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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TPP 協定部長聲明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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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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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TPP 協定部長聲明中譯

資料來源:澳洲外交部1 日期:106 年 11 月 11 日 1. 當澳洲、汶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

紐西蘭、秘魯、新加坡及越南 11 個會員的部長本(106)年 5 月 21 日上一次在越南河內聚首,部長們重申 105 年 2 月 4 日在紐西蘭簽署的 TPP 協定之平衡成果及戰略與經濟意 義,強調其以高標準促進區域經濟整合,提升會員的經濟成 長,並為勞工、家庭、農民、企業和消費者創造新機會。

2. 在 5 月時,部長們責成資深貿易官員啟動程序評估可能方 案,以使此全面性之高標準協定迅速生效。過去 7 個多月,

官員們已達成具平衡性的成果,維持 TPP 的關鍵利益。

3. 部 長 們 在 此 宣 布 已 就 「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全 面 進 步 協 定 (th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的核心要素達成共識,並同意在 TPP 協定中納入附件一及附件二,其內容包含協定的一小部分規 範將暫時失效,同時這份附件包含四份取得重大進展但在簽 署前仍須再次達成共識的特定清單。

4. 部長們欣見 CPTPP 維持了 TPP 協定的高標準、整體的平衡 性與完整性,同時確保所有會員的商業利益及其他利益,亦 保護了既有的規範權,含括各會員對訂定優先立法及監管的 彈性。部長們也肯定了各方有權保存、發展和執行其文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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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並認為 CPTPP 反映了會員間盼彼此實現 TPP 成果的願 望。

5. 部長們確認 CPTPP 所提之法律文書允許會員可果斷地採取 行動,以推動會員們的共同目標。部長們重申,CPTPP 表 明他們致力於市場開放、打擊保護主義,推動區域經濟整合。

6. 注意 CPTPP 第六點,部長們對檢視範圍可能延伸出修改 CPTPP 提案以反映 TPP 現況已有共識。

7. 部長們決定 TPP11 個會員間所簽署的附件原則上仍維持不 變,除非相關會員有其他決定。

8. 部長們責成官員繼續技術工作,包含持續推動完成未達成共 識的議題、英文文本的法律驗證與翻譯,以準備最終簽署文 本。

9. 部長們咸認各國在簽署前需各自進行國內程序,包含公眾諮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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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附件一 TPP11 協定大綱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序言

第 1 項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之納入 第 2 項 暫緩適用部分條款

第 3 項 生效 第 4 項 退出 第 5 項 加入 第 6 項 協定檢討 第 7 項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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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附件二 暫緩適用之條款

1. 快速通關:於正常情況下,對締約方法律所規定之一定價 值及以下的快遞貨品將不課徵關稅。CPTPP 凍結內容:各 締約方應考量其認為有關之因素(如通貨膨漲率、課徵成 本及對中小企業影響等),以定期檢視前述免稅金額門檻。

2. 縮小 ISDS 適用範圍:CPTPP 凍結內容:凍結「投資協議」

及「投資授權」二種投資措施適用 ISDS 機制:

(1) 投資協議係指針對如自然資源、林業、煉油、公共服 務及基礎建設等投資案,由地主國與投資人所簽訂之 協議。

(2) 投資授權係指外人投資之(事前與事後)授權機制。

3. 快遞服務:CPTPP 排除事項:確保郵政專營權之交叉補貼 行為,以及確保無濫用其專營地位,而違反有關快遞服務 之國民待遇或市場進入承諾。

4. 金融服務:排除有關金融投資爭端適用 ISDS 之適用:亦 即金融投資不能尋求 ISDS 救濟。

5. 電信爭端解決:排除得要求主管機關「重新考量」

(re-consider)之條款。

6. 政府採購:

(1) 排除「採購機關可基於落實勞工權利法規,對採購條 件加以之限制」。

(2) 排除「協定生效三年後繼續就擴大政府採購範圍進行 談判」之要求,改為「五年、經成員國要求下」方開 始新談判。

7. 智慧財產權:

(5)

(1) 排除針對提供智財權「保護內涵」給予定義之註釋:亦 即不強制統一規定各國提供保護之方式、事項及範圍。

(2) 可以註冊專利的標的物中,

 已知物之新用途、使用已知物之新方法,或使用 已知物之新製法,不能再註冊為專利標的

 微生物以外之植物中,「自植物衍生之發明」原本 可以註冊專利,但現在不可註冊專利保護。

(3) 原本同意「因授予專利權機關不合理遲延之專利權期間 可予調整」,暫停適用。(不合理遲延至少應包括於該締 約方領域內申請日起超過 5 年,或自請求對申請案進行 審查超過 3 年者(以在後者為準),始授予專利之情形)。

(4) 受專利保護之藥品,會員國原本應提供藥商調整專利權 期間的機制,以補償專利權人因上市許可程序造成專利權 期間之不合理縮減,現暫停適用。

(5) 未揭露之藥品試驗或其他資料之專屬保護,暫停適用。

(6) 針對生物藥品,原本給予藥品於首次上市許可核准之日 起提供至少 8 年或 5 年之有效市場保護,暫停適用。

(7) 著作、表演或錄音物之保護期間不再需要由 50 年延長 為 70 年。

(8) 著作、表演及錄音物未經授權之利用,所使用之有效科 技保護措施,各締約方為防止規避該措施之行為而提供足 夠法律保護及有效之法律救濟,應使符合刑事責任,並受 民事及行政程序及救濟規定之救濟規範。

(9) 對故意移除或變更任何權利管理資訊施予刑事罰則,暫 停適用 (如明知權利管理資訊非經授權而變更,而故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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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或變更,而故意散布、爲散布而進口、廣播、傳播或向 公眾提供著作、表演及錄音物之重製物者)。

(10) 載有節目之鎖碼衛星及有線訊號之保護,原各締約方 應規定下列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及民事救濟,均暫停適 用。(製造、組合、修改、進口、出口、銷售、出租、或 以其他方式散布一有形或無形之設備或系統,將載有節目 之鎖碼衛星訊號予以解碼)。

(11) 針對網路侵權,凍結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權 利人合作之義務及安全港機制(鼓勵其與著作權人合作,

例如 ISP 業者只要配合執行「通知及取下」 機制,在著 作權人向 ISP 業者發送網路上有侵害其著作權內容 的

「通知」後,ISP 業者立即「取下」該涉嫌侵權的內容,

就 可免於被告侵權的風險及負擔民事責任之安全港 (safe harbor)制度)。

8. 處理野生動植物及相關製品及產品之非法取得及貿易,各 締約方應採取措施打擊並合作,防止違反該締約方法律或 其他應適用之法律(犯罪所在地)之規範。現在違反犯罪所 在地之法律,不在可以做為處置依據。

9. 透明化及反貪腐專章有關國家健康照護主管機關,在國家 健康照護計畫下, 實施新藥品及醫療器材之收載程序 時,或在核定給付價格的審查程序與其透明化要求,暫停 適用。

待簽署日前另以共識決定暫停適用者

 政府控制事業附件四(馬來西亞)

 投資及服務業之不符合措施(汶萊之未來對煤炭相 關服務的未來政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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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端解決中 28.20 針對越南之貿易制裁

 加拿大之文化例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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