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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海外臺灣學校110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
一、依據: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暨「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 要點」辦理。
二、商借教師類科與名額 : 學校
學制
越 南 胡志明市 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 吉 隆 坡 臺灣學校
印 尼 泗 水 臺灣學校
印 尼 雅 加 達 臺灣學校
小學部 2 名 1 名
需擔任小一導師 國中部 中學部
英文科 自然領域(以教
授國中理化為 主,專長科目不
限) 教師擇優錄取
各1 名
自然領域1 名
高中部
物理科/數學科/
資訊科/生活科 技科教師擇優錄
取 1 名
三、商借教師條件:
(一) 一般條件:
1. 國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2.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
3. 原學校出具教師商借同意書。
(二) 各校特殊條件:
學 校 特 殊 條 件 越 南
胡志明市 臺灣學校
1. 需有5年以上教學經驗,且年齡限於55歲以下(民國55年8月1日以後 出生)。
2. 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時仍應予解聘。
馬來西亞 吉 隆 坡 臺灣學校
1. 需有5年以上教學經驗,且年齡限於55歲以下(民國55年8月1日以 後出生)。
2. 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時仍應予解聘。
印 尼 泗 水 臺灣學校
1. 具有前往海外臺灣學校服務的熱忱,能適應海外生活。
2. 具有5年以上教學經驗,且年齡限於55歲以下(民國55年8月1日以 後出生)。
3. 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時仍應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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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尼 雅 加 達 臺灣學校
1. 需有5年以上教學經驗,且年齡限於55歲以下(民國55年8月1日以後 出生)。
2. 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時仍應予解聘。
四、商借期限:
商借時間一年,自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商借期滿前,經商借教師原 服務學校同意,最多延長二年;商借教師於期間屆滿後,應回任原服務學校。
五、報名方式:
各校簡章公告於各校首頁,有意參加本學年度商借的教師,請逕向各校報名。
學 校 各 校 報 名 方 式
越 南 胡志明市 臺灣學校
1. 一律採通訊報名,請先上校網 http://www.taipeischool.org/首頁之 校園行政事務項目下載報名表、自傳、商借同意書等,填妥後,
於 4 月 23 日 前 先 E-mail 至 本 校 人 事 李 主 任 信 箱 : dir-per@tshcmc.vn 或 lee1216@tshcmc.vn
2. 應繳文件
(1)報名表件:請於報名表中詳填各項資料及正確的聯絡電話,包 含line 帳號及 email 信箱以方便聯絡。
(2)資格證件及教學檔案:
①畢業證書
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③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書
④教師商借同意書(經原服務學校校長同意)
⑤請教師自備甄選科目任一章節錄製 10-15 分鐘之教學影片 MP4 檔
⑥相關績優佐證資料。
(3)請將上列(1)(2)項資料彩色掃描,於 4 月 23 日(星期五)前傳至 dir-per@tshcmc.vn 或 lee1216@tshcmc.vn 本校甄選信箱。
3. 學校連絡方式:
人事室李主任:002-84-28-54179006 轉分機 103 或 104 教務處陳主任:002-84-28-54179006 轉分機 201
傳真:+84-28-5417 9001
校址:Lo S3, Khu A, Do Thi Moi, Nam Thanh Pho. F. Tan Phu, Q.7, TP.
Ho Chi Minh, Vietnam
馬來西亞 吉 隆 坡 臺灣學校
1. 應繳文件:
(1)甄選報名表及自傳;
(2)畢業證書(中英文,彩色影印及彩色掃瞄電子檔);
(3)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中英文,彩色影印及彩色掃瞄電子檔);
(4)最近三年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書;
(5)教師商借同意書(經原學校校長同意);
(6)護照副本(由首頁至最後一頁/每一頁的彩色影印及彩色掃瞄電 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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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關績優佐證資料。
2.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0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 下午 3 時止。
3. 一律採通訊報名,請將應繳文件掃瞄電子檔電郵至本校人事陳主任 信箱: tmw.cts@gmail.com 和 admin@cts.edu.my (2 個信箱請全 部寄送)。
印 尼 泗 水 臺灣學校
1.有意參加本學年度商借的教師,請附以下資料:
(1)甄選報名表 (2)教師簡歷及自傳 (3)教師商借同意書 (4)學經歷證件
(5)最近三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6)教師證書
(7)教學績效資料
以上資料請以 PDF 檔或 JPG 檔 Email 至本校承辦人信箱:
yvonnet0929@gmail.com 教務處蔡錞麒主任 sts.yay@gmail.com 人事室林天亮組長
2.報名截止日期:110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
印 尼 雅 加 達 臺灣學校
1. 有意參加本學年度商借的教師,請附以下資料:
(1)甄選報名表 (2)自傳
(3)教師商借同意書 (4)學經歷證件
(5)最近三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6)教師證書
(7)教學績效資料
以上資料請以PDF檔或JPG檔於110年4月16日(星期五)中午12時 前Email至本校相關人員:
教務主任 hulunbear@yahoo.com.tw和人事室 hrjts.jts@gmail.com
(以上信箱請全部寄送)。
3. 報名截止日期:110年4月16日(星期五)中午12時。
六、甄選方式:
學 校 各 校 甄 選 方 式
越 南 胡志明市 臺灣學校
本校組成甄選委員會,先依書面資料審核,書面資料審核通過後才通 知面試。
1. 書面審核項目:
(1) 報名表、資格證件及教學檔案。
(2) 曾任教高中或國中該學科 5 年(含)以上,成績優異者。
(任教證明請原服務學校提供,並經教務處核章。)
(3) 本身或曾指導學生參加比賽獲獎項目(請提供佐證資料)。
(4) 有校長推薦書函者請一併附陳。
2. 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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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間:民國 110 年 5 月 07 日(星期五)
(2) 方式:以視訊方式進行面談教學理念、班級經營、生涯規劃、海 外生活適應等。
馬來西亞 吉 隆 坡 臺灣學校
1. 由本校組成甄選委員會,依書面資料審核,資料審核通過後才面試 及試教。
2. 書面審核項目:
(1)報名表、資格證件及教學檔案。
(2)曾任教高中或國中該學科 5 年(含)以上,成績優異者。
(任教證明請原服務學校提供,並經教務處核章。) (3)本身或曾指導學生參加比賽獲獎項目(請提供佐證資料)。
(4)有校長推薦書函者請一併附陳。
3. 面試:
(1)時間:民國 110 年 4 月 24 日(星期六)
(2)方式:以視訊方式進行面談教學理念、班級經營、生涯規劃、
海外生活適應等。
印 尼 泗 水 臺灣學校
書面審查通過者,學校個別通知於5月8日(六)參加視訊面試。
印 尼 雅 加 達 臺灣學校
書面審查通過者,學校個別通知,並於民國110年4月24日(星期六)進 行視訊面試。
七、錄取通知:
學 校 各 校 錄 取 通 知 方 式
越 南 胡志明市 臺灣學校
1. 正取與備取榜單及報到時間、地點:於110年5月10日(星期一)
下午4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上http://www.taipeischool.org/,並以電 話通知。
2. 凡錄取人員,應於110年5月17日(星期一)12:00前彩色掃描相關 證件、體檢表、報到單等資料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報到手續,逾 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體檢表可後補)
3. 錄取人員經本校函送原服務學校及其所屬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同 意後,始完成商借程序。
馬來西亞 吉 隆 坡 臺灣學校
1. 正取與備取榜單及報到時間、地點:於 110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二) 下午4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上 www.cts.edu.my,並以電郵通知。
2. 凡錄取人員,應於 110 年 5 月 4 日(星期二)前親自或委託他人(包括 快遞公司)攜帶有關中英文正本證件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印 尼 泗 水 臺灣學校
1. 錄取教師由學校個別通知,並公告於本校網站。
2. 凡錄取人員應於 110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前寄送簡章所列中英文 證件正本(彩色掃描檔案)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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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遞補。(體檢表可後補)
3. 錄取人員經本校函送原服務學校及其所屬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同 意後,始完成商借程序。
印 尼 雅 加 達 臺灣學校
1. 錄取教師由學校個別通知,並公告於本校網站上。
2. 函請原服務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八、權利義務:
學 校 各 校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說 明
越 南 胡志明市 臺灣學校
1. 有關商借教師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撫恤等權益仍與原服務學校 相同,詳情請參考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本校另提供住 宿(或補助)、每學期來回經濟艙機票乙張(採定額補助480美元)
及每月海外加給300美元,行政加給、超鐘點及課後輔導鐘點費另 行給付,另外提供醫療保險、生日禮金、節慶禮金、文康活動補 助,同時享有總領事館學校免扣所得稅禮遇。
2. 甄選錄取教師若須安排夜間輔導課程、導師或協助行政不得拒絕。
馬來西亞 吉 隆 坡 臺灣學校
1. 依教育部「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 點」辦理(詳情請參考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
2. 有關商借教師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撫恤等權益仍與原服務學校相 同,詳情請參考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其餘各項本校另 提供的福利如下:
(1)提供教師單身住宿,
(2)每學期來回吉隆坡臺北經濟艙機票一張,
(3)每月海外加給新臺幣14,000元(以馬幣給付),
(4)行政職務加給另計(依人事規章),
(5)提供午餐(上班日),
(6)醫療保險。
印 尼 泗 水 臺灣學校
1. 依教育部「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 點」辦理(詳情請參考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
2. 其餘各項福利措施詳如學校甄選簡章。
印 尼 雅 加 達 臺灣學校
1. 依教育部「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 點」辦理(詳情請參考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
2. 有關商借教師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撫恤等權益仍與原服務學校相 同,詳情請參考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其餘各項本校另 提供的福利如下:
(1)提供教師單身住宿。
(2)每學期來回雅加達—臺北經濟艙機票一張。
(3)每月海外加給新臺幣20,000元(以印尼幣給付)。
(4)行政職務加給另計(依人事規章)。
(5)提供上班日伙食費。
(6)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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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充說明:
學 校 各 校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越 南 胡志明市 臺灣學校
1. 繳驗之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 試者自行負責。
2.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 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 註銷錄取資格。
3. 本校屬完全學校(含中小學),如因教學需要得配合跨部教學,教師 應完全配合。
4. 本校創辦 23 年,係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完全學制學校,學生包含幼 兒園、國小、國中及高中,15 年一貫,為海外私立學校,目前有 學生1152 人;歡迎有志海外教育教師加入本校陣容。
5. 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說明之。
馬來西亞 吉 隆 坡 臺灣學校
1. 繳驗之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 試者自行負責。
2.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 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 註銷錄取資格。
3. 甄選錄取教師若須安排夜間輔導課程不得拒絕。
4. 本校屬完全中、小學,如因教學需要得搭配國中或國小課程或跨科
,教師需完全配合。
5. 本校教師基本時數如下:
(1)中學導師 16 節,每節課為 45 分鐘。
(2)中學專任教師為 20-22 節,每節課為 45 分鐘。
6. 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說明之。
7. 需符合馬來西亞外國人士辦理工作簽證之申請條件,若工作證未能 申辦成功,不得要求學校賠償任何損失,並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印 尼 泗 水 臺灣學校
1. 本校位於泗水西南方的新加坡地區,環境優良、生活方便。學校概 況可逕自本校網站瀏覽(www.surabayataipeischool.sch.id)
2. 商借期間提供寒、暑假來回(臺灣-泗水)經濟艙機票各乙張及免費單 身教師套房宿舍一間;學校有團膳並補助餐費一半;宿舍清掃及 換洗衣物有傭人代勞。
3.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英文版含愛滋 病及毒品檢驗),如體檢未能符合印尼政府規定者,將註銷錄取資 格。
4. 錄取老師繳驗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將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 應聘老師自行負責。
5. 為符合印尼地區外國人士辦理工作簽證要求,需有五年工作經驗,
年滿 25 歲且年齡未滿 55 歲,若工作證未能申辦成功,不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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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賠償任何損失。
6. 本校屬全學制學校(含中小學),如因教學需要得配合跨部教學或兼 任導師,應聘教師有義務配合。
7. 商借教師基本時數:依照本校規定。
8. 商借期間學校另付生活津貼每月 400 美金。
9. 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說明。
印 尼 雅 加 達 臺灣學校
1. 本校位於雅加達市椰風新城,環境優良、生活方便。學校概況可逕 自本校網站(www.jtsid.org)瀏覽。
2. 商借期間提供寒、暑假來回(雅加達-臺灣)經濟艙機票各乙張及免費 單身教師宿舍一間。其餘各項福利措施詳如學校報名簡章。
3.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一般檢驗及最近三 個月內胸部X光、愛滋病及毒品檢驗合格表),如體檢未能符合印 尼政府規定者,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4. 繳驗之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將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 自行負責。
5. 為符合印尼地區外國人士辦理工作簽證之申請條件,需五年以上之 工作經驗且年齡未滿五十五歲者,若工作證未能申辦成功,不得 要求學校賠償任何損失,並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本簡章經「海外臺灣學校110學年度商借教師聯合作業小組」決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國 際及兩岸教育司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經聯合小組通過後,公 布於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及各海外臺灣學校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