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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將原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認可權責,得委 託第三公正團體辦理認可業務。惟僅有法規條文,至於如何執行,及實際執行產 生之問題,尚待後續相關作業規範發布後檢驗,本研究建議就長期而言,建築防 火材料之認證制度,實應就市場經常使用的、業界熟悉的材料、工法,與鼓勵業 界開發新的建築防火材料,分別管理,即前者可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法規公告 項目、判定基準與與實施準則,明確授權第三專業單位認證後,即可運用於建築 物,也就是採認定制,避免認可制度行政繁複的束縛。而全新之建築防火材料,

因無國家標準或建築法規之規定,則仍維持認可制,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把關,

將建築防火材料分類管理,以達到簡政便民,鼓勵創新,同時可以保障使用者安 全的目標。

建議一:現行委託認可制度,受委託機構資格之限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評定機構

建議二: 建築技術規則條文檢討納入認定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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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期初簡報會議紀錄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9 年度第 3 次研究業務協調會議紀錄 一、時間:109 年 2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席:王副所長安強 四、出席人員:詳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 (略)

六、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七、發言要點(依簡報順序):

(一) 「外牆瓷磚損壞原因與修繕對策探討」案:略

(二)「我國近零能源建築推動進程與策略之研究」案:略

(三)「綠建築標章續用提升策略及都市更新應用案例之研究」案:略

(四) 「人行面磚防滑測試(含導盲磚)之研究-以 CNS16106 試驗法試驗」案:略 (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材料認可制度轉型研究」案:

1.題目訂為「制度轉型」,會誤解整個制度改變的意涵,請考慮與研究方向 內容契合之題目,如「制度修正」或「制度簡化」,以符合研究意旨。

2.有關認可、認定的定義與內涵,可參考國外如日本的資料,以利後續制度 之建立。

八、會議結論:

1.第 1 案有關「外牆瓷磚損壞原因與修繕對策探討」案,請考量研究內容與對本 所之貢獻如工法的價值,並參考與會同仁意見,另外安排業務協調會議再提出 報告。

2.其餘案件請參考與會同仁之寶貴意見,並請納入研究內容參採修正,使研究成 果更為豐富完整。

九、散會:(下午 5 時 10 分)

記錄:盧珽瑞、陳麒任、

徐虎嘯、褚政鑫、

王鵬智、李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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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期中簡報會議紀錄

109 年度自行研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探討研究」、「高溫下內灌混 凝土鋼構件之熱傳數值分析」及「實尺寸鋼構屋火害實驗資料彙編之研究」3 案期中審 查會議紀錄

一、時 間: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 點:本所簡報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主持人:蔡組長綽芳 記錄:陳柏端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研究計畫簡報:(略)

八、出席人員審查意見(依發言順序):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探討研究」案:

蔡簡任研究員銘儒:

1. 目前制度容易讓主管機關管太多,造成對新材料、新工法推行之困難,建議依 照國際趨勢推動符合性評鑑制度,主管機關只需管理監督驗證機構及試驗機構 即可。

2. 試驗機構應取得 ISO 17025 之認證,驗證機構亦應取得 ISO 17065 之認證,才 不會發生未具認證之驗證機構評定已認證之試驗資料之情形。

3. 驗證機構之驗證方案應包含評估、審查、驗證決定及追查。

4. 建議審核認可應先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機構先對材料審查及查驗,再以其內 部資源或外部資源進行試驗,內外部資源試驗部分應符合 ISO 17025,檢驗應符 合 ISO 17020,驗證應符合 ISO 17065,以達到符合性評鑑之目的。

5. 建議主管機關授權驗證機關可發標籤及收取標籤及年費費用,以做為追查所需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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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轉場機制中提及建立通過審核認可新材料資料庫,使認可之材料不需再做檢測,

此方案對於實驗室之經營有相當之衝擊,實驗室消失後對於未來需送檢之材料 則無試驗機構可選,請再加以考量。

王約聘研究員天志:

1. 報告書格式請依規定修正,並補列參考書目。另報告書內容中所用名詞及資料 請更新,如「商品檢驗局」已改為「標準檢驗局」,「中華建築中心」已改為

「台灣建築中心」,並請補列表 3-5 本所受指定的試驗項目。

2. 研究所提對於已具有國家標準,經認可且運用於市場的材料,卻需一再重複申 請審核認可,對此現象請補充說明有何改善建議,及相對應之轉場機制為何。

3. 簡報第 19 頁提出簡化審核認可制度第 2 項及第 3 項,請補充相關之具體內容,

建議應強化評定單位資格認可,如通過 ISO 17065,並落實其針對特殊案件的分 析評定功能。

4. 對於研究目的之「認定」制度,請說明後續規劃方向為何,並建議持續與主管 機關溝通了解,確認目前之政策方向是否將持續進行。

詹約聘副研究員家旺:

本研究結論將提出簡化流程,建議可參考標檢局對於防火門產品登錄之線上申辦系 統,補充相關之具體措施。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傅副理健峰:

1. 本研究之文獻蒐集相當豐富,本中心為內政部營建署指定之評定機構,很期待 本研究能提出相關之建議,進而簡化目前之申請流程,縮短申請時間。

2. 簡報第 16 頁及第 22 頁提出未來轉場機制,期許能依照第 22 頁所建置之登錄、

申報、查驗作業原則,以確保防火材料之後市場管理機制,管控工廠產品的流 向。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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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報第 5 頁提出將召開「專家諮詢與檢討會議」,建議修正為「機關代表專家 諮詢會議」,以避免本部對本研究有使用業務費之疑義。

2. 簡報第 20 頁所提架構中,有 CNS 規定且有判定基準者可申請認定 B1 之程序,

有 CNS 規定但無判定基準者可申請認可 B2 之程序,為強化認定 B1 申請程序,

是否只要 CNS 能加強判定基準者,即可免除 B2 之程序,全部都申請 B1 就可以 了,建請說明。

3. 建議本研究配合後市場管理,及參考標檢局之作法,如有時間文獻探討部分也 可以簡單戳名日本、歐盟等其他國家做法,以供參考。

計畫主持人回應(王副研究員鵬智):

1. 目前試驗機構已採用 CNS17025,至於驗證機關建議採用 CNS17065 乙節,將納入 本案之結論與建議,提供主關機關參考。

2. 有關轉場機制將對實驗室產生重大衝擊乙節,將建議實驗室轉型驗證機構,強 化建築材料後市場之管理查核,以及建材登錄之查核。

3. 「商品檢驗局」已改為「標準檢驗局」,「中華建築中心」已改為「台灣建築 中心」,將配合修正。

4. 登錄費用可以納入年度收費參考,經驗證機構查核不實,或未繳交登錄費用者,

則不予登錄。

5. 本案將於期末提出建築技術規則之建議條文草案。

6. 有關後市場管理及標檢局作法將納入文獻資料探討。

7. 原則 B1、B2 皆建議採用認定制,將於期末報告提出認定制之定義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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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期末簡報會議紀錄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9 年度自行研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探討研究」、

「實尺寸鋼構屋火害實驗資料彙編之研究」及「高溫下內灌混凝土鋼構件之熱傳數值 分析」等 3 案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一、時間:109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0 分 二、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 3 會議室

三、主席:蔡組長綽芳 記錄:王鵬智、李其忠、陳柏端 四、出席人員:詳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七、出(列)席人員發言要點: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探討研究」

王約聘研究員天志:

1. 建築技術規則所稱「認可」與「認定」應該僅是用語不同,就條文內容而言,

應該沒有不同。

2. 目前法規規定新工法、新材料認可每三年得展延一次,六年重新申請認可,現 有的性能試驗機構,可就防火材料性能有效的把關。研究建議轉場機制部分,

防火材料無須每六年再申請展延,仍應考量試驗機構的功能,並加強後市場追 蹤機制。

3. 授權認可或認定機構發證,應確實釐清試驗機溝與評定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陳約聘助理研究員佳玲:

簡報所提應加強性能試驗機構及評定機構之責任,宜請再明確釐清各該負之責任為 何?

李副研究員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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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標檢局將於明年將防火門驗證業務收回,恰與內政部營建署最近建築技術 規則修法作法不同,建議可了解該局為何將驗證業務收回,並納入檢討。

2.

研究中建議將驗證權下放至評定機構,是否有考量評定機構之人力負荷及能力負 擔。

陳約聘副研究員柏端

1.

無論是認可或認定之行政作為,應簡化明確,儘量讓申請廠商或民眾,清楚了解 其產品如何申請。

內政部營建署劉工務員文遷

1.

所提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制度現況與本署執行認可制度大致相同,所提建議將納供 參考。

2.

鑑於每月申請認可的材料多達數百件,而本部承辦人力不足,是本部109年10月 修正公告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將委託本部指定之評定機構辦理認可業 務,對業界申請新材料的時程將有效的縮短。

3.

有關建議評定機構申請ISO17065部分,本署將納入評估可行性。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謝建築師國璋:

1.

有關「認可」、「認定」的用語定義,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訂定,使業界執行有所 依據。

2.

期中簡報會議紀錄及回應,請納入成果報告,以資參考。

主席:

請針對內政部於 109 年 10 月份所發布的最新法規與本研究建議制度做比對分 析。

計畫主持人回應:(王副研究員鵬智)

1. 經濟部標檢局將於明年起將委託驗證單位辦理防火門認證業務收回,與內政部 10 月份所修訂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的條文,委託評定機構認可的做法不同,

1. 經濟部標檢局將於明年起將委託驗證單位辦理防火門認證業務收回,與內政部 10 月份所修訂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的條文,委託評定機構認可的做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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