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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設計改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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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式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設計

改善案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2)
(3)

PG10505‐0076 

 

 

 

住宿式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設計

改善案例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雷明遠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至 106 年 12 月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4)
(5)

目  次 

 

表 次 ‧‧‧‧‧‧‧‧‧‧‧‧‧‧‧‧‧‧‧‧‧‧‧‧III 

圖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 

摘要‧‧‧‧‧‧‧‧‧‧‧‧‧‧‧‧‧‧‧‧‧‧‧‧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3 

第三節  研究流程‧‧‧‧‧‧‧‧‧‧‧‧‧‧‧‧‧‧‧5 

第四節  研究進度‧‧‧‧‧‧‧‧‧‧‧‧‧‧‧‧‧‧‧6 

第二章  文獻檢討‧‧‧‧‧‧‧‧‧‧‧‧‧‧‧‧‧‧‧‧‧7 

第一節  住宿式長照機構有關法規探討‧‧‧‧‧‧‧‧‧‧7 

第二節  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評鑑指標‧‧‧‧‧‧‧‧‧‧21

第三節 住宿式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改善有關研究‧‧‧‧‧31 

第三章  住宿式長照機構火災實例之風險及防範對策‧‧‧‧‧69 

第一節  近年我國住宿式長照機構火災實例探討‧‧‧‧‧‧69 

第二節  火災實例凸顯之防火及避難風險問題及防範對策‧‧71 

第 四 章 住 宿 式 長 照 服 務 機 構 案 例 之 探 討 ‧ ‧ ‧ ‧ ‧ ‧ ‧ ‧ 77 

第一節 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案例之訪調‧‧‧‧‧‧‧‧77

 

第二節 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案例之防火及避難設計分析‧9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03

第一節  結論‧‧‧‧‧‧‧‧‧‧‧‧‧‧‧‧‧‧‧‧103 

(6)

第二節  建議事項‧‧‧‧‧‧‧‧‧‧‧‧‧‧‧‧‧‧104 

附錄 1 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107 

附錄 2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118 

參考書目‧‧‧‧‧‧‧‧‧‧‧‧‧‧‧‧‧‧‧‧‧‧‧151

 

 

 

(7)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 1-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住民避難特性

2

表 2-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

7

表 2-2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9

表 2-3 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9

表 2-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11

表 2-5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12

表 2-6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表

14

表 2-7 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16

表 2-8 衛福部 104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委員共識基準

21

表 2-9 106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26

表 2-10 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C2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 27

表 2-11「火災區離室避難;非火災區初期就地避難」策略之前提條件 34

表 2-12 改善參考手冊之設計對策檢核表

35

表 2-13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

42

表 3-1 近年重大傷亡之長照服務機構火災案例

70

表 3-2 長照服務機構案例之火災風險問題及防範措施

71

表 4-1 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訪調之案例

77

表 4-2 案例 1 調查結果

78

表 4-3 案例 2 調查結果

80

表 4-4 案例 3 調查結果

82

表 4-5 案例 4 調查結果

84

表 4-6 案例 5 調查結果

86

(8)

表 4-7 案例 6 調查結果

88

表 4-8 案例 7 調查結果

90

表 4-9 案例 8 調查結果

92

表 4-10 案例 9 調查結果

94

(9)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5

圖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6

圖 2-1 「火災區離室避難;非火災區初期就地避難」之概念

32

圖 2-2 「火災區離室避難;非火災區初期就地避難」示意圖

32

圖 2-3 各火災情境應採取之水平避難策

33

圖 2-4 某護理之家(單側核心型)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

39

圖 2-5 某老人長照中心(中央核心型)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

40

(10)
(11)

摘要

摘 要

關鍵詞:長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火災風險、自主檢核

一、

、 研究緣起

研究緣起

研究緣起

研究緣起

上(105)年度自行研究案於期末審查會議時獲得衛福部、營建署、

消防署等機關代表及審查委員之肯定及鼓勵,建議後續推動既有長期

照顧機構改善防火避難案例研究工作,建議事項如下:(1)建議後續辦

理有關既有長照機構改善防火避難案例之研究,能採更多元面向改善

作法或示範作法,以簡易裝修或簡易消防設備(施)、性能設計等方式

輔導改善,或提升既有場所之防火避難作為案例研究;(2)建議計畫分

析檢討可區分為主動式及被動式防護機制、設備及人員部分,作系統

性之表述,進而對應建管、消防、衛福相關規定分別討論之。

爰此,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預計提供至少 3 家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改善防火避難及消防安

全參考案例。

(二)參考案例內容將區分為主動式及被動式防護機制、設備及人員

部分,分別作系統性之表述,進而對應建管、消防、衛福相關

規定,並輔以圖例或照片以增強解說。

(三)參考案例將可提供給相關業者及建築或消防從業人員參考。

二、

、 研究方法與過程

研究方法與過程

研究方法與過程

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的研究報告及書籍文獻,

彙整有關行動弱勢者在不同建築物場所所面臨之火災風險,供歸納分

析出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二)

調查分析:

(12)

選擇至少 3 處中、小型長照服務機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

構或護理之家等)進行訪談及現地訪視,應用防火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

了解其火災風險,並研提可待改進之處,以提供機構後續調整改善硬

體之參考。

(三)

焦點團體及專家訪談

不定期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

意見供研擬量化評估方法、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

提出建議。

三、

、 重要發現

重要發現

重要發現

重要發現

經由本項研究之綜合分析及整理,概有以下結論:

(一)

配合本年度審查「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

手冊(草案)」,將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列入該手冊附錄(如本報告

附錄二所示),以供機構經營者及管理人員參考使用。為使這些

人員能夠簡單明瞭自主檢核表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項目,利用本

年度辦理本研究期間重新檢視調整內容,進行多次相當幅度之修

正,終如本報告附錄二所示。

(二)

依據近年幾起死傷重大的長照機構案例的勘查發現,以及本所相

關研究成果,將從不同風險面向探討不同災例所凸顯之各種風險

問題(亦即風險辨識或風險確認或風險註記),進而研提適當之防

範措施(亦即排除風險、降低風險的措施),如表 3-2 所示,期望

提供長照中心參考應用,協助提升防火避難功能,經由改善逐步

降低該類機構火災事件發生以及人員傷亡。

(三)

對於將自主檢核表納入改善參考手冊中是否適宜,本年度持續追

縱訪調機構的看法,皆表示贊成或樂觀其成,咸認為先行防火及

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評估本身之火災風險及脆弱度,

有助於掌握機構本身的優缺點及仍可改善之處,再輔以改善參考

(13)

摘要

手冊所提供之硬體建議措施等,對於提昇防火及避難安全將有所

助益。

(四)

本研究配合本所 106 年建築防火科技計畫有關「避難弱勢者火災

安全」研究之需求,並參考去年度相關專家建議事項辦理住宿式

長照機構改善案例之調查研究,內容規劃參考案例對應建築、衛

福相關規定,區分為寢室通道、內部裝修材料、住房或照顧區走

道、防火區劃、直通樓梯步行距離、等待救援空間等,分別作不

同規定之比較,輔以先前訪調案例之設計說明(照片及解說),將

歸納出多元性、優良之方案參考設計。

四、

、 主要建議事項

主要建議事項

主要建議事項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建議一

建議一

建議一

推動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之教育推廣: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

灣建築中心

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自主檢查觀

念,以及每年度本所建築防火科技計畫規劃辦理之講習教育訓練或研

討活動課程,加入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相關課程,

同時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及專業團體共同參予辦理,將可使長期照顧機

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觀念及具體作法之推廣達到最佳

成效。

建議二

建議二

建議二

建議二

推動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優良設計案例圖說之建立:中

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

(14)

如結論所述,相關收容機構大都能夠關切患者之火災避難安全,

惟若要求其改善建築設施,或增設消防設備,須在其財力可負荷下方

可行,因此期望未來繼續辦理既有長期照顧機構改善防火避難案例研

究,以提供經營業者改善其環境安全之參考建議。

(15)

摘要

Abstract

Keywords: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for elderly (LTCIE);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ire safety risk; self-inspection

The methodology of fire risk management was applied in this research to

investigate the risk the elderly in long-term care and nursing institution

that may be encountered in case of fire, and then made an analysis on the

risk treatment strategy. Finally, the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crete

principles of improvement on space desig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for

the existed institutions were proposed. The purposes were as the

followings:

1.

To focus on the examples of long-term care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to study and propose the appropriate

items of fire safety and evacuation risk assessment for the

accommodating occupants.

2.

To develop the comprehensive guidance on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nd provide those institutions for independent

inspection reference.

3.

To propose the suggestions on improvement of software and

hardware relating to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or institutions.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nsolidation, it will

have conclusions as followings:

1.

To include an independent self-audit checklist of fire and

evacuation risk in the appendix to the Reference Manual, which

was reviewed, readjusted and made several significant revisions in

this fiscal year as shown as Appendix B of this report, for

reference by institutional operators and managers.

2.

Through the several case studies on fire accidents occurred in

recent years, the demonstration from risk identification to

(16)

measures of risk reduction can be useful for increasing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performances of the LTCIEs.

3.

The continuous investigation on the viewpoint if it is appropriate

to include the independent self-audit checklist in the Reference

Manual was concluded that the opinion of majority of LTCIEs

were in favor or optimism. Because the checklist for assessing

their own fire risks and vulnerabilities can help to understand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the institution and what remains to be

improved.

4.

The comparison among the building, fire and welfare and health

regulations on bedroom aisle, interior finish materials, care area

corridor, fire compartment, traveling distance to the staircase,

rescue waiting area, etc., respectively, and the design instructions

(photos and explanations) of the previous interview cases will be

summed up in the design of multivariate and excellent reference

solutions.

In addition, there were two immediate strategies recommended as

followings:

1.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enhance the education promotion courses

related to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assistance from ABRI,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alth

(MOHW),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Fire Administration, Taiwa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Centre and the other Associ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and Chinese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s Association Union.

2.

For medium and long-term strategy: To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good design cases of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ABRI hope to unify MOHW to jointly promote the fire risk

(17)

摘要

assessment concepts harmonized with building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provide the manager of care institution the guidance of

improvement on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risk.

(18)
(19)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

緒 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研究緣起與目的

研究緣起與目的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研究緣起背景

上(105)年度自辦案「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之成果中,依據專家諮詢及機構訪談彙整結果,修正調整了「長期照顧

機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常見風險因子可歸納成 5 大

項,分為機構之基本資料、火災危害及防火管理、防止火勢及煙氣蔓延

擴散、避難逃生設施及設備、緊急應變及救助等,另含約 40 項重點提示。

經本研究對 28 家機構之訪調結果,近 7 成機構有提供增修意見。同時,

對於將自主檢核表納入參考手冊中的看法,所有機構皆表示贊成或樂觀

其成,咸認為先進行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評估本身之

火災風險及脆弱度,有助於掌握機構本身的優缺點及仍可改善之處,再

輔以改善參考手冊所提供之硬體建議措施等,對於提昇防火及避難安全

將有所助益。

續上,該案於 105 年期末審查會議時獲得衛福部、營建署、消防署

等機關代表及審查委員之肯定及鼓勵,建議後續推動既有長期照顧機構

改善防火避難案例研究工作。其中以下建議事項提供本年度研究計畫之

研究動機,(1)建議後續辦理有關既有長照機構改善防火避難案例之研

究,能採更多元面向改善作法或示範作法,以簡易裝修或簡易消防設備

(施)、性能設計等方式輔導改善,或提升既有場所之防火避難作為案例

研究;(2)建議計畫分析檢討可區分為主動式及被動式防護機制、設備及

人員部分,作系統性之表述,進而對應建管、消防、衛福相關規定分別

討論之。

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將國內老人照顧之服務模式可區分為機構

式、社區式及特殊性等 3 類;其中機構式長期照護服務包含護理之家、

(20)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榮民之家等 5 種類型,其中護理

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收容的住民是具有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

的高齡者,也是屬於自主避難困難之行動不便或重度行動不便人員。此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行動能力及困難度上十分相近,

皆可歸納為高避難風險類型,如表 1-1 所示。

表 1-1 住宿式

住宿式

住宿式

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

機構及住民

機構及

機構及

住民

住民

住民避難

避難

避難

避難特性

特性

特性

特性

法規依據與類型 法規依據與類型法規依據與類型 法規依據與類型 收容對象收容對象收容對象收容對象 住民避難住民住民住民避難避難特性避難特性特性特性 長期照 顧服務 法/老 人福利 機構設 立標準 長期 照顧 機構 長期照護型 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 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A. 身體行動之障礙 B. 存在複合障礙 災害情報的感知、 傳達之障礙 災害情報的判斷及 理解之障礙 養護型 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 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 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 顧對象。 長期照 顧服務 法/護 理機構 設置標 準 護理 之家 一般護理 之家 日常生活上須協助、或是插有 管路(尿管、氣切管、胃管) 的老人,通常是由護理人員負 責。 ( ((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雷明遠雷明遠,雷明遠雷明遠,,,2015201520152015))))

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於 104 年 6 月 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391 號令公布;其立法之完成,代表我國長照發展邁向重大里

程碑。該法共七章 66 條,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

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為我國的長照服務制

度做好奠基工作。該法自公布後 2 年(業於 106 年 6 月 3 日)正式施行,

長照服務提供方式之一為機構住宿式,亦即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

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因此,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包含了現

今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等。

因此,如何改善提升既有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之家的安全水準,確

保住民(病患)及照護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已是政府亟須嚴肅以對且有

(21)

待解決的課題。

貳、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及預期成果如次:

一、預計提供至少 3 家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改善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參

考案例。

二、參考案例內容將區分為主動式及被動式防護機制、設備及人員部分,

分別作系統性之表述,進而對應建管、消防、衛福相關規定,並輔

以圖例或照片以增強解說。

三、參考案例將可提供給相關業者及建築或消防從業人員參考。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研究方法與步驟

研究方法與步驟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使用方法如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應用及火災避難的研究報告

及書籍文獻,彙整有關行動弱勢者之火災避難風險及相關電腦模擬應用

資料,供歸納分析出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二、 調查分析:

選擇至少 3 處中、小型長照服務機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

或護理之家等)進行訪談及現地訪視,應用防火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了解

其火災風險,並研提可待改進之處,以提供機構後續調整改善硬體之參

考。

三、 專家訪談法

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意見供修

正評估表、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提出建議。

(22)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本研究配合 106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正式實施,以住宿式長照服務機

構(如老人長期照護、養護機構及一般護理之家)為研究對象,對於其他

類型之機構(榮民之家、安養機構、失智照顧型機構、居家護理機構、產

後護理機構)則暫未列入考慮。

(23)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流程

研究流程

研究流程

研究流程

本研究進行流程,如次圖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研究流程圖

研究流程圖

研究流程圖

研究開始

文獻蒐集

國內外文獻資料歸納整理

期中報告撰寫及簡報

災例火災風險分析、機構訪視及調查

案例檢討分析、專家訪談

期末簡報及報告書撰寫

研究完成

(24)

第四

四節

節 研究進度

研究進度

研究進度

研究進度

本研究自 105 年 3 月起至 12 月底止,辦理期程計 10 個月。以下為

本研就預定工作進度:

月次 工作項目 第一 月 第二 月 第三 月 第四 月 第五 月 第六 月 第七 月 第八 月 第九 月 第十 月 1.國 內 外 參 考 文 獻蒐集 ** ** ** ** ** ** ** 2.資料比較、分 析、整理 ** ** ** ** 3.機構訪視調 查、案例蒐集 ** ** ** 4.撰擬期中報告 及期中簡報 ** 5.案例檢討分析 ** ** ** 6.專家訪談 ** ** 7.撰 擬 期 末 報 告 (初 稿 ) 及 期 末 審 查簡報 ** ** 8.期 末 報 告 修 正 並完成成果報告 ** **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4 13 22 36 54 63 77 86 95 100

圖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25)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

文獻

文獻探討

文獻

探討

探討

探討

第一

一節

長照服務

照服務機構

照服務

照服務

機構

機構有

機構

有關法規

關法規

關法規探討

關法規

探討

探討

探討

如前章所述,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所收容的住民乃是

罹患長期慢性病、需使用 2 管(鼻胃管及導尿管)或 3 管(鼻胃管、導尿管

及氣切管)護理服務、且具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的高齡者,其行動能力屬

於無法自由行動的行動弱勢者。這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

行動能力及避難困難度上十分相近,所以本研究將此 3 類機構統稱為行動

弱勢者照護機構。從建築法規的觀點,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

構之使用用途屬於 F-1 類組;從消防法規的觀點,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

護及養護機構均為甲類場所(第 6 目),因此也呼應本研究將之歸納為類似

機構的說法。

壹、

、現行法規

現行法規

現行法規

現行法規

原先護理之家由衛生醫療主管機關管轄(前衛生署),老人長期照護及

養護機構則由社政主管機關管轄(內政部),現則由衛生福利部統一管轄。

以下將依照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

準、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

進行整理,將各法規中與建築與防火避難安全相關規定進行彙整,結果如

表 2-1 ~

~~

~表 2-5 所示。

表 2-1 老人福利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

設立法規

設立法規

設立法規

老人福利 法(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 第 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 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

(26)

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 第 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 ……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福 利機構 設立標 準(101 年 12 月 3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5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 人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 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 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 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 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 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 ((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

(27)

表 2-2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護理人員 法(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 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 標準(102 年 8 月 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機構。 二、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機構。 第 8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置標準如附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表」。 ( ((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

表 2-3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

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

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

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類別 類別類別 類別 護理之家護理之家護理之家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服務類型服務類型服務類型服務類型 法規限制 法規限制 法規限制 法規限制 一般護理之家 一般護理之家 一般護理之家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機構長期照護型機構長期照護型機構長期照護型機構 養護型機構養護型機構養護型機構養護型機構 中央主管機構 中央主管機構 中央主管機構 中央主管機構 衛生福利 部( 護理及健康 照護司)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 1.護理人員法 2.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1. 老人福利法 2.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機構樓地板面積 機構樓地板面積 機構樓地板面積 機構樓地板面積 (平均平均平均平均)(單位: m²/ 人) ≧16 m²/床 日間照護者≧10 ≧16.5 ≧16.5 寢室樓地板面積 寢室樓地板面積 寢室樓地板面積 寢室樓地板面積 (單位: m²/人)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上者:≧7.5 m²/床 ≧7 ≧7 住房寢室床位限制 住房寢室床位限制 住房寢室床位限制 住房寢室床位限制 (單位: 床) ≦6 ≦6 ≦6 床邊與鄰床 床邊與鄰床 床邊與鄰床 床邊與鄰床/牆邊牆邊牆邊牆邊 距離 距離 距離 距離(單位: cm) ≧80 / 80 收住呼吸器 4 床 以上者:≧100/100 ≧80 / 80 ≧80 / 80 日常活動場所 日常活動場所 日常活動場所 日常活動場所(單 位: m²/人或床) ≧4 ≧4 ≧4 住房 住房 住房 住房或照顧區或照顧區或照顧區或照顧區走道走道走道走道 ≧140 ≧140 -

(28)

( ((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本研究整理 淨寬 淨寬 淨寬 淨寬(單位: cm) (兩側有居室≧160) 門寬限制 門寬限制 門寬限制 門寬限制(單位: cm) ≧80 ≧80 ≧80 衛生設備及其他限 衛生設備及其他限 衛生設備及其他限 衛生設備及其他限 制 制 制 設置專用坡道及行動不便設計 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收容人數>50 人者,每一寢 室應設簡易衛生設備。 收容人數>50 人者,每一 寢室應設簡易衛生設備。 人力配置限制 人力配置限制 人力配置限制 人力配置限制(單位單位單位單位:人人人人) 護理人員 護理人員護理人員 護理人員/床數或床數或床數或床數或 照顧 照顧 照顧 照顧人數人數人數 人數 1/15 24小時應有值班 1/15 隨時保保持 1 人 1/20 隨時保保持 1 人 社工人員 社工人員社工人員 社工人員/床數或床數或床數或床數或 照顧 照顧 照顧 照顧人數人數人數 人數 ≦100 床:指定專人 100~200床:1 人 >200 床:2 人 1/100 專任或特約人員/49 人以下 照顧服務員 照顧服務員照顧服務員 照顧服務員/床數床數床數床數 或 或 或 或照顧照顧照顧照顧人數人數人數人數 1/5 日間 1/5 夜間 1/15 日間 1/8 夜間 1/25 護理站 護理站 護理站 護理站 須設置 須設置 須設置 其他 其他其他 其他 1.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及 其有關法規規定。 2.住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 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 應有防滑措施。 4.住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 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5.各樓 層安 全 區劃 之防 火 門,應可兩端開啟且不得上 鎖。 6.所有 隔間 牆 、走 道、 牆 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 防火構造或耐燃建材。 1.建築物之設計、構造 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火 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 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 之屏障物。 4.寢 室 間 之 隔 間 高 度 應與天花板密接。 5.可 供 直 接 進 入 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 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 當照明設備。 1.建築物之設計、構 造與設備,應符合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 火管理、防焰物品等 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 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 線之屏障物。 4.寢室間之隔間高度 應與天花板密接。 5.可 供 直 接 進 入 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 室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 地板應有防滑措施及 適當照明設備。

(29)

表 2-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設備 設備 設備 設備法規法規法規 法規 各類場所各類場所各類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條文 條文 條文 條文 項目項目 項目項目 內容內容 內容內容 第 12 條 場所用途分類 第 12 條第 1 款(甲類場所)第 6 目 第 14 條 滅火器 應設置 第 15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 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17 條 自動撒水設備 1. 10 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 11 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 以上者。 3. 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4.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長 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 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機構使用之 場所,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19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5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6層以上 10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 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3.11層以上建築物。 4.供第 12 條第 1 款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 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5.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長 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 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機構場所使用者 第 22 條 緊急廣播設備 應設置 第 23 條 標示設備 1.應設置。 2.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主要出入口,其出口 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 者。 第 24 條 緊急照明設備 應設置 第 25 條 避難器具 除 11 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設置避難 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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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排煙設備 1.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2. 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 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 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 2 者。 防焰物品 防焰物品 防焰物品 防焰物品 法規 法規 法規 法規 消防法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 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 物品。 內政部 93 年 3 月 15 日 內 授 消 字 第 0930090503 號 公 告 150 平方公尺以上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 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 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 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等應使 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 ( ((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消防法消防法消防法、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本研究本研究本研究本研究整理整理整理)整理))

表 2- 5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F-1

F-2

H-1

第 第 第 第 79 條條條 防火區劃 防火區劃 防火區劃 防火區劃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 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 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 第 第 第 86 條條 分間牆構造 分間牆構造分間牆構造 分間牆構造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 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 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 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 耐燃 1 級材料為限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 第 第 第 88 條條 內部裝修材料 內部裝修材料 內部裝修材料 內部裝修材料 F-1、G-3、H-1 類組之醫院、療養院、診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 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 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之 居室,應使用耐燃 3 級以上,走廊及樓梯應使用耐燃 2 級以上 第 第 第 第 92 條條 走廊寬度 走廊寬度 走廊寬度 走廊寬度 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以上 其他走廊為 120 cm 以 上 1.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以上其他走廊為 120 cm以上 2.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 尺 : 120 cm 以上

(31)

第 第 第 第 93 條條條 直通樓梯步行距 直通樓梯步行距直通樓梯步行距 直通樓梯步行距 離 離 離 不得超過 50 公尺。 建築物第 15 層以上之樓層不得超過 40 公尺。 第 第 第 第 95 條條條 設置二座以上之 設置二座以上之設置二座以上之 設置二座以上之 直通樓梯 直通樓梯 直通樓梯 直通樓梯 8層以上之樓層及病 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平方公尺者。 8層以上之樓層及其樓地 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 超過 400 平方公尺,其他 任一層超過 240 平方公 尺者。 8層以上之樓層及病房 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240 平方公尺者。 第 第 第 第 96 條條條 樓梯構造 樓梯構造 樓梯構造 樓梯構造 1.通達 3 層以上,5 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 1 座為安全梯。 2.通達 6 層以上,14 層以下或通達地下 2 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 達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但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 平方公 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第 第 第 第 99-1 條條 二個以上區劃 二個以上區劃 二個以上區劃 二個以上區劃 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 120 公分以上, 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第 第第 第 106 條條條 緊急用昇降機 緊急用昇降機 緊急用昇降機 緊急用昇降機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 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 1 座: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時,每達 3,000 平方公尺, 增設 1 座。 ( ((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本研究;;本研究本研究本研究整理整理整理整理))))

貳、

、長期照顧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

我國老人人口則預估在 24 年間(82 年至 106 年),將從 7%爬升至 14.0

%,顯見我國老年人口快速增加之趨勢。隨著老年人口快速成長,慢性病

與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將急遽上升,相對的失能人口也將大幅增加,其所導

致的長期照顧需求也隨之遽增。依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推估 101 年至 107

年,人口自然增加之 65 歲以上失能老人人數,由 101 年 42.7 萬人成長至

107

年 55.5 萬人,成長率達 30%。然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服務對象

並未涵括所有失能者。該計畫係考量我國人口老化趨勢之快速、資源開發

之有限性,及推動的急迫性,故先以滿足 65 歲以上失能老人、55 歲以上

失能山地原住民及 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及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

(32)

能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之照顧需求為優先(衛生福利部,2015)。

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於 104 年 5 月 1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長期照顧服務法」

,並於 104 年 6 月 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391

號令公布;其立法之完成,代表我國長照發展邁向重大里程碑。該法共七

章 66 條,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

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為我國的長照服務制度做好奠基工

作。該法自公布後 2 年(預計 106 年 6 月 3 日)始正式施行,日後現今的護

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及養護機構等皆將是機構住宿式(或照護式)長

照機構之一,其照顧對象為身心失能者,亦恰符合本研究所稱行動弱勢

者,因此本研究探討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之火災風險,將可為 2 年後機構

住宿式長照機構提供防火安全維護的參考指南。相關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

定,如表 2-6 所示。

表 2-6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

相關

相關

相關規定

規定

規定

規定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公 布 ; 本 法 業自 106 年 6 月 3 日起 施 行;106 年 1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 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 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 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 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 五、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 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 立之機構。 ……… 第 4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 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所 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33)

………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 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9 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 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 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 第 21 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第 22 條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 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 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 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 限制。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39 條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 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 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 第一項評鑑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8 條 長照機構違反許可設立之標準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 可。 第 53 條 長照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

(34)

五、違反第39條第1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 關之評鑑、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提供相關服務資 料之要求。 ……… 長照機構依第39條第1項接受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 照機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 服務類之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 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 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 62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 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 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 第 66 條 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法;本研究整理)

(35)

(36)
(37)
(38)
(39)

第二

二節

節 長

長照服務

照服務

照服務

照服務機構相關評鑑指標

機構相關評鑑指標

機構相關評鑑指標

機構相關評鑑指標

衛生福利部 103-104 年辦理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中,環境組環境設

施與安全維護基準(C 類基準)之 C2 安全維護共識基準共臚列了 4 大項 15

子項,如下所示(表 2-8):

1.C2.1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檢修申報及管理情形:(1)最近一年內消防

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備有證明;(2)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並備有 3

年內申報完整紀錄;(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均屬防焰材質;(4)建立

防火管理制度,且工作人員了解自身職責,操作消防設備無故障且

無失效情形;(5)儲藏室及儲存易燃或可燃性物品之房間,應建置適

用之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頭。

2.C2.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情形:(1)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申報;(2)現場置有檢查報告書及地方政府核發之審查

合格證明文件。

3.C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1)設置無障礙設施之逃生路徑,及應

能連動火警探測器自動釋放關閉,且不需鑰匙可雙向開啟之防火

門;(2)逃生路徑為雙向(其中具備一座安全梯及兩個以上避難途

徑),並主要逃生出入口處有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示燈設

備;(3)樓梯間、走道及緊急出入口、防火門等周圍 1.5 公尺內保持

暢通無阻礙物;(4)設有等待救援空間。

4.C2.4

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並

落實演練:(1)對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等緊急災害,訂有符合

機構與災害特性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與作業程序;(2)完備之緊急聯

絡網及災害應變啟動機制,及具有適當的人力調度及緊急召回機

制;(3)機構避難平面圖示應明顯適當,明確訂定各樓層住民疏散運

送之順序與策略;(4)應每年實施緊急災害應變演練 2 次,包括複合

型緊急災害應變演練一次及夜間演練一次,並有演練之過程、檢討

(40)

改善方案、紀錄(含照片)。

表 2-8 衛福部

衛福部

衛福部

衛福部 104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委員共識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委員共識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委員共識基準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委員共識

基準

基準

基準

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C 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C2 安全維護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1 消防安 全設備 設置、 檢修申 報及管 理情形 1.最近一年內 消防主管機 關檢查合格 並備有證 明。 2.每半年檢修 申報一次, 並備有 3 年 內申報完整 紀錄。 3.窗簾、地毯 及隔簾等均 屬防焰材 質。 4.建立防火管 理制度,且 工作人員了 解自身職 責,操作消 防設備無故 障且無失效 情形。 5.儲藏室及儲 存易燃或可 燃性物品之 房間,應建 置適用之火 警探測器或 自動撒水 頭。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1::: 檢視101-103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合格文件及自衛消防編組訓 練紀錄。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2:::: 1. 重症住民區域(如呼吸照護專區) 設置5磅CO2滅火器,明顯易見且 不得有任何遮蔽阻礙物。其餘滅 火 器 之 藥 劑 有 效 期 限 應 在 2 年 內。報廢滅火器放置現場,本項 不通過。 2. 火警受信總機應設置於24小時經 常有人之地點,若機構位於大樓 部分之樓層,應設置受信副機移 報火警訊號,並連動緊急廣播, 緊急廣播內容,應符合火災實際 狀況。若機構設有24小時監控室 (ex.醫院中控室),不須設置受信 副機。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3::: 公共浴室、寢室浴廁之隔簾無須防 焰。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4::: 防火管理制度應詳列以下三大重 點,漏列即不通過;內容不詳盡或不 妥當,列入改善建議,不扣分。 1. 高致災風險設備及物品之管理機 制:如延長線、電線及插座、可 (易)燃物管理對策及高耗能電 器(氣)之防火管理機制。 2. 高火災風險區域管理機制:如廚 房或配膳室、施工處所、設備機 房及庫房、儲藏室、清潔室、被 褥室及污物室等。 3. 強化縱火防制:加強機構內行政 管理,確切掌控機構內員工及住

(41)

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民數量,隨時注意是否有可疑人 士,防範人為縱火意外發生。其 次,落實汽(機)車停放之安全管 理,及對機構內有暴力傾向、憂 鬱狀態或精神異常之住民,加強 管理。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5::: 機構未安排人員現場配合測試火警 探測器或自動撒水頭,雖有設備, 無法測試,不予通過 (請於評分結果 註記)。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 定:「儲藏空間及儲存易燃或可燃性 物品之空間,應隨時上鎖,並建置 適用之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 頭。」,若機構出示消防隊「該儲藏 室無須安裝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 頭」之公文,給予通過。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2 建築物 公共安 全檢查 簽證申 報情形 1. 依規 定 辦 理 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 證申報。 2. 現場 置 有 檢 查報告書及 地方政府核 發之審查合 格 證 明 文 件。 本年度應申報期限尚未到期,請檢 閱最近一年之公安檢查報告書及 地方政府審查合格證明。 請機構重視此三項防災措施的落 實: 1.機構建材及空間規劃應使用耐震 及防焰之安全材料。 2.機構設有獨立之防火或防煙區劃。 3.機構各式管線貫穿垂直及水平防 火區劃密封及填塞。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3 疏散避 難逃生 系統設 置 1. 設置 無 障 礙 設施之逃生 路徑,及應 能連動火警 探測器自動 釋放關閉, 且不需鑰匙 可雙向開啟 之防火門。 2. 逃生 路 徑 為 雙 向 ( 其 中 具備一座安 全梯及兩個 以上避難途 基準 基準基準 基準 1:::: 常 閉 式 防 火 門如 變 成 經 常 性 出 入 口,造成關閉不良,火警時無法阻 隔火煙,應加裝火警探測器連動關 閉 裝 置 , 火警 時防 火 門 能 自 動 關 閉,且不需鑰匙可雙向都能開啟。 基準 基準基準 基準 2::: 係 指 該 樓 層 應 有 雙 向 逃 生 途 徑 (非指2座安全梯),其中一個途徑出 口可連接等待救援空間。 ◎1 樓通往戶外之防火門,不需設置 閃滅及引導音聲之出口標示燈。 ◎逃生出口標示燈僅加裝燈光閃滅 或引導音聲,列入改善建議,不扣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2::: 標示設備附加燈光 閃滅及引導音響裝 置設置指導綱領(9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燈光閃滅裝置及引 導音響裝置停止時 機:設置附加燈光閃 滅及引導音響功能 之標示設備場所,其 直通樓梯樓梯間應 設偵煙式探測器,當 樓梯間遭煙入侵 時,該標示設備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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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徑),並主要 逃生出入口 處有具閃滅 或音聲引導 功能之出口 標 示 燈 設 備。 3. 樓 梯 間 、 走 道及緊急出 入口、防火 門 等 周 圍 1.5 公 尺 內 保持暢通無 阻礙物。 4. 設有 等 待 救 援空間。 分。 ◎機構於評鑑當日提出防火門火災 自動釋放連動開關或逃生出口標 示燈加裝施工計畫施工計畫(含預 定完成日)與工程報價單,視為通 過,並列入改善事項,請地方衛生 局日後辦理督導考核時追蹤施作 結果。在施工完成改善前,機構應 先將逃生路徑及主要出入口防火 門保持常時關閉。 基準 基準基準 基準 3::: 機構為預防住民跌倒或走失,在樓 梯間設有柵欄,是否形成阻礙,依 消防檢查結果認定。 基準 基準基準 基準 4::: 1.依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部照字第 1031561955 號函:一般護理之家 評鑑作業評鑑委員共識會議決議, 「等待救援空間」指應具有防火區 劃和排煙功能,非著重空間之面積 大小。因此,等待救援空間應有阻 擋火煙之門牆、排煙設備、足夠可 收容空間、與戶外聯通之窗戶,及 消防人員可自戶外進入救援之空 間。 2.關於運用現有的空間,如寢室建 構為「等待救援空間」一節,依前 開規範辦理。 3. 等待救援空間須符合以下4項規 範: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料建造,出 入口為防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排煙設備或 足夠面積之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考量有與戶 外聯通之窗戶,或消防人員抵達 後 可自戶外進入救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區劃之住民。 光閃滅、引導音響功 能應停止,其時機如 下。但設於通往戶外 之防火門、通往安全 梯及排煙室之防火 門、通往另一防火區 劃之防火門、居室通 往走廊或通道之出 入口之位置者,不適 用之: 1.起火層為地上樓層 時,其起火層直上層 以上各樓層標示設 備之燈光閃滅、 引 導音響應停止。 2.起火層為地下層 時,地下層各層標示 設備之燈光閃滅、引 導音響應停止。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4::: 足夠面積排煙窗 請參考--各類場所消 防 安 全設 備 設 置 標 準 (10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第 188 條規 定 有 關防 煙 區 劃 防 煙 口 面 積 規 劃 設 計:(1)排煙口之開口 面 積 在防 煙 區 劃 面 積 之 百 分 之 二 以 上,且以自然方式直 接排至戶外。(2)排煙 口 無 法以 自 然 方 式 直接排至戶外時,應 設排煙機。(3)排煙口 設 手 動開 關 裝 置 及 探 測 器連 動 自 動 開 關裝置。 排 煙 窗 只 是 排 煙 設 計的一種型式,另有 其 他 設 計 或 設 備 可 以替代。若該等待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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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援 空 間 原 設 有 對 外 之窗戶,應增設手動 開 關 及 探 測 器 連 動 自動開關裝置,以達 即 時 將 濃 煙 利 用 自 然 方 式 直 接 排 至 戶 外之效果。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4 訂定符 合機構 特性及 需要之 緊急災 害應變 計畫及 作業程 序,並 落實演 練 1. 對 於 火 災、風災、 水災、地震 等 緊 急 災 害,訂有符 合 機 構 與 災 害 特 性 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與 作 業 程序。 2. 完 備 之 緊 急 聯 絡 網 及 災 害 應 變 啟 動 機 制,及具有 適 當 的 人 力 調 度 及 緊 急 召 回 機制。 3. 機 構 避 難 平 面 圖 示 應 明 顯 適 當,明確訂 定 各 樓 層 住 民 疏 散 運 送 之 順 序與策略。 4. 應 每 年 實 施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2 次,包 括 複 合 型 緊 急 災 害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1: 1.本基準所稱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僅 提出自衛消防防護計畫及其演練 計畫,不屬之),應包含火災、風 災、水災、地震、停電、停氣等立 即危害住民生命之災害,並針對機 構可能遭遇之緊急災害(事件)及 其脆弱度等進行風險評估,研擬對 策,作為緊急災害應變計劃之重要 依據。 2.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時 應 包 含 預 防、整備、應變與復原階段等四階 段,以及災害確認、通報、動員、 應變、後送、重置與復原之緊急應 變作業程序,並有定期更新及公告 機制。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2: 1.詳述需啟動緊急災害應變計畫之 各種時機及判斷情境。 2.需通報外部單位之相關聯絡清冊 (ex: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社 區里鄰長、疾管署等) 3.緊急應變人員之編組及調度,應考 量日間及夜間(假日)之差異並加 以調整。 4.緊急召回機制應包含啟動時機、召 回人員及召回方式(召回清冊、使 用工具)、召回時限(上班及非上班 時間)、被召回人回報、報到方式及 集合地點。 基準 基準 基準 基準 3::: 1. 有機構避難平面圖應律定水平及 垂直的疏散路線圖,以及救災動 線與疏散動線,必須避免相互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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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應 變 演 練 一 次 及 夜 間 演 練 一 次,並有演 練 之 過 程、檢討改 善方案、紀 錄 ( 含 照 片)。 擾。 2. 住民疏散運送之順序與策略: (1)住民疏散運送之順序: 第一優先以能夠自行活動(行 走)之住民,經指示逕向疏散 方向疏散。 第二優先以需要協助活動之 住民,以輪椅、推床、助行器 輔助,由看護或支援人員引導 逕向疏散方向疏散。 第三優先以重症或危重住民 使用維生設備(呼吸器、氧氣 鋼瓶等),則由照服人員準備 妥善後予以疏散。 (2)住民疏散運送策略如下: 第一階段:災害僅危及單一房 間時 動員人力:現場值班服護人 員及行政人員,聽從現場主 責主管指揮,協助疏散作 業。 疏散地點:將住民疏散至等 待救援空間(鄰近的防火區 劃等)。 第二階段:災害危及整層樓或 單位時 動員人力:視災情由現場指 揮官(負責人或值班護理 長)下達動員令。 a.上班時段:由總機廣播, 全機構各單位接獲訊息 後,保留最少基本人力 維持單位運作,其餘人 員支援疏散工作。 b.非上班時段:由保全或 專責人員廣播請其他單 位人員支援疏散工作。 疏散地點:相對安全樓層。 第三階段:(災害危及機構時) 動員人力:災害危及機構由現 場指揮官(主任或值班護理長) 下達動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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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依據護理機構評鑑辦法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公告「106 年

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將原有之 C2.1 及 C2.2 基準刪除,原 C2.3

修正為「C1.1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及等待救援空間」,原 C2.4 修正為

「C1.2 訂定符合機構住民及需要之緊急災害(EOP)持續運作計畫及作業程

序,並落實演練」,如表 2-9 所示。

表 2-9 106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一般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一般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一般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除一般護理之家外,衛生福利部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第 2 項)及老

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於 104 年 6 月 22 日公告「一

百零五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及「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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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接受評鑑之機構包括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長期照

顧機構(長期照顧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及綜合多層級照顧機構

等 5 類。基本上評鑑項目與一般護理之家相同,其中環境組環境設施與安

全維護基準(C 類基準)之 C2 安全維護亦是區分成「C2.1 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申報情形」、「C2.2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檢修申報及管理情形」、

「C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及「C2.4 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

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並落實演練」等 4 大項及 15 子項基準,但

在評核方式及評分標準上有些微差異。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有

關 C2 安全維護部分,如表 2-10 所示。

表 2-10 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C2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

級 別 項次 指標內容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C.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占評分總分之 25%)-合計 28 項 C1.環境設施-共 18 項 C2.安全維護-共 4 項 一 級 C2.1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情形 1.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2.現場置有檢查報告書 及地方政府核發之審 查合格證明文件。 文件檢閱 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期 間 及 施 行 日 期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建 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 E.不符合。 A.完全符合。 一 級 C2.2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 檢 修 申 報 及 管 理情形 1. 最 近 一 年 內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合 格 並 備 有 證明。 2. 每 半 年 檢 修 申 報 一 次,並備有 3 年內申報 完整紀錄。 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均 屬防焰材質。 4.建立防火管理制度,且 工 作 人 員 了 解 自 身 職 責,操作消防設備無故 障且無失效情形。 5.儲藏室及儲存易燃或 可燃性物品之房間, 應建置適用之火警探 文件檢閱 實地查看與測試 現場訪談 1.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 形: (1)消防安全設備符合 法規規定。 (2)外觀檢查或抽樣操 作 無 故 障 或 失 效 情形。 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情形: (1)依規定每半年辦理 1次檢修申報。 (2)有近3年各次紀錄。 E.完全不符合。 D. 符 合 第 1 、 2 項。 C.符合第1、2、 3、項。 B.符合第1、2、 3、4項。 A.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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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別 項次 指標內容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測器或自動撒水頭。 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 之使用材質情形:依 規 定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示之物品。 4.防火管理制度執行情 形 (1)防火管理符合法規 要求,並依消防機 關 核 備 之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執 行 防 火 管理業務。 (2)防火管理人之遴用 及 訓 練 符 合 規 定,具有效期限內 之 初 訓 或 複 訓 合 格證書。並有日常 用火用電、消防安 全 設 備 及 防 火 避 難設施等3自行檢 查 表 ( 應 有 最 近 1 年之資料)。 (3)自衛消防編組為最 新 之 人 員 編 組 情 形,且能依員工上 班 情 形 , 規 劃 假 日、夜間或輪班之 應變機制,並有聯 絡 電 話 等 緊 急 聯 絡方式。 (4)依法進行每年2次 之訓練中,至少包 含 1 次 演 練 及 驗 證,並有近3年各 次 通 報 表 等 佐 證 資料。 (5) 抽測 自衛 消防 編 組 人員3人,詢問其對 自身職責瞭解情形。

C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 1.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之 逃 生路徑,及應能連動火 警探測器自動 釋放關 閉,且不需鑰匙可雙向 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1.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E.完全不符合。 D. 符 合 第 1 、 2 項。 有 關 基 準 說 明 第 2 項逃

數據

表 表
圖 圖圖 圖 2-5 某某某 某老人長照中心老人長照中心老人長照中心 老人長照中心((( (中央 中央核心型中央中央核心型核心型 核心型))) )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 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 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   (((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 :蔡綽芳蔡綽芳蔡綽芳 蔡綽芳、 、鍾基強、、鍾基強 鍾基強,鍾基強,, ,2016)2016)2016)2016) 三、改善策略的選擇必須考慮安養機構建築物本身的條件,而且以業主的 角度而言消防安全固然重要,但在現實層面來說若需花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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