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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姆的保守效益主義:休姆的效益與社會性概念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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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休姆的保守效益主義:休姆的效益與社會性概念之探索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4-2410-H-004-004-執 行 期 間 : 104年05月01日至105年06月30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建綱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楊明瑜 大專生-兼任助理人員:王?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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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本計畫的主要目的在於呈現休姆思想的效益主義特徵,在下述意義 上,它或將對於現代英國政治思想之研究稍有貢獻。在晚近的研究 文獻中,休姆對於效益主義的主要奠基者如邊沁、詹姆士彌爾、約 翰彌爾的影響,越來越不受到重視。誠如邊沁在他第一部發表的著 作《政府論片簡》所揭示的,乃是受到休姆的《人性論》的影響他 才以效益作為道德的基礎與首要原則。自此之後,邊沁終其一生致 力於思考、寫作與社會改革,其思想本源與立論依據都未曾背離休 姆給他的啟發。兩位彌爾雖然在不同程度上承襲與改造了邊沁的思 想,但不論是他們所採取的倫理自然主義與道德心理學,或是以經 驗主義與道德情感主義批判理性主義,以及他們對於社會效益的追 求與對於實然與應然問題的看法,無一不繼受了休姆的思考架構和 邊沁對此架構的系統性發展。同樣值得一提的是,之後的重要英國 政治思想家與政治思想史研究者,如西季威克、Leslie Stephen、 Ernest Albee等人,同樣也肯認了前述的思想史觀點而視休姆為效 益主義家族的重要成員。然而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隨著社會契約 論的復甦,休姆思想的效益主義特徵受到掩蓋。為了為休姆思想研 究保留更多元的詮釋空間,本計畫因此試圖探討休姆的效益主義以 及他與社會契約論的差異,而這對於作者於下一階段的研究計畫亦 有相當實質的助益。質言之,不論是本計畫所關注的,或是作者於 下階段所要探討的,其實都指向同一個方向,也就是在理論的意義 上,為當代人理解公共性與社會生活探尋一支不同於權利的公共論 述。為達此目標,作者因而必須將研究目標從主宰現代政治語彙的 權利觀與社會契約論轉向效益主義。如同Leslie Stephen在他對於 邊沁的詮釋中提出的,位居邊沁思想核心的並非權利而是責任 (responsibility)。權利與責任兩者間的差異,唯有經由更多的閱 讀與研究才能加以系統化的梳理,然而在一個意義上,權利是慮己 性(self-regarding)的概念,責任則是慮他性(other-regarding)的 概念。在以權利觀為基礎的社會中,其成員習於視他者為稀有資源 的競爭者,而社會則是為了滿足個人之自我利益的工具。相對的 ,在以責任觀為基礎的社會中,雖然社會成員無法(或許也不應該 )擺脫人性中與生俱來的自利性,然而,效益所象徵的公共利益在此 處卻取得了獨立於個人利益之加總的道德地位。這意味著,人們仍 將繼續追求其自利,但在面對自利與公益之間無可避免且屢屢發生 的衝突時,受到效益主義與責任觀所引導的人們將由衷為此感到焦 慮與不安。不論人們最終的決定是維護私利或保全公益,作者認為 ,相較於以權利為基礎的社會關係,責任觀更能實質地減少人們成 為搭便車者的動機,進而賦予社會生活較為厚實的道德意涵。 中 文 關 鍵 詞 : 休姆、正義、社會契約、親社會性、效益

英 文 摘 要 : This project aims to reveal the utilitarian features of Hume’s political thought. What has been played down by recent studies is Hume‘s impact on the founders of utilitarianism, including Bentham, James Mill and John Stuart Mill. As indicated by Bentham in A Fragment, it was due to the inspiration of Hume’s Treatise that he

considered utility as the foundation of morals. Thereafter Bentham devoted himself to thinking, writing and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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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orm, and the origin of his thought as well as the basis of his argument were still inspired by Hume. Although two Mills transformed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yet they adopted ethical naturalism and moral psychology, and depending on empiricism and moral sentimentalism they criticized rationalism, none of these is not following Hume’s structure of thought based on which Bentham

expanded systematically. Other important British thinkers and researchers, like Henry Sidgwick, Leslie Stephen, Ernest Albee, they all inherited this view and regarded Hume as an important member of utilitarianism. However, with the resurrection of contractarianism in the second half of 20th century, the utilitarian tincture of Hume’s thought was concealed. In order sav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Hume’s thought, this project aims to recover the utilitarian account of Hume, which further lends support to the author’s research in the next stage. Both the approach recovered in this project, and the issues that concern the author in the next stage, what they reveal is the author’s attempt to disclose a public discourse other than ‘right’. Therefore, the author turns his attention from the discourse of right and social contract to utilitarianism. As one finds in Leslie Stephen’s interpretation of Bentham that, the core of Bentham’s thought is responsibility rather than right. Right is a self-regarding idea whereas responsibility is other-regarding. In a right-based society, its members tend to regard others as competitors for resources, and society as an instrument aiming to fulfill their self-interest. By contrast, in a society based on responsibility, although its members cannot get rid of selfishness implanted in their nature, utility which represents public interest acquires a freestanding moral position and may not be taken as the aggregation of individual’s self-interest. The author argues that responsibility may substantively lower social member’s motives for being free-riders, and

transforms social life into a moral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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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摘要

(一)、中文摘要 本計畫的主要目的在於呈現休姆思想的效益主義特徵,在下述意義上,它或 將對於現代英國政治思想之研究稍有貢獻。在晚近的研究文獻中,休姆對於效益 主義的主要奠基者如邊沁、詹姆士彌爾、約翰彌爾的影響,越來越不受到重視。 誠如邊沁在他第一部發表的著作《政府論片簡》所揭示的,乃是受到休姆的《人 性論》的影響,他才以效益做為道德的基礎與首要原則。自此之後,邊沁終其一 生致力於思考、寫作與社會改革,其思想本源與立論依據都未曾背離休姆給他的 啟發。兩位彌爾雖然在不同程度上承襲與改造了邊沁的思想,但不論是他們所採 取的倫理自然主義與道德心理學,或是以經驗主義與道德情感主義批判理性主義, 以及他們對於社會效益的追求與對於實然與應然問題的看法,無一不繼受了休姆 的思考架構和邊沁對此架構的系統性發展。同樣值得一提的是,之後的重要英國 政治思想家與政治思想史研究者,如西季威克、Leslie Stephen、John Plamenatz 等 人,同樣也肯認了前述的思想史觀點而視休姆為效益主義家族的重要成員。然而 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隨著社會契約論的復甦,休姆思想的效益主義特徵逐漸被 掩蓋。為了替休姆思想的研究保留更多元的詮釋空間,本計畫因此試圖探討休姆 的效益主義以及他與社會契約論之間的差異,而這對於作者於下一階段的研究計 畫亦有相當實質的助益。質言之,不論是本計畫所關注的,或是作者於下階段所 要探討的,其實都指向同一個方向,也就是在理論的意義上,為當代人理解公共 性與社會生活探尋一支不同於權利的公共論述。為達此目標,作者因而必須將研 究目標從主宰現代政治語彙的權利觀與社會契約論轉向效益主義。如同 Leslie Stephen 在他對於邊沁的詮釋中提出的,位居邊沁思想核心的並非權利而是責任 (responsibility)。權利與責任兩者間的差異,唯有經由更多的閱讀與研究才能加以 系統化的梳理,然而在一個意義上,權利是慮己性(self-regarding)的概念,責任則 是慮他性(other-regarding)的概念。在以權利觀為基礎的社會中,其成員習於視他 者為稀有資源的競爭者,而社會則是為了滿足個人之自我利益的工具。相對的, 在以責任觀為基礎的社會中,雖然社會成員無法(或許也不應該)擺脫人性中與生 俱來的自利性,然而,效益所象徵的公共利益在此處卻取得了獨立於個人利益之 加總的道德地位。這意味著,人們仍將繼續追求其自利,但在面對自利與公益之 間無可避免且屢屢發生的衝突時,受到效益主義與責任觀所引導的人們將由衷為 此感到焦慮與不安。不論人們最終的決定是維護私利或保全公益,作者認為,相 較於以權利為基礎的社會關係,責任觀更能實質地減少人們成為搭便車者的動機, 進而賦予社會生活較為厚實的道德意涵。 關鍵字:休姆、正義、社會契約、親社會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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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摘要

This project aims to reveal the utilitarian features of Hume’s political thought. What has been played down by recent studies is Hume‘s impact on the founders of utilitarianism, including Bentham, James Mill and John Stuart Mill. As indicated by Bentham in A Fragment on Government, it was due to the inspiration of Hume’s Treatise that he considered utility as the foundation of morals. Thereafter Bentham devoted himself to thinking, writing and social reform, and the origin of his thought as well as the basis of his argument were still inspired by Hume. Although two Mills transformed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yet they adopted ethical naturalism and moral psychology, and depending on empiricism and moral sentimentalism they criticized rationalism, none of these was not following Hume’s structure of thought based on which Bentham expanded systematically. Other important British thinkers and researchers, like Henry Sidgwick, Leslie Stephen, John Plamenatz, they all inherited this view and regarded Hume as an important member of utilitarianism. However, with the resurrection of contractarianism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utilitarian tincture of Hume’s thought was concealed. In order to preserv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Hume’s thought, this project aims to recover the utilitarian account of Hume, which further lends support to the author’s research in the next stage. Both the approach recovered in this project, and the issues that concern the author in the next stage, what they both reveal is the author’s attempt to disclose a public discourse other than ‘right’. Therefore, the author turns his attention from the discourse of right and social contract to utilitarianism. As one finds in Leslie Stephen’s interpretation of Bentham that, the core of Bentham’s thought is responsibility rather than right. Right is a self-regarding idea whereas responsibility is other-regarding. In a right-based society, its members tend to regard others as competitors for resources, and society as an instrument aiming to fulfil their self-interest. By contrast, in a society based on responsibility, although its members cannot get rid of selfishness implanted in their nature, utility which represents public interest acquires a freestanding moral position and may not be taken as the aggregation of individual’s self-interest. The author argues that responsibility may substantively lower social member’s motives for being free-riders, and transforms social life into a moral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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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報告內容 4

(一)、前言 4

(二)、研究目的 4

(三)、文獻探討 7

(四)、研究方法 14

(五)、結果與討論 14

二、核心參考文獻 15

三、研究成果自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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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告內容

(一)、前言 本計畫緣起於對於休姆政治思想中一個核心概念的探詢,也就是休姆在《人 性論》第三冊〈論道德〉中屢次提到的「習約」(convention)。在這本著作中,休 姆旨在探討人類的政治與道德生活之起源,他告訴我們,正義此一德行乃是以習 約為基礎。在提出這個觀點之後,休姆在不同段落中嘗試向他的讀者解釋習約的 意涵。由此不難看出,我們如何理解習約這個概念,將會影響我們如何界定休姆 的政治思想與正義理論之特徵。有鑑於此,本計畫的主要關懷是挑戰當代越來越 多研究者將休姆的習約理解為契約的一種形式,然後順理成章地將休姆歸入契約 論傳統之中,同時也弱化了休姆對於契約論的著名批判。本計畫希望指出的是, 將休姆的習約概念理解為契約,不僅可能限縮了我們對於休姆思想的詮釋與想像, 更可能與位居其理論核心的社會性與效益產生矛盾。 就研究進程而論,本計畫對於研究者具有重要的意義。理由在於,在本計畫 的執行中,研究者已將前一階段的研究工作加以系統化的梳理與總結,並發表成 一篇具有嚴格外審制度的中文期刊論文。以此為基礎,研究者能夠進入下一階段 的研究工作。也就是說,透過休姆的政治思想之視野,研究者取得了對效益主義 於十八世紀下半葉與十九世紀逐漸興起的探討基礎。 (二)、研究目的 在西洋政治思想史中,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可算是特色相當鮮明的一個學 說。主要原因在於,它的核心論點似乎簡單明瞭到讓所有研究者以及許多非研究 者都能朗朗上口(即邊沁所云的「最大幸福原則」),但伴隨而來的,則是對於其 論點的許多批判與攻擊。本研究計畫的目的,是希望能通過對休姆的政治思想之 詳細探討,一方面梳理休姆的思想史定位,另一方面也為日後研究以邊沁為首的 效益主義建立起理論基礎,進起重新思索效益主義的主張、關懷、以及它所面對 的批判。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即便不是做為研究者之研究進程的一個階段,休姆自身 的政治思想就是非常值得吾人反思與探討的。只是,在研究思想家的過程中,似 乎無可避免的一個問題是去思索它與政治思想史中眾多理論學派的關係。而也是 在思索這個問題時,我們可以看到,受到羅爾斯與其眾多追隨者的影響,休姆的 政治思想之詮釋已在晚近以來成為兩個理論學派之間的必爭之地,這裡的兩個學 派即為效益主義與社會契約論。 看到這裡,不免讓人充滿好奇,這場詮釋之爭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畢竟,眾 所皆知的是,在西洋政治思想中一談論到休姆,我們可能馬上會聯想到他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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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上的懷疑主義,和在政治理論中對於社會契約論的著名批判。若是休姆的學術 貢獻以他對於社會契約論的批判著稱,那麼當代的重要政治理論家如羅爾斯、貝 利(Brian Barry)、高提也(David Gauthier)等又竭力將休姆詮釋為社會契約論者, 理由何在呢?對於此一問題,或許可以說明如下述。 由於休姆對於社會契約論的批判是切中要點的,因此他成為契約論理論家在 證成自身的理論之餘,無法不設法加以攻克的一個對象。在閱讀休姆的著作時, 特別是他的《人性論》第三冊〈論道德〉與數篇論文,我們發現休姆在論及人類 社會、象徵社會生活之秩序的正義、以及政府的起源與人民服從統治之義務時, 他採取了實證的取向而非訴諸被他形容為哲學虛構的社會契約。休姆之所以這麼 做,主要得自於他反對先驗性(a priori)的知識以及他對於政治秩序之不穩定的憂 慮。 先以前者來說,休姆思想的起點便是以後驗性(a posteriori)的知識去挑戰理 性主義的先驗知識,所以讀者們可以發現,當休姆在《人性論》第一冊中以懷疑 主義摧毀理性主義的堡壘之後,在該書第二冊他相當大量使用了近似今日社會心 理學的素材,來傳達他所觀察到的人性之運作。這種實證性、後驗式、可供觀察 的知識取向,同樣也出現在第三冊他對於社會、正義與道德等的解釋中。因此, 若我們細讀休姆的文字,會發現在處理這些問題時,他幾乎一貫地採取描述性的 口吻,而甚少加入哲學家個人的臆測。用今日的學科分野來說,休姆的視角與筆 觸近似於人類學家或社會學家,他除了仰賴他所觀察到的人性之各式特徵,以及 他認為人類生而置身於其間的外在環境之客觀條件,以及人性受制於此外在條件 將在生理與心理上所產生的反應之外,在十七與十八世紀時常為思想家所援用來 處理同樣問題的理論工具,如社會契約、自然狀態等,皆不為休姆所採納。我們 可以說,休姆將科學方法貫徹於道德與政治領域之研究,使他難以接受由自然狀 態通過社會契約而邁入政治社會此種對於人類文明的階段性區分方式。這並不是 說,休姆如亞里斯多德一般,認為人生而為政治性的動物。恰好相反,休姆同社 會契約論者一樣,皆主張政治社會並非人類最原始或自然的生活境況,而是當人 類的文明與社會事務發展得繁複廣雜到一定程度之後,政府此一制度才回應運而 生來回應人類在社會生活中對於一個公正仲裁者、資訊的傳播者、與公共建設的 發起者與興建者之需求。從這個角度來說,休姆之所以反對社會契約論,其理由 並非反對人類政治生活的人為性(artificiality),而是反對哲學家以社會契約這項 他們自身構想出來概念,去傳達人類從「前政治」步入政治(from pre-political to political)的機制。 細究起來,休姆之所以反對的理由,首先是這代表了將先驗性的哲學概念強 加於人類真實的政治生活經驗,其次,同樣重要的原因可能跟契約本身的特性有 關。在社會契約論者的筆下,休姆看到契約象徵著一種互惠式的交換關係之形成。 也就是說,人民讓渡某些既得的權利與利益(例如,可以為所欲為的自由),以交 換某些更長遠的利益之落實(例如,政府的建立與執法來維繫穩定的社會秩序)。 雖然休姆同意,以歷史經驗為據,人類確實曾經生活在不受政府所管束的階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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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但他所不認同的是,在從「前政治」境況步入政治社會時,這個繁複且牽涉諸多 因素的演化過程竟可以為一紙不存在的契約所涵蓋。確實,契約所象徵的交換關 係,以及這種關係背後所傳達的理性自利之考量,兩者都真實存在人類的生活領 域和與生俱來的天性中。然而,休姆的重點在於,若以社會契約來解釋政治權威 的形成,這種做法無異於將多元而厚實的人性壓縮進契約所象徵的交換邏輯之中, 結果是人性中同樣與生俱有的其他情感、本性與傾向都不再受到承認與探討,彷 彿社會、法律與政府等人為建置全然都是人性中工具理性與自利考量底下的產物, 彷彿我們對於家人的關愛、對於手足的憐憫、對於同胞的同情共感,都不曾存在, 或是即便存在亦不值一提一般。 從重大歷史事件如光榮革命的發生,休姆清楚知道政治思想對於政治實踐的 影響。假若社會契約論只存在政治思想家的書閣或是至多在思想家們彼此的對話 與辯論中,那麼,或許休姆對於社會契約論的批判不會如此嚴厲,或許他對於社 會契約論的批判也不會受到這麼多的探討。進一步來說,隨著著作的流傳與理論 的散播,政治理論始終存在影響人心與改變常民百姓看待政治與道德生活的觀點 之可能。例如,發生在休姆逝世之後的美國獨立革命與法國大革命即是例子。若 此,原本是以進行論述為目的而假定的人性觀與群己關係之界定,便有可能在市 民社會的層級廣為擴散,成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看待自身與他者、自身與政府之 關係的一種觀點。可能是基於這樣的擔心,休姆因此要反對社會契約論,唯恐該 理論所預設的理性自利人觀與原子式的社會關係,逐漸外溢至人民的思想中而成 為主導英國市民社會的公共哲學。為何憂慮?因為它可能使人們忽略了培養同情 共感的重要性、可能使人們以為自身與他者之間除了同為資源的競爭者以外別無 其他社會關係的存在、可能使人們忽略人生而受到家庭、友情、鄰里等各種社會 關係的環繞,進而忽略了欲使政治穩定,前述各種自然社會關係的穩固與健全具 有相當的重要性。 這於是涉及先前提出的第二點理由,即休姆對於政治不穩定的憂慮,或說休 姆的保守主義傾向。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兩個層次加以分析。首先,休姆的 保守主義跟休姆的描述性自然主義不無關係。在面對理論家的工作時,休姆相當 明白的區分了解剖學家與畫家兩種角色(這對於邊沁產生深遠的影響,他則是區 分了闡述者(expositor)與審查者(censor))。在建構其哲學體系時,休姆自命為解剖 學家,要靠他精湛的解剖術與冷靜地描述,將人性與他所見之十八世紀的英國政 治制度之形成,向他的讀者闡明。然而,在一部以描述政治現況為宗旨的作品中, 讀者難免會感受到作者不經意流露出為現況辯護的意圖,不論這是否為作者的原 意。倘若我們接著轉向扮演畫家角色的休姆,依舊發現他的規範性理論透露了保 守主義的氣質。之所以如此,跟休姆看待社會秩序的形成有關係。當代著名的政 治與經濟思想家海耶克(Friedrich Hayek)提出了著名的社會自發性秩序之理論, 在這點上,他受到休姆相當大的啟發。確實,休姆認為社會秩序的生成與維繫本 身就是一個漸進式的演化過程,他相信在人類本性中的親社會性之驅使下,人們 對於群居生活的嚮往,會使他們逐漸發展出協作模式(coordination),藉由這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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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式,人們得以建立維繫社會生活所不可或缺的各項規則與制度,具強制性的約束 力者如政府與法力,不具強制性的約束力者如語言、貨幣、慣習、民情與公共輿 論等。有鑑於此,休姆在面對理論與實踐之關聯性的問題時,他似乎不認為理論 家的天職在於改造或重建既存的政治秩序。相對的,理論家的工作首先是描述性 與解釋性的,在此之餘,當他轉而扮演畫家的規範性角色時,他的工作仍不如邊 沁的審查者一般激進,而僅在於提出一個普遍性的規範原則對人們加以溫和的勸 說與引導。這個原則就是後來為邊沁所繼承的效益(utility)。一方面是意在溫和的 勸說與引導,另一方面則是不願過度干涉社會秩序演化的自發性過程,因此我們 似乎意識到,休姆在扮演畫家角色時不若扮演解剖家的他那般盡興徹底。 若我們援用邊沁的觀點,他多次提醒讀者說,他的目標在於證成效益這個客 觀的道德原則,並以之為立法、政治與社會改革的基礎。之所以如此強調效益的 客觀性,理由與邊沁對於政治哲學及道德哲學的傳統論述有關。依照他的看法, 除了效益是唯一可靠的哲學基礎之外,其他的原則他一概稱作與效益相違背者並 對之展開嚴厲批判,包括自然法、自然權利、道德情感、共感(sympathy)與反感 (antipathy)原則等。邊沁主張,這些原則看似具備超脫於他們的倡導者之外的超 然性或普遍性,但由於他們皆無法為科學的方法所觀察,故而往往成為倡導者主 觀詮釋下的面貌,不僅個人色彩過於濃厚,也難以成為公共論述中異議各方進行 辯論、相互論理與說服時的客觀依據。更不待說,在有心人士的操作下,這些理 論往往被詮釋成獨厚一方的形貌,因而也失去了社會改革的效用。與邊沁不同的 是,效益原則在休姆的理論中仍未取得如此絕對的客觀性。換言之,在休姆的筆 下,效益時常與人性中的多種自然情感連結在一起,例如仁慈、慷慨、友誼、公 共精神等。從這裡可以看出,休姆與邊沁所處理的各是不同階段的議題。在休姆 那邊,他主要的關注是反駁自利學派對於人性的一元性觀點,所以他極力要證明 人性中上存在多種不可被化約為自利的情感。即便他明白這些利他的情感是獨立 於自利之外,而且由於這些利他的情感都導向公共利益之促成,故而可以被效益 概念所涵蓋。然而,他尚未堅定如邊沁一般將效益原則徹底的施用於立法與改革。 只是,我們或許也不需由於兩者存在這樣的差異,就認定邊沁與休姆的理論間存 在斷裂甚至是難以融貫的鴻溝。相反的,不論休姆之後的效益主義經歷了什麼樣 的發展,重要效益主義者如邊沁都是藉由休姆為他們奠定下的基礎來開展自身的 理論。這個基礎除了效益的重要性之外,還有休姆視人為受感性而非理性所驅動 的動物,以及人性本身就是複雜的有機體,其蘊含如此多樣的本能、情感、動機, 並非自利所能涵蓋等。進一步來說,以效益為政治理論基礎的思想家不在少數, 他們彼此之間共享了許多理論基礎,因此可以涵蓋在效益主義的理論家族之內。 但也由於各個理論家的核心關注不同,致使他們的效益主義呈現出不一樣的特徵, 故而必須進一步被歸屬於不同的效益主義學派,例如休姆的保守效益主義與邊沁 的激進效益主義,就是很好的例證。 (三)、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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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部分,本計畫首要關注的,是晚近以來推翻休姆與效益主義的連結,並 反其道而行將休姆詮釋為社會契約論者的重要文獻。由於本計畫的研究成果已發 表為期刊論文,以〈休姆是契約論者嗎?對高提也的“David Hume, Contractarian”

之批判性反思〉,發表於 TSSCI 期刊《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 55 期,頁

1-49,刊載日期為 2015 年 12 月,而且該論文的主軸便是對於契約論的詮釋觀點詳

加探討與批判,因此,以下本計畫即就該篇論文的主要內容予以闡釋。

觀諸休姆的政治哲學於當代的研究趨勢可以看出,它受到規範性政治理論約 莫自 1970 年以來在英語世界的復甦很深的影響。如我們所知,羅爾斯(John Rawls) 的經典之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1971)正是促成分配正義等規範性的議 題再次受到研究者探討與爭議的主要推力,而該書所提供的契約論式的證成方法 亦成為研究者關注的課題,並引起相當廣泛的迴響與爭辯。在這股幾乎形塑當代 政治哲學論述的顯著趨勢底下,若宣稱休姆政治哲學的研究能夠全然置身事外, 實令人難以想像。進一步來說,倘若這股研究趨勢的影響是在順應休姆建立其人 性科學(science of human nature)的本意下,進一步拓寬與深化我們對於休姆哲學 的理解,則本計畫的研究視角容或有所不同。然而,在觀察到當代多位深受羅爾 斯影響的政治哲學家,幾乎無一不以理性自利的經濟人觀(homo economicus)來涵 蓋休姆的人性論,以及運用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來窮盡休姆筆下 在自然狀態中建立起正義等社會規則的人類心理機制時,如 Gauthier (1998: 17-44)、Hardin (2007)、Barry (2010: 369-392)等,我們認為對此研究趨勢加以分析與 探討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有益的。

自從 Norman Kemp-Smith 的 The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 (1941)發表以來, 休姆的哲學形象已逐漸從原本被視為破壞性的懷疑論者,轉變為以政治哲學與道 德哲學為主要關懷的人性科學家。在這個令人鼓舞的轉向逐漸成形之後,接下來 面臨的問題便是休姆如何看待人性,以及他如何以此人性觀來解釋人類社會的出 現與基本秩序的形成。前述深受羅爾斯影響的理論家所關注的正是這些問題,而 他們的解答是,休姆承襲了霍布斯(Thomas Hobbes)對於人性的觀察,兩人皆以理 性自利為人性中最根本的傾向,而社會與正義的出現乃是人們進行理性選擇底下 的產物,其內在邏輯為自利(self-interest)與互惠(mutual advantage)。從這個角度來 說,社會中的人際關係本質上屬於契約關係;也因此,休姆對於契約論的攻擊看 似成理,實則終歸失敗,因為他所提出的習約(convention)仍無法跳脫契約論的邏 輯來解釋人際關係的建立。由此可以看出,當代契約論者回應休姆批判契約論的 方式,並非指出休姆對於契約論有何誤解,而是紛紛論證休姆始終未能真正釐清 自身的理論與概念,也因此他們有義務去指出那個蘊涵在休姆的正義理論基礎中 的互惠邏輯與開明自利的人性預設。從這個角度來說,本研究深入探討高提也的 “David Hume, Contractarian”一文故而是可受證成的,理由在於,我們認為休姆並 沒有誤解自身的理論立場;相反地,透過高提也的筆觸所傳達出的詮釋觀點與休 姆形象或許才是真正誤解了休姆,故而有必要加以釐清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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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分別沿兩條線索來探討高提也在“David Hume, Contractarian”一文中 對休姆可能的誤解,這兩條線索分別是:為何正義不是奠基於契約、效益與自利 的差異。 1. 為何正義不是奠基於契約 此處,本研究分就兩個部分來說明,第一部分是休姆在文本中所留下有利於 契約論詮釋的線索,高提也的論文便是依循這些線索而開展。其次,本研究也指 出,高提也看似有所依憑的詮釋觀點實則缺乏對休姆文本更全面的理解與閱讀, 同時他也刻意排除了不利於契約論詮釋、但卻位居休姆思想核心的重要論述。 a. 高提也對《人性論》的閱讀與詮釋 本研究雖然無法同意高提也將《人性論》形容為休姆最具契約論色彩的一部 著作,然而,似乎難以否認的是,於該著作的部分段落中,讀者們彷彿可以看到 休姆將群體生活及社會秩序的形成,與人類的利己傾向連結在一起,這也是為何 在閱讀此書時我們必須更為謹慎與周全的緣故。例如,當休姆在《人性論》的第 三冊〈論道德〉中探討正義的起源時,他這麼說:「唯獨這個為我們自身與我們 的至親取得財貨與所有物的貪欲(avidity)是貪得無厭,持續不斷,普世皆然,而 且直接破壞社會的」(Treatise, 316);休姆也認為:「幾乎沒有人不受它的驅使;當 它毫無節制地運作時,沒有人有理由不畏懼它…」(Treatise, 316)。有鑑於此,休 姆指出:「我們將以規約與節制這個激情(即貪欲)所遭遇到的阻礙,來評估建立社 會的困難度」(Treatise, 316)。若僅從以上的文句來判斷,休姆似乎視貪欲為人性 中最顯著的特徵,而和平與秩序能否在一群個體之間達致,端視人類的貪欲能否 受到適度的引導與節制。接下來,休姆的陳述彷彿又強化了契約論的詮釋觀點, 他說:「因此,沒有情感能夠控制逐利之情(interested affection),唯獨該情感自身 藉著改變自身的方向[始能達此目的]」(Treatise, 316)。 倘若人性中沒有其他情感足以與貪欲抗衡,再加上休姆認為理性僅具備為情 感服務的工具性功能,是故,在工具理性的引導下,個人將透過參與社會聯合與 維繫社會和平,以尋求間接卻較為安穩的途徑來滿足自身的貪欲。若休姆的正義 理論果真言盡於此,本研究或許必須重新評估休姆的思想史定位,同時承認,休 姆的正義理論源自於開明自利的人性觀,並且具備契約論的特徵。這意味著,一 人之所以願意尊重其鄰人的所有物,乃是因為此人之所有物也將受到其鄰人的尊 重,而維持一個穩定的財產制度將有助於滿足所有人對自我利益的考量。但是, 這其實是對休姆理論的片面理解與擷取,以下,讓我們重新回到休姆的文本中, 試著闡明那些甚為重要卻不為契約論哲學家所重視的段落,以證明將開明自利的 經濟人觀與假設性契約加諸休姆的正義理論之上實為一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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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b. 本研究對於《人性論》的閱讀與詮釋 同樣在《人性論》的第三冊〈論道德〉中,休姆這麼說:「但是,為了形成 社會,光是社會本身是有益的尚不足夠,還必須人們也意識到它的好處;而在野 蠻、未開化的狀態中,他們不可能僅憑學習(study)與反思(reflection)得到這種知 識」(Treatise, 312)。接著,休姆更強調:「此一(人類貪欲的)轉向必定發生在最少

的反思之上(upon the least reflection)」(Treatise, 316)。按照本研究的理解,前引文 字正好是對於假設性契約的有力駁斥。在休姆看來,契約論者忽視了人類在一般 日常生活中所自然展現的多種情感與性格傾向,抑或堅信如此複雜多元的人性面 貌可以被化約為對自我利益的理性考量,從而錯誤地主張社會生活對於個人而言 僅具有工具性的價值。本研究的詮釋可以從以下的文字中獲得有力的佐證,休姆 說:「既然這個激情(即貪欲)是藉由建立穩定所有物的規則而自我節制;若此規則 顯得非常深奧和不易發明;在某個意義上,社會必定被視為是偶然的,並且在許 久之後才會形成」(Treatise, 316)。但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社會生活的原始型 態早在人類文明演化的初期便已出現,在這樣的社會生活中,其和平與秩序並非 建立於精巧細緻的財產制度之上,因為當時的社會結構尚未發展出複雜的人際互 動網絡。相反的,人類的原始社會僅依循相當粗糙的基本規則而運作,這些規則 之所以會形成並對於社會成員產生約束力,原因在於,唯有當它們得到落實並產 生和平與秩序之後,根植於原始人類天性之中的自然傾向才能獲得滿足。值得強 調的是,休姆在這裡所說的自然傾向比起高提也所主張的理性自利來得更加根本 與貼近人性,也就是人類生為群居動物而自然趨向和他人結伴及共同生活的親社 會性本能。讓我們一同思考下述休姆的重要文句所透露的人性觀: 所幸,在那些補救方式晦澀模糊的需求(即依據理性自利而建立社會)之上, 還結合了另一種補救方式較為明顯與現成的需求,後者可以公正地被視為人 類社會的首要與原初原則。這個需求即為異性之間的自然欲望,這種欲望使 他們結合在一起,並且維護他們的結合,直到他們對其共同後代的關懷又形 成了[兩性之間]一個新的聯繫(a new tye)。這個新形成的關懷也成為父母與 其後代之間的一個結合原則,並且形成一個人數更為眾多的社會(Treatise, 312)。 由此可以看出,休姆採取了生物性的演化觀點來解釋社會與正義的起源。與其他 群居性動物並無不同,人類出於本能亦渴望同類的陪伴與慰藉,並且自然地在愛 護之情的驅使下謀求其後代之保全與幸福。 這意味著,休姆眼中的人性天生便趨向社會型態的群體生活,這種生活對於 人類來說是其展現本能的場域,亦可說是由人類天性延伸而成的自然產物,而非 理性選擇下的人為創造物。誠然,理性能力並未在人類社會的演化過程中缺席, 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在此所擔任的乃是人類之親社會性而非其自利心的僕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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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休姆的理論中,社會生活非如高提也所稱的僅具備工具性的價值;相反的,既 然人類天生便不以離群索居所帶來的寂寥為樂,為此,他們終會克制自身的貪婪 與欲望以避免群體生活在無止盡的衝突中走向瓦解。換個方式來說,對於休姆而 言,人類之所以會節制自身的自利心,並非因為此種情感在理性的引導之下懂得 以暫時的自我節制來換取更長遠與安穩的實現途徑。而是因為,倘若人類的自利 心不稍事收斂,群居生活必將淪為分崩離析,結果是人性中最為根本的親社會性 難獲滿足,從而致使個人在孤獨的狀態中獨自承受寂寥。高提也的人性觀反映的 是原子式的自然狀態,個體之間為了資源的競爭將不可避免地發生衝突;休姆的 人性論反映的是自然發展而成的社會生活,霍布斯筆下「所有人與所有人為敵」 (every man against every man)(Hobbes, 1994: 76)的狀態不存在於其中,因為人類 本能地尋求與他人結合。對於霍布斯式的人性論與自然狀態而言,高提也的假設 性契約能夠發揮具體的功效,因為它將協助人類緩和自利的競逐並彌補其天生所 缺乏的親社會性;但高提也的假設性契約對於休姆式的人性論與自然狀態實難有 所貢獻,因為親社會性在休姆眼中已是人類天生的本能,而自利的競逐自然受此 本能所節制與調和。 2. 效益與自利的不同 必須指出的是,休姆依循其科學實證的研究法,實則未完全排除契約論的效 力。他指出,在古老的蠻荒時期,一群人為了共同抵抗外來的威脅以保全命性, 確實有可能效忠於某個人的領導,「若此即為所意指的原初契約,無可否認的是, 所有的政府最初皆建立在一個契約之上,並且人類最古老野蠻的結合主要都是依 循該原則而形成」(Essays, 468;強調處出自原文)。但此處有兩點特別值得留意。 第一,休姆之所以承認此種原初契約的效力,原因在於這的確是一個在人類歷史 經驗中有跡可循的事件,而非只是哲學家的假設。第二,更重要的是,即便原初 契約曾經存在,休姆認為,它與政治社會中的人民服從政府統治的義務沒有直接 的關係。理由在於,當人類放棄自然自由而進入政治社會並接受政治權威的統治 之後,其他機制將取代原初契約而成為人類政治義務的基礎,這些機制包含家庭 教育、政治規馴、個人對自身名譽之保存、對於公共利益之同情共感等。當這些 機制成為維繫政治義務的途徑時,人民服從政府統治的動機將逐漸脫離自我保存 的考量,轉而與更多元的情感產生連結,例如人民對於統治者的敬愛、對於個人 於政治社會中所享有的財產之維護、對於個人所屬之政治社群的情感、對於個人 既有生活方式與人生計畫的牽掛等。在政治社會中所培養出來的這些情感使個人 得以想像,一旦政治社會陷入混亂與騷動將給他自己與他的鄰人及同胞帶來何等 的痛苦與不安,於是對政府之忠誠(allegiance)成為一種德行,人民有義務奉行之, 更不用說政府為維繫自身的統治權威將嚴懲違背此德行之人。隨著世代遞嬗,政 治社會不斷地有新成員加入,對於這些未曾有機會參與原初契約之訂定的成員而 言,打從他們出生開始,社會化的機制便不斷地形塑他們的行為與觀念。他們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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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這個機制中所學習到的,並非自利與守諾乃是政治義務的起源,而是遵守法律為 善、違法則屬不道德的義務感(sense of duty)。 在社會化的歷程中,家庭教育無疑是個人社會化歷程中最早開始、同時也是 影響最深遠的一個環節。為人父母者所教導子女的,並非服從政府統治乃是最能 安穩滿足個人利益的途徑。相對的,為人父母者往往致力於培養子女的同情共感 與提升他們的人道關懷,為的是將子女教育為得體且舉止合宜的社會成員。在父 母對於子女的教養背後,我們看到父母對於子女的憐愛,也看到父母對於家族名 聲的守護,以及他們自身做為政治社會之成員責無旁貸的責任。這一份責任感, 最先源自於吾人先祖的家庭教育、政治規訓、以及對於其族人同胞之福祉的同情 共感,而在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化之後,雖然外在環境早已物換星移,身為先人 子嗣的我輩仍舊秉持同樣的義務感,因為親社會性與樂人之樂、苦人所苦的同情 共感乃人類的天性,非世代間之轉衍所能淹沒。雖然我們未能如先人一般享有參 與原初契約那個特殊歷史情境的權利,政治社會的益處我們卻一點也沒少享受到, 也因此,無論最初建立政治社會的形式類似契約與否,效益早已取代它而成為我 們秉守政治義務的理由。 這並不是說,當服從政府成為一種習慣之後,人民便不再有反思其政治義務 的必要性。事實上,休姆的〈論原初契約〉(“Of the Original Contract”)探討的便是 政治義務的基礎。與〈論原初契約〉一同於 1758 年出版的還有另一篇重要論文: 〈論消極服從〉(“Of Passive Obedience”)。休姆的用意可能是希望讀者一同閱讀 兩篇論文,以適切地理解他的政治義務概念,故他在〈論消極服從〉的開頭寫道: 「於前一篇論文中(即〈論原初契約〉),我們竭力反駁了推行於本國的政治之思 索體系…我們現在要檢視的是實際的後果」(Essays, 488)。於是,當我們遵照休 姆的原意而一併閱讀兩文之後,我們發現對於休姆的契約論詮釋再次面臨了挑戰。 這個挑戰是,休姆說:「這些思索性原則的體系都是恰當的;唯獨不是在其擁護 者所意欲的意義上」(Essays, 466;強調處出自原文)。這意味著,休姆的目的既 不在於支持人民有抵抗政府的權利,也不在於主張人民應消極地服從主權者;相 對的,他企圖指出一條明路以調和兩派之間的紛爭,即訴諸一個根植於人性中的 原則,以求因時制宜地審度人民的政治義務之界線,這個原則便是公共效益 (public utility)。下述段落清楚地表明了休姆的觀點: 由於正義的義務全然建立於社會的利益之上,而此利益要求[社會成員]戒取 彼此之財產,以保存人世間的和平;由此顯見,當實行正義將伴隨著極為有 害的後果時,在此種特殊與迫切的非常時刻,該德行應當被中止而讓位給公 共效益。「實現正義,那怕天塌下來」這句格言顯然有誤,為了手段而犧牲 目的顯示的是一個有違常理的義務觀念…忠誠的義務也是相同;常理教導我 們,政府約束我們以對其服從,只因其有增進公共效益的傾向,在特殊狀況 中,當服從[政府]將伴隨著公眾的毀滅時,該義務必永遠讓位給首要與原始 的義務(即保全社會)(Essays,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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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政府統治的基礎既非輝格黨人(Whigs)所擁護的原初契約,也非托利黨人 (Tories)所主張的君權神授,而是根源自人性的經驗性道德原則—公共效益。據此, 休姆有以下的重要宣示:

反抗政府(resistance)在特殊的緊急狀況中因而是被允許的,而證成此項舉措、 並使它變得合法或可取的必要性之程度(the degree of necessity),這個問題只 能留給優秀的思想家了。在此我必須承認,我始終傾向於將忠誠的約束緊密 設限,而唯有當公眾身陷暴力與專制最高度的危害時,才將違反忠誠視為是 危急情況中最後的避難所(Essays, 490)。 由此可知,與洛克相同,休姆主張人民始終保有抵抗政府的權利,惟該權利 之行使應當以公共效益為基準,而非取決於統治者的作為是否貌似違背了他與人 民之間的契約。理由在於,休姆深知反抗政治權威牽涉的不僅是行動者的身家性 命,還時常波及社會其他成員,因為當社會混亂四起時,統治者勢必採取平日少 見的高壓手段以鞏固自身的權威,故只有在暴政最為肆虐的情勢下,當人民已走 投無路而僅餘訴諸抵抗一途時,此舉的結果才可能產生最大的效益,從而在抵銷 其高昂的代價之後,使社會依舊能夠從中受益。 據此,當高提也批評休姆他「對於現況的辯護來自於其社會地位的狹隘視野」, 又說休姆相信「擁護現存機制此一舉動的效益優先於該機制本身的效益」,並告 誡讀者毋須全盤接受休姆的保守主義時(Gauthier, 1998: 41),我們再次看到了高 提也對於休姆的一些誤解。高提也認為,休姆將個人的逐利之情、規則或制度的 突顯性(salience)、以及維護制度的穩定性連繫在一起,以解釋為何人民有遵守正 義與忠誠的義務。依此觀點,每個人皆認定,相較於其他選項,擁護既存的政治 制度乃是對於自身最有利的選擇;即便在服從現行體制的當下,個人時常感受到 壓迫與威脅,但長久而言,維繫一個穩定的政治制度仍將對個人有利。將這種觀 點歸於休姆的政治理論進而加以批判是不盡公允的。從以上的引文中,我們看到 休姆是以公共效益而非個人利益做為政治義務的基礎,而他之所以對於反抗政府 抱持著嚴謹的態度,理由在於:的確,個人在遭受政府任何不合理的對待時,皆 保有反抗的權利,但倘若這樣的舉動在社會中形成一種不成文的規則而受到社會 成員的普遍奉行,換言之,每個人皆因為遭受某些情節輕微的壓迫便訴諸反抗政 府,如此一來,社會將終日處於人心惶惶的動盪之中,不僅法律的穩定性受到侵 蝕,連同商業、道德、文教等人類生活的其他面向也將難以正常運行。這意味著, 一旦放寬了行使反抗權的界限,社會整體不僅未受其利、反將蒙受其害。由此可 知,休姆並非是一位受限於狹隘地域主義的守舊分子;相反的,休姆的政治哲學 乃是建立於一個合理的效益原則之上,而他的保守傾向則是受此原則所規範下的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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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研究方法 本計畫屬政治哲學之研究同時具備思想史的關注,在研究方法上,著重於思 想家原典的精讀,特別是彰顯休姆文本中所具備的效益主義特徵,以及休姆與邊 沁的思想之核心概念的比較與分析,進以釐清:一、休姆與效益主義的理論連結; 二、存在於休姆與邊沁之間的延續性與差異性。本研究特別著重的概念包括人性、 社會性、同情共感、效益、道德、正義、立法等。 (五)、結果與討論 在英國現代的政治脈絡中,效益主義對該國的政治思想與政治實踐都發揮了 深遠的影響,這跟效益主義的入世、改革傾向有很大的關係。我們可以說,當上 帝所象徵的超越性道德基源,逐漸被現代的科學與實證精神所動搖進而瓦解之後, 效益主義不僅是這個時代氛圍中的產物,也是最能在世俗化、科學化潮流中兼顧 實然與應然的學說。自十七世紀以降許多重要的英國思想家都帶有效益主義的傾 向,不論是對於人類受趨樂避苦此一本性所驅動這項事實的肯定,或是對於效益 原則的肯認與審慎思量,抑或是對倫理學中的結果論之贊同,這些也構成今日為 一般所熟知的效益主義特徵。雖然,仔細追索起來,我們會發現每位效益主義者 的理論都是獨一無二的,這又衍生出許多重要的爭辯,例如規則效益主義與行為 效益主義之分,保守效益主義與激進效益主義之別,以及神學效益主義與世俗效 益主義的差異等。這於是激起研究者相當大的研究興趣,中、長期而言,希望能 盡個人有限的能力,對於效益主義從十七到十九世紀(或稱為古典效益主義)的理 論發展與沿革詳加探究。就此而言,能夠在此計畫的執行過程中,一來先將休姆 的保守效益主義之意涵加以梳理,二來亦能開啟研究休姆與邊沁兩位重要思想家 之間的理論傳承與差異,這對於落實研究者的研究主題有相當實質的助益。 整體來說,效益主義的發展從休姆到邊沁之間產生了相當大的轉折,因為兩 位思想家不論在個人性格、生命經歷、研究興趣、或實踐關懷上,都透露出相當 不同的氣質。也是基於這樣的緣故,在效益主義家族中,休姆時常被視作保守效 益主義的代表,邊沁則是激進效益主義的最佳代言人。不同於休姆思想的溫和調 性,在邊沁的著作中我們感受到的是一位啟蒙哲人對於效益這個客觀哲學原則的 信奉不渝,以及他對於站在效益與科學之對立面的傳統概念之不滿與不假辭色之 批判,如習慣法與當時英國司法體系中邊沁看來迂腐守舊的制度行規。但同樣是 以改革舊制度為己志,邊沁對於當時盛行於法國的天賦人權理念與社會契約論, 以及受這些理論影響在 1789 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所引起的巨大動盪,都深表不 滿,並稱他眼中純屬抽象與虛構的天賦人權理論為「踩著高蹺的無稽之談」 (nonsense upon stilts),除了導向無政府的混亂失序之外,鮮有益處可言(Bentham, 2002: 317)。藉此我們可以看出,邊沁的激進主義,或說是效益主義內部的激進 派,相較於訴諸革命的法國作風,仍顯得溫和、穩健許多。釐清這一點,有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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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掌握效益主義的基本精神,因為除了 William Godwin 等少數倡導無政府主義的 效益主義者之外,此學派的多數思想家皆主張在不劇烈動搖政治秩序的前提下, 進行體制內的政治與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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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成果自評

整體而言,本計畫的研究成果與研究者個人的預期相符,也就是把研究心得 發表為至少一篇具有外審制度的期刊文章。同時,此計畫之執行使研究者對於社 會、效益、正義、權利、義務與責任等概念取得更深入的理解,進而能夠順利銜 接上在下一階段中,以責任為核心概念詮釋邊沁、洛克等思想家的研究工作,即 同樣受貴部補助且目前正在執行中的研究計畫。並且,在此計畫執行過程中,研 究者亦指導系上研究生吳文和先生完成以邊沁為主題的碩士論文,題為《邊沁的 最大幸福原則:其理論內涵與應用》(民國 105 年 7 月畢業),以及指導系上大三 同學熊倬漢先生以「以多元成家法案的爭議再探彌爾的自由思想」為題,獲得貴 部的大專生研究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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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6/08/31

科技部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休姆的保守效益主義:休姆的效益與社會性概念之探索 計畫主持人: 陳建綱 計畫編號: 104-2410-H-004-004- 學門領域: 政治理論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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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陳建綱 計畫編號:104-2410-H-004-004-計畫名稱:休姆的保守效益主義:休姆的效益與社會性概念之探索 成果項目 量化 單位 質化 (說明:各成果項目請附佐證資料或細 項說明,如期刊名稱、年份、卷期、起 訖頁數、證號...等)         國 內 學術性論文 期刊論文 1 篇 陳建綱,2015年12月,'休謨是契約論者 嗎?對高提也的""David Hume, Contractarian""之批判性反思',《政 治與社會哲學評論》,No.55,pp.1-49。(TSSCI) 研討會論文 1 陳建綱,2015年05月,""政治風氣的意 涵:初探浦薛鳳教授的政治思想"", 1955-2015年臺灣政治學知識史的回顧與 前瞻研討會,政大政治系。(已出版為專 書論文,付梓中) 專書 0 本 專書論文 0 章 技術報告 0 篇 其他 0 篇 智慧財產權 及成果 專利權 發明專利 申請中 0 件 已獲得 0 新型/設計專利 0 商標權 0 營業秘密 0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0 著作權 0 品種權 0 其他 0 技術移轉 件數 0 件 收入 0 千元 國 外 學術性論文 期刊論文 0 篇 研討會論文 0 專書 0 本 專書論文 0 章 技術報告 0 篇 其他 0 篇 智慧財產權 及成果 專利權 發明專利 申請中 0 件 已獲得 0 新型/設計專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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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0 營業秘密 0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0 著作權 0 品種權 0 其他 0 技術移轉 件數 0 件 收入 0 千元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本國籍 大專生 1 人次 碩士生 1 博士生 0 博士後研究員 0 專任助理 0 非本國籍 大專生 0 碩士生 0 博士生 0 博士後研究員 0 專任助理 0 其他成果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果如辦理學術活動 、獲得獎項、重要國際合作、研究成果國 際影響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術發展之具體 效益事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列。)   1.以休姆的政治思想為題,分別於中研院民族所 (2016.3.23)與政大政治系(2016.4.15)發表專題演講,在 和與會學者的討論中,落實研究成果分享與跨領域的學術 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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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簡要敘述成果是否具有政策應用參考

價值及具影響公共利益之重大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100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請於其他欄註明專利及技轉之證

號、合約、申請及洽談等詳細資訊)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200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值

(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500字

為限)

本計畫的研究成果首先是將研究心得投稿出版為中文的期刊論文,其次是為研

究者下一階段的研究計畫鋪設理論基石。以前者來說,在研究者獲此計畫之支

持而發表的論文中,研究者對於休姆這位重要卻充滿詮釋爭議的哲學家之政治

思想提出深入的探討,除了試圖將他詮釋為效益主義陣營中較帶有保守色彩的

成員之外,也分別就他的政治思想中相當核心的兩個概念–即效益與社會性

–進行了評析。以後者而言,通過詮釋與研究休姆的思想,研究者下一階段的

研究計劃是探究休姆思想的起源,以及他對於後世的影響,這就涉及了邊沁、

洛克、霍布斯等數位思想家。而整體而言,研究者的研究目的是試圖證成效益

自由主義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形成與影響。

4. 主要發現

本研究具有政策應用參考價值:■否 □是,建議提供機關

(勾選「是」者,請列舉建議可提供施政參考之業務主管機關)

本研究具影響公共利益之重大發現:■否 □是 

說明:(以150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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