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臺灣原住民少棒選手動作協調能力之分析研究
ANALYSIS OF MOTOR COORDINATION ABILITY IN
TAIWANESE ABORIGINAL YOUTH BASEBALL
PLAYERS
研 究 生 : 張 泰 山 撰
指 導 教 授 : 吳 昇 光 教 授
中 文 摘 要
背 景 與 目 的 : 過 去 對 於 臺 灣 原 住 民 棒 球 員 的 傑 出 運 動 表 現 多 歸 因 於 先 天 因 素 , 但 卻 鮮 有 研 究 能 支 持 或 反 駁 之 。 雖 已 有 研 究 發 現 原 住 民 兒 童 有 較 佳 的 基 本 動 作 能 力 或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但 卻 未 能 在 考 慮 專 項 訓 練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分 析 其 動 作 特 性 。 故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比 較 ( 1 )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與 ( 2 ) 棒 球 男 童 與 臺 灣 常 模 在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上 的 差 異 。 方 法 : 在 近 三 年 曾 獲 全 國 少 棒 錦 標 賽 前 三 名 之 學 校 選 取 1 5 2 位 1 1 至 1 2 歲 男 童 ( 8 5 位 原 住 民 與 6 7 位 非 原 住 民 ) 接 受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測 驗 ( M o v e m e n t A s s e s s m e n t B a t t e r y f o r C h i l d r e n 與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 。 使 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來 比 較 基 本 資 料 與 測 驗 分 數 。 此 外 , 將 動 作 測 驗 的 標 準 分 數 對 照 臺 灣 常 模 轉 換 為 z 分 數 , 以 分 析 調 查 棒 球 男 童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投 射 於 常 模 的 情 形 , 並 使 用 單 一 樣 本 t 檢 定 來 評 量 其 傾 向 程 度 。 結 果 :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在 兩 項 動 作 測 驗 當 中 的 平 衡 能 力 皆 有 較 佳 表 現 ( p < . 0 5 ) , 尤 其 是 在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的 「 跳 躍 拍 手 」 與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的 「 跳 格 子 」 ( p < . 0 5 ) 。 再 者 , 原 住 民 男 童 在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的 「 F i n g e r - N o s e - F i n g e r 」 ( p < . 0 0 1 ) 與 「 插 洞 板 」 ( p < . 0 5 ) 項 目 有 較 高 的 能 力 分 數 , 但 在 「 公 雞 花 邊 」 ( p < . 0 1 ) 分 數 卻 較 低 。 當 對 照 於 臺 灣 常 模 時 , 則 發 現 除 了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的 精 細 動 作 面 向 之 外 , 所 有 棒 球 男 童 都 有 較 佳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p < . 0 0 1 ) 。 結 論 :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與 臺 灣 常 模 相 比 下 具 有 較 優 異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儘 管 都 接 受 規 律 的 棒 球 專 項 訓 練 ,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又 比 非 原 住 民 有 較 佳 的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與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 但 卻 有 較 差 的 描 繪 技 巧 。 關 鍵 詞 : 原 住 民 兒 童 、 棒 球 、 動 作 協 調Abstract
Background and Purpose: The outstanding performance of Taiwanese aboriginal baseball players was usually attributed to the innate factors, but there were not enough studies to support or against it. Although some research had demonstrated that Taiwanese aboriginal children had better basic motor ability or motor coordination ability, no study has analyzed their motor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consideration of impact of specific sport training. Therefore, the purposes of this study were to compare the motor coordination ability between (a) aboriginal and non-aboriginal youth baseball boys, and (b) baseball boys and the Taiwanese norm. Methods: 152 boys aged eleven to twelve years (85 aboriginal and 67 non-aboriginal children) were recruited from the school baseball teams which had won the top three in the National Youth Baseball Championships, being assessed by the Movement Assessment Battery of Children (Movement ABC) test and Taiwan Movement Assessment (TMA) test to explore their motor coordination ability. The basic data and testing scores between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by the independent t-test. Furthermore, in order to investigate the projection of their motor coordination ability in the population, the standard scores of motor coordination tests were transformed into z-scores by contrasting to the Taiwanese norm, and the simple t-test was employed to evaluate the extent of predisposition. Results: The aboriginal baseball boys had better performance in the balance ability of two motor coordination tests (p<.05), especially the item of “Jumping and Clapping” in the Movement ABC test and the item of “Zig-zag Hopping” in the TMA test. In addition, the aboriginals had higher scores in the items of “Finger-Nose-Finger” (p<.001) and “Shifting Pegs” (p<.05), but having lower scores in “Cock Trail” (p<.01) in the TMA test. As contrasting with the Taiwanese norm, baseball boys had better motor coordination ability (p<.001), except the fine motor domain in the TMA test.
Conclusion: In spite that all participants, receiving regular baseball training programs,
had inclination of higher motor coordination ability in contrast with the Taiwanese norm, the aboriginal baseball boys seem to have better dynamic balance ability and eye-hand coordination than the non-aboriginals, but having the poorer drawing skill.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 … . .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問 題 與 假 設 … … … 5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 … … 5
第 四 節 名 詞 解 釋 … … … . . … … … 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原 住 民 兒 童 動 作 能 力 探 討 . . . 8
第 二 節 運 動 參 與 對 於 兒 童 動 作 發 展 影 響 . . . … . 1 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 . . . 1 5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 … … . . . 1 6
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 … … 1 8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 … … . . . 1 9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與 統 計 方 法 . … . … … … . . 3 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第 一 節 基 本 資 料 比 較 … … … . . . 3 2
第 二 節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比 較 … … … . . . . 3 3
第 五 章 討 論
第 一 節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比 較 . . .
3 8
第 二 節 棒 球 男 童 與 全 國 兒 童 常 模 比 較 . . . 4 4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 … 4 9
第 一 節 結 論 … … … . . . 4 9
第 二 節 建 議 … … … . . . 4 9
表 目 錄
表 1 - 1 、
不 同 身 份 職 棒 選 手 各 年 份 獲 獎 數 及 比 例 表 . . . .4
表 4 - 1 、
不 同 種 族 棒 球 男 童 的 基 本 資 料 比 較 . . .3 2
表 4 - 2 、
不 同 種 族 在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各 面 向 障 礙 分 數 . . .3 3
表 4 - 3 、
不 同 種 族 在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各 單 項 障 礙 分 數 . . .3 4
表 4 - 4 、
不 同 種 族 在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各 面 向 能 力 分 數 . . .3 5
表 4 - 5 、
不 同 種 族 在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各 單 項 能 力 分 數 . . .3 5
表 4 - 6 、
不 同 種 族 棒 球 男 童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之 z 分 數 . . .3 6
表 4 - 7 、
不 同 種 族 棒 球 男 童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之 z 分 數3 7
圖 目 錄
圖 3 - 1 、
研 究 架 構 圖 . . .1 5
圖 3 - 2 、
研 究 對 象 徵 召 流 程 圖 . . .1 7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棒 球 運 動 被 稱 為 台 灣 的 國 球 , 最 早 源 於 西 元 1 8 9 5 年 日 本 統 治 台 灣 時 期 , 由 日 本 軍 人 及 職 員 所 引 進 , 而 後 更 建 立 起 具 規 模 的 棒 球 學 校 及 聯 賽 。 而 國 人 所 熟 知 的 紅 葉 少 棒 隊 , 更 於 1 9 6 8 年 大 勝 日 本 和 歌 山 少 棒 隊 , 至 今 仍 為 國 人 歌 頌 的 一 段 佳 話 , 這 也 被 視 為 是 台 灣 棒 球 蓬 勃 發 展 的 起 點 。 隔 年 , 台 中 金 龍 少 棒 隊 奪 下 威 廉 波 特 世 界 少 棒 冠 軍 , 從 此 台 灣 正 式 進 入 三 級 棒 球 巔 峰 的 年 代 。 1 9 8 4 年 洛 杉 磯 奧 運 會 , 棒 球 雖 列 為 表 演 項 目 , 中 華 棒 球 代 表 隊 仍 以 精 彩 表 現 為 台 灣 奪 下 一 面 銅 牌 ; 1 9 9 0 年 , 中 華 職 業 棒 球 大 聯 盟 初 成 立 , 成 為 台 灣 第 一 個 純 職 業 化 的 運 動 聯 盟 ; 1 9 9 2 年 巴 塞 隆 納 奧 運 會 , 中 華 隊 奪 下 棒 球 列 為 正 式 項 目 後 的 第 一 面 銀 牌 , 台 灣 棒 球 聲 勢 可 謂 達 到 巔 峰 。 而 原 住 民 參 與 棒 球 運 動 的 起 源 則 可 追 溯 到 日 治 時 期 時 , 日 本 政 府 為 轉 移 東 部 原 住 民 的 注 意 力 , 將 其 天 生 過 人 的 體 力 與 勇 猛 之 氣 用 在 運 動 場 上 , 日 本 總 督 大 力 鼓 吹 各 級 學 校 成 立 棒 球 隊 ( 高 正 源 , 1 9 9 4 ) 。 1 9 2 5 年 , 萌 生 了 一 支 由 純 原 住 民 青 少 年 組 成 的 「 能 高 棒 球 隊 」 , 以 及 由 三 族 共 和 組 成 的 「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棒 球 隊 」 , 這 兩 支 球 隊 以 其 精 湛 的 球 技 大 大 震 懾 了 日 本 棒 壇 ( 謝 佳 芬 , 2 0 0 5 ) , 自 此 開 啟 原 住 民 前 仆 後 繼 地 投 身 於 棒 球 場 的 時 代 。 雖 然 原 住 民 人 口 僅 約 占 全 台 灣 人 口 的 2 % 多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 2 0 1 3 ) , 但 根 據 中 華 職 業 棒 球 大 聯 盟 全 球 資 訊 官 網 資料 統 計 , 2 0 1 0 年 中 華 職 棒 球 隊 ( 統 一 獅 、 L a N e w 熊 、 兄 弟 象 、 興 農 牛 ) 登 錄 為 正 式 球 員 的 1 5 3 位 選 手 中 , 原 住 民 就 佔 了 5 0 位 , 比 例 為 3 2 . 7 % ( 卓 君 晶 , 2 0 1 2 ) 。 同 時 , 原 住 民 不 只 參 與 比 例 高 , 在 球 場 上 表 現 也 愈 來 愈 受 重 視 , 中 華 職 棒 自 1 9 9 0 年 開 打 2 2 年 來 , 包 括 非 票 選 個 人 獎 項 ( 安 打 王 、 打 擊 王 、 打 點 王 、 盜 壘 王 、 全 壘 打 王 、 勝 投 王 、 三 振 王 、 防 禦 率 王 、 最 佳 救 援 投 手 、 最 佳 中 繼 ) 及 票 選 個 人 獎 項 ( 年 度 新 人 王 、 最 佳 進 步 獎 、 年 度 M V P 、 年 度 最 佳 總 教 練 、 金 手 套 獎 、 最 佳 十 人 獎 ) , 共 頒 發 出 6 5 3 個 獎 項 , 而 其 中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份 的 職 棒 選 手 , 共 計 獲 得 1 7 7 個 獎 項 , 其 比 例 高 達 2 7 . 2 % ; 外 籍 身 份 的 職 棒 選 手 , 共 計 獲 得 1 6 2 個 獎 項 , 比 例 為 2 5 . 0 % , 非 原 住 民 身 份 的 職 棒 選 手 , 共 計 獲 得 3 1 0 個 獎 項 , 比 例 為 4 7 . 8 % ( 表 一 ; 整 理 自 中 華 職 業 棒 球 大 聯 盟 , 2 0 1 2 ) 。 在 職 棒 發 展 初 期 倚 賴 洋 將 甚 重 , 其 中 第 1 至 1 0 年 期 間 , 洋 將 幾 乎 囊 括 一 半 獎 項 。 但 自 職 棒 1 1 年 至 近 十 年 內 , 洋 將 名 額 減 少 , 原 住 民 選 手 表 現 則 愈 來 愈 突 出 , 與 非 原 住 民 選 手 不 相 上 下 。 若 以 近 十 年 的 總 得 獎 數 3 2 2 個 計 算 , 原 住 民 選 手 拿 下 1 2 0 個 獎 項 , 比 例 達 3 7 . 3 % , 非 原 住 民 選 手 則 為 1 5 5 個 , 比 例 4 8 . 1 % , 洋 將 則 僅 有 4 7 個 , 比 例 1 4 . 6 % 。 而 在 2 0 0 4 年 及 2 0 0 7 年 間 , 原 住 民 選 手 的 得 獎 數 甚 至 超 越 非 原 住 民 選 手 , 可 見 原 住 民 選 手 已 於 職 棒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 然 而 , 為 何 原 住 民 選 手 在 職 棒 能 表 現 出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選 手 的 成 績 , 不 禁 令 人 好 奇 是 否 與 其 天 生 運 動 能 力 有 關 ? 過 去 曾 有 幾 位 學 者 針 對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的 動 作 能 力 表 現 加 以 探 討 : 艾 旭 毅 ( 2 0 0 4 ) 針 對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學 童 粗 大 動 作 發 展 的 差 異 性 研 究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原 住 民 男 童 比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有 較 佳 的 跑 步 成 績 表 現 。 吳 思 嚴 ( 2 0 0 9 ) 的 研 究 中 也 發 現 , 原 住 民 兒 童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優 於 全 國 常 模 , 特 別 是 在 球 類 技 巧 面 向 表 現 最 佳 ; 同 時 也 有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原 住 民 兒 童 在 球 類 技 巧 及 平 衡 能 力 的 表 現 上 有 略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的 趨 勢 , 但 未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陳 薇 宇 , 2 0 0 9 ; 林 憲 輝 , 2 0 1 0 ; 卓 君 晶 , 2 0 1 2 ) 。 另 外 , 中 華 職 業 棒 球 大 聯 盟 專 任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黃 益 亮 曾 經 指 出 , 原 住 民 球 員 與 一 般 球 員 的 身 體 結 構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這 個 不 同 點 在 於 原 住 民 的 肌 肉 比 一 般 人 長 , 如 同 美 國 黑 人 肌 肉 比 白 人 長 , 因 此 可 能 擁 有 較 好 的 彈 性 、 耐 力 、 爆 發 力 ( 李 加 耀 , 1 9 9 8 ) 。 綜 合 上 述 的 研 究 以 及 統 計 資 料 所 知 ,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學 童 在 運 動 能 力 的 表 現 上 確 實 有 所 差 異 , 而 這 樣 的 差 異 是 否 是 來 自 於 兩 種 族 在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上 的 不 同 , 則 是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的 主 題 , 因 此 本 研 究 欲 選 取 曾 受 過 專 業 棒 球 訓 練 至 少 兩 年 的 棒 球 隊 學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 觀 察 其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之 差 異 , 期 望 能 找 出 原 住 民 學 童 在 整 體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與 運 動 表 現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 作 為 往 後 棒 球 運 動 選 材 的 重 要 依 據 。
表 1 - 1 、 不 同 身 份 職 棒 選 手 各 年 份 獲 獎 數 及 比 例 表 年 度 聯 盟 頒 發 實 際 得 獎 數 原 住 民 選 手 獲 獎 數 及 比 例 非 原 住 民 選 手 獲 獎 數 及 比 例 外 籍 選 手 獲 獎 數 及 比 例 2 0 1 1 3 3 1 1 3 3 . 3 % 1 7 5 1 . 5 % 5 1 5 . 2 % 2 0 1 0 3 3 1 0 3 0 . 3 % 1 8 5 4 . 5 % 5 1 5 . 2 % 2 0 0 9 3 1 9 2 9 . 0 % 1 5 4 8 . 4 % 7 2 2 . 6 % 2 0 0 8 3 3 1 0 3 0 . 3 % 1 5 4 5 . 5 % 8 2 4 . 2 % 2 0 0 7 3 2 1 3 4 0 . 6 % 1 2 3 7 . 5 % 7 2 1 . 9 % 2 0 0 6 3 2 1 4 4 3 . 8 % 1 8 5 6 . 3 % 0 0 . 0 % 2 0 0 5 3 2 1 2 3 7 . 5 % 1 6 5 0 . 0 % 4 1 2 . 5 % 2 0 0 4 3 2 1 9 5 9 . 4 % 9 2 8 . 1 % 4 1 2 . 5 % 2 0 0 3 3 2 1 0 3 1 . 3 % 1 6 5 0 . 0 % 6 1 8 . 8 % 2 0 0 2 3 2 1 2 3 7 . 5 % 1 9 5 9 . 4 % 1 3 . 1 % 2 0 0 1 3 1 8 2 5 . 8 % 1 9 6 1 . 3 % 4 1 2 . 9 % 2 0 0 0 3 2 7 2 1 . 9 % 1 9 5 9 . 4 % 6 1 8 . 8 % 1 9 9 9 3 1 5 1 6 . 1 % 1 6 5 1 . 6 % 1 0 3 2 . 3 % 1 9 9 8 3 1 4 1 2 . 9 % 1 1 3 5 . 5 % 1 6 5 1 . 6 % 1 9 9 7 3 1 4 1 2 . 9 % 1 2 3 8 . 7 % 1 5 4 8 . 4 % 1 9 9 6 3 1 4 1 2 . 9 % 1 5 4 8 . 4 % 1 2 3 8 . 7 % 1 9 9 5 3 0 4 1 3 . 3 % 1 5 5 0 . 0 % 1 1 2 6 . 7 % 1 9 9 4 3 1 5 1 6 . 1 % 1 2 3 8 . 7 % 1 4 4 5 . 2 % 1 9 9 3 3 1 8 2 5 . 8 % 1 7 5 4 . 8 % 6 1 9 . 4 % 1 9 9 2 1 9 5 2 6 . 3 % 6 3 1 . 6 % 8 4 2 . 1 % 1 9 9 1 1 9 2 1 0 . 5 % 9 4 7 . 4 % 8 4 2 . 1 % 1 9 9 0 1 0 1 1 0 . 0 % 4 4 0 . 0 % 5 5 0 . 0 % 合 計 6 4 9 1 7 7 2 7 . 2 % 3 1 0 4 7 . 8 % 1 6 2 2 5 . 0 % ( 整 理 自 中 華 職 業 棒 球 大 聯 盟 , 2 0 1 2 )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問 題 與 假 設
根 據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 一 、 比 較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在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上 的 差 異 性 。 二 、 探 討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與 台 灣 常 模 之 間 的 差 異 性 。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 本 研 究 探 討 以 下 問 題 : 一 、 比 較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在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上 是 否 有 差 異 ? 二 、 分 析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與 常 模 之 間 是 否 有 差 異 ? 根 據 以 上 的 研 究 問 題 , 對 應 提 出 本 研 究 之 假 設 : 一 、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較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好 , 並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二 、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較 常 模 好 , 並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研 究 範 圍 依 據 上 述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 本 研 究 之 範 圍 選 取 曾 於 近 三 年 內 獲 得 台 灣 全 國 性 大 型 少 棒 錦 標 賽 前 三 名 之 國 小 棒 球 校 隊 , 並 以 五 至 六 年 級 ( 1 1 - 1 2 歲 ) 參 加 正 規 棒 球 訓 練 滿 兩 年之 原 住 民 及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為 實 驗 組 研 究 對 象 , 以 及 利 用 M o v e m e n t A s s e s s m e n t B a t t e r y f o r C h i l d r e n ( M o v e m e n t A B C ) 與 台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 T a i w a n M o v e m e n t A s s e s s m e n t ; T M A ) 測 試 兒 童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研 究 限 制 ( 1 ) 考 慮 參 與 棒 球 運 動 的 女 性 孩 童 數 目 稀 少 , 樣 本 資 料 蒐 集 不 易 , 因 此 本 研 究 必 須 剔 除 同 樣 背 景 與 年 齡 之 女 童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 也 因 此 無 法 討 論 到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的 性 別 差 異 。 ( 2 ) 本 研 究 由 於 取 樣 學 校 位 置 涵 蓋 較 廣 , 因 此 不 同 地 區 棒 球 隊 兒 童 訓 練 時 間 、 強 度 與 方 式 可 能 會 有 所 差 異 , 造 成 學 童 表 現 不 同 。
第 四 節 名 詞 解 釋
台 灣 原 住 民 臺 灣 擁 有 豐 富 多 元 族 群 、 文 化 與 地 理 環 境 , 而 過 去 屬 於 南 島 語 族 的 一 支 的 臺 灣 原 住 民 由 於 因 應 不 同 的 生 態 環 境 而 又 各 自 發 展 出 不 同 文 化 。 目 前 官 方 所 認 定 的 族 群 有 1 4 族 : 阿 美 族 、 泰 雅 族 、 賽 夏 族 、 布 農 族 、 鄒 族 、 排 灣 族 、 魯 凱 族 、 卑 南 族 、 達 悟 族 、 邵 族 、 噶 瑪 蘭 族 、 太 魯 閣 族 、 撒 奇 萊 雅 族 及 賽 德 克 族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2 0 1 3 ) 。 而 本 研 究 所 定 義 之 臺 灣 原 住 民 兒 童 , 不 論 何 種 族 別 , 只 要 在 其 直 系 雙 親 其 中 任 一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即 可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基 礎 動 作 技 巧 ( f u n d a m e n t a l m o v e m e n t s k i l l s ) 對 於 孩 童 生 理 、 認 知 與 社 會 發 展 具 有 影 響 , 其 中 包 含 了 移 動 性 ( l o c o m o t o r ) 、 物 體 操 控 ( m a n i p u l a t i v e o r o b j e c t c o n t r o l ) 與 穩 定 性 ( s t a b i l i t y ) 技 巧 ( L u b a n s , M o r g a n , C l i f f , B a r n e t t , & O k e l y , 2 0 1 0 ) 。 而 本 篇 研 究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m o t o r c o o r d i n a t i o n a b i l i t y ) 運 用 相 同 概 念 , 特 指 以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所 評 估 的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 球 類 技 巧 與 平 衡 能 力 , 與 台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所 評 估 的 精 細 動 作 、 球 類 控 制 、 平 衡 能 力 與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為 目 標 , 其 中 可 以 發 現 兩 項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測 驗 之 測 驗 面 向 相 近 , 僅 在 台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中 多 了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面 向 。 不 同 於 基 本 動 作 能 力 ( b a s i c m o t o r a b i l i t y ) 多 為 評 估 肌 力 、 爆 發 力 或 柔 軟 度 等 項 目 ,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更 能 幫 助 了 解 孩 童 在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的 動 作 表 現 。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之 全 國 常 模 李 曜 全 ( 2 0 0 6 ) 以 便 利 取 樣 選 取 臺 灣 北 、 中 、 南 、 東 四 區 共 1 5 間 國 小 , 再 以 分 層 隨 機 取 樣 選 取 9 - 1 2 歲 學 童 。 在 發 放 家 長 同 意 書 告 知 研 究 目 的 後 , 便 回 收 同 意 書 並 篩 選 兒 童 , 緊 接 著 即 施 測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與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動 作 。 最 後 實 驗 所 建 立 之 全 國 9 - 1 2 歲 兒 童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與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常 模 , 共 包 含 1 3 6 5 名 兒 童 , 其 中 男 生 佔 7 1 9 人 , 女 生 佔 6 4 6 人 ; 而 9 - 1 0 歲 兒 童 共 有 6 8 1 人 , 1 1 - 1 2 歲 兒 童 則 有 6 8 4 人 。 本 研 究 便 以 此 常 模 作 為 臺 灣 原 住 民 兒 童 測 驗 結 果 對 照 比 較 的 資 料 來 源 。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原 住 民 兒 童 動 作 能 力 探 討
兒 童 時 期 ( c h i l d h o o d ) 是 人 類 動 作 發 展 ( m o t o r d e v e l o p m e n t ) 最 為 重 要 且 迅 速 的 階 段 ( P a y n e & I s s a c s , 2 0 0 2 ) , 過 往 便 有 許 多 研 究 探 討 不 同 種 族 兒 童 動 作 能 力 之 差 異 , 其 中 除 了 發 現 美 國 黑 人 兒 童 有 較 優 異 的 基 本 運 動 能 力 ( D i n u c c i & S h o w s , 1 9 7 7 ; E s p e n s c h a d e , 1 9 4 6 ; P l i m p t o n & R e g i m b a l , 1 9 9 2 ; P o n t h i e u x & B a r k e r , 1 9 6 5 ) , 台 灣 原 住 民 兒 童 亦 有 較 傑 出 的 體 適 能 表 現 ( 艾 旭 毅 , 2 0 0 4 ; 陳 鶴 姿 , 1 9 9 7 ; 盧 俊 宏 與 陳 龍 弘 , 2 0 0 5 ) 與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吳 思 嚴 等 , 2 0 1 2 ; 卓 君 晶 , 2 0 1 2 ; 陳 薇 宇 , 2 0 0 9 ) 。 因 此 以 下 將 分 析 各 篇 比 較 原 住 民 兒 童 與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動 作 能 力 差 異 之 研 究 : 基 礎 動 作 技 巧 ( f u n d a m e n t a l m o v e m e n t s k i l l s ) 可 分 為 移 動 性 技 巧 ( l o c o m o t o r s k i l l s ) 與 物 品 操 作 技 巧 ( o b j e c t c o n t r o l o r m a n i p u l a t i o n s k i l l s ) 面 向 , 移 動 性 技 巧 是 指 在 空 間 中 移 動 身 體 的 動 作 技 巧 , 像 是 走 、 跑 與 跳 躍 ; 而 物 品 操 作 性 技 巧 則 是 指 丟 接 或 擊 打 物 品 之 能 力 ( C a r l e y, 2 0 1 0 ; L u b a n s , M o r g a n , C l i f f , B a r n e t t , & O k e l y , 2 0 1 0 ) 。 以 移 動 性 技 巧 來 說 , 陳 鶴 姿 ( 1 9 9 7 ) 研 究 發 現 原 住 民 兒 童 在 5 0 公 尺 短 跑 與 耐 力 跑 的 運 動 表 現 皆 顯 著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 王 阿 說 ( 2 0 0 2 ) 選 測 6 6 1 位 屏 東 縣 1 1 所 國 小 五 、 六 年 級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學 童 的 研 究 亦 是 相 同 結 果 ; 原 住 民 兒 童 立 地 跳 遠 的 距 離 也 較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來 得 遠 ( 王 錦 陞 , 1 9 9 7 ; 陳 鶴 姿 , 1 9 9 7 ; 盧 俊宏 、 陳 龍 弘 , 2 0 0 5 ) ; 而 艾 旭 毅 ( 2 0 0 4 ) 以 粗 大 動 作 發 展 測 驗 第 二 版 ( T e s t o f G r o s s M o t o r D e v e l o p m e n t - 2n d e d . ; T G M D -2 ) 比 較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的 粗 大 動 作 能 力 , 亦 顯 示 原 住 民 兒 童 在 跑 步 與 前 倂 步 項 目 顯 著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 在 物 品 操 作 技 巧 方 面 , 雖 然 發 現 原 住 民 男 童 在 低 手 滾 球 項 目 比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的 表 現 較 佳 , 但 整 體 表 現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反 觀 原 住 民 女 童 則 明 顯 比 非 原 住 民 女 童 的 表 現 佳 ( 艾 旭 毅 , 2 0 0 4 ) 。 而 在 吳 思 嚴 等 ( 2 0 1 2 ) 評 估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的 研 究 中 , 顯 示 原 住 民 兒 童 球 類 技 巧 面 向 的 表 現 明 顯 較 佳 , 但 在 精 細 動 作 面 向 則 優 勢 不 見 , 甚 至 有 較 低 落 的 現 象 。 此 外 , 陳 威 穎 ( 2 0 0 5 ) 研 究 顯 示 視 知 覺 能 力 較 差 的 兒 童 也 有 較 差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並 且 發 現 相 較 於 球 類 技 巧 與 平 衡 能 力 面 向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與 視 知 覺 能 力 的 相 關 較 高 。 雖 然 陳 薇 宇 ( 2 0 0 9 ) 也 發 現 視 知 覺 表 現 與 精 細 動 作 的 相 關 性 , 但 原 住 民 男 童 的 視 覺 訊 息 處 理 能 力 和 視 覺 空 間 注 意 力 與 動 作 能 力 相 近 的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之 間 卻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甚 至 在 卓 君 晶 ( 2 0 1 2 )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之 視 覺 訊 息 處 理 能 力 不 比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來 得 好 。 這 樣 的 結 果 與 P a r u s h , Yo c h m a n , C o h e n , & G e r s h o n ( 1 9 9 8 ) 的 研 究 相 呼 應 , 他 們 發 現 正 常 發 展 兒 童 的 視 知 覺 能 力 和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儘 管 有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之 低 度 相 關 , 但 在 動 作 笨 拙 兒 童 組 別 , 兩 者 卻 存 有 顯 著 中 度 相 關 , 然 而 也 有 研 究 認 為 兩 者 之 間 並 無 關 聯 , 其 中 Va n W a e l v e l d e , D e W e e r d t , D e C o c k , & S m i t s - E n g e l s m a n ( 2 0 0 4 ) 以 M o v e m e n t A B C 與 V M I v i s u a l d i s c r i m i n a t i o n t a s k s 兩 套 工 具 評 估 兒 童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與 視 知 覺 能 力 , 結 果 發 現 不 論 是 正 常 或 D C D 兒 童 ,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與 視 知 覺 表 現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 而 T s a i a n d W u ( 2 0 0 8 ) 針 對 台 灣 9 - 1 0 歲 兒 童 的 研 究 亦 有 相 似 結 果 。 根 據 原 住 民 兒 童 之 動 作 特 性 , 吳 思 嚴 等 ( 2 0 1 2 ) 推 測 其 研 究 結 果 可 能 是 由 於 原 住 民 在 其 特 有 文 化 薰 陶 下 , 有 較 多 參 與 身 體 活 動 的 機 會 與 經 驗 , 而 使 得 動 態 類 的 動 作 能 力 發 展 受 到 較 多 刺 激 及 誘 發 , 靜 態 類 的 活 動 則 可 能 較 少 培 養 。 並 可 能 因 為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狩 獵 文 化 不 同 於 漢 人 傳 統 的 農 耕 文 化 , 原 住 民 有 其 特 別 的 傳 統 體 育 , 像 是 舞 蹈 、 擲 矛 、 射 箭 、 負 重 賽 跑 等 等 ( 李 加 耀 , 1 9 9 7 ; 宋 宏 達 , 2 0 0 3 ; 劉 慶 斌 , 2 0 0 3 ) 。 此 外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平 衡 能 力 乃 是 原 住 民 兒 童 與 本 土 常 模 間 差 異 最 大 的 部 分 , 尤 其 在 女 童 部 分 特 別 顯 著 。 由 於 社 會 期 待 與 文 化 背 景 影 響 , 過 去 研 究 也 發 現 白 人 女 童 因 為 較 多 參 與 體 操 性 質 活 動 , 而 在 平 衡 項 目 有 顯 著 優 於 黑 人 的 動 作 表 現 ( E s p e n s c h a d e , 1 9 4 6 ; P l i m p t o n & R e g i m b a l m , 1 9 9 2 ) 。 因 此 原 住 民 兒 童 在 平 衡 能 力 面 向 特 別 高 於 臺 灣 常 模 的 現 象 , 或 許 可 以 解 釋 為 社 會 文 化 所 導 致 , 因 為 相 較 於 漢 人 兒 童 , 傳 統 舞 蹈 可 以 說 是 原 住 民 文 化 的 重 要 核 心 , 在 祭 儀 禮 俗 當 中 不 論 男 女 老 少 皆 會 參 與 ( 宋 宏 達 , 2 0 0 3 ; 劉 慶 斌 , 2 0 0 3 ) 。 兒 童 要 獲 得 優 異 的 動 作 技 能 , 需 要 正 常 的 動 作 發 展 及 長 期 規 律 的 身 體 活 動 ( p h y s i c a l a c t i v i t y ) 作 為 基 礎 培 養 ( M a l i n a , 1 9 9 6 ) , 而 有 關 動 作 能 力 與 兒 童 身 體 活 動 量 的 研 究 , W r o t n i a k , E p s t e i n , D o r n , J o n e s , & K o n d i l i s ( 2 0 0 6 ) 使 用 B O T M P - S F 與 單 軸 加 速 度 器 ( C S A ) 評 估 美 國 紐 約 6 5 位 8 至 1 0 歲 兒 童 , 結 果 顯 示 動 作 能 力 與 身 體 活 動 量 呈 現 正 相 關 , 並 與 坐 式 型 態 活 動 呈 負 相 關 ; 而 D ’ H o n d t , D e f o r c h e , D e B o u r d e a u d h u i j , & L e n o i r ( 2 0 0 9 ) 使 用 M o v e m e n t A B C 評
估 比 較 過 重 ( 2 2 名 ) 、 肥 胖 ( 3 4 名 ) 與 正 常 體 重 ( 6 1 名 ) 兒 童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還 利 用 單 軸 加 速 規 ( m o d e l 7 1 6 4 , C S A ) 來 測 量 兒 童 的 身 體 活 動 量 , 結 果 發 現 除 了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外 , 球 類 技 巧 、 平 衡 能 力 、 整 體 障 礙 分 數 皆 與 每 日 中 度 到 費 力 身 體 活 動 量 呈 現 顯 著 的 負 相 關 , 這 結 果 同 樣 呼 應 了 身 體 活 動 量 對 於 動 作 技 巧 培 養 的 增 益 效 應 。 而 國 內 廖 國 榕 ( 2 0 0 5 ) 選 取 國 小 一 到 四 年 級 共 5 3 0 名 學 童 , 使 用 三 日 身 體 活 動 活 動 量 回 憶 記 錄 表 和 四 項 自 編 式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項 目 ( 圓 筒 投 擲 、 左 右 橫 跳 、 羽 球 擲 遠 、 閉 眼 單 足 立 ) 去 探 討 身 體 活 動 量 與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之 間 的 關 係 , 結 果 發 現 中 年 級 學 童 身 體 活 動 量 與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皆 顯 著 優 於 低 年 級 學 童 , 且 身 體 活 動 量 與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達 到 顯 著 正 相 關 ; 李 佳 諭 ( 2 0 0 8 ) 使 用 R T 3 加 速 度 器 實 際 記 錄 了 1 1 - 1 2 歲 臺 灣 兒 童 的 身 體 活 動 量 , 結 果 發 現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較 差 的 發 展 協 調 障 礙 兒 童 , 七 日 內 總 身 體 活 動 量 明 顯 地 較 一 般 兒 童 來 得 低 ; 林 憲 輝 ( 2 0 1 0 ) 更 進 一 步 分 析 不 同 種 族 和 運 動 參 與 對 於 孩 童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與 身 體 活 動 量 的 影 響 , 發 現 雖 然 不 同 組 別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但 是 在 七 日 總 身 體 活 動 量 部 分 , 不 論 種 族 , 運 動 組 皆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 而 在 平 日 身 體 活 動 量 部 分 亦 有 相 同 結 果 , 則 是 原 住 民 一 般 組 的 身 體 活 動 量 又 高 於 非 原 住 民 一 般 組 。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皆 驗 證 了 身 體 活 動 量 對 於 動 作 能 力 發 展 的 正 面 關 係 , 所 以 在 兒 童 動 作 發 展 時 期 時 , 不 論 種 族 差 異 , 若 是 有 較 高 的 身 體 活 動 量 或 是 較 多 參 與 動 態 活 動 機 會 , 其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的 發 展 似 乎 將 較 佳 。
第 二 節 運 動 參 與 對 於 兒 童 動 作 發 展 影 響
動 作 技 巧 的 獲 得 是 循 序 漸 進 的 , 要 變 得 精 熟 則 需 要 機 會 、 具 發 展 性 的 適 當 練 習 (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l a p p r o p r i a t e p r a c t i c e ) 和 回 饋 ( M c K e n z i e , A l c a r a z , & S a l l i s , 1 9 9 8 ) , 甚 而 從 兒 童 的 技 能 表 現 是 否 能 成 功 參 與 遊 戲 或 運 動 , 就 可 瞭 解 其 動 作 發 展 狀 況 ( R i n k , 1 9 9 3 ) , 因 此 在 動 作 發 展 時 期 給 予 兒 童 參 與 運 動 專 項 的 訓 練 , 對 於 其 動 作 發 展 影 響 是 值 得 去 探 討 的 , 近 年 更 可 以 發 現 參 與 國 際 賽 事 之 運 動 員 有 年 輕 化 的 趨 勢 , 所 以 針 對 兒 童 早 期 接 受 運 動 訓 練 的 議 題 便 油 然 而 生 。 早 期 的 運 動 參 與 或 訓 練 最 重 要 又 最 明 顯 的 效 益 , 就 是 動 作 技 巧 的 獲 得 、 發 展 與 精 熟 , 尤 其 是 與 運 動 專 項 相 關 的 部 分 ( W i e r s m a , 2 0 0 0 ) 。 基 礎 動 作 技 巧 的 養 成 更 是 會 影 響 未 來 個 體 參 與 運 動 或 進 行 身 體 活 動 的 重 要 關 鍵 , 在 S e e f e l d t ( 1 9 8 0 ) 所 提 出 的 " P r o f i c i e n c y B a r r i e r T h e o r y " 中 , 認 為 孩 童 的 動 作 技 巧 能 力 若 未 達 到 特 定 閾 值 ( c r i t i c a l t h r e s h o l d ) , 便 會 降 低 其 參 與 活 動 的 興 趣 , 進 而 影 響 動 作 發 展 ; C l a r k a n d M e t c a l f e ( 2 0 0 2 ) 則 認 為 動 作 技 巧 發 展 是 透 過 生 理 限 制 與 環 境 因 素 互 動 而 成 , 這 種 改 變 就 像 在 爬 山 一 樣 , 從 山 底 的 反 射 期 ( r e f l e x i v e p e r i o d ) 和 前 適 應 期 ( p r e - a d a p t i v e p e r i o d ) , 山 腰 的 基 礎 動 作 模 式 期 ( f u n d a m e n t a l m o t o r p a t t e r n p e r i o d ) , 到 山 頂 的 內 容 特 定 動 作 期 ( c o n t e x t - s p e c i f i c m o t o r s k i l l s p e r i o d ) 與 動 作 技 巧 熟 練 期 ( s k i l l f u l n e s s p e r i o d ) , 因 此 動 作 能 力 若 在 前 期 沒 有 建 立 良 好 的 基 礎 , 就 無 法 發 展 至 下 一 層 高 等 階 段 ; 而 S t o d d e n 等 ( 2 0 0 8 ) 統 合 了 上 述 兩 者 概 念 而 發 展 的 論 點 , 則 認 為 動 作 技 巧 能 力 與 身 體 活 動 是 存 有 動 態 關 係 ,並 且 也 有 其 他 因 素 去 影 響 身 體 活 動 之 整 體 水 準 , 像 是 動 作 能 力 自 覺 、 健 康 相 關 體 適 能 與 肥 胖 因 子 , 因 此 兒 童 基 礎 動 作 技 巧 的 養 成 對 於 未 來 參 與 運 動 項 目 或 進 行 身 體 活 動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 C a r l e y, 2 0 1 0 ) 。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是 兒 童 動 作 發 展 最 主 要 也 最 有 系 統 的 影 響 因 子 , 而 早 期 參 與 各 種 運 動 課 程 的 兒 童 會 比 其 他 兒 童 較 快 成 熟 並 具 生 理 優 勢 , J u r a k , K o v a c , & S t r e l ( 2 0 0 6 ) 長 期 追 蹤 3 2 8 名 7 - 1 0 歲 兒 童 四 年 , 觀 察 額 外 的 體 育 教 學 課 程 對 於 身 體 生 理 和 動 作 能 力 發 展 的 影 響 , 結 果 顯 示 增 設 運 動 課 程 組 別 S p o r t s - e d u c a t i o n c h a r t 測 驗 成 績 皆 較 一 般 體 育 課 程 組 來 得 好 , 尤 其 是 在 倒 退 障 礙 走 、 仰 臥 起 坐 與 6 0 0 公 尺 跑 的 部 份 。 K r u g e r a n d P i e n a a r ( 2 0 1 1 ) 使 用 一 套 運 動 發 展 課 程 訓 練 1 0 到 1 5 歲 黑 人 女 童 的 短 跑 與 跳 遠 能 力 1 0 週 , 同 樣 發 現 在 下 肢 柔 軟 度 、 水 平 跳 、 仰 臥 起 坐 、 速 度 、 速 耐 力 與 加 速 度 有 明 顯 的 提 升 。 M c K e n z i e , A l c a r a z , & S a l l i s ( 1 9 9 8 ) 以 S PA R K 體 育 課 程 ( S PA R K - S p o r t s , P l a y, a n d A c t i v e R e s e a r c h f o r K i d s ) 訓 練 四 至 五 年 級 學 童 , 並 觀 察 對 於 兒 童 物 品 操 作 技 巧 的 影 響 , 結 果 發 現 相 對 於 控 制 組 , 實 驗 組 在 丟 球 與 接 球 的 項 目 有 明 顯 的 進 步 。 由 此 可 見 , 額 外 的 運 動 課 程 訓 練 對 於 兒 童 動 作 技 巧 養 成 確 有 幫 助 , 同 時 , 運 動 專 項 訓 練 會 針 對 特 定 動 作 技 巧 發 展 有 偏 向 趨 勢 , B u z o l i n N e t o , B a r b i e r i , B a r b i e r i , & G o b b i ( 2 0 0 9 ) 比 較 參 與 足 球 活 動 與 非 參 與 足 球 兒 童 ( 騎 單 車 佔 3 3 % ; 籃 球 2 1 % ; 游 泳 1 4 % ; 網 球 8 % ; 排 球 6 % ; 柔 道 6 % ; 滑 板 4 % ; 散 步 4 % 與 其 他 4 % ) 在 敏 捷 、 速 度 與 動 作 技 巧 的 差 異 , 結 果 發 現 參 與 足 球 活 動 兒 童 在 盤 球 測 驗 ( 動 作 技 巧 ) 、 3 0 公 尺 跑 ( 速 度 ) 與 折 返 跑 ( 敏 捷 ) 的 時 間 皆 明 顯 較 短 ,
這 也 顯 示 兒 童 接 受 運 動 訓 練 對 於 動 作 能 力 發 展 的 偏 向 是 值 得 調 查 探 析 。 此 外 , 以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 運 動 參 與 可 以 說 是 絕 佳 的 環 境 讓 孩 童 發 展 合 作 技 巧 、 社 會 行 為 與 親 密 關 係 ( W i e r s m a , 2 0 0 0 ) , 尤 其 是 同 儕 與 團 體 之 間 的 互 動 與 競 爭 , 皆 會 刺 激 兒 童 參 與 活 動 意 願 , 與 增 進 動 作 能 力 發 展 , 甚 至 由 於 擁 有 相 似 的 價 值 觀 、 信 念 與 態 度 , 而 建 立 其 獨 有 的 次 文 化 , 但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若 過 度 將 時 間 致 力 於 訓 練 也 可 能 會 有 社 會 孤 立 ( s o c i a l i s o l a t i o n ) 的 風 險 。 而 參 與 運 動 對 於 心 理 發 展 也 是 有 益 處 的 , 因 為 兒 童 往 往 在 過 程 中 能 有 機 會 去 增 進 自 信 與 自 覺 , 但 是 兒 童 早 期 接 受 訓 練 要 注 意 倦 怠 ( b u r n o u t ) 的 問 題 , 同 時 家 長 的 期 待 也 會 影 響 兒 童 參 與 運 動 的 動 機 。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優 秀 棒 球 兒 童 運 動 員 中 ,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 基 於 本 研 究 目 的 以 及 先 前 之 文 獻 探 討 結 果 , 規 劃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下 所 示 : 圖 3 - 1 、 研 究 架 構 圖 進 行 M o v e m e n t A B C 與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之 測 試 棒 球 校 隊 兒 童 利 用 種 族 分 組 原 住 民 兒 童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結 果 分 析 與 討 論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採 方 便 取 樣 方 式 , 選 取 曾 於 近 三 年 內 獲 得 全 國 性 大 型 少 棒 錦 標 賽 前 三 名 之 國 小 棒 球 隊 , 包 括 桃 園 縣 龜 山 國 小 、 中 平 國 小 、 大 勇 國 小 , 台 中 市 忠 孝 國 小 , 南 投 縣 法 治 國 小 、 中 正 國 小 、 台 南 市 崇 學 國 小 , 台 東 縣 忠 孝 國 小 、 泰 源 國 小 、 新 生 國 小 、 卑 南 國 小 及 花 蓮 縣 光 復 國 小 、 富 源 國 小 、 瑞 穗 國 小 等 1 4 所 國 小 之 棒 球 校 隊 內 原 住 民 男 童 共 8 5 位 ,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共 6 7 位 , 共 計 1 5 2 位 兒 童 參 與 研 究 。 而 本 研 究 之 收 案 條 件 與 排 案 條 件 如 下 : 一 、 收 案 條 件 ( 所 有 條 件 須 同 時 符 合 ) : 【 原 住 民 兒 童 】 ( 1 ) 國 小 五 至 六 年 級 , 實 足 年 齡 為 1 1 - 1 2 歲 者 ( 實 足 年 齡 定 義 為 實 滿 該 足 歲 而 未 滿 次 一 足 歲 稱 之 ) ( 2 ) 須 為 男 性 兒 童 , 且 父 母 任 一 方 為 原 住 民 者 ( 3 ) 參 與 學 校 棒 球 校 隊 訓 練 時 間 滿 兩 年 者 【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 ( 1 ) 國 小 五 至 六 年 級 , 實 足 年 齡 為 1 1 - 1 2 歲 者 ( 實 足 年 齡 定 義 為 實 滿 該 足 歲 而 未 滿 次 一 足 歲 稱 之 ) ( 2 ) 須 為 男 性 兒 童 ( 3 ) 參 與 學 校 棒 球 校 隊 訓 練 時 間 滿 兩 年 者 二 、 排 案 條 件 (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或 一 項 以 上 者 ; 所 有 受 試 者 皆 適 用 ) : ( 1 ) 有 情 緒 障 礙 者
( 2 ) 有 器 質 性 視 覺 、 肢 體 、 智 能 或 聽 覺 障 礙 者 ( 3 ) 施 測 過 程 中 學 童 出 現 情 緒 或 行 為 方 面 障 礙 , 以 致 於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測 驗 者 亦 予 以 剔 除 本 研 究 受 試 者 之 徵 召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3 - 2 、 研 究 對 象 徵 召 流 程 圖 告 知 教 練 及 家 長 本 研 究 目 的 方 便 取 樣 選 取 桃 園 縣 、 台 中 市 、 台 南 市 、 南 投 縣 、 台 東 縣 、 花 蓮 縣 共 1 4 所 國 小 之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男 童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男 童 所 有 同 意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受 試 者 接 受 M o v e m e n t A B C 與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等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測 試 選 取 棒 球 隊 兒 童 M o v e m e n t A B C 障 礙 總 分 < 9 . 5 分 者 為 本 研 究 之 受 試 者
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圖 3 - 3 、 研 究 流 程 圖 確 定 研 究 方 向 與 主 題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與 探 討 確 立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題 撰 寫 研 究 架 構 與 計 畫 決 定 研 究 工 具 與 試 用 正 式 檢 測 受 試 兒 童 資 料 分 析 與 處 理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與 建 議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以 M o v e m e n t A s s e s s m e n t B a t t e r y f o r C h i l d r e n t e s t ( M o v e m e n t A B C ) 以 及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 T a i w a n e s e M o v e m e n t A s s e s s m e n t , T M A ) 測 量 受 試 者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 H e n d e r s o n & S u g d e n , 1 9 9 2 ) 為 一 套 具 備 標 準 常 模 的 動 作 協 調 評 量 工 具 , 分 為 四 個 年 齡 層 ( 4 -6 歲 、 7 - 8 歲 、 9 - 1 0 歲 、 1 1 - 1 2 歲 ) 以 及 三 大 測 試 向 度 , 包 括 手 部 靈 活 度 、 球 類 技 巧 以 及 平 衡 能 力 等 ; 而 受 測 者 在 每 一 項 動 作 測 驗 所 得 到 的 原 始 分 數 可 以 依 據 手 冊 所 定 義 的 常 模 標 準 轉 換 成 0 ~ 5 分 障 礙 分 數 , 障 礙 分 數 越 高 代 表 運 動 協 調 能 力 表 現 越 差 , 三 大 向 度 的 障 礙 分 數 加 總 後 變 為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總 分 。 總 障 礙 分 數 大 於 或 等 於 1 3 . 5 分 的 兒 童 被 定 義 為 「 發 展 協 調 障 礙 兒 童 」 ; 總 障 礙 分 數 介 於 1 0 - 1 3 分 的 兒 童 被 定 義 為 「 疑 似 發 展 協 調 障 礙 兒 童 」 ; 總 障 礙 分 數 小 於 或 等 於 9 . 5 分 的 兒 童 則 是 歸 屬 為 「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正 常 兒 童 」 。 而 本 研 究 中 , 採 納 之 受 試 者 條 件 是 為 經 過 M o v e m e n t A B C 檢 測 後 , 障 礙 總 分 歸 屬 「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正 常 」 之 棒 球 兒 童 。 本 研 究 之 受 試 者 為 1 1 - 1 2 歲 的 國 小 五 、 六 年 級 孩 童 , 因 此 採 用 M - A B C 工 具 第 四 年 齡 區 段 ( 1 1 ~ 1 2 歲 ) 的 八 個 測 驗 項 目 做 施 測 , 以 下 針 對 每 項 測 試 的 測 驗 目 的 與 測 驗 方 法 、 流 程 依 序 說 明 之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 年 齡 區 段 四 - 1 1 ~ 1 2 歲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翻 轉 木 栓 ( T u r n i n g P e g s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受 測 者 左 手 與 右 手 手 眼 協 調 動 作 的 速 度 、 靈 活 度 以 及 精 確 性 。 工 具 設 置 : 將 插 洞 板 ( 4 * 4 共 1 6 個 洞 ) 置 於 受 測 者 前 方 的 止 滑 墊 上 , 並 將 1 2 個 木 栓 ( 雙 面 頂 端 不 同 色 ) 分 別 插 放 於 前 三 排 的 洞 中 並 確 定 所 有 木 栓 均 為 同 色 , 最 後 一 排 的 洞 空 著 不 放 。 測 試 流 程 : 使 受 測 者 平 穩 的 坐 在 桌 前 , 利 用 一 隻 手 壓 住 板 子 , 另 一 隻 手 則 進 行 翻 轉 木 栓 , 將 木 栓 用 最 快 的 速 度 由 左 而 右 ,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翻 轉 成 另 一 面 並 再 次 插 入 洞 中 。 每 隻 手 各 練 習 翻 轉 六 個 木 栓 後 , 正 式 測 試 為 兩 隻 手 各 測 兩 次 , 慣 用 手 先 。 記 錄 方 式 : 以 碼 表 記 錄 完 成 測 試 流 程 的 時 間 , 兩 次 測 試 中 取 成 績 較 好 ( 速 度 較 快 ) 的 一 次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 年 齡 區 段 四 - 1 1 ~ 1 2 歲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二 測 試 項 目 : 剪 紙 大 象 ( C u t t i n g - o u t E l e p h a n t s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受 測 者 雙 手 同 時 執 行 同 一 任 務 的 協 調 能 力 。 工 具 設 置 : 將 剪 刀 以 及 紙 大 象 放 在 平 坦 的 桌 面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者 平 穩 的 坐 在 適 當 高 度 的 桌 前 , 使 用 剪 刀 依 單 一 方 向 ( 順 時 針 或 逆 時 針 ) 剪 在 兩 條 邊 線 之 間 。 練 習 時 只 剪 半 隻 紙 大 象 , 正 式 開 始 施 測 時 則 依 據
受 測 者 犯 規 率 決 定 , 最 多 可 以 剪 兩 隻 紙 大 象 , 不 限 時 間 , 用 左 手 或 右 手 均 可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犯 規 的 次 數 ( 剪 到 邊 線 的 次 數 總 和 ) , 於 正 式 測 試 中 的 兩 隻 紙 大 象 中 取 犯 規 次 數 最 少 者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 年 齡 區 段 四 - 1 1 ~ 1 2 歲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三 測 試 項 目 : 描 花 邊 ( F l o w e r T r a i l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受 測 者 運 筆 控 制 的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 工 具 設 置 : 將 油 性 紅 筆 ( 0 . 5 m m ) 以 及 花 邊 測 試 紙 置 於 平 坦 的 桌 面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者 平 穩 的 坐 在 適 當 高 度 的 桌 前 , 使 用 紅 筆 依 單 一 方 向 ( 順 時 針 或 逆 時 針 ) 在 間 隔 約 1 . 5 m m 的 兩 條 邊 線 間 一 筆 畫 到 底 , 描 繪 花 邊 的 過 程 中 , 不 可 以 畫 到 邊 線 也 不 可 以 提 筆 離 開 紙 張 , 同 時 不 可 將 紙 旋 轉 超 過 4 5 ° 。 練 習 時 只 描 半 朵 花 , 正 式 開 始 施 測 時 則 依 據 受 測 者 犯 規 率 決 定 , 最 多 可 以 描 兩 朵 花 , 不 限 時 間 , 只 測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犯 規 的 次 數 ( 超 出 邊 線 每 1 2 m m 記 錄 犯 規 一 次 、 畫 到 邊 線 或 提 筆 離 開 紙 的 次 數 總 和 ) , 於 正 式 測 試 中 的 兩 朵 花 中 取 犯 規 次 數 最 少 者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 年 齡 區 段 四 - 1 1 ~ 1 2 歲 】 球 類 技 巧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單 手 接 球 ( O n e - h a n d C a t c h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受 測 者 單 手 接 住 移 動 中 的 物 體 之 能 力 。
工 具 設 置 : 在 距 離 牆 壁 2 m 的 平 坦 地 上 貼 一 條 膠 帶 做 為 標 記 線 , 受 測 者 手 持 一 顆 網 球 , 面 對 平 整 的 牆 壁 站 立 在 標 記 線 後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者 用 單 手 以 上 手 或 下 手 的 方 式 對 牆 丟 球 , 再 以 同 一 隻 手 將 反 彈 的 球 接 住 , 球 不 可 落 地 且 不 可 以 用 身 體 接 球 。 練 習 五 球 , 正 式 測 試 十 球 , 先 測 慣 用 手 , 再 測 非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成 功 接 到 球 的 次 數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 年 齡 區 段 四 - 1 1 ~ 1 2 歲 】 球 類 技 巧 測 試 項 目 二 測 試 項 目 : 目 標 物 投 準 ( T h r o w i n g a t W a l l T a r g e t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受 測 者 能 以 單 手 精 確 投 中 目 標 的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在 距 離 牆 壁 2 . 5 m 的 平 坦 地 上 貼 一 條 膠 帶 做 為 標 記 線 , 將 圓 形 目 標 物 貼 在 牆 上 使 其 下 緣 與 受 測 者 的 身 高 等 高 , 受 測 者 手 持 一 顆 網 球 , 面 對 平 整 的 牆 壁 站 立 在 標 記 線 後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者 用 單 手 以 上 手 或 下 手 的 方 式 對 準 目 標 物 丟 球 。 練 習 五 球 , 正 式 測 試 十 球 , 僅 測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成 功 投 擲 中 目 標 物 的 次 數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 年 齡 區 段 四 - 1 1 ~ 1 2 歲 】 平 衡 能 力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雙 平 衡 板 平 衡 ( T w o - b o a r d B a l a n c e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受 測 者 身 體 靜 態 平 衡 的 能 力 。
工 具 設 置 : 在 寬 敞 平 坦 的 地 面 上 擺 放 兩 個 串 排 的 標 準 測 試 木 製 平 衡 板 ( 長 3 0 c m , 寬 1 0 c m ) , 使 平 衡 板 中 央 的 突 起 長 條 ( 長 3 0 c m , 寬 2 . 5 c m ) 朝 上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者 穿 著 球 鞋 , 雙 腳 以 前 腳 腳 跟 併 後 腳 腳 尖 的 方 式 站 立 於 平 衡 板 中 央 的 突 起 長 條 上 , 測 試 過 程 中 受 試 者 直 視 前 方 並 以 雙 手 維 持 平 衡 , 雙 腳 的 兩 側 不 可 碰 觸 到 平 衡 板 , 練 習 一 次 , 正 次 測 試 兩 次 。 記 錄 方 式 : 以 碼 表 記 錄 完 成 測 試 流 程 的 時 間 , 兩 次 測 試 中 取 成 績 較 好 ( 站 立 時 間 較 久 ) 的 一 次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 年 齡 區 段 四 - 1 1 ~ 1 2 歲 】 平 衡 能 力 測 試 項 目 二 測 試 項 目 : 邊 跳 躍 邊 拍 手 ( J u m p i n g a n d C l a p p i n g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受 測 者 快 速 且 爆 發 性 的 身 體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 工 具 設 置 : 在 寬 敞 且 平 坦 的 地 上 擺 放 兩 個 並 排 的 標 準 測 試 木 板 並 使 兩 塊 木 板 距 離 大 於 受 測 者 的 肩 寬 , 於 測 試 木 板 上 的 洞 內 插 入 一 根 跳 躍 用 的 直 立 標 竿 並 將 兩 個 木 栓 分 別 放 入 等 高 於 受 測 者 膝 蓋 下 緣 的 直 立 標 竿 洞 內 , 最 後 將 一 條 細 繩 纏 繞 於 兩 個 木 栓 上 , 使 繩 與 地 面 平 行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者 雙 腳 併 攏 站 在 細 繩 後 方 , 接 著 往 前 跳 過 細 繩 但 不 可 助 跑 , 在 雙 腳 離 地 與 雙 腳 著 地 的 空 中 盡 可 能 拍 手 , 越 響 亮 越 好 , 練 習 一 次 , 正 式 測 三 次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受 測 者 從 起 跳 前 到 著 地 後 中 間 的 拍 手 次 數 , 三 次 測 驗 中 取 成 績 最 好 ( 拍 手 次 數 最 多 ) 的 一 次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 年 齡 區 段 四 - 1 1 ~ 1 2 歲 】 平 衡 能 力 測 試 項 目 三 測 試 項 目 : 倒 退 走 ( W a l k i n g B a c k w a r d s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受 測 者 緩 慢 且 控 制 性 的 身 體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 工 具 設 置 : 在 平 坦 的 地 面 上 用 膠 帶 貼 出 橫 的 起 始 線 以 及 一 條 4 . 5 m 長 的 直 線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者 將 一 隻 腳 的 後 腳 跟 踩 在 起 始 線 上 , 以 後 腳 腳 尖 接 前 腳 腳 跟 的 方 式 向 後 倒 退 走 在 直 線 上 , 腳 跟 與 腳 尖 之 間 不 可 有 空 隙 , 也 不 可 以 踩 到 線 外 地 板 , 必 要 時 可 以 向 後 看 , 練 習 一 次 , 正 式 測 試 三 次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受 測 者 在 三 次 測 試 中 , 以 不 犯 規 的 情 況 下 成 功 倒 退 走 的 步 伐 數 , 評 估 標 準 以 1 5 步 走 完 即 過 關 , 若 走 完 4 . 5 m 仍 不 及 1 5 步 則 以 1 5 步 通 過 計 算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 T a i w a n e s e M o v e m e n t A s s e s s m e n t , T M A ) 是 經 過 不 斷 的 文 獻 蒐 集 和 參 考 國 際 上 現 行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評 估 工 具 所 發 展 , 不 僅 具 備 有 完 善 的 內 容 效 度 和 建 構 效 度 , 且 為 國 際 間 兒 童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標 準 測 驗 工 具 中 , 少 數 考 量 性 別 與 年 齡 效 應 進 而 區 分 常 模 之 標 準 評 估 工 具 ( 成 戎 珠 、 黃 昭 慶 、 張 英 玿 , 2 0 0 0 ) 。 將 兒 童 之 原 始 表 現 分 數 , 根 據 一 定 標 準 轉 化 為 單 位 相 同 之 分 數 , 也 就 是 兒 童 在 各 個 測 驗 項 目 表 現 之 原 始 分 數 根 據 常 模 先 轉 換 為 z 分 數 , 再 依 z 分 數 轉 換 為 1 - 1 0 的 能 力 分 數 , 分 數 越 高 則 代 表 兒 童 動 作 能 力 表 現 越
佳 ( 李 曜 全 , 2 0 0 6 ) 。 測 驗 項 目 包 含 上 肢 動 作 協 調 項 目 : 插 洞 板 、 公 雞 花 邊 、 轉 出 螺 絲 、 F i n g e r - N o s e - F i n g e r 、 丟 沙 包 和 單 手 丟 接 球 , 以 及 下 肢 動 作 協 調 項 目 : 單 腳 平 衡 、 跳 格 子 、 跑 步 踢 球 與 盤 球 8 字 跑 , 詳 細 測 驗 項 目 及 內 容 如 下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測 試 項 目 一 項 目 名 稱 : F i n g e r - N o s e - F i n g e r 工 具 設 置 : 將 測 試 工 具 擺 放 於 距 離 受 試 兒 童 約 一 個 肩 寬 距 離 , 測 試 工 具 之 兩 個 目 標 物 也 為 同 一 肩 寬 距 離 , 並 使 工 具 與 測 試 兒 童 之 鼻 子 同 高 。 施 測 流 程 : 依 照 鼻 子 → 右 邊 標 的 物 → 鼻 子 → 左 邊 標 的 物 之 順 序 重 複 碰 觸 , 受 測 者 之 頭 與 身 體 不 可 轉 動 , 練 習 一 次 1 0 秒 鐘 後 , 先 測 兒 童 之 慣 用 手 , 再 測 非 慣 用 手 , 兩 側 各 2 0 秒 鐘 。 評 分 方 式 : 摸 到 目 標 物 即 算 一 次 , 但 非 碰 觸 鼻 尖 與 目 標 物 則 不 算 完 成 次 數 , 分 別 記 錄 受 測 者 之 慣 用 手 與 非 慣 用 手 於 2 0 秒 之 內 完 成 之 次 數 , 取 最 好 成 績 之 表 現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測 試 項 目 二 項 目 名 稱 : 公 雞 花 邊 工 具 設 置 : 將 描 繪 有 公 雞 圖 形 之 測 試 工 具 以 及 原 子 筆 平 放 在 桌 上 。
施 測 流 程 : 讓 受 試 學 員 採 取 舒 適 的 坐 姿 , 使 用 原 子 筆 延 著 公 雞 圖 形 之 兩 條 邊 線 中 間 , 由 起 點 開 始 一 筆 到 底 畫 至 終 點 , 描 繪 過 程 中 , 筆 跡 不 可 超 出 圖 形 邊 緣 、 不 可 轉 動 紙 張 或 將 筆 提 離 紙 張 , 必 須 一 筆 畫 到 底 , 練 習 一 次 後 , 測 驗 兩 次 。 評 分 方 式 : 紀 錄 犯 規 次 數 並 取 成 績 最 好 的 表 現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精 細 動 作 項 目 一 項 目 名 稱 : 插 洞 板 工 具 設 置 : 準 備 兩 個 5 * 5 洞 數 之 插 洞 板 ( 木 板 規 格 為 1 8 * 1 8 c m 、 洞 口 間 隔 2 c m ) 以 及 5 種 不 同 高 度 之 木 棒 ( 2 c m 、 3 c m 、 4 c m 、 5 c m 、 6 c m ) 。 施 測 流 程 : 請 受 試 學 員 用 右 手 將 左 邊 插 洞 板 之 木 棒 移 至 右 邊 插 洞 板 之 孔 洞 ; 使 用 左 手 將 右 邊 插 洞 板 之 木 棒 移 回 左 邊 插 洞 板 之 孔 洞 , 練 習 一 次 後 , 先 測 兒 童 之 慣 用 手 , 再 測 非 慣 用 手 , 兩 側 各 測 驗 兩 次 。 評 分 方 式 : 分 別 紀 錄 慣 用 手 與 非 慣 用 手 完 成 之 秒 數 , 並 取 兩 次 成 績 中 最 好 的 一 次 表 現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精 細 動 作 項 目 二 項 目 名 稱 : 轉 出 螺 絲 工 具 設 置 : 將 一 個 螺 絲 與 兩 個 螺 絲 帽 組 合 起 來 擺 放 在 平 整 的 止 滑 墊 上 。
施 測 流 程 : 受 試 學 員 依 序 將 兩 個 螺 絲 帽 旋 出 螺 絲 , 一 次 只 能 旋 出 一 個 , 練 習 一 次 , 測 驗 兩 次 。 評 分 方 式 : 記 錄 兩 個 螺 絲 分 別 旋 出 後 之 秒 數 , 取 成 績 最 好 的 表 現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球 類 技 巧 項 目 一 項 目 名 稱 : 丟 沙 包 工 具 設 置 : 將 規 格 為 3 0 * 3 0 * 5 c m 之 沙 包 盒 置 於 2 . 5 m 距 離 之 線 外 , 並 準 備 1 0 * 1 0 c m , 重 量 為 1 5 0 g 的 正 方 形 沙 包 1 0 個 。 施 測 流 程 : 受 試 學 員 站 在 離 沙 包 盒 2 . 5 m 之 線 外 , 以 下 手 拋 的 方 式 將 1 0 個 沙 包 丟 入 沙 包 盒 , 一 次 一 枚 , 練 習 5 次 後 , 正 式 丟 1 0 次 。 評 分 方 式 : 沙 包 掛 於 盒 邊 即 算 進 入 得 分 , 但 若 沙 包 已 觸 及 地 板 或 是 彈 出 盒 外 則 不 予 給 分 , 紀 錄 1 0 次 之 得 分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球 類 技 巧 項 目 二 項 目 名 稱 : 單 手 丟 接 球 工 具 設 置 : 設 置 兩 條 起 始 線 於 距 離 平 整 牆 面 的 1 . 5 m 以 及 2 m 外 , 並 準 備 一 顆 網 球 。 施 測 流 程 : 受 試 學 員 在 距 離 牆 面 2 m 外 的 起 始 線 , 以 慣 用 手 上 手 丟 接 球 ; 在 距 離 牆 面 1 . 5 m 外 的 起 始 線 , 則 是 以 非 慣 用 手 下 手 拋 接 球 , 均 使 用 單 手 丟 拋 、 再
使 用 單 手 接 住 反 彈 球 。 分 別 練 習 5 球 後 , 測 驗 1 0 球 , 先 測 慣 用 手 , 再 測 非 慣 用 手 。 評 分 方 式 : 分 別 計 怒 慣 用 手 上 手 丟 接 球 , 以 及 非 慣 用 手 下 手 拋 接 球 , 1 0 球 中 成 功 接 住 之 球 數 , 必 須 在 球 反 彈 後 第 一 時 間 將 球 接 起 才 算 成 功 , 利 用 身 體 其 他 部 位 接 起 則 不 予 給 分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球 類 技 巧 項 目 三 項 目 名 稱 : 跑 步 踢 球 工 具 設 置 : 利 用 角 錐 設 置 寬 1 . 5 m 之 球 門 , 於 球 門 正 中 點 向 外 延 伸 2 . 5 m 處 一 標 定 點 , 再 於 距 離 標 定 點 向 外 延 伸 之 2 . 5 m 處 設 置 一 條 起 始 線 , 並 將 傾 斜 板 設 置 於 標 定 點 右 ( 左 ) 方 1 . 5 m 處 。 施 測 流 程 : 將 國 小 用 排 球 從 傾 斜 板 上 方 滾 下 , 受 試 學 員 在 起 始 處 等 待 , 球 滾 下 時 即 可 開 始 跑 步 , 算 準 位 置 將 球 踢 進 球 門 , 須 為 連 續 動 作 , 且 須 盡 全 力 踢 球 , 練 習 3 球 , 測 驗 1 0 球 , 測 驗 慣 用 腳 。 評 分 方 式 : 紀 錄 1 0 球 中 成 功 踢 進 球 門 之 球 數 , 踢 中 角 錐 或 非 以 正 常 動 作 模 式 踢 球 則 不 給 分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球 類 技 巧 項 目 四 項 目 名 稱 : 盤 球 8 字 跑 工 具 設 置 : 設 置 起 始 點 與 三 個 角 錐 , 其 中 間 距 互 為 1 m , 使 用 球 類 為 網 球 。
施 測 流 程 : 受 試 學 員 以 慣 用 腳 操 控 網 球 , 沿 著 角 錐 以 繞 8 字 之 方 式 盤 球 往 返 , 若 是 慣 用 右 腳 則 由 左 邊 先 繞 , 慣 用 左 腳 則 由 右 邊 繞 起 , 行 進 過 程 中 不 可 使 用 非 慣 用 腳 操 控 球 , 回 程 時 必 須 人 與 球 均 回 到 起 始 線 才 算 停 秒 , 練 習 一 次 , 測 驗 兩 次 。 評 分 方 式 : 紀 錄 完 成 盤 球 往 返 之 秒 數 , 並 取 成 績 最 好 之 表 現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平 衡 能 力 項 目 一 項 目 名 稱 : 單 腳 站 工 具 設 置 : 使 用 碼 表 計 時 。 施 測 流 程 : 受 試 學 員 以 單 腳 站 立 於 定 點 上 , 雙 手 插 腰 , 另 一 腳 放 置 於 站 立 腳 之 膝 蓋 上 , 維 持 平 衡 , 待 受 試 學 員 抬 起 腳 放 置 於 膝 蓋 後 , 才 開 始 計 時 , 分 別 測 試 慣 用 腳 與 非 慣 用 腳 , 練 習 一 次 , 測 驗 兩 次 。 評 分 方 式 : 紀 錄 成 功 維 持 單 腳 平 衡 之 秒 數 ( 至 多 3 0 秒 ) , 並 取 成 績 最 好 之 表 現 。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平 衡 能 力 項 目 一 項 目 名 稱 : 跳 格 子 工 具 設 置 : 使 用 膠 帶 貼 出 每 隔 4 5 c m * 4 5 c m 之 正 方 形 格 子 , 總 長 6 m * 總 寬 2 m 。 施 測 流 程 : 受 試 學 員 以 單 腳 交 叉 跳 格 子 , 右 腳 由 右 邊 第 一 個 格 子 跳 入 , 左 腳 則 由 左 邊 開 始 , 以 連 續 動 作 交 叉 跳 完 六 格 之 後 , 在 最 後 一 格 停 止 並 維 持 平 衡 即 算
完 成 , 跳 躍 過 程 不 得 踩 線 , 失 去 平 衡 即 算 失 敗 。 練 習 一 至 兩 次 , 受 試 學 員 完 全 了 解 後 , 正 式 測 驗 慣 用 腳 與 非 慣 用 腳 各 一 次 。
評 分 方 式 : 紀 錄 從 開 始 連 續 跳 躍 成 功 之 隔 數 , 並 取 成 績 最 好 之 表 現 。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與 統 計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M o v e m e n t A B C 以 及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測 量 受 試 者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 資 料 包 含 受 試 者 之 基 本 資 料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各 項 目 之 原 始 分 數 與 障 礙 分 數 以 及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各 項 目 之 原 始 分 數 與 能 力 分 數 , 所 有 資 料 經 由 編 碼 後 建 檔 , 並 採 用 S P S S 1 3 . 0 f o r W i n d o w s 電 腦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 將 統 計 上 之 顯 著 差 異 水 準 訂 為 α = . 0 5 , 以 下 為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之 統 計 方 法 : 一 、 描 述 性 統 計 ( D e s c r i p t i v e s t a t i s t i c s ) 利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來 分 別 敘 述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組 以 及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組 的 基 本 資 料 、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各 面 向 之 障 礙 分 數 與 z 分 數 , 以 及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各 測 驗 面 向 之 能 力 分 數 與 z 分 數 。 二 、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 I n d e p e n d e n t t - t e s t ) 利 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來 比 較 不 同 種 族 的 棒 球 隊 兒 童 在 基 本 資 料 以 及 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之 測 驗 面 向 的 表 現 上 是 否 有 差 異 。 三 、 單 一 樣 本 t 檢 定 ( S i m p l e t - t e s t ) 在 控 制 年 齡 的 因 素 下 , 將 兩 組 受 試 兒 童 之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測 驗 各 面 向 之 標 準 分 數 對 照 全 國 常 模 之 後 換 算 為 z 分 數 , 以 便 使 用 單 一 樣 本 t 檢 定 來 分 析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於 各 測 驗 面 向 的 z 分 數 分 布 與 全 國 常 模 平 均 值 之 比 較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本 研 究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測 驗 乃 是 採 用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與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 受 試 者 則 是 1 5 2 位 來 自 桃 園 、 台 中 、 台 南 與 台 東 的 1 1 - 1 2 歲 國 小 棒 球 校 隊 男 童 , 其 中 原 住 民 兒 童 有 8 5 位 ,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則 有 6 7 位 。 將 研 究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比 較 不 同 種 族 間 之 動 作 特 性 , 並 進 一 步 對 照 全 國 兒 童 常 模 資 料 。第 一 節 基 本 資 料 比 較
本 研 究 總 共 收 集 1 5 2 位 實 足 年 齡 1 1 - 1 2 歲 之 國 小 棒 球 校 隊 男 童 ,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4 - 1 所 示 , 除 了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較 原 住 民 來 得 高 之 外 ( p < . 0 1 ) , 其 餘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數 據 皆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4 - 1 、 不 同 種 族 棒 球 男 童 的 基 本 資 料 比 較 非 原 住 民 ( N = 6 7 ) 原 住 民 ( N = 8 5 ) 年 齡 ( y / o ) 身 高 ( c m ) 1 1 . 3 1 ± 0 . 4 7 1 5 3 . 9 9 ± 9 . 2 7 * 1 1 . 3 6 ± 0 . 4 8 1 4 9 . 2 5 ± 9 . 9 7 * 體 重 ( k g ) 4 8 . 3 3 ± 1 2 . 3 0 4 5 . 6 1 ± 1 1 . 9 5 B M I ( k g / m2 ) 2 0 . 1 1 ± 3 . 1 8 2 0 . 3 3 ± 4 . 6 0 體 脂 肪 ( % ) 1 8 . 2 5 ± 5 . 8 0 1 9 . 0 7 ± 6 . 1 8 腰 臀 圍 比 0 . 8 2 ± 0 . 0 5 0 . 8 4 ± 0 . 0 5 * p < . 0 1第 二 節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比 較
不 同 種 族 棒 球 男 童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測 驗 比 較 在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各 面 向 中 ( 表 4 - 2 ) ,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僅 在 平 衡 能 力 面 向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 其 障 礙 分 數 顯 著 低 於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 p < . 0 5 ) ; 就 個 別 細 項 來 看 ( 表 4 -3 ) , 則 發 現 原 住 民 男 童 在 「 跳 躍 拍 手 」 項 目 顯 著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 p < . 0 5 ) 。 表 4 - 2 、 不 同 種 族 在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各 面 向 障 礙 分 數 非 原 住 民 ( N = 6 7 ) 原 住 民 ( N = 8 5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1 . 7 4 ± 2 . 3 8 2 . 3 7 ± 2 . 6 5 球 類 技 巧 0 . 2 0 ± 0 . 9 4 0 . 1 9 ± 0 . 5 8 平 衡 能 力 2 . 9 3 ± 2 . 4 7 * 2 . 0 9 ± 2 . 3 9 * 障 礙 總 分 4 . 8 7 ± 4 . 0 2 4 . 6 5 ± 3 . 8 7 * p < . 0 5表 4 - 3 、 不 同 種 族 在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各 單 項 障 礙 分 數 非 原 住 民 ( N = 6 7 ) 原 住 民 ( N = 8 5 ) 翻 轉 木 栓 a 0 . 3 7 ± 0 . 7 9 0 . 3 8 ± 0 . 7 1 剪 紙 大 象 a 0 . 6 0 ± 1 . 1 3 0 . 8 5 ± 1 . 4 5 描 花 邊 a 0 . 7 8 ± 1 . 3 8 1 . 1 4 ± 1 . 4 7 單 手 接 球 b 0 . 0 5 ± 0 . 3 7 0 . 0 2 ± 0 . 1 3 丟 擲 牆 上 目 標 物 b 0 . 1 5 ± 0 . 6 3 0 . 1 7 ± 0 . 5 1 雙 平 衡 板 平 衡 c 1 . 9 1 ± 2 . 0 8 1 . 4 2 ± 1 . 9 3 跳 躍 拍 手 c 0 . 9 3 ± 1 . 0 6 * 0 . 0 8 ± 0 . 3 5 * 倒 退 走 c 0 . 0 9 ± 0 . 3 8 0 . 0 8 ± 0 . 3 5 註 : a 代 表 隸 屬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面 向 , b 代 表 隸 屬 球 類 技 巧 面 向 , c 代 表 隸 屬 平 衡 能 力 面 向 ; * p < . 0 5 而 在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部 分 ( 表 4 - 4 ) ,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同 樣 在 平 衡 能 力 面 向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男 童 ( p < . 0 5 ) ; 就 個 別 細 項 來 看 ( 表 4 - 5 ) , 則 發 現 原 住 民 男 童 在 「 跳 格 子 」 項 目 顯 著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 p < . 0 5 ) , 同 時 , 原 住 民 男 童 在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面 項 當 中 的 「 F i n g e r - N o s e - F i n g e r 」 測 驗 項 目 顯 著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 p < . 0 0 1 ) , 但 是 「 公 雞 花 邊 」 卻 顯 著 低 於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 p < . 0 1 ) 。 此 外 , 原 住 民 男 童 卻 在 「 插 洞 板 」 項 目 明 顯 優 於 非 原 住 民 男 童 ( p < . 0 5 ) 。
表 4 - 4 、 不 同 種 族 在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各 面 向 能 力 分 數 非 原 住 民 ( N = 6 7 ) 原 住 民 ( N = 8 5 ) 精 細 動 作 1 0 . 8 1 ± 2 . 2 3 1 1 . 4 4 ± 2 . 4 7 球 類 技 巧 2 9 . 4 8 ± 3 . 4 3 2 9 . 1 2 ± 4 . 2 9 平 衡 能 力 1 2 . 3 2 ± 1 . 1 5 * 1 2 . 7 1 ± 0 . 7 2 *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1 3 . 4 4 ± 2 . 2 6 1 3 . 7 4 ± 1 . 9 0 能 力 總 分 6 6 . 0 5 ± 6 . 0 0 6 7 . 0 1 ± 6 . 2 9 * p < . 0 5 表 4 - 5 、 不 同 種 族 在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各 單 項 能 力 分 數 非 原 住 民 ( N = 6 7 ) 原 住 民 ( N = 8 5 ) 插 洞 板 a 5 . 1 8 ± 1 . 6 0 * 5 . 7 ± 1 . 5 9 * 轉 出 螺 絲 a 5 . 6 3 ± 1 . 5 6 5 . 7 4 ± 1 . 5 7 丟 沙 包 b 7 . 9 9 ± 1 . 7 3 7 . 7 3 ± 1 . 7 5 單 手 丟 接 球 b 7 . 1 6 ± 0 . 5 7 7 . 2 1 ± 0 . 5 3 跑 步 踢 球 b 7 . 4 0 ± 1 . 3 5 7 . 0 1 ± 1 . 6 2 盤 球 8 字 跑 b 7 . 2 8 ± 1 . 2 0 7 . 4 5 ± 1 . 3 8 單 腳 站 c 5 . 6 6 ± 0 . 8 7 5 . 8 5 ± 0 . 5 7 跳 格 子 c 6 . 6 6 ± 0 . 7 8 * 6 . 8 7 ± 0 . 3 9 * F i n g e r - N o s e - F i n g e rd 6 . 4 3 ± 1 . 4 3 * * * 7 . 3 5 ± 1 . 4 4 * * * 公 雞 花 邊 d 7 . 0 2 ± 1 . 4 2 * * 6 . 3 9 ± 1 . 5 0 * * 註 : a 代 表 隸 屬 精 細 動 作 面 向 , b 代 表 隸 屬 球 類 技 巧 面 向 , c 代 表 隸 屬 平 衡 能 力 面 向 , d 代 表 隸 屬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面 向 ; * p < . 0 5 ; * * p < . 0 1 ; * * * p < . 0 0 1
棒 球 男 童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與 全 國 常 模 比 較 棒 球 男 童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測 驗 分 數 經 常 模 對 照 而 換 算 為 z 分 數 , 由 於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的 障 礙 分 數 為 反 向 計 分 , 所 以 其 z 分 數 越 低 代 表 能 力 越 好 , 而 台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則 反 之 。 所 以 在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的 部 分 , 可 以 發 現 不 論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兒 童 , 所 有 棒 球 男 童 的 測 驗 z 分 數 皆 顯 著 低 於 常 模 平 均 值 ( p < . 0 0 1 ) , 代 表 其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皆 較 優 異 ( 表 4 -6 ) 。 而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的 結 果 則 發 現 除 了 精 細 動 作 面 向 沒 有 高 於 常 模 平 均 值 外 , 其 餘 面 向 z 分 數 皆 顯 著 較 佳 ( p < . 0 0 1 ; 表 4 - 7 ) 。 表 4 - 6 、 不 同 種 族 棒 球 男 童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驗 之 z 分 數 非 原 住 民 ( N = 6 7 ) 原 住 民 ( N = 8 5 ) 全 部 ( N = 1 5 2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 0 . 5 0 ± 0 . 7 8 * - 0 . 2 9 ± 0 . 8 6 * - 0 . 3 8 ± 0 . 8 3 * 球 類 技 巧 - 0 . 6 3 ± 0 . 5 5 * - 0 . 6 3 ± 0 . 3 3 * - 0 . 6 3 ± 0 . 4 3 * 平 衡 能 力 - 0 . 5 0 ± 0 . 8 4 * - 0 . 7 9 ± 0 . 8 3 * - 0 . 6 6 ± 0 . 8 4 * 障 礙 總 分 - 0 . 7 3 ± 0 . 7 0 * - 0 . 7 6 ± 0 . 6 8 * - 0 . 7 5 ± 0 . 6 9 * * p < . 0 0 1
表 4 - 7 、 不 同 種 族 棒 球 男 童 臺 灣 動 作 評 估 測 驗 測 驗 之 z 分 數 非 原 住 民 ( N = 6 7 ) 原 住 民 ( N = 8 5 ) 全 部 ( N = 1 5 2 ) 精 細 動 作 - 0 . 1 5 ± 0 . 8 1 0 . 0 7 ± 0 . 9 2 - 0 . 0 3 ± 0 . 8 8 球 類 控 制 1 . 2 1 ± 0 . 7 4 * 1 . 2 6 ± 0 . 7 1 * 1 . 2 4 ± 0 . 7 2 * 平 衡 能 力 0 . 3 6 ± 0 . 6 3 * 0 . 5 6 ± 0 . 3 6 * 0 . 4 8 ± 0 . 5 1 *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0 . 5 6 ± 0 . 8 8 * 0 . 6 6 ± 0 . 7 2 * 0 . 6 1 ± 0 . 8 0 * 能 力 總 分 0 . 8 9 ± 0 . 7 2 * 1 . 0 6 ± 0 . 6 6 * 0 . 9 8 ± 0 . 6 9 * * p < . 0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