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我國校園著作權使用相關問題之探討~以九十二年新修法
之因應為中心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3-H-003-002-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所) 計畫主持人: 林安邦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一、摘要 (一)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修正前後法規的比較,以及對於「合理使用」(fair use) 及公共財的運用問題、學生重製著作之行為及學生著作使用規範制度的建立、研 究「共筆」或其他課堂上授課內容之重製行為之著作權歸屬及其使用、peer-to-peer 多媒體傳輸科技著作權在校園內教學的運用及其可能引發的問題、宿舍中網路音 樂與 MP3 之下載、我國法院對於合理使用之規範研究等常見的著作權運用實務 問題予以探討。 關鍵字: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合理使用、暫時性重製、公開傳輸權 (二)Summary:
The Copyright Law have changed since 1993 there were many importance changes in new one. It also makes something different in school after the changing. We discuss some new rules of Copyright Law, the application and practice new Copyright Law in schools. For example: the problems of download MP3 from Internet in student dormitory, the behavior of students copy books, students use or copy computer programs which is illegal, the fair use in teachers edit teaching-program or books, the copyright of notes which is getting from teacher, how to establish regulation in using School-Internet for students, teaching in Peer-to-Peer styl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fair use in our court.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Copyright、Fair Use、First Sale Doctrine、Peer-to-Peer 二、前言 著作權法於 92 年 7 月 9 日大幅修正後,於 93 年 9 月 1 日又做了部分的修正,可 見著作權法隨時代而快速調整的變動性,因此,實有必要就著作權法在校園內之 相關使用做一探討,以避免校園內對他人著作之利用,動輒侵犯他人著作權.。 三、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以新修正之著作權法為核心,就校園內常見之著作利用型態加以探 討,一方面,期有助於修法後相關問題之釐清,另方面,希望能幫助教育人員對 於有關校園著作使用行為之法規範有所瞭解,並有助於行政單位新著作權法之宣 導,最終能建立校園智慧財產權應有之地位與尊重。 四、文獻探討
綜合不同學者之看法,及新修正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綜述如下: 1.92 年之新修法,係因應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時代之來臨,而做之修正。其中, 將實務上爭議甚大之「暫時性重製」列入「重製」之定義之中,僅例外的增加排 除規定,惟實務上尚未發生因暫時性重製而被起訴遭判決之例。 2.因網路傳輸有異時存取及互動式之特點,與以往之公開播送並不相同,故增定 公開傳輸之規定,因此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對公眾提供」行為,係屬於公開傳 輸之概念所包括,而開放資源共享亦同。 3. 為 配 合 國 際 條 約 , 增 定 散 布 權 之 概 念 , 僅 例 外 的 以 耗 盡 原 則 ( Der Erschoepfungsgrundsatz),亦稱「第一次銷售原則」作為彈性規定,希藉此調和 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物所有權人間之關係。依此,則在國外購買之合法重製物, 以隨身行李的方式輸入國內,而移轉所有權時,可能會侵害著作全人之散布權, 但若數量僅一份時,因屬合法輸入,雖非第五十九條之一之範疇,似有著作權法 第六十五條之適用。 4.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方面,增定著作全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得就著作之合理使 用範圍,達成協議,作為合理使用與否判斷之參考,惟實務上,協議之達成似有 相當之困難。 5.為遏止盜版之發生加重罰則規定,使光碟之盜版及販賣,採非告訴乃論,對於 著作權法刑法化,往前邁進一步,惟另一方面,對於非意圖營利之重製侵害,則 有「五份」及「三萬元」之限制,使非營利之重製,在前述情形下予以除罪化。 6.至於民國 93 年之修正,則加上防盜拷措施之規定,因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 規定屬「狹義」之電腦犯罪,例如一片光碟,若採取防止盜拷之措施,使燒錄機 無法燒錄,但若有人製造破解之燒錄機,則不符刑法該條之構成要件,故於著作 權法中另行規範,違反禁止破解之規定者,產生九十條之三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法 律效果。 7.對於著作人格權之侵害,仿照德國、法國、日本等國之著作權法制,給予刑事 處罰之制度,對於人格權之保障,堪稱完善。 8.93 年之修法將 92 年「意圖營利」之概念,由罰則中移除,且「五份」及「三 萬元」之限制,亦不復存在,故校園內無法再以該要件作為免除刑罰制裁之保障, 惟著作權法九十一條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的侵 害,但是否超越合理使用,仍須由檢察官與法官加以裁量。 五、研究方法 本研究係以文獻分析法之方式,彙集相關之文獻資料,加以比較分析,並以法釋 義學之方式,就新修正之著作權法,加以闡釋說明,進而做一整理與統合。 六、結果與討論 關於校園內著作之利用,是否屬於著作權之侵害,應以以下五個步驟加以思考: 1. 該作品是否為著作,蓋需具有創作之性格,始屬著作,故例如試題,可
能即不為著作,惟老師之模擬試題,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2. 權利行使之範疇,需考慮三種著作人格權,及十一種著作財產權,但非 必所有之著作種類,皆享有全部之權利 3. 是否獲同意、讓與或授權,例如網路上之 Freeware 或 Shareware 屬之。 4.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依著作權法四十四至六十四條之規定解決。 5. 著作之合理使用為第六十五條所規範,其屬於概括條款之性質,惟本身 亦應屬於獨立之保障條文,而非四十四至六十四條之補充解 釋,因此,利用超商之影印機,影印報上之文章,張貼校內之 公佈欄,可主張此條之保障。 由於,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之增定,使得教育部曾與各級學校討論為授課需要影印 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惟歷經多次討論仍無法達成共識,例如協議草案中對於報 上文章之影印,要求一個學期內,不得就任何一項課程,影印十五篇以上刊登於 同一家報紙上之著作,惟從另一個角度而言,若個人為自己之需要,可能一週內 即達到上述之數量,而仍屬合理使用之範疇,為何為教育之目的,反應受較嚴格 之限制,無法令人信服,相關之協議草案,請參見(附錄一)。 關於 E-learning 線上學習系統,協助拍攝的傳播公司,本身並無著作權之歸屬, 而係被拍攝之教學者本身原則上擁有著作權 ,但因係與其他機構簽約拍攝,因 此性質上應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承攬著作」,可由契約改定著作人,否則出 資人亦得利用該著作。」 教師為教學目的而完成之教學著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受僱著作」, 不可一概而論,亦不宜以完成之時間是否在放學後而為判斷,蓋教師之工作並未 明顯區分上、放學之時間,例如下課後改作業,仍屬職務上之工作,因此,宜以 主客觀共同判斷,亦即主觀上是否有為學校之意思,客觀上是否受學校單位或學 科領域召集人之囑託而完成,以茲認定。 「共筆」在概念上固屬共同完成之作品,但是否屬於「創作」仍有疑問,蓋若係 完整一字不漏照老師上課所講授而謄寫,則性質上屬於「重製」,若未得老師同 意,而又逾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範疇,則係對著作權之侵害,本不具權利性格, 自無著作權之歸屬問題,然若旁徵博引,則可能構成「改作」,或對老師語文著 作之「引用」,則「共筆」本身,可有著作權之產生,又因係共同完成,故屬於 著作權法第八條之「共同著作」。 關於 Peer-to-Peer 之問題,曾有人謂,使用 kuro 平台交換 MP3,只要在合理使用 範圍內,並且不作商業用途,是完全合法的,此有誤導之嫌,蓋 Peer-to-Peer 之 方式,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若僅係供個人或家庭使用,
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市場銷售造成不良影響,屬合理使用,目前相關之國際上 及台灣對於 zpeer 及 kuro 之判決,整理表格如下: P2P 訴訟案例 綜上所述,著作權法乃係保護創作人權益,並平衡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彼此權 益之根本大法,亦攸關國家文化之發展,甚至有「文化憲法」之稱,故究應偏重 自由主義或保護主義,實難取捨,惟著作權絕非排他性之絕對權利,而個人之創 作利益,亦不能全歸屬於社會。但若動輒以刑罰制裁,似非妥適,蓋刑罰乃在懲 奸罰惡,而不應僅作為少數人商業利益之護身符,故應循市場競爭機制之正常運 作,解決部分之爭議,另透過民事程序以救濟之。 五、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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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擔任教學之人(以下簡稱學校教師),為 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訂定重製之合理使用規 定。 (二)本協議係由著作權利人團體與學校教師等利 用人團體依照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就學校及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訂明 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以供社會大眾參 照,並提供法院為判斷個案之利用是否合於 合理使用之參考。 (三)本協議不影響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依據著 作權法取得之各種權利,亦不影響利用人依 據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著作之利益。 (四)本協議代表各著作權人團體與學校教師等利 用人團體的共識,認可本協議的機關或團體 名單載於附錄一。 二、定義: (一)「套裝教材」是指從一個或多個來源節錄出 來的資料,數量在四份以上,經影印後彙編 成教學材料(不論是合訂本或活頁本),作輔 助教學之用。 (二)「插圖」包括附連於其他作品及作解說用途 的圖表、圖形、圖解、繪圖、漫畫及圖片。 (三)「課程」指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所提供的學 習科目、項目、單元或其他類似的學習名稱。 三、範圍: (一)本協議適用著作權法所定各類著作之印刷 品,包括書籍、報章、期刊、單張音樂詞曲 等。 (二)本協議涵蓋範圍不包括原擬供消耗的作品, 例如作業、練習題、測驗試題、測驗簿及答 案紙。 (三)本協議範圍不容許為製作「套裝教材」而影 印。
(四)如欲影印本協議涵蓋範圍以外的印刷品,應 聯絡有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或 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便取得授權。 四、考慮因素: (一)學生應購買常用的書籍,不應以影印來代替 購買。 (二)不應以影印本取代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 編、合集或套裝教材。 (三)應由教師自行決定影印的需要,而非受他人 之要求進行影印。及對同一作品於每一學年 反覆影印 (四)就本協議而言,如決定使用某著作的時間與 擬於課堂上使用該作品的時間相距在三個 工作天以內,則要求教師必須取得授權影印 並不合理。 (五)依據本協議製作之影印本,應於首頁標明著 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出版社)、影印 日期及下列說明「這份資料係依據『依法設 立之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 使用範圍協議』影印,請尊重著作權,勿再 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士。 (六)根據本協議提供影印教材給學生的教師,每 學期須最少一次提醒學生留意前揭第(五) 項所示的各項說明,並向學生解釋其內容。 五、多份影印以供課堂上使用: (一)授課教師或其助理可製作多份印刷品的影印 本。 (二)根據本協議製作的影印本,是用來分發給學 生作教學或討論用途,或在教室中使用。學 生可保留有關影印本以便日後參考。 (三)任何作品的影印本,僅可為學校的某項課程 而製作及使用,不得再用於其他課程。 (四)所製作的影印本,應只限於有關課程的學生 每人一份。
(五)在一學期內,對同一著作或同一本期刊之影 印不得超過三篇。在一學期內,為任何一項 課程之影印,不得超過九次以上。 (六)影印本的篇幅應該簡短:任何一個學期內, 如須就某項課程影印個別著作,則須遵守以 下協議: 1 報紙或期刊的文章:整篇文章,不論長短。 2 詩:不超過 250 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 2500 字(以上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影印一首 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 3 美術、攝影、圖形著作(包括插圖):整件(頁) 著作;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件著作,則可將 整頁影印)。 4 音樂曲譜、歌詞:一首歌的 10% (可調高百分 比, 以便影印一整頁)。 5 其他著作:不超過 2500 字或著作總頁數 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百分 比,以便影印一整頁)。 (七)影印教科書須遵守的事項: 1在同一個月內,不得就任何一項課程影印一本 教科書2%以上的頁數(可調高百分比,以便影 印一整頁)。 2在同一個學期內,不得就任何一項課程合計影 印一本教科書5%以上的頁數(可調高百分 比,以便影印一整頁)。 3儘管有前二款條規定,在同一個學期內,不得 就任何一項課程影印一本教科書超過一章; 以及必須在學校的範圍內進行影印。 (八)依本協議製作影印本還須符下列規定: 1 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則在一個學期內,不得 就任何一項課程影印十五篇以上刊登於同一
家報紙上的著作。 2 如屬期刊的文章、詩(250 字以下)、故事或文 章(2500 字以下)、音樂、美術、攝影、圖形等 著作,則在一個學期內,不得就任何一項課 程影印同一作者的著作三件以上。如上述著 作載於合集之內,則在一個學期內,不得就 任何一項課程影印該合集的著作九件以上(每 件作品必須出自不同的作者);以及在其他情 況下,在一個學期內,不得就任何一項課程 影印同一作者的作品三件以上。 (二)、附錄二
台中縣市國民中學教師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論文提要
傳播科技的發達,民眾可以快速地參考、使用他人的著作,但相較之下對著 作權的觀念就顯得薄弱。而校園中有關著作權的問題也屢見不鮮,例如「成大 MP3 事件」、中部地區多所大學附近的影印店,因其代印原文書而被搜索,校園 周圍商圈亦公然販賣拷貝光碟等現象。 不只各年齡層的學生缺乏尊重他人著作的觀念,扮演知識傳遞者角色的教師 對著作權的相關法令也一知半解,往往誤觸法網而不自覺。教師在從事教學活動 中所使用的教材或教學媒體也隱藏著許多著作權的相關問題,教師們不可不瞭 解。 到底現今國民中學教師對著作權相關的認知與態度為何,直到目前仍沒有實 證數據可供參考。因此想藉由此一研究來瞭解國民中學教師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 的現況,以便將來規劃出良好的教育策略及訓練,提升校園正確的著作權觀念。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台中縣市國民中學教師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為何,並進 一步分析二者間之相關情形,俾提供教育機關、學校人員參考。為達到研究目的, 首先針對著作權基本概念、教學所遭遇到著作權的問題及教學合理使用空間之探 討等等相關文獻加以整理分析,作為建構本研究之理論基礎。 指導教授:林安邦 博士 學 生:陳虹妏 (目前服務於台中縣立沙鹿國中)本研究使用自編之「國民中學教師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問卷」作為研 究工具,針對性別、學歷、任教年資、擔任職務、是否曾經修過(或研習過)著 作權法、主要任教科目、任職地區、學校規模八個不同變項進行研究。根據教育 部統計處所編之「台閩地區國民中小學概況統計九十二學年度」所編之數據資料 得知,台中縣市共有 67 所公立國民中學,5578 位正式教師,預計從中抽取 2/3 學校---45 所學校,800 位教師作為調查樣本。再經由問卷之資料收集、分析後, 歸納出本研究結論與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