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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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G10703-0002.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受 委 託 者 : 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研 究 主 持 人 : 蔡佳明 協 同 主 持 人 : 鄒欣樺 研. 究. 員 : 傅學中、張哲瑋.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至 107 年 12 月 研 究 經 費 : 新臺幣 94 萬 6,700 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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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目次.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方法 ............................................................ 3 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 6 第四節 研究範圍 ........................................................................ 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9 第一節 活化閒置校舍之發展緣起與歷程 ................................. 9 第二節 高齡者長期照顧需求 .................................................. 14 第三節 長照十年計畫 2.0 體系之建構.................................... 18 第三章 相關法令與規範彙整分析 ............................................... 22 第一節 土地使用相關法規 ...................................................... 22 第二節 建築法系 ...................................................................... 25 第三節 其他相關法規 .............................................................. 29 第四章 閒置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現勘作業調查案例分析 ... 35 第一節 廢校後轉作長照據點之案例....................................... 36 第二節 尚在使用中校舍與長照據點共用案例 ....................... 83 第五章 辦理程序及設計應注意項目.......................................... 106 第一節 閒置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辦理程序 ................. 106 第二節 營運模式 .................................................................... 121 I.
(8)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第三節 空間配置建議 ............................................................ 123 第四節 部分閒置校舍轉作高齡長照據點面臨課題 ..............12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29 第一節 結論 ............................................................................ 129 第二節 建議 ............................................................................ 131 附錄一:研討會講義 .................................................................. 135 附錄二:研討會成果 ...................................................................167 附錄三:107 年 1 月 5 日營建署「研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之 建築管理事宜」函 ..................................................................... 169 附錄四:競案意見回應表 .......................................................... 177 附錄五:期中審查意見回應表 ................................................... 179 附錄六:期末審查意見回應表 ................................................... 185 參考書目 .................................................................................... 189. II.
(9) 表次. 表次 表 2-1 近十年國小數量、班級數、學生人數............................... 10 表 2-2 近十年國小新設、廢校數量統計 ...................................... 10 表 2-3 活化校園空間總體規劃方案活化用途............................... 11 表 2-4 活化校舍用途.................................................................... 13 表 3-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用地變更編定相關條文 ........ 22 表 3-2 都市計畫法變更土地使用相關條文 .................................. 23 表 3-3 立體多目標允許使用項目 ................................................. 24 表 3-4 平面多目標允許使用項目 ................................................. 24 表 3-5 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條文 ..................................................... 26 表 3-6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模 ................................................. 26 表 3-7 變更使用類組需檢討項目 ................................................. 27 表 3-8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 29 表 3-9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 30 表 3-10 本案相關各類場所整理 ................................................... 32 表 4-1 家具配置圖例.................................................................... 47 表 5-1 閒置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辦理程序 ..........................107 表 5-2 活化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土地使用檢討項目 .......... 112 表 5-3 活化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建築物使用應檢討法規... 117 III.
(10)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5 圖 2-1 整併校活化再利用機制與作業流程 ................................... 12 圖 2-2 老年人口占率趨勢 ............................................................. 15 圖 2-3 長期照顧需要人口推估 ..................................................... 16 圖 2-4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布建情形 ....................................... 17 圖 2-5 長照 2.0 服務方式 .............................................................. 19 圖 4-1 本研究各案例位置圖 ......................................................... 35 圖 4-2 九如鄉日間照顧中心外觀照片 .......................................... 36 圖 4-3 九如國小舊校舍平面圖 ..................................................... 39 圖 4-4 九如鄉日照中心平面圖 ..................................................... 40 圖 4-5 九如鄉日照中心室內 ......................................................... 40 圖 4-6 九如鄉日照中心廚房輕隔間剖面圖 ................................... 41 圖 4-7 九如鄉日照中心出菜口及廚房 .......................................... 42 圖 4-8 九如鄉日照中心改善前後廁所平面圖 ............................... 43 圖 4-9 九如鄉日照中心無障礙廁所及衛浴空間............................ 44 圖 4-10 九如鄉日照中心出入口調整說明 ..................................... 45 圖 4-11 九如鄉日照中心出入口.................................................... 45. IV.
(11) 圖次. 圖 4-12 九如鄉日照中心家具配置平面圖 ..................................... 46 圖 4-13 九如鄉日照中心新作置物櫃 ............................................ 48 圖 4-14 九如鄉日照中心東側平面圖 ............................................ 49 圖 4-15 九如鄉日照中心東側教室 ................................................ 50 圖 4-16 九如鄉日照中心二樓空間現況照片 ................................. 51 圖 4-17 九如高齡者照護園區一樓規畫設計圖 ............................. 52 圖 4-18 九如高齡者照護園區二樓規畫設計圖 ............................. 53 圖 4-19 九如高齡者照護園區三樓規畫設計圖 ............................. 53 圖 4-20 忠勇國小舊校舍平面圖.................................................... 56 圖 4-21 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平面圖 .......................... 57 圖 4-22 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圍籬及出入口............... 57 圖 4-23 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日常活動場所平面圖 ... 58 圖 4-24 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日常活動場所............... 58 圖 4-25 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活動教室及臨托空間 ... 59 圖 4-26 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廚房 ............................. 60 圖 4-27 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活動家具擺設............... 61 圖 4-28 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臨托空間 ...................... 62 圖 4-29 西嶼社會福利館外觀 ....................................................... 64 圖 4-30 澎湖縣小門國小舊校舍一樓平面圖 ................................. 66 V.
(12)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圖 4-31 小門國小舊教室照片 ....................................................... 66 圖 4-32 西嶼社會福利館一樓平面圖 ............................................ 67 圖 4-33 西嶼鄉香柏園日間照顧中心室內空間 ............................. 67 圖 4-34 西嶼鄉香柏園日間照顧中心平面圖 ................................. 68 圖 4-35 西嶼鄉香柏園日間照顧中心無障礙浴廁 .......................... 69 圖 4-36 西嶼鄉香柏園日間照顧中心火警受信總機 ...................... 70 圖 4-37 白沙社會福利館外觀 ....................................................... 71 圖 4-38 白沙社會福利館室內空間 ................................................ 75 圖 4-39 白沙社會福利館二樓空間 ................................................ 76 圖 4-40 東石鄉日托中心外觀照片 ................................................ 77 圖 4-41 東石鄉日托中心室內空間 ................................................ 79 圖 4-42 東石鄉日托中心辦公室及廚房 ........................................ 79 圖 4-43 東石鄉日托中心廁所空間 ................................................ 80 圖 4-44 東石鄉日托中心戶外空間 ................................................ 80 圖 4-45 東石鄉日托中心二樓現況 ................................................ 81 圖 4-46 大同國小配置圖 ............................................................... 83 圖 4-47 大同國小北側建築平面圖 ................................................ 84 圖 4-48 大同健康守護樂園入口.................................................... 84 圖 4-49 大同福樂學堂日照中心室內空間 ..................................... 86 VI.
(13) 圖次. 圖 4-50 大同福樂學堂日照中心廚房及用餐空間 .......................... 87 圖 4-51 大同福樂學堂日照中心廁所 ............................................ 88 圖 4-52 大同福樂學堂日照中心休息空間 ..................................... 89 圖 4-53 大同醫院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 90 圖 4-54 大同福樂學堂火警受信總機 ............................................ 91 圖 4-55 大同福樂學堂結構補強及走廊空間 ................................. 93 圖 4-56 怡親護理之家鼓山日間照顧中心外觀照片 ...................... 94 圖 4-57 怡親護理之家鼓山日間照顧中心平面圖 .......................... 96 圖 4-58 怡親護理之家鼓山日間照顧中心活動空間 ...................... 96 圖 4-59 怡親護理之家鼓山日間照顧中心活動空間 ...................... 97 圖 4-60 前進國小平面配置圖 ....................................................... 99 圖 4-61 前進國小外觀 ................................................................ 100 圖 4-62 前進樂智社區服務據點教室空間 ................................... 102 圖 4-63 前進樂智社區服務據點家屬休息室 ............................... 102 圖 4-64 前進國小改善前後之廁所 .............................................. 103 圖 5-1 閒置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辦理流程圖 ...................... 108 圖 5-2 活化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土地使用之流程圖 ........... 111 圖 5-3 興辦事業計畫流程 ........................................................... 113 圖 5-4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流程 ..................................... 114 VII.
(14)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圖 5-5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申請流程 ................................. 115 圖 5-6 活化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建築物使用變更之流程 ... 116 圖 5-7 變更使用執照流程 ........................................................... 118 圖 5-8 申請消防檢查流程 ........................................................... 119 圖 5-9 長照機構設立流程 ........................................................... 120 圖 5-10 日照中心最小規模範例一 .............................................. 123 圖 5-11 日照中心最小規模範例二 .............................................. 124 圖 5-12 小規模多機能空間範例.................................................. 126. VIII.
(15) 摘要. 摘要 關鍵詞:長期照顧、活化閒置校舍、高齡化社會 台灣目前同時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化的問題,已在 2018 年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 比例達 14%);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2026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達 20.6%)。隨著老年人口的快速成長,慢性病及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將急遽上升,相對 的失能人口也將大幅增加,其所導致的長照需求與負擔也隨之遽增。同時因應少子化 潮流,城鄉人口結構變遷,各縣市針對偏遠地區學生人數遞減之學校、校區、分校、 分班進行整併等措施,所遺留之校舍空間,如任其閒置殊為可惜。 利用學校閒置空間發展長照方案或老幼共托方案受到高度關注。此類型方案獲重 視原因有包括:老幼共托確實可行且符合需要;校舍空間隨高齡化、少子化調整,節 省空間資源;學區劃定原則符合長照在地性發展的需要。 本研究擬針對閒置校舍活化做為長照據點進行研究,彙整國內可供轉換成為社區 式長照據點之閒置校舍類型,針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等法令進行檢討,提 出具體操作程序與檢討要點,本研究完成八例長照據點現勘調查,已廢校之案例包 括: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式長照機構(原台東縣忠勇國小)、屏東縣九如日間照顧中 心(原屏東縣九如國小)、澎湖縣西嶼鄉香柏園日間照顧中心(原澎湖縣小門國小)、 嘉義縣東石鄉日托中心(原嘉義縣港墘國小洲子校區)、澎湖縣港子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原澎湖縣港子國小);尚在使用中之案例包括:高雄市大同福樂學堂日間照顧中 心(高雄市大同國小)、鼓山日照中心(高雄市鼓岩國小)、屏東縣前進國小長照樂 智社區服務據點(屏東縣前進國小)。. IX.
(16)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X.
(17) ABSTRACT. ABSTRACT Taiwan has become an aging society since 2018 and facing the trend of aging and low birth rate as the elderly population rate has reached 14%. According to 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s estimation, Taiwan may transform to hyper aging society in 2026 as the elderly population rate will be reached to 20.6%. The growth of population rate of elderly and disabled population may also influence the increasing of prevalence rate of chronic disease and dysfunction rapidly. So, the demand for long-term care policies are raised. In the meantim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ow birth rate and the change of population structure, every County or City Government rearrangement and consolidate campus, branches or classes which the number of students’ are decreasing. Since then, there are numerous deserted school spaces needed to be activated. The promotion of Long-term Care or Elderly and Child Care policies by activating deserted school spaces have been concerned recently. It was because people fulfilled the Elderly and Child Care policies and the spaces could be reused efficiently. Also, the principle for allocating a campus and a long-term care facility is same. Therefore, we aim to discuss activating deserted school spaces to long-term care centers by literature review and case study of foreign in this study. Also, we review and formulate Land Use Control Regulations and Building Act specifically and conclude a guideline for activating deserted school spaces. We have investigated 5 cases that deserted school spaces have already been activated to long-term care services facilities successfully, including Taitung County Chifu Comprehensive Long-term Care Center(Taitung County Chungyung Elementary School), Pingtung County Jiuru Day-care Center(Pingtung County Jiuru Elementary School), Penghu County Xiyu Township Song Po Yuan Care center for the elderly(Penghu County Xiaomen Elementary School Zhouzi Campus), Chiayi County Dongshi Township Day-care Center(Chiayi County Gangqian Elementary School), Penghu County Gangzi Community Care Center for the elderly(Penghu County Gangzi Elementary School) and 3 cases that school combined with welfare facilities, including Kaohsiung City Ta-Tung Fule Lecturehall Day-car Center(Kaohsiung Municipal Ta-Tung Elementary School), Gushan Care Center(Kaohsiung Municipal Gu-yan Elementary School), Pingtung County Cian-Jin Long-term Care Center(Pingtung County Cian-Jin Elementary School) Keywords: Long-term care, Activating Deserted School Spaces, Aging Society. XI.
(18)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XII.
(1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 研究緣起 因應高齡社會到來,政府積極推動長期照顧 2.0 社區整體照顧模式之計畫,建構社 區整體照顧服務資源網絡。由於政府推出前瞻基礎建設,並規劃在未來 4 年內釋放 799 處公有閒置空間,以開辦設置長照 A、B、C 據點,特別是長照服務法內所規範之日間 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與團體家屋等社區式長照機構,其需求更為迫切。 現今因高齡少子社會來臨,台灣閒置校舍之問題將越來越嚴重,探討如何將這些原 來作為學童上課及活動之場所,進行變更使用與積極活化,使其成為長照正式服務據 點,將有助於社區長照服務網絡之布建。 本研究擬依據老人所需生活安排、照顧提供、活動設計等相關空間特性,探討閒置 校舍轉化為長照正式服務據點之具體策略與方法,以做為國內未來持續推動設置老人長 照服務設施據點,並提供老人多元連續性照顧之重要參考。. 1.
(20)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貳、 研究內容 一、 活化閒置校舍為高齡長照據點文獻探討。 二、 分析國內閒置校舍轉換成為長照正式服務設施之空間類型,並提出在土地與建 物辦理變更與進行規劃設計等程序應檢討之內容。 三、 將現有閒置校舍成功轉換成長照服務據點之案例進行調查與研究,並在建築規 劃與設計方面,研擬改善流程、改造策略及設計重點。. 參、 預期成果及效益 一、 辦理閒置空間活化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討會,推廣相關概念,並蒐集與會專 家學者之看法。 二、 調查國內外閒置校舍作高齡長照據點案例 5 例以上,提出應注意之設計重點。 三、 對活化閒置校舍做為老人長照據點實際使用問題進行探討。彙整國內可供轉換 成為社區式長照據點之閒置校舍類型,針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等法 令進行檢討,提出具體操作程序與檢討要點。. 2.
(21)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方法. 壹、 研究目的 長照 2.0 為了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 續服務,普及照顧服務體系,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照顧型社區,期能提升具長期照顧需 求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服務地點的建置是在地性之服務輸送能否普及的重要關鍵,由於學區劃定原則符合 長照在地性發展的需要,校舍空間隨高齡化、少子化調整可節省空間資源,因此利用學 校閒置空間發展長照方案受到高度關注,國內也有成功個案可作為未來規畫之參考借 鏡。但現階段閒置校舍轉型為高齡照顧場域仍有土地使用、建管法令、消防安全、學校 與家長意願等許多困境難以克服,就現階段所遭遇之課題進行可行性研究。 一、 分析國內外閒置校舍作高齡長照據點案例,提出操作程序與檢討要點之參考。 二、 彙整國內可供轉換成為社區式長照據點之閒置校舍類型,針對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建築等法令進行檢討,提出具體操作程序與檢討要點。. 貳、 研究方法 一、 文獻回顧法 文獻回顧分析含國內政策、法令蒐集及相關研究文獻回顧,分析現行活化閒置校 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政策、法令推動及相關研究彙整。 二、 現地調查與案例分析法 透過現地調查與訪談方式,蒐集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案例。透過案例 訪談了解閒置校舍轉作為長照據點之操作程序與面臨之課題,包含土地與建物管理權移 轉、使用分區變更與使用執照變更程序、實質空間規劃設計與改造、長照據點營運等面 向。同時透過現地調查、建築平面分析,分析原校舍空間轉用為長照據點之空間調整與. 3.
(22)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改造內容。 三、 研討會法 本案於期中至期末階段,邀請產官學界辦理研討會,針對本案所調查與訪談之 實際案例進行分享,並探討如何解決過程中所面臨課題與後續如何推廣成功經驗。預 計安排訪談及邀請出席研討會的單位及對象有: 1.政府部門:內政部營建署、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單位。 2.產業界:目前從事長照服務之協會或單位。 3.學界:從事相關長照與閒置校舍轉用研究學者。. 參、 研究採用方法之原因 一、 文獻回顧法透過回顧國內政策用以聚焦現有課題,而相關研究可作為回應各項 課題可能解決策略的重要參考來源之一。 二、 藉由現地調查與案例分析法,透過現地調查才能真實了解環境面存在課題。又 因為各案例雖有其特殊性、亦有其共通性,透過案例比較分析,可以比較分析 各類型課題之可能解決方式。 三、 舉辦研討會可以聚集國內產官學各界,讓各界可以了解目前已有個案特色之 外,同時亦可討論目前面對課題與可能因應方式。. 肆、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一、 各長照設施形式種類多元,雖本案已做初步的彙整歸類,但可能無法完全羅 列,為避免遺漏,本案將配合研討會方式,再行討論後續是否需再行新增調 查。 二、 邀約參訪長照機構時,單位為保障使用者不被打擾,多會拒絕民間單位參觀, 本案擬由內政部建研所發函欲參訪之長照機構協助辦理。. 4.
(23) 第一章 緒論. 伍、 研究流程. 圖1-1研究流程圖. 5.
(24)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第三節. 月次 工作項目.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第 3 個 月. 第 4 個 月. 第 5 個 月. 第 6 個 月. 第 7 個 月. 第 8 個 月. 第 9 個 月. 第 第 10 個 11 個 備 月 月. 註. 國內政策與執行經驗 蒐集與整理 訪談產政學研究及長 照機構 活化校舍案例現勘安 排與調查 提出現況課題及法令 可及性可用性檢討 期中報告撰寫及審查 提出應注意之設計重 點 辦理研討會 提出具體操作程序與 檢討要點建議 期末報告撰寫及審查 成果報告書修正及 報送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4 . 7 6 1 4 . 2 2 3 . 8 3 8 . 1 4 7 . 6 5 7 . 1 6 1 . 9 7 1 . 4 8 5 . 7 95.24 100% % % 9 % 1 % 0 % 2 % 4 % 0 % 3 % 1 %. 說明:1工作項目請視計畫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預定研究進度以粗線表示其起訖日期。 2預定研究進度百分比一欄,係為配合追蹤考核作業所設計。請以每 1 小格粗組線為 1 分,統計求得本計畫之總分,再將各月份工作項目之累積得分(與之前各月加總)除以總 分,即為各月份之預定進度。 3科技計畫請註明查核點,作為每 1 季所預定完成工作項目之查核依據。 已完成 預計執行. 6.
(25)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 行政院於 105 年 12 月核定《長照十年計畫 2.0》,並自 106 年 1 月起實施長照 2.0, 長照 2.0 將長照服務據點分為 A、B、C 三級,本案考量可同時滿足長照據點之空間需 求,及符合閒置校舍可能之建築再利用,提出本案適當之研究範圍。. 壹、 長照 ABC 服務據點範圍 一、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主要服務功能為:依該區域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研擬之照 顧計畫進行協調連結照顧服務資源、提升區域服務能量,開創當地需要但尚未發展的 各項長期照顧服務目及資訊提供與宣導。申請單位主要為基金會、養護中心、醫院。 二、 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分為居家式服務、社區式 服務、機構住宿式服務,其中社區式長照機構包括: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團體 家屋、小規模多機能,符合者可申請為 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 三、 C 級巷弄長照站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提出新型的服務模式-C 級巷弄長照站,提供具近便性的 服務及強化社區初級預防功能,服務項目包括:臨托服務、供餐或送餐、預防或延緩 失能惡化及就近提供可促進社會參與之活動,預計設置的場域:居家護理所、居家服 務提供單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農漁會、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處、社會福利團 體、衛生所、樂智據點。. 7.
(26)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貳、 本研究範圍 一、 以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C 級巷弄長照站為範圍 本案主要探討將閒置校舍空間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之空間利用方式及土地、建物 變更流程。其中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機構申請單位主要為基金會、養護中心、醫院, 且目前尚未有閒置校舍空間設置;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中之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團 體家屋由於設備及空間限制較嚴格,且不易由校舍改建;居家式服務、家庭托顧服務 並不在機構內設置活動空間,與本案所要探討的方向不同。因此本研究以日間照顧中 心、小規模多機能、C 級巷弄長照站為範圍。 二、 以現有已轉作長照據點之學校為研究範圍 因尚未有國高中、大專院校之閒置校舍做為高齡者長照據點,目前國內案例均是 部分閒置國小或並廢校後國小做為高齡者長照據點。國小及國中傳統教室配置模式類 似,都是以單邊或雙邊走廊連接各教室空間,本案以已轉作長照據點之國小校舍為研 究範圍,但國中校舍轉作高齡者長照據點亦可參考本案之配置。. 8.
(2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在少子化及高齡化的影響下,閒置校舍日益增多,高齡者長期照顧需求也逐年上 升,本章整理活化閒置校舍之發展緣起及歷程、高齡者長期照顧需求及長照十年計畫 2.0 體系建構內容。. 第一節. 活化閒置校舍之發展緣起與歷程. 台灣地區近十年來,人口結構快速的改變。在少子化現象的影響下,出生人口數從 民 國 70 年 的 415,069 人 , 逐 步 降 為 民 國 80 年 的 321,932 人 , 民 國 92 年 的 227,070 人,106 年出生人口數僅有 193,844 人,導致閒置校舍逐年增加。本節彙整近年 閒置校舍之成因、數量,並整理教育部提出之「國民中小學整併後校園活化再利用輔導 計畫」近年推動情況。. 壹、 閒置校舍的成因 少子化趨勢導致學齡人口驟減,近十年減少 53 萬人(-31.64%),106 年之班級數 較 97 年減少 10,319 班,約 17.02%,平均每班人數也從 27.7 人降至 22.8 人,班級數縮 減下產生了許多閒置校舍空間。近十年雖有部分國小停辦,但仍有許多新辦之國小,實 際廢校數量為 49 所,僅減少 0.91%,可見學校朝向小班化、少班化發展,如此一來產生 了許多閒置校舍空間。. 9.
(28)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表2-1近十年國小數量、班級數、學生人數 學年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學校數. 班級數. 數量 增減比例. 數量. 2,654 2,658 2,661 2,659 2,657 2,650 2,644 2,633 2,630 2,630. 近十年增減. -24. 0.15% 0.11% -0.08% -0.08% -0.26% -0.23% -0.42% -0.11% 0.00%. 學生人數 增減比例. 數量. 平均每班人數 增減比例 數量. 增減比例. 60,630 59,478 58,652 57,986 56,391 54,641 53,541 52,404 51,097 50,311. -1.90% -1.39% -1.14% -2.75% -3.10% -2.01% -2.12% -2.49% -1.54%. 1,677,439 1,593,398 1,519,746 1,457,004 1,373,366 1,297,120 1,252,762 1,214,360 1,173,885 1,146,679. -5.01% -4.62% -4.13% -5.74% -5.55% -3.42% -3.07% -3.33% -2.32%. 27.7 26.8 25.9 25.1 24.4 23.7 23.4 23.2 23 22.8. -3.25% -3.36% -3.09% -2.79% -2.87% -1.27% -0.85% -0.86% -0.87%. -0.91% -10,319. -17.02%. -530,760. -31.64%. -5. -17.69%.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本研究整理. 表2-2近十年國小新設、廢校數量統計 學年. 學校數. 新設. 廢校. 增減數量. 增減比例.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2,654 2,658 2,661 2,659 2,657 2,650 2,644 2,633 2,630. 6 3 5 2 2 1 1 3 2. 2 0 7 4 9 7 12 6 2. 4 3 -2 -2 -7 -6 -11 -3 0. 0.15% 0.11% -0.08% -0.08% -0.26% -0.23% -0.42% -0.11% 0.00%. 合計. 2,630. 25. 49. -24. -0.91%.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本研究整理. 10.
(2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貳、 國民中小學整併後校園活化再利用輔導計畫 一、 計畫緣起 因應少子化潮流,城鄉人口結構變遷,各縣市針對偏遠地區學生人數遞減之 學校、校區、分校、分班進行整併等措施,所遺留之校舍空間,如任其閒置殊為 可惜,亦可能形成社區治安死角,為有效執行閒置校舍再利用,亟思進行「校園第 二春」之多元性用途,教育部於 96 年提出「活化校園空間總體規劃方案」活化校 園空餘空間,擴展空間使用效益,提出十三項辦理活化之用途以期發揮公共資產 之效益。. 表2-3活化校園空間總體規劃方案活化用途 活化用途. 說明. 幼兒教育. 如幼托機構等. 社會教育機構. 如社區大學、圖書館、博物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 童軍場所等. 社會福利. 如社區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休閒中心等. 藝文展演或活動空間用途. 如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等. 課後輔導或弱勢者教育用途 民間承租. 不影響教學下,體育館、游泳池等體育場地及停車場得開 放民間承租. 全齡教育. 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 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社區終身學習中心、樂活運動站、 偏鄉學校數位機會中心、能(資)源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 心、特教資源中心等. 政府機關場所 民眾活動中心 非營利組織場所 社會住宅 青年創業籌備空間. 僅限提供青年創業籌備討論空間,不涉及後續商業營利使 用用途. 實驗教育. 限「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及「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之實驗教育使用範圍. 資料來源: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實施計畫、本研究整理. 11.
(30)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二、 整併校活化再利用機制與作業流程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無復校可能之閒置校舍將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活化推動小組 執行;教育部成立審查小組督導。活化計畫執行完畢後,已達活化標準之校舍經審查 委員實地勘查後,同意後將可以解除列管。. 圖2-1整併校活化再利用機制與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年度國民中小學整併後校園活化再利用輔導計畫. 12.
(31)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參、 推動現況 截至 103 年 1 月,因裁併校而廢校者計有 213 校,經輔導再利用或因其他原因解除 列管者計 202 校,待活化校舍計有 11 校。依校舍活化用途類別為:文教區(占 10.4%)、觀光休閒(占 6.44%)、社福機構(占 2.97%)、機關團體使用或學校自行維 護(占 58.42%)、土地歸還或拆除(占 21.78%)。其中機關團體使用、學校自行維護 及土地歸還或拆除約占八成。 由於轉做社福機構使用需經過土地使用變更、建物變更等程序,相較於學校自行維 護及土地歸還或拆除辦理較為困難,因此目前佔轉用比例極低。. 表2-4活化校舍用途 文教區. 觀光休閒. 社福機構. 機關使用或學校自行維護 土地歸還或拆除. 10.4%. 6.44%. 2.97%. 58.42%.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13. 21.78%.
(32)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第二節. 高齡者長期照顧需求. 隨著社會變遷與醫療衛生的進步,生育率與死亡率雙雙出現下降的趨勢,整體人口 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使得長期照顧需求人數也同步增加。同時因家庭的照顧功能逐漸 式微,使得個人與家庭的照顧壓力日益加重,進而連帶產生社會與經濟問題,因此,建 立完善的長照體制,已成為完備我國社會安全體系的關鍵議題之一。. 壹、 人口結構快速老化 我國自 1993 年起,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的高齡化社會之標準,65 歲 以上老年人口比率達 7.1%(149 萬 801 人),至今,老年人口比率持續攀升,幼年人口 (0-14 歲)比率持續下降,截至 2017 年底,我國 65 歲以上人口比率為 13.86%(326 萬 8,031 人)0-14 歲人口比率為 13.12%(309 萬 1,873 人),「老化指數」自 1991 年 24.79%一路升高至 2015 年 105.70%。 台灣已在 2018 年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例達 14%);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 會推估,2026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達 20.6%);2061 年人口老化比率將持續升 高至 38.9%。隨著老年人口的快速成長,慢性病及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將急遽上升,相對 的失能人口也將大幅增加,其所導致的長照需求與負擔也隨之遽增。. 14.
(3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圖2-2老年人口占率趨勢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2016)、內政部統計處(2017). 貳、 長期照顧需求人口推估 長期照顧是提供給需要協助的個人多元性的、持續性的健康及社會服務,服務包括 機構、護理之家或社區提供。2010 年的戶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老年人的長期照顧需要 率為 12.7%。以戶口普查資料結果進行推估,指出我國長期照顧需要人數將由 2017 年的 55.7 萬人,至 2026 年增加至 77 萬人以上。. 15.
(34)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圖2-3長期照顧需要人口推估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十年計劃 2.0(衛生福利部 105 年). 參、 長照據點設立概況 依照衛生福利部 106 年 7 月統計資料,佈建了 80 個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199 個 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及 441 個 C 級的「巷弄長照站」,以新北市、台南市已 布建八組 ABC 最多,規劃 109 年前完成佈建 469 個 A 級據點、829 個 B 級據點、2,529 個 C 級據點的政策目標,使失能、失智者獲得安心的照顧,照顧者得以有喘息機會。 未來計畫優先擴大居家服務供給量、普及日間照顧資源,並發展失智症照顧服務與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外,同時也期望地方縣市政府持續積極活化區域內之老人活動中 心、社區活動中心、衛生所及其他公有閒置空間或土地,轉型投入設立 ABC 據點,進 而透過綿密的照顧網絡。. 16.
(3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圖2-4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布建情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肆、.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推動現況. 依據 103 年各縣市函報資料統計,202 所再利用之學校中做為社福機構僅 6 處 (2.97%),佔整體比例極低。近年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下,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閒置校 舍有所增加,但仍為數不多。 目前廢校後轉做高齡者長照據點的案例包括:嘉義縣東石鄉日托中心(原港墘國小 洲子分校)、屏東縣九如鄉日間照顧中心(原九如國小舊校舍)、台東縣私立耆福綜合 式長照機構(原忠勇國小)、澎湖縣白沙社會福利館(原港子國小)、澎湖縣西嶼福利 館(原小門國小);開放部分閒置校舍做社福使用的案例包括:高雄市大同福樂學堂日 間照顧中心(大同國小)、高雄市怡親護理之家鼓山日間照顧中心(鼓岩國小)、屏東 縣前進長照樂智社區服務據點(前進國小)。. 17.
(36)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第三節. 長照十年計畫 2.0 體系之建構. 壹、 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 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期照顧需求,行政院於 96 年核定我國長期 照顧十年計畫,期間服務人數及資源雖有所成長,但隨照顧服務需求多元,亟待各類新 興照顧服務模式回應不同族群需求。行政院於 105 年 12 月核定《長照十年計畫 2.0》, 並自 106 年 1 月起實施長照 2.0,以回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問題。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照 顧型社區,期能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貳、 施行內容 為更積極回應民眾多元照顧需求,擴充服務內涵,增加服務彈性;擴大服務對象, 符合不同族群照顧需求;整合服務模式,提升照顧連續性;創新多元服務,滿足多元需 求;服務體系延伸,積極推動各項預防照顧措施,規劃 17 項具體實施策略。. 參、 運作模式 為了整合社區整體的資源與照顧模式,長照服務分成 ABC 三級,分別指的是社區 整合型服務中心(A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B 級)及巷弄長照站(C 級),功能是由 A 級單位整合串聯 ABC 的長照服務,並加強各項服務之間的連結,需要長照服務的民 眾可以到就近的服務單位尋求協助,需要任何一級的服務,由專人轉介至適合的服務中 心接受服務。. 18.
(3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圖2-5長照 2.0 服務方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一、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一) 服務功能 1.依該區域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研擬之照顧計畫進行協調連結照顧服務資源。 2.提升區域服務能量,開創當地需要但尚未發展的各項長期照顧服務項目。 3.資訊提供與宣導。 (二) 服務內容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級)在服務體系中係依區域照管專員擬定之照顧計畫, 協助服務使用者協調及連結長照資源,落實照顧計畫,故 A 級單位須為區域內同時 辦理日間照顧及居家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並長期在社區耕耘,具備跨專業團隊經 驗與能力,方能有效與區域內 B 級與 C 級單位協調合作。 19.
(38)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A 級單位除提供既有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外,另擴充辦理營養餐飲、居家 護理、居家/社區復健、喘息服務或輔具服務等至少一項服務,另視服務對象需求 銜接居家醫療照護。辦理下列事項: 1.A 級單位依區域照管專員研擬之照顧計畫,進行協調連結照顧服務資源。 2.積極提升區域服務能量,開創當地需要但尚未發展的各項長期照顧服務項目, 提供區域民眾資訊與宣導。 3.透過社區巡迴車與隨車照服員定時接送,串連 A 級、B 級、C 級服務。 二、 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 (一) 服務功能 1.提升社區服務量能。 2.增加民眾獲得多元服務。 (二) 服務內容 於固定區域內提供在地化長期照顧服務,目前已在社區提供相關長期照顧服務 之單位(如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營養餐飲、交通接送、喘息服務、輔 具租借、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居家/社區復健、居家護理、長期照顧機構 等),除提供既有服務外,擴充功能優先複合提供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提 供社政及衛政長照服務,提升社區服務量能,增加民眾獲得多元服務。亦積極將服 務延伸至 C 級巷弄長照站,增加民眾多元服務,且充分運用在地社區志工,強化 提供單位照顧量能。 三、 C 級-巷弄長照站 (一) 服務功能 1.提供具近便性的照顧服務及喘息服務。 2.向前延伸強化社區初級預防功能。 (二) 服務內容 1.短時數照顧服務或喘息服務(臨托服務)。 20.
(3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營養餐飲服務(共餐或送餐)。 3.預防失能或延緩失能惡化服務。 4.就近提供可促進社會參與之活動。. 肆、 預期成果 一、 規劃發展因地制宜之服務模式:以在地人照顧在地人模式提供長照服務,落實 在地老化,提供可近性之服務。 二、 服務據點密集化:建置普及式長照服務體系,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提升民眾 可近性獲得普及與適足的長照服務,落實達成民眾在地獲得健康照護與老化目 標。 三、 長照 2.0 計畫擴大服務對象、擴充服務內涵與彈性及建立整合服務模式,搭配運 用通訊科技及社區巡迴車提升服務可近性,讓民眾得以取得彈性、多元、連續 且整合的長照服務。 四、 透過各項宣導計畫、地方社區傳播、口碑行銷及大力宣廣全國但依長照服務專 線,提升民眾對於長照服務的認識與了解,以及如何尋求長期照顧服務資源與 支持,並清楚了解長期照顧服務之使用與其重要性。. 21.
(40)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第三章 相關法令與規範彙整分析 本章彙整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必須檢討之規範,包括土地使用、建築物 使用、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社會福利設施設置等面向。. 第一節. 土地使用相關法規. 壹、 非都市計畫區土地 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計畫土地供學校使用及供社會福利使用多屬於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但目的 事業不同,因此需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應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擬具興 辦事業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相關條文如下:. 表3-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用地變更編定相關條文 條號 第 27 條. 第 30 條. 條文內容 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 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 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 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 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 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 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將核 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依第四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 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22.
(41) 第三章 相關法令與規範彙整分析. 貳、 都市計畫區土地 一、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土地之學校用地擬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經由通盤檢討變更或第 27 條規定迅行變更土地之使用,相關條文如下:. 表3-2都市計畫法變更土地使用相關條文 條號 第 26 條. 第 27 條. 條文內容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 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 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 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 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法. 二、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都市 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 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如做平面多目標使用,在不超過 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的條件下,可設置社福設施;但立體多目標允許使用項目中僅可 在地下層設置社會福利設施,且表列的社會福利設施不包含日照、家庭托顧、小規模 多機能等長期照顧服務法列舉之項目,因此目前活化校舍做長照據點僅得以平面多目 標方式辦理,立體多目標及平面多目標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如下表:. 23.
(42)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表3-3立體多目標允許使用項目 使用項目 一、地面層作下列使用: (一)幼兒園。 (二)托嬰中心。 (三)老人教育訓練場所。 二、地下作下列使用: (一)停車場、電動汽機 車充電 站及電池交換站。 (二)電信設施、配電場所、變電 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 (三)資源回收站。 (四)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五)社會福利設施。. 准許條件 1.面臨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並設專用出入口及通道。 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 設備。 3.停車場汽車出入口、通道應與 學校人行出入口適當間隔。 4.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同意。 5.作資源回收站、天然氣整壓站 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 實依環境保護及消防有關法令 管理。. 備註 社會福利設施: 以托育資源中心、老人教育訓練 場所、身心障礙者服務機構(場 所)、早期療育、心理輔導或家 庭諮詢機構為限。.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表3-4平面多目標允許使用項目 使用項目 一、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 二、幼兒園。 三、社會福利設施。 四、休閒運動設施。 五、民眾活動中心。 六、資源回收站。 七、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 換站。. 准許條件 1.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 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不 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八公 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 法定空地面積,並得計算建築容 積。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者,不在此限。 2.應有整體性之計畫。 3.作各項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 該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 4.應先徵得該管教育主管機關 同意;作第三項應同時徵得社會 福利主管機關同意。 5.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 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 令管理。. 備註 1.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 使用同「零售市場用地」之使用 類別。 2.社會福利設施:以托嬰中心、 托育資源中心、日間照顧服務場 所、老人教育訓練場所、身心障 礙者服務機構(場所)、早期療 育、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社會住宅為限。 3.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 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 別。.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除依上述使用辦法規定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規 定:「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共設施,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 過者,得作臨時使用。」不受上述限制。. 24.
(43) 第三章 相關法令與規範彙整分析. 第二節. 建築法系. 壹、 使用類組認定 原校舍之使用類組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國小教室屬 D-3 類組、國中 以上教室屬 D-4 類組;長照據點之使用類組依內政部 107.1.3 台內營字第 10608204402 號書函,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法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型,,其建築物類組認定如下 表: 。 使用類組. 項目舉例. F-1 組. 1.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2.醫院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 五分之二. H-1 組. 1.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2.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 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H-2 組. 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長照機構,設於地面一 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 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 規則現行規定者. 資料來源:內政部 107.1.3 台內營字第 10608204402 號書函、本研究整理. 貳、 建築物用途變更 一、 變更使用執照 由校舍變更為長照據點其使用類組將由 D-3 組或 D-4 組變更為 F-1 組、H-1 組或 H-2 組,必須依照《建築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條文整理如下:. 25.
(44)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表3-5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條文 條號. 條文內容. 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 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 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 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建築法. 二、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各地方主管機關皆訂有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範,例如: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高雄市建築物免變 更使用執照辦法》、《屏東縣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等,其規範內容原則相同, 以台北市為例整理由 D-3 組或 D-4 組變更為 F-1 組、H-1 組或 H-2 組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規模如下:. 表3-6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模 現況使用類組 D-3 變更使用類組. D-4. F-1. 不適用本辦法,應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H-1. 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 H-2. 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 資料來源: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26.
(45) 第三章 相關法令與規範彙整分析. 參、 建築設計 一、 建築技術規則 校舍變更為長照據點之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時,若該細部計畫中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則另有規定者,應按其標準檢討,若該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無規定 則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需檢討項目包括:都市計畫內區域停車面積需增加,應 重新檢討停車空間;國小校舍(D-3)五層以下得不設安全梯及無法區劃分割部分得 自成一個區劃,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時需重新檢討。另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應檢 討技術規則之裝修材料、分間牆構造及防火避難設施,均應檢討「既有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表3-7變更使用類組需檢討項目 條號 第二十六條. 條文內容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 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類 建築物用途 別. 都市計畫內區域. 都市計畫外區域.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第 旅館、招待所、博 物館、科學館、歷 三 史文物館、資料 館、美術館、圖書 類 館、陳列館、水族 館、音樂廳、文康 活動中心、醫院、 殯儀館、體育設 施、宗教設施、福 利設施等類似用途 建築物。. 五百方公尺 免設。 以下部分。. 五 百 方 公 尺 免設。 以下部分。. 超過五百平 每 二 百 平 方 超 過 五 百 平 每 三 百五 十平 方 公 尺 部 公 尺 設 置 一 方 公 尺 部 方 公 尺設 置一 分。 輛。 分。 輛。. 第 倉庫、學校、幼稚 五百平方公 四 園、托兒所、車輛 尺 以 下 部 類 修 配 保 管 、 補 習 分。 班、屠宰場、工廠 超過五百平 等類似用途建築 方 公 尺 部 物。 分。. 免設。. 五 百 平 方 公 免設。 尺 以 下 部 分。. 每 二 百 五 十 超 過 五 百 平 每 三 百五 十平 平 方 公 尺 設 方 公 尺 部 方 公 尺設 置一 置一輛。 分。 輛。. 第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 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第 七 十 九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 27.
(46)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之一.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 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 組或 D-2 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 組或D-4 組之教室、 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第九十六條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 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 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 全梯。 … 第 九 十 六 條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 之一 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 組或H-2 組之住宅、集合住宅 及農舍使用。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 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 D-5、G-2 或 G-3 組使用,並以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 用部分區劃分隔。 第 九 十 九 條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 之一 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 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F-1 或H-1 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 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 分之一。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 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 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 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 28.
(47) 第三章 相關法令與規範彙整分析. 第三節. 其他相關法規. 壹、 公有房地提供使用相關法規 各地方政府皆有市有財產提供使用之自治條例,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 用辦法》、《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 台北市為例,閒置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相關法規整理如下:. 表3-8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條號 第三條. 條文內容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 得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 一、使用期限未逾一年,且無續約約定者。 二、申請之用途具公益性、公共性或供自來水、電力、天然氣、電信、郵政 等公用事業使用,管理機關基於政策或法令規定,應予輔導或配合者。 三、提供本市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 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 四、經公開招標無人投標,依招標底價申請使用者。 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者,於同意提供使用前,遇有他人申請使用同一房地 時,管理機關應先請申請人協商之。協商不成,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第四條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由管理機關檢附使用行政契約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詳述提供使用緣由、期間、使用費及適用法規,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核准後 辦理。 契約期間以不超過三年,並以管理機關名義簽訂契約為原則。 第一項專案簽報,以簽會本府財政局及法務局,陳請市長核准後辦理為原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政策法令特殊考量者,由本府各一級主管機關首長 (各區公所陳報民政局)核准後逕予辦理,無須加會本府財政局及法務局: 一、使用期限未逾一年,且無續約約定者。 二、提供自來水、電力、天然氣、電信、郵政或其他公用事業使用者。 三、提供本市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者。 四、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 五、申請續約條件未變更,且使用期間累計未超過九年者。 六、續辦招標者。 第五條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計收使用費,其使用費計收標準如附表,並得參考市 場行情、物價指數及使用目的等因素,酌予提高。但有規費法第十二條或第 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經管理機關加會財政局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得免徵、 減徵或停徵。 第十二條 使用期間屆滿或終止契約時,使用人應即停止使用,並應將房地回復原狀, 點交返還予管理機關,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使用人如無違約情事,管理機關 29.
(48)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條號. 條文內容 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其有未回復原狀或其他違約情事,經管理機關限期回 復原狀或請求賠償,使用人逾期仍未辦理者,所需賠償費用得由保證金中扣 抵,保證金不足賠償時,管理機關並得追償之。.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本研究整理. 貳、 社會福利設施設置相關法規 社區式長照據點包含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 其他整合性等服務, 需檢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中對服務機構之基本空間規 範,包括:每人應有之樓地板面積、休憩設備、寢室、衛浴設備、日常活動場所、廚房 及其他。. 表3-9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項目 一、 總樓 地板 面積 二、 休憩 設 備、 寢室. 日間照顧 平均每人應有六 點六平方公尺以 上。 每一空間應設休 憩設備,且不得 設於地下樓層。. 家庭托顧 平均每人應有六 點六平方公尺以 上,家庭私人空 間不計算在內。 應設休憩設備, 且不得設於地下 樓層。. 三、 衛浴 設備. 每一空間應設衛 浴設施並符合 以下規定: (一)至少設一扇 門,其淨寬度 應 在八十公分以 上。. (一) 至少設一處 衛浴設備。 (二) 至少設一扇 門。 (三) 地板有防滑 措施,並配置扶 手及緊急呼叫設. 團體家屋 平均每人應有十六 平方公尺以 上。. 小規模多機能. (一)每一空間應設寢 室,且不得 設於地 下樓層,平均每人樓 地板面積應有七平 方公尺以上,每一寢 室至多設二床。 (二)每一寢室至少設 一扇門,其 淨寬度 應在八十公分以 上,與走廊、客廳相 通,並與其他寢室明 確區隔,不得以屏 風、拉簾等隔開。. (一)每一空間應設 休憩設備,且不得 設於地下樓層。 (二)每一空間應設 寢室,且不得設於 地下樓層,臨時住 宿者平均每人樓地 板面積應有七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寢 室至多設二床;合 計至多設九床。 (三)每一寢室至少 設一扇門,其淨寬 度應在八十公分以 上,與走廊、客廳 相通,並與其他寢 室明確區隔,不得 以屏風、拉簾等隔 開。 每一空間應設衛浴 設施並符合以下 規定: (一)至少設一扇 門,其淨寬度應在 八十公分以上。 (二)屬於多人使用. 每一空間應設衛浴 設施並符合以 下規定: (一)至少設一扇門, 其淨寬度應在八十 公分以上。 (二)屬於多人使用之. 30. 備註 不含停車空間及 員工宿舍。.
(49) 第三章 相關法令與規範彙整分析. 四、 日常 活動 場所. 五、 廚房. 六、 其他. (二)屬於多人使 用之衛浴設施, 應有適當之隔間 或門簾。 (三) 地板有防滑 措施,並配置 扶 手及緊急呼叫系 統。 (四)有適合乘坐 輪椅者使用之衛 浴設備。 (五) 有適當照 明。 (一)平均每人應 有四平方公尺 以上。 (二)每一空間應 設多功能活動 空間。. 備。 衛浴設施,應有適當 (四)有適當照明。 之隔間或門簾。(三) 地板有防滑措施,並 配置扶 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四)至少應設一處適 合乘坐輪椅者使用 之衛浴設備。 (五)有適當照明。. 之衛浴設施,應有 適當之隔間或門 簾。 (三) 地板有防滑 措施,並配置扶手 及緊急呼叫系統。 (四)有適合乘坐輪 椅者使用之衛浴設 備。 (五) 有適當照明。. 應設休閒交誼空 間。. (一)每一空間應設客 廳、餐廳。 (二)應有服務使用者 活動及相互交流之 場所,且必須確保衛 生及安全。. (一)平均每人應 有四平方公尺以 上。 (二)每一單元應 設多功能活動空 間。. 廚房應維持清潔 並配置貯藏、冷 藏(凍)、配膳、餐 具清潔及食物烹 煮(或加熱)設備。 (一)應設有辦公 空間及個案紀錄 放置設施,並得 視業務需要設會 議室、諮詢室或 其他與服務相關 之必要設施。 (二)單元間應有 共同活動空間。 (三)得視業務需 要設置醫事服務 設施。 (四) 得視服務使 用者之需要,設 適當且獨立空 間,並提供個別 化服務。. 至少應設有具配 膳功能之設施, 並維持衛生清 潔。. 廚房應維持清潔並 配置貯藏、冷藏 (凍)、配膳、餐具清 潔及食物烹煮(或加 熱)設備。 (一) 應設個案紀錄 放置設施。 (二) 得視服務使用 者之需要,設適當且 獨立空間,並提供個 別化服務。. 廚房應維持清潔並 配置貯藏、冷藏 (凍)、配膳、餐具 清潔及食物烹煮 (或加熱)設備。 (一)應設有辦公空 間及個案紀錄放置 設施,並得視業務 需要設會議室、諮 詢室或其他與服務 相關之必要設施。 (二)單元間應有共 同活動空間。 (三)得視業務需要 設置醫事服務設 施。 (四) 得視服務使 用者之需要,設適 當且獨立空. (一) 應設個案紀 錄放置設施。 (二) 玄關及主要 出入口門淨寬度 在八十公分以 上。 (三) 應置基本且 在有效期限內之 急救箱、滅火器 及住宅用火 災警報器。.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31. (一)日常活動場 所面積之計算, 包含走廊、多功 能活動空間、休 閒交誼空間、客 廳、餐廳及其他 活動空間。 (二)日常活動場 所列計於總樓地 板面積內。 (三)凡具有休閒 交誼、用餐、訓 練及作業活動等 用途皆屬多功能 活動空間。.
(50)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參、 消防法規 各類場所皆有不同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學校教室空間屬於乙類場所,長期照 顧機構屬於甲類場所,對於設備設置及檢查頻率皆有不同標準,應依照《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相關法規整理如下表: 一、 與本案相關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之用途分類,非屬 H-2 之長期 照顧機構屬於甲類場所,屬 H-2 老人服務機構與學校教室同屬於乙類場所。. 表3-10本案相關各類場所整理. 甲類場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 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 乙類場所. 學校教室、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 H-2 之日間 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 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長期照顧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皆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 六目之場所,需增設的消防設備包括: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備設備、緊急廣播 設備、緊急照明設備,以下整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長期照顧機 構及老人服務機構之要求如下: (一) 第 13 條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 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 準: 1.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 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32.
(51) 第三章 相關法令與規範彙整分析. 2.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 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 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3.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4.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二)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 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 失. 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 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 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 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水道連結型自 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三) 第 18 條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或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 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 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 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 用之場所且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 自動滅火設備。 (四) 第 19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 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 33.
(52)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 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 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 化者)使用之場所。 (五) 第 22 條 依第十九條或前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 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六) 第 22 條之 1 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 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 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 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 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 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七) 第 2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 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 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34.
(53) 第四章 閒置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現勘作業調查案例分析. 第四章 閒置校舍作為高齡者長照據點現勘作業調查案例分析 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案例大致分為廢校後轉作長照據點使用,及尚在使用中 校舍與長照據點共用兩類。已廢校之學校由於無學生及老師,未來使用者較單純,管理 權可移交至地方政府主管長照之單位,土地、建物之使用變更為符合社福使用,然後再 依據長照據點之空間需求針對既有校舍空間進行必要之改善。尚在使用中的學校必須考 慮與學校共用之問題,土地、建物依照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使用,但管理權仍 屬於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需面對較多面向之議題。. 圖4-1本研究各案例位置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5.
(54) 活化閒置校舍作為高齡長照據點之研究. 第一節. 廢校後轉作長照據點之案例. 壹、 屏東縣九如鄉九如國小 一、 個案基本資料 (一) 原教育功能與校園空間 原九如國小興建於民國 7 年,校園面積 2.4 公頃,臨九如路(26 米)。原九如國小 因鄰近省道噪音過大、學童出入有安全疑慮、房舍老舊等問題,已於民 101 年搬遷 至新址。 (二) 長照用途與使用空間 舊校舍多已拆除,僅保留南側一棟 89 年竣工之三層樓建築物。第一階段將原 三層樓校舍建築之一樓空間作為九如鄉日間照顧中心,105 年 9 月開始營運,使用 面積 588.7 平方公尺,二、三樓尚未使用,其餘校園空間規劃為休閒運動公園與停 車場,停車空間充足,全區並無設置圍牆與門禁。. 圖4-2九如鄉日間照顧中心外觀照片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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