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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探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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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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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

探討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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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

探討研究

研究人員:王鵬智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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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A Study on Certification System of the Fire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Materials

BY

PENGCHIH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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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目 次 ……… I 表 次 ……… V 圖 次 ……… VI 摘 要 ……… VII ABSTRACT ……… 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1 第二節 工作項目與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 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 認可與認定之規定 ……… 7 第二節 我國中央及地方有關認可與認定法規探討 ……… 8 第三節 國內相關研究介紹……… 10 第三章 現行建築新材料審核認可制度介紹 ………13 第四章現行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之課題 ……… 29 第一節 法規及標準規定檢討 ………29 第二節 國內其他機關認證制度 ………39 第三節 建築新材料認可制度之探討 ………4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61 第一節 結論……… 61 第二節 建議………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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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附錄一 期初報告會議紀錄及回應……… 63

附錄二 期中報告會議紀錄及回應……… 64

附錄三期中報告會議紀錄及回應………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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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表 次

表 1-1 建築材料審核認可法規之沿革……… 1 表 2-1 各國認可與認定之對照……… 7 表 2-2 我國認可與認定法規之比較……… 10 表 2-3 簽證及認可制條文分析表……… 11 表 3-1 新材料認可案件查核表……… 26 表 4-1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認可之條文……… 29 表 4-2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認定規定……… 36 表 4-3 防火門申請認證單位、申請用認證資料及核發認證合格文件一覽表 43 表 4-4 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部分)……… 43 表 4-5 性能指定試驗機構與試驗項目……… 46 表 4-6 建築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關評定項目表……… 50 表 4-7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55 表 4-8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或認定申請要點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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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圖 次

圖 1-1 研究流程架構………5 圖 3-1 建築防火材料產品分類………17 圖 3-2 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流程圖…………21 圖 3-3 新材料認可審核流程圖……… 25 圖 3-4 新訂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架構圖…………28 圖 4-1 防火門申請驗證登錄作業流程圖………42 圖 4-2 建築材料評定流程圖………50 圖 4-3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簽證制及認可制之內容架構……53 圖 4-4 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納入認定制之內容架構…………54 圖 4-5 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納入認定制簡化架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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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摘 要

關鍵詞:審核認可、建築新材料新工法、防火材料 一、研究緣起 律定建築防火材料制度的建築技術規則,自 63 年以來迄今並未針對建築防火 材料之大量申請使用現況,建立完整且實用資料庫供業界使用。部分已具有國家標 準,經認可且運用於市場的防火材料,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申請審核認可程序, 方能於市面販售或應用於建築物,對於標榜鼓勵新技術、新材料、新工法的立法原 意,以及在確保公共安全前提下簡政便民的政策,似有未臻完善;參考國外針對建 築防火材料之運用,或以資料庫方式或以法規附件方式,提供業界使用;不啻可以 簡化行政流程,同時亦鼓勵業界在新材料的研發與應用。如何在維護建築物公共安 全之前題,檢討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以簡化行政流程,讓技術與工法均已廣泛於業 界應用的防火材料,能被妥適管理,並減少民怨。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內政部營 建署召開「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或新設備現行認可制度之檢 討」會議,該會議針對現行材料認可制度提出簡化之概念及構想,並於現行建築技 術規則審查認可制外,首度提出「材料認定制」,同時提出轉場機制,期望對現行 建築材料之應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能更符合創新、彈性的需求。該次會議將建 築技術、工法、材料與設備之應用於建築物,由原有簽證制及審核認可制,新增一 條路徑,即認定制。然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認可與認定並無明確的規定,而 總則編第 4 條也僅明訂新建築材料之使用,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該條文並 無認定之法源依據,因此,即使各界有此共識,尚無實施依據。本研究期望能檢討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新材料之「審核認可」條文,釐清置入建築材料「認定制度」 之可行性及建議條文,以呼應該會議之需求。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內政部施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制度的目的,在提升 建築物之公共安全,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前提之下,避免被制式的法規束縛, 藉以激發產業界對於新材料、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的研發,企能帶動整體建 築產業的進步及競爭力的提升。然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材料之認可制度僵化、 認可與認定混淆,確有釐清之必要。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我國建築防火材料相關法規修訂研擬及專家諮詢三方式進 行: (一)文獻回顧法: 蒐集分析建管法規、規範,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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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 定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等我國 相關,另蒐集國內外有關認定、認可等行政法規制度之相關規範及研究。 (二)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團體諮詢 藉由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之諮詢,彙整國內對於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的現 況及建議,以利後續法規研擬之可行性。 (三)演繹歸納法 將蒐集之文獻資料予以歸納彙整,並依據彙整之資料及諮詢會議意見提出建 議。 三、重要發現 (一)現行之建築防火材料簽證制及認可制之法規精神 綜整現行建築防火材料之運用,可分成兩大類,即由建築師直接簽證,以及採 用認可制度,由申請人向各機構申請必要文件後,最終取得材料之認可通知書後, 得以運用於建築物上,詳如圖 4-3。建築防火材料對整體建築防火避難有十分重要 的影響,因此就行政管理上,建管單位針對該類材料進行防火性能管制,無可厚非。 然而相關建築防火材料在社會大眾的期盼及業界的努力之下,逐步建立檢測標準、 實驗方法,指定相關材料性能實驗室。現行所有建築防火材料的管制方法依循建築 技術規則總則編新材料的認可方式,明顯與該法條之立法精神不同,參考該條文「建 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 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 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即 認可制度應適用於「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這三大類建築防火材料。至 於已有國家標準者,建議應另訂審查制度,以符總則編之精神。 (二)建議納入認定制之架構 現行建築界慣常使用之建築防火材料,大都具有國家標準及試驗方法,行政單 位也都訂有判定基準。建議將這些不屬於「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 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之建築防火材料採認定制辦理,即由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行政命令公告適用範圍,並另訂「認定」之相關規定,以 達便民目的。 四、主要建議事項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將原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認可權責,得委託第 三公正團體辦理認可業務。惟僅有法規條文,至於如何執行,及實際執行產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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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問題,尚待後續相關作業規範發布後檢驗,本研究建議就長期而言,建築防火材 料之認證制度,實應就市場經常使用的、業界熟悉的材料、工法,與鼓勵業界開 發新的建築防火材料,分別管理,即前者可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法規公告項目、 判定基準與與實施準則,明確授權第三專業單位認證後,即可運用於建築物,也 就是採認定制,避免認可制度行政繁複的束縛。而全新之建築防火材料,因無國 家標準或建築法規之規定,則仍維持認可制,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把關,將建築 防火材料分類管理,以達到簡政便民,鼓勵創新,同時可以保障使用者安全的目 標。 建議一:建築技術規則條文檢討納入認定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認可、認定制度之建立 建議二:現行委託認可制度,受委託機構資格之限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評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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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ABSTRACT

Keywords: Certification System、New building materials、Fire-retardant materials

The building regulation that govern the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 system have not been based on the large number of applicat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building materials since 1974. A complete and practical database has been established for the industry to use. Some fireproof materials that have national standards, are approved and used in the market, require repeated application for review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before they can be sold on the market or used in buildings. For advertised, new technologies and new materials are encouraged , The original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new construction law, and the policy of simplifying administration and facilitating the people under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public safety, seems to be imperfect; refer to the use of foreig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s, or provide the industry for use in the database or in the form of annex ; It can simplify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and encourage the industry to develop and apply new materials. How to prioritize the maintenance of public safety in buildings, review the current building

technical rules to simplify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so that the 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methods that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industry can be properly managed and reduce public grievances. On July 20, 2015,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held a meeting on "Review of the current approval system for new technologies, new construction methods, new materials, or new equipment related to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regulations". The meeting proposed simplified concepts and ideas for the current material approval system. In addition to the current review and approval system for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the "material certification system" is proposed for the first time, and the

transition mechanism is also proposed. It is hoped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current building materials can better meet the needs of innovation and flexibility while ensuring safety. The meeting applied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construction method,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to the building, from the original review and approval system, a new path was added, namely the certification system. However, the current building technology rules do not have clear provisions on recognition and recognition, and Article 4 of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only specifies that the use of new building materials should be approv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construction authority. This article does not have a legal basis for recognition. Therefore, even if there is such a consensus, there is no basis for implementation. This study hopes to review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building technology rules related to new materials, clarify the feasibility and proposed provisions of the "recognition system" for building material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eeting.

Article 4 of the general chapter of Building Regulation, the central competent construction authority may entrust a third impartial organization to handle the approva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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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However, this legal provision just released. It still needs to be tested after the release of relevant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in the long run, the certification system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ones that are frequently used in the market. The materials and construction methods that the industry is familiar with, and the encouragement of the industry to develop new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s are managed separately, that is, the former can be clearly authoriz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to announce the project, judgment criteria and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n it can be certified by a third professional unit. When applied to buildings, the accreditation system is adopted to avoid the restriction of complicated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system. The new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s, because there are no national standards or building regulations, still maintain the accreditation system. The central competent building authority will check and classify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s to simplify administration and convenience, encourage innovation, and ensure the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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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民國 63 年 2 月 15 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規定「建築物應用之各 種材料規格,均應符合國家標準,………尚無國家標準之特殊建築材料或國外進口 材料,應經試驗證明其規格,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備案為準。」,鑒於 當時國內尚無防火材料實驗機構,該版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備案」, 採用行政審查制,真正適用該條文者,寥寥無幾;然其重點在於鼓勵業界創新,開 啟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新設備之制度,為建築新材料之使用留下伏筆。該條文 自民國 63 年發布實施迄今業已超過四十餘年,歷經民國 86 年 4 月指定試驗室階段, 明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建築新材料試驗;至民國 90 年 10 月修訂建築技術規則,明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評定機關(構)辦理 評定、試驗機關(構)辦理試驗;同年內政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技術審 查作業,並於民國 91 年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開始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建築防火材料性能規格評定作業,確立 建築防火材料應用於建築物上,必須具有試驗、評定及認可三階段之審核認可制度。 至此,建築防火材料的認可、使用可謂臻於健全。鑒於建築新材料日新月異,而建 築工法之開發也與日俱增,業界申請建築新材料、新工法之需求與數量也倍數成長, 內政部於 109 年 10 月又再次修正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性能評定機構辦理認可 業務,以減輕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業務之行政負擔,惟該制度尚未運作,施行後是否 造成市場的成長與建築物公共安全的衝擊,仍有待觀察與進一步檢討。 表 1-1 建築材料審核認可法規之沿革 年份 適用對象 辦理方式 備註 63.2.15 無國家標準特殊建築 材料、進口材料 1. 試驗證明其規格 2.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審核認可備案 首次立法,僅 規範新材料 64.8.5 無國家標準特殊建築 材料與設備、進口材 料與設備 1. 試驗證明其規格 2.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審核認可備案 增列新設備 86.4.9 無本規則與國家標準 適用特殊建築材料與 1. 報請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備查 明定材料應 符合國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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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備、進口材料與設 備 2.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認可試驗機關(構) 準及技術規 則規定;增訂 試驗機關 (構) 90.10.1 新穎之建築技術、新 工法或建築設備、無 本規則與國家標準適 用或進口材料與設備 1. 向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認可。 2.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指定試驗機關(構) 3.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指定評定機關(構) 增訂評定機 關(構) 109.10.19 新穎之建築技術、新 工法或建築設備、無 本規則與國家標準適 用或進口材料與設備 1. 向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或受委託之評定 機構)申請認可。 2.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指定試驗機關(構) 3.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指定評定機關(構) 中央主管機 關得委託經 指定之性能 規格評 定機 關(構)、學 校或團體辦 理前項認可 本研究整理 惟律定建築防火材料制度的建築技術規則,自 63 年以來迄今並未針對建築防 火材料之大量申請使用現況,建立完整且實用資料庫供業界使用。部分已具有國家 標準,經認可且運用於市場的防火材料,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申請審核認可程序, 方能於市面販售或應用於建築物,對於標榜鼓勵新技術、新材料、新工法的立法原 意,似有未臻完善;參考國外針對建築防火材料之運用,或以資料庫方式或以法規 附件方式,提供業界使用;不啻可以簡化行政流程,同時亦鼓勵業界在新材料的研 發與應用。如何在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前題,檢討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以簡化行 政流程,讓技術與工法均已廣泛於業界應用的防火材料,能被妥適管理,並減少民 怨。 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新技術、新工法、 新材料或新設備現行認可制度之檢討」會議,該會議針對現行材料認可制度提出簡 化之概念及構想,並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審查認可制外,首度提出「材料認定制」, 同時提出轉場機制,期望對現行建築材料之應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能更符合創 新、彈性的需求1 。該次會議將建築技術、工法、材料與設備之應用於建築物,由 1 內政部 105 年 8 月 1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10886 號函。(詳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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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有簽證制及審核認可制,新增一條路徑,即認定制。然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 於認可與認定並無明確的規定,而總則編第 4 條也僅明訂新建築材料之使用,應經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該條文並無認定之法源依據,因此,即使各界有此共識, 尚無實施依據。本研究期望能檢討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新材料之「審核認可」條 文,釐清置入建築材料「認定制度」之可行性及建議條文,以呼應該會議之需求。

第二節 工作項目與範圍

內政部施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制度的目的,在提升 建築物之公共安全,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前提之下,避免被制式的法規束縛,藉 以激發產業界對於新材料、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的研發,企能帶動整體建築產 業的進步及競爭力的提升。然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材料之認可制度僵化、認可 與認定混淆,確有釐清之必要。本研究之目的為: 一、蒐集了解國內外有關認可及認定制度之相關規定。 二、探討我國現行建築技術規則針對防火材料認可與認定之規定。 三、檢視相關法規,提出修訂建議,使法規規定更具前瞻性。包括: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 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四、探討本所防火實驗中心因應之配套對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壹、 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我國建築防火材料相關法規修訂研擬及專家諮詢三方式進 行: 一、文獻回顧法: 蒐集分析建管法規、規範,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 定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等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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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關,另蒐集國內外有關認定、認可等行政法規制度之相關規範及研究。 二、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團體諮詢 藉由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之諮詢,彙整國內對於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的現 況及建議,以利後續法規研擬之可行性。 三、演繹歸納法 將蒐集之文獻資料予以歸納彙整,並依據彙整之資料及諮詢會議意見提出建 議。 貳、研究流程 本研究進行流程如下: 1.研究內容確認:確定研究內容及預期目標。 2.文獻回顧及現況調查:彙整分析相關法令規定及研究文獻,並蒐集現有案例 進行分析。 3.歸納整理課題:將蒐集之文獻資料歸納彙整。 4.諮詢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進行諮詢會議。 5.提出結論與建議:綜整彙整之資料及諮詢會議意見修正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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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建築技術規則針對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新設備採用認可制,即經過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認可之產品,尤其是建築材料(防火、隔音等),可以應用在建築物上面,甚至 在防火避難設計方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亦可突破法規,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 之一部分條文。這種制度設計的設計,在國外亦屢見不鮮,本章擬針對國內外相關認 證制度蒐集探討,哪些措施值得借鏡。

第一節 認可與認定之規定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所制定之材料「認可」制度,其前提是材料須經試驗、評定後, 方才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就程序而言,該材料業經驗證(Certification),而相關試 驗之機關(構)亦須經認證(Accreditation)的過程;在討論認可與認定之前,擬先就驗 證(Certification)、認證(Accreditation)先予說明。所謂認證(Accreditation)係指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某機構或內部人員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具有執行某特定工作能 力之程序,為「執行能力」之認可。驗證(Certification):對某一項產品、過程或服 務能符合規定要求,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之程序。為「符合標準」之認可。 認證和驗證兩者都屬符合性評鑑2

活動(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之一,兩 者的內涵和評鑑的對象不同,但常因名詞翻譯的差異造成混淆,業界也常有誤用的情 形,差異如下表並分項說明: 表 2-1 各國認可與認定之對照 地區或國家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ion 日 本 認 定 認 證 中國大陸 認 可 認 證 台 灣 認 證 驗 證 2符合性評鑑為直接或間接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之相關要求的任何作業程序。包括抽樣、測試 與檢驗;評估、查證與符合性保證(供應者聲明、驗證);登錄、認證與認可,或以上各項之組合。符合 性評鑑的標的物可以是產品、服務或過程,主要用以判斷該標的物是否符合要求,這些要求可以來自客 戶或政府之強制性規定。評鑑活動有抽樣、測試與檢驗; 評估、查證與符合性保證(供應者聲明、驗證); 登錄、認證與認可,或以上各項的組合。執行符合性評鑑的機構可以是製造商、客戶、政府或公正獨立 的第三者,而這些機構我們可以稱它為符合性評鑑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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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認證(accreditation),是針對某人或某機構證明有能力執行某特定工作之認可。 常見的例如:美國 FDA(食品衛生)、美國 EPA(環境檢測機構)、TAF(測試/校正/熱領域) 等實驗室認證,以及執行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等等。 驗證 (certification),是針對產品、過程或是服務符合標準之認可,目前已有許多標準可 以依循,例如管理系統之驗證:ISO 9001(品質)、ISO 22000/HACCP(食品安全);或是 產品驗證:TQF、GLOBALG.A.P.、產銷履歷農產品等等。 所謂驗證,是指相關從業公司或人員需自我執行各項標準,且由驗證公司進行一系 列的文件審查與現場稽核,再經由驗證公司出具公信力的證書,證明該單位確實根據 這個標準在運作的過程。 農業的生產過程中牽涉到許多複雜的因素,一個符合食品安 全、環境永續的農產品,需要對其生產環境、輸入與輸出、產品品質、人員健康、管 理層層把關,而認證機構和第三方驗證的機制即扮演公信力、公正性和監督的關鍵性 角色,以確保特定標準被有效落實。同時,取得產品驗證之廠商,由於其品質管理系 統符合特定標準,並且產品經過檢驗符合標準,產品品質在一定水準之上,可提高消 費者、業界對該產品的信心和提供產品或服務更佳的保障。

第二節 我國中央及地方有關認可與認定法規探討

針對認可及認定之規定,在國內各主管機關亦有許多管理法規,本節即予探討認 可或認定等法規之內涵,作為後續分析之參考。 一、「認可」法規 (一)機構或人員之認可 1.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2.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5.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6.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7.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8.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9.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10.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11.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二)設備、材料安全標準之認可 1.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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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5.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6.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7.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8.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9.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二、認定相關法規 1.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2.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4.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5.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6.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7.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 準 8.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9.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10.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11.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12.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1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1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15.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16.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17.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18.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19.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20.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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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 2-2 我國認可與認定法規之比較 認 可 認 定 機構、人員 材料、設備 符合標準、基準 Exp: 健康檢查醫 療機構認可、公正 第三人認可等 Exp: 消防安全設備 審核認可、商品型式 認可等 Exp: 公務人員危勞職 務認定、進口貨物原產 地認定、無礙身心健康 認定等 可執行業務之資格 符合性能之資格 符合規範、標準 本研究整理 三、小結: 由上述法規得知「認可」與「認定」之法規名稱,普遍見於各部會主管法規, 一般而言,就認可之法規分為兩大類,即針對機關(構)及人員資格之認可,如勞動 部「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內政部「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 練機構團體認可」,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正第三人認可」、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另一類則為材料或設備的認可, 如消防署「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商品型式認可」等大都採用以「認可」為法規名稱;至於認定就偏重於基於 某種管制基準,如經濟部水利署「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 「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雖大致可分別「認可」與 「認定」規範之對象與內容,進一步來講,「認可」比較偏向由主管機關同意機構、 人員、材料、設備等之審核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即具有或符合某種資格, 得以執行或代理行使機關賦予之職權;而「認定」則為主管機關同意符合規範、標 準之審核權,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即具有或符合某種資格,得以替代或免受部 分法規條文限制。

第三節 國內相關研究介紹

106 年 3 月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防火協會辦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新技 術、新工法、新材料或新設備現行認可制度之檢討:防火材料之試驗方法、判斷基準 及其他性能要求事項之研究」,該研究之主要目的係針對當時審核認可制度遭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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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針對認可對象,整理日前通過認可之防火材料,經由試驗方法、判定基準等標準之彙 整與分析,提出修正條文,並建議逐步納入認定制,明確訂出該項目之性能判定基準 後,逐步納入。建議第一階段可納入之項目為耐燃材料、防火被覆材料及建築用門遮 煙性;第二階段可以納入貫穿部、單一材料牆材,其餘建築防火材料即納入第三階段。 該研究所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表 2-3 簽證及認可制條文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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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現行建築新材料審核認可制度介紹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係執行建築新材料之法源依據,原規定新材料之 申請使用,應由性能試驗機構試驗出具試驗報告書,送評定機構評定取得性能規 格評定書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取得認可通知書,即可應用於建築物。為 加快新穎建材應用在建築物上,內政部於本(109)年修法通過,未來申請建築新材料認 可,可至內政部指定的評定機構同時完成評定及認可服務,約 14 個工作天就可收到認 可通知書,透過一站式便民服務,可大幅縮短認可時間,依內政部統計每年預估有 600 件申請認可案受益。本章僅就我國現行建築新材料之審核認可制度作一介紹。 壹、法規介紹: 一、 建築技術規則條文(109 年 10 月):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 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 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 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 築物。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 性能規格評定書,並得委託經指定之性能規格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辦理前項認可。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規定,審核認可之書表、程序及適用範圍,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訂之。其條文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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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本要點依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下列各款之一: (一)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或新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 (二)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 三、申請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 依前項規定應檢具之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試驗報告書向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原認可期限屆滿重新申請認 可延續者,應加具歷年追蹤查核文件辦理性能規格評定書。 前項評定專業機構未指定時,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下 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學校 或團體審查並認可之: (一)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產品為進口者應檢具申請評定材料之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 有權人授權代理證明文件,並應註明產品之種類、型號、代理時 限,責任歸屬等事項,並由所有權人及代理人共同簽章。 (三)申請產品構造說明圖。 (四)詳細之施工圖說資料與建築介面施工詳圖。 (五)標準施工方法。 (六)相關之測驗、分析、檢驗、研究報告或性能登錄資料。 (七)國外引進者應附具國外相關法規標準規定。 (八)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出具之材質成分證明、材料之物、 化性能檢測報告、構成材料之規格證明文件、材料來源證明。 (九)其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必要之資料。 四、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 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 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產品名稱(型號)、種類、主要材料或構件、主要用途及性 能。 (四)申請認可事項應逐項詳為說明,所檢附書圖文件名稱並應編號。 五、性能規格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性能規格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評定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評定人員姓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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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 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產品名稱(型號)、種類。 (五)評定對象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六)評定對象之主要用途及性能。 (七)評定基準(規範或原則)以及評定或審查會議紀錄。 (八)評定結果之判定,評定結果有效期限。 (九)建議認可使用內容。 (十)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及資料。 六、試驗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但經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該試驗項目之試驗機構未達二家或達二家 未滿一年時,具有相當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 體系(TAF)水準或檢具試驗報告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同意者, 不在此限。 試驗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報告書編號、試驗報告書日期。 (二)試驗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試驗操作人員簽章。 (三)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 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產品名稱(型號)、種類。 (五)試體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六)試驗條件。 (七)試驗結果及綜合判定。 (八)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 七、申請認可之案件採用國外之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者,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資料為影本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 位或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所附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 文譯本或適當摘譯本。 八、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應為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性能規格評定書之申請日期,往前推算三年內所實施之試驗者,始為有 效。其申請認可延續者,已依規定辦理追蹤查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不在此限: (一)產品已登錄於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最新產品或材料 使用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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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二)原認可期限屆滿,重新申請認可延續,原認可內容符合重新申請 時之國家標準及本規則規定,且其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為重新 申請日往前推算六年內所實施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認可者。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未指定前項評定專業機構時,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以 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認可之申請日期往前推算之。 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認可申請案件,認為不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將其 不合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複審仍 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並通知申請人。 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認可者,得發給證明文件,證明文 件應載明認可內容,適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十一、經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有效期限依各申請 案之實際狀況規定之,最長以三年為限,並記載於認可通知書。 經認可之案件,申請人為延續原認可內容之有效期限,應由原申請人 於有效期限終止前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原認可證明文件及性能規格 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但評定專業機構未指定,且備 具原認可通知書規定之相關書圖文件者,免備性能規格評定書。 十二、各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要點及追蹤查核 要點由各性能評定專業機構擬定並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 十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就依本要點申請認可之案件,僅就申請人所提之文 件圖說或測試證明內容予以認可。申請人、發明人、出品人或試驗機 構團體,如有偽造文書,出具不實證明,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 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撤銷認可證明文件,並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十四、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十五、已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而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之 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申請適用於建築物者或本規則及其授權 訂定之規範規定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準用本要點辦 理。 三、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內政部 87.1.22 台內營字第 8771121 號函頒「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 業注意事項」,為現行審核認可作業之行政指導。其依性能所作的分類,由於防火 材料因法規的要求而有所增加,如建築用防火電梯門、防火閘門、建築用門遮煙 性能等,目前將防火材料歸類為四大類,如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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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圖 3-1 建築防火材料產品分類 該作業注意事項針對材料使用年限、材料性能規格、及應附圖說皆有明確規 範,同時也要求廠商應逐年檢附使用狀況送內政部營建署備查,以利後續追蹤查 核,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申請審核認可之建築防火材料,依其性能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 (二)第二類: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 (三)第三類: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及其他類。 三、下列材料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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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列為應施公告檢驗品目(依規定領有輸入檢驗合格 證書或國內市場檢驗合格證書)之材料。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列舉之 材料與同編第七十一條至七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列舉有關柱、樑、牆壁、 樓地板、屋頂、門窗等之構件。 四、申請審核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相關書圖文件, 按序編頁,裝訂成冊,向內政部營建署辦理: (一)申請人為公司(商號)組織者,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件,應包含該項申 請認可產品項目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執照及工廠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其為代理進口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件。 (二)申請材料之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1.申請材料為代理進口產品者,申請人應於代理證明文件中註明代理產 品之種類、代理時限,責任歸屬等事項,並由所有權人及代理人共同 簽章。 2.代理產品為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並免辦輸入許可證之大陸物品 者,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具之貨品歸類證明文件(函)。 (三)申請材料之綜合圖說,應包括詳細施工規範、產品縱、橫剖面圖及附 有該公司(商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之產品型錄等足以說明該項產品施工 程序及材料品質之相關書圖文件資料。 (四)相關之測驗、分析檢驗及研究報告等圖說資料: 1.經由國內實驗單位依中國國家標準(如 CNS-6532、CNS-11227、 CNS-12514 等)規定進行實驗所出具之報告,應包括依中國國家標準 之試驗體基本資料、性能綜合判斷等各項資料及其他相關補充數據、 圖表(如試體燃燒溫度曲線圖等)。 2.原發明或出品所在國家、地區之政府機關或經美國 UL、加拿大 ULC、 英國 LPC、日本建築中心等檢驗機構出具之性能或許可證明文件。檢 驗證明文件及資料為影本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經授權認證單位所 核發之證明文件。但產品已登錄於美國 UL、加拿大 ULC、英國 BS 出 刊之最新版防火材料使用手冊者,得免檢附該產品之檢驗證明文件。 3.國外檢驗機構檢驗證明文件為第二目規定以外之國外檢驗機構出具 者,該機構應具有相當於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推動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 證體系(CNLA)水準,並應提出該國已實施認證制度且該檢驗機構已 取得認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4.國外引進之產品者,應檢附產品生產國該產品規格標準之相關規定。 但試驗作業引用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等國之規格標準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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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檢驗證明文件所載試驗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往前推算三年內所實施之 試驗者,始為有效。 6.所附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適當摘譯本。 7.各種書圖文件請依申請表第五項規定編號(已檢齊者請於□打勾,並 按次序排列)。 8.申請書請打字填寫,倘不敷使用時,請自行依附件格式繪製。 五、填寫申請表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請於申請書右上角簽章;其為公司(商號)組織者,應加蓋 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資料欄:請就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名 稱及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地址等資料分項填 列。 (三)原發明人(出品人、所有權人)資料欄,請就下列事項分項填列: 1.申請材料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之個人(公司或商號)姓名 或名稱。 2.申請材料原發明(或出品)公司於原國家之公司登記字號者(原材料 生產公司之所屬國無此編號者,本欄免填)。 3.原生產公司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免填 身分證統一編號)。 4.該產品發明人(出品人、所有權人)所在國家之名稱及地址。 5.該項產品之代理證明文件編號等資料。 (四)申請案件資料欄請依下列說明填列: 1.產品名稱:請依檢測單位所出具測試檢驗報告之產品名稱填寫。 2.種類:請就「建築物室內裝修耐燃材料」(如一般防火板、防火漆類 產品)、「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如一般之乾、濕式防火牆類產 品)、「建築物防火門」(如一般之鋼製、木製防火門類產品)、「建 築物鋼骨結構耐火被覆材」等類擇項填列。 3.成份規格:請就該項產品之組成材質成份及比例、物理性質(如密度、 比重等)、厚度等項分別填列,至防火漆類產品應另註明其塗佈量及 最小乾膜厚度等資料。 4.主要用途及特性:請就該項材料使用於建築物之部位(如分間牆、樑、 柱等)及防火性能(如耐燃等級與防火時效)分項填列。 (五)申請審核認可事項欄,請就該項產品擬申請施作於建築物之部位及其 防火效力如裝修材料之耐燃級數或防火構材之防火時效,並就其不同防 火材料種類,依下列說明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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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建築室內裝修耐燃材料類:請註明送審材料所符合 CNS-6532 之耐燃 級數並註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耐燃材料 (或不燃材料)之規定。 2.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類:請就其主要組合材質成份、規格及支撐距 等項,簡述其施工過程並檢附該項材料之縱橫剖面圖。 3.鋼骨被覆材類:請檢附表格說明該項被覆材料厚度計算方式(如 Hp \A、A\P 等)、防火時效及被覆厚度對照表等資料。 六、審核認可之原則如下: (一)防火漆類最高防火性能以耐燃三級為限。 (二)防火被覆材料類: 1.屬英國 LPC、美國 UL、加拿大 ULC 等機構檢驗合格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或登載於上開機構所出版之使用手冊之防火被覆材,均以該機構原核 可防火材料被覆厚度增厚四分之一為核可標準。 2.施作於鋼樑之防火被覆材,於鋼樑翼板寬度超過三十公分及腹板深度 超過四十公分者,應以鋼絲網固定於型鋼表面後再行噴覆。但原試驗 報告已載明係以特定尺寸且經無加覆鋼絲網實施試驗者,得依其試驗 報告辦理。 七、審核認可通知書註記事項如下: (一)申請材料之有效期限依各申請案件之實際狀況而定之,最長為三年並 記載於審核認可通知書。 (二)核可之產品應於核可產品上標明核可文號,並逐件編號,俾利相關單 位查驗。 (三)核可之產品應自核可日起逐年將該年份之使用情形依建築物使用狀況 統計表填報建築物之使用者、名稱、地址、電話、數量、施工日期及維 修狀況並檢附審核認可通知書影本乙份,報請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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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核發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 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逐年辦理追蹤查核 1.性能規格評定書編號、評 定日期。 2.評定單位名稱、負責人及 評定人員姓名、簽章。 3.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 司或商號者,其名稱、登 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產品名稱(型 號)、種 類。 5.評定對象之主要材料或構 件。 6.評定對象之主要用途及性 能。 7.評定基準(規範或原則) 以及評定或審查會議紀 錄。 8.評定結果之判定,評定結 果有效期限。 9.建議認可使用內容。 10注意事項。 11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 表及資料。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 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1.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 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法 人團體。 2.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 二人以上。 3.置有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 三人以上。 4.設有能夠容納二十人以上進行評定 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5.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 子(網路)化環境。 6.申請評定項目能邀集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認可之學者專家十人以上組成 評定小組。 7.申請評定項目能邀集具有該項試驗 能力之試驗機構共同辦理追蹤查核 作業。 8.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定 作業之公正性。

現行之建築防火材料認可流程

申請人 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資料 為影本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或 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 件。 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所附 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 本或適當摘譯本。 1.試驗報告書編號、試驗報告 書日期。 2.試驗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試 驗操作人員簽章。 3.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 商號者,其名稱、登記字號、 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4.產品名稱(型號)、種類。 5.試體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6.試驗條件。 7.試驗結果及綜合判定。 8.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 表。 國外試驗機構 具有相當於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推動之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 證體系(CNLA)水 準 國內試驗機構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 構 ) 、 學 校 或 團 體辦理 圖 3-2 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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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為申請建築新材料,第一步驟應將材料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性能試驗 機構,進行相關性能試驗。為指定試驗機構,內政部爰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 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以利執行新材料之試驗。其條文內容 如下: 一、本要點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以上 學校或法人團體。 (二)設有申請指定之試驗項目所需之試驗室及試驗設備。 (三)置有試驗室負責人及試驗專任技術人員。 (四)試驗室負責人及試驗專任技術人員應具有申請指定之試驗項目相關 學、經歷及訓練。 (五)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試驗作業之公正性。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與條件證明文件正本 及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定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 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試驗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重新指定,重新指定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原指定期限屆滿重新申請指定者,應檢附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之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相當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水準之認 證證明文件。 四、依第三點檢附之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屬性介紹。 (二)申請指定之試驗項目。 (三)已設置之試驗室或試驗設備之詳細說明。 (四)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五)詳細之試驗作業流程。 (六)實驗室品質手冊及實驗稽核程序。 (七)試驗報告書之格式。 (八)詳細之試驗作業時程管制方式。 (九)試驗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至少六年)說明。 (十)可提供申請人之諮詢服務方式。 (十一)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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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五、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 機構之指定,得邀集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及相關之學者專 家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指定之相關作業。 六、申請指定單位經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 七、經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應每年申 報接受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選委員會通過廢止其指定者,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應廢止其指定: (一)應具備之人員或設施設備不足,未依規定補足者。 (二)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者。 (三)未依規定或收費標準執行業務經查屬實者。 (四)出具之測試報告內容作不正確填寫或不實記載者。 由該條文知,109 年已將性能試驗機構之指定期限由原來的 3 年,於屆滿期限內 重新申請指定者,延長為 5 年。 五、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為辦理性能評定機構之指定,內政部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發布「建築新技術 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要點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 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 法人團體。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二人以上。 (三)置有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三人以上。 (四)設有能夠容納二十人以上進行評定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五)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網路)化環境。 (六)申請評定項目能邀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學者專家十人以上組 成評定小組。 (七)申請評定項目能邀集具有該項試驗能力之試驗機構共同辦理追蹤查 核作業。 (八)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文件正本 及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定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 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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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評定專業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重新指定。 四、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 評定專業機構之指定及第二點第六款之學者專家之認可,得邀集內政部建 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及相關之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 選。 五、申請指定單位經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 六、依第三點檢附之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屬性介紹。 (二)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三)評定小組組成及人員邀集情形說明。 (四)詳細之評定作業流程。 (五)詳細之評定作業時程管制方式。 (六)可提供申請人之諮詢服務方式。 (七)共同辦理追蹤查核作業之指定試驗機構邀集情形說明。 (八)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 (九)可提供之資訊電子化設備。 (十)收費標準。 (十一)評定項目產品責任保險計畫。 (十二)經評定通過案件之後續追蹤檢查作業要點與不合規定之處理程 序。 七、經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廢止其指定: (一)應具備之人員或設施設備不足,未依規定補足者。 (二)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者。 (三)未依規定或收費標準執行業務經查屬實者。 八、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第二點第六款之專家學者認可,得邀請國內各 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推荐,經第四點之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後予 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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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行政程序:

一、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審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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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案件查核 表 3-1 新材料認可案件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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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叁、小結 為落實建築材料審核認可制度之運作,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1 月 22 日以台 內營字第 8771121 號函頒「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作為中 央主管機關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之依據,為現行審核認可作業之行政指導之綱要。 民國 90 年 9 月 25 日內政部修正公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納入「評定」 之相關規定,原條文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之審查 方式,改為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民間專業團體辦理,重點在透過結合民間專業 力量,以提昇建築防火材料審查效能,維護公共安全。 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7 月實施「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 乃依據前述「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目前市面上之耐燃材料、 防火門(大於 3m 寬或 3m 高者)、防火捲門、固定窗、防火閘門、主要構造防火時 效、貫穿部、防火被覆、撒水幕、建築用門煙性能、建築用防火電梯門等項目,係 依據認可制度而被評定、認可為防火材料、設備或構造。惟其均需經試驗、評定、 認可才可使用於建築物: 試驗階段需將防火建材送至內政部營建署指定試驗機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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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試驗,以取得防火建材之試驗報告書;於評定階段,評定機構將針對委託單位防 火建材申請書及試驗報告書之試驗結果,進行評定審核並核發評定書,再送營建署 進行認可審核。 條文對於各種建築防火材料之應用,原來由行政部門所執行技術審查改為評定, 以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依據上述變革內政部營建署並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 備及新材料認可相關規定,包括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作業要 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及「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相關規定。依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材料從申請到應用於建築物主要包含 三個階段,試驗、評定、認可﹙詳圖 3-4﹚,根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 料認可申請要點第三條規定,申請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及性能規格 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而所規定應附的試驗報告書,應由通過「建 築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申請要點」之試驗機構所作之性能試驗 報告書,而性能規格評定書,則應由申請人檢具試驗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 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辦理,所規定之三條路線皆由申請人分別作業申請。 圖 3-4 新訂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架構圖 *3-1 為原來建築新防火材料認可流程,必須經內政部通過認可,核發認可通知書後,才能運用於建 築物上。 *3-2 修正後認可流程,可由內政部指定之評定機構辦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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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行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之課題

第一節 法規及標準規定檢討

一、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認可之規定條文 建築技術規則中對於建築防火材料,因涉及公共安全問題,有較為嚴格的規 範,基本上分成兩大類,即規格式(條列式)及性能式材料兩大類。建築師依據法 規所明列的材料應用於建築物上,直接簽證應用,無須再經審核認可之程序,倘 若採用非規格式材料,即法規未明文規定者,則須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這 種制度也同時見於日本,我國則不論是建築材料、設備,甚至是建築設計,都有 相同的制度設計。以下僅就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格式或性能式的條文,做一檢視。 表 4-1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認可之條文 條文 內容 備註 總—第 3 條 (第 1 項)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 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 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 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 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 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 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第 2 項)以下略 建築設 計有關 防火避 難認可 之法源 總—第 4 條 (第 1 項)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 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 民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 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 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 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 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 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 建築防 火材料 認可之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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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第 3 項以下略) 設工編— 第 46 條之 3 分間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 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 在十公分以上。 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 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二公 分以上。 三、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 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 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 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四十四公斤/平方 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 公尺以上,厚度在七點五公分以上之玻璃 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 公分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 隔音指標 Rw 在四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 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 建材(隔音性)。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間牆,其空氣音隔音 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 上。 二、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 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 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 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六十五公斤/ 平方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 /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之玻 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 十五公分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認可或取得內政 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分間牆 隔音構 造性能 認可之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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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在五十五分貝以 上之隔音性能。 設工編— 第 46 條之 4 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 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 在十五公分以上。 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 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二 公分以上。 三、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 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 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 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五十五公斤/平方 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 公尺以上,厚度在七點五公分以上之玻璃 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 二公分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 隔音指標 Rw在五十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 (隔音性)。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其空氣音隔音構 造,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分戶牆 隔音構 造性能 認可之 法源 設工編— 第 71 條 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應依左列規 定: 一、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 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七公分)或覆以 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 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 定者: 建築構 造之防 火規定 分兩大 類,1. 採規格 式者建 築師直 接簽證 負責或 2.採性 能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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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公 分以上者。 (三)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 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或覆以 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 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中央主 管建築 機關認 可。 設工編— 第 72 條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 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 十公分以上,且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 層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 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空 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 保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 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三)木絲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 水泥砂漿,板壁總厚度在八公分以上者。 (四)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 土板,其厚度在七.五公分以上者。 (五)中空鋼筋混凝土版,中間填以泡沫混凝土等 其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且單邊之版厚在 五公分以上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 二、柱:短邊寬二十五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 定者: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 分以上者。 (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 防火性能者。 具 2 小 時防火 時效主 要構造 之規格 式及性 能式法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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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三、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 分以上者。 (三)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 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五公分)以上,或 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得時為六公 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 十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 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 護鋼鐵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 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工編— 第 73 條 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 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 凝土造厚度在 7 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 厚度在 3 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 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 4 公分以上者。但用 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 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 其厚度在 7 公分以上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 具 1 小 時防火 時效主 要構造 之規格 式及性 能式法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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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 4 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 3 公分)或覆 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 5 公分以 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 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 4 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 3 公分以上),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 5 公 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 4 公分)。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 4 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 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 七公分以上。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 土,其單面厚度在 4 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 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 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工編— 第 74 條 具有 0.5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 及樓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 非承重外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 有 0.5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二、 屋頂: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 具 0.5 小時防 火時效 主要構 造之規 格式及 性能式

數據

圖 1 研究流程架構
圖 3-3 新材料認可審核流程圖
表 4-4 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部分)
圖 4-4 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納入認定制之內容架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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