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8,7(7),頁 1-3
營利與非營利私校類型 主題評論 第 1 頁營利性私立學校設立可行性探討
林松柏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副教授一、前言
我國私立學校現行設校規範為非營利性質,為因應社會發展、市場需求、經 營管理、財務治理等因素,遂有設立營利類型學校可能性的討論。本文就我國現 行設校規範、相關國家規範,以及營利性設置規範研議等三個部分探討營利性私 立學校設立之可行性。二、現行規範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 2 條:「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 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 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以 下簡稱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復依前司法院行政部 66.5.4.台函 民字第 03696 號函,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財團,係為辦理公益事業,並非以自該 財團獲得經濟上之利益為目的,對於財團法人即不得享有財產上之權利。學校財 團法人之成立須以公益為目的,所謂公益係指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 益而言。因此,我國現行所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不得為營利性質,係依據《私立 學校法》與《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以及對學校法人之定位。未來若要開放 設立營利類型之私立學校,則應討論是否准許非學校財團法人(如社團法人)得 予設立學校招生,以及依循營利事業相關規範是否合宜,否則將有違現行規範。三、相關國家規範
為滿足民眾接受教育的需求,我國私立學校設置係為公共性質,即非以營利 性目的所設立,然許多國家的法規允許營利與非營利兩種類型並存。加拿大依憲 法規定教育事務為各省權責,於安大略省(Ontario)與卑詩省(或稱英屬哥倫比 亞省,British Columbia)所申請的中等教育私立學校經審核設立後,學校類型可 為營利或非營利性質,並依循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或社會法 (Society Act)設立(Government of Canada, 2018; Ministry of Education, Ontario, 2013),但僅有非營利性質學校才能獲得省政府補助(Government of B.C., 2018; Ministry fo Education, Ontario, 2018)。在紐西蘭所設立的學校則是依據《1989 年 教育法》section 2(1),學校型態有公立學校(State schools)、政府資助私立學 校(State-integrated schools)、公辦民營特許學校(partnership school kura hourua),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8,7(7),頁 1-3
營利與非營利私校類型 主題評論第 2 頁 以及基於該法案 section 35(A)規範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其中私立學校則可為營 利或非營利性質,招收 K-13 教育階段學生(Education New Zealand, 2016)。於 越南所設立學校則係依循 73/2012/NĐ-CP 號函頒布之關於教育領域之國外合作 與投資(Quy định về hợp tác, đầu tư của nước ngoài trong lĩnh vực giáo dục)規定辦 理,若是外國人於越南所設立之一般學校和國際學校均為營利單位,故需依據越 南法令規定完成租稅義務(第 67/2014/QHI3 號越南投資法)(Viet Nam Net, 2017)。前述國家均允許私立學校性質可為營利性質,惟須依循營利事業的相關 法規,或者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得為營利性質,並且不予以補助。因此,我國 若要開放私立學校為營利性質,必須由主管機關核可,並依循營利事業的相關規 範,如《公司法》,然學生的學習與教師的教學仍應獲得足夠的保障,以免引發 更多的社會問題。
四、設置規範研議
觀之他國私立學校設校規範,並非全面禁止營利類型,而是採取非營利與營 利併行的模式,所依循的法規則有所不同。我國若要開放營利類型的私立學校則 可參酌國外相關規範。本文進一步基於學校管理、教師績效與學生學習等三個面 向簡述營利性私立學校設置規範的主要原則。 (一) 辦學資訊透明公開原則 現行私立學校設校經費來自私人、企業、慈善團體,所捐獻經費不屬於捐資 者,也不得主張資產或盈餘的權力,然一旦開放營利,難保不肖經營者以不當手 段危害辦學,影響師生權益。為確保營利性私立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務品質,應 全面公開辦學資訊,使接受教育服務者能有充分的選擇資訊。 (二) 辦學績效盈餘分配原則 教師於營利性私立學校應被視為投資合夥人的角色,當學校辦學獲得盈餘 時,應就教師的績效表現獲得報酬,教師亦得「入股」學校,除了擔任教學工作 者之外,亦有權監督學校的校務經營運作,並獲得辦學盈餘。 (三) 政府監督保障學生原則 鑑於教育的不可逆性,並且學生於接受教育過程時係為相對弱勢的角色,即 使辦學資訊透明公開,但難保學校為追求利潤之餘無視學生的學習權,此時政府 應扮演執行公權力的角色,嚴格監督學校辦學,並提供學生轉介輔導安置的重要 功能。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8,7(7),頁 1-3
營利與非營利私校類型 主題評論 第 3 頁五、結語
教育被視為一項服務,但也是公共財,不應為投資獲利之產品。營利性私立 學校係基於營利目的申請設立,將有違一般視教育為公益性質之理念,但在教育 市場化、教育選擇權、教育品質提升、激發教育績效、辦學更為彈性等挑戰下, 營利類型的學校型態可能成為另一種趨勢。然而,為了避免營利性私立學校的設 立衝擊現行教育生態,本文認為應在有條件開放的前提下討論此議題,例如義務 教育階段仍不宜開放營利類型,可設限開放校數與招生規模,以及設校的門檻應 該比非營利性私立學校嚴格等條件,並可參酌主要國家的法規,再基於上述三個 原則進行研議,更為完善相關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參考文獻 Education New Zealand. (2016). Taking New Zealand education to the world. Retrieved from https://enz.govt.nz/about-e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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