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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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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

始末(1818-1821)

盧令北

摘要

1818

年 ,「 密蘇 里 領地 」(

Missouri Territory

) 向國 會 提出 申請 , 欲成 為 聯 邦 正 式 一 州 , 但 此 升 格 案 卻 在 國 會 審 議 過 程 中 引 發 軒 然 大 波 。 北 方 國 會 議 員 在 密 蘇 里 升 格 案 中 附 加 但 書 , 要 求 密 蘇 里 在 升 格 前 , 必 須 放 棄 已 在 當 地 行 之 多 年 的 奴 隸 制 度 。 北 方 此 舉 立 刻 引 發 南 方 各 州 強 烈 反 彈 , 南 方 國 會 議 員 強 調 , 奴 隸 制 度 既 受 《 美 國 憲 法 》 規 範 , 斷 不 得 由 國 會 逕 行 廢 止 , 而 憲 法 亦 未 授 予 國 會 此 項 權 力 。「 密 蘇 里 協 議 」(

Missouri Compromise

) 的 整 起 過 程 , 凸 顯 了 奴 隸 制 度 在 美 國 社 會 的 複 雜 性 , 以 及 解 決 此 問 題 的 難 度 。 其 主 要 癥 結 之 一 , 是 在 現 行 的 政 治 架 構 下 , 國 會 究 竟 有 無 權 力 禁 止 地 方 蓄 奴 , 甚 至 直 接 宣 告 廢 止 奴 隸 制 度 。「 密 蘇 里 領 地 」 是 否 能 成 為 聯 邦 正 式 一 州 , 在 歷 經 三 年 的 國 會 激 烈 辯 論 後 , 終 於 塵 埃 落 定 。

1820

3

月 , 南 北 國 會 議 員 終 於 就 密 蘇 里 加 入 聯 邦 一 事 達 成 共 識 , 史 稱 「 密 蘇 里 協 議 」 或 「

1820

年協 議」(

Compromise of 1820

)。 關鍵詞:美 國 奴 隸 制 度 、 路 易 斯 安 那 購 地 、 密 蘇 里 州 、 密 蘇 里 協 議 、1 8 2 0 年 協 議 、 西 北 條 例 、 美 國 憲 法 、 美 國 國 會 、 州 權 、 美 國 南 方 、 美 國 內 戰 ∗ 東吳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2018 年 6 月,頁 141-190 DOI:10.6243/BHR.201806_(59).0004

(2)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142

-一、前言

1818

年 ,「 密 蘇 里 領 地 」(

Missouri Territory

) 向 國 會 提 出 申 請,欲成為聯邦正式一州,看似普通的密蘇里升格案,卻在其後 的國會審議過程中引發軒然大波。北方國會議員在密蘇里升格案 中附加但書,要求密蘇里在升格前必須放棄已在當地行之多年的 奴隸制度。就北方而言,奴隸制度與美國立國精神相牴觸,國會 自有權力以立法手段解決此一矛盾。然北方此舉立刻引發南方各 州強烈反彈,南方強調,奴隸制度既受《美國憲法》規範,斷不 得由國會逕行廢止,而憲法亦未授予國會此項權力。南北雙方對 「 密 蘇 里 領 地 」 能 否 加 入 聯 邦 毫 無 共 識 , 所 謂 「 密 蘇 里 問 題 」

the Missouri Question

)遂起,國會參、眾兩院針對該問題歷經

多次表決,仍無法獲致決議,為此甚至引發憲政危機,成為《獨 立宣言》起草人以及前總統湯瑪士.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所 稱 ,「 聯 邦 有 史 以 來 所 面 臨 最 大 的 威 脅 」(

the most

portentous one which ever yet threatened our Union

)。1

1820

3

月,南北國會議員終於就「密蘇里問題」達成共識,史稱「密蘇 里協議」(

Missouri Compromise

)或「

1820

年協議」(

Compromise

of 1820

),但實際上,「密蘇里領地」遲至

1821

年,始正式取得州

的法律地位。

目 前 關 於

1820

年 「 密 蘇 里 協 議 」 的 研 究 專 論 , 以

1953

年 出 版,由葛勞佛.摩爾(Glover Moore)所著的《密蘇里爭議:

1819

1821

年》(

The Missouri Controversy, 1819-1821

),以及

2007

年出 版,由羅伯.佛布斯(Robert Pierce Forbes)所著的《密蘇里協議及其 後續發展:奴隸制度與美國意涵》(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and

Its Aftermath: Slavery & the Meaning of America

)最具代表性。摩

1 Thomas Jefferson, “Thomas Jefferson to Hugh Nelson, Feb. 7, 1820,” in Paul Leicester Ford,

(3)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 143 - 爾將「密蘇里爭議」放在美國區域主義(

sectionalism

)發展過程 的框架當中討論,因此國會議員對「密蘇里問題」的相關辯論, 以及南北區域對此問題論述的差異性並非主軸。就摩爾而言,「密 蘇里爭議」起自於奴隸制度,在國內堅持與反對奴隸制度兩股勢 力 互 不 相 讓 的 情 勢 下 , 妥 協 是 解 決 「 密 蘇 里 問 題 」 最 有 效 的 方 式,這種意願或默契在

1850

年代中期逐漸消失,最終導致南北區 域兵戎相向。2 佛布斯的論著與摩爾的看法類似,認為整個「密蘇里問題」 的核心,就是奴隸制度,佛布斯強調了奴隸制度的相關議題,主 導了

19

世紀最初

30

年的美國政治走向,3而「密蘇里協議」,則是 奴隸制度與美國政黨政治兩者交互關係發展過程中,一個關鍵階 段。由於佛布斯論述的重心並非集中在「密蘇里協議」,而在後續 的 政 治 發 展 , 因 此 對 於 當 時 南 北 雙 方 國 會 議 員 對 於 「 密 蘇 里 問 題」立場差異性的分析,以及「密蘇里問題」與奴隸制度兩者間 關聯性的討論,也就有所限制。 至於本篇論文的研究範圍,則聚焦在

1818

年至

1821

年,以密 蘇 里 地 區 由 領 地 升 格 為 州 , 成 為 聯 邦 正 式 一 員 的 轉 變 過 程 為 主 軸,並以現存的美國聯邦國會檔案及相關原始史料為主要基礎, 藉由微觀的角度,還原整起「密蘇里協議」的始末,並進一步分 析參、眾兩院中,南北雙方國會議員的相關發言與辯論,以理解 密蘇里地區加入聯邦,所遇到的問題究竟為何?南北區域對「密 蘇里問題」的主要爭執點何在?以及南北區域對「密蘇里問題」 與 奴 隸 制 度 所 持 的 論 述 有 何 差 異 性 ? 進 而 對 奴 隸 制 度 與

19

世 紀 初,美國社會與政治之間的關連性,有更具體的理解。 本文將由三個方面進行論述,第一,理解「密蘇里領地」何

2 Glover Moore, The Missouri Controversy, 1819-1821 (Lexington: University of Kentucky

Press, 1966), pp. 350-351.

3 Robert Pierce Forbes,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and Its Aftermath: Slavery & the

(4)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144 -以會成為「密蘇里問題」?第二,探討「密蘇里協議」在國會的 辯論及表決過程,以及南北雙方對此問題的主要爭議點何在。第 三,說明國會於 1820 年通過「密蘇里協議」,但何以密蘇里州至 1821 年始正式成立的原因。藉由國會辯論的分析,本篇論文強調 「密蘇里爭議」,並非是單純的廢奴或蓄奴問題,舉凡憲法條文應 從寬還是從嚴解釋、奴隸制度的合憲性、國會的權力範圍、南北 區域在國會的席次以及南北區域對於奴隸制度認知上的差異等, 都是理解整起「密蘇里協議」的主要核心議題。

二、歷史背景:由「路易斯安那領地」至「密蘇里領地」

密蘇里地區原為「路易斯安那領地」(Territory of Louisiana) 的一部分。1762 年以前,路易斯安那地區為法國所有,1762 年, 法國國王路易十五(Louis XV, 1710-1774, 1715-1774 在位)在《楓丹白露 條約》(Treaty of Fontainebleau)中,將路易斯安那地區的主權轉 讓 予 西 班 牙 ; 1800 年 , 法 國 與 西 班 牙 簽 訂 《 聖 伊 德 豐 索 條 約 》 (Treaty of San Ildefonso),再次取得路易斯安那地區的控制權。4

在 西 班 牙 與 法 國 統 治 時 期 , 兩 個 人 口 聚 集 地 , 紐 奧 良 ( New Orleans)與聖路易(St. Louis),也順勢肩負了行政中心的角色。 領 地 總 督 ( territorial governor) 坐 鎮 於 紐 奧 良 , 負 責 治 理 「 下 路 易斯安那」(Lower Louisiana)地區;至於以聖路易為中心的「上 路易斯安那」(Upper Louisiana)地區,則為副總督的行政管轄範 圍。51803 年,美國於《路易斯安那購地條約》(Louisiana Purchase Treaty)中,以總額 6 千 8 百萬法郎,亦即 1 千 5 百萬美金,自法國 購入路易斯安那地區,正式取得該地區的所有權,結束該地區以

4 “Treaty of San Ildefonso: October 1, 1800,” Lillian Goldman Law Library, Yale Law

School, accessed September 23, 2016, http://avalon.law.yale.edu/19th_century/ildefens.asp.

5 Floyd Calvin Shoemaker, Missouri’s Struggle for Statehood, 1804-1821 (Jefferson City:

(5)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145 -往主權更迭的情況(見圖 1)。61804 年,美國國會將路易斯安那地 區畫分兩個區域,北緯 33 度以南,昔稱「下路易斯安那」地區命 名為「奧爾良領地」(Territory of Orleans),以北範圍較大,所謂 「 上 路 易 斯 安 那 」 地 區 , 則 稱 之 為 「 路 易 斯 安 那 區 」( District of Louisiana),該地區至 1805 年更名為「路易斯安那領地」。7 圖 1 「路易斯安那購地」位置圖

圖片來源:“Map of the Louisiana Purchase Territory,” Records of the 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 1685-2006, The U.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accessed December 18, 2016, https://research.archives.gov/id/594889.

根據美、法簽訂的《路易斯安那購地條約》第三條規定,路 易斯安那地區除主權轉讓外,當地居民亦隨土地一併讓予美國; 而美國政府除了承接土地主權外,則必須保障該地區住民原先既

6 “Louisiana Purchase Treaty (1803),” accessed October 11, 2016, http://www.ourdocuments.

gov/doc.php?flash=true&doc=18.

7 Louis Houck, A History of Missouri from the Earliest Explorations and Settlements

Until the Admission of the State Into the Union, Vol. 3 (Chicago: R. R. Donnelley & Sons Company, 1908), pp. 377-378, p.400.

(6)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146 -有 的 權 利 與 財 產 , 並 依 據 《 美 國 憲 法 》, 承 認 這 些 住 民 的 法 定 身 分,賦予這些住民與其他所有美國公民相同的權利。8其中一個值 得注意的問題,是以往法國與西班牙統治路易斯安那期間,均允 許當地居民蓄養奴隸,因此該地原屬合法的奴隸及蓄奴行為是否 能隨著主權轉換而延續下去?這個問題在美國接收路易斯安那地 區之時並未引發爭議,因為當時的美國《美國憲法》雖然規定自 1808 年起禁止自海外輸入非洲奴隸,但國內既有的奴隸制度並不 受影響。因此,原法屬路易斯安那地區既已成為美國領土,當地 的 奴 隸 主 、 奴 隸 及 奴 隸 制 度 自 然 一 併 受 到 美 國 《 美 國 憲 法 》 保 障。美國接收路易斯安那地區時,當地的奴隸總數缺乏具體統計 資料,但以日後引發爭議的密蘇里地區而論,該地區在 1803 年的 人口總數約一萬餘名,其中奴隸數量大約為 1 千 3 百餘名(1,320), 至 1818 年,奴隸數量已超過 5 千名。1820 年,根據第四次人口普 查的結果顯示,密蘇里地區的總人口增加至 7 萬人(70,618),奴隸 數量已達 1 萬餘名(10,222)。9 1812 年,南部的「奧爾良領地」首先升格,並以路易斯安那 州之名正式加入聯邦,成為美國第 18 個州,位於北部的「路易斯 安那領地」,隨即更名為「密蘇里領地」(Territory of Missouri)。 自 1817年開始,「密蘇里領地」內,位於密蘇里河下游以及聖路易 地區居民,陸續向聯邦國會遞交請願書,要求升格為密蘇里州, 是「路易斯安那領地」北部以及密西西比河以西領地內,首先向 聯邦國會提出類似申請的地區。10

8 “Louisiana Purchase Treaty (1803),” accessed October 11, 2016, http://www.ourdocuments.

gov/doc.php?flash=true&doc=18.

9 Amos Stoddard, Sketches, Historical and Descriptive of Louisiana (Philadelphia:

Mathew Carey, 1812), p. 226; Historical Census Browser,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Geospatial and Statistical Data Center, accessed October 20, 2016, http://mapserver. lib.virginia.edu/.

(7)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147

-三、爭議之起:第 15屆國會與《塔米吉修正案》

1817 年 12 月 1 日,第 15 屆聯邦國會開議,11來自肯塔基州的 眾議員亨利.克雷(Henry Clay)被推選為眾議院議長。1818 年 3 月 16日,「密蘇里領地」代表約翰.史考特(John Scott)正式在眾議院 遞交申請書,要求准予「密蘇里領地」草擬憲法,成立州政府並 加入聯邦,與其他州享有相同的權利。史考特在申請書中列舉四 點原因,強調「密蘇里領地」升格為州的必要性。第一,「密蘇里 領地」的人口日增,已達 4萬餘人,超過田納西、俄亥俄以及密西 西比等州在先前加入聯邦之個別人口總數,已具備成為州的基本 資格。第二,「密蘇里領地」成立至今,已有 13年,該地因為尚不 具備州的身分,行政、立法、司法等組織與制度均無法完備,因 此造成當地治理上的困難,成為聯邦正式一州,有助當地發展。 第三,密蘇里由於是領地身分,因此無權在聯邦國會中與其他各 州平起平坐,行使相同的政治權利,如此明顯不符合 1803 年《路 易斯安那購地條約》中,美國必須在《美國憲法》的架構下,公 平對待路易斯安那地區當地住民的相關規範。「密蘇里領地」所提 交的升格請願書中,另詳列了未來密蘇里州的界域,東至密西西 比河,與「伊利諾領地」(Illinois Territory)相鄰,西至堪薩斯河 (Kansas River)與密蘇里河的交界處,北至北緯 40度,南至北緯 36度30分地區,與日後(1819年)成立的「阿肯色領地」(Arkansas Territory)相鄰(見圖 2)。12 11 15屆國會第一會期為1817121日至1818420日,第二會期為 181811 16日至1819年3月3日。

(8)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 148 -

圖 2 「密蘇里領地」及密蘇里州位置圖

圖片來源:William W. Freehling, The Road to Disunion: Volume I: Secessionists at Bay, 1776-1854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145.

史考特所提之請願書隨即交付眾議院「特別委員會」(

Select

Committee

)審議,

1818

4

3

日,「特別委員會」初步同意「密

蘇里領地」居民的升格訴求,並著手草擬《密蘇里法案》(Missouri Bill),授權「密蘇里領地」制定州憲法並成立州政府。該法案隨 後送交「全院委員會」(

Committee of the Whole

)進行審查,但未

能在

4

20

日眾議院第一會期結束前排入議程討論。迨同年

11

16

日第二會期開議後,議長克雷親自將《密蘇里法案》交付「全院 委員會」討論,在隨後國會參、眾兩院的審議過程中,「密蘇里領 地」升格一案引發前所未有的辯論與爭議,不僅造成兩院對立, 甚至引發憲政危機。雖然「密蘇里領地」最終仍於

1821

年升格成 功,並順利加入聯邦,但其所引發的爭議與效應,為以往類似提 案所僅見。13 13 美國獨立建國時共計 13 個州,至 1819 年眾議院正式審查「密蘇里領地」申請案之

(9)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149

-1819

2

13

日,眾議院「全院委員會」開始對《密蘇里法 案》進行審查,第一天的審查會議平靜無波,並未引發辯論;至

2

15

日,紐約州選出的眾議員詹姆斯.塔米吉(James Tallmadge)針 對 《 密 蘇 里 法 案 》 提 出 修 正 案 , 稱 之 為 《 塔 米 吉 修 正 案 》 (

Tallmadge Amendment

), 揭 開 了 前 後 持 續 兩 年 的 「 密 蘇 里 爭 議」序幕。《塔米吉修正案》要求「密蘇里領地」如欲升格為州, 加入聯邦,必須符合兩項標準。第一,禁止繼續輸入奴隸,且日 後 密 蘇 里 州 的 奴 隸 制 度 或 非 自 願 性 質 的 勞 動 制 度 皆 須 取 消 ; 第 二,日後密蘇里州境內的奴隸,將以漸進的方式逐步釋放,修正 案規定在密蘇里加入聯邦當年所出生的奴隸,在年滿

25

歲時一律 必須釋放,成為自由人。14 塔米吉提出修正案時,並未詳述其個人理由,現存的眾議院 原始提案紀錄中也無相關檔案。不過,塔米吉個人為反奴運動支 持者,是「紐約釋奴協會」(

New York Manumission Society

)的重 要成員則是事實,他出身的紐約州雖然仍保有奴隸制度,但該州 議會甫於

1817

年通過漸進釋奴的法律。15此外,當

1818

年「伊利諾 領地」申請成為正式一州,並加入聯邦時,塔米吉即曾於眾議院 發言,反對日後的伊利諾州蓄奴。16由此觀之,塔米吉提案為密蘇 里的升格設下兩道門檻的舉措,並不令人意外。《塔米吉修正案》 提出後,引發南北區域議員間的激辯,同樣來自紐約州的眾議員 前, 已 有8個州( 南北各半)陸 續加入聯邦, 依序分別為佛 蒙特州( 1791)、肯 塔 基 州( 1792)、 田 納 西州( 1796)、俄 亥俄 州( 1803)、 路 易 斯安 那州( 1812)、印 第安那州( 1816)、密西西比州( 1817)以及伊利諾州( 1818),這些州的申請案在 國會審查時,均未引發爭議。

14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 1170.

15 New York (State), Law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Passed at the Fortieth, Ch. CXXXVII,

An Act Relative to Slaves and Servants Session (Albany: Websters and Skinners, 1818), pp. 136-144; Christopher Tomlins, Freedom Bound: Law, Labor, and Civic Identity in Colonizing English Americ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505.

16 Matthew W. Hall, Dividing the Union: Jesse Burgess Thomas and the Making of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Carbondale, IL: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 110-111.

(10)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150 -約翰.泰勒(John Taylor)首先表態支持,他從歷史與法理兩方面說 明立場。就歷史而言,泰勒表示,國會要求未來的密蘇里州禁止 蓄 奴 並 非 開 歷 史 先 例 , 邦 聯 國 會 於

1787

年 通 過 的 《 西 北 條 例 》 ( Northwest Ordinance), 就 將 「 西 北 領 地 」 劃 定 為 禁 奴 區 ,17 後該領地內的伊利諾與印第安那兩地區在申請加入聯邦之時,國 會 就 援 引 《 西 北 條 例 》 的 原 則 , 通 過 法 規 禁 止 兩 地 施 行 奴 隸 制 度。 另就法理而論,泰勒首先提出兩個思考方向,藉以說明《塔 米吉修正案》的正當性。第一,當國內某地區要求升格為州並加 入聯邦,國會是否有權力要求其放棄內部的奴隸制度?第二,即 使國會有此權力,現在要求「密蘇里領地」放棄奴隸制度是否為 適當時機?18關於第一個問題,泰勒的答案是肯定的,他列舉《美 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國會有權處分合眾國所有之屬地或其它 財產,並有權制訂關於合眾國所有屬地或其他財產之必要規定與 條例」(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ispose of and make all

needful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territory or other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的規定,19強調國會對美國所屬的

領地擁有最終的決定權,國會既然有權協助國內領地建立文明體 制與政府,也就有權力要求當地廢止奴隸制度。20 既然《塔米吉修正案》有其正當性,泰勒明確表示國會應立 即在「密蘇里問題」上,採取明確立場,果斷執行憲法賦予的權 17 「 西 北 領 地 」 意 指 密 西 西 比 河 上 游 東 部 、 五 大 湖 以 南 、 阿 帕 拉 契 山 脈 以 西 以 及 俄

亥 俄 河 以 北 地 區 。 《 西 北 條 例 》 原 文 可 見 :“Transcript of Northwest Ordinance (1787),” Lillian Goldman Law Library, Yale Law School, accessed November 3, 2016, http://avalon.law.yale.edu/18th_century/nworder.asp.

18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 1171.

19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U.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accessed November 10, 2016, http://www.senate.gov/civics/constitution_ item/constitution.htm. 譯 文 引 自 羅 智 淵 , 《 美 國 政 府 及 政 治 》 ( 臺 北 : 正 中 書 局 , 1987),頁690。

(11)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151 -力,要求「密蘇里領地」放棄奴隸制度。泰勒批評南方人是將非 洲 奴 隸 引 進 美 國 的 始 作 俑 者 , 完 全 無 視 於 該 制 度 所 代 表 的 邪 惡 性,他直言南方奴隸主應為此表示歉意,而《塔米吉修正案》的 提出,正是廢止奴隸制度的最佳契機,一旦錯過,奴隸制度將更 難撼動,美國所付出的代價更難以估計。21雖然泰勒認為由國會逕 行廢止奴隸制度的難度並不高,但就當時實際狀況而論,泰勒顯 然是過於樂觀。根據 1790年美國第一次人口普查的結果,全美國的 奴隸約 65萬 7千名,截至 1820 年,奴隸數量已增加到 152 萬;22 著奴隸數量增加,奴隸價格亦不斷上揚,平均價格由 1795年的300 美元至 400美元漲至 1820年的 1,100美元。23當奴隸數量與經濟價值 日增,且彼此相互關係日益緊密之時,廢奴的問題也日趨複雜。 例如:解放奴隸是否要給予奴隸主應有的金錢補償?紐約州聯邦 眾議員 亨 利.梅 格 斯( Henry Meigs)曾 估計, 一 旦美國 政 府決定 補 償奴隸主,補償金額至少需 1億 8千萬美元,24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財 力支應?此外,即使如傑佛遜這樣的知名人士,雖曾批評過奴隸 制度,但卻也有類似「每兩年就生一胎的女性奴隸,遠比農場上 的男性奴隸更具經濟效益」的言論,25奴隸主是否願意捨棄蓄養奴 隸 本 身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 甚 或 是 不 惜 危 及 南 方 整 體 的 經 濟 基 礎? 延續泰勒的立場,來自於麻塞諸塞州的眾議員提摩西.富勒

21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 1174.

22 根據182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結果,美國境內的黑奴總數為1,529,012,占全國人口總

數 的15.1%,Historical Census Browser,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Geospatial and Statistical Data Center, accessed November 21, 2016, http://mapserver.lib.virginia.edu/.

23 Ulrich B. Phillips, American Negro Slavery (Baton Rou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1966), pp. 370-371.

24 Robert P. Forbes, “The Missouri Controversy and Sectionalism,” in Paul Finkelman and

Donald R. Kennon, Congress and the Emergence of Sectionalism: From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to the Age of Jackson (Athens, Ohio: Ohio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87-88.

25 Steven Deyle, “The Irony of Liberty: Origins of the Domestic Slave Trade,” Journal of

(12)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152 -(Timothy Fuller),進一步強調奴隸制度違背《獨立宣言》中,所揭 櫫的美國建國精神與原則。富勒表示,《獨立宣言》是美國的立國 基礎,更是日後《美國憲法》及法律發展的來源依據,既然奴隸 也是人,且為美國的一份子,所以《獨立宣言》中所稱人人生而 平等、自由以及追求幸福快樂等原則,他們自然也一體適用。然 而 , 強 行 要 求 各 地 廢 止 奴 隸 制 度 , 是 否 有 違 各 州 獨 立 自 主 的 精 神?富勒表示,昔日在制憲會議召開時,為順利建立聯邦政體, 因此會議代表並未依《獨立宣言》中的部分原則,強制要求業已 蓄奴的地區放棄奴隸制度,反而在日後出爐的《美國憲法》中對 奴隸制度多所保障。基於此歷史淵源,富勒表示國會無法要求當 初參與創建聯邦共和的原始成員廢止奴隸制度,但對於其後新進 的州,國會自然有權加以限制,以確保聯邦與州的共和體制架構 穩固不墜。26 泰勒與富勒兩人的發言,立即引發兩位來自於維吉尼亞州議 員 , 愛 德 華 . 柯 斯 頓(Edward Colston)與 湯 瑪 斯 . 卡 布(Thomas

Cobb)的反彈。柯斯頓批評富勒的發言已逾越密蘇里相關問題的討 論範圍,富勒聲稱國會若有權力禁止蓄奴,無疑是將侵犯人身自 由權利的犯行合理化。卡布則提出警告,任何解放奴隸、廢止奴 隸 制 度 之 舉 , 將 會 讓 美 國 重 蹈 先 前 海 地 奴 隸 革 命 ( Haitian Revolution)的覆轍,27他形容塔米吉所提出的修正案,猶如放了 一把大火,「即使窮盡海洋之水也無法撲滅,必須繼之以血腥方能 告終」。28

26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p. 1180-1182. 27 海 地 , 昔 稱 聖 多 明 哥 (Saint-Domingue), 原 為 法 國 殖 民 地 ,1791年 當 地 非 洲 奴 隸

群 起 反 抗 法 國 殖 民 統 治 ;1804年 , 海 地 正 式 脫 離 法 國 獨 立 。 海 地 奴 隸 革 命 可 見 David Patrick Geggus and Norman Fiering, The World of the Haitian Revolution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09); Nick Nesbitt, Universal Emancipation: The Haitian Revolution and the Radical Enlightenment (Charlottesvill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 2008); Laurent Dubois, Avengers of the New World: The Story of the Haiti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3)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 153 - 探究《塔米吉修正案》所引發的爭議,其核心問題在於聯邦 國會究竟有無權力,要求欲升格的領地廢止既有的奴隸制度。同 樣來自於維吉尼亞州的眾議員菲利浦.巴伯爾( Philip P. Barbour)反 對《塔米吉修正案》,直言國會無權限制奴隸制度的發展。巴伯爾 強調,禁止奴隸制度絕非如先前眾議員泰勒所言輕而易舉,其牽 涉的層面甚廣,因為奴隸屬於個人財產,所以奴隸主有權攜帶他 的私產遷移至任何地方。若密蘇里州禁止蓄奴,除了迫使當地白 人奴隸主移居他地,也直接影響鄰近南方各州的白人奴隸主移入 當地的意願,對於一個新成立且急需人力開發的密蘇里州而言, 顯然是極其不利的,當地的發展必然陷入停滯。巴伯爾表示,國 會若有權禁止密蘇里以及其他領地實施奴隸制度,無疑是阻礙日 後國土的開發,降低土地的經濟效益。易言之,《塔米吉修正案》 無助於美國整體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今日若國會成功禁止密 蘇 里 州 蓄 奴 , 他 日 國 會 極 有 可 能 據 此 要 求 國 內 其 他 地 區 比 照 辦 理,進而全面解放奴隸,如此必將引發社會動盪與區域衝突,如 此結局也絕非美國之福。29 2 月 15 日,《塔米吉修正案》以 79 票對 67 票通過「全院委員 會」審查,並於隔日送進院會進行全院表決。表決前,「密蘇里領 地」代表史考特率先發言,反對《塔米吉修正案》,他強烈抨擊此 修正案是「極具爭議、可恥且違憲的」,此案若通過,無疑是讓密 蘇里一案胎死腹中。另一方面,該修正案賦予國會至高無上的權 力,可以恣意干涉各州內部事務,無疑是讓國會權力無限上綱。 史考特明白指出,國會即使通過《塔米吉修正案》,要求未來的密 蘇里州不得蓄奴,密蘇里州也不會遵照辦理,該州新憲法依舊會 明文保障奴隸制度,他呼籲眾院議員仔細思考此問題的嚴重性, 因為「密蘇里問題之於美國未來前途,猶如昔日凱撒之於羅馬的

(14)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 154 - 命運一般」,不能小覷。30維吉尼亞州眾議員柯斯頓隨即附議,直 指贊同此修正案的議員處心積慮挑起區域衝突,甚至是戰爭,這 批人如同殺人犯,其心態可議。31 鑒 於 院 會 中 因 《 塔 米 吉 修 正 案 》 所 引 發 的 對 立 氣 氛 日 益 升 高 , 原 始 提 案 人 塔 米 吉 終 於 步 上 發 言 臺 , 闡 述 他 提 案 的 主 要 動 機。塔米吉強調,他無意製造美國社會內部的對立與衝突,所以 在提案之時及其後,他一直保持緘默,就是希望國會能以冷靜理 性的方式來思考這個問題。塔米吉表示,他充分理解奴隸問題在 美國國內的複雜性,因此他的提案僅針對新進密蘇里地區的奴隸 制度做規範,並非要求其他現有的蓄奴州比照辦理,甚或釋放全 國奴隸。他舉例,當初「阿拉巴馬領地」(

Territory of Alabama

) 申請成為正式一州,他並未對當地的奴隸制度做出任何要求,主 因就在「阿拉巴馬領地」的周圍均是蓄奴州,一旦要求當地禁止 蓄奴,所引發的衝擊必然難以想像;對照「阿拉巴馬領地」的情 況,「密蘇里領地」周遭尚屬空曠待開發之地,面臨的問題單純許 多 , 限 制 當 地 奴 隸 制 度 並 不 會 對 其 他 蓄 奴 州 造 成 影 響 。32除 此 之 外,塔米吉不諱言他之所以對密蘇里境內的奴隸制度做出限制, 因為他堅信奴隸制度充滿邪惡性,與人類道德毫不相容,面對南 方國會議員揚言為捍衛奴隸制度不惜繼之以戰爭,塔米吉亦拉高 對立態勢,強力回應: 若 因 此 案 通 過 而 導 致 聯 邦 瓦 解 , 那 就 讓 聯 邦 瓦 解 ; 若 造 成 內 戰 , 就 讓 戰 爭 爆 發 ; 若 會 導 致 任 何 的 後 果 , 就 讓 它 發 生 。 … … 任 何 的 結 局 都 不 會 動 搖 我 的 立 場 。 … … 身 為 自 由 人 的 代 表 , 我 會 堅 持 立 場 , 並 竭 盡 一 切 力 量 , 反 對 各 種 形 式的奴隸制度。33

30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p. 1201-1203. 31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 1205. 32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p. 1204-1205. 33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p. 120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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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 155 - 塔米吉認為奴隸制度的對與錯不辯自明,而美國國會至今對此制 度的存廢尚無法決定,甚至在國會討論此事都被視為禁忌,著實 荒謬至極。他表示,美國向來自傲《獨立宣言》與《美國憲法》 所揭櫫的自由平等精神,並自認其共和體制遠優於歐洲國家的君 主體制,但若美國始終保有奴隸制度,美國要如何自圓其說?美 國有能力廢止奴隸制度,卻放任此制度擴展,不啻是坐實了歐洲 人認為美國政治體制不佳的批評。34 塔米吉進一步強調,《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國會得准許 新州加入本合眾國」的條文,即賦予國會對新申請加入的州有最 終的審查及決定權,因此他所提的修正案自有法律依據,並無不 妥。此外,反對者批評《塔米吉修正案》違背《路易斯安那購地 條約》第三條,關於路易斯安那當地住民與美國公民享有同樣的 公民權的規定,塔米吉亦提出辯駁,強調密蘇里日後若成為自由 州,就如同現有的自由州,其居民的公民權絲毫不受影響。根據 《塔米吉修正案》,密蘇里地區現有的奴隸制度不變,其居民可攜 帶其奴隸遷徙至其他蓄奴州,但進入自由州則否,這與其他美國 公民相同,並無任何差別待遇。最後,塔米吉重申他無意強迫蓄 奴州釋放奴隸,更無意掀起自由州與蓄奴州之間的戰爭,他希望 所提的修正案能通過,但也尊重國會同仁的多數決定。35 2月 16日,眾議院就《塔米吉修正案》的條文進行全院表決, 第一條限制密蘇里州奴隸制度的條文,以 87 票對 76 票通過;第二 條關於漸進釋奴的條文,亦以 82 票對 78 票通過。若就投票分布來 看,參與第一條修正條文投票的眾議員共計 163 名,87 張贊成票 中,北方眾議員有 86 票(99%),而 76 張反對票中,南方眾議員 就占了 66票(87%)。至於參與第二條修正條文投票的眾議員則為 160 名,82張贊成票中,北方眾議員有 80票(98%),而 78 張反對

34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 1211.

35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p. 1207-1209,

(16)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 156 - 票中,南方眾議員就占了 64票(82%),很明顯的,以投票分布來 看,南北地域之分主導了《塔米吉修正案》在眾議院的投票結果 (見表 1),而席次較多的北方,明顯占了優勢。36 表 1 《塔米吉修正案》眾議院投票分布,1819 年 2 月 16 日 限制密蘇里州奴隸制度條文 漸進釋奴條文 州 贊成 反對 州 贊成 反對 新罕布什爾 4 1 新罕布什爾 4 1 佛蒙特 5 0 佛蒙特 5 0 麻塞諸塞 14 2 麻塞諸塞 14 2 羅德島 1 0 羅德島 0 1 康乃迪克 7 1 康乃迪克 7 1 紐約 22 3 紐約 20 3 紐澤西 6 1 紐澤西 5 2 賓夕法尼亞 20 0 賓夕法尼亞 20 0 俄亥俄 6 1 俄亥俄 4 3 印第安納 1 0 印第安納 1 0 伊利諾 0 1 伊利諾 0 1 北 方 州 小 計 86 10 小 計 80 14 德拉瓦 1 1 德拉瓦 1 0 馬里蘭 0 7 馬里蘭 0 7 維吉尼亞 0 20 維吉尼亞 0 20 北卡羅來納 0 14 北卡羅來納 1 13 南卡羅來納 0 6 南卡羅來納 0 6 喬治亞 0 4 喬治亞 0 4 肯塔基 0 7 肯塔基 0 7 田納西 0 4 田納西 0 4 密西西比 0 1 密西西比 0 1 路易斯安那 0 2 路易斯安那 0 2 南 方 州 小 計 1 66 小 計 2 64 總 計 87 76 總 計 82 78 資料來源: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p. 1214-1215;

Horace Greeley, A History of the Struggle for Slavery Extension or Restri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o the Present Day (New York: Dix. Edwards & Co., 1856), p. 21.

(17)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157 -當《塔米吉修正案》表決通過之後,眾議院院會另就「阿肯 色領地」(Arkansas Territory)升格並加入聯邦的提案進行表決。 先 前 曾 發 言 支 持 《 塔 米 吉 修 正 案 》 的 紐 約 州 眾 議 員 泰 勒 , 針 對 「阿肯色領地」的升格申請,提出與《塔米吉修正案》幾盡相同 的《泰勒修正案》(

Taylor Amendment

),要求「阿肯色領地」升格 後 放 棄 奴 隸 制 度 , 以 及 以 漸 進 方 式 釋 放 當 地 奴 隸 。37《 泰 勒 修 正 案》在院會表決中,僅以 87 票對 89 票些微之差未獲通過,在參議 院審議亦遭否決。38雖然泰勒事後修改提案,將條文調整為阿肯色 州北部邊界以北地區,亦即北緯 36 度 30 分以北,不得蓄奴,但此 修正條文仍遭眾議院院會以 67 票對 74 票否決。39泰勒的第二次的 修正案雖然沒有通過,但他所提出的北緯 36 度 30 分不得蓄奴的原 則,卻成為日後「密蘇里協議」中的重要規範。 附加《塔米吉修正案》的《密蘇里法案》經眾議院院會通過 後,於 1819 年 2 月 17 日送交參議院審議。2 月 27 日,參議院正式 審查《密蘇里法案》,參議員當日雖曾就該案進行一連串的辯論, 但現存的參議院檔案並未留下相關文字紀錄。院會言詞辯論結束 後,隨即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塔米吉修正案》的第一條及第二 條條文,分別以 16 票對 22 票以及 7 票對 31 票遭到否決(見表 2),40 參議院不同意眾議院對「密蘇里領地」升格一案加入限制條款。 美國當時共計 21個州,北方 11個州,南方 10個州,北方在參議院

37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 1237. 38 Annals of Congress, Senate, 15th Cong., 2nd Sess., p. 295.

39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5th Cong., 2nd Sess., p. 1282. 泰勒以

北緯36度30分做為劃分蓄奴與非蓄奴的界線,其立論根據,現存國會檔案並無法 提供明確說明,若根據曾任密蘇里州聯邦參議員三十年( 1821-1851)的湯瑪斯.班 頓(Thomas Hart Benton)所言,維吉尼亞及肯塔基兩個蓄奴州的南部邊界,正為 北緯36度30分,此界線由東岸一路延伸至密西西比河西岸,時被認為南北區域的 地 理 分 界 線 , 詳 參Thomas Hart Benton, Thirty Years’ View: or, A History of the

Working of the American Government for Thirty Years, From 1820 To 1850 (New York: D. Appleton, 1854), p. 5.

(18)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 158 - 中較南方多出兩票,但以票數結構來看,參議院的投票超越了南 北區域的限制,與眾議院以地域為中心的投票取向明顯不同。對 《塔米吉修正案》第一條條文投下反對票的 22 位參議員中,北方 議員有 4 位;而對《塔米吉修正案》第二條條文投下反對票的 31 位參議員中,則包含了 12位北方議員。41 表 2 《塔米吉修正案》參議院投票分布,1819 年 2 月 27 日 贊成撤銷《塔米吉修正案》 關於限制密蘇里州奴隸制度條文 贊成撤銷《塔米吉修正案》 關於漸進釋奴條文 州 贊成 反對 州 贊成 反對 新罕布什爾 0 2 新罕布什爾 1 1 佛蒙特 1 1 佛蒙特 2 0 麻塞諸塞 1 1 麻塞諸塞 1 1 羅德島 0 1 羅德島 0 1 康乃迪克 0 2 康乃迪克 2 0 紐約 0 2 紐約 2 0 紐澤西 0 2 紐澤西 0 2 賓夕法尼亞 1 1 賓夕法尼亞 2 0 俄亥俄 0 2 俄亥俄 1 1 印第安納 0 2 印第安納 1 1 伊利諾 2 0 伊利諾 2 0 北 方 州 小 計 5 16 小 計 14 7 德拉瓦 2 0 德拉瓦 2 0 馬里蘭 1 0 馬里蘭 1 0 維吉尼亞 2 0 維吉尼亞 2 0 北卡羅來納 2 0 北卡羅來納 2 0 南卡羅來納 1 0 南卡羅來納 1 0 喬治亞 1 0 喬治亞 1 0 肯塔基 2 0 肯塔基 2 0 田納西 2 0 田納西 2 0 密西西比 2 0 密西西比 2 0 路易斯安那 2 0 路易斯安那 2 0 南 方 州 小 計 17 0 小 計 17 0 總 計 22 16 總 計 31 7 資料來源:Annals of Congress, Senate, 15th Cong., 2nd Sess., p. 273.

(19)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159 -參、眾兩院投票分布的差異,可視為參議院在密蘇里這個議 題上,與南方的立場較接近。各州在參議院的席次相同,北方雖 然席次較多,但實際上並未占到優勢,其原因有二:第一,因為 伊利諾州的兩位參議員傑西.湯瑪斯(Jesse B. Thomas)及尼寧恩. 艾德華茲(Ninian Edwards),均出身於南方且為奴隸主,42因此向來 與南方互動密切,且對奴隸問題的立場與南方保持一致。第二, 則是《塔米吉修正案》條文本身所具有的爭議性,影響部分北方 參議員的投票意向。例如:投票反對《塔米吉修正案》的麻塞諸 塞州參議員哈里森.歐提茲(Harrison Gary Otis)就指出,國會以立 法手段限制奴隸制度,其合法性有待商榷,他不但反對限制密蘇 里蓄奴,更主張奴隸制度應向密蘇里以外的西部地區擴展。43另一 位印第安那州參議員華勒.泰勒(Waller Taylor)雖不反對限制密蘇 里當地的奴隸制度,但質疑國會立法釋放奴隸的合憲性,因此他 投票反對《塔米吉修正案》中關於漸進釋奴的條文。44 參議院否決《塔米吉修正案》後,將未含《塔米吉修正案》 的原始《密蘇里法案》送回眾議院再議。1819 年 3 月 2 日,《密蘇 里法案》重新回到眾議院,然而眾議院在北方議員占多數的情況 下,以 78 票贊成,66 票反對,否決原始的《密蘇里法案》;並於 隔 日 , 即 國 會 會 期 最 後 一 天 , 將 法 案 退 回 參 議 院 。45由 於 時 間 緊 42 湯 瑪 斯 出 生 於 維 吉 尼 亞 州 , 後 至 肯 塔 基 州 研 讀 法 律 ; 愛 德 華 茲 出 生 於 馬 里 蘭 州 , 成 年 後 移 居 至 肯 塔 基 州 , 並 曾 任 該 州 眾 議 員 。 兩 人 基 本 生 平 相 關 資 料 可 參 見 聯 邦 眾 議 院 資 料 庫 :Biographical Direc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accessed November 28, 2016, http://bioguide.congress.gov/biosearch/biosearch.asp. 至於湯瑪斯 與艾德華茲詳細的從政經歷,可分別參考Matthew W. Hall, Dividing the Union以及 Ninian Edwards, History of Illinois, from 1778-1833: and Life and Times of Ninian Edwards (Springfield: The Illinois State Journal Company, 1870).

43 Susan Dudley Gold, Landmark Legislation: Missouri Compromise(New York: Marshall

Cavendish Benchmark, 2010), p. 67.

44 Western Sun & General Advertiser (Philadelphia), Vol. 11, No. 16, April 15, 1820, p. 2.

“Western Sun & General Advertiser,” Hoosier State Chronicles, accessed November 28, 2016, https://newspapers.library.in.gov/cgi-bin/indiana?a=d&d=WSGA18200415.1.2&e=---en-20--1--txt-txIN---.

(20)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160 -迫,加以參議院明白表示無意接受附加《塔米吉修正案》的《密 蘇里法案》,因此《密蘇里法案》未能在第

15

屆國會中做出決議, 「密蘇里領地」究竟能否升格並加入聯邦遂陷入僵局。 密蘇里升格無望,自

4

月開始,密蘇里境內有數場大型集會, 充 分 反 映 當 地 群 眾 不 滿 情 緒 。 如

4

28

日 在 蒙 哥 馬 利 郡 (

Montgomery County

) 所 舉 行 的 群 眾 會 議 , 會 後 的 決 議 文 中 聲 明,依據《路易斯安那購地條約》與《美國憲法》,密蘇里成為聯 邦一員完全合法,聯邦國會除了可以要求未來的密蘇里州必須維 持共和體制外,其他都無權限制。聲明表示,眾議院對密蘇里所 設下的重重限制,完全僭越了憲法所賦予其成為聯邦各州保護者 的角色,對於眾議院違法、違憲、違反住民意願的行為,密蘇里 居民將持續抗爭,以執行捍衛憲法所賦予之權利。46 密蘇里當地主要報紙《聖路易詢問報》(

St. Louis Enquirer

) 對於這樣的結果感到失望,並對於眾議院執意在《密蘇里法案》 中加入《塔米吉修正案》,意圖強力終結密蘇里當地行之多年的奴 隸制度,表達極度不滿,認為眾議院這種近似歐洲君王暴政的行 為,如何能使美國民眾相信他們的權利是受憲法保障,且安穩無 虞的?《聖路易詢問報》強調,廢止密蘇里的奴隸制度事小,但 人民必須屈從國會的專斷,放棄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這才是最嚴 重 且 令 人 無 法 忍 受 之 事 。47維 吉 尼 亞 州 首 府 的 《 里 奇 蒙 詢 問 報 》

Richmond Enquirer

)亦表達 類似立場 ,強調一 切爭議應 回歸憲 法層面,密蘇里居民可自行判斷何種社會制度最符合他們利益, 他們更有權利做出決定,這完全符合憲法的規範,毫無爭議。48

46 Floyd Calvin Shoemaker, Missouri’s Struggle for Statehood, 1804-1821, pp. 83-84. 47 “To the People of Missouri,” St. Louis Enquirer, April 7, 1819, in Patricia L. Dooley,

The Early Republic: Primary Documents on Events from 1799 to 1820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2004), p. 353.

48 “The Missouri Question,” Richmond Enquirer, December 21, 1819, in Patricia L.

(21)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 161 -

四、衝突至妥協:第 16屆國會與兩次「密蘇里協議」

1819

12

6

日,第

16

屆國會正式開議,49克雷再次被推選為 眾議院議長,而在前屆國會中懸而未決的《密蘇里法案》,依舊引 發本屆國會議員之間的爭辯,並一躍成為舉國關注的焦點。《密蘇 里法案》在第

16

屆國會中益顯複雜,肇因於原屬麻塞諸塞州一部 分的緬因(

Maine

)地區,於國會開議時遞交升格申請書,欲以自 由州的身分加入聯邦;眾議院於

12

30

日通過緬因地區的申請 案,隨即送交參議院討論。

1820

1

3

日,《緬因法案》送入參 議院「司法委員會」(

Judiciary Committee

)進行審議,而部分先 前反對《塔米吉修正案》的參議員們則明確表達,除非眾議院同 意密蘇里以蓄奴州身分加入聯邦,否則他們將否決《緬因法案》。

1

13

日,「司法委員會」決議將緬因與密蘇里兩地的升格案合併 審 查 , 亦 即 將 《 緬 因 法 案 》 與 《 密 蘇 里 法 案 》 兩 案 合 併 , 成 為 《緬因—密蘇里法案》(Maine-Missouri Bill)。很明顯的,參議院 「司法委員會」欲以緬因綁密蘇里的方式,迫使眾議院就密蘇里 升格一案做出讓步,一舉解決《密蘇里法案》在前屆國會陷入僵 局的困境。 「司法委員會」的決定,在參議院全院會議中引發反對密蘇 里蓄奴議員的強力反彈。曾經擔任

1787

年制憲會議代表,現任麻 塞諸塞州參議員的拉弗斯.金恩(Rufus King)率先發言反對,金恩 強調先前參議院否決眾議院所通過附加《塔米吉修正案》的《密 蘇里法案》毫無道理,因為根據《美國憲法》,國會有權決定那些 法律是必須的,並得以制定必要的法律,密蘇里地區既然為美國 的領土,國會自然有權制定相關法律加以規範之。此外,對於新 州的加入,《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雖僅規範「國會得准許新州 加入聯邦」(

New States may be admitted by the Congress into this

49 第 16屆國會的第一會期為 1819年 12月 6日至 1820年 5月 15日,第二會期則為 1820年

(22)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162 -Union),但條文中的「得」字,明確賦予國會對於新州能否加入 聯邦,保有最終的決定權。50至於南方的國會議員堅持美國歷經獨 立建國、制憲會議迄至聯邦政府成立,13 個州既有的社會制度均 獲得完整保障,何以今日聯邦國會可單方面要求密蘇里廢止奴隸 制度?對此,金恩並不否認《美國憲法》保障了奴隸制度,但他 強調,《美國憲法》僅保障那些當初參與制定憲法的蓄奴州,法律 效力並不及於日後新進加入聯邦的地區。51 除了從憲法基礎強化密蘇里地區禁行奴隸制度的合法性外, 金恩亦從現實觀點,企圖說服贊同密蘇里繼續保有奴隸制度的國 會議員改變立場。他表示,奴隸制度的弊多於利,它不但限制了 蓄奴州在工業方面的發展,並且削弱了國家的總體實力,而奴隸 人 口 的 不 斷 上 升 , 更 增 加 了 美 國 社 會 內 部 的 不 穩 定 性 。 金 恩 表 示,他雖主張密蘇里取消奴隸制度,但並非要求取消密蘇里居民 的公民權,因此絲毫不會減損奴隸主既有的政治權利,密蘇里成 為自由州,受惠的將是全體美國民眾。52 金恩的一番論述,遭到另一位亦曾為制憲會議代表,但來自 於馬里蘭州的參議員威廉.平克尼(William Pinkney)強力反駁。平 克尼指出,金恩所說國會有權變更某地區內部的制度,進而決定 某地區能否加入聯邦的說法,是刻意從寬解釋憲法,憲法實際條 文 並 未 授 與 國 會 如 此 終 極 權 力 。 平 克 尼 認 為 憲 法 條 文 中 所 謂 「得」字的解釋,僅說明國會有權就新州能否加入聯邦做出贊成 或反對的決議,而非以此同意權,做為迫使新加入地區改變或放

50 “Transcript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U.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accessed December 8, 2016, http://www.senate.gov/civics/ constitution_item/constitution.htm. 譯文參見羅智淵,《美國政府及政治》,頁690; Stephen W. Stathis, Landmark Debates in Congress: From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o the War in Iraq (Washington, D.C.: CQ Press, 2009), p. 66.

51 Stephen W. Stathis, Landmark Debates in Congress: From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o the War in Iraq, p. 67.

52 Stephen W. Stathis, Landmark Debates in Congress: From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23)

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 163 - 棄其內部制度的武器。平克尼強調,一旦國會擁有此巨大權力, 無疑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一大威脅。其次,他強調法律應有其延續 性與一致性,《美國憲法》保障的對象,絕非僅限於當初參加獨立 建國並參與制憲的 13 個原始州而已,而是所有後來加入聯邦的地 區 , 都 同 樣 受 到 如 同 13 個 州 的 法 律 保 障 。 蓄 奴 州 的 權 益 既 然 在 《美國憲法》中獲得確保,而位階在《美國憲法》之下的聯邦國 會,何以能跳過憲法,逕自廢止即將成立的密蘇里州內部的奴隸 制度,損害其權益?平克尼表示,密蘇里地區能否升格加入聯邦 固然引人矚目,但這件事背後所暴露出的真相,亦即一個地區必 須犧牲其主權與部分權利,以換取國會同意其加入聯邦,這才是 真正值得全國人民嚴肅思考的問題。他極力呼籲,主權與自由是 各州的天賦權利,憲法對此都必須加以保障,國會又有何權力可 以恣意侵犯與剝奪?53 除強調奴隸制度受憲法保障外,平克尼亦重申奴隸制度是好 的制度。他表示,「奴隸制度是人類文明發展過程中的一部分,若 吾人堅信全能的上帝創造人世間的一切,那我們實無法了解何以 該制度是違背上帝旨意。」此外,平克尼表示南方的奴隸,其生 活狀況好過於北方城市內的自由黑人,以及英國與多數歐洲國家 的下層群眾,奴隸制度有利於黑白族群,「絕大多數的奴隸都很滿 意現狀,他們也認為奴隸制度是最適合他們的制度,任何想要破 壞現狀的團體或個人,都會被奴隸視為敵人」。54 1820 年 2 月 16 日至 18 日,參議院全院會議針對「司法委員 會」的決議進行全院表決。院會首先以 23 票贊成 21 票反對,通過 將緬因與密蘇里兩地申請加入聯邦案,合併為《緬因─密蘇里法 案》。其次,為緩和參議院內擁奴與廢奴兩派的對立氣氛,院會另 以 24 票同意 20 票反對,通過由與南方友好的伊利諾州參議員湯瑪

53 Stephen W. Stathis, Landmark Debates in Congress: From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o the War in Iraq, pp. 71-73.

(24)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 164 - 斯所提出的《湯瑪斯修正案》(

Thomas Amendment

),在《緬因─ 密蘇里法案》中,增列一項折衷條文,該條文援引先前紐約州眾 議員泰勒對「阿肯色領地」所提出的原則,規定在原「路易斯安 那領地」內,北緯 36 度 30 分以北,即密蘇里南部疆界以北(不包 含密蘇里)的所有地區,日後均不得實施奴隸制度,以南地區則 不受此限。此修正案欲以劃分勢力範圍的方式,同時滿足擁奴與 廢奴兩派勢力的需求。55 綜觀參議院通過的《緬因─密蘇里法案》,實同時保有堅持與 妥協的特性。法案雖依舊堅持密蘇里必須保有其奴隸制度,但對 於奴隸制度能否在憲法的保障下在美國境內擴張,立場則由原先 的「自由擴張」轉向「有限擴張」,明顯有所退讓。雖然如此,參 議院版的《緬因─密蘇里法案》依舊遭到眾議院的強力反對,來 自佛蒙特州的眾議員查爾斯.李奇(Charles Rich)即表示,「奴隸」 二字從未出現在憲法文字當中,這就代表制憲先賢們對於奴隸制 度並不認同。根據李奇的看法,奴隸制度涉及人類道德原則,因 此理應由自然法及自然權利的層面來加以規範,而非憲法。由於 奴隸制度違背人權至為明顯,因此該制度的存在及擴張,都違背 了自然法原則,破壞了人與造物者間的約定,他呼籲大家認真思 考,「我們是否真的要自我沉淪,去宣揚人人生而不平等才是真原 則?是否真的要繼續昧著自己的良心,享樂賺錢卻放任奴隸制度 存在?」56 2 月 23日,眾議院就參議院通過的《緬因─密蘇里法案》以及 《湯瑪斯修正案》進行表決。眾議院首先以 93 票對 72 票,否決參 議 院 的 《 緬 因─密 蘇 里 法 案 》; 同 日 , 再 以 159 票 對 18 票 , 否決 《湯瑪斯修正案》。57眾議院否決參議院所提的《緬因─密蘇里法 案》後,雖曾表示願意放寬部分條文限制,允許密蘇里地區現有

55 Annals of Congress, Senate, 16th Cong., 1st Sess., p. 428. 56 Annals of Congress, Senate, 16th Cong., 1st Sess., pp. 1396-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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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165 -的奴隸主可永久保有其奴隸,然參議院拒絕此項修正,堅持原先 所提《緬因─密蘇里法案》的條文內容不得做任何變更。兩院在 毫無交集的情況下,緬因與密蘇里兩地能否升格並加入聯邦再次 陷 入 僵 局 , 目 睹 此 情 況 , 緬 因 地 區 的 國 會 代 表 馬 克 . 希 爾(Mark Hill)悲觀預言,緬因州要正式成立並加入聯邦,至少還要拖延一 至兩年。58 《緬因─密蘇里法案》在國會陷入進退維谷的局面,參、眾 兩院對立局面毫無化解跡象,為化解僵局,參、眾兩院在經過溝 通 後 , 決 定 合 組 「 協 調 委 員 會 」(

Conference Committee

) 以 謀 求 解決之道。從第

16

屆國會開議以來至「協調委員會」召開期間, 「緬因案」與「密蘇里案」已經成為華府及政壇熱議的焦點,議 長克雷在寫給肯塔基州法官亞當斯.比提(Adam Beatty)的信中, 就提及在這段期間,密蘇里成為眾議院唯一討論的議題,而這議 題不但激發了區域的對立,關於內戰與脫離聯邦的言論更不時充 斥 在 參 、 眾 兩 院 議 場 中 。59維 吉 尼 亞 州 參 議 員 詹 姆 士 . 巴 柏 爾 (James Barbour)就極力遊說參議院同仁,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允許各 州自由脫離聯邦的相關事宜;60而該州另一位參議員約翰.藍道夫 (John Randolph)更明白指出,南方無須向北方妥協,「上帝既已將 密蘇里歸於南方,就不能任由北方惡魔將其輕易奪走」。61「密蘇 里領地」代表史考特亦直言,倘若眾議院及北方勢力執意要求密 蘇里必須廢止其奴隸制度,當地居民必群起抗爭,誓死方休。62 對南方議員的堅定立場,北方國會議員則毫無退讓之意,賓州參

58 Glover Moore, The Missouri Controversy, 1819-1821, p. 90.

59 Calvin Colton, The Private Correspondence of Henry Clay(New York: A. S. Barns &

Company, 1855), p. 61.

60 John Quincy Adams, Memoirs of John Quincy Adams: Comprising Portions of His

Diary from 1795 to 1848, Vol. 5 (Philadelphia: J. B. Lippincott & Co., 1875), p. 13.

61 Pietro S. Nivola and Peter J. Kastor, What So Proudly We Hailed: Essays on the

Contemporary Meaning of the War of 1812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12), p.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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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166 -議 員 華 特 . 勞 瑞(Walter Lawrie)表 示 , 他 寧 願 背 負 摧 毀 聯 邦 的 罵 名,也要竭盡全力阻止奴隸制度向西部擴展;伊利諾州參議員丹 尼 爾 . 庫 克(Daniel Cook)甚 至 指 出 , 即 便 密 蘇 里 被 墨 西 哥 所 兼 併,他也不會投票贊成密蘇里成為蓄奴州。63 3月 2日,「協調委員會」主席,麻塞諸塞州眾議員約翰.霍姆 斯(John Holmes)向 國 會遞交 委 員會決 議 ,要求 兩 院各退 一 步,並 接受折衷方案。決議有三點,第一,參議院放棄先前將《緬因法 案》與《密蘇里法案》合併審查的做法,改採兩案個別審查並允 許緬因加入聯邦;第二,眾議院撤銷密蘇里地區禁止蓄奴的相關 規定,並允許密蘇里加入聯邦;第三,保留先前伊利諾州湯瑪斯 參議員所提的《湯瑪斯修正案》,亦即「路易斯安那領地」內,北 緯 36 度 30 分以北的地區(不包含密蘇里),日後均不得蓄奴的規 定。64同日,眾議院隨即針對「協調委員會」所提的第二項與第三 項決議進行表決。 表決前,紐澤西州眾議員查爾斯.肯錫(Charles Kinsey)要求發 言,強調「密蘇里問題」至今已造成聯邦瓦解的危機,北方即使 在「密蘇里問題」上戰勝南方,也不是場光榮的勝利,因為必須 付出聯邦瓦解的代價。他力勸議會中的北方同仁接受「協調委員 會 」 的 建 議 , 讓 政 治 危 機 儘 速 落 幕 。65眾 議 院 採 取 逐 條 表 決 的 方 式,首先對撤銷密蘇里地區禁止蓄奴的條文進行表決,結果以 90 票對 87 票的些微票數通過。66在 90 票的贊成票數中,除了包括所 有的南方眾議員外,另外也包含了肯錫在內的 14位北方眾議員,67

63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 209, p. 1113. 64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p. 1576-1577. 65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p. 1578-1583. 66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p. 1586-1587. 67 14位眾議員中,2位來自於康乃迪克州(Samuel A. Foote, James Stevens),3

來自於麻塞諸塞州(Mark L. Hill, Jonathan Mason, Henry Shaw),1位來自於緬因 州 (John Holmes) ,3位 來 自 於 紐 澤 西 州 (Joseph Bloomfield, Charles Kinsey, Bernard Smith),2位來自於紐約州(Henry Meigs, Henry R. Storrs),2位來自於 賓 夕 法 尼 亞 州 (Henry Baldwin, David Fullerton) ,1位 來 自 於 羅 德 島 州 (Sam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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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 167 - 這 些 北 方 議 員 反 對 禁 止 密 蘇 里 地 區 蓄 奴 , 除 了 認 為 與 憲 法 牴 觸 外 , 再 者 就 是 憂 心 國 會 此 舉 , 有 可 能 會 導 致 南 方 各 州 自 聯 邦 分 離,並引發內戰。例如:投下贊成票的紐澤西州眾議員柏納德. 史密斯(Bernard Smith),就力主南北雙方儘速就「密蘇里問題」達 成 協 議 , 以 避 免 聯 邦 崩 解 ; 緬 因 地 區 的 國 會 代 表 希 爾 亦 明 白 表 示,他贊成對奴隸制度做出適度限制,但前提是不能對聯邦的完 整性造成傷害。68 通過撤銷密蘇里地區禁止蓄奴的條文後,眾議院再針對北緯 36 度 30 分以北地區不得蓄奴的條文進行表決,結果以 134 票贊成 42 票反對 的明顯差 距獲得通 過。69值得注意的是 ,與前一 條的 表 決內容相比較,絕大多數的北方眾議員支持以北緯 36 度 30 分劃分 自由與蓄奴地區的作法,而南方眾議員則對此尚無法凝聚共識, 特別是南方第一大州維吉尼亞州,75%的該州眾議員反對此項限 制(見表 3)。異於眾議院的逐條表決方式,參議院則以所謂「包 裹表決」的方式,對「協調委員會」的決議進行投票,雖然南北 雙方在參議院的席次相同,(各 11 個州,阿拉巴馬州於 1819 年加 入聯邦),但在南方參議員全數投贊成票,而且得到 5 位北方議員 的奧援下,最終以 27 票贊成 15 票反對,通過「協調委員會」決 議,70參眾兩院針對「密蘇里爭議」終於達成共識,是為「第一次 密蘇里協議」。

Eddy)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p. 1586-1587.

68 Glover Moore, The Missouri Controversy, 1819-1821, p. 105. 少部分北方眾議員投下

反 對 票 , 是 出 於 政 治 動 機 , 希 望 在 其 他 法 案 與 南 方 合 作 , 如 賓 夕 法 尼 亞 州 眾 議 員 亨 利. 包德 溫( Henry Baldwin),就 希望藉 由反 對密 蘇里 撤銷 奴隸 制度 ,換 取南 方 議員在關稅法案與破產法案的支持,見 “Daniel Webster to Henry Baldwin, Feb. 15, 1820,” in C. H. Van Tyne, The Letters of Daniel Webster, From Documents Owned Principally by the New Hampshire Historical Society (New York, McClure: Phillips & co., 1902), p. 83.

69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p. 1587-1588. 70 Annals of Congress, Senate, 16th Cong., 1st Sess., p.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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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 168 - 表 3 「第一次密蘇里協議」參眾兩院投票分布,1820 年 3 月 2 日 眾 議 院 參 議 院 撤銷密蘇里地 區禁止蓄奴條 文 北緯 36 度 30 分 以北地區不得 蓄奴條文 「協調委員會」決議 州 贊成 反對 贊成 反對 州 贊成 反對 新罕布什爾 0 6 5 1 新罕布什爾 1 1 佛蒙特 0 6 5 0 佛蒙特 0 0 麻塞諸塞 4 16 15 3 麻塞諸塞 0 2 羅德島 1 1 2 0 羅德島 1 1 康乃迪克 2 4 5 0 康乃迪克 1 1 紐約 2 22 25 1 紐約 0 2 紐澤西 3 3 6 0 紐澤西 0 2 賓夕法尼亞 2 21 23 0 賓夕法尼亞 0 2 俄亥俄 0 6 6 0 俄亥俄 0 2 印第安納 0 1 1 0 印第安納 0 2 伊利諾 0 1 1 0 伊利諾 2 0 北 方 州 小 計 14 87 94 5 小 計 5 15 德拉瓦 1 0 1 0 德拉瓦 2 0 馬里蘭 9 0 8 1 馬里蘭 2 0 維吉尼亞 22 0 6 18 維吉尼亞 2 0 北卡羅來納 12 0 5 6 北卡羅來納 2 0 南卡羅來納 9 0 5 4 南卡羅來納 2 0 喬治亞 6 0 2 4 喬治亞 2 0 肯塔基 7 0 6 1 肯塔基 2 0 田納西 6 0 4 2 田納西 2 0 阿拉巴馬 1 0 1 0 阿拉巴馬 2 0 密西西比 1 0 1 0 密西西比 2 0 路易斯安那 2 0 1 1 路易斯安那 2 0 南 方 州 小 計 76 0 40 37 小 計 22 0 總 計 90 87 134 42 總 計 27 15 資料來源: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p. 1586-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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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 169 - 綜觀在「第一次密蘇里協議」的討論過程中,南北雙方就北 緯 36 度 30 分以北不得蓄奴的限制達成協議,實各有所獲,也各有 考量。以南方而論,南方欲以對此條文的退讓,換取密蘇里以蓄 奴州的身分加入聯邦,依南方的盤算,即使日後緬因地區以自由 州的身分加入聯邦,南北區域仍各有 12 個州,南北區域依舊得以 維持勢力均衡。再者,雖然「協調委員會」的決議規定「路易斯 安那領地」境內北緯 36 度 30 分以北不得蓄奴,此條文看似是北方 的勝利,但對南方而言不見得是損失,因為就南方的觀點,北緯 36 度 30 分以北的土地,氣候及地理環境並不適合大規模農作,日 後對奴隸的需求自然不高,71因此即使被劃為禁止蓄奴區,對南方 的整體影響並不大。 再就北方而論,北方雖由原先堅持整個密蘇里地區不得蓄奴 的立場,轉變至支持北緯 36 度 30 分以北不得蓄奴,但仍成功透過 國會立法的手段,達到制約奴隸制度擴展的目的,順勢限制了南 方勢力的發展。另一方面,北方立場的轉變,泰半與北方國會議 員 擔 憂 聯 邦 有 可 能 會 因 「 密 蘇 里 問 題 」 處 理 不 當 而 土 崩 瓦 解 有 關。例如:支持「密蘇里協議」的紐澤西州眾議員肯錫,在國會 中即曾公開呼籲北方國會議員謹慎處理「密蘇里問題」,因為任何 的決定,都會影響聯邦與後世子孫的命運。肯錫警告:「現在自聯 邦分離的呼聲時有所聞,而北方若欲趁勢藉由這股風潮來壯大自 己勢力,抑制南方,這種不惜犧牲聯邦以換取區域私利的行為, 實不足取」。72 當參議院於 3 月 2 日通過「協調委員會」的決議後,隔日,參 議院放棄先前執意以《緬因法案》綁《密蘇里法案》的立場,撤 回對《緬因法案》的修正條文,並通過原始版本的《緬因法案》, 而該案亦獲得眾議院支持,順利通過。3 月 3 日及 6 日,總統詹姆

71 Don E. Fehrenbacher, The South and Three Sectional Crises (Baton Rouge and London: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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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 170 - 士.門羅(James Monroe, 1758-1831)分別簽署《緬因法案》與《密蘇 里法案》,允許緬因及密蘇里兩地區起草州憲法並成立州政府,加 入聯邦。緬因州於 3月 15日迅速完成相關法定程序,率先成為聯邦 一員。73 門羅總統甫簽署的《密蘇里法案》共有八條,舉其要者,第 一條授權密蘇里當地居民起草憲法、自訂州名以及成立州政府, 當 這 些 程 序 完 成 並 經 國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 密 蘇 里 「 將 獲 准 加 入 聯 邦,並與其他州享有公平的待遇」。第三條則規定密蘇里當地制憲 會議代表的選舉辦法及名額,根據條文,「凡於制憲會議代表選舉 前,年滿 21 歲且在當地居住滿 3 個月的白人男性美國公民」均有 投票權,至於該選多少會議代表,條文規定將密蘇里將劃分為 15 個行政區域,每個區域依人口數多寡,各有 1 至 8 名的代表名額, 總計 41 名制憲會議代表。至於第八條,則是納入了《湯瑪斯修正 案》,規定所有昔日美國自法國購入的「路易斯安那領地」中,除 密蘇里州以外,凡北緯 36 度 30 分以北的地區均不得蓄奴,而若其 他 地 區 的 奴 隸 潛 逃 至 該 地 , 則 須 依 法 將 脫 逃 奴 隸 返 還 其 原 屬 主 人。74 《密蘇里法案》的通過,象徵以往因密蘇里地區所引發的爭 議 與 國 會 僵 局 終 告 一 段 落 , 然 南 北 社 會 對 此 則 有 正 反 不 一 的 評 價,現存當時南北區域內部分報紙的相關論述,適可反映出這些 民情輿論的走向與立場。持正面看法者,如位於賓夕法尼亞州徹 斯特郡(Chester County)的《鄉村紀事報》(Village Record),該 報稱此次「密蘇里協議」是政治人物智慧的結晶,在美國歷史上 絕 無 僅 有 。75首 府 華 盛 頓 特 區 的 《 國 家 通 訊 報 》( National

73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 2555.

74 Annals of Congr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6th Cong., 1st Sess., pp. 2555-2556,

pp. 2558-2559.

75 “Missouri,” Village Record (Chester Pennsylvania), March 7, 1820, in David A. Copeland,

The Antebellum Era: Primary Documents on Events from 1820 to 1860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2003), p.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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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國國會辯論分析「密蘇里協議」始末(1818-1821) - 171 -

Intelligencer) 則 樂 觀 表 示 ,「 參 眾 兩 院 歷 經 多 次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 『 密 蘇 里 問 題 』 終 獲 解 決 , 相 信 日 後 類 似 的 國 會 僵 局 將 不 再 出

現」,「連串的考驗已結束,和解與和諧終將到來」。76而位於北卡

羅 來 納 州 首 府 , 每 週 出 刊 的 《 萊 利 紀 事 及 北 卡 羅 來 納 週 報 》 (Raleigh Register, and North Carolina Gazette),則刊出一篇由支 持 奴 隸 制 度 的 北 卡 羅 來 納 州 聯 邦 參 議 員 孟 福 德 . 史 多 克 斯 ( Montfort Stokes)的投 書,肯定「密蘇里協議」的正面價值。史多 克斯認為,從表面上來看,「密蘇里協議」雖限制了奴隸制度日後 向北發展的可能性,實際上南方各州以及密蘇里地區現有的奴隸 制度,卻能藉由國會立法的方式進一步獲得確保,這未嘗不是件 好事。史多克斯雖然堅持國會無權就奴隸問題對各州下指導棋, 但他也表示,在南北雙方始終無法就奴隸問題找出具體可行的解 決方案的情況下,「密蘇里協議」是彼此最大的公約數,最能符合 南北區域民眾的利益。77 然而持負面看法的,亦所在多有,不分南北區域。如紐約市 主 要 報 紙 之 一 《 每 日 新 聞 報 》( Daily Advertiser), 該 報 主 編 席 奧 多 . 杜 懷 特( Theodore Dwight )就 明 確 表 達 對 「 密 蘇 里 協 議 」 的 不 滿。杜懷特於該報所撰一篇題名為〈奴隸〉(Slavery)的文章中表 示,該協議的達成,不但令人意外,更令人憤怒。因為在南北區 域各自盤算、各取所需的情況下,上帝所憎厭的奴隸制度依舊得 以保留,所謂的「密蘇里協議」,說明政治人物言行不一,是十足 的偽君子。杜懷特堅持反奴的立場,表示在奴隸制度根基日漸穩

76 “The Missouri Question Settled,” National Intelligencer (Washington, D. C.), February

28, 1820, in David A. Copeland, The Antebellum Era, p. 23; “The Question Settled,”

National Intelligencer (Washington, D. C.), March 3, 1820, in Patricia L. Dooley, The Early Republic, p. 359.

77 Montford Stokes, “Missouri Question,” Raleigh Register, and North Carolina Gazette

(Raleigh, North Carolina), March 17, 1820, in David A. Copeland, The Antebellum Era, pp. 25-26.

數據

圖 2  「密蘇里領地」及密蘇里州位置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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