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期末報告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競選經費管制措施與表現自由關係之判
決研究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101-2410-H-004-033- 執 行 期 間 : 101 年 08 月 01 日至 102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廖元豪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張立亭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念儂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中 文 摘 要 : 競選經費的管制,是為了防止金錢力量不當地影響民主政 治。然而在民主選舉中,競選經費也有助於使選民能夠做出 資訊充分的決定。因此這個議題涉及了民主政治基本概念的 爭議—民主是否與金錢影響相容?自由是否等於無限制的自 由放任競爭? 美國自從 1976 年,最高法院以牴觸言論自由為名宣告「競選 支出上限」規定違憲後,相關議題就成為憲法學熱門爭議。 一連串的判決,漸漸在言論自由與競選經費管制措施畫出一 條界限。最高法院更在 2010 年正式承認法人擁有與個人相同 的言論自由,開啟了企業直接以金錢投入選戰的大門,更引 發學界之熱烈討論。 本研究擬探討下列問題,期能對未來台灣修改相關法令與思 考民主與金錢之憲法議題,有所助益。 1. 競選時期的金錢捐贈與支出,與言論自由關係如何? 2. 言論自由,是否就等於法令「放任」?任何的規範都構成 干預嗎? 3. 從憲法角度觀之,競選經費管制之正當目的為何?「拉平 差距」「公平競爭」,是憲法容許的概念嗎? 4. 各類競選經費管制手段,其合憲性如何?實證上之效果如 何? 5. 更深層的問題:民主與金錢之關係為何? 中文關鍵詞: 競選經費、言論自由、司法審查、政治平等
英 文 摘 要 : Campaign finance regulation is to prevent the
inadequate monetary influence on democracy. However, money in elections may help voters make informed decision. The regulation of campaign finance is therefore related to the basic controversy of democracy—Is democracy consistent with monetary influence? Is liberty equal to unlimited, laissez faire election campaign?
These topics have been very contentious
constitutional issues since the U.S.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spending limit' provision of 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on the ground of Free Speech. Thereafter, a series of decisions gradually drew a line between Free Speech and campaign finance regulation. The Supreme Court's 2010 ruling
recognizing that corporations enjoy the same free speech protection as natural person is more
surprising in that it opened the gate for the
businesses to pour their wealth power into election campaign. The decision gives rise to academic
circles' hot debates.
This project is intended to explore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mpaign contribution/expenditure and Free Speech.
2. Is freedom of speech equivalent to 'no law?' Is any regulation deemed 'interference?'
3. What sort of regulatory goal could be regarded as constitutionally legitimate? Is 'Equalization of the gaps' or 'fair competition' a constitutionally permitted regulatory end?
4. How about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various regulatory measures? How's the respective empirical effect?
5. The deep question is about the desir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cracy and wealth.
英文關鍵詞: campaign finance, freedom of speech, judicial review, political equality
計 畫 名 稱 :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有 關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措 施 與
表 現 自 由 關 係 之 判 決 研 究
( 一 ) 中 文 摘 要 與 關 鍵 字
競 選 經 費 的 管 制,是 為 了 防 止 金 錢 力 量 不 當 地 影 響 民 主 政 治。然 而 在 民 主 選 舉 中,競 選 經 費 也 有 助 於 使 選 民 能 夠 做 出 資 訊 充 分 的 決 定。因 此 這 個 議 題 涉 及 了 民 主 政 治 基 本 概 念 的 爭 議— 民 主 是 否 與 金 錢 影 響 相 容 ? 自 由 是 否 等 於 無 限 制 的 自 由 放 任 競 爭 ? 美 國 自 從 1976 年 , 最 高 法 院 以 牴 觸 言 論 自 由 為 名 宣 告 「 競 選 支 出 上 限 」規 定 違 憲 後 , 相 關 議 題 就 成 為 憲 法 學 熱 門 爭 議 。 一 連 串 的 判 決 , 漸 漸 在 言 論 自 由 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措 施 畫 出 一 條 界 限 。 最 高 法 院 更 在 2010 年 正 式 承 認 法 人 擁 有 與 個 人 相 同 的 言 論 自 由,開 啟 了 企 業 直 接 以 金 錢 投 入 選 戰 的 大 門 , 更 引 發 學 界 之 熱 烈 討 論 。 本 研 究 擬 探 討 下 列 問 題,期 能 對 未 來 台 灣 修 改 相 關 法 令 與 思 考 民 主 與 金 錢 之 憲 法 議 題 , 有 所 助 益 。 1. 競 選 時 期 的 金 錢 捐 贈 與 支 出 , 與 言 論 自 由 關 係 如 何 ? 2. 言 論 自 由 , 是 否 就 等 於 法 令 「 放 任 」 ? 任 何 的 規 範 都 構 成 干 預 嗎 ? 3. 從 憲 法 角 度 觀 之,競 選 經 費 管 制 之 正 當 目 的 為 何 ?「 拉 平 差 距 」「 公 平 競 爭 」 , 是 憲 法 容 許 的 概 念 嗎 ? 4. 各 類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手 段 , 其 合 憲 性 如 何 ? 實 證 上 之 效 果 如 何 ? 5. 更 深 層 的 問 題 : 民 主 與 金 錢 之 關 係 為 何 ? 關 鍵 詞 : 競 選 經 費 、 言 論 自 由 、 司 法 審 查 、 政 治 平 等( 二 ) 英 文 摘 要 與 關 鍵 字
Campaign finance regu lation is to prevent the inadequate monetary influence on democracy. However, money in elections may help voters make informed decision. The regulation of campaign finance is therefore related to the basic controversy of democracy—Is democracy consistent w ith monetary influence? Is liberty equal to unlimited, laissez faire election campaign?
These topics have been very contentious constitutional issues since the U.S.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spending limit ” provision of 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 ct on the ground of Free Speech. Thereafter, a series of decisions gradually drew a line between Free Speech and campaign finance regulation. The Supreme Court ’s 2010 ruling recognizing that corporations enjoy the same free speech protection as natural per son is more surprising in that it opened the gate for the businesses to pour their wealth power into election campaign. The decision gives rise to academic circles ’ hot debates.
This project is intended to explore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mpaign contribution/expenditure and Free Speech.
2. Is freedom of speech equivalent to “no law? ” Is any regulation deemed “interference?”
3. What sort of regulatory goal could be regarded as constitutionally legitimate? Is “Equalization of the gaps ” or “fair competition ” a constitutionally permitted regulatory end?
4. How about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various regulatory measures? How’s the respective empirical effect?
- 3 - democracy and wealth.
Key terms: campaign finance, freedom of speech, judicial review, political equality
( 三 ) 報 告 內 容
I.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 競 選 經 費 」在 選 舉 民 主 下 ,逐 漸 成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 在 台 灣 , 與 美 國 相 似,選 舉 必 然 有 大 筆 開 支。而 為 了 支 應 競 選 經 費,如 何 募 款 而 得 到 金 援 , 也 成 為 所 有 的 候 選 人 、 政 黨 ,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 然 而 , 從 民 主 政 治「 一 人 一 票 」與「 政 治 平 等 」的 角 度 來 看 , 這 樣 的 體 制 是 否 對 於 欠 缺 金 援 的 團 體 、候 選 人 ,乃 至 民 眾,造 成 不 公 平 ? 財 力 雄 厚 的 政 黨 與 候 選 人,可 以 省 去 許 多 募 款 的 時 間 精 力;能 夠 為 大 額 捐 款 的 富 豪 或 企 業,成 為 政 治 人 物 爭 相 籠 絡 之 對 象。這 樣 的 情 形,不 僅 對 候 選 人 與 政 黨 不 公,也 可 能 扭 曲 民 主 政 治「 人 民 主 權 」( popular sovereignty)的 理 想 。 我 國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政 治 獻 金 法 等 法 律 , 均 對 競 選 經 費 的 捐 贈 、 支 出 、 使 用 有 相 當 多 之 規 範 。 但 這 些 規 定 , 在 實 際 上 幾 乎 可 說 是 掩 耳 盜 鈴—絕 大 部 分 候 選 人 所 支 出 之 經 費,均 遠 遠 超 出 所 申 報 之 額 度,而 各 級 選 務 機 關 並 沒 有 辦 法 掌 握 競 選 資 金 實 際 的 金 額 與 流 向 。 另 一 方 面,競 選 經 費 之 功 能 之 一,正 是 支 援 候 選 人 與 政 黨 宣 傳 政 見 及理 念。無 論 是 親 自 下 鄉 拜 票、發 送 傳 單,或 是 在 廣 播 電 視 網 路 上 散 佈 訊 息, 都 需 要 錢。如 果 嚴 格 限 制 競 選 時 期 的 經 費 支 出,也 有 可 能 同 時 減 損 了 資 訊 傳 佈 與 交 換 的 機 會 。 尤 其 對 於 政 治 上 的「 新 人 」, 挑 戰 者 其 實 更 需 要 在 選 戰 初 期 讓 選 民 認 識。限 制 競 選 經 費 的 募 款 與 支 出,實 證 顯 示 有 時 反 而 會 有 著 鞏 固 既 有 在 位 者 的 效 果 。 美 國 憲 法 關 於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之 理 論 與 界 限,其 法 學 文 獻 數 量 之 豐 富 與 多 樣,堪 稱 舉 世 無 雙。而 該 國 聯 邦 競 選 選 舉 法( Federal Elections Campaign
Act ) 與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之 嚴 密 與 繁 瑣 , 更 有 值 得 參 照 之 處 。 更 重 要 的 是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於 1976 年 之 Buckley v. Valeo, 424 U.S. 1 (1976)判 定 競 選 經 費 的 支 出 , 受 到 憲 法 言 論 自 由 之 保 護 , 並 將「 競 選 支 出 上 限 」規 定 宣 告 違 憲 後 , 更 使 競 選 經 費 之 管 制 , 連 結 至 憲 法 有 關 言 論 自 由 、 投 票 權 、 民 主、政 治 平 等 等 議 題。美 國 有 關 競 選 經 費 的 討 論,遂 相 當 高 度 集 中 在 憲 法 學 來 論 述。嗣 後 在 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 , 435 U.S. 765
(1978); California Medical Association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453 U.S. 182 (1981); Citizens Against Rent Con trol v. City of Berkeley,
California, 454 U.S. 290 (1981);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v. National Right to Work Committee , 459 U.S. 197 (1982);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v. National Conservative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 470 U.S.
480 (1985);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v. Massachusetts Citizens For
Life, Inc., 479 U.S. 238 (1986) , 以 至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 494 U.S. 652 (1990) 等 案 件 , 逐 漸 畫 出 一 些 界 限 與 方 向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一 方 面 承 認 管 制 競 選 經 費,將 限 制 政 治 言 論 自 由,因 此 應 採 嚴 格 之 審 查 標 準 ; 但 它 基 本 上 仍 承 認 政 府 得「 管 制 經 費 捐 贈 上 限 」並 可「 強 制 揭 露 與 申 報 」。政 府 以 公 費 補 助 候 選 人,也 是 可 以 的。此 外,在 這 個 時 期 , 最 高 法 院 基 本 上 同 意 聯 邦 與 各 州 管 制 「 法 人 」 ( corporation) 的 捐 贈 與 支 出 。 尤 其 是 營 利 性 法 人 , 其 競 選 經 費 之 捐 贈 與 獨 立 支 出 ( indepen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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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nditures , 直 接 購 買 廣 告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候 選 人 或 議 題 之 支 出 , 並 非 捐 贈 給 候 選 人 者 ) , 不 能 逕 行 從 公 司 的 財 庫 ( treasury) 撥 款 , 而 必 須 另 行 設 立 獨 立 基 金 支 持 之 「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 來 從 事 競 選 捐 贈 及 支 出 。
自 從 2000 年 起 , 美 國 有 關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之 策 略 與 憲 法 界 限 , 再 一 次 掀 起 討 論 的 風 潮 。
聯 邦 國 會 於 2002 年 通 過 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 (BCRA),針 對 聯 邦 選 舉 法 有 關 「 軟 錢 」 ( soft money) 之 漏 洞 予 以 填 補 。 有 更 廣 泛 嚴 格 的 管 制 措 施。並 且 對 於 工 會 與 公 司 法 人 之 獨 立 支 出,要 求 必 須 透 過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為 之。BCRA 絕 大 部 分 的 條 文,在 McConnell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540 U.S. 93 (2003) 被 承 認 合 憲 。
然 而,在 國 會 多 數 同 意 走 向 更 嚴 格 管 理 競 選 經 費 的 同 時,愈 趨 保 守 的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卻 更 進 一 步 以 憲 法 之 名 打 擊 管 制 措 施 。 2008 年 , Davis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554 U.S. 724, 將 BCRA 中 對 富 人 候 選 人 之
不 對 稱 管 制( 支 出 達 一 定 額 度 後,不 靠 募 款 而 支 出 競 選 經 費 的 候 選 人 會 有 額 外 的 申 報 義 務 , 而 其 對 手 之 募 款 上 限 卻 可 調 升 ) 宣 告 違 憲 。 2010 年 的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130 S. Ct. 876 更 進 一 步
打 破 了 百 年 來「 公 司 法 人 可 受 管 制 」的 傳 統,推 翻 了 兩 個 最 高 法 院 自 己 的 先 例,判 定 公 司 法 人 享 有 與 自 然 人 完 全 相 同 的 言 論 自 由、政 治 自 由,並 將 BCRA 限 制 法 人 直 接 從 事 競 選 「 獨 立 支 出 」 之 規 定 違 憲 ! Citizens United 案 引 起 非 常 大 的 衝 擊。其 現 實 面 的 影 響,在 2010 美 國 國 會 期 中 選 舉 就 已 經 看 出 : 許 多 大 企 業 大 幅 買 廣 告 支 持 對 其 友 善 的 候 選 人,同 時 以 廣 播 電 視 猛 烈 抨 擊 政 策 方 向 與 其 不 合 的 候 選 人。企 業 介 入 選 舉 非 常 明 顯,且 似 乎 也 發 生 了 一 定 的 效 果。學 界 也 激 烈 地 討 論,這 是 金 權 政
治 , 還 是 正 常 的 民 主 思 辯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Roberts Court 繼 續 以 憲 法 言 論 自 由 來 質 疑 國 會 與 各 州 管 制 競 選 經 費 之 努 力。Arizona Free Enterprise Club’s Freedom Club PAC v.
Bennett, 131 S. Ct. 2806 (2011), 將 Arizona 州 公 費 選 舉 制 度 中 ,「 ( 不 接 受 公 費 的 )對 手 支 出 超 過 一 定 額 度 , 公 費 就 同 額 補 助 」之 規 定 宣 告 違 憲 。 理 由 是 這 樣 的 補 助 措 施 , 會 對「 自 費 」的 候 選 人 造 成 壓 力 , 甚 至 懲 罰 。 這 似 是 第 一 次 有 公 費 選 舉 之 規 定 , 被 宣 告 違 憲 !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之 相 關 案 例,引 起 了 憲 法 學 界 熱 烈 討 論。主 要 的 問 題 就 是:政 治 言 論 自 由 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 而 其 中 值 得 深 入 討 論 的 子 議 題 包 括— 1. 競 選 時 期 的 金 錢 捐 贈 與 支 出 , 與 言 論 自 由 關 係 如 何 ? 錢 與 自 由 , 必 然 相 等 嗎 ? 2. 言 論 自 由 , 是 否 就 等 於 法 令 「 放 任 」 ? 任 何 的 規 範 、 管 制 , 都 構 成 干 預 嗎 ? 3. 從 憲 法 角 度 觀 之,競 選 經 費 管 制 之 正 當 目 的 為 何 ?「 拉 平 差 距 」「 公 平 競 爭 」, 真 的 如 Buckley Court 所 云 , 是 wholly foreign to the First
Amendment 的 概 念 嗎 ? 4.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手 段,大 致 包 括「 公 開 競 選 收 支 」、「 限 制 競 選 支 出 」、 「 限 制 競 選 捐 贈 」 , 以 及 「 公 費 選 舉 」 四 種 手 段 。 其 合 憲 性 如 何 ? 5. 以 上 四 種 手 段 , 在 現 實 上 、 實 證 上 之 效 果 如 何 ? 6. 從 以 上 討 論 , 可 導 出 更 深 層 的 問 題 : 民 主 與 金 錢 之 關 係 為 何 ? 申 請 人 將 延 續 1995 年 碩 士 論 文 之 研 究,深 入 研 究 美 國 近 年 相 關 判 例 、 學 術 評 論 文 獻 , 以 及 實 證 效 果 之 研 究 , 並 發 展 自 己 之 見 解 , 對 民 主 政 治 、
- 7 - 選 舉 、 金 錢 、 憲 法 言 論 自 由 做 深 入 探 討 。 期 能 作 為 將 來 檢 討 台 灣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 言 論 自 由 、 民 主 政 治 三 者 關 係 之 基 礎 。
II. 文 獻 探 討
在 國 內 的 相 關 研 究 方 面,非 常 欠 缺。申 請 人 在 1995 年 的 碩 士 論 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策 略 之 研 究—自 願 公 費 選 舉 制 度 之 提 出 」(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可 稱 是 在 法 學 領 域 較 完 整 之 研 究 。 在 此 之 前 , 法 學 領 域 似 僅 有 : 湯 德 宗 , 簡 介 西 德 及 美 國 有 關 競 選 經 費 的 制 度 , 憲 政 時 代 , 6 卷 2 期 , 頁 77 以 下 ( 1980) ; 法 治 斌 , 略 論 管 制 競 選 經 費 之 捐 助 與 花 費 , 憲 政 時 代 , 6 卷 3 期 , 頁 60 以 下 ( 1981) ; 林 子 儀 , 金 權 政 治 的 法 律 規 範 , 國 家 政 策 季 刊 , 3 期 , 頁 44 以 下 ( 1989) 。 在 此 之 後 , 仍 僅 有 數 篇 較 小 規 模 的 論 文。如:黃 錦 堂,政 治 獻 金 法 之 疑 義 與 評 價,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111 期 , 頁 235 以 下 ( 2004) ; 江 舜 明 , 簡 介 美 國 遊 說 法 與 政 治 獻 金 , 法 學 叢 刊 , 45 卷 4 期 , 頁 62 以 下 ( 2000) 。 政 治 學 的 研 究 雖 數 量 較 多 , 但 仍 偏 向 於 介 紹 而 少 見 理 論 層 次 深 入 分 析 。III.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在 方 法 上 主 要 採 取 文 獻 研 究 。申 請 人 將 蒐 集 、整 理 、 研 讀 、 分 析 , 並 批 評 美 國 有 關 之 法 律 規 定 、 判 例 意 見 、 法 學 論 文 , 以 及 政 治 科 學 之 實 證 與 理 論 研 究 。 研 究 步 驟 與 進 度 方 面 , 預 計—A. 2012.8-2012.10: 第 一 波 蒐 集 資 料 。 B. 2012.11-2013.4: 研 讀 、 分 析 、 整 理 資 料 。 C. 2013.5-2013.7:撰 寫 評 論 與 批 判 意 見,並 與 我 國 憲 法 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法 令 作 比 較 。
IV.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期 間 , 計 畫 主 持 人 蒐 集 、 閱 讀 、 整 理 了 Citizens United 判 決 以 來 的 許 多 美 國 文 獻 , 包 括 二 十 本 以 上 的 專 書 以 及 近 百 篇 期 刊 論 文 。 在 這 些 討 論 中 , 可 看 出 以 下 爭 議 與 發 現 : 第 一 ,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是 否 、 如 何 侵 犯 言 論 自 由 或 政 治 表 現 自 由 ? 就 此 而 言 , 多 數 學 者 意 見 認 為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 無 論 是 規 範 支 出 、 捐 贈 、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之 運 用 經 費 、 公 費 補 助 、 揭 露 資 訊 , 至 多 屬「 非 內 容 管 制 」或「 間 接 限 制 」。 Buckley Court 將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 尤 其 是「 支 出 」 看 得 如 此 重 要,與 言 論 自 由 的 先 例 或 其 他 判 例,並 不 相 符。 所 以 可 說 是 言 論 自 由 憲 法 領 域 的 一 個 特 例 。 而 在 利 益 權 衡 方 面,爭 議 頗 多。競 選 經 費 管 制 所 涉 及 的 是 選 舉 期 間 的 政 治 表 達,該 如 何 去 評 價 ? Kathleen M. Sullivan 認 為 , 不 同 立 場 的 學 者 , 其 實 是 對 言 論 自 由 採 取 了 不 同 的 理 論 。 「 政 治 平 等 論 」認 為 言 論 自 由( 尤 其 是 政 治 言 論 )之 所 以 受 到 高 度 保 障,是 為 了 促 進 政 治 平 等。因 此 一 方 面 政 府 不 宜 在 各 種 意 識 型 態 或 價 值 觀 之 間「 選 邊 站 」, 但 卻 可 以 對 於 弱 勢 邊 緣 的 聲 音 稍 加 扶 持 。 就 此 而 言 , 競- 9 - 選 經 費 管 制 乃 是 促 進 政 治 參 與 的 平 等,並 對 募 款、花 費 的 弱 勢 政 治 力 量 給 予 幫 助 , 應 該 被 包 容 。 「 政 治 自 由 論 」 則 以 為 言 論 自 由 的 主 旨 , 乃 限 制 政 府 管 理 人 民 之 自 由。自 由 本 身 即 為 目 的, 政 府 則 是 可 疑 的 權 力 行 使 者 ,因 此 對 於 政 府 管 理 政 治 競 爭 場 域 的 自 由 , 自 應 嚴 格 審 查 。 這 個 二 元 分 析 模 式 很 值 得 參 照 。 批 判 Citizens United 以 及 最 高 法 院 近 二 十 年 來 相 關 判 決 者 ,多 半 都 是 以「 競 選 經 費 濫 用 會 破 壞 政 治 平 等 」為 由 , 主 張 應 該 盡 量 放 寬 政 府 管 制 。 而 如 Richard Epstein 等 少 數 支 持 最 高 法 院 見 解 者,則 一 方 面 認 為 自 由 就 是 自 由 , 無 須 追 問 背 後 的 效 果 與 目 的 ; 另 一 方 面 則 對 政 府 的 管 制 措 施 高 度 存 疑 。 故 形 成 兩 支 不 同 的 論 述 。 這 樣 的 理 論 深 層 爭 議 , 正 是 競 選 經 費 管 制 合 憲 性 的 核 心 理 論 問 題 。 第 二 , 法 院 判 決 與 管 制 措 施 的 實 效 學 界 多 數 說 認 為 , 從 Buckley 以 來 , 競 選 經 費 成 為 「 言 論 自 由 」 , 尤 其 在「 獨 立 支 出 」方 面 毫 無 限 制 , 已 經 讓 經 濟 勢 力( 主 要 是 大 公 司 )大 幅 影 響 政 治。候 選 人 忙 於 募 款,或 不 敢 得 罪 大 金 主( 會 藉 由 捐 款 或 買 廣 告 獨 立 支 出 影 響 選 舉 ) ; 草 根 團 體 與 相 對 無 名 氣 的 候 選 人 , 更 難 挑 戰 。 而 Citizens United 更 開 啟 大 公 司 輕 易 動 員 金 錢 大 買 電 視 廣 告 , 在 全 國 各 地 影 響 都 發 生 影 響 力。2010 期 中 選 舉 的 過 程 與 結 果,就 看 得 出 大 公 司 擺 脫「 必 須 另 行 成 立 財 務 分 離 之 政 治 行 動 委 員 會 」之 後,得 以 公 司 財 庫 預 算 直 接 買 廣 告 , 支 持 「 有 利 於 企 業 之 政 策 」 的 候 選 人 , 扭 曲 效 果 非 常 驚 人 。 但 仍 有 少 數 人 從 理 論 或 實 證 上 反 駁。理 論 或 價 值 上,這 些 效 果 定 位 為 「 扭 曲 」, 就 已 經 先 帶 有 強 烈 價 值 判 斷 。 如 前 所 述 , 若「 政 治 平 等 」 不 是 憲 法 關 心 的 主 軸,那 自 由 發 揮,讓 各 種 能 力 的 人 自 由 競 爭,本 來 就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正 常 現 象 。 而 在 實 證 上 , 則 有 兩 種 反 駁 : 有 研 究 指 出 , 其 實 在 Citizens United 之 前 , 大 公 司 早 已 能 夠 投 入 金 錢 去 影 響 候 選 人 或 政 策 , 判 決 的 開 放 只 是 讓 他 們 更 方 便 一 點 而 已,差 別 有 限。 另 一 批 研 究 則 認 為, 擔 心 被 貼 標 籤 或 影 響 獲 利 , 商 業 組 織 大 公 司 其 實 未 必 會 積 極 投 入 選 戰 。 至 於 各 類 管 制 措 施 的「 實 效 」, 也 頗 有 爭 論 。 美 國 極 為 繁 瑣 的 管 制 措 施 , 增 加 了 候 選 人 的 募 款 成 本( 經 費 、 時 間 、 人 力 等 ), 也 壓 抑 了 有 意 影 響 選 舉 的 其 他 人 施 加 影 響 力 的 機 會。但 這 些 管 制 措 施,真 的 促 進 了 政 治 平 等 與 公 正,還 是 造 成 現 任 者 優 勢( incumbent advantages)? 競 選 期 間 應 供 選 民 判 斷 的 資 訊,會 因 為 這 些 管 制 與 判 決 變 得 更 多 樣 化 而 豐 富,還 是 造 成 千 篇 一 律 的 廣 告 轟 炸 ? 各 種 研 究 相 當 豐 富 , 尚 待 整 理 。 三 、 其 他 爭 議 相 關 的 爭 議,尚 包 括:法 人 享 有 何 種 程 度 的 政 治 言 論 自 由 ?( 尤 其 是 商 業 組 織 )公 費 選 舉 能 否 、 如 何 成 為 替 代 方 案 ? 「 支 出 」與「 捐 贈 」 真 如 同 法 院 所 云,為 本 質 上 的 差 別 ? 所 謂 的「 政 治 腐 化 」( political corruption) 到 底 該 如 何 界 定 ? 是 否 應 推 動 修 憲 , 來 改 變 Citizens United 所 造 成 的 後 果 ? 競 選 經 費 與 相 關 判 決 , 與 美 國 政 治 的 整 體 發 展 有 何 關 連 ?…… 四 、 對 我 國 可 能 之 借 鏡 我 國 與 美 國 在 體 制 上 大 有 不 同,但 選 舉 競 爭 的 激 烈 尤 有 過 之。政 治 文 化 與 憲 法 體 制 上 也 有 頗 多 相 似 之 處 。但 目 前 的 政 治 獻 金 法 、選 罷 法 ,到 底 發 揮 何 等 效 果 ? 如 何 設 計 一 套 更 理 想 又 實 用 的 制 度 去 做 規 範 ? 以 上 美 國 的 實 務 經 驗 , 有 高 度 的 參 考 價 值 。 而 美 國 藉 此 議 題 對 言 論 自 由、政 治 平 等,乃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深 層 反 省 與 討 論 , 更 對 我 國 憲 法 學 與 政 治 思 想 界 極 有 啟 發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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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主 持 人 正 在 進 一 步 整 理 資 料,並 與 台 灣 法 制、政 策 環 境 比 較 。擬 於 一 年 內 撰 寫 論 文 投 稿 期 刊 與 研 討 會。若 有 可 能,還 計 畫 邀 請 政 治 學 或 公 共 政 策 的 學 者 共 同 研 究,思 量 如 何 從 憲 法 與 政 治 實 證 面,提 出 可 行 的 政 策 建 議 與 論 述 。
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3/10/29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競選經費管制措施與表現自由關係之判決研究 計畫主持人: 廖元豪 計畫編號: 101-2410-H-004-033- 學門領域: 憲法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101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廖元豪 計畫編號: 101-2410-H-004-033-計畫名稱: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競選經費管制措施與表現自由關係之判決研究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0 1 70% 目 前 研 究 成 果 正 在彙整寫作中,擬 投 稿 國 內 有 素 質 之法學期刊。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0% 研討會論文 0 1 3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目 前 研 究 成 果 正 在彙整寫作中,擬 於 國 內 有 素 質 之 研討會發表。 申請中件數 0 0 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0% 件 件數 0 0 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0% 千元 碩士生 0 2 100% 博士生 0 0 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0% 研討會論文 0 0 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0% 件 件數 0 0 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0% 千元 碩士生 0 0 0% 博士生 0 0 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0% 人次其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