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投資、會計師法律責任及
審計行為影響之研究
The Impact of Professional Insurance on
Investment, Independent Accountants’ Legal Liability,
and Their Audit Behavior
鄭桂蕙
1Kuei-Hui Cheng
彭火樹
1Huoshu Peng
國立台北大學會計學系 國立台北大學會計學系
陳美惠
2Mei-Hui Chen
單騰笙
3Teng-Sheng Sang
國防大學財務管理學系 中原大學會計學系1
Department of Accounting,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2Department of Finance,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and
3Department of Accounting, Chung Yuan Christian
University
(Received December 18, 2006; Final Version September 3, 2008)
摘要:本研究參考Hillegeist (1999) 模式,加入專業責任保險機制,以分析性方法,探討會計師 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投資、會計師法律責任及其審計行為之影響。均衡分析結果顯示,投資人 之投資水準在有專業責任保險下低於無專業責任保險之情境。因為在有專業責任保險機制下, 投資人從會計師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會較少。會計師的審計品質,在專業責任保險機制下, 如損害賠償金額有上限,則其審計品質將低於無專業責任保險機制。但是,審計品質會因加重 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提高對會計師的求償金額、或增加會計師在保險理賠時的支付比率而加強。 另外,在有專業責任保險機制下,如限定會計師的損害賠償金額為公費的一定倍數,則投資人
本文之通訊作者為鄭桂蕙,e-mail:[email protected]。 本論文為國科會研究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6-H-305-008) 成果之ㄧ部份,作者感謝國科會研究經費補 助以及兩位匿名審查教授甚具建設性意見與細心指正。也感謝臺北大學會計學系邱士宗教授給予本文寳貴 意見。
的投資行為會更趨於保守,會計師的查核努力也會降低。惟如強化司法人員的會計與審計相關 專業素養,及加重會計師在審計失敗中所負的責任,則會計師的審計品質將會提升。
關鍵字:專業責任保險、審計行為、會計師法律責任、投資
Abstract: This research explores the impact of professional insurance on investment, independent
auditors’ legal liability, and their audit behavior using an analytical approach based on Hillegeist (1999) model. We analyze two regimes, settings with/without professional insurance, and examine how they affect investment level and audit quality. The results show that different regimes lead to divergent investment level and audit quality. In the situation with professional insurance, both the investment level and audit quality are lower than those of the regime without professional insurance, largely because of the ceiling on the auditors’ loss payment. However, putting more legal liability on the auditors and raising the self-payment ratio of professional insurance could enhance the investment level and audit quality.
Keywords: Professional Insurance, Audit Behavior, Independent Accountants’ Legal Liability,
Investment
1. 前言
會計師查核簽證制度乃為企業財務資訊公信力之基石,因此強化會計師簽證水準及確保會計 資訊之品質,以維護投資市場秩序,是現代經濟社會重要的課題。隨著經濟與金融的高度發展, 投資人與貸放者對於公司財務報表真實性的仰賴與日俱增,此意謂著會計師的簽證功能與其所擔 負的社會責任益形重要。資料顯示,到民國九十五年底為止,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查核上市櫃 公司之市場佔有率為83.86%。1 至於簽證品質之考核,迄今會計師界受懲戒之行政責任,截至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止,會計師總懲戒案件約六百多件,2 雖有簽證會計師被移送檢調單位,或被民 事求償,但尚無刑事責任之案例。然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變遷,會計資訊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而 美國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如Laventhol and Horwath 及 Arthur Andersen 等因簽證不當,引發賠償訴 訟而宣告解散之案例,使得國外控告會計師的風氣可能隨之傳入,因此會計師未來極可能面臨訴訟問題,故不宜輕忽。3
1 見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之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料庫。
2 見林嬋娟 (民 88),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址:http://www.sfb.gov.tw/10.asp)。
雖然會計師在現代經濟社會所扮演的角色益受重視,但如會計師對不實財務報表簽發不當專 家意見,則會計師更會面臨投資人提出之損害賠償訴訟,此為會計師的簽證風險。截至民國 96 年10 月為止,投資人保護中心受託對會計師求償之訴訟案件共 56 件,諸多主因為財務報表不實, 其受害人數總計62,402 人,求償總金額高達 9,306 億元。4例如,順大裕的案件中,訴訟之結果, 法官裁定順大裕公司之負責人須賠償2 億元。立大公司因王汝晟等人涉嫌侵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製作不實財務報表,須連帶賠償投資人九千萬元。又如民國93 年發生一連串如博達、訊 碟等管理當局舞弊案,其中博達案的簽證會計師遭證期局停止簽證業務兩年,投資人保護中心亦 代投資人進行集體訴訟,求償約58 億元。案經投資人保護中心分別與券商及會計師達成和解, 共計收取補償款項約新台幣一億七千三百九十萬元,其中券商賠償金額約七千八百萬元,會計師 賠償約八、九仟萬元。5顯示當企業財務報表不實,受害股東可集體委託投資人保護中心,主張 上市櫃公司與簽證會計師須負損害賠償之責,此對會計師業而言,不再是高枕無憂。 我國為因應經濟社會之快速發展,改善會計師執業環境,以及增進會計師之專業功能,提升 會計師執業品質,重拾社會大眾對會計師審計品質的信心,仍積極推動會計師法之修正,而會計 師法之修正案已於民國96 年 11 月 2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會計師法之修正,最受各方矚 目者為:(1)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型態由原來的聯合及個人兩種事務所,增加了合署及法人組織 事務所 (會計師法第 15 條);(2)為因應法人事務所的有限責任特性,因而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必須投保專業責任險,以確保投資人在財務報表簽證不實時,有最起碼的損失賠償。會計師法修
合併,到1990 年時,L&H 已成為美國第七大會計師事務所。規模不斷擴大的過程中,業績亦不斷地成 長。但是,為了追求亮麗的營收,L&H 過度地重視客戶的要求,將客戶的利益擺在廣大的外部投資人 的利益之前。以致自1988 年起,L&H 就必須面對許多查核過程缺失所帶來的訴訟案件及龐大的訴訟成 本。到1990 年 11 月為止,L&H 的合夥人仍需面對約 20 億美元的訴訟求償。雖然訴訟的結果有輸有贏, 但過多的訴訟使得L&H 需面對可觀的訴訟成本,及銀行因訴訟案喪失對 L&H 的信任,使得 L&H 面臨 空前的財務危機。即使祭出了減薪的重藥仍挽回不了頹勢,許多重要的合夥人紛紛求去。最後在 1990 年11 月 16 日,L&H 的總裁在其內部會議中,和其他合夥人商討解決之道,提出了:(1)每位合夥人捐 出五萬美元以維繫事務所的生存;及(2)破產,兩個方案。多數的合夥人選擇了第二個方案。L&H 旋即 於1990 年 11 月 21 日宣告破產 (Tonge and Wootton, 1993)。
Arthur Anderson 會計師事務所 (後稱 AA),成立於 1913 年,曾經是全球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自 1985 年起,AA 就為 Enron 提供審計及諮詢服務。2001 年,Enron 案爆發,AA 因私自銷毀了數千份和 Enron 有關的文件,而被美國司法部提出了妨礙司法公正的刑事訴訟,並遭法院裁定自2002 年 8 月 31 日起停 止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業務。同年8 月 27 日,AA 付出約六千萬美元解決因 Enron 案所引發的法律訴訟之 相關賠償責任。同年8 月 31 日,AA 集團的美國分部,Arthur Anderson LLP 宣佈放棄美國全部的審計 業務,結束經營了89 年的審計行業 (陳祈願,民 94)。
4 投資人保護中心網站 http://www.sfipc.org.tw 中,「96 年 10 月之團體訴訟案件彙總表」的資料。 5 見工商時報 94 年 9 月 24 日 B7 版。
正過程中,產、官、學界對於會計師損害賠償制度及專業責任險制度,進行廣泛的討論 (會計師 法修正案的沿革、不同立場的辯論與協商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重要規定,請參閱附錄A)。 修正後之會計師法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強制投保專業責任險,投資人是否會將部分投資 風險轉嫁給會計師,而提高投資水準;在投資人遭受損失時,是否會興起訴訟浪潮,而導致會計 師之損害賠償金額增加;再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下是否會產生道德危險,而鬆懈 對客戶之風險評估,減低其查核努力,而犧牲查核品質,進而危及資本市場之運作,降低整體社 會福利。此等問題國內相關文獻著墨不多,實有待進一步分析。 本研究參考 Hillegeist (1999) 之模式,以分析性方式,探究會計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投 資、會計師法律責任及審計行為之影響,以檢測強制會計師事務所投保專業責任險,及不同的 會計師法律責任,對投資水準及會計師審計品質之差異。本文與Hillegeist (1999) 一文模型設定 相同之處,在於對於審計品質之定義。二者均認為審計品質之高低繫於會計師是否能偵測管理 當局誤報財務報表之機率;會計師偵測出誤報財務報表之機率愈高,審計品質愈好。不同的是: (1)本文加入會計師專業責任保險的設定;(2)在 Hillegeist (1999) 模型中,管理當局的決策參數 () 為內生變數,而本文主要在探討會計師法修正案中會計師強制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投資及審計 行為的影響,故模型的設定及分析以投資人及會計師為主。當討論投資人求償及會計師損害賠 償的問題時,一定是在投資人已提起訴訟的情形下,而投資人會提起訴訟,必然是在公司管理 當局的財務報表有誤報而會計師又無法偵測出來的情境下。因此,為簡化本文模型的設定及分 析,本文假設低現金流量類型公司的管理當局,必定會誤報其財務報表,以便將分析的重點放 在投資人及會計師身上。在此假設下,使用回溯法 (backward induction) 來推導兩人賽局 (會計 師及投資人) 的均衡分析;(3)Hillegeist (1999) 的設定,損害賠償為投資水準的函數,本文假設 會計師損害賠償的金額為審計公費的倍數;(4)在 Hillegeist (1999) 模式中,投資人的決策是購買 公司的價格 (P),本文投資人的投資決策為針對公司所出售的投資計劃所需投入的資金,以 I 來 表示。 會計師法修正過程中,會計師界主張,會計師的賠償責任應有上限。6此與主管機關之立場 不同,主管機關認為,縱使會計師事務所投保專業責任險,但為了保障投資大眾權益,會計師 損害賠償責任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0 條之 1,賠償金額無上限的規定。7經過多次協商,主管機
6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致全體會計師意見徵詢函 (94 年 4 月 27 日),會計師公會提出其對會計 師法擬修正的版本,其中第四十條即建議會計師的賠償責任以所收取公費的十倍為限。 7 相關討論過程,會計師界主張會計師的損害賠償須有上限的理由,主要有下列三點:(1) 無上限賠償責 任,會使會計師對簽證市場望而卻步,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後果;(2) 無上限賠償責任,會使得會 計師為避免查核過中,蒙受重大損失,而對財務不良的公司,拒絕其簽證聘任,使得原本應受嚴格把關 的財務欠佳公司,反而無法接受完善的審計服務,對投資大眾反而不利;(3) 漫無限制的賠償責任,反 而會使更多會計師積極脫產,造成投資人即使勝訴,投資損失更難取回的現象。(請參見:93 年 10 月
關同意,除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的賠償金額採證交法第20 條之 1 的比例分攤制外,會計師其 他業務的賠償金額以收取公費的十倍為限 (詳見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會計師法修正案第 42 條)。8 根據前段的說明,本文先就會計師界原主張之情境,假設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有上限 (即公 費的倍數) 下,將會計師所屬情境區分成專業責任險及無專業責任險兩種,再者設定會計師面對 之法律情境為過失責任制與嚴格推定制,因而界定出四個情境,進行均衡的投資水準與審計品 質之分析,並進一步測試會計師所需負擔的損害賠償金額、管理當局的破產風險及保險公司的 理賠比率之變動對投資水準及審計品質的影響。 均衡分析結果顯示,會計師法律責任不同,其審計品質亦不同;且加入專業責任保險機制時, 會計師的審計品質會下降,但如提高會計師在損害賠償中所應負的責任,提高其支付額,或使 其被判定須賠償的可能性提高時,皆會使審計品質降低之情形得到改善。另外,在有會計師專 業責任險的情境下,若投資人從會計師及保險公司所獲得損害賠償金額較無專業責任險的情境 為低,則投資水準亦會低於無專業責任險的情境。此乃因投資人面對會計師賠償責任有上限時, 原先應屬會計師負擔之部分賠償責任回溯給投資人,投資人因此承受較大的投資風險,使其對 資本市場的信心下降,致投資水準因而下降;會計師也會因賠償責任有上限之庇蔭而降低其審 計品質。惟若將會計師賠償金額之公費倍數提高,甚至延伸至賠償金額無上限,則投資人的投 資水準及會計師的審計品質皆會提升。 本研究結果之另一政策意涵認為,應強化司法人員之會計與審計相關專業素養,俾使其對 審計失敗案件之起訴及審判能勿枉勿縱,使有過失的會計師無可僥倖,藉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並提升會計師的審計品質。本文後續的架構為文獻探討、模型建構、均衡推導、均衡分析及結 論與建議。
2. 文獻探討
國外自20 世紀 70 年代開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掀起對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浪潮,主要原因之 一是資訊使用者所仰賴的財務報表,會計師無法給予適當公信力,且一連串的審計失敗訴訟案 件,導致會計師業出現空前的危機。從1993 年至 1995 年美國六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保險成本已增14 日、94 年 1 月 10 日、94 年 3 月 14 日、95 年 4 月 12 日和 95 年 5 月 16 日的經濟日報,及 96 年 6 月 8 日及 96 年 11 月 28 日的工商時報,以及 94 年 4 月 27 日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致全體會計 師意見徵詢函)。(會計師公會網址:http://www.roccpa.org.tw/,於首頁中選擇公會新聞中即可獲取相關資 料)。 8 根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版本,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 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 倍為限。……」。見立法院網站之「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網址為:http://lci.ly.gov.tw/。
加10 倍,平均每位會計師需負擔 5,000 美元之保險費用,然願意提供會計師專業責任險之保險 公司卻呈現顯著減少之現象 (Boynton et al., 2001)。晚近,歐美的會計師飽受專業責任加重之威 脅,鉅額的賠償金額及對專業聲譽之傷害,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必須付出額外法律費用及其他間接 成本。因此會計師業乃積極遊說法律制訂團體,致力於有限責任組織型態之立法,我國會計師法 之修正亦與此國際之趨勢競合。 會計師面對之訴訟風險因何而起?Pacini et al. (2000) 指出會計師訴訟之風險增加,乃是因 為期望差距及審計之保險意涵所造成。而期望差距即指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於審計功能認知之差 距,即是財務報表使用者期待公正且獨立之會計師能偵測及報導公司財務報表錯誤及舞弊的事 宜,但會計師之查核乃就財務報表是否免於重大誤述提出專家意見,而產生二者對於審計角色認 知之差異。若財務報表使用者因誤信財務報表之可靠性而蒙受投資損失,法律賦予投資人可向會 計師提出損害賠償,意謂著會計師對於財務資訊免於重大誤述之品質提供積極式保證,類似保險 公司對產品責任之保險。Menon and Williams (1994) 與 Baber et al. (1995) 即以曾是美國第七大 會計師事務所之 Laventhol and Horwath 為例,探討其因面臨一百多件與簽證有關之訴訟索賠官
司,因無法負擔高達數億美元之索賠,而於1990 年宣告解散,檢測其受查客戶繼後之股價反應。
其實證結果均發現,受查客戶之股價反應皆呈現顯著為負之報酬,此股價反應現象意謂著投資人
認為其投資標的已喪失會計師保障之故,支持會計師之查核隱含保險假說之功能。此與Asthana et
al. (2003) 再度以美國 Arthur Andersen 會計師事務所因 Enron 事件而破產,檢測其受查客戶 662 家股價反應之實證結果相似,顯示會計師查核功能隱含著保險假說。而 Willenborg (1999) 探討 初次上市公司對於會計師選擇之研究,亦支持審計功能之保險假說。 既然審計功能傳遞保險假說之意涵,則在不同會計師法律責任制度下,是否也會影響審計品 質之高低,或是投資人之投資意願,此亦為政策制定者所應關注者。Schwartz (1997) 及 Hillegeist (1999) 即針對此議題,以分析性模式進行推演。Schwartz (1997) 之研究發現會計師面對嚴格法 律責任制時,對整體社會而言,將產生過度投資的現象,至於審計品質之提升與否,則未獲得結 論。Hillegeist (1999) 則顯示在會計師對損害賠償應負責之比率達一定水準時,隨著會計師法律 責任由連帶責任制 (joint-and-several liability) 轉變為比例責任制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時,會 計師審計品質會下降,投資人的投資水準也會跟著降低。
King and Schwartz (2000) 進一步利用 Schwartz (1997) 模式,以二維之四個層面 (疏忽法律 制與嚴格法律制;深口袋與投資獨立) 進行實驗檢測。其結果顯示,除嚴格法律/深口袋制度外, 其他三種制度之結果與Schwartz (1997) 模型預測方向相同,但在嚴格法律/深口袋制度之社會福 利卻比其他三種制度為高,與Schwartz (1997) 模型預測方向相反,此可能原因是受試者間對彼 此之策略選擇預期錯誤及未採最適策略之故。戚務君等 (民 91) 也以 Schwartz (1997) 之分析模 式,加入會計師破產可能性之因素,進一步從會計師破產風險,分析會計師法律責任對於審計品
質與投資之影響。其結果顯示,模式推演得知,會計師之法律責任制度不論是嚴格推定制或過失 責任制,將隨著會計師破產風險增加而降低會計師之查核品質及社會整體投資水準,相較於 Schwartz (1997) 之發現,其對整體社會而言,將產生過度投資的現象,至於審計品質之提升與 否,未獲得結論。戚務君等 (民 91) 與 Schwartz (1997) 之發現,均顯示法律賦予投資人的損害 求償權獲得確保時,投資人易將投資風險轉嫁給會計師,而產生過度投資的現象。戚務君等 (民 91) 進一步指出,當投資人意識會計師面臨破產之威脅時,投資人對法律賦予之求償權因而變得 無用武之地,將會採取保守之投資策略,而產生投資不足的現象。
目前對於會計師專業責任保險相關文獻之探討甚少,僅如Schaefer and Zimmer (1997) 以實 證資料探討美國會計師事務所購買責任保險的保費和其事務所特性的關連性。實證結果指出,合 夥組織的事務所 (無限責任) 和其責任保險的保費成正比,顯示會計師會藉由購買保險以減緩對 於訴訟所產生的衝擊。而Ewert et al. (2000) 則以模型推導的方式,探討責任保險存在時,嚴格 推定制與過失責任制間的比較,結果發現責任保險存在時,其對投資人及會計師的決策而言,嚴 格推定制優於過失責任制。Jost (1996) 則探討在有限責任下,是否必要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分析 結果顯示,當加害人無力償付所造成的損害時,強制責任保險有減緩此傷害的功能,此意涵支持 會計師強制責任險制度的建立。
對於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型態之相關研究,Mano and Deppe (1995) 曾與學生討論會計師事務 所組織型態之議題,當事務所為有限責任組織時,學生畢業後進入會計師事務所意願降低,且傾 向於不願擔任合夥人,並認為事務所之合夥人與會計師的道德危險將會增加,此觀點亦獲得 Defusco and Shoemarker (1996) 之認同。洪玉美 (民 85) 則以問卷方式,進行會計師事務所組織 型態及強制投保責任險必要性之探討。實證結果顯示,大多數回函者認為國內會計師界未來可能 面臨訴訟危機,並同意強制會計師投保責任險,亦贊成有條件允許事務所以有限責任型態執業。 就美國之國際型會計師事務所如PwC、KPMG、Ernst & Young 及 Deloitte & Touche 等四家均改 為有限責任組織型態 (Howells, 2001; Lee, 2002),欲藉由有限責任組織之企業營運邁向全球化, 擴張事務所之業務,提升專業人才之引入,提供事務所更良好經營模式及管理機制。然 Arthur Andersen 於 2002 年因 Enron 案而宣告破產,投資人之損害未得到適當補償,將不禁令人對於會 計師有限責任組織型態之適宜性,需重新審思其對審計品質之影響。
3. 模型建構
3.1 基本模型
本研究主要探討當管理當局為投資計畫籌資時,會計師對管理當局提出的財務報表進行查 核並提出查核報告,而投資人進而作成投資決策,故模型的設定及分析則是以投資人及會計師為主。經進一步考量投資人已提起訴訟的前提下,討論投資人求償及會計師損害賠償的問題,
並探討投資人獲得損害賠償多寡對會計師審計行為的影響。本研究的模式設定,係參考Hillegeist
(1999) 的單期模型 (one-period model) ,其參與者 (players) 有投資人 (investor) 、會計師 (auditor)、及管理當局 (manager) 。 首先,管理當局為了計畫籌資需將該企業的財務報表提供給投資人,而公司類型則視為管 理當局的私人訊息,並且由自然 (Nature) 所決定。茲將公司區分成高現金流量的公司 (以 G 表 示) 及低現金流量的公司 (以 B 表示) 兩種類型。為求籌資計畫能順利進行,管理當局須:(1) 提出財務報表;(2)聘請會計師對其出具的財務報表加以查核。會計師的責任是出具查核報告 (Audit Report;AR) 來表達管理當局之財務報表是否有重大誤述之情事。因為投資人無法直接接 觸到管理當局的經濟事務,所以投資人將會依據會計師查核報告來決定公司投資計畫的價值, 並以此決定其投資水準;通常他們會以計畫方案之淨變現價值 (Net Present Value;NPV) 來決定 其投資決策,今假設其投資水準為 I。公司期初的資產由自然決定,其被認定為 G 的公司其機 率為π,被認定為 B 的公司之機率則為 1-π。令 CH為投資G 公司的期末報酬,而投資在 B 公 司的期末報酬則假設為CL。我們假設投資人在無其他任何可供其決策參考資訊之前提下,會就 現金流量之訊息來決定是否參與該公司的投資計畫。換言之,當 π CH + (1-π) CL > I 時,投 資人會進行投資。本文再設定B 公司的期末報酬 (CL) 與公司的折現率皆為 0,故此時投資人投 資計畫的NPV 即為 π CH-I。 管理當局為投資計畫籌資前必須先出具財務報表供會計師查核,令
Tˆ
{Hˆ
,Cˆ
} 表示財務 報表的型態,其中Ĥ 代表管理當局出具之財務報表顯示將籌資之投資計畫為高現金流量,Cˆ
則 代表管理當局出具之財務報表顯示將籌資之投資計畫為低現金流量。本文假設G 公司的管理當 局有絕對的優勢提供Ĥ 的財務報表,而 B 公司的管理當局則有可能會謊報其財務報表為 Ĥ。 會計師接受管理當局的委託後即展開財務報表的查核,會計師在完成查核工作後會出示一 份AR 。本研究設定會計師的意見型態為tˆ
{aˆ
,uˆ
},其中aˆ
代表會計師查核B 公司提出Hˆ
的 財務報表時,他(她)發現公司有重大誤述的情事,因而出具否定意見的查核報告書 (adverse opinion);uˆ
則代表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書 (unqualified opinion),即當 G 公司提出Hˆ
,B 公司提出Cˆ
時,會計師進行查核後皆會出具uˆ
的查核報告書,表示會計師出具的查核報 告書能呈現出允當表達財務報表的結果。換言之,在不須考慮會計師會犯型一誤差 (type I error) 前提下,會計師在此情境會出具uˆ
的查核報告書 (Hillegeist, 1999; Schwartz, 1997) 。再者,本文 考慮會計師會犯型二誤差 (type II error),此即當 B 公司出具Hˆ
的財務報表時,會計師查核公司 財務報表卻未能偵測其誤述,而出具uˆ
的查核報告書。本文將B 公司出具Hˆ
而會計師出具aˆ
的 機率假設為q,即 q=P[aˆ
|Hˆ
, B];此 q 即意指會計師能偵測出管理當局出具重大誤述財務報表之機率,亦即為本文衡量之會計師審計品質。9
本研究進一步設定會計師之所以能發現財務報表錯誤,通常與其投入之查核成本有關,查 核成本投入越多,越能發現財務報表誤述。因此會計師的查核成本多寡將會直接影響審計品質
的高低,故假設c(q)為會計師查核成本函數;當會計師的查核成本增加時,則審計品質隨即提高,
而且預期查核邊際成本會隨著審計品質的提升而增加,故 c(q)為一單調遞增凸函數 (strictly
increasing convex function),且
c
(q)>0,c
(q)>0。從實務角度而言,會計師之查核成本會反 映在其審計公費 (audit fee,F) 上,因而本文亦假設查核成本增加時,審計公費也會提高,而且 為了簡化模型分析,將查核成本與審計公費間的關係假設為線性,即F=nc(q) (n 為一常數)。 當會計師無法在Hˆ
的財務報表中發現財報有重大誤述情事,則管理當局及會計師會聯合發 出一個無保留意見之高現金流量公司的財務報表 (Hˆ
,uˆ
)。投資人會依據 (Hˆ
,uˆ
) 的報告作出 投資決策,如果Hˆ
的報告是由G 公司所發出,則投資人的期末報酬為 CH;相反地,如果Hˆ
的 報告是由 B 公司所發出,而會計師無法發現財報有重大誤述,則投資人的期末報酬為 0,投資 人在此時便會對管理當局及會計師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3.2 會計師法律責任及專業責任保險的設定
當公司的期末報酬等於CH時,由於此時公司之型態為高現金流量,而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 查核後提出的uˆ
報告是正確的,故賽局在這種情況下結束。今若公司的期末報酬CL為0,表示 會計師在查核B 公司所提出的Hˆ
財務報表是錯誤的,即表會計師無法偵測出管理當局的誤述; 在此種情況下,投資人若依據此查核報告進行投資時,將會產生損失,於是投資人將對管理當 局及會計師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而法官在受理此訴訟後,將會依既定的法律制度來判定被告之 責任歸屬。本文設定投資人在提起訴訟時,管理當局負有無限清償責任,至於會計師是否亦須 對訴訟求償負責,一切將依法定奪。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應負之法律責任之裁定可分為兩類:一為過失責任制 (negligence rule),二為嚴格推定制 (strict liability)。在過失責任制下,本文假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就其 心中之尺度並參考會計、審計等專家學者提供之見解來決定會計師應有之查核水準;若會計師 的查核水準小於法官所決定的應有之查核水準時,則會計師應負查核過失之法律責任。在嚴格 推定制下,只要投資人蒙受投資損失,則不論會計師是否有查核過失,亦不論其是否已盡專業 上應有的注意,會計師均須對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文以 λ 表示會計師在法庭上被判有罪 的機率,故針對下列兩種情境的設定為: (1)過失責任制:法官根據會計師的查核程度是否達9 會計師之所以會重視審計品質,其誘因來自於兩方面:(1)為了在審計市場中保有名聲,亦即聲譽效果 (reputation effect) ;(2)來自於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即避免審計品質不佳時所導致的法律懲處。本文因重 心放在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議題上而不考慮聲譽效果,因此,僅以單期賽局檢測會計師審計品質。
到其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來研判會計師須負的損害賠償,會計師被法官研判須負損害賠償的 機率為 ,而
[0,1);(2)嚴格推定制:無論會計師是否達到專業上應有的注意水準,只要確 定投資人蒙受投資損失,則會計師就應該要負損害賠償之責,故此時之 =1。 會計師一旦被法官判定要對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接下來法官就必須決定會計師應負擔 的賠償金額。會計師界對會計師應該如何承擔簽證不實之責任多所堅持,一開始是主張會計師 的損害賠償金額應訂有上限,且在後續會計師法修正的過程中,他們仍不斷透過各種管道向主 管機關表達此主張;但是,主管機關卻持不同觀點,主管機關認為縱使設置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有被要求投保強制專業責任險,會計師應該負擔的損害賠償仍不應有上限。因此,本研究考量 國內會計師法修正過程之情境,首先假設會計師如需承擔簽證不實之責,其賠償金額先訂有上 限,訂為所收取公費的一定倍數。即在會計師專業責任險下,會計師須賠償uF 的金額 (u:公費 的倍數,通常u>1);而在會計師無專業責任保險下,會計師則須賠償 vF (v:公費的倍數,通常 v>1 )。10本文因應會計師界原主張之會計師的賠償應有上限觀點,再考量納入會計師投保專業責 任險之情境進行分析;之後再針對會計師未投保專業責任險,且其賠償金額無上限之情境加以 探討,最後再將兩者加以對照比較,藉以分析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審計品質及投資水準的影響。 因此,本文設定在正常情形下,v>u (即會計師未投保專業責任險時,其所必須賠償的金額較 大) ,此設定是為了能區別賠償金額有上限及無上限,故假設 v 及 u 兩者間有一定程度的差異。 今若在會計師有投保專業責任險情境下,當會計師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則需負 擔α 的理賠比率;此時,會計師的賠償金額為 (1-α)uF,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為 αuF。一旦管 理當局瀕臨破產就無償付能力,這會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因本文對會計師損害賠償金額為 審計公費倍數的設定,無須與管理當局共負連帶賠償責任,故管理當局破產風險不影響其審計 品質;本研究假設管理當局破產的機率為b,b
(0,1]。11除了上述一些參數設定外,本文將保險10 雖然在會計師法修正案的協調過程中,關於簽證業務,會計師須賠償的程度,仍須受證交法的規範, 而證交法的規定依然是按應負責的比例來賠償。然而,會計師界在修法的過程中,一直主張會計師的 損害賠償金額應有上限,及根據目前實務上的法官判決及和解的案例中,對會計師的求償幾乎沒有按 照投資人的投資損失之比例來求償。因此本文先設定會計師的損害賠償金額是按審計公費的倍數來討 論,而非以投資損失的金額來衡量。以此來衡量,在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有上限的前提下,會計師有 無投保專業責任險對投資人及會計師行為的影響。 11 由國內外之安隆弊案或博達弊案,顯示投資人提出損害賠償時,管理當局無法賠償投資人之損害情事。 故投資人對管理當局提起訴訟時,管理當局無法履行依法院裁定應賠償投資人之損害機率很大,可能 呈現破產現象。另若 b=0 時,則投資人無論面對何種管理當局及會計師的審計品質,皆會順利的回收 其投資金額,此時,投資人毫無投資風險,會擴大投資人的投資水準。且投資水準不受情境變動的影 響,故無法分析會計師責任保險制度及其法律責任對投資水準的影響。因此,本文令管理當局破產的 機率b 不為零,以探討實際可能情境。
費設定為一外生固定金額R。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及八十五條的規定,訴訟費用是由敗訴人負擔;如果敗訴 人不只一人時,則按其負責的比例分擔。12依照以往文獻的設定 (Boritz and Zhang, 1997) 及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規定,訴訟費用是按訴訟標的之金額固定繳交。13然國內蒙受投資 損失的投資人可委由投資保護中心進行集體訴訟,投資人因而可免繳裁判費,故本文假設訴訟 費用為0。 本文賽局模型如圖1 所示,圖中之 A 代表會計師負責賠償之金額,M 代表管理當局負責賠 償之金額,i 則代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之金額。觀察此賽局模型可知,會計師所表現出來的審計 品質將會因其有無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在法庭上被判有罪機率之高低及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變 化而變動,而會計師的審計品質亦會牽動投資人之投資決策。茲將本模型中所使用的符號設定 彙總說明列示於表1。
4. 均衡推導
本文主要探討會計師法律責任及會計師專業責任保險下,會計師與投資人兩者間的策略互 動。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過失責任制 (即 λ
[0,1) ) 及嚴格推定制 (即 λ=1) 兩種,而保險情境 則區分為無專業責任保險制及有專業責任保險制兩種環境。由於本研究建構之模型屬序列賽局 (sequential game),會計師及投資人依序作決策,故在模型推導上利用回溯法來求二者的均衡策 略。 以下將就本研究所考慮之四種情境,分別推導並分析各參與者的均衡策略。情境一係在過 失責任制下,會計師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若會計師審計品質決策及投資人的投資決策之均衡點 存在,則假設其均衡點分別為q*1、I*1。情境二:過失責任制下,會計師無投保專業責任險,若 會計師審計品質決策及投資人的投資決策之均衡點存在,則假設其均衡點分別為q*2、I*2。情境 三係在嚴格推定制下,會計師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若會計師審計品質決策及投資人的投資決策 之均衡點存在,則假設其均衡點分別為q*3、I*3。情境四:嚴格推定制下,會計師無投保專業責 任險,若會計師審計品質決策及投資人的投資決策之均衡點存在,則假設其均衡點分別為q*4、12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 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13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 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表 1 模型設定符號彙總表 符號 符號說明 G : 高現金流量公司 B : 低現金流量公司 π : 高現金流量公司之機率 1-π : 低現金流量公司之機率
Hˆ
: 高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Cˆ
: 低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aˆ
: 否定意見 (adverse opinion) 查核報告uˆ
: 無保留意見 (unqualified opinion) 查核報告I : 投資人參與投資計畫之投資資金 R : 專業責任保險制之保費 CH : 高現金流量公司之期末報酬 CL : 低現金流量公司之期末報酬 q : 會計師能偵測出管理當局出具重大誤述財務報表之機率 λ : 會計師在法庭上被判有罪的機率 b : 管理當局破產機率 α : 保險業者在會計師需負損害賠償時應支付的理賠比率 F : 審計公費 c : 會計師查核成本 m : 會計師損害賠償的審計公費倍數。若會計師投保強制專業責任險之情境下,則 m=u;若會計師無須投保強制專業責任險之情境下,則 m=v。 gi : 情境 i 中無審計失敗之機率 (i=1,2,3,4) I*4。為了使內文簡潔及陳述連貫,文中將僅呈列情境一的均衡推導過程,有關情境二至情境四 之各參與者均衡點可參酌情境一過程推導出,其詳細推導過程及結果參見附錄B。
4.1 會計師審計品質決策
本文設定審計公費是受審計品質的影響,當會計師在選擇其所提供的審計品質時,審計品 質愈高時收取的審計公費亦愈多。而會計師在提供審計品質的水準時,其所欲追求的目標是查 核服務之收益極大化,亦即審計公費減去查核成本,再減去賠償損失及保險費。有關查核成本 之設定,本文採用Newman et al. (1996) 及 Newman et al. (2005) 的成本設定,茲令 q2 k ) q ( c 2。 其次,會計師必須負賠償責任時所面臨的情況有下列三種:(1)B 公司提出
Hˆ
的財務報表 (機率 為1
-
); (2)會計師未能偵測出公司有誤述情事 (機率為 1-q);(3)會計師被法官判定要負責 (機率為 λ) 。而會計師同時面臨以上三種情況所須支付的賠償金額為 (1-α)mF;因此,會計師之預期賠償金額為:(1-π)(1-q)λ(1-α)mF。故會計師追求查核服務收益極大化之目標函數可以 表示為: q ( )R 2 k F ] m ) 1 )( q 1 )( 1 ( 1 [ max 2 q - - - - - - (1) 上式中,()之定義如下: 0 if , 1 0 if , 0 (2) 本文依據上式之、、,區分成四種狀態:(1)情境一為過失責任制且有專業責任保險制度, 此時之、、m=u、;(2)情境二為過失責任制且無專業責任保險制度,此時之、、 m=v、;(3)情境三為嚴格推定制且有專業責任保險制度,此時、、m=u、;(4) 情境四為嚴格推定制且無專業責任保險制度,此時之、、m=v、。 至於保險費之 設定考量為:(1)當會計師須投保強制專業責任險,保險公司需理賠,此時 ,會計師須付保 險費 R;(2)會計師無須投保強制專業責任險,保險公司不需理賠,會計師不需支付保險費,此 時 ,R=0。因此,本文設定會計師所付的保險費為(R。 因此,在情境一下之會計師追求查核服務收益極大化的目標函數式 (1) 可以改為: q R 2 k F ] u ) 1 )( q 1 )( 1 ( 1 [ max q 2 1 1 1 - - - - - - (3)
茲對上式中的
q
1取一階條件 (First Order Condition;FOC) 後可得情境一下的會計師最佳決 策準則為: ) 1 ( un ) 1 ( 3 )] 1 n ( ) 1 ( un ) 1 [( 2 q* 1 - - - - - - (4)4.2 投資人的均衡投資水準
投資人於資本市場中觀察到 (Hˆ
,uˆ
) 的報告後而願意支付公司對於其投資計畫的籌資金 額,主要是來自於兩個期末報酬的加權平均,分別是CH的期末報酬及審計失敗的損害賠償。透過貝氏法則 (Bayes’ Rule) 可以估計在觀察到 (
Hˆ
,uˆ
) 報告後無審計失敗之機率 g1為:1414 當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時,表示公司可能是高現金流量公司,機率為 π;亦有可能是低現金流量公司,
g
1=Pr(H
Hˆ
,uˆ
)= ) q 1 )( 1 (- - 1 + (5) 上式中π 代表公司型態為 G 的機率,(1-π)則代表公司為 B 的機率, (1-q
1) 為財務報 表有誤述時,而會計師卻未能偵測出其有誤述之機率。 審計失敗的損害賠償係指投資B 公司類型下,投資人因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所獲得的預期賠 償金額。因為估計此審計失敗發生的機率為 (1-g
1),故期望報酬為預期賠償金額乘以 (1-g
1),投資人一旦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成功,其可獲得來自於管理當局與會計師的預期賠償金額有 下列四種:(1)會計師不須負責任且管理當局有能力償付時,此種情況發生的機率為 (1-λ)(1- b);故投資人預期可收回全部的損失 I;(2)會計師不須負責任,但管理當局因破產而完全無償付 能力時,此種情況發生的機率為 (1-λ)b;故投資人預期將無法回收全部損失,即其所獲得的賠 償金額為0;(3)會計師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且管理當局亦可償付時,此種情況發生的機率為 λ(1 -b)。由於會計師法修正的過程中,會計師界主張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應有上限;因此,本文在 此先根據會計師界原主張之觀點,假設會計師賠償金額為公費的倍數。在此情況下,會計師賠 償金額為uF (u,公費的倍數,為常數且大於 1),故管理當局則須賠償 I-uF 的金額,投資人可 收回之總賠償金額為I;15(4)會計師須負責且管理當局破產時,此種情況發生的機率為 λb,會計師負擔的金額為 (1-α)uF,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為 αuF,故投資人可回收的賠償總金額為 uF。 綜合上述討論,在無套利條件的假設下,投資人的報酬決策為: g1CH+(1-g1)[(1-)(1-b)+(1-b)]I+(1-g1)buFI (6) 因
q
1的值會影響g
1,進而影響I,將(4)式之q
*1帶入(6)式,經整理後可得投資人的均衡投資 水準I
*1 之值為:I
1*= uF b ) g 1 ( g b ) g 1 ( C )b g (1 g g 1 1 1 H 1 1 1 - - + - )] 1 n )( 1 ( 2 un ) (1 ) 1 ( [ b un ) (1 ) 1 ( 3 F bu )] 1 n )( 1 ( 2 un ) (1 ) 1 ( [ C un ) (1 ) 1 ( 3 2 2 H - - + - - + - - - - + - - + - - = (7) 根據情境一,亦可求出情境二各參與者之均衡點,與情境一不同的是,會計師如須負賠償表示,當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時,企業是高現金流量公司的機率,此時審計並無失敗,故g 值代表 「無審計失敗的機率」。 15 會計師賠償金額 uF 中,保險公司須為會計師理賠的比率為 α,亦即會計師賠償的金額為(1-α)uF,保險 公司賠償的金額為αuF。
責任時,賠償金額為vF (m=v,且 v 為大於 1 的常數)。16參酌情境一及情境二的推導過程,亦可 求出情境三及情境四參與者之均衡點。茲將推導出各情境下各參與者決策之均衡整理列示於表2 (情境一至情境四詳細推導參閱附錄B)。
5. 比較分析
本研究探討專業責任保險制度與法律責任對會計師審計品質與投資人投資水準的影響,各 命題發展的架構分析如下:各情境均衡的比較列示於命題一至命題三,說明專業責任保險制度, 對審計品質及投資水準的影響,並對其所衍生的問題,提供改善的建議;命題四則說明會計師 應負法律責任,對審計品質及投資水準的影響;命題五及命題六為比較靜態分析,陳述會計師 應負損害賠償的審計公費倍數 (u 及 v) ,及管理當局的破產風險 (b),等兩個外生變數的變動, 對審計品質及投資水準的影響。 本文係探討投資人和會計師之間的策略互動。當投資人面臨較大風險時,17則投資人會降低 其投資水準;反之,投資風險降低時,則投資人的投資水準會提高。當會計師所面對之賠償風 險提高或加重賠償金額時,則會計師的決策趨於謹慎,其審計品質會提高;反之,賠償風險可 以移轉或降低賠償金額時,則會計師的審計品質會降低。因此,本文建構之情境一至情境四的 均衡推導結果可說明各參與者風險移轉與否對各決策者之影響,此將有助於觀察會計師法修正 案中,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投資水準及審計品質的影響。5.1 各情境均衡之比較
表 2 顯示情境一至情境四的均衡決策。若欲探討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審計品質的影響,則 可由情境一的q
*1和情境二的q
*2 (給定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為過失責任制) ,以及情境三的q
*3和情 境四的q
*4的比較 (給定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為嚴格推定制) 看出。同理,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投 資水準的影響,可由情境一的I
*1和情境二的I
*2,以及情境三的I
*3和情境四的I
*4的比較得知。欲 探討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對審計品質的影響,可由情境一的q
1*和情境三的q
*3 (給定會計師有投保 專業責任保險) ,以及情境二的q
*2和情境四的q
*4的比較 (給定會計師無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看 出。同理,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對投資水準的影響,可由情境一的I
*1和情境三的I
*3,以及情境二16 在會計師未投保專業責任險下,根據會計師法修正案及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會計師須負擔連帶賠償責 任,但由博達案可看出,投資人求償約58 億,會計師及其相關被告僅需負擔約一億七千多萬的賠償金 額。顯見在我國的訴訟實務上,會計師對投資損失的全額或比例賠償,並非常例。因此,本文假設, 在此情境下,會計師的賠償金額,仍是收取公費的倍數,而非投資人的投資損失之全額或比例。 17 此種風險是針對投資人投資金額無法回收,會計師的支出期望值大於審計公費而言。
表 2 各情境下投資人及會計師之均衡決策 有專業責任保險 無專業責任保險 過 失 責 任 制 情境一 ) 1 ( un ) 1 ( 3 )] 1 n ( ) 1 ( un ) 1 [( 2 q* 1 - - - - - - )] 1 n )( 1 ( 2 un ) (1 ) 1 ( [ b un ) (1 ) 1 ( 3 F bu )] 1 n )( 1 ( 2 un ) (1 ) 1 ( [ C un ) (1 ) 1 ( 3 I 2 2 H * 1 - - + - - + - - - - + - - + - - 情境二 ) 1 ( un ) 1 ( 3 )] 1 n ( ) 1 ( un ) 1 [( 2 q* 3 - - - - - - )] 1 n )( 1 ( 2 un ) (1 ) 1 ( [ b un ) (1 ) 1 ( 3 buF )] 1 n )( 1 ( 2 un ) (1 ) 1 ( [ C un ) (1 ) 1 ( 3 I 2 2 H * 3 - - + - - + - - - - + - - + - - 嚴 格 推 定 制 情境三 vn ) 1 ( 3 )] 1 n ( vn ) 1 [( 2 q* 2 - - - - )] 1 n )( 1 ( 2 vn ) 1 ( [ b vn ) 1 ( 3 F bv )] 1 n )( 1 ( 2 vn ) 1 ( [ C vn ) 1 ( 3 I 2 2 H * 2 - - + - + - - - + - + - 情境四 vn ) 1 ( 3 )] 1 n ( vn ) 1 [( 2 q* 4 - - - - )] 1 n )( 1 ( 2 vn ) 1 ( [ b vn ) 1 ( 3 bvF )] 1 n )( 1 ( 2 vn ) 1 ( [ C vn ) 1 ( 3 I 2 2 H * 4 - - + - + - - - + - + - 專業責任 保險制 度對投資 、會計 師法律責 任及審 計行為影 響之研 究 295
的
I
*2和情境四的I
*4的比較得知。 經由數學演算,均衡求解的程序為:當會計師均衡品質 (q) 求出後,會影響會計師無審計 失敗的機率值 (g) ,並進而影響投資人的均衡投資水準 (I) 。所以在命題呈現之先後次序,先 探討會計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審計品質的影響,再分析其對投資水準的影響。因此,比較情 境一與情境二及情境三與情境四分析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對會計師審計品質決策的影響,本文得 出命題一: 命題一:當會計師在專業責任險的情境下,若其損害賠償金額較未強制投保專業責任險為低時, 則其在前一制度下的審計品質將會低於後者。 證明見附錄C。 由命題一可看出,在會計師有投保專業責任險的情境下,如果會計師須負的理賠金額較會 計師未投保專業責任險為低時,會計師所應負擔的賠償風險中有一部分將會轉嫁給保險公司, 另一部份則轉嫁給投資人,因此投資人最終可回收的投資金額會較低,且因會計師的賠償風險 降低,故會計師的審計品質亦會降低。 在會計師有投保專業責任險情境下,該制度對投資人的影響,根據模式推導結果得出命題 二如下: 命題二:當投資人在會計師投保專業責任險制度下,其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小於從會計師未 投保專業責任險制度下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時,則其在前一制度下的投資水準將會低於後者。 證明見附錄D。 由命題二可知,如果會計師損害賠償金額有上限之情境下,如同會計師法修正過程中,會 計師界主張,會計師的賠償責任應有上限,則投資人從會計師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會低於會 計師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之金額。此時,不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會增加,其在損害賠償的過程 中,回收其原始投資水準的可能性就越低,故投資人在投資行為上會趨於保守,投資水準也會 降低。此結論顯示,縱使會計師事務所投保專業責任險,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採無上限的規定, 對投資大眾權益方能獲得保障。 由命題一及命題二可看出,在會計師投保專業責任險之下,如會計師損害賠償金額降低, 將導致會計師審計品質及投資人投資水準兩者皆降低。為了改善此一情況,政策上可透過提高 會計師被判定須負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或提高其在保險理賠時的自負比率兩方面來著手,因而 本文提出下列命題三: 命題三:在會計師須投保專業責任險情境下,因會計師損害賠償金額降低,導致審計品質及投 資水準兩者皆降低,可藉由提高會計師被判定須負賠償責任的可能性 (λ) ,或提高其在保險理 賠時的自負比率 (α),而獲得改善。 證明見附錄E。如果提高會計師被判定須負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或提高會計師的理賠的自負額,則會計師 的責任將會加重,如此將會減少會計師轉嫁賠償風險給保險公司,而會計師的審計品質將會獲 得改善,投資人也會因投資風險的降低而提高其投資水準。因此,在會計師有投保專業責任險 下,或許可以透過提高會計師賠償金額方式來保障投資大眾的權益;如果前述方式之目的無法 達成,或可提高會計師被判定須負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或是提高其理賠自負額,期望能促使會 計師提高其審計品質。 綜觀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分析,將會計師法律責任區分為過失責任制及嚴格推定制。根據本 文第三節的模型敘述,當[0,1) 時為過失責任制,表示會計師在經過法官審理及調查後,應對 損害賠償負責發生之機率為。而當=1 時,表示會計師只要在投資人有損害的事實發生並提出 損害賠償訴訟時,會計師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即為本文所設定之嚴格推定制。在其它條件 不變情況下,本文提出嚴格推定制與過失責任制之會計師法律責任對投資人及會計師行為影響 的命題四。 命題四:在嚴格推定制環境下,投資水準與審計品質均較過失責任制為高。 證明見附錄F。 由命題四可知,在嚴格推定制下,不僅會計師的責任加重,其為了避免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必然提高其審計品質。而投資人因為在嚴格推定制之下,較能將投資風險移轉給會計師,所以 其在作投資決策時會較積極,投資水準因而提高。
5.2 比較靜態分析
5.2.1 會計師需負責時所負擔的損害賠償金額 (審計公費的倍數,u 及 v) 除了會計師是否投保專業責任險,以及不同制度下對投資人及會計師行為所可能造成的不 同影響之外,本文進一步分析,會計師應負損害賠償的公費倍數 (u 及 v) 及管理當局的破產風 險 (b) 等外生變數是否亦會對審計品質及投資行為造成影響,其推導結果及說明如下。 當法官判定會計師須對投資人之投資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後,接下來參與者關心的是會計 師需負擔多少損害賠償金額,此金額亦是決定會計師投入查核所會面臨的風險,以及投資人會 將多少風險移轉給會計師等決策的重要因素。本文情境一及情境三是分析會計師投保專業責任 險的情況,故審計公費倍數 u 的分析適用於情境一及情境三。而情境二及情境四則是分析會計 師無投保專業責任險的情境,故審計公費倍數 v 的分析適用於情境二及情境四。本文分析後得 出命題五。 命題五:若提高會計師所負擔損害賠償的審計公費倍數,則投資水準會提高,審計品質亦會提 升。 證明見附錄G。 由命題五可看出,會計師所負擔損害賠償的金額越高,會計師的責任就越重,會計師為了避免損害賠償之責,審計品質就必然提高。而投資人此時較能將投資風險移轉給會計師,所以 其在作投資決策時的態度亦會較積極,使得投資水準提高。由此可見,如果會計師的賠償責任 是依照會計師界的主張認為賠償金額應訂有上限,則此對投資人的投資水準及會計師的審計品 質將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對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亦會產生相當的衝擊。而會計師賠償 金額倍數的提高,將會使前述的負面效應降低。如果延伸此趨勢,會計師的賠償金額不訂上限 (即 無上限) ,則應可對審計品質及投資水準的提升產生一定程度的正面效果。因此,回顧在會計師 法修正案中,雖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的賠償責任和會計師界主張不同,但主管機關在公開發行 公司簽證業務的賠償金額仍應無上限的堅持,對證券市場發展及投資人保護,仍有一定程度的 貢獻。 5.2.2 管理當局破產風險 (b) 管理當局破產時,損害賠償的能力消失,此時原本可自管理當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中取 回資金的投資人,勢必會面對投資金額無法收回的風險。而本文對會計師損害賠償金額為審計 公費倍數的設定,不受管理當局破產的影響,故管理當局破產風險適用於情境一至情境四的投 資人行為分析。對投資人決策所產生的影響見下列命題六。 命題六:若管理當局的破產風險升高時,則投資人的投資水準會降低。 證明見附錄 H。 由於管理當局破產的可能性提高時,投資人從損害賠償中可取回的投資損失可能性降低, 投資風險增加,故其投資水準會降低。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投資人的投資水準和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嚴格程度及會計師負擔損害賠 償的金額成正比,和管理當局的破產風險成反比;會計師的審計品質和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嚴格 程度及會計師負擔損害賠償的金額成正比,和會計師在理賠中的自負額成反比。由此可知,當 會計師之損害賠償的責任加重時,會計師的審計品質會因新制實施而降低的情形得到改善。因 此,會計師法修正案的修法結果,會計師針對公開發行公司的簽證業務仍依照證交法第20 條之 1,其賠償金額無上限的規定對維持會計師的審計品質而言,不因會計師法修正而降低,故有相 當程度的助益。
6. 結論與建議
本文參考 Hillegeist (1999) 的模型,在我國會計師法修正案的環境下,探討會計師強制投保 專業責任險對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及會計師審計品質的影響。模型推導結果顯示,若會計師投保 專業責任險情境下,所需負擔的損害賠償金額較會計師未投保專業責任險情境為低時,投資人 的投資水準會降低,且會計師的審計品質亦會降低。惟若酌量提高會計師在損害賠償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如提高賠償金額、提高其被判定須賠償的可能性及提高其在保險理賠時的自負比率 等,皆可使審計品質及投資水準獲得改善。 回顧會計師法修正過程中,會計師界不斷透過各種管道及理由,希望會計師的損害賠償金 額應訂有上限。但是,由本文的推論可知,會計師的審計品質和投資人的投資行為是息息相關 的。會計師賠償金額若有上限,則原本應由會計師負擔的責任將轉嫁給其他參與者 (如投資人或 保險公司) 此會使會計師的審計品質降低,投資人的信心亦會受到衝擊,投資水準將會降低,證 券市場的健全發展亦因而受限。本研究發現,適度的提高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所應負的賠償責 任 (如法院判決會計師須負責的機率提高及會計師在損害賠償中的支付額提高),會使得審計品 質提高,投資人的信心也會跟著恢復。因此,在會計師法修正過程中,政府主管機關堅持在公 開發行公司的簽證業務中,會計師的賠償金額仍應回歸證交法無上限的規定,此對資本市場的 健全發展及投資人的保護,仍具有一定正面的力量。 綜合上述分析,會計師法修正案實施之後,會計師的審計品質因賠償金額減少而降低的情 形,可在法令規定及訴訟判決中,酌量提高會計師應負責的機率及損害賠償金額,或提高會計 師保險理賠之自負比率,來減緩審計品質降低對投資人所帶來的衝擊。而主管機關應幫助法官 在判決的過程中,強化其會計及審計相關領域的專業素養,以使審計失敗之起訴及判決能勿枉 勿縱。另外,加強會計師公會的同業評鑑功能,及在責任保險的投保過程中,發揮保險公司的 監督功能,促使會計師能提高查核努力,藉以改善審計品質。 本文在分析上均假設保費為一固定常數,在均衡分析中並未發生作用,然而專業責任保險的 保費亦是諸多相關人士所關心的課題,本文建議後續研究可納入保費變動之分析。另外,而保險 理賠亦可根據投資人投入資金的比例作進一步分析。
附錄 A:會計師法修正案制定、爭議及協商過程
A1 會計師法自民國三十四年公佈施行以來,歷經了九次修正。由於我國經濟環境急遽改變, 現有的法令已有不合時宜之處。民國八十九年由財政部證期會開始草擬會計師法修正草案,並 在九十二年一月及九十二年五月分別舉辦一場公聽會及兩場座談會,聽取會計師公會及會計師 事務所等業界的意見,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將會計師法修正草案送財政部審議。 財政部之後召開了四次協商會議,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將法案送交行政院審議。金管會於 九十三年七月成立後,會計師法修正案列為優先推動的法案,並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送交立 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一讀通過了會計師法修正案。A1 此段文字請參見:立法院公報 (民 96),第 95 卷第 30 期;黃荃、林惠蓮 (民 9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的會計師法修正草案説帖 (民 94)及會計師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民 94);立法院網站之「議事 暨公報管理系統」(民 96)。
此次會計師法修正案的重點為:(1)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一級制,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2)為提升會計師的專業能力,合理規範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強化會計師持續進修。加強 會計師獨立性以提升其執業品質,並適度放寬會計師業的廣告行為。(3)建立法人制會計師事務 所,並要求法人制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專業責任險。(4)調整會計師公會組織為全國性的會計師 公會,並強化公會的功能。(5)為加強會計師責任,檢討會計師懲戒的規定及相關罰則。 在會計師法修正案的溝通協商過程中,代表會計師業的公會及事務所,和學者及政府機關 間,產生下列的歧見:(1)會計師業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抑或是經濟部?(2)主管 機關可查核事務所的業務,但有無查核事務所財務狀況的權力?(3)會計師在查核時,是否有能 力查核舞弊?(4)會計師對於拒絕簽證的業務,是否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5)會計師公會組織朝 向單一公會的發展,是否適合?(6)會計師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該有上限? 經過金管會與會計師界的多次協商與溝通,達成了以下數點共識:(1)會計師在全國會計師 公會的同意下,可於(省)市組成地區性公會。(2)法人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本額及其強制專業責任 險投保金額的下限,由主管機關另訂之。(3)全國會計師公會的章程中,需載明設置專業責任的 鑑定委員會。(4)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僅限於法人制會計師事務所,及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 司簽證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5)當會計師拒絕簽證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的範圍及通報對象有 所修正。(6)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相關的業務外,如因過失而須損害賠償時,賠償金額以當 年所收取公費的十倍為限。 會計師法修正案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重點為:(1)會計師法 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2)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區分為「 個 人 」、「 合 署 」、「 聯 合 」 及 「 法 人 」 四 種 (第 十 五 條 )。(3)法 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應 投 保 業 務 責 任 保 險 (第 三 十 一 條 )。 (4)除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相關的業務外,如因過失而須損害 賠償時,賠償金額以當年所收取公費的十倍為限 (第四十二條)。(5)適度放寬會計師業的廣告行 為 (第四十六條)。 (6)會 計 師 拒 絕 簽 證 時 , 須 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之 責 任 (第 四 十 九 條)。(7)會計師公會組織仍以原有規定運作 (第五十條)。(8)全國會計師公會應設置專業責任的 鑑定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附錄 B:情境一至情境四之詳細推導過程
情境一:過失責任制下,會計師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
1
、
0
、m
u
、
1
)。 (1) 會計師的決策 (根據本文 4.1 節之說明) : 假設會計師的收取公費和審計品質呈線性關係,亦即,F=n c(q)。而保險費是固定額。根據 (1)式,會計師目標函數為公費收入減去查核成本、保險費及預期損害賠償金額之和,為:R q 2 k F ] u ) 1 )( q 1 )( 1 ( 1 [ max q 2 1 1 1 - - - - - - 對
q
1取一階條件,則得出情境一下會計師最適的審計品質決策: ) 1 ( un ) 1 ( 3 )] 1 n ( ) 1 ( un ) 1 [( 2 q1* - - - - - - (2) 投資人之決策: 均衡下,投資成本等於投資回收及所獲得的損害賠償之期望值。亦即: I buF ) g 1 ( I )] b 1 ( ) b 1 )( 1 )[( g 1 ( C g 1* * 1 H * 1 + - - - + - + - 由於 ) q 1 )( 1 ( g * 1 * 1 - - + ,將q
1*代入g
*1得出: ) 1 n )( 1 ( 2 un ) 1 ( ) 1 ( un ) 1 )( 1 ( 3 un ) 1 )( 1 ( 3 g1* 2 - - + - - + - - - - 並將g
*1代入I 中,得出情境一下投資人最適的投資水準:I
*1= uF b ) g 1 ( g b ) g 1 ( C )b g (1 g g 1 1 1 H 1 1 1 - + - + - + )] 1 n )( 1 ( 2 un ) (1 ) 1 ( [ b un ) (1 ) 1 ( 3 F bu )] 1 n )( 1 ( 2 un ) (1 ) 1 ( [ C un ) (1 ) 1 ( 3 2 2 H - - + - - + - - - - + - - + - - = 情境二:過失責任制下,會計師無投保專業責任險 (
1
、
0
、m
v
、
0
)。 在此情境下,會計師如須損害賠償時,需負擔vF 的金額,由於不須強制責任險,故沒有保 險公司為會計師理賠,會計師也不須付保險費。如情境一之說明: (1) 會計師的決策: 會計師的目標函數為: R q 2 k F ] v ) q 1 )( 1 ( 1 [ max q 2 2 2 2 - - - - - 對q
2取一階條件,則得出情境二下會計師最適的審計品質決策: vn ) 1 ( 3 )] 1 n ( vn ) 1 [( 2 q* 2 - - - - (2) 投資人之決策: 均衡下,投資成本等於投資回收及所獲得的損害賠償之期望值。亦即: I bvF ) g 1 ( I )] b 1 ( ) b 1 )( 1 )[( g 1 ( C g * 2 * 2 H * 2 +- - - + - + - 由於 ) q 1 )( 1 ( g * 2 * 2 - - + ,將
q
*2代入g
*2得出: ) 1 n )( 1 ( 2 vn ) 1 ( vn ) 1 ( 3 vn ) 1 ( 3 g* 2 2 - - + - + - - 並將g
*2代入I 中,得出境二下投資人最適的投資水準:I
*2= vF b ) g 1 ( g b ) g 1 ( C )b g (1 g g 2 2 2 H 2 2 2 - + - + - + )] 1 n )( 1 ( 2 vn ) 1 ( [ b vn ) 1 ( 3 F bv )] 1 n )( 1 ( 2 vn ) 1 ( [ C vn ) 1 ( 3 2 2 H - - + - + - - - + - + - = 情境三:嚴格推定制下,會計師投保專業責任險 (
1
、
0
、m
u
、
1
)。 嚴格推定制此時可視為過失責任制的特例 (=1) ,由情境一可知,會計師審計品質決策及 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均衡為: ) 1 ( un ) 1 ( 3 )] 1 n ( ) 1 ( un ) 1 [( 2 q*3 - - - - - - ) 1 n )( 1 ( 2 un ) 1 ( ) 1 ( un ) 1 )( 1 ( 3 un ) 1 )( 1 ( 3 g* 2 3 - - + - - + - - - - )] 1 n )( 1 ( 2 un ) (1 ) 1 ( [ b un ) (1 ) 1 ( 3 buF )] 1 n )( 1 ( 2 un ) (1 ) 1 ( [ C un ) (1 ) 1 ( 3 I 2 2 H * 3 - - + - - + - - - - + - - + - - 情境四:嚴格推定制下,會計師無投保專業責任(
1
、
0
、m
v
、
0
)。 由情境二可知,會計師審計品質決策及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均衡為:vn ) 1 ( 3 )] 1 n ( vn ) 1 [( 2 q* 4 - - - - ) 1 n )( 1 ( 2 vn ) 1 ( vn ) 1 ( 3 vn ) 1 ( 3 g* 2 4 - - + - + - - )] 1 n )( 1 ( 2 vn ) 1 ( [ b vn ) 1 ( 3 bvF )] 1 n )( 1 ( 2 vn ) 1 ( [ C vn ) 1 ( 3 I 2 2 H * 4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