 業 之 政 策 」 的 候 選 人 , 扭 曲 效 果 非 常 驚 人 。 但 仍 有 少 數 人 從 理 論 或 實 證 上 反 駁。理 論 或 價 值 上,這 些 效 果 定 位 為 「 扭 曲 」, 就 已 經 先 帶 有 強 烈 價 值 判 斷 。 如 前 所 述 , 若「 政 治 平 等 」 不 是 憲 法 關 心 的 主 軸,那 自 由 發 揮,讓 各 種 能 力 的 人 自 由 競 爭,本 來 就 是 民 主

(13)

政 治 的 正 常 現 象 。 而 在 實 證 上 , 則 有 兩 種 反 駁 : 有 研 究 指 出 , 其 實 在 Citizens United 之 前 , 大 公 司 早 已 能 夠 投 入 金 錢 去 影 響 候 選 人 或 政 策 , 判 決 的 開 放 只 是 讓 他 們 更 方 便 一 點 而 已,差 別 有 限。 另 一 批 研 究 則 認 為, 擔 心 被 貼 標 籤 或 影 響 獲 利 , 商 業 組 織 大 公 司 其 實 未 必 會 積 極 投 入 選 戰 。 至 於 各 類 管 制 措 施 的「 實 效 」, 也 頗 有 爭 論 。 美 國 極 為 繁 瑣 的 管 制 措 施 , 增 加 了 候 選 人 的 募 款 成 本( 經 費 、 時 間 、 人 力 等 ), 也 壓 抑 了 有 意 影 響 選 舉 的 其 他 人 施 加 影 響 力 的 機 會。但 這 些 管 制 措 施,真 的 促 進 了 政 治 平 等 與 公 正,還 是 造 成 現 任 者 優 勢( incumbent advantages)? 競 選 期 間 應 供 選 民 判 斷 的 資 訊,會 因 為 這 些 管 制 與 判 決 變 得 更 多 樣 化 而 豐 富,還 是 造 成 千 篇 一 律 的 廣 告 轟 炸 ? 各 種 研 究 相 當 豐 富 , 尚 待 整 理 。 三 、 其 他 爭 議 相 關 的 爭 議,尚 包 括:法 人 享 有 何 種 程 度 的 政 治 言 論 自 由 ?( 尤 其 是 商 業 組 織 )公 費 選 舉 能 否 、 如 何 成 為 替 代 方 案 ? 「 支 出 」與「 捐 贈 」 真 如 同 法 院 所 云,為 本 質 上 的 差 別 ? 所 謂 的「 政 治 腐 化 」( political corruption) 到 底 該 如 何 界 定 ? 是 否 應 推 動 修 憲 , 來 改 變 Citizens United 所 造 成 的 後 果 ? 競 選 經 費 與 相 關 判 決 , 與 美 國 政 治 的 整 體 發 展 有 何 關 連 ?…… 四 、 對 我 國 可 能 之 借 鏡 我 國 與 美 國 在 體 制 上 大 有 不 同,但 選 舉 競 爭 的 激 烈 尤 有 過 之。政 治 文 化 與 憲 法 體 制 上 也 有 頗 多 相 似 之 處 。但 目 前 的 政 治 獻 金 法 、選 罷 法 ,到 底 發 揮 何 等 效 果 ? 如 何 設 計 一 套 更 理 想 又 實 用 的 制 度 去 做 規 範 ? 以 上 美 國 的 實 務 經 驗 , 有 高 度 的 參 考 價 值 。 而 美 國 藉 此 議 題 對 言 論 自 由、政 治 平 等,乃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深 層 反 省 與 討 論 , 更 對 我 國 憲 法 學 與 政 治 思 想 界 極 有 啟 發 作 用 。

(14)

- 1 1 -

計 畫 主 持 人 正 在 進 一 步 整 理 資 料,並 與 台 灣 法 制、政 策 環 境 比 較 。擬 於 一 年 內 撰 寫 論 文 投 稿 期 刊 與 研 討 會。若 有 可 能,還 計 畫 邀 請 政 治 學 或 公 共 政 策 的 學 者 共 同 研 究,思 量 如 何 從 憲 法 與 政 治 實 證 面,提 出 可 行 的 政 策 建 議 與 論 述 。

(15)

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3/10/29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競選經費管制措施與表現自由關係之判決研究 計畫主持人: 廖元豪 計畫編號: 101-2410-H-004-033- 學門領域: 憲法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16)

101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廖元豪 計畫編號: 101-2410-H-004-033-計畫名稱: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競選經費管制措施與表現自由關係之判決研究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0 1 70% 目 前 研 究 成 果 正 在彙整寫作中,擬 投 稿 國 內 有 素 質 之法學期刊。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0% 研討會論文 0 1 3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目 前 研 究 成 果 正 在彙整寫作中,擬 於 國 內 有 素 質 之 研討會發表。 申請中件數 0 0 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0% 件 件數 0 0 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0% 千元 碩士生 0 2 100% 博士生 0 0 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0% 研討會論文 0 0 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0% 件 件數 0 0 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0% 千元 碩士生 0 0 0% 博士生 0 0 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0% 人次

(17)

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本研究獲致之成果,尤其是對競選經費、政治獻金的管制經驗,於研究者參與 內政部委託楊泰順教授有關政治獻金之研究報告期末審查會議時,曾提出供主 管機關與楊教授等人參照。 在美國近五年來的判決,所造成之正反現實影響,以及憲法層次上之檢討,均 為國內其他政治或法律學者完全未觸及者。可見此一研究之新穎性以及影響潛 力。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18)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在學術成就與創新方面,競選法制、政治獻金、民主政治,與言論自由之關係,已蒐集相 當多的文獻資料。而國內就此部分之研究,極為欠缺。尤其尚未跟上美國最新的發展,遑 論學術上的檢討批判。本研究目前蒐集的資料與分析,均已觸及許多競選經費管制措施所 涉及的憲法價值及議題(民主的意義?言論自由的意義?選舉與金錢的關係?法人之憲法 保障?政府管制選舉程序之正當性?)。就學術上的突破,必能對國內學術有重大貢獻。 在社會影響上,台灣的「金權政治」亟待約制,而選舉法制(尤其是經費管理)更是落伍 之至。雖然不能直接抄襲美國的法制或學說,但美國的經驗與反省,於將來我國修正相關 法制時,必能有重要貢獻。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From the findings reported above,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re has been huge progress in ITEd in Hong Kong schools, as reflected by the significantly improved infrastructure, the

obtained by the Disk (Cylinder ) topology solutions. When there are blue and red S finite with same R, we choose the larger one. For large R, it obeys volume law which is same

Courtesy: Ned Wright’s Cosmology Page Burles, Nolette & Turner, 1999?. Total Mass Density

Define instead the imaginary.. potential, magnetic field, lattice…) Dirac-BdG Hamiltonian:. with small, and matrix

object of supreme nonconceptual gnosis = true suchness,’ ‘that which conforms to the ultimate truth = prajñā,’ and ‘the supreme object = true suchness,’ and we can see

Third, during period of DPP as ruling party, little evidience shows that connecting with DDP increases dividend, yet there is significance neg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x If more than one computer room is opened, please add up the opening hours for each room per week. duties may include planning of IT infrastructure, procurement of

Pursuant to the service agreement made between the Permanent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Incorporated (“Grantor”) and the Grantee in respect of each approved programme funded by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