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初期臺灣家畜疫病預防政策之
試行
—以海港獸類檢疫為中心
(1896-1911)
∗
末武美佐
∗∗摘要
本 文 旨 在 以 海 港 獸 類 檢 疫 為 中 心 , 探 討 日 治 初 期 臺 灣 家 畜 疫 病 預 防 政 策 實 施 之 實 況 , 究 明 當 時 臺 灣 家 畜 疫 病 預 防 制 度 之 特 色 。 由 「 臺 灣 獸 疫 預 防 規 則 」 規 定 可 知 , 日 治 初 期 臺 灣 家 畜 疫 病 預 防 的 基 本 構 想 , 與 當 時 日 本 國 內 相 似 , 特 別 重 視 如 何 防 遏 外 來 病 毒 之 入 侵 。 因 此 , 針 對 清 國 ( 中 國 大 陸 ) 進 口 的 生 豬 帶 來 豬 疫 之 威 脅 , 臺 灣 總 督 府 十 分 重 視 海 港 檢 疫 工 作 。「臺 灣 獸 疫 預 防 規 則 」 實 施 之 初 , 總 督 府 雖 進 行 各 種 家 畜 疫 病 預 防 之 宣 導 , 似 乎 一 時 並 未 收 到 顯 著 的 成 效 。 海 港 獸 類 ( 家 畜 ) 檢 疫 因 有 臺 灣 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的 協 助 , 而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 有 效 地 阻 遏 自 清 國 進 口 生 豬 帶 來 的 疫 病 。 另 一 方 面 , 針 對 自 日 本 進 口 生 豬 , 最 初 總 督 府 僅 於 病 毒 有 入 侵 之 虞 時 才 實 施 限 地 區 及 時 期 的 特 別 檢 疫 , 隨 著 日 本 的 進 口 生 豬 逐 漸 變 為 經 常 性 進 口 且 進 口 數 不 斷 增 加 時 , 也 開 始 比 照 清 國 生 豬 一 體 實 施 常 態 性 檢 疫 , 成 功 地 遏 堵 病 毒 侵 入 的 威 脅 。 要 之 , 日 治 初 期 海 港 獸 類 檢 疫 對 預 防 外 來 病 毒 入 侵扮 演 十分 重要 的 角色 。 關鍵詞:海 港 獸 類 檢 疫 、 臺 灣 獸 疫 預 防 規 則 、 輸 入 獸 類 檢 疫 所 ∗ 本 文 承 蒙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人 惠 賜 寶 貴 修 訂 意 見 , 主 編 仔 細 審 閱 全 文 , 提 示 有 待 再 斟 酌修改之文字,使本文得以更加嚴謹完備,特此深致謝忱。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62 期 2019 年 12 月,頁 143-190 DOI:10.6243/BHR.201912_(62).0004一、前言
家畜疫病嚴重威脅畜產業之發展,家畜疫病一旦流行,往往 破壞了畜產的經濟基礎,對乳肉等畜產品及勞役供給、交通、軍 事、貿易等各方面帶來重大的影響,近代以來常造成許多國家之 恐慌。因此,西方各國推動近代化之際,創立了各種關於家畜傳 染病預防制度。例如:荷蘭於1870
年、法國於1877
年、美國及俄 國於1979
年、德國於1880
年、比利時於1882
年、義大利於1888
年 分 別 制 訂 發 布 預 防 條 例 。 日 本 則 以 外 國 牛 疫 之 入 侵 為 契 機 , 於1871
年以太政官第276
號公告「關於牛疫預防之件」,開啟1896
年 「獸疫預防法」(按:日文稱「家畜疫病」為「獸疫」,因此,本 文 關 於 法 令 、 機 關 名 稱 沿 用 原 文 , 下 同 ) 之 序 幕 。1其 後 ,1886
年 , 發 布 「 獸 類 傳 染 病 預 防 規 則 」( 日 文 「 獸 類 」 係 指 牛 、 馬 、 羊 、 豬 、 狗 等 家 畜 , 法 令 名 稱 沿 用 原 文 , 下 同 ), 明 定 牛 疫(
Bovine disease
)、炭疽(Anthrax
)、鼻炭疽(Nasal anthrax
)及皮疽(
Cattle farcy
)、傳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pleuropneumonia
)、口 蹄 疫 (
Aphtae epizooticae
)、 羊 痘 (Ovine smallpox
) 等 為 傳 染 病。1896
年,又發布「獸疫預防法」,除了上述7
種傳染病外,另 指 定 氣 腫 疽 (Black leg
)、 豬 霍 亂 (Hog cholera
)、 豬 丹 毒 (Pig
rotten
,日文史料中常稱「豬羅斯疫」)、狂犬病(Rabies
)為法定 傳染病。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動物罹患上述疾病時,飼主有通報 轄區警察署或市町村長之義務。2 日本家畜疫病防治顯著的特徵之一,乃是預防網的地理範圍 1 山 脇 圭 吉 , 《 日 本 帝 國 家 畜 傳 染 病 預 防 史 . 明 治 篇 》 ( 東 京 : 獸 疫 調 查 所 , 1935) , 頁1-3。 明 治 以 前 可 確 認 已 有 獸 疫 流 行 , 例 如 : 雖 然 長 期 以 來 認 為 牛 疫 流 行始於 1872 年,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岸浩的研究指出,1638 年 日本已有牛疫流 行 , 該 牛 疫 是 從 朝 鮮 傳 入 西 日 本 各 地 。 岸 浩 , 〈 近 世 日 本 の 牛 疫 流 行 史 に 関 す る 研 究 ( 上 ) 〉 , 《 獣 医 畜 産 新 報 》 , 625 ( 東 京 , 1974.10) , 頁 31-36; 岸 浩 , 〈 近 世 日 本 の 牛 疫 流 行 史 に 関 す る 研 究 ( 下 ) 〉 , 《 獣 医 畜 産 新 報 》 , 626( 東 京,1974.11),頁22-30。 2 山 內 一 也 , 《 史 上 最 大 の 伝 染 病 牛 疫 — 根 絶 ま で の 4000年 》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 , 2009),頁95-97。廣闊及採海港獸類(家畜)檢疫之方法。向來研究已指出明治政 府視為當務之急的牛疫於明治之前即出現,但明治以降日本政府 始正式實施以牛疫為主的獸疫預防政策。1871 年,因恐西伯利亞 流行的牛疫波及日本,於是民政部指示在港灣進行以牛疫為主的 檢疫工作。日本長期從朝鮮進口勞役用牛,從中國進口肉用牛, 1908 年起,鑑於牛疫帶來嚴重的災情,農商務省及民間團體紛紛 主張禁止從這些地區進口牛隻。然而,朝鮮牛頗為適合作為勞役 的工具,一旦禁止進口,日本農家將遭受嚴重的打擊,對朝鮮的 產業亦將帶來重大困擾。日、韓兩國當局協議結果,決定透過檢 疫以確保繼續進口牛隻之安全。因此,1909 年大韓帝國政府設置 釜山檢疫所。此一輸出港與輸入港均實施檢疫的特殊制度持續至 1915 年。至於中國、西伯利亞牛隻的進口,則廢除生牛的進口, 改為進口牛肉。3其後,朝鮮半島成為牛疫預防的前線,為了撲滅 該地的牛疫,進而防止牛疫從中國侵入朝鮮半島,乃重視嚴密防 堵國境疫病之入侵。4 就日治時期臺灣家畜疫病防治沿革觀之,清領時期臺灣未有 關於家畜疫病防治之規則及設施。1895 年日本領有臺灣之後,各 地發生家畜疫病,然而,當時抗日勢力蜂起,臺灣總督府難以掌 握全臺家畜疫病流行之實況。加以各地家畜發生疫病時,僅當作 警察業務之一環而權宜處理,其法源根據則暫時參照日本國內的 「獸類傳染病預防心得(即:須知)」中之消毒法規定。然而,臺 灣總督府進行家畜疫病調查後,發現牛疫所造成的意外損害特別 嚴重,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生豬與臺灣的豬霍亂之流行有因果關 係。在此一背景下,1899 年,總督府頒布實施「臺灣獸疫預防規 則」。 關於日治初年中國大陸生豬進口臺灣與臺灣家畜疫病防治之 關係,戰後長期未受到重視,只是極為簡略地敘述,並未充分探 3 山內一也,《史上最大の伝染病牛疫—根絶までの4000年》,頁97-98。 4 山內一也,《史上最大の伝染病牛疫—根絶までの 4000年》,頁103;山脇圭吉, 《日本家畜防疫史》(東京:文永堂,1939),頁476-478。
討兩者的關係及其歷史意義。5近年來,松浦章首開此一課題之研 究 , 利 用 清 末 臺 灣 海 關 資 料 及 日 治 初 年 公 、 私 出 版 品 的 貿 易 資 料,概略指出清末以迄日治初年中國福建省泉州及浙江省溫州的 生豬大量進口臺灣,其中經常發生罹疫生豬進口問題,隨著臺灣 總督府對進口生豬嚴密監視,以及臺灣養豬業日益發展,1910 年 前後中國大陸生豬進口數量急遽減少。6松浦之文只點出中國大陸 進 口 生 豬 罹 疫 問 題 及 其 進 口 數 之 消 長 。 其 後 , 高 江 洲 昌 哉 利 用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之檔案作為主要素材,探討 1899 年「臺 灣 獸 疫 預 防 規 則 」 制 定 之 過 程 。 指 出 日 治 之 初 臺 灣 仍 舊 從 清 國 (按:指中國大陸,依史料用詞,下同)大量進口生豬,由於這 些進口生豬導致病毒入侵臺灣,而這些病毒乃是臺灣豬疫流行的 主因之一,「臺灣獸疫預防規則」制定的理由清楚地反映出在於防 堵清 國豬 疫之 入侵 。7然而,「 臺灣 獸疫 預防 規則 」的 內容 及其 特 色為何?該規則發布後究竟如何實施?產生哪些問題?臺灣總督 府及各地方廳如何因應?該文則未進一步加以探討。 最近,曾品滄專文探討 19 世紀末期臺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生 豬貿易,指出早期臺灣農家已盛行養豬,1881 年至 1900 年間,臺 5 參 見 張 鼎 芬 , 〈 臺 灣 之 畜 產 〉 ,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 《 臺 灣 之 畜 產 資 源 》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 1952) , 頁 7 ; 許 世 瑮 , 〈 臺 灣 之 家 畜 衛 生 〉 , 收 入 同 書,頁 158-160;楊守紳,〈臺灣之家畜家禽傳染病〉,收入同書,頁 161-175;王 俊 秀 、 莊 士 德 主 編 , 《 臺 灣 獸 醫 發 展 史 》 ( 臺 北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動 植 物 防 檢 局 , 2002 ) ; 洪 信 雄 , 〈 臺 灣 撲 滅 重 要 動 物 傳 染 病 光 榮 史 ─ 牛 瘟 篇 〉 , 《 動 植 物 防 疫檢疫季刊》,11(臺北,2007.1),頁14-17;簡基憲、朱碧娥,〈臺灣總督府獸 醫 講習生 ─記 臺灣獸 醫教育 100 週年( 上)〉 ,《動 植物防 疫檢疫 季刊》 , 13 (臺北,2007.7),頁4-6;簡基憲、朱碧娥,〈臺灣總督府獸醫講習生─記臺灣 獸醫教育 100 週年(下)〉,《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14(臺北,2007.10), 頁 4-6;林本欽、大橋義光,《二十世紀臺灣畜牧獸醫概要》(臺北:秀威資訊科 技公司,2008)。 6 松 浦 章 , 〈 清 末 及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大 陸 產 豬 對 臺 灣 的 移 入 〉 , 收 入 松 浦 章 著 , 卞 鳳 奎譯,《清代臺灣海運發展史》(臺北:博揚文化事業公司,2002),頁151-169; 松 浦 章 , 〈 清 代 浙 江 溫 州 與 臺 灣 的 航 運 關 係 〉 , 收 入 松 浦 章 編 著 , 《 近 代 東 亞 海 域交流史》(臺北:博揚文化事業公司,2011),頁3-29。 7 高 江 洲 昌 哉 , 〈 台 湾 に お け る 獣 疫 予 防 制 度 の 成 立 〉 , 收 入 檜 山 幸 夫 編 , 《 帝 国 日本の展開と台湾》(東京:創泉堂,2011),頁317。
灣本地生產的豬已無法滿足本地的消費需求,必須從外地進口相 當數量生豬,中國沿海地區是主要的供應地。兩岸之間的生豬貿 易因有利可圖,遂以商品化的性質展開,臺灣持續且大量地進口 清國生豬。到了 1890 年代,進口生豬的數量越來越多,在臺北、 基隆等地已經取代本地飼養的豬成為主要的豬肉來源。並指出臺 灣總督府鑑於進口生豬容易傳染疫病,且每年花費太多金錢外購 生豬,乃於 1899 年針對進口生豬徵收關稅,以及實施進口生豬檢 疫制度,同時,大力獎勵民眾畜養豬隻,1900 年代後期生豬進口 數受到徵稅和檢疫影響而減少。8曾文綜合論述清末以迄日治初期 兩岸生豬貿易由盛而衰之經緯,然而,限於該文之主旨,以致並 未仔細探討海港檢疫之實況。 要之,由上述諸文可知,清末以迄日治初期清國生豬大量進 口臺灣,臺灣總督府透過關稅、實施港口檢疫、獎勵民間養豬等 措施,結果,1900 年代後期清國生豬進口急遽減少,臺灣豬肉的 供需關係和結構已顯著地改變。然而,其中關於清國生豬進口貿 易之消長與日治初期總督府家畜疫病防遏政策、海港獸類檢疫之 關係,顯然仍未見充分的探討。易言之,海港獸類檢疫制度與防 堵清國豬疫入侵之關係仍有待釐清。 有鑑於此,本文擬以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及各地方廳視之為 面 對 最 危 險 的 外 來 家 畜 疫 病 之 現 場 — 海 港 獸 類 檢 疫 — 為 中 心,究明日治初期臺灣獸疫預防政策實施之實況。具體而言,首 先,再探究「臺灣獸疫預防規則」之特徵;接著,探討「臺灣獸 疫預防規則」發布後以迄 1911 年「臺灣獸疫預防規則」改正為止 海港獸類檢疫之實況,亦即探究各縣廳所轄輸入獸類檢疫所如何 對「外國」及「其他地方」進口的家畜實施檢疫工作,藉期究明 日治初期海港獸類檢疫制度之運作及其防堵境外家畜疫病入侵之 作用。 8 曾 品 滄 , 〈 生 豬 貿 易 的 形 成 : 十 九 世 紀 末 臺 灣 北 部 商 品 經 濟 的 發 展 ( 1881-1900)〉,《臺灣史研究》,21:2(臺北,2014.6),頁49-52。
二、「臺灣獸疫預防規則」之制定
1895 年總督府始政之初,總督府及地方廳官員即在臺灣各地 展開關於產業的調查、試作、試育等工作。翌年(1896 )實施民政 後 ,「 殖 產 部 」成 為 總 督府 民 政 局的 七 部之一 ,1897 年 , 隨 著總 督府官制改革,改稱「殖產課」,並縮小其編制規模;同時,地方 縣廳設有殖產課或農商課,其職員繼續從事產業之調查、試驗工 作。迨至 1898 年,臺灣總督府已完成全臺產業的初步調查,並出 版許多產業調查報告。9 就家畜疫病及其預防觀之,日治之初臺灣總督府即試圖掌握 家畜疫病之實況。1896 年度總督府的殖產事務報告中已提到「獸 疫預防」,表示 1896 年接獲臺北縣下大稻埕及新店街、宜蘭羅東 等地先後發生豬疫、牛疫之報告,立即指示預防措施,並派員調 查 疫 情 ; 翌 年( 1897 )2 月 以 降 從 清 國 進 口 至 淡 水 、 基 隆 、 舊 港 (原稱竹塹港,今竹北市)的生豬因感染疫病而斃死 200 餘頭, 臺南、臺中、苗栗等地亦發生豬疫而斃死不少,尤其是淡水進口 船之豬疫損害最為嚴重,因此,派員仔細調查,並講求厲行檢疫 預 防 之 方 法 。10由 上 顯 示 , 當 時 總 督 府 相 當 重 視 牛 、 豬 疫 病 之 流 行,並確定主要病源為清國進口的生豬,加強港口檢疫工作,以 防堵疫病入侵。 如前所述,清末以迄日治初年臺灣每年均自中國大陸大量進 口生豬。1897年 2月中旬,據報,淡水港來自清國廈門、溫州之船 舶所載運之生豬多數因疫病斃死,臺北縣殖產課緊急派囑託獸醫 大熊安左衛門前往調查確認。11以此一事件為契機,3 月 18 日,總 9 東 山 京 子 , 〈 台 湾 総 督 府 の 殖 産 政 策 に お け る 史 料 学 的 分 析 : 台 湾 統 治 初 期 の 「殖産 報文」と「復 命書」から の考察〉,《社会科学 研究》,32:2(名古屋, 2012.3),頁332-333。 10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 2 篇(明治 29 年 分)(臺北: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1898),頁80-81。 11 〈淡水、支那形ジヤンク、溫州〉,《臺灣新報》(臺北),第 132號,明治 30年 2月19日,3版。督府民政局農商務課長高橋昌技師及木村利建技手,會同臺北縣 殖產課長大庭永成及囑託獸醫大熊安左衛門前往淡水調查豬疫。12 復命書中表示,最近一個月從清國進口的生豬大量罹病斃死,此 一事件不僅關係著進口業者及一般消費者之利害,且有危害公共 衛生之虞。由於事態嚴重,如何注意其發展而講究預防方法,並 實施周到嚴密的檢疫,需要不少經費,加以目前獸醫缺乏,警察 配置尚未普及,實難期立即實施周到嚴密的檢疫,也尚未找到適 當 的 方 法 。 同 時 , 復 命 書 中 提 及 生 豬 的 進 口 業 者 江 扁 、 歐 陽 長 庚、郭崇山、江魯
4
人聯合委託名人辜顯榮(1866-1937)出面向淡水 警察署請願,抗議檢查委員對入港清國運豬船所載之生豬不分死 活或有無疫病,一概不准其上岸,一些較弱之生豬不堪航行途中 巨 浪 折 騰 , 又 困 在 船 上 數 日 , 遂 無 病 而 悶 死 , 導 致 業 者 血 本 無 歸。辜顯榮等人請求當局放寬檢疫措施,准許業者將斃豬燒燬, 生豬則宜區別有無罹病,有病之虞者留置船內,無病者則准予立 即出售。儘管如此,警察署長仍不為所動。最後,辜氏請求當局 准許被隔離碇泊的二、三艘船舶原船拔錨返航浙江溫州,也未獲 准 。 辜 氏 聽 聞 搭 載 數 頭 小 豬 的 英 商 道 格 拉 斯 輪 船 公 司 (Douglas
Steam Ship Co.
)所屬船舶入港,經警察官臨檢結果未有病豬且被認為無罹病之虞,即獲准上陸。辜氏因而質疑為何僅針對清國船 舶如此嚴格?13 由上可知,當時淡水警察署針對清國生豬檢疫之做法,臺灣 本地的清國生豬進口業者有不同的意見,他們試圖爭取檢疫時健 康無病之豬可權宜販賣,並質疑為何僅針對清國進口的生豬特別 嚴格取締。高橋完成調查之後,與淡水廳長大鳥富士太郎、臺北 縣殖產課長大庭永成、民政局技手木村利建、臺北縣囑託獸醫大 熊安左衛門、淡水警察獸醫甲斐園治等人在淡水支廳磋商未來宜 如何取締進口生豬。獲致如下結論:為了預防進口豬疫及避免業 12 〈大庭臺北縣殖產科長〉,《臺灣新報》,第156號,明治30年3月19日,2版。 13 〈 輸 入 豚 疫 調 査 ノ 為 高 橋 昌 淡 水 ヘ 出 張 復 命 書 〉 , 《 明 治 三 〇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纂第三巻》(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第6文件,冊號4517。
者因疫病而遭受「損害」,確認目前宜針對載運生豬入港的船舶實 施嚴格檢疫之措施,而未來有必要在陸上設置隔離所,區別罹病 豬隻、健康豬隻,對病豬實施適當的治療,對健康豬隻則實施醫 學上必要的定期隔離,經病毒潛伏期而未發病者即准許販賣之方 針。14 此 一 在 港 口 實 施 嚴 格 檢 疫 , 設 置 獸 疫 隔 離 所 以 處 置 罹 病 豬 隻 、 健 康 豬 隻 之 措 施 , 似 乎 收 到 防 堵 疫 病 入 侵 之 效 果 。 因 此 , 1897 年度總督府的殖產事務報告的「家畜衛生」項中表示,該年 度雖未發生牛疫,但各地豬疫流行,且大多是源自清國進口的生 豬,疫勢猖獗,損失慘重;其疫情為疫豬總數3,604頭,斃死 2,771 頭,而自清國溫州、臺州、泉州各地進口生豬罹病 803頭,向國庫 申請獸疫預防費 10,280.75 圓,撥給疫病流行之各地方當局,並在 淡水、舊港、後壠三港設置獸疫隔離所,實施進口生豬之檢疫, 留 置 罹 疫 生 豬 ; 同 時 , 派 遣 本 府 主 任 技 手 前 往 臺 北 、 嘉 義 、 臺 南、鳳山各縣從事預防工作,終於完全加以撲滅。15 翌年( 1898),「臺灣獸類檢疫規則」草案提出時,明白表示該 規則制定之理由在於:「近來獸肉的需求日多,加以目前自清國浙 江、福建地區進口的生豬呈現較過去倍增之勢,往往帶來病毒, 危害不少。」16顯示當時總督府當局認為清國生豬的進口與病毒入 侵臺灣之間具有密切的關係,而以防堵從清國進口之豬疫作為臺 灣家畜疫病預防之主要目標。未料,該法案在臺灣總督府評議會 審議時被否決。儘管如此,該法案提出審議一事已對臺灣人造成 一些疑慮。據報導,當時大稻埕內田屠宰場有位獸醫接受某商行 之委託,進行有關進口家畜檢疫之各種調查。由於委託調查事項 14 〈 輸 入 豚 疫 調 査 ノ 為 高 橋 昌 淡 水 ヘ 出 張 復 命 書 〉 , 《 明 治 三 〇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纂第三巻》,第6文件,冊號4517。 15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 3 篇(明治 30 年 分)(臺北: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1900),頁132-133。 16 該 法 案 在 臺 灣 總 督 府 評 議 會 審 議 時 被 否 決 而 未 成 立 。 〈 輸 入 獸 類 檢 疫 規 則 案 、 中 央 衛 生 會 修 正 、 評 議 會 否 決 〉 , 《 明 治 三 一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九 卷 》 , 第 31文件,冊號248。
係 以 漢 文 回 覆 , 推 斷 委 託 人 可 能 是 臺 灣 人 。 其 調 查 事 項 有 七 : (一)關於進口家畜之取締能否適切進行;(二)關於進口家畜之 取締有無弊害;(三)關於進口家畜取締之政府特權;(四)進口 地選定之適否與對走私進口之制裁;(五)關於進口家畜取締之貿 易影響;(六)進口家畜取締與牲畜保護之關係;(七)政府應支 出的家畜疫病預防費與人民應負擔的預防費之區別。17由上顯示, 臺灣人業者所關心的乃是法案成立後有無規避取締之餘地,以及 民間將有哪些負擔。易言之,此時亦出現前一年調查後對臺灣人 業者實施的家畜疫病預防措施所引發的警戒心和不安。可推斷此 一現象並非個人的或一時的,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 1899年 3月 26日,總督府以律令第 4號發布「臺灣獸疫預防規 則」。論者指出,臺灣總督府提出該法案的理由書雖言及向來臺灣 島 內 風 土 病 的 獸 疫 , 但 上 奏 到 內 閣 時 已 被 刪 除 , 參 照 日 本 國 內 法,專以防堵從清國傳入的豬疫作為制定獸疫預防規則之首要目 的。18 此一論斷乃是基於「臺灣獸疫預防規則」的條文與 1896年 3月 30 日在日本國內發布實施的「獸疫預防法」的規定大同小異。其 中,關於家畜疫病的種類、發現家畜疫病的處理規定、地方首長 處理家畜疫病之權責、家畜疫病處理方法、罰則等均相似。(參閱 附錄)尤其是該規則第 11條明訂:「臺灣總督認為外國有獸疫入侵 之虞時,得對從疫區或經由疫區進口的獸類及物品進行檢疫,或 停止其進口。」19該條文將檢疫定義為防止外國家畜疫病入侵之處 置,檢疫對象為進口發生疫病地區或經由疫區進口之家畜。雖然 規則制定之理由在於警戒作為入侵臺灣之病毒徑路的清國進口家 畜。不過,規則之條文並未明示檢疫對象之地區,而採範圍較大 的「外國」一詞。重要的是,進口地或經由地是否為疫區。同樣 17 〈獸疫に關する獸商の取調〉,《臺灣日報》(臺北),第 198號,明治31年1月25 日,2版。 18 高江洲昌哉,〈台湾における獣疫予防制度の成立〉,頁312-318。 19 〈律令第四號:臺灣獸疫預防規則〉,《府報》(臺北),第487號,明治32年3月 26日,45版。
的,「獸疫預防法」第 15 條亦明訂:「認為外國有獸疫入侵之危險 時,得對從疫區或經由疫區進口的獸類及物品進行檢疫,或停止 其進口。」20顯示「臺灣獸疫預防規則」的規定參照日本國內「獸 疫預防法」的規定而幾乎完全相同,重點在於防堵外國家畜疫病 之入侵。 1899年 5月 6日,總督府以府令第 36號訂定「臺灣獸疫預防規 則施行細則」。該細則在草案階段提出的理由為:「施行細則係斟 酌 明 治 三 十 年 一 月 農 商 務 省 令 第 一 號 及 本 島 實 地 之 狀 態 而 訂 定 之,由於本島進口對岸(中國大陸)豬為數甚多,關於進口獸類 之檢疫,取締尤須周密。」21由此可知,與「臺灣獸疫預防規則」 相同,施行細則之訂定雖然也參照日本國內之做法,但該細則第 10 條規定:「地方長官認為外國或其他地方有獸疫入侵之虞時,宜 在必要的港口派遣檢疫委員實施進口檢疫。」22明顯的,施行細則 雖 呼 應 臺 灣 獸 疫 預 防 規 則 , 但 依 臺 灣 家 畜 的 進 口 實 況 而 明 訂 為 「外國或其他地方」。亦即是臺灣除了從「外國」進口家畜外,也 從日本國內進口家畜,「其他地方」正是指日本國內。同樣的條文 及用詞並未出現在日本國內的「獸疫預防法」及其細則,蓋日本 國內之法規若表示國境外的場所時,主要使用「外國」一詞,並 未設定病毒從非外國的「其他地方」入侵。這可說是「臺灣獸疫 預防規則施行細則」之特殊規定。 要之,因家畜進口問題而制定的「臺灣獸疫預防規則施行細 則」,可歸納為用以因應當時臺灣總督府視為問題的「外國」進口 之 清 國 生 豬 等 家 畜 , 以 及 也 可 能 成 為 病 毒 入 侵 路 徑 的 日 本 國 內 (「其他地方」)之家畜。 20 〈法律第六十號:獸疫預防法〉,《官報》(東京),第 3822號,明治 29 年 3月 30 日,11版。 21 〈 府 令 第 三 六 號 臺 灣 獸 疫 豫 防 規 則 施 行 細 則 、 告 示 第 五 三 號 同 上 ニ 依 リ 撲 殺 シ タ ル 獸 類 ニ 對 シ 手 當 金 下 付 標 準 、 府 令 第 三 七 號 同 上 ニ 依 リ 獸 疫 預 防 ニ 關 ス ル 費 用 負 擔 區 分 〉 , 《 明 治 三 二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一 〇 巻 》 , 第 26 文 件 , 冊 號 357。 22 〈府令第三十六號:臺灣獸疫預防規則施行細則〉,《府報》,第 514 號,明治 32 年5月6日,8版。
該規則制定之前,總督府雖已展開家畜疫病防治事業,但主 要是當作警察的一般事務來處理,警察為實務負責人。民眾究竟 如何看待此一狀況?1896 年 12 月 1 日,《臺灣新報》曾刊載基隆一 讀者之投書,略謂: 目 前 臺 灣 衛 生 設 施 漸 次 就 緒 , 而 有 助 於 在 臺 者 之 幸 福 。 然 而 , 令 人 尚 感 到 一 些 不 安 的 , 乃 是 我 們 日 常 使 用 內 地 ( 日 本 國 內 ) 之 牛 肉 及 牛 奶 ( 生 奶 ) 並 未 檢 查 , 之 前 , 縣 令 甲 第 二 十 號 雖 通 告 有 經 專 家 檢 查 , 但 讓 我 們 甚 為 憂 心 的 乃 是 欠 缺 專 門 知 識 的 警 察 官 擔 任 檢 查 工 作 。 最 近 曾 目 擊 本 地 撲 殺 二 頭 罹 病 之 牛 , 想 到 不 知 其 肉 將 如 何 處 置 , 而 不 得 不 在 意 每 日 的 食 物 。 … … 又 , 聽 說 某 地 的 牛 奶 店 之 牛 奶 摻 入 許 多 太 白 粉 。 … … 警 察 署 不 能 像 內 地 那 樣 配 置 獸 醫 、 化 學 專 家各一名負責取締嗎?23 由上顯示,在臺日人反應對負責家畜疫病防治工作者未限於獸醫 專家之憂慮。然而,據臺灣獸疫預防規則及其細則之規定,負責 隔離有罹病之嫌的家畜、撲殺有感染之嫌或已罹病的家畜、燒燬 或掩埋斃死的家畜等工作者,乃是地方長官任命的檢疫委員(所 屬官吏吏員及獸醫)、警察及警察獸醫。由臺北縣之例觀之,的確 是由設置在警察中的警察獸醫負責食肉衛生及獸奶之取締及其改 善工作。 當 時 , 臺 灣 仍 未 制 定 「 獸 醫 免 許 規 則 」 及 「 獸 醫 開 業 試 驗 (考試)規則」,臺灣的官廳主要是從日本招聘合格的獸醫。1897 年 9月 23日《臺灣新報》載稱,當時日本國內有意任職臺灣官廳的 獸醫為數甚多,但另一方面臺灣總督府殖產部及縣廳的殖產部門 則感到合格的獸醫十分不足。由於經費不足,獲採用者僅其中極 少數人,配置到全臺各地官廳負責龐大的獸疫防疫業務。每個人 23 〈屠獣及び乳牛の検査に就て〉,《臺灣新報》,第 74 號,明治 29 年 12 月 1 日,2 版。
的工作量必然甚多,記者形容其工作狀態為「獸醫之奔走」。24由 於未有足夠的獸醫以因應臺灣家畜疫病之需求,乃在規定中增加 非合格獸醫擔任獸疫防疫工作。「臺灣獸疫預防規則」實施後,總 督府為了謀求增加獸醫並取締無獸醫資格者,乃於1900年 2月制定 「臺灣獸醫免許規則」,設置獸醫檢定委員,負責獸醫資格檢定事 宜,或頒給考試合格者獸醫證書。25由上顯示,配合「臺灣獸疫預 防規則」之實施,臺灣總督府開始謀求充實獸醫以因應需求。 事 實 上 , 明 治 後 期 日 本 國 內 負 責 家 畜 疫 病 防 治 工 作 者 為 警 察、縣職員及合格獸醫。合格獸醫以警察獸醫身分任職警察部門 或擔任縣職員等。除了合格獸醫之外,並動員未具資格及專門知 識的人員參與獸疫防疫工作。 明治維新以前,日本主要以懂中國傳來的馬醫術者為獸醫。 1873 年 3 月陸軍省兵學療設馬醫學者,隸屬於軍醫療,為近代日 本 西式 獸 醫 學教 育 之 開始 。 其 後 , 札 幌 農學 校 (1876 年 )、駒 場 農學校(1877 年)等近代教育設施陸續成立,實施西式獸醫學教 育。接著,1885 年 8 月 22 日,分別以太政官布告第 28 號、太政官 布 達 第 17 號 發 布 「 獸 醫 免 許 規 則 」、「 獸 醫 開 業 試 驗 ( 考 試 ) 規 則」。「獸醫免許規則」規定:「獸醫係通過獸醫學術考試而獲得農 商務卿頒授開業證書者」(第一條)、「未取得開業證書者得以考試 及格證書經地方廳向農商務省提出申請」(第二條)、「獲得官立及 縣立獸醫學校或農學校獸醫學畢業證書而以該證書申請取得開業 證書時,農商務卿可免考試即授予證書」(第三條);因此,非官 立、縣立獸醫學校或農學校畢業而有志於考試取得獸醫資格者, 可參加全國各地辦理的獸醫講習所。26 1886 年 9 月 15 日,農商務省以省令第 11 號發布「獸類傳染病 24 〈獸醫の奔走〉,《臺灣新報》,第310號,明治30年9月23日,2版。 25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 6 篇(明治 33 年分)(臺北: 臺灣總督府,1903),頁221-222。 26 山 脇 圭 吉 , 《 日 本 帝 國 家 畜 傳 染 病 預 防 史 . 明 治 篇 》 , 頁 47-52; 白 井 恆 三 郎 , 《日本獸醫學史》(東京:文永堂,1944),頁 214-220、頁 287-299、頁 335-339、 頁351-370。
預防規則」,乃是日本國內最早關於家畜疫病預防綜合性的規定。 該規則中有關於「獸醫」之規定,與前一年「獸醫免許規則」中 獸醫資格規定相同。27 總而言之,不管日本或臺灣,最初家畜疫病預防政策的基本 構想均是防止外部病毒之入侵。然而,兩地有一些不同,日本係 因恐外來的牛成為病毒入侵的媒介而講求對策,臺灣則最初主要 在於預防自清國進口生豬成為病毒入侵的媒介。若就「臺灣獸疫 預防規則」及其細則的理由書和條文觀之,理由書中直接表示對 清國生豬的病毒入侵之憂心,但條文規定則擴大防堵的範圍,將 清國改為「外國或其他地方」。就擔任檢疫工作的職員觀之,「臺 灣獸疫預防規則」制定時,臺灣仍未設置獸醫養成機關,亦無獸 醫免許規則,因此,必須從日本招聘合格的獸醫負責家畜疫病防 遏工作。然而,因延攬獸醫或警察配置在全臺之預算有限,導致 臺灣的獸醫不足。臺灣獸疫預防規則實施後,總督府制定「臺灣 獸醫免許規則」,致力於謀求充實獸醫以因應需求。 此外,臺灣人,尤其是清國生豬的進口業者,對此一家畜疫 病防遏政策,因有礙其事業而抱持警戒心,且感到不安。總督府 對之亦有所掌握。不過,總督府似乎一時仍未考量如何對臺灣社 會適切地推廣家畜疫病預防觀念,以利其政策之推動。
三、「臺灣獸疫預防規則」之實施與家畜疫病預防之宣導
1897 年 1 月 7 日,日本國內頒布「獸疫預防法施行細則」,規 定:「警察官接到市町村長(實施特別市制之市為區長、未實施市 町村制之地方為區戶長、或可凖照者)告知發生獸疫時,宜將疫 情報告地方長官,同時,公告於其部內。」(第 1 條)、「罹患獸疫 之獸類痊癒、斃死時,所有者、管理人宜與獸醫連署,立即告知 所轄警察官署或市町村役場。接獲上述通告的警察官或市町村長 宜向地方長官報告。」(第2條)28由上可知,當時日本國內各地若 27 山脇圭吉,《日本帝國家畜傳染病預防史.明治篇》,頁31。 28 〈農商務省令第一號:獸疫預防法施行細則〉,《官報》,第 4054號,明治 30年 1發生家畜疫病時,該家畜的所有者或管理人必須告知所轄警察及 警察署或市町村長,再由警察、市町村長將疫情報告地方長官。 清楚地顯示民眾對疫情有報告的義務,並明訂報告系統之組織。 就臺灣的實際狀況觀之,「臺灣獸疫預防規則」制定前,各縣 廳已有家畜疫病出現,各地方當局大致參照日本國內之做法,透 過縣報公告疫情,讓轄區住民「一體知悉」,提醒住民注意防範, 甚 至 禁 止 疫 區 運 出 牛 、 豬 或 其 肉 。29「 臺 灣 獸 疫 預 防 規 則 」 發 布 後,當臺灣各地或日本國內發生獸疫時,各縣廳依規定以日文、 漢文同時發布「告示」,通報並公告疫情,例如:1899 年 4 月 19 日 的《臺北縣報》發布告示表示:「本縣轄下基隆報大武崙庄有水牛 一隻,因罹類似牛疫斃死;又,同庄及奧仔底庄有豬 8隻亦罹豬疫 斃死,但幸不至蔓延他處,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邑人等一體知 悉,務須防範,是為至要,切切特示。」30其後,該報隨時公告轄 下或他縣之疫情,提醒轄下各地住民注意防範,31並將疫情通知鄰 近之縣。32《臺中縣報》、《臺南縣報》亦隨時公告轄下或他縣之疫 月7日,49 版。 29 〈 吿 示 第 三 號 : 豚 疫 発 生 ニ 付 飼 育 者 ヘ 注 意 ノ 件 〉 , 《 臺 南 縣 報 》 ( 臺 南 ) , 第 77號,明治 31年 1月 21日,15版;〈吿示第十三號:安平ニ豚疫発生ノ件〉,《臺 南縣報》,第 84號,明治 31年 3月 11日,66版;〈吿示第十八號:楠梓仙溪東庄ニ 豚疫発生ノ件〉,《臺南縣報》,第85號,明治31年3月18日,84版。 30 〈 臺 北 縣 吿 示 第 二 十 八 號 :獸 疫 發 生 〉 , 《 臺 北 縣 報 》 ( 臺 北 ) , 第 71 號 , 明 治 32年4月19日,32版。 31 〈臺北縣吿示第三十四號:豚虎列剌発生〉,《臺北縣報》,第 77號,明治 32年 6 月 1 日,1 版;〈臺北縣吿示第四十四號:牛疫発生〉,《臺北縣報》,第 82 號, 明 治 32 年 7 月 1 日 , 13 版 ; 〈 臺 北 縣 告 示 第 四 十 五 號 : 獸 疫 発 生 〉 , 《 臺 北 縣 報》,第 83號,明治 32年 7月 6日,4版;〈臺北縣吿示第六十九號:牛疫水牛斃死 ノ件〉,《臺北縣報》,第 105號,明治 32年 10月 1日,48版;〈臺北縣吿示第七 十四號:牛疫水牛斃死ノ件〉,《臺北縣報》,第 108號,明治 32年 10月 19日,65 版;〈臺北縣吿示第八十八號:牛疫発生〉,《臺北縣報》,第 121號,明治 32年 12 月 25 日,93 版;〈臺北縣吿示第九十一號:豚疫発生〉,《臺北縣報》,第 125 號,明治32年12月29日,100版。 32 〈 臺 中 縣 吿 示 第 八 十 七 號 : 牛 疫 發 生 臺 北 縣 通 知 〉 , 《 臺 中 縣 報 》 ( 臺 中 ), 第 183號,明治 32年 10月 31日,228版;〈臺中縣吿示第四號:獸疫ニ關スル臺北縣 通知ノ件〉,《臺中縣報》,第 198號,明治 33年 1月 22日,4版;〈臺中縣吿示第 六號:獸疫ニ關スル臺北縣通知ノ件〉,《臺中縣報》,第199號,明治33年1月24
情,讓轄下各地住民知悉,並注意因應和防範,33以及將疫情通知 鄰近之縣。341901年11月廢縣置廳後,各廳廳報繼續依規定隨時公 告,通報轄下或他廳之疫情。對各地臺人住民而言,此一以地方 定期出版之公報通報疫情之制度,儘管當時能直接得悉的臺灣住 民 不 多 , 通 常 係 透 過 街 庄 長 、 保 正 、 甲 長 等 轉 知 街 庄 住 民 , 然 而,成為慣例之後,漸成為臺灣各地住民掌握疫情和配合相關的 防疫措施之主要依據,自不待言。 另據報導,總督府指示各縣廳利用向來各辨務署例行召集街 庄長之日,派遣主任技手進行殖產講話。35亦即是,當時總督府特 別重視各項調查和試作、對一般農民說明殖產興業之意義及其方 法,以及開始辦理品評會、講話會等活動。關於家畜疫病防遏, 亦不例外。例如:1900年1月16日,鑑於臺灣人對於家畜疫病預防 仍十分冷淡,臺北縣農商課乃派遣技手五藤敬太郎獸醫前往基隆 辨務署,召開實業講話會,向瑞芳街長呂九、辨務署參事蔡天培 等 12 人,平易地說明關於家畜罹病問題、縣內畜產之概況、海外 進口家畜之現況、家畜繁殖之急務及其相關意見、獸疫為家畜繁 殖之大敵、目前農事試驗場獸疫之實況及防遏法實施之狀況等事 宜。362月 6日,景尾辨務署召集街庄長舉辦產業講話會,五藤敬太 郎又出席作關於畜產之演講,而頗為引起臺人之注意。37 日,8版。 33 〈臺中縣吿示第四十八號:疫牛斃死ノ件〉,《臺中縣報》,第 154號,明治 32年 6 月 26 日,136 版;〈臺中縣吿示八十號:牛疫ニ關スル臺北縣通知ノ件〉,《臺 中縣報》,第 179號,明治 32年 10月 12日,218版;〈臺中縣吿示第八十六號:牛 疫發生臺南縣通知ノ件〉,《臺中縣報》,第 182號,明治 32年10月27日,225版; 〈 臺 中 縣 吿 示 第 八 十 七 號 : 牛 疫 ニ 関 ス ル 臺 北 縣 通 知 ノ 件 〉 , 《 臺 中 縣 報 》 , 第 183號,明治 32年 10月 31日,228版;〈吿示第六十一號:豚疫發生〉,《臺南縣 報》,第177號,明治32年12月29日,2版。 34 〈臺中縣吿示第八十六號:牛疫發生臺南縣通知〉,《臺中縣報》,第 182 號,明 治32年10月27日,225版。 35 〈產業講話會〉,《臺灣日日新報》(臺北),第475號,明治32年12月1日,2版。 36 〈基隆の實業講話會〉,《臺灣日日新報》,第513號,明治33年1月19日,2版。 37 〈景尾產業講話會〉,《臺灣日日新報》,第 531 號,明治 33 年 2 月 10 日,2 版; 〈會講產業〉,《臺灣日日新報》,第532號,明治33年2月11日,5版。
1899 年 10 月,總督府根據 1897 年 2 月農商務省所頒布的「獸 疫預防心得」,公告「獸疫預防須知事項」。38翌年(1900),鑑於臺 灣人飼主對家畜疫病預防方法無知,以致家畜疫病預防欠周到, 造成疫情頻傳,斃死家畜甚多,因此,臺北縣農商課編輯印刷簡 明易懂的漢文《獸疫預防須知》小冊子,透過各辨務署及支署分 送 給街 庄 長 及保 正 、 甲長 。39翌 年( 1901)初 ,有 感 於家 畜 疫 病 不 易完全消滅,臺北縣農商課另漢譯簡單的預防條文,印刷傳單 7,000 張,分發至各辨務署;內容強調家畜疫病病毒必須及早撲滅,預 防其到處傳播,方可避免飼主蒙受財產之損失。飼養家畜之家必 須經常清掃畜舍,保持日照及空氣流通,若有獸疫發生,必須迅 速 報 告 官 署 , 不 可 「 私 行 隱 蔽 不 報 或 以 該 死 屍 密 行 運 搬 宰 食 其 肉 」, 違 反 者 將 依 照 獸 疫 預 防 規 則 之 規 定 立 即 懲 辦 。40據 報 導 , 1900 年 , 總 督 府 撥 給 臺 北 、 臺 中 、 臺 南 三 縣 獸 疫 預 防 費 計 8,000 圓,其中,臺北縣分得 3,486.54 圓,惟該預算支應縣內淡水、基 隆、舊港 3個輸入獸類檢疫所嚴加取締進口家畜之疫病後餘款已所 剩無幾,僅以有限經費推動陸上家畜疫病對策,要求臺灣人嚴格 實施隔離法;然而,因臺灣人反應十分冷淡,以致難以防遏陸上 之家畜疫病。41由上顯示,家畜檢疫規則實施初年,儘管總督府積 極展開宣導工作,但似乎一時仍未見收到顯著之成效。
四、對「外國」進口家畜之檢疫與臺灣家畜保險
株式會社之成立
日治之初,即不斷有報導指出自清國進口的生豬帶來疫病。 因此,1896年 2月,淡水、基隆兩港開始針對進口生豬進行海港獸 38 〈吿示第一百號:獸疫豫防ニ關スル心得〉,《府報》,第 626號,明治 32年 10月 24日,31版。 39 〈獸疫預防心得書の配附〉,《臺灣日日新報》,第 604 號,明治 33 年 5 月 9 日,2 版;〈預防獸疫〉,《臺灣日日新報》,第 605號,明治 33年 5月 10日,5版;〈獸 疫預防心得の配附〉,《臺灣日日新報》,第686號,明治33年8月14日,2版。 40 〈獸疫預防心得書の配附〉,《臺灣日日新報》,第 841號,明治 34年 2月 23日,4 版;〈預防獸疫〉,《臺灣日日新報》,第842號,明治34年2月24日,5 版。 41 〈豚疫牛疫に就て〉,《臺灣日日新報》,第513號,明治33年1月19日,4版。類檢疫。當時,總督府暫時根據 1886 年農商務省告示第 18 號「獸 類傳染病預防心得」中的消毒法,作為警察事務之一環處置之。42 此一現象顯示,臺灣家畜疫病預防的基本方針及其做法仍處於配 合實地狀況需要而權宜處置之階段。儘管如此,對臺灣總督府及 地方廳而言,海港獸類檢疫乃是臺灣家畜疫病防遏措施中最早著 手的應急做法之一。 1897 年 , 豬 疫 仍 流 行 , 該 年 全 臺 豬 疫 總 數 3,604 頭 , 斃 死 2,771 頭,其中,進口生豬發病數 803 頭,來自清國溫州、臺州、 泉州,分別輸入至臺北縣淡水、新竹縣舊港、後壠、鳳山縣打狗 (今高雄)、宜蘭廳下東等五港。在此一狀況下,是年,在淡水、 舊港、後壠三港設置獸類檢疫所,實施進口生豬之檢疫,將罹病 生豬收容在隔離所。43其中,損失最嚴重的乃是運抵淡水的進口船 之疫豬。44 1899 年 5 月,「臺灣獸疫預防規則施行細則」發布後,基於臺 灣中、北部地區各港一向為進口中國大陸生豬的主要港口,6 月 1 日,總督府發布告示,宣布依「臺灣獸疫預防規則」第 11 條,指 定臺北縣的淡水、基隆、舊港,以及臺中縣的後壠(今苗栗縣後 龍鎮)、梧棲(今臺中市梧棲區)等港口為進口家畜檢疫的地點, 針對自清國或經由清國進口之獸類均進行檢疫。456月 2日,臺北縣 制定發布「淡水基隆舊港輸入獸類檢疫所規程」,依該規程規定, 原 臺 北 縣 所 轄 之 輸 入 檢 疫 所 改 稱 輸 入 獸 類 檢 疫 所 , 由 檢 疫 委 員 長、檢疫委員、書記、檢疫係所構成,其職員由檢疫所所在地辨 42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 5 篇(明治 32 年分)(臺北: 臺 灣總督府,1902) , 頁168-171;星武、藍田俊郎,《臺灣海港獸類檢疫史》(臺 北:臺北州港務部檢疫課,1936),頁4-5。 43 星武、藍田俊郎,《臺灣海港獸類檢疫史》,頁5。 44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 2 篇(明治 29 年 分),頁80-81。 45 〈 吿 示 第 五 十 九 號 : 輸 入 獸 類 檢 疫 施 行 〉 , 《 府 報 》 , 第 530 號 , 明 治 32 年 6 月 1 日,1版;〈獸疫預防規則と檢疫地區〉,《臺灣日日新報》,第323號,明治32年 6月 1日,2版;〈檢疫地區〉,《臺灣日日新報》,第 324號,明治 32年 6月 2日,3 版。
務署長、警部、巡查、獸醫、縣廳職員兼任。亦即是,明文規定 從事海港獸類檢疫工作的職員未必是合格獸醫也可以。而且值得 注意的,第一條規定:「輸入獸類檢疫所係針對自清國或經由清國 輸入獸類獸皮等物品實施檢疫之處所。」46同時,發布告示,分別 在轄下油車口庄、仙洞庄、溪州庄設置淡水、基隆、舊港輸入獸 類檢疫所及獸疫隔離所;47臺中縣亦發布告示,在轄下公司藔庄、 塗葛窟街(今臺中市龍井區)分別設置後壠、梧棲輸入獸類檢疫 所 及 獸 疫 隔 離 所 , 負 責 執 行 進 口 家 畜 的 檢 疫 和 隔 離 工 作 。48翌 年 ( 1900 )1 月,總督府發布告示,指定塗葛窟港針對所有自清國或 經由清國進口的家畜實施檢疫工作,而撤銷梧棲港之檢疫。49 由「表 1」清楚地顯示,1899 年「臺灣獸疫預防規則」實施第 一年,從臺北縣的基隆、淡水、舊港進口之生豬數 51,019 頭,高 占 總 數 52,932 頭 的 96.4% , 其 中 , 淡 水 一 港 之 進 口 數 即 多 達 38,802 頭,占總數的 73.3%。就罹病數及斃死數觀之,亦以臺北 縣 最 為 嚴 重 , 分 別 為 790 頭 、 632 頭 , 均 高 占 罹 病 、 斃 死 總 數 的 99%,尤其是淡水一港兩者均高占 90%。據報導,淡水港如臨大 敵,嚴格實施檢疫,厲行罹病隔離、斃死燒燬工作。50 46 〈臺北縣訓令第四十九號:輸入獸類檢疫所規程〉,《臺北縣報》,第78號,明治 32年 6月 2日,2版。1901年 11月廢縣置廳後,基隆廳以訓令第 4號於 1902 年 3月 10 日發布「基隆輸入獸類檢疫所規程」;臺北廳以訓令第35號於1902 年 8月 13日發布 「 淡 水 輸 入 獸 類 檢 疫 所 規 程 」 , 其 規 定 大 體 沿 襲 臺 北 縣 之 規 定 , 仍 明 白 規 定 係 以 「 自 清 國 或 經 由 清 國 輸 入 獸 類 獸 肉 獸 骨 獸 皮 」 為 檢 疫 之 對 象 , 只 是 調 整 編 制 和 管 轄 規 定 罷 了 。 〈 基 隆 廳 訓 令 第 四 號 : 基 隆 輸 入 獸 類 檢 疫 所 規 程 〉 , 《 基 隆 廳 報》 (基隆),第 11號,明治 35年 3月 17日,21 版;〈臺北廳訓令第三十五號:淡水輸 入獸類檢疫所執務手續〉,《臺北廳報》,第90號,明治35年8月13日,154版。 47 〈臺北縣吿示第三十六號:獸疫隔離所改稱〉,《臺北縣報》(臺北),第78號, 明治32 年 6月2日,2版。 48 〈 臺 中 縣 吿 示 第 四 十 二 號 : 輸 入 獸 類 檢 疫 隔 離 所 改 正 並 檢 疫 施 行 ノ 件 〉 , 《 臺 中 縣報》,第152號,明治32年6月19日,133版。 49 〈 吿 示 第 七 號 : 塗 葛 窟 ニ 於 テ 獸 類 檢 疫 施 行 〉 、 〈 吿 示 第 八 號 : 明 治 三 十 二 年 六 月告示第五十九號中削除〉,《府報》,第683號,明治33年1月28日,28版。 50 〈淡水の豚疫〉,《臺灣日日新報》,第 409號,明治 32年 9月 10日,3版;〈輸入 豚と豚疫〉,《臺灣日日新報》,第462號,明治32年11月15日,2版。
表 1 1899 年度臺灣各港生豬進口數與豬疫數 單位:頭 類別 港別 進口數 罹病數 斃死數 基隆 9,659 57 56 淡水 38,802 721 572 舊港 2,558 12 4 後壠 1,271 6 3 塗葛窟 640 - - 安平 2 - - 總計 52,932 796 635 資料來源:星武、藍田俊郎,《臺灣海港獸類檢疫史》,臺北:臺北 州港務部檢疫課,頁 7-8。 臺 灣 獸 類 檢 疫 規 則 實 施 之 初 , 臺 灣 社 會 一 般 之 反 應 究 竟 如 何?1899 年 11 月,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1845-1919)發布告諭,表 示: 遵照本年 3 月律令第 4 號臺灣獸疫預防章程第 11 條,凡由清 國 各 省 進 口 之 豚 類 於 管 下 淡 水 、 舊 港 、 基 隆 之 各 港 概 行 檢 疫 , 其 中 如 有 罹 疫 者 , 不 論 健 患 將 全 數 暫 留 檢 疫 所 內 , 以 所 定 期 間 施 行 隔 離 消 毒 之 法 , 俾 得 絕 滅 傳 染 全 數 或 蔓 延 之 虞 , 似 屬 妥 善 辦 理 以 期 畜 產 之 增 值 及 保 全 家 畜 衛 生 之 道 也 。 詎 料 有 聞 種 種 蜚 語 , 云 設 獸 類 檢 疫 所 之 意 , 即 係 閉 門 杜 絕 進 口 , 致 使 民 人 困 阨 等 語 。 然 此 雖 係 誹 語 , 固 不 足 顧 念 , 慮 恐 民 眾 未 免 有 聽 謠 迷 惑 者 。 蓋 該 疫 貽 害 甚 烈 , 人 所 共 知 也 , 倘 一 朝 有 流 行 之 徵 , 其 必 慘 害 難 堪 , 故 所 以 先 事 預 防 , 特 以 施 行 檢 疫 , 合 行 曉 諭 為 此 示 。 仰 爾 民 人 等 知 悉,務須善體此意,切勿聽信誹語,致被迷誤。51 由上顯示,「臺灣獸疫預防規則」上路後,臺北縣下各港口嚴格實 施檢疫工作,致力於隔離病豬及燒燬斃豬,以阻絕家畜疫病之入 51 〈臺北縣告諭第四號:輸入獸類檢查ノ件〉,《臺北縣報》,第 112 號,明治 32 年 11月5日,76版。
侵,不料遂出現不利於港口家畜檢疫措施之謠言,臺北縣當局一 時困擾於謠言盛行,而不得不特地發布告諭以闢謠,並告誡民眾 勿聽信謠言。 另一方面,1899 年 10 月紳商林望周、陳選卿等人籌組臺北商 業公會,12月獲臺北縣當局核准設立,翌年(1900)2月舉行成立大 會,臺、日人會員二百餘人。52該會標榜成立之目的在於「整頓商 規,去除商弊,講究商品之利源,通達上下之情意,凝聚眾心, 以期商業之發達」。53該會成立後,致力於調停商人間的欠賬及其 他糾紛,以及調查海關的貨物事宜。54當局則委託該會淡水支部負 責辦理淡水港海關申告書,其收入作為該會之經費,55顯示該會協 辦淡水港的海關業務。 據報導,1900 年 3 月臺北商業公會會長林望周、陳江流等人 鑑於最近由於豬疫發生,進口商因恐豬疫而造成損失,以致生豬 進口有漸次減少之傾向。於是,籌設生豬保險公司,針對每頭豬 徵收一些保險費,已投保之生豬日後即使罹患疫病,物主亦不會 損 失 , 一 切 均 由 公 司 負 擔 。56 4 月 30 日 , 林 望 周 、 陳 江 流 、 朱 樹 勳、陳選卿、陳直卿、康炳南、郭崇山、李書及木下新三郎等共 同擔任發起人,委託原臺北縣屬、臺北辨務署主記今泉利興向臺 北縣當局提出臺灣家畜保險株式會社營業許可之申請。在申請理 由中強調港口檢疫實施以來進口生豬罹病斃死者甚多,進口商蒙 受嚴重損失,為了賠償其損失,乃籌組成立該社。略謂: 52 〈商會成功〉,《臺灣日日新報》,第 447 號,明治 32 年10 月27 日,4 版;〈開會 在邇〉,《臺灣日日新報》,第 479號,明治 32年 12月 6日,4版;〈開會巨觀〉, 《臺灣日日新報》,第534號,明治33年 2月14日,3版。 53 〈公會彙報:臺北商業公會〉,《臺灣經濟雜誌》(臺北),第 17號,明治 32年 4 月12日,頁33。 54 〈臺北商業公會〉,《臺灣日日新報》,第 479號,明治 32年 12月 6日,2版;〈臺 北商業公會〉,《臺灣日日新報》,第540號,明治33年2月21日,2版。 55 〈海關申吿〉,《臺灣日日新報》,第 497號,明治 32年 12月 28日,3版;〈支部 得人〉,《臺灣日日新報》,第561號,明治33年3月17日,4版。 56 〈豚保險公司の設立計畫〉,《臺灣日日新報》,第 549 號,明治 33 年 3 月 3 日,2 版。
本 島 獸 疫 之 害 甚 為 嚴 重 , 罹 疫 斃 死 之 家 畜 無 數 , 飼 養 者 及 進 口 者 蒙 受 莫 大 的 損 失 , 其 價 格 更 加 騰 貴 , 與 三 年 前 相 較 , 幾 乎 上 漲 七 成 以 上 。 其 中 , 生 豬 有 半 數 仰 賴 對 岸 進 口,最近三年間進口淡水港之生豬總數,明治 30年(1897)7 月(設置檢疫所以來)至 32年(1899)12月計 144,148頭,罹 病豬 1,778頭,其中,1,460頭斃死。每頭平均以一百斤計, 換算其損失,每斤價約 15錢,共損失 21,900圓。以上不過是 進 口 家 畜 之 情 況 。 為 了 講 求 賠 償 其 損 失 , 間 接 謀 求 供 需 圓 滿 , 並 獎 勵 本 島 飼 養 , 乃 根 據 商 法 及 保 險 業 法 , 經 營 家 畜 保險事業之會社。57 就發起人觀之,林望周為監生、復源號店主,擁有家產四、五十 萬圓,曾擔任保良局正主理、大稻埕雜貨商組合金同順爐主(即 會 長)、 大 稻 埕士 商 公 會副 會 長 ,1898 年 獲總 督 府 頒授 紳 章 、臺 北商業公會會長;58陳江流為海運商、雜貨商元亨商行主、稻江廈 郊爐主、保良局委員、大稻埕保甲分局議員、臺北商業公會幹事 長;59朱樹勳為廈門幫義興號店主、臺北商業公會副會長、茶商公 會 幹 事 ;60陳 選 卿 為 秀 才 、 稻 江 香 廈 郊 商 主 幹 、 臺 北 商 業 公 會 顧 問;61陳直卿為秀才、海運商東順行主、臺北製油公司總辦;62康 57 〈 臺 灣 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營 業 認 可 申 請 書 處 理 〉 , 《 明 治 三 四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纂追加第一卷》,第14文件,冊號4665。 58 〈共同利益〉,《臺灣新報》,第 22 號,明治 29 年 9 月 19 日,1 版;〈李春生及林 望周〉,《臺灣新報》,第 89號,明治 29年 12月 17日,3版;臺灣總督府編,《臺 灣列紳傳》(臺北:臺灣總督府,1916),頁13。 59 〈稻江廈郊〉,《臺灣日日新報》,第 334號,明治 32年 6月 14日,4版;〈商業投 票〉,《臺灣日日新報》,第 442號,明治 32年 10月 21日,3版;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列紳傳》,頁5。 60 〈 臺 北 米 價 〉 , 《 臺 灣 新 報 》 , 第 185 號 , 明 治 30 年 4 月 24 日 , 1 版 ; 〈 商 業 投 票〉,3 版。 61 〈大復舊觀〉,《臺灣日日新報》,第 336號,明治 32年 10月 13日,4版;〈土人 の商業會議所組織〉,《臺灣日日新報》,第437號,明治32年10月14日,2版。 62 〈製油公司落成式〉,《臺灣日日新報》,第 3430號,明治 42年 10月 3日,3版; 岩崎潔治編,《臺灣實業家名鑑》(臺北:臺灣雜誌社,1912),頁137。
炳南為雜貨金器商金勝美店主、大稻埕保甲分局議員;63郭崇山為 物 品 販 賣 業 、 臺 北 商 事 舊 慣 調 查 諮 詢 委 員 ;64李 書 為 《 臺 灣 新 報》、《臺灣日日新報》漢文欄記者、玉山吟社社員、瀛社社員;65 木下新三郎於 1895 年隨臺灣總督樺山資紀(1837-1922)來臺,擔任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人事課課長兼秘書課課長、歷任《臺灣新報》 社長、《臺灣日日新報》社主筆、(臺北)城內會所委員會常務委 員、臺北商業公會監查役、臺灣協會臺北支部幹事兼報告主任、 臺北組合常議員、臺北內地人組合議長等職。66由上可知,該會社 發起人不僅是臺北商業公會會長、副會長、幹事長、監查役、顧 問等領導幹部或重要會員,而且是大稻埕具領導地位的紳商等。 因此,臺灣家畜保險株式會社可說是臺北商業公會領導幹部為了 解決生豬進口問題而成立的。 據該會社申請核准時檢附之會社定款,會社以發起人之一林 望周的住所為本店,資金 10 萬圓,股份 2 千股,每股 50 圓,股票 分 1 股、5 股、10 股三種,公開募股,記名持股。會社設置取締役 (董事)4 名、監查役 2 名,持股 50 股以上者可參與取締役、監查 役 之 選 舉 , 取 締 役 以 互 選 產 生 專 務 取 締 役 2 名 , 擔 任 社 長 、 副 社 長。會社成立目的在於賠償家畜因疫病而產生的損失,從事牛、 羊、豬等飼養及進口之家畜的保險業務,以會社之規定徵收保險 費,賠償飼養者及進口者之損失。據該會社約款,可投保畜類有 二:飼養時投保者,稱為飼養家畜保險,因進口販賣或進口時依 63 〈分局議員〉,《臺灣日日新報》,第 127號,明治 31年 10月 4日,3版。岩崎潔治 編,《臺灣實業家名鑑》,頁 190。 64 上田元胤、湊靈雄編,《臺灣士商名鑑(下)》(臺北:にひたか社,1900),頁 243;〈商事舊慣の調查〉,《臺灣日日新報》,第1631號,明治 36年 10月 6日,2 版。其他諮詢委員尚有李春生(1838-1924)、陳瑞星、洪以南(1871-1927)等人, 可見郭崇山在臺北商業界頗具地位。 65 〈本社記者李書氏逝〉,《臺灣日日新報》,第7650號,大正10年9月19日,4版。 66 〈高等官の任免〉,《臺灣新報》,第 47號,明治 29年 10月 28日,2版;〈臺北組 合常議員會〉,《臺灣日日新報》,第 448號,明治 32年 10月 28日,2版;〈內地 人組合副組長選舉會〉,《臺灣日日新報》,第497號,明治32年12月27日,2版; 大園市藏,《臺灣人物誌》(臺北:谷澤書店,1916),頁322。
獸疫預防規則被隔離而投保者稱為進口家畜保險;前者保險期間 為最長三年,後者保險期間始於輸出港裝船而迄於抵達目的地上 陸後,但依獸疫預防規則而被隔離時,則以解放之日為終期;保 險金分別以締結契約時飼養地、進口地之時價的十分之八計算; 保險費為保險金的 5%以下;會社為保護被保險物而進行診察時, 契約人及其關係人不得拒絕,並同意有應注意預防家畜疫病及遵 行會社指示之義務;會社為預防被保險物傳染疫病,可建造磚或 石材的隔離室。67由上顯示,該會社似乎有意號召業者共襄盛舉, 踴躍認股加入畜產保險會社,藉以確保其本身之利益;同時,打 算爭取自辦檢疫及隔離之工作,扮演協助官方之角色。 1900 年 6 月,審核臺灣家畜保險株式會社營業許可時,臺北 縣 知 事 村 上 義 雄 將 該 申 請 書 上 呈 總 督 兒 玉 源 太 郎( 1852-1906), 建 請同意核准其成立。其說明如下: 大稻埕中街四番戶林望周等九人,委託今泉利興提出臺灣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營 業 許 可 申 請 書 。 本 島 之 畜 類 除 了 一 般 疫 病 而 不 免 斃 死 外 , 從 對 岸 ( 中 國 大 陸 ) 進 口 臺 灣 人 重 要 的 食 品 生 豬 往 往 發 生 嚴 重 的 疫 病 , 導 致 畜 主 蒙 受 不 少 損 害 , 證 諸 以 往 已 有 實 例 。 我 認 為 目 前 針 對 這 些 損 害 開 啟 賠 償 之 道 , 誠 然 為 適 切 之 舉 。 經 向 申 請 人 詢 問 結 果 , 規 定 保 險 金 為 被 保 險 物 評 定 價 格 的 十 分 之 八 , 保 險 費 則 為 其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 依 情 況 得 在 規 定 範 圍 內 有 所 增 減 。 儘 管 如 此 , 目 前 , 保 險 費 規 定 為 保 險 金 的 百 分 之 三 , 即 評 定 價 百 圓 , 則 保 險 費 為 二 圓 四 十 錢 。 向 來 , 淡 水 、 大 稻 埕 的 生 豬 批 發 商 , 豬 價 百 圓 有 徵 收 口 錢 二 圓 之 習 慣 。 已 與 上 述 批 發 商 達 成 協 議 , 且 私 下 給 予 擁 有 一 些 股 份 。 以 現 發 起 人 之 一 的 陳 江 流 為 例 , 其 向 來 經 營 生 豬 批 發 店 , 未 來 , 其 批 發 店 若 發 生 紛 擾 , 保 險 費 雖 較 該 批 發 店 向 來 所 繳 口 錢 多 四 十 錢 , 惟 67 〈 臺 灣 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營 業 認 可 申 請 書 處 理 〉 , 《 明 治 三 四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纂追加第一卷》,第14文件,冊號4665。
一 旦 發 生 斃 死 豬 時 , 因 可 獲 得 保 險 金 之 利 , 畜 主 毋 寧 感 到 欣 喜 , 而 不 認 為 繳 納 過 當 的 保 險 費 。 而 且 , 有 助 於 未 來 之 管理。68 由上顯示,臺北縣當局認為該社成立乃是對進口業者之損失開啟 賠償之道,該會社以進口業者為股東,經與業者協議之結果,所 訂定的保險金、保險費尚稱合理可行,加以其成立有助於當局未 來之管理,因此樂觀其成。 7 月 21 日,臺灣家畜保險株式會社獲准成立,股東為林望周 ( 200 股 )、 陳 江 流 ( 500 股 )、 朱 樹 勳 ( 100 股 )、 陳 直 卿 ( 200 股)、李書(200 股)、陳源普(100 股)、歐陽長庚(100 股)、林 輯堂(50 股)、木下新三郎(200 股)、陳韞玉(100 股)、郭崇山 ( 50 股 )、 張 敬 修 ( 50 股 )、 今 泉 利 興 ( 75 股 )、 南 健 次 郎 ( 75 股)。選出社長林望周、副社長陳江流、取締役朱樹勳、郭崇山, 監查役木下新三郎、李書。697 月 23 日即在淡水港烽大街十一番戶 設立淡水支店,並在店外張貼公告,重申該會社之所以成立,係 見中國船進口生豬時,生豬因罹疫病而被焚燬,以致血本無歸, 而臺人飼養牛、羊、豬等家畜也因罹疫病蒙受損失,令人同情, 因此,創立保險會社以賠償其損失。708 月 1 日起,該會社開始從 事進口生豬之保險契約業務,保險契約簽定的流程如下:進口者 或批發商(即所謂船頭行)為契約人,簽約手續通常是批發商處 理,保險會社在進口港接到保險契約申請後,一面向輸入獸類檢 疫 所 申 報 家 畜 進 口 , 一 面 派 會 社 的 獸 醫 檢 查 家 畜 有 無 病 疫 , 然 後,簽定契約;保險期間長短不一,短則 3 日,長則不出 30 日。 保險金分為大、小兩種,生豬 1頭大、小平均10圓、3圓,牛1頭30 圓,山羊 1 圓,保險費徵收最低額 3%。該會社表示,由於批發商 68 〈 臺 灣 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營 業 認 可 申 請 書 處 理 〉 , 《 明 治 三 四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纂追加第一卷》,第14文件,冊號 4665。 69 〈 臺 灣 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書 類 ( 元 臺 北 縣 ) 〉 , 《 明 治 三 三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第一一三卷》,第1文件,冊號 9203。 70 〈家畜開式〉,《臺灣日日新報》,第670號,明治33年7月26日,3版。
(船頭行)是股東,而與會社一心同體,利害一致,所以對上述 進口流程及保險契約的規定並無異議,諸事都極為圓滿地進行, 會社不過有如進口連鎖機關罷了。並表示會社開業以來淡水港進 口的家畜全部都有簽訂保險契約,進口者之投保足以證明其與會 社是相互依賴的實體。71 1901 年 1 月,該會社呈報給臺灣總督府的第一期事業報告書 中表示,自 1900年 7月 23日至 12月 31日止,投保豬計 10,667頭、 牛 1 頭、山羊 1 頭,保險金計 106,101.60 圓,收入保險費 3,183.48 圓,被隔離者 375 頭中,發病者 120 頭、痊癒者 73 頭、斃死者 47 頭,支出損失賠償金 463 圓、營業費 1,627.85 圓,結算獲利 1,772 圓,股東紅利 1,250 圓。投保的全部是進口淡水港之家畜,分別來 自清國溫州、臺州、興化、泉州、福寧、福州等府,其中,溫州 和臺州投保頭數約占總投保數的 85%。若與前一年同期相較,減 少 4,000 餘頭,其原因係受到清國北部騷動(八國聯軍之役)波 及華南而影響輸出地的出口,加以此一時期盛傳臺灣各港口嚴格 管理船舶之進出或封鎖港灣,以及日本將出兵廈門之說,一時引 起 輸 出 者 之 恐 懼 和 逃 避 , 尤 其 以 浙 江 省 最 嚴 重 , 輸 出 者 顯 著 減 少。72由上顯示,該會社開業半年間營運頗為順利,儘管進口生豬 明顯減少,但罹病生豬也明顯減少,業者(船頭行)因有投保而 獲得賠償,而會社又有可觀的獲利,雙方可謂都相當滿意。由於 海港獸類檢疫工作在該會社的協助下確實執行,有助於「臺灣獸 疫預防規則」海港獸類檢疫之落實。 1901 年 5 月,臺灣家畜保險株式會社向臺北縣當局申請使用 淡水獸類檢疫所之土地,建造被隔離病畜之治療事務所,順利獲 得同意。73同年 7 月,臺北縣當局同意該會社修訂定款,監查役增 71 〈 臺 灣 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書 類 ( 元 臺 北 縣 ) 〉 , 《 明 治 三 三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第一一三卷》,第1文件,冊號 9203。 72 〈 臺 灣 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書 類 ( 元 臺 北 縣 ) 〉 , 《 明 治 三 三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第一一三卷》,第1文件,冊號 9203。 73 〈 淡 水 獸 類 檢 疫 所 土 地 林 望 周 ヨ リ 使 用 方 出 願 ノ 件 〉 , 《 明 治 三 四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文類纂第二五卷》,第14文件,冊號 623。
為 3 名。74顯示該會社以淡水支店繼續專門辦理清國進口生豬投保 業 務 , 扮 演 協 助 官 方 把 關 的 角 色 , 並 獲 得 官 方 全 力 支 持 。75據 報 載,業者(船頭行)配合嚴格的家畜檢疫措施,為了避免損失, 自產地精選健康豬進口,生豬疫病發生時,則對大部分的進口生 豬進行消毒,故罹病生豬銳減,甚至達到未見任何異狀全部通過 之地步,而被稱譽生豬進口「成績頗為良好」。76該會社成立兩年 間 ( 1900.7.23-1902.6.30 ) 計 接 受 投 保 生 豬 41,989 頭 , 保 險 金 419,113.60 圓,保險費 12,573.48 圓,其中,依保險契約支付之損 失賠償金僅 2,586 圓,股東每年可分到二成之紅利。該會社表示未 來的計畫不只辦理進口家畜保險,將漸次擴張業務,針對臺灣各 地產業組合的家畜辦理保險,預防病畜斃死之意外事故,以期能 配合當局獎勵之方針,並促進畜產之發達。771902 年下半年,該 會社接受投保生豬 9,130 頭、山羊 3 頭,保險金 91,302 圓,保險費 2,739 圓,損失賠償金 50 圓,結算獲利 3,253.21 圓。78整體而言, 該 會 社 之 獲 利 堪 稱 優 厚 , 股 東 每 半 年 可 分 到 一 至 二 成 紅 利 。79然 而 , 1904 年 起 臺 灣 生 豬 的 產 量 增 加 , 清 國 生 豬 轉 而 大 多 運 銷 華 北,以致臺灣進口銳減,該會社多數股東不得不衡量未來的營業 前景之有無,乃於 1905 年 2 月決議宣布解散。80此一基於特殊目的 而創立的臺灣第一個保險公司遂在完成階段性任務後結束。 74 〈 臺 灣 家 畜 保 險 株 式 會 社 營 業 認 可 申 請 書 處 理 〉 , 《 明 治 三 四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纂追加第一卷》,第14文件,冊號 4665。 75 〈家畜保險淡水支店〉,《臺北日報》(臺北),第 135號,明治 35年 1月 24日,2 版。 76 〈輸入獸類の成績〉,《臺灣日日新報》,第1406號,明治36年1月10日,2 版。 77 〈各商社近情(11):臺灣家畜保險株式會社〉,《臺灣日日新報》,第 1278 號, 明治35年8月5日,2版。 78 〈臺灣家畜保險會社營業狀況〉,《臺灣日日新報》,第 1433號,明治 36年 2月 13 日,2版。 79 〈保險擴張〉,《臺灣日日新報》,第 1299號,明治 35年 8月 29日,4版。〈保險 總會〉,《臺灣日日新報》,第 1424 號,明治 36 年 2 月 1 日,6 版;〈家畜保險會 社の利益配當〉,《臺灣日日新報》,第1623號,明治36年9月26日,2版。 80 〈家畜保險會社の解散〉,《臺灣日日新報》,第 2033 號,明治 38年 2 月 14 日,2 版。
臺灣家畜保險株式會社以民間股份公司之形態,與官方密切 合作,一面代替投保的生豬進口業者向輸入獸類檢疫所申報獸類 進口,一面代替輸入獸類檢疫所檢查家畜有無病疫。對尚無法編 列充分的經費以防遏家畜疫病的臺灣總督府及臺北縣而言,該公 司糾集擁有充裕資金和社會聲望的股東集資來防遏家畜疫病,使 得海港獸類檢疫工作順利收到良好的成果。另一方面,生豬進口 業者透過保險而有所保障,獸類檢疫結果有疫病時,獲得會社的 賠償而減少損失,因此樂意配合接受家畜檢疫。尤其是該會社有 本身是生豬進口業者的股東,其進口生豬時向會社投保,等於為 自己開啟賠償之途。換句話說,該會社乃是本身是會社出資者的 生豬進口業者營造其可接受的海港獸類檢疫環境。無論對希望順 利實施家畜檢疫制度的臺灣總督府及臺北縣,或是配合官方的制 度 接 受 家 畜 檢 疫 的 業 者 , 該 會 社 可 說 十 分 符 合 雙 方 的 需 求 。 要 之,該會社可說臺灣實施海港獸類檢疫初期扮演官方與臺灣社會 之間橋樑之角色,使得此一新制度順利地落實。 海 港 獸 類 檢 疫 究 竟 對 當 時 家 畜 疫 病 預 防 制 度 發 揮 了 什 麼 作 用?由「表 2」所列臺灣在 1987 年至 1911 年間進口生豬的概況觀 之,1906 年以前,自清國進口的生豬始終遠多於日本。然而明顯 的,1899 年「臺灣獸疫預防規則」實施後清國進口生豬數即呈現 逐年銳減之勢。1902 年度的《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表 示,由於家畜疫病預防制度稍見成效,清國生豬進口逐年漸少, 病豬也大為減少,除了基隆、淡水二港之外,其餘舊港、後壠、 塗 葛 窟 三 港 幾 乎 一 無 清 國 進 口 生 豬 , 豬 疫 疫 情 隨 之 漸 輕 。811904 年度的《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表示,隨著臺灣島內生 豬產量增加,從清國進口生豬逐年減少,因此,該年 4月 30日以後 廢除舊港、後壠、塗葛窟三處輸入獸類檢疫所,僅淡水、基隆二 港進口清國生豬 14,265 頭,其中,罹病豬僅 66 頭(斃死 51 頭、痊 81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 8篇(明治 35年分)(臺北: 臺灣總督府,1905),頁282-283。
癒 15 頭)。82顯示在臺灣家畜保險株式會社的協助下海港獸類檢疫 工作順利推動,相當有效地防堵清國進口生豬傳入疫病,有助於 減輕疫情。 1906 年,總督府針對「輸入獸類及獸疫」表示,本年起關稅 稅率提高,嚴重打擊清國進口生豬,加以由於臺灣豬價低於華南 地區之豬價,以致進口生豬減少,檢疫之結果未有罹病生豬。83由 「表 2」可知,1907 年以降,自清國進口的生豬急遽減少,每年只 不過數百頭,1911年甚至減為僅 4頭,可說已無足輕重了。總督府 表示,1907 年至 1910 年間從清國進口生豬經檢疫結果僅 1909 年發 現 2頭罹患豬霍亂,立即進行適當之處置而未蔓延,其餘各年均未 發現病豬。84易言之,總督府透過畜產改良、提高進口關稅稅率, 以及海港獸類檢疫等措施,終於自 1906 年起解除清國生豬傳入疫 病之威脅。 82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10篇(明治37年分)(臺北: 臺灣總督府,1906),頁399。 83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12篇(明治39年分)(臺北: 臺灣總督府,1908),頁432-433。 84 分 見 臺 灣 總 督 府 , 《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 , 第 13 篇 ( 明 治 40 年 分 ) (臺北:臺灣總督府,1909),頁 430;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 提要》,第 14 篇(明治 41 年分)(臺北:臺灣總督府,1910),頁 437-438;臺 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 15 篇(明治 42 年分)(臺北: 臺 灣 總 督 府 , 1911 ) , 頁 384-385 ; 臺 灣 總 督 府 , 《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第16篇(明治43年分)(臺北:臺灣總督府,1912),頁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