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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涂醒哲新聞冤案看新聞公害之實務、理論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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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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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從涂醒哲新聞冤案看新聞公害之實務、理論與法律問題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2-H-004-012-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計畫主持人: 林元輝 計畫參與人員: 施盈廷、韓義興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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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摘要及關鍵詞

涂醒哲舔耳冤案 2002 年 10 月爆發,新聞前後十天。頭五天當事人含冤難辯, 《聯合報》等媒體一逕誣賴,堪稱 1961 年 2、3 月間瑠公圳分屍案以後即無可比 擬的報導惡例。本計畫以研究其反映之諸面向問題為目的。 計畫的研究面向之一是分析坊間各報的編採手法,歸納何者合乎專業準則, 何者違犯專業義理,併及其違犯之因何在?違犯之模式為何?何以長達五天,恁 多媒體恁多編採人員,投入恁多心力時間,竟然難能發現真相,反而炮製了恁大 冤案?誰是受害者?只涂醒哲一人嗎?還有什麼人受相關報導之害?公害之 責,能從編採實務分析上印證嗎?此期間之新聞事業,到底離專業多遠,各報分 別又離專業多遠?專業之令名,國內新聞業者配當之乎? 另一面向是以法律觀點,分析各報前五天之報導有多少問題?全十天之報 導,又增加了什麼問題? 再一面向則是理論探索,何謂公害?何以新聞也稱公害?新聞公害層出,又 當如何?監督媒體、批判媒體、甚至責求媒體改善,能得學理基礎乎?其分析憑 藉,當如何架構? 關鍵詞:涂醒哲、公害、隱私、誹謗、平衡報導、媒介使用權、言論自由、媒介 責任、新聞專業 Abstract

On October 1, 2002, The United Evening News first began to publish stories on the alleged sexual harassment by the then acting minister of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Twu Shiing-jer (涂醒哲) without naming names. In the ensuing 10 days until the truth finally came out and the curtain was down on the whole affair on October 10, the newspapers of Taiwan, especially those of the United Daily News Group, performed poorly. This research is to study on reporting problems in three aspects.

First, editorial and reporting practices of the main newspapers have been examined to see how seriously they failed to abide by the fundamental professional ethics.

Secondly, reports of the above mentioned newspapers have been checked from legal perspective to see what rights of Twu were trampled as a result of the news reporting made during the first five days, and then who else and what rights were also invaded during the entire ten days.

Finally, theoretic topic of public nuisance has been discussed. So has been the public nuisance in terms of poorly practiced reporting. Furthermore, tactics such as how to cope with media which showed absolutely no professionalism have also been suggested.

Key Words: Twu Shiing-jer, public nuisance, privacy, libel, balanced reporting,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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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前言 民主國家,社會要進步,除了政治學概念的三權須各稱其職、運作得當外, 大眾傳播事業更被期許為第四權,以彌補徒靠三權無以全事的缺失。 解嚴前,國內絕大多數大眾傳播業者不是統治機器的傳聲道具,就是侍從幫 手。那個時代已矣,姑且不論。報禁開放後,禁錮大眾傳播業者發揮專業的橫阻 力量已經消失,希望大眾傳播事業善盡第四權的角色,乃成新時代的期許。 很遺憾,大眾傳播事業經幾乎十八年的自由發展,非但沒脫胎換骨,成為社 會進步的動力,反而淪落成社會的大亂源,致疵議雲集。《天下雜誌》2002 年 4 月號推出〈弱智媒體:大家一齊來誤國〉專輯,就反映了非議之一粟。 事實上,過去數年內,企圖監督責求媒體改善的他律組織與機制,蔚如雨後 春筍,但媒體總是恬不知恥,非但對社會要求媒體改善的期盼置若罔聞,甚至推 卸責任為外力干預新聞自由。天可憐見恰有涂醒哲舔耳新聞冤案,可供觀察什麼 媒體自詡專業,報導卻最不專業;又什麼矜持戒慎,實為專業所需;而臺灣有無 新聞公害,此報導案例也成為最強而有力的證據。 二、研究目的 涂醒哲舔耳冤案堪稱 1961 年瑠公圳分屍案以後即無可比擬的報導惡例,本 研究以探討其反映之諸面向問題為目的,共探討了三面向。 第一個面向是分析坊間各報之編採手法,歸納其何者合乎專業準則,何者違 犯專業義理,併及違犯之因何在,違犯之模式為何?何以長達五天,恁多媒體恁 多編採人員,投入恁多心力時間,竟然難能發現真相,反而炮製了恁大冤案?誰 是受害者?只涂醒哲一人嗎?還有什麼人受相關報導之害?公害之責,能從編採 實務分析上印證嗎?此期間之新聞事業,到底離專業多遠,各報分別又離專業多 遠?專業之令名,國內新聞業者配當之乎? 另一面向是以法律觀點,分析各報頭五天之報導有多少問題,全十天之報 導,又增加了什麼問題? 再一面向則是理論探索何謂公害?何以新聞也稱公害?新聞公害層出,又當 如何?監督媒體、批判媒體,甚至責求媒體改善,能得學理基礎乎?其分析憑藉, 當如何架構? 三、文獻探討 本研究的第一面向為編採個案之實務分析。這方面,國際學術圈幾乎未見同 類作品,國內相關研究也絕無僅有,只得早年之碩士論文〈瑠公圳案新聞報導之 比較與研究〉(趙嬰,1962)一篇。當年聯合報同樣大膽誣指空戰英雄、時拜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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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少將之柳哲生殺人分屍,棄擲瑠公圳,率先炮製了偌大冤案。當時報界也多 跟進爭搶,紛紛捕風捉影,信筆抹黑柳哲生,豈止毀人令譽,也毀了柳哲生一路 看好之軍旅生涯。 同類研究的確僅得見於兩年多來拙作十餘件,依時間序是〈報紙新聞觀察報 告(一):SARS 新聞〉(2003/6)、〈報紙新聞觀察報告(二):法律事件的報導分 寸〉(2003/9)、〈晚近國內報紙傷害人權的編採手法分析:以涂醒哲舔耳冤案為 例〉(2003/12)、〈報紙 SARS 新聞處理的質化分析〉(2003/12)、〈報紙新聞觀察 報告(三):國際新聞的報導分寸〉(2004/1)、〈報紙新聞觀察報告(四):洪國 揚情殺案與陳由豪政治獻金案的報導缺失〉(2004/3)、〈報紙新聞觀察報告(五): 總統大選槍擊案與選後群眾抗爭事件的報導缺失〉(2004/5)、〈報紙新聞觀察報 告(六):總統大選驗票與華視總經理人事案的報導缺失〉(2004/7)、〈報紙新聞 觀察報告(七):2004 年內閣人事錯誤報導之缺失分析與建議〉(2004/10)、〈報 紙新聞觀察報告(八):凱德磊被捕後國內報導缺失與平宗正殉職之產業環境分 析與建議〉(2004/12)、〈報紙新聞觀察報告(九):2004 年政府重要人事異動新 聞的檢討與分析〉(2005/2)。 歸納十餘件拙作,可發現近年國內媒體的編採實務,普遍滋生幾種惡象。一 是大量採用未具名消息來源提供的消息作為敘述根據,這些匿名的消息來源又普 遍難以辨識身份位階,諸如「權威管道透露」、「高層人士指出」,或「高層證實」 等等,究竟怎樣的消息來源堪稱「權威」或「高層」,報導總是未描述補充;另 一種普遍的狀況,是濫用「據指出」、「據了解」的含糊手法,連描述消息來源的 些微責任都不負。二是習於有聞必錄,簡直不知新聞工作有查證一回事,因而備 易淪為政治人物單方指控的憑藉,甚至有自甘為政治人物放話工具之嫌。三是經 常傾斜報導,未矜持平衡的分寸。這些明顯違犯,編輯部的內勤守門人員竟也視 若無睹,任令刊出;其實編輯製作標題也多見斷章取義,甚至題文不符,明顯扭 曲事實。如此執業態度,難怪不容易預見報導出錯而及時匡正。一旦報導出錯, 又極難見媒體向閱聽大眾更正致歉;傷及無辜,根本不當一回事,儼如流氓惡霸, 毫無專業責任可言。 法律面向上,本研究回溯文獻後也發現,國內媒體都標榜美國為最保障新聞 自由的國家,動輒引美國法對誹謗言論所採的「真實惡意原則」為己辯護。此「真 實惡意原則」,乃起源於 1964 年蘇利文(Sullivan)案發生後,美國聯邦最高法 院多數意見為確保言論自由,創設了憲法上阻卻違法事由(即創造了一個免於違 犯誹謗的憲法理由)。該院多數意見認為:倘若要求新聞媒體報導或評論公務員 之所為都必須絕對真實才能免責,就可能使新聞媒體因為疑懼於法律處罰,而自 我設限,產生「寒蟬效應」,因而主張只有能證明報導者具備「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時,才負誹謗之責。其所謂「真實惡意」,定義是「行為人明知所陳述 者為虛偽而仍將其發布,或是輕率忽視有爭議之陳述可能虛假。」 是則,「真實惡意」與否,靠從報導者有無「明知虛偽而報導(knowing falsehood)」或「輕率忽視(reckless disregard)」研判。所謂「明知虛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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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報導」,指捏造新聞或惡意扭曲受訪者的意思,涵義很清楚。至於「輕率忽視」, 並非指單純有過失或疏忽,而是報導者「刻意忽視(intentional disregard)」, 譬如對匿名電話、黑函或是信用不佳的消息來源提供的訊息,不經查證就引用, 或是對當事人於出刊前提供證據否認,報導者卻全不審視其證據,仍照原意報 導,就有屬「真正惡意」之嫌。這項「輕率忽視」的原則,國內少數濫用新聞自 由者往往就加以忽視。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文未明文指出「真實惡意」原則,但理由書 中則見闡述,且近年來之重大誹謗案件,各級法院每每引「真實惡意」原則為論 據,無論刑事、民事皆如此。惟於採納此原則時,或許因中文「真實惡意」接近 「明示故意」及「刻意」的意味,致忽略了尚有「輕率忽視」一審查標準,甚至 無限擴張「合理確信」原則,使判決審查似乎有過於寬鬆之現象。 在理論探討上,美國「霍金斯委員會」(Hutchins Commission)的報告認為, 「報業對社會有責任,但美國的自由報業卻沒有負起這個責任,因此我們需要一 個新的報業理論」。雖然霍金斯委員會的報告年代已久,但卻直擊台灣當今的報 業問題。以往在討論媒體倫理的文章中,大體不出幾種見解,一是要求政府介入, 由政府來規範媒體;也有要求媒體自律,希望其在政府和財團之間找到獨立生存 的空間。這兩種見解均有致命缺點,前者易於箝制媒體,有礙民主發展;後者對 於處在財團壟斷媒體的世代,不啻緣木求魚。因此 Alia 另提兩種主張,其一主 張需要有媒體法庭(media tribunal),這法庭中有兩個實體,分別是新聞評議會 (press council)和公眾論壇(public forum),這兩個實體應該都有權依照有強 制力的倫理法規來決策。另一主張創建一有代表性質的實體,實體中包含媒體社 群內外的成員,且必須獨立於媒體之外,最重要的是成員中有所謂的「公民」 (citizens)的角色,必須更中立,而不是親近媒體的人。不管要採行第一種或第 二種主張,都需要有強而有力的理論,以為主張基礎。誠如 Merill 所言,「要在 新聞學中找個穩固的倫理基礎並不容易」,「要對新聞倫理的現狀失望卻很容 易」。人類從十七世紀開始,就一直想找一套合用於媒體的倫理規範,不同的世 代,期望的規範也自不同,本研究即嘗試從公害的概念找到出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面向的研究方法以質的內容分析為主,文獻探討為輔。後者指彙理國內 外新聞編採實務討論之精華及國際著名媒體指導編採之手冊,歸納實務工作的主 要原則,憑以發展可供操作的具體標尺,以供前者分析資藉。例如已見前述之「檢 具消息來源」原則,本研究即構思發展出如下列可實用於檢驗的標尺: •記者引述或採訪的消息來源,是否片斷不周全,以致誤導讀者? •引述是否錯誤?例如誤聽、誤譯、誤讀、誤解? •是否濫用匿名消息來源?例如消息來源匿名有無必要,是否與保護消息來 源無涉?有沒有便宜行事,致引述的消息來源欠缺公信力,甚至提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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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訊息?或新聞成為消息來源的風向球,甚至鬥爭的工具? •消息來源是否偏頗?如專引述單一立場或特殊身分者? •消息來源是否失當?如與新聞事件無關,或非專家、不適合評論者? •是否盲從有言論免責權者之言論?如過度報導民意代表恣意批判他人,甚 至人身攻擊的說辭,且致助長了濫用言論免責權之弊? •有沒有錯誤引導消息來源,如記者是不是以錯誤的消息求證於人,要人評 論,致以錯導錯、愈加背離事實? 本研究歸納出的其他重要編採原則,還有落實新聞查證、善盡平衡報導、精 練新聞編寫、恪守媒介責任等,也都分別構思發展出可實用於檢驗的標尺,可惜 此為精簡版報告,不便一一臚列。 第二面向的研究方法也是質的內容分析,憑藉的準據,則是探討法學文獻所 得,要追究的是編採文本中違背法律保障精神的種種問題。其中為了深入瞭解司 法判決是否過度放寬「真實惡意」的審查標準,本研究將蒐集攸關舔耳冤案之所 有判決分為二部分分析,一就以「消息來源」為審查標準者,都屬涂醒哲所提起 的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之本案部分,共四件;另一就以「媒體及引述者」為興訟 對象者,都屬楊富美及高資敏所提訴之刑、民事案件,共十六件。 第三面向則純藉探討社會學、哲學、倫理學等經典文獻,如 Emile Durkheim 的Sociologie et philosophie 、黃宗羲的《明夷待訪錄》、梁啟超的〈新民說〉 等,以歸納綜合,建構理論。 五、結果與討論 涂醒哲「舔耳冤案」從 2002 年 10 月 1 日聯合晚報以未指名的方式報導起, 至 10 月 10 日相關新聞落幕。 10 月 1 日,聯合晚報三版頭條以「某首長被爆雙性戀 KTV 強吻舔耳」標題, 首開這宗舔耳冤案的報導,雖未指明「某首長」為何人,但後續效應驚人。 隔天,聯合報於其二版頭條率先指名道姓說「涂醒哲 酒酣耳熱舌襲男 人!?」同日自由時報是以「男閣員雙性戀?傳強吻同性」處理,中國時報以「某 首長驚傳雙性戀 強吻男子」處理,台灣日報以「首長雙性戀 游揆:不方便查」 處理。在未經查證確鑿,事實未明之前,聯合報輕率就揭露人家姓名,嚴重損害 當事人名譽。 接下來,在電子媒體的催化下,「涂醒哲舔耳冤案」的上半場開始搬演各式 現場重建的報導,如聯合報 10 月 2 日二版主標題為「他不時肢體碰觸 突然強吻 我的臉…」,這則報導是經由鄭可榮友人轉述事發經過;聯合報 10 月 3 日三版主 標題為「雙性戀沒什麼不好…」,報導中引述鄭可榮陳情信中露骨的陳述;中國 時報 10 月 2 日五版主標題為「某首長驚傳雙性戀 強吻男子」,報導以「據指出」 的方式(未交代消息來源)描述舔耳情節;自由時報 10 月 4 日三版主標題為「涂 桑兩手抓我 舔耳三秒鐘」,其報導讓鄭可榮細說從頭;聯合晚報 10 月 1 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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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標題為「某首長被爆雙性戀 KTV 強吻舔耳」,報導根據所謂「可靠消息來源」 描述舔耳現場。一時之間,當事人是不是涂醒哲已經不成問題,情節如何才是許 多媒體矚目的焦點。 為了佐證自以為是的認定,不少媒體更以輕忽的態度率性聯想,把可能誤導 讀者、未經詳細查證的資訊搬出來,讓涂醒哲不僅身陷雙性戀的性騷擾案,更掉 入「性、謊言與人格缺陷」的泥淖,例如聯合晚報 10 月 3 日三版報導的主標題 為「涂,談性濃!女生臉紅」,副標且為「有人說,他有三張嘴口沒遮攔 曾說要 美女當他寵物」;聯合報 10 月 2 日二版報導的主標題為「此公毛手毛腳 『聞名』 衛生界」,副標還列出二個性騷擾案例;中時晚報 10 月 2 日三版報導的主標題為 「老同學 老同事:涂會人來瘋 造成他人誤解」及「署長雙性戀 不像吧!」, 後則的副標且為「屬下:涂見美女眼發亮 哪會對男人有興趣」。上述報導,均足 以使讀者誤認涂醒哲確有可能對人性騷擾。 攸關一位部會首長人格的報導,連日來已嚴重失衡,部分媒體竟大量引據控 方的說辭,對於受控方的反應則刻意忽略。例如,除了新聞剛開始,報導行政院 明言重視本案,立場中立外,多數都是不利於涂醒哲的報導,唯一有利於涂醒哲 的資訊,僅有他本人、他妻子及稍後他父母的發言。以聯合報為例,10 月 2 日 二版全版報導相闗新聞,唯一有利於涂醒哲的報導,僅得必要的查證一則,標題 是「涂醒哲 拒對號入座」,字數不足 400,報導的篇幅及論點,都明顯失衡。1 10 月 5 日,檢調及政風單位查出疑似涉及性騷擾案的是他人,不是涂醒哲, 隨即,真正的涉案者衛生署人事室主任屠豪麟曝光,輿論大逆轉,控方立法委員 李慶安與被舔耳騷擾的鄭可榮公開道歉,但涂醒哲的司法救濟則繼續。 轉折點後的下半場報導,則是各方的政治陰謀論,議題轉變成政治鬥爭,只 見與聯合報系競爭的同業檢討李慶安陰溝裡翻船的癥結。這些媒體並未反省專業 上的缺失,聯合報系也未向受害人涂醒哲致歉。事件逐漸落幕。 這場指鹿為馬的報導惡例,斲傷人權至多且巨。諸如嚴重傷及涂醒哲的名 譽、隱私等人格權;編採過程差別對待控方與受控方,剝奪了涂醒哲該有的平等 權;阻礙了涂醒哲藉由媒介表意說明的媒介權;刻意壓抑涂醒哲訴說事實的言論 權;且侵犯公正審判和偵查不公開等原則,也都傷害涂醒哲接受公平審判的權 利。此外,如訴諸刻板印象敘述同性戀團體,侵害了社會弱勢人物的平等權;告 知錯誤訊息,傷害廣大讀者的求知權等。 凡此侵權行為,形式上皆肇因於從記者到編輯部的層層守門幹部未能嚴格執 行基本的專業守則,即前所述及檢具消息來源、落實新聞查證、善盡平衡報導、 精練新聞編寫、履行媒介責任等項。而侵權最嚴重的聯合報,犯錯的癥結可說在 熱中政治,黨同伐異,見獵心喜,乃長驅直入,過程全失專業矜持,有以致之。 1本案研究期間,曾向聯合報編務副總編輯翁台生查證,得惠覆知該報現行一個全版等於七千多 字,扣除照片、圖表,實刊字數約 6500 字。二版再扣除社論與黑白集短評合約兩千字,新聞文 字實計 4500 字左右。是則全版 4500 字的報導筆墨,有利於涂醒哲的不到 400 字,乃謂嚴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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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法律面向,攸關舔耳冤案的二十件訴訟中,2 判決結果及理由可區分出 「消息來源」與「媒體及引述者」兩著眼點,分析之後發現: (一)對消息來源嚴格,對媒體及轉述者寬鬆,本研究稱之為「重源輕流」: 涂醒哲提起的四案訴訟中,法院審查之標準均嚴,尤其是在涂醒哲對李慶安 及鄭可榮求償部分,法院雖不認為李慶安及鄭可榮故意,但在是否有過失的判斷 上,對李慶安所為,態度如下:「對此項嚴厲之指述,縱經查證,然該項查證過 程,屢有對原告正面之證據出現,仍未謹慎求證,率爾認原告涉案,召開記者會 指摘前揭性騷擾事件。」此項見解,已與美國法上之「輕率忽視」要件相當。但 若分析楊富美及高資敏提起的多件訴訟,則法院對於媒體引述或是一般人轉述媒 體的報導,幾乎都採最寬鬆的標準,甚至表明只要是引自已見於媒體之報導,「各 有所本」即可。相較於對「消息來源」的標準嚴格,法院對於「媒體及引述媒體 者」的要求十分寬鬆,呈現「重源輕流」現象。如此從源頭防堵的見解,是否足 以防止不當言論之傳播及擴散?從涂醒哲舔耳冤案終究炮製而出的媒體實踐 看,法界盲點其實頗明顯。 (二)媒體及轉述者不受「輕率忽視」標準檢驗 楊富美召開記者會時,並未明指涂醒哲曾在辦公室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這種 不實指控,即使在平時,對當事人傷害也必相當嚴重,何況指控當時,受誣人還 是遭「指屠為涂」的受害者。然而,所謂在辦公室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相關報導 及評論中,僅有一件法院認定有過失,其餘十五件都認定沒事,顯見「輕率忽視」 的檢驗標準,似乎並未施求於媒體及轉述者的作為上。 然而,過度報導是當今國內新聞媒體頗令人詬病的問題,一旦不當消息有了 源頭,「輕流」效應就讓媒體敢於肆無忌憚轉述及報導。換句話說,只須有一媒 體先發聲,其他媒體對該報導即使不無懷疑,既然不缺所「本」,那麼只要引述, 至多在訊息前頭加個「疑」字,便能脫卸責任,無怪未經嚴謹查證的新聞輕易出 籠,隨時都有無辜者遭受干擾或侵害。 若公眾無力藉其他方式排除侵害及干擾,法律應嚴守最後防線,以不傷害言 論自由為前提,適度節制媒體亂象。以涂醒哲舔耳冤案的新聞表現為例,媒體報 導不僅指鹿為馬,更渲染成滔天巨浪,連續荼毒受害人人格和閱聽眾耳目久達五 天,倘仍依目前法院「重源輕流」的審查標準,勢必無法節制不當的報導,甚至 無形中助長了新聞公害的正當性。 至於探究批判新聞公害的理論基礎上,本研究發現「公」乃相對於「私」, 而「害」乃相對於「利」,一旦兩組概念並列,可以演繹出三種不同層次的公害 觀點,即對應於「私害」的「公害」、對應於「私利」的「公害」和對應於「公 利」的「公害」。研究也發現不同運作邏輯下所指涉的公害概念,背後的涵義差 異極大,不同層次的公害概念若混為一談,會陷入無解之境;但是若能區分開不 同層次,不只可以理解各層次所指涉的對應關係,還可提供批判的立足點。 本研究發現,在現今的新聞公害脈絡中,最堅實的批判基礎在第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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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也就是一旦新聞違犯「公利」,國人不僅可以指其為「公害」,而且指出其為「公 害」的同時,也進一步指出了「公利」之所在。本研究分析所見,此「公利」不 僅理所當然,而且具強制性質,除非重組社會或重訂「社會」涵義,否則不應有 任何個體可以違犯社會的強制性規範。 總結上述,本研究以為正當處理新聞並不難,確實按照基本專業守則操作就 是。媒體有政治立場本無妨,但執業卻須緊奉專業守則為圭臬。任何行業的從業 人員均有遵守各自專業守則的社會責任;否則,社會即有要求其確實遵守,以維 護社會全體共同生存發展之必要。 六、成果自評 此次研究都依原計畫慎重進行,過程堪稱順利,預期目標也都達成。且預期 目標的法律面向部分,原本只志在探究違逆專業責任的媒體報導侵害了多少法律 保障涂醒哲的權利;除涂醒哲,還有什麼人受害,受什麼害?結果收穫頗豐,已 盡列示於第五頁。至於發現法界判案有「重源輕流」現象,使未經嚴謹查證的新 聞,為了應付同業惡性競爭,也敢輕易出籠,不以侵害人權為忌,無異促成新聞 公害的法律背景,則是預期目標所未列,為額外之收穫。此發現提醒吾人:新聞 公害不能單從新聞專業內部致力就想防除,還須業外社會合力,庶幾解決。此點 應是發前人所未見,自覺極重要,堪許為本研究之貢獻,非僅適於發為論文,披 露於傳播學術期刊,更值得刊布於法學期刊,就教國內法學者和司法先進,以期 合力整治多年來國內的新聞亂象,消除社會一大亂源,讓台灣人權更得保障,而 新聞事業回歸為促成社會進步的良性動力。 至於新聞實務分析所得與建構有成之新聞公害批判理論,皆屬傳播學術圈前 此未見致力之作,公布於本學門期刊,本即得體,也屬應當。 不過,鄙意已決,將整合此次研究於新聞實務、法律與理論三面向所見,另 添論新聞史與新聞的社會學功能兩面向,操觚起撰《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以 涂醒哲新聞冤案為例》一書,願於年內完稿殺青,以求有系統展示淺見,期許更 大的傳播效果,或許可望學術微見也能助益於改革媒體的社會運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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