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際比較檢視我國醫師團體在執業管制中之定位與功能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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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辭 能順利完成這篇論文,拿到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的學位證書,驀然 回首,往事歷歷在目,想感謝的人真得很多! 決定再學法律,是因為一直很欣羨法律人嚴謹縝密的思考邏輯與一針見血的 表達技巧。好哥們姜至剛以身試法後的誠懇推薦,使我鼓起勇氣。家人妻小的包 容與支持,讓我有再次奮力一搏的機會。 入學面試時,劉宗德、姜世明、劉宏恩三位老師的剴切提醒,強化了日後學 習的耐力。陳惠馨、劉宏恩、王曉丹老師的法學導論,讓人思考反省法學在社會 生活中的意義。許政賢老師的輕鬆幽默與吳瑾瑜老師的嚴整板書,使得民法總則 清晰可見。陳志輝老師的熱心解惑,讓刑法總則意猶未盡。廖元豪老師的豪邁帥 氣,讓憲法談笑風生。林萍章、陳子平、李聖傑三位老師的嘔心瀝血,使醫師刑 法寓教於樂。劉宗德老師的風趣嚴謹,引人入勝,將行政法醍醐灌頂。陳洸岳老 師的誠懇講解與吳瑾瑜老師的嚴整板書,將物權分析得肌理分明。李聖傑老師的 紙短情長與許恒達老師的瀟灑演繹,讓刑法分則立體呈現。楊雲驊老師的生動敘 事,則讓刑事訴訟如行雲流水。吳瑾瑜老師的嚴整板書,再次讓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入木三分。姜世明老師的提綱挈領,讓家事事件處理法按部就班。林佳和老師 的熱情實在與林良榮老師的經驗分享,使勞動法感同身受。李聖傑、許政賢、江 玉琳、朱德芳老師的論文寫作,給人不少啟發。詹鎮榮老師的敬業治學,使行政 法更深植人心,決心選為碩士論文的主軸。楊芳賢老師的認真親切,使侵權行為 法生動感人。陳惠馨與王海南老師的博學多聞,則讓身分法活靈活現。許耀明與 陳貞如老師的奮力認真,使國際法溫暖有趣。林國全老師的信手拈來,將公司法 一氣呵成。王千維老師的認真板書與徐婉寧老師的細膩講解,讓債篇各論絲絲入 扣。許政賢老師的苦口婆心與姜世明老師的頭頭是道,使民事訴訟親近可人。還 有,認真的助教與熱心的助理們,也都在學習法學的路上提供許多的協助。而許 許多多來自社會不同專長領域、不分年齡大小的學長姐、好同學、學弟妹的相伴、 勉勵、寬容與合作,讓人一路走來點滴在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而這篇論文終能成文,還是要特別感謝劉宗德教授的啟蒙,詹鎮 榮教授溫馨而實在的深切指導,與林依仁與劉定基兩位教授的鼓勵與 建議,讓我能相當自主地融合醫學與法學的觀點,以非典型的法學論 述,完成此篇論文。. 感謝天、感謝地、感謝大家! i.
(3) 摘要 醫療保險與服務是維護個人生存,增進民族健康,保障國民基本權之重要國 家任務。而除了藥品、醫材、設備、醫院外,接受專業訓練、符合專業知識、技 術與道德要求的醫療專業人員,包括醫師,也是醫療系統中不可或缺的要角。但 相較之下,關於我國醫師團體在醫療行政法制中的角色尚缺乏完整論述,而本文 即在檢視我國醫師團體(包括職業團體與學術團體)在執業管制中的定位與功能。 為了突顯我國醫師團體的特殊性,考量大陸法/英美法、醫療保險體系、醫 療水準、與歷史社會等因素,本文選擇了德國、日本、美國、英國與中國大陸作. 政 治 大. 為參照對比。從「醫療服務與醫療行政系統」到「醫師團體發展歷史與現況」,. 立. 由大縮小、鑑古知今,將各國家地區之醫師團體的背景事實先做系統化整理、分. ‧ 國. 學. 析、並比較,以理解其在各自國家社會體系中的定位。另外,就其在醫師職業管 制中管「入」的「執業資格授予」與管「出」的「執業資格廢止」的作用亦做系. ‧. 統化整理、分析、與比較,以認識各該團體在其中的功能。. y. Nat. sit. 基於以上的背景事實,再以「公私協力」與「職業自律」深入檢視,我國醫. n. al. er. io. 師團體(特別是職業團體之醫師公會) 在醫師職業管制中與國家政府之相對關係. i n U. 和定位,與其在執業資格授予與廢止作用上的功能。. Ch. engchi. v. 關於我國醫師公會在執業管制法制中地位與功能的調整,本文建議:相較於 仿德國例全面肯認醫師公會為「公法人」與政府分工,或仿日美英例鬆綁醫師公 會為真正的「私法人」與政府制衡,依我國現實條件可由立法者直接立法或授權 行政機關以授權命令賦予醫師公會行政受託人地位,並對稱移轉關於醫師執業資 格授予與廢止之特定具體權限給公會,則在此委託範圍內公會即可被視為行政機 關,即可對應要求其內部章程、組織、與程序須符合行政法法規與法理。. 關鍵字: 醫師團體、醫師公會、醫學會、公私協力、職業自治、職業自律、職業 管制、執業資格、執業管制 ii.
(4) Abstract Medical insurance and services are national tasks essentially for maintaining personal survival, improving people health, and protecting fundamental civil rights. Along with medicines, medical materials, equipment, and hospitals, medical professionals, including physicians, who have received professional training and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expertise, technology and ethics, are indispensable for a working medical system. However, discussions about the roles of physician groups in medical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s in Taiwan are few. Thus, the present work is to examine positions and functions of physicians groups (including professional groups and academic groups) in the medical practicing regulation in Taiwan. In order to highlight the particularities of Taiwan physician groups and to take account of the differences in the continental law/Common law,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s, medical service levels, and historical and social factors, Germany, Japa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 were selected for reference and comparison. From the "medical service and medi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s" to "development 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groups", the background facts of representative physicians groups were systematically collected, analyzed, and compared for comprehension of their positions in the social systems in their respective countries. Besides, regulatory functions of the groups in approving and revoking medical practicing qualifications were also systematically collected, analyzed, and compared for acknowledgement. Based on the above background facts and the concepts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nd "professional autonomy", we further inspected Taiwan physician groups, especially the professional groups of physicians, to review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government in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and functions in practicing licensure. Regarding the positions and functions of the professional groups of physicians in medical practicing regulation in Taiwan, the following adjustment is proposed: Rather than adopting the “public legal entity” model for fulfilling national duties as in Germany, or “fully private corporation” model for balancing national regulation as in Japa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 our legislatives an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could authorize by law the professional groups of physicians to exercise the powers specifically for medical practicing licensure, and thus the groups, as commissioned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should be required to amend their own bylaws, organizations, and procedures about the above authorized areas in concordance with administrative law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Keywords: physician groups, physicians, medical associations, public-private iii.
(5) partnership, professional autonomy, professional discipline,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practicing regulation.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6) 簡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3 第三節 章節架構與分析框架…………………………………………………7 第二章 醫療服務與醫療行政系統之演進與現況 ………………………………10 第一節 醫療保險與照護系統 ………………………………………………10 第二節 醫療行政管理系統 …………………………………………………37 第三章 醫師團體發展歷史與現況 ………………………………………………83 第一節 醫師職業團體 ………………………………………………………84 第二節 醫師學術團體………………………………………………………1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四章 醫師執業管制……………………………………………………………130 第一節 醫師執業資格授予…………………………………………………131 第二節 醫師執業資格廢止…………………………………………………178.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五章 公私協力與職業自律……………………………………………………195 第一節 公私協力……………………………………………………………197 第二節 職業自律……………………………………………………………210. i n U. v. 第六章 我國醫師團體在執業管制中定位與功能之檢視與調整芻議…………226 第一節 以公私協力檢視我國醫師團體之定位……………………………227 第二節 以職業自律檢視我國醫師公會之功能……………………………240 第三節 調整我國醫師公會定位與功能之芻議……………………………243 第四節 具體調整方法建議…………………………………………………254 第五節 律師法修正草案的對照與呼應……………………………………256. Ch. engchi. 第七章 結論………………………………………………………………………260 參考文獻……………………………………………………………………………263. v.
(7) 詳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1 第一項 研究動機…………………………………………………………1 第二項 問題意識…………………………………………………………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3 第一項 研究方法…………………………………………………………3 第二項 研究範圍…………………………………………………………4 第一款 醫師團體-醫師公會與醫學會……………………………4 第二款 醫療行政-醫師執業資格授予與廢止……………………5 第三款 職業管制之模式-公私協力與職業自律…………………5 第四款 國際比較-我國(台灣)、德國、日本、中國大陸、美國、 英國…………………………………………………………6 第三節 章節架構與分析框架…………………………………………………7 第一項 章節架構…………………………………………………………7 第二項 分析框架…………………………………………………………9.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第二章 醫療服務與醫療行政系統之演進與現況 ………………………………10 第一節 醫療保險與照護系統 ………………………………………………10 第一項 我國 ……………………………………………………………11 第二項 德國 ……………………………………………………………15 第三項 日本 ……………………………………………………………19 第四項 中國大陸 ………………………………………………………22 第五項 美國 ……………………………………………………………26 第六項 英國 ……………………………………………………………32 第七項 國際比較 ………………………………………………………34 第二節 醫療行政管理系統 …………………………………………………37 第一項 我國 ……………………………………………………………38 第一款 衛生行政組織 ……………………………………………38 第二款 衛生福利部組織與權限 …………………………………40 第三款 直轄市衛生局組織與權限 ………………………………46 第四款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與權限 ……………………………48 第五款 我國的醫療行政管理系統 ………………………………50 第二項 德國 ……………………………………………………………51 第一款 德國的行政體系 …………………………………………51 第二款 德國的衛生行政體系 ……………………………………51 第三項 日本 ……………………………………………………………55.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8) 第一款 日本的行政體系 …………………………………………55 第二款 日本的衛生行政體系 ……………………………………57 第四項 中國大陸 ………………………………………………………60 第一款 中國大陸的行政體系 ……………………………………60 第二款 中國大陸的衛生行政機關 ………………………………62 第五項 美國 ……………………………………………………………66 第一款 美國的行政體系 …………………………………………66 第二款 美國的衛生行政體系 ……………………………………70 第六項 英國 ……………………………………………………………74 第一款 英國的行政體系 …………………………………………74 第二款 英國的衛生行政體系 ……………………………………77 第七項 國際比較 ………………………………………………………81. 政 治 大. 第三章 醫師團體發展歷史與現況 ………………………………………………83 第一節 醫師職業團體 ………………………………………………………84 第一項 我國 ……………………………………………………………85 第一款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沿革 …………………85 第二款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組織與業務 …………86 第三款 地方(直轄市或縣(市))醫師公會的組織與運作 -以新北市醫師公會為例 ………………………………91 第二項 德國 ……………………………………………………………93 第一款 德國醫學會的沿革 ………………………………………93 第二款 德國醫學會的組織與業務 ………………………………94 第三項 日本 ……………………………………………………………96 第一款 日本醫師會的沿革 ………………………………………96 第二款 日本醫師會的組織與活動 ………………………………98 第四項 中國大陸 ………………………………………………………98 第五項 美國……………………………………………………………101 第一款 美國醫學會的演進………………………………………102 第二款 美國醫學會的組織與活動………………………………103 第六項 英國……………………………………………………………106 第一款 英國醫學會的演進………………………………………106 第二款 英國醫學會的組織與活動………………………………106 第七項 國際比較………………………………………………………108 第二節 醫師學術團體………………………………………………………112 第一項 我國(含中央政府遷台前)…………………………………112 第一款 中華台北醫學會…………………………………………112 第二款 台灣醫學會………………………………………………114.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n U. v.
(9) 第三款 台灣內科醫學會…………………………………………115 第四款 台灣腎臟醫學會…………………………………………117 第二項 德國……………………………………………………………120 第三項 日本……………………………………………………………122 第四項 中國大陸………………………………………………………123 第五項 美國……………………………………………………………125 第六項 英國……………………………………………………………127 第七項 國際比較………………………………………………………128 第四章 醫師執業管制……………………………………………………………130 第一節 醫師執業資格授予…………………………………………………131 第一項 我國……………………………………………………………131 第一款 醫師養成與管理制度演進歷史…………………………131 第二款 醫師資格取得……………………………………………137 第三款 醫師執業登記……………………………………………141 第四款 專科職能(專科醫師)認定……………………………143 第五款 繼續教育認證……………………………………………146 第二項 德國……………………………………………………………147 第三項 日本……………………………………………………………149 第一款 醫師養成與管理制度演進歷史…………………………149 第二款 現代醫師養成制度………………………………………150 第三款 現代醫師管理制度………………………………………154 第四項 中國大陸………………………………………………………155 第一款 醫師養成制度演進 (自 1949 年後) ……………………155 第二款 醫師管理制度的演進 (自 1949 年後) …………………161 第五項 美國……………………………………………………………164 第六項 英國……………………………………………………………169 第七項 國際比較………………………………………………………174 第二節 醫師執業資格廢止…………………………………………………178 第一項 我國……………………………………………………………180 第二項 德國……………………………………………………………185 第三項 日本……………………………………………………………187 第四項 中國大陸………………………………………………………189 第五項 美國……………………………………………………………190 第六項 英國……………………………………………………………192 第七項 國際比較………………………………………………………19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五章 公私協力與職業自律……………………………………………………195 viii.
(10) 第一節 公私協力……………………………………………………………197 第一項 國家任務………………………………………………………197 第二項 公部門「私人化」類型與頻譜………………………………199 第三項 公私協力的類型………………………………………………200 第一款 行政委託…………………………………………………200 第二款 公民合資事業之經營……………………………………201 第三款 公共建設之參與…………………………………………202 第四款 公私合作管制……………………………………………203 第四項 法理基礎………………………………………………………203 第一款 效率原則…………………………………………………204 第二款 補充性原則………………………………………………205 第三款 合作原則…………………………………………………205 第四款 專業原則…………………………………………………207 第五項 授與私人管制公權力之界線…………………………………207 第一款 基本權保障………………………………………………208 第二款 國家最後決定責任………………………………………209 第二節 職業自律……………………………………………………………210 第一項 職業管制體系中職業公會之角色……………………………213 第二項 職業管制責任與任務之劃分…………………………………214 第三項 職業公會之意義定性…………………………………………216 第四項 職業公會之法定權限與憲法界限……………………………218 第一款 強制入會(業必入會)…………………………………218 第二款 內部運作機制原則與權限………………………………220 第三款 內部處分與懲戒權限交錯之問題………………………22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六章 我國醫師團體在執業管制中定位與功能之檢視與調整芻議…………226 第一節 以公私協力檢視我國醫師團體之定位……………………………227 第一項 公私法人定性之區辨…………………………………………228 第二項 公部門「私人化」模型中的定位……………………………236 第二節 以職業自律檢視我國醫師公會之功能……………………………240 第一項 執業資格授予…………………………………………………240 第二項 執業資格廢止…………………………………………………242 第三節 調整我國醫師公會定位與功能之芻議……………………………243 第一項 調整醫師公會定位之芻議……………………………………243 第二項 調整執業資格授予功能之芻議………………………………245 第三項 調整執業資格廢止功能之芻議………………………………247 第四節 具體調整方法建議…………………………………………………254 第五節 律師法修正草案的對照與呼應……………………………………256 ix.
(11) 第七章 結論………………………………………………………………………260 參考文獻……………………………………………………………………………26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 i n U. v.
(12) 表次 表 1、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重要醫療指標之比較--2012 年資料………………36 表 2、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醫師執業資格授予制度之比較 …………………17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 i n U. v.
(13) 圖次 圖 1、我國衛生行政組織架構圖…………………………………………………40 圖 2、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圖…………………………………………………46 圖 3、雲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圖……………………………………………48 圖 4、我國醫師執業管制系統組織與作用圖 …………………………………185 圖 5、德國醫師執業管制系統組織與作用圖 …………………………………187 圖 6、日本醫師執業管制系統組織與作用圖 …………………………………188 圖 7、中國大陸醫師執業管制系統組織與作用圖 ……………………………190. 政 治 大. 圖 8、美國醫師執業管制系統組織與作用圖 …………………………………192. 立. 圖 9、英國醫師執業管制系統組織與作用圖 …………………………………194. ‧ 國. 學. 圖 10、公部門「私人化」類型與頻譜…………………………………………199 圖 11、德國行政主體……………………………………………………………229. ‧. 圖 12、我國行政主體……………………………………………………………231.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i. i n U. v.
(14) 縮語對照表 AAFP AAMC ABFM. 美國家庭醫師學會 美國醫學院校協會 美國家庭醫學專科委. ACP. American Board of Internal Medicine American Board of Medical Specialties Affordable Care Act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American College of Physicians. AHRQ. Agency for Healthcare Research and Quality. AMA AMPAC.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merican Medical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American Medical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Allgemeine Ortskrankenkassen Annual Representative Meeting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l Medicine American Society of Nephrology Arbeitsgemeinschaft der Wissenschaftlichen Medizinischen Fachgesellschaften Arbeitsgemeinschaft der deutschen. ‧. CCT. 學. BKK BKN BMA BMG CCGs CCSC. al. n. BÄK. Ch. engchi. Ärztekammern, Bundesärztekammer Betriebskrankenkassen Bundesknappschaft 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 Bundesministerium für Gesundheit clinical commissioning groups Central Consultants and Specialists Committee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of Training xiii. y. sit. io. AOK ARM ASIM ASN AWMF. Nat. AMPAC. 立. 政 治 大. 員會 美國內科委員會 美國醫學專科委員會 平價醫療法案 美國繼續醫學教育評 鑑委員會 兒童和家庭局 畢業後醫學教育評鑑 委員會 美國醫師學院 健康照護研究與品質 局 美國醫學會 美國醫療政治行動委 員會 美國醫療政治行動委 員會 一般地區疾病基金會 代表年會 美國內科醫學會 美國腎臟醫學會 德國科學性醫學會聯 合會 德國醫學會. er. ACF ACGME. ‧ 國. ABIM ABMS ACA ACCME. American Academy of Family Physicians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Medical Colleges American Board of Family Medicine,. i n U. v. 企業疾病基金會 聯邦礦業基金會 英國醫學會 聯邦衛生部 臨床委任團體 中央顧問和專家委員 會 專科醫師培訓結業證.
(15) CMDA CME CME CMS CMSS.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ouncil on Ethical and Judicial Affairs Council for Medical Affairs Commission on Human Medicin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ical Sciences 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Council on Medical Education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ouncil on Medical Service, Council of Medical Specialty Societies. COL CQC CSAPH. Council on Science and Public Health. 學. n. al. GMA GMC GPC HCFA HBKG. Ch. engchi. General Headguarters of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 German Medical Association General Medical Council General Practitioners Committee Health Care Financing Administration Heilbemfe-Kammergesetz xiv. y. sit er. io. GHQ. ‧.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Nephrologie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Innere Medizin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Eeducational Committee for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 EEA European Economic Area FD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LEX Federation Licensing Examination FMGEMS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 Examinations for Medical Science GDP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FB Gemeinschaft Fachärztlicher Berufsverbände. Nat. DGFN DGIM DHHS DRGs ECFMG. 治 政 Council on Legislation 大 立 Care Quality Commission ‧ 國. CDC CEJA CFMA CHM CIOMS. 明 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 道德和司法委員會 醫學事務委員會 人類藥品醫材委員會 醫學科學國際性組織 委員會 中國醫師協會 醫療教育委員會 繼續醫學教育 醫療服務委員會 美國醫學專科學會委 員會 立法委員會 照護品質委員會 科學和公共衛生委員 會 德國腎臟醫學會 德國內科醫學會 衛生和公共服務部 診斷關聯群 外國醫學生醫師執照 考試委員會 歐洲經濟區 食品藥物管理局 聯邦醫師執照考試 外國醫學生醫學能力 考試 國內生產毛額 專科醫師執業協會聯 盟 聯合國總司令部. i n U. v. 德國醫學會 醫學總會 普通開業醫師委員會 衛生融資管理局 醫療業及公會法.
(16) LCSB. Health Education England Health Resources and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Infektionsschutzgesetz Innungskrankenkassen Institutional Review Committe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Internal Medicine Junior Doctors Committee Junior House Officer Japan Medical Association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on-line Liaison Committee for Specialty Boards. LKK MASC MCAT MFT MMC MPTS NBME. landwirtschaftliche Krankenkassen Medical Academic Staff Committee Medical College Admission Test Medizinischer Fakultätentag Modernizing Medical Careers, 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 National Board of Medical Examiners. NDPB NHE NHI NHS NHSPRB NICE NIH NP NRMP.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 National Health Expenditur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Model NHS Pay Review Body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urse practitioner National Resident Matching Program. OSCE. 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 PA PCT. physician assistant Primary Care Trust. PMETB. Post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oard. 政 治 大. 立. ‧. n. engchi. xv. sit er. io. Ch. y. Nat. al. 英國衛生教育局 健康資源與服務局 傳染病防治法 同業公會疾病基金會 機構評審委員會 國際內科醫學會」 資淺醫師委員會 註册前住院醫師 日本醫師會網站的繼 續醫學教育 專科委員會聯絡委員 會 農業疾病基金會 醫學學院人員委員會 醫學院入學考試 德國醫學教師協會 推動醫學職業現代化 執業醫師審議服務處 美國國家醫學考試委 員會 非部門性公共機關 國民醫療保健支出 全民健康保險 國民保健服務模型 NHS 支付審查會 國家健康照護優質研 究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 執業護理師 全國住院醫師選配計 畫 客觀結構式臨床技能 測驗 醫師助理 基層醫療照護託管機 構 畢業後醫學教育和培 訓委員會. 學. ‧ 國. HEE HRSA IfSG IKK IRC ISIM JDC JHO JMACME. i n U. v.
(17) PMSA PPACA. Provincial and Medical Surgical Association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 PPP PRHO RCGP RKI RRC.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re-registration House Officer Royal College of General Practitioners, Robert-Koch Institute Residency Review Committee. SASC. Staff and Associate Specialists Committee. SCHIP SGB V SHO SKK SpR SSA STA USMLE VQE WMA. State Children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s Fünftes Buch Sozialgesetzbuch Senior House Officer See-Krankenkasse Specialist Registrar Social Security Act Specialist Training Authority 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 Visa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政 治 大. 學. n. al. er. io. sit. Nat. y. ‧. ‧ 國. 立. 省和醫療外科協會 病人保護與平價醫療 法案 公私協力 註册前住院醫師 皇家一般科醫師學院 科赫研究所 住院醫師培訓項目評 審委員會 雇用職員與專家委員 會 各州兒童健保方案 社會安全法第五部 高級住院醫師 海員疾病基金會 註册專科醫師 社會安全法 專科醫師培訓管理局 美國醫師執照考試 醫師身分簽證考試 世界醫學會. Ch. engchi. xvi. i n U. v.
(1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項 研究動機 臨床醫療是我本來的專業,基礎生理研究是另一個專業。經過政大法碩專班 的修課,加上學識淵博、經驗豐富教授們傳授法學的精粹後,曾考慮過幾個醫療 與法學交集議題,像是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長期照護制度議題、醫療糾紛的民刑 事程序問題或是責任/賠償實體問題,進行基礎實證的相關法令研究等等,但這. 政 治 大 法領域,醫療行政中關於我國醫師團體的定位與功能則尚缺乏完整論述,特別是 立 些問題多已有論文甚至專書討論,能再錦上添花的發揮空間似乎有限。而在行政. ‧ 國. 學. 以國際比較的框架來重新耙梳整理與分析比較。所以希冀透過這篇論文,經由事 實整理與學理分析,能針對我國醫師職業管制中醫師團體的定位與功能,提出可. ‧. 能需要調整的項目、可能方向與具體方法,以供相關權責或學術單位參酌引用。.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二項 問題意識. i n U. v. 以前,總以為「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新北市醫師公會」,甚至. Ch. engchi. 「台灣內科醫學會」 、 「台灣腎臟醫學會」都是如同衛生福利部或衛生局等的「公 家單位」(行政機關),因為在日常執業時,這些單位總讓人有若不配合其「規定」 或「執行任務」,會受到「不利」甚至「懲罰」的感覺。例如,新北市醫師公會 是「強制」交會費加入會員不可,因為每年的會費都是由醫院如同預扣所得稅般 從薪水中直接整筆代為扣付的。「台灣內科醫學會」與「台灣腎臟醫學會」也是 非參加不可,因為不是會員就無法累積繼續教育學分,屆時就不得重新換發衛生 福利部核發的內科醫師證書與台灣腎臟醫學會授予的腎臟內科專科醫師證書。但 在修習行政法後,才赫然發現上述這些團體都不屬於我國行政法中的「公法人」 , 甚至連「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都尚有爭論,因為缺乏「行政委託」的法定要 1.
(19) 件,所以其所參與的認證許可行為還是需要權限主管機關「背書」1,頂多只能 算是「專家參與」或「行政助手」而已。換言之,上述如醫師公會這類的專門職 業公會、與專科醫學會這類更專業的學術組織或團體通常有「能實質行使公權力」 的權力外觀,卻不是我國行政法中普遍承認能行使公權力的主體-「公法人」或 「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因此,為何我國醫師團體會讓人產生其有「類行政 機關」形式與實質的刻板印象,值得收集相關制度沿革資料後加以分析理解。 傳統上德國、日本的學說與實踐皆認為,「政府」(或包括公法人)當然是制 定與執行「管制」的主體,但英國的社會發展和學說則是主張,專業領域的團體. 政 治 大 「職業自律」,由「專業人」自己管理自己,而政府只擔任監督與最後擔保的角 立. 是「管制」的主體,由專業團體依民主程序自主訂定並自願遵守其專業規範,即. ‧ 國. 學. 色,如此一方面能節省政府施行直接行政管制手段所需投入的公部門人力與預 算,一方面又能讓「專業人」內行地建立與維護自己專業領域的秩序,可謂事半. ‧. 功倍,此亦與近年來行政革新思潮中的「公私協力」相契合。所以,大陸法與英. sit. y. Nat. 美法對專業團體在職業管制中定位顯有不同看法與作法,值得進一步分析比較。. al. er. io. 考量醫療衛生系統所涵蓋的範圍甚廣,涉入的專業人員除了醫師之外,也涵. v. n. 蓋了其他醫療衛生專門技術人員,例如護理師、藥師等等,甚至包括製藥廠/藥. Ch. engchi. i n U. 商、醫材商、食品業者、化妝品業者;在客體方面,除了傳統範圍之外,例如專 業訓練認證與證照核發、醫療機構等等,也涵蓋了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食 品衛生、化妝品,甚至包括人工生殖與優生保健、人體臨床試驗、緊急醫療網、 器官移植與安寧緩和醫療等新興範圍。為避免論述範圍大而無當,流於淺薄且無 法切中要點,所以本論文之論述主體限縮以自身專業相關的醫師團體為核心,包. 1. 例如,台灣內科醫學會負責執行內科專科醫師的「初審」,發給個人的內科專科醫師證書最後. 還是須經衛生福利部複審核發。而台灣腎臟醫學會是自行舉辦專科醫師考試,通過者以「台灣腎 臟醫學會」自己名義發給個人腎臟內科專科醫師證書,此證書雖為私人社團所頒發,但其實質上 與全民健保給付有關聯,像是執業要求、執業範圍等,例如有該證書才能開設與申報血液透析病 床,而能看顧的血液透析床數也較無證書者多。 2.
(20) 括屬於職業團體的「醫師公會」與社會團體的「醫學會」,論述客體則聚焦於審 視醫師團體在醫師職業管制中醫師執業資格授予與廢止等執業管制作用的定位 與功能,以嘗試指出其中可能調整的方向與空間。而為了擴大論述的背景與提供 參考的座標,除剖析我國(中華民國台灣)醫療行政與醫師團體的發展歷史、定位 與功能外,亦就德日(大陸法系)、中國大陸(華人社會)、與美英(英美法系)等國家 地區的情況做一整理後,進行分析比較。所以,本文題目訂為-以國際比較檢視 我國醫師團體在執業管制中之定位與功能。. 治 第二節 政 研究方法與範圍 大. 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 國. 學. 要整理資料以回應上文提出的核心問題,必須從現實和理論兩個方面著手。. 與行政法相關者,如「比較行政法」 、 「醫療行政法」 、 「衛生行政法」 、 「醫療行政」 、 「衛生行政」 、. sit. y. Nat. 2. ‧. 一方面先以「醫療」、「醫師團體」等相關議題為關鍵字2,在月旦法學資料庫、. 「行政組織法」 、 「health law」 、 「healthcare law」 、 「health administrative law」 、 「health administration」 、. io. er. 等等;與醫療系統、制度相關者,如「醫療系統」 、 「衛生系統」 、 「醫療組織」 、 「衛生組織」 、 「醫. al. n. v i n C 與醫師團體相關者,如「醫師團體」 、 「醫生團體」 h e n g、「醫療團體」 i U 、「醫師公會」、「醫生公會」、「醫 h c 學會」 、 「醫師會」 、 「職業工會」 、 「專業學會」 、 「行業協會」 、 「行業組織」 、 「社會團體」 、 「非營利. 療制度」 、「衛生制度」 、「醫療體系」 、「衛生體系」 、「health system」、「healthcare system」等等;. 團體」 、 「非營利組織」 、 「非政府組織」 、 「第三方團體」 、 「公益團體」 、 「公法人」 、 「physician group」 、 「meidcal group」 、「physician association」 、「medical association」 、「physician society」 、「medical society」、「physician corporation」、「medical corporation」、「physicain organization」、「medical organization」 、 「professional group」 、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 「professional society」 、 「professinal corporation」 、 「social group」 、 「non-profit gourp」 、 「non-profit coopration」 、 「non-profit organization」 、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 「third party」 、 「public group」 、 「public coopration」等等;與作 用相關者,如「醫師教育」 、 「醫師養成」 、 「醫師制度」 、 「醫師證書」 、 「執業登記」 、 「醫師執照」、 「執業准入」 、 「醫師管理」 、 「醫師管制」 、 「職業管理」 、 「專門技術人員管理」 、 「職業登記」 、 「專 科醫師」 、「醫師懲戒」 、「專業懲戒」 、「懲戒制度」 、「physician education」 、「medical education」、 「physician system」、「medical system」、 「physician certificate」 、「medical certificate」、 「physician registration」 、 「medical registration」 、 「physician license」 、 「medical license」 、 「physician discipline」 、 3.
(21) 華藝中文電子期刊、國家圖書館線上網站,就中外文獻書籍、專家學者論著做一 搜尋,另外也直接上相關單位的官網,比對查找各個國家地區的有關法令法規、 歷史資料、組織分工、規章辦法,特別是針對近代歷史變遷與現況運作,整理出 一個清晰的輪廓與脈絡,以作為論述的事實基礎;另一方面則以「管制」相關議 題為關鍵字3,就上述資料庫,查找蒐集中外文獻書籍論文與專家學者論著,釐 清職業管制的意義,發展趨勢,與優缺點剖析,以作為論述的學理根據。除了文 獻資料蒐集、整理與學理論述分析外,亦從專書、期刊、論文、相關單位官網資 料,整理我國、德國、日本、中國大陸、美國、英國的狀況。. 立. 學. 第一款. ‧ 國. 第二項 研究範圍. 政 治 大. 醫師團體-醫師公會與醫學會. 醫療衛生系統中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除了醫師之外,也包括其他醫事職類人. ‧. 員,例如護理師、藥師、醫檢師、放射師等等,而且依醫師法規定,醫師、中醫. y. Nat. sit. 師、牙醫師均為適用該法之「醫師」。惟考量自身西醫師之專長與身分,對西醫. n. al. er. io. 師團體有相當的熟悉度與關聯性,所以本文僅就狹義的(西)醫師加以論述,後文. i n U. v. 中所稱醫師均指西醫師,未包括中醫師與牙醫師,合先敘明。而所謂醫師團體,. Ch. engchi. 具體而言,有屬於職業團體的「醫師公會」與社會團體的「醫學會」,且主要以 中央性、全國性、或權威性醫師團體為例示說明。事實上,其他醫事職類人員, 包括中醫師與牙醫師,也都有類似的團體組織,且通常在同一國家地區中,其所 「medical discipline」、「physician disciplinary act」、「medical disciplinary act」、「professional discipline」 、「professional diplinary system」等等。 3. 與管制相關者,如「管(規)制」 、 「治理」 、 「公法管(規)制」 、 「公共管(規)制」 、 「私法管(規)制」、. 「專業管(規)制」 、 「職業自律」 、 「專業自律」 、 「私人行政」 、 「私法自治」 、 「軟法自治」 、 「公私協 力」 、 「經濟管(規)制」 、 「社會管(規)制」 、 「管(規)制經濟學」 、 「regulation」 、 「goverance」 、 「public regulation 」、「 private regulation 」、「 self regulation 」、「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 private administration」 、「private law regulation」、 「soft law regulati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economic regulation」 、「social regulation」 、「regulatory economics」等等。 4.
(22) 適用之行政與法律管制規範,與所對應層級的醫師團體雷同。所以,此篇論文的 相關內容或可類推適用至其他醫事職類人員團體。. 第二款. 醫療行政-醫師執業資格授予與廢止. 醫療行政除了針對專門技術人員的訓練認證、證照核發、繼續教育與違規懲 戒外,也包括對醫療機構的管理、監督與評鑑,藥物衛材的核可管制,國民健康 保險制度的運作與監督,甚至包括人工生殖與優生保健、人體臨床試驗、緊急醫 療網、器官移植與安寧緩和醫療等新興範圍。但本論文論述客體則聚焦於醫師的. 政 治 大 止等與醫師執業相關的規定與制度。簡言之,即以醫師的執業資格授予與廢止權 立. 職業管制制度,特別是資格核可、執業登記、專科認定、繼續教育認證、資格廢. ‧ 國. ‧. 第三款. 學. 行使作為觀察與比較醫療行政行為的指標。. 職業管制之模式-公私協力與職業自律. sit. y. Nat. 我國憲法第 15 條明文保障人民之工作權,而第 86 條第 2 款亦規定專門職業. al. er. io. 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亦即,專. v. n. 技人員執業資格雖涉及到人民工作權,惟政府基於充分合理與重要公益理由可透. Ch. engchi. i n U. 過考試權規範樹立專技證照管理制度。而近年來,為因應國家任務內容擴張、提 升行政效率、克服財政緊縮,各先進國家莫不思考如何進行政府改造以求行政組 織瘦身、行政成本削減,其中熱門方向之一即為,在合乎任務性質、法令限制或 政策考量的範圍內,政府有計畫地逐步退讓,並引進與借用民間活力,漸次地將 行政任務由政府移轉至私人(私團體)。因此,在職業管制中套用此種行政任務「私 人化」或「公私協力」模式的可能性與實益值得進一步分析。 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中,為處理市場失靈或有限資源之不 公平分配,國家公權力常須藉由法令以維繫最基本之競爭秩序,並介入干預市場 來匡正個別不良競爭行為。但如此一來,卻破壞私法自治的活動空間,影響市場. 5.
(23) 的正常運作法則,又會對市場秩序產生負面影響。而由各職業公會以「職業自律」 來替代政府直接介入,既能避免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副作用,又能滿足個別經濟 行業之整體利益及整體公共利益之雙重需求。但職業公會要能承擔政府行政管制 作用權限的轉移,就必須要求其有健全的自律規章與組織,由其成員會員制定共 同商定的章程,遵守行業的自律規範,設立適當的內部機制處理成員違反章程或 自律規範的行為,以回應國家社會尊重職業自治,賦予該公會「職業自律」公權 力性質以「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期待。所以,本文亦將介紹「職業 自律」中職業公會之角色、公共利益、意義定性、分類、法定權限、與憲法界限,. 政 治 大. 作為論述國家(政府)與專業團體間權責分配的法理基礎。. 立. 國際比較-我國(台灣)、德國、日本、中國大陸、美國、英國. ‧ 國. 學. 第四款. 我國行政法學以大陸法系為主流,德國法、日本法可為代表,所以在我國行. ‧. 政法體例研究上,一般均援引參照其原理原則。美國、英國為英美法系之代表,. sit. y. Nat. 其行政法學之基本思路與大陸法系各領風騷,其運作原理原則亦有對比參酌之價. al. er. io. 值。而且,德日美英四國均為已開發國家,其醫療水準均在世界平均之上,與我. v. n. 國台灣社會發展與醫療水準差可互相比擬,在現代醫學科學理論和技術上也是交. Ch. engchi. i n U. 流密切,特別是目前台灣醫界基本上仍以美國是瞻,日本也是取經對象。而德日 美英四國各有各的風俗民情,醫療保險體系,衛生醫療組織系統,醫學教育制度, 與醫師管理制度,均有值得借鏡的不同發展經驗,而且正好是三種國家醫療保險 體系的原型代表4:德日皆為社會保險模型,美國屬私人保險模型,英國則為國. 4. 德國、日本屬社會保險模型(NHI, The Social Insurance Model),特色為強制性的全面保險,財. 務由雇主及員工共同負擔,醫療機構由政府或私人擁有。美國屬私人保險模型(The Private Insurance Model),以雇主為單位或以個人為單位購買私人健康保險,財務由個人或與雇主共同 分擔,醫療服務機構由公家或民間擁有。英國屬國民保健服務模型(NHS, 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Model),特色為範圍普及,財務來自一般稅收,醫療服務機構的所有權及控制權為政府 所有。 6.
(24) 民保健服務模型。所以,本文以此四國作為國際比較的對象。而中國大陸同為華 人社會,雖其行政法學有獨特的發展歷程,平均醫療水準尚不及我國台灣與德日 美英四國,但考慮其為華人社會且兩岸交流往來密切,對其有知彼的客觀需要, 所以也將中國大陸列入本文的比較對象之中。綜言之,德日(大陸法系)、中國大 陸(華人社會)、與美英(英美法系)等國家地區的情況,皆在本文的研究範圍。惟 目前海峽兩岸政治關係特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規定, 「臺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 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為行文簡潔,下文中「臺灣地區」概稱. 政 治 大. 「我國」或「台灣」,「大陸地區」概稱「中國大陸」,依資區別,合先敘明。. 立. ‧ 國. 學. 第三節 章節架構與分析框架. ‧. 第一項 章節架構. y. Nat. 本文內容安排基本上採背景介紹、現況說明、學理釋明、現況與學理辯證,. er. io. sit. 到未來展望,順序為:先提出問題意識並說明論文架構;介紹個別國家地區醫療 制度與行政管理體系,認識各該國家地區醫療發展的歷史與社會背景;說明個別. al. n. v i n 國家地區醫師團體的演進歷史與現況,認識醫師團體在各該醫療行政系統的定 Ch engchi U 位;講述個別國家地區針對醫師執業資格授予與廢止權行使等與執業管制相關的 醫療行政,以認識醫師團體在各該國家地區醫療行政作用的功能;論述公私協力 與職業自律的相關學理學說,作為檢視我國醫師團體在職業管制法制中定位與功 能的基礎理論;最後,再以公私協力與職業自律等理論為立基,檢視我國醫師團 體在執業管制制度中的定位與功能,並提出就行政法理上未來可以修正的項目與 作法。 具體各章內容則安排如下: 本章(第一章)-緒論 先表述本文的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再說明為達成研究目的所進行的資料蒐 7.
(25) 集方法與論述內容範圍,而在此也一併敘明貫穿全文的體例和論述順序、與章節 內容的安排設計,以利銜接進入本文主體。 第二章-醫療服務與醫療行政系統之演進與現況 主要是整理說明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醫療保險制度的演進歷史、法規根據、 保費負擔與支付方法、保險人/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三方關係、醫療花費、 醫療機構數目、病床容量、醫師人力、與國民平均餘命。各該國家地區醫師職業 管制制度與醫師團體的定位與功能必然是在當地衛生體系的框架下,同時,必然 會受到當時當地特定的社會、經濟和宏觀政策環境的影響。所以,此章先分析比. 政 治 大 接著理解其醫療行政管理系統設計與發展的基礎背景。 立. 較各該國家地區醫療發展的歷史社會背景與當地醫師所處的執業環境,可以作為. ‧ 國. 學. 第三章-醫師團體發展歷史與現況. 先就各國家地區醫師團體(包括醫師公會、醫學會或類似醫師組織)成立當時. ‧. 之歷史社會條件做一介紹,追蹤其演進軌跡與歷史轉折,並分析其現在在各該國. sit. y. Nat. 家地區法制中的定位,並做國際比較。. al. er. io. 第四章-醫師執業管制. v. n. 從介紹各國家地區醫師資格取得、執業登記、繼續教育、違規懲戒制度中,. Ch. engchi. i n U. 說明各該國家地區醫師團體在執業資格授予與廢止權行使等這些醫療行政中關 於醫師自身專門職業身分管理制度裡的功能,並做國際比較。 第五章-公私協力與職業自律 作為比對我國醫師團體在職業管制中定位與功能的理論基礎,先整理公私協 力的概念、類型化、法理基礎與界線的學說理論,以分析國家(政府)與專業團體 間在公共治理中相對位置的法理。再說明職業自律中職業公(協)會之角色、公共 利益、意義定性、分類、法定權限、與憲法界限,以論述國家(政府)與專業團體 間權責分配的法理。 第六章-我國醫師團體在執業管制中定位與功能之檢視與調整芻議. 8.
(26) 以公私協力檢視我國醫師團體在醫師職業管制法制中的公私法人定性與公 私協力模型中定位,再以職業自律檢視我國醫師團體在執業資格授予、廢止的功 能,並就可能調整的方向與空間做出整理論述,並提出具體可行方案。最後再以 最近的律師法修正草案作為對照,以資呼應。 第七章-結論 綜合以上各章論述重點,作一重整與總結,並應答緒論中所提之問題意識。. 第二項 分析框架. 政 治 大. 本文各章節內文鋪陳的空間軸向原則上採由內到外、由近而遠的順序,即先. 立. 詳細論述我國自身的演進歷史與現況以作為認識其國家地區狀況的參考對照基. ‧ 國. 學. 點,接著是同為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再來是有歷史淵源、同為華人社會 的中國大陸,最後就英美法系代表國家-美國、英國加以說明。內文鋪陳的時間. ‧. 軸向則採歷史發展進程回顧至實際現況順時陳述。.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9. i n U. v.
(27) 第二章 醫療服務與醫療行政系統之演進與現況 欲維持與提升一國國民健康之水準,除了國民平時即應有普及接受衛生健康 教育的機會以提供正確衛生觀念、促使其養成良好保健生活習慣外,在生病時能 得到必要且適當的醫療照護服務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而一國醫療照護水準的良 莠則端賴於其醫療系統-即醫療保險、照護系統與行政管理系統-的設計與運 作,故可先由此來觀察。所以,以下即從醫療保險、照護系統與行政管理系統兩 方面,整理資料以認識理解台灣、德國、日本、中國大陸、美國、與英國等國家 地區的醫療系統之演進與現況,並試作分析比較。. 立. 政 治 大. 第一節 醫療保險與照護系統. ‧ 國. 學. 一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直接影響到其運作醫療照護系統以提供國民醫療保障. ‧. 的經費來源。而根據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程度,醫療保險一般可以歸類為三種不同. y. Nat. 制度:一、社會保險制;二、自由市場制;與,三、公醫制。. er. io. sit. 一、社會保險制:由德國首創。全民醫療開支由政府、雇主、民眾共同分擔 的疾病保險基金所支付,特色為財務獨立,不與其他政府開支相混淆。關於德國. al. n. v i n 醫療照護系統,在本節第二項中另有詳細說明。社會保險制的特色為兼顧財務永 Ch engchi U 續性、醫療效能以及社會公平性,所以以此制度為基礎的公營醫療保險也為許多 國家所採用。目前台灣所實行的全民健康保險即屬於其中的「公營單一社會保險 制」。 二、自由市場制:以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人民自由投保的民 營醫療保險公司負擔,聯邦政府僅提供醫療保險保障給老人與低收入窮人等需要 社會救助的族群。關於美國醫療照護系統,在本節第五項中另有詳細說明。於 1995 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前,台灣醫療基本上也屬於自由市場制。 三、公醫制:以英國為典型。自 1948 年起至 1989 年英國醫療改革為止,醫 療開支由政府從全民稅收中編列預算支應,醫師皆為受僱於公立醫院的公務員。 10.
(28) 但由於公醫制具有公務機關缺乏效率的缺點,所以在 1990 年後,英國也開始引 入更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以及開放私人醫療院所的競爭。關於英國醫療照護系 統,在本節第六項中另有詳細說明。 一個國家的醫療照護系統的運作,除了醫療保險制度會影響其經費籌措外, 當然也會受到其本身組織結構與運作模式的影響。具體而言,醫療照護系統組織 結構的硬體容量可從醫院診所數、床位數與人口比分布密度,而軟體容量則可從 醫師(及其他醫事職類)人數與人口比分布密度等指標來分析比較。而其運作模式 則可依民眾就醫時的轉診模式加以觀察。另外,其醫療照護制度運行的成果則可. 政 治 大 以下即就我國、德國、日本、中國大陸、美國與英國的醫療保險與照護系統 立. 約略以國民平均餘命作為參考。. ‧. ‧ 國. 學. 及其運行成果一一加以分析。. 第一項 我國. y. Nat. sit. 我國憲法第 157 條明文:「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 n. al. er. io. 及公醫制度。」,其中所提「公醫制度」既為憲法層次規定,其實踐現況與意涵 就有必要先加以釐清與說明。. Ch. engchi. i n U. v. 其實,公醫制度並未在台灣推行5。昔日曾有團體對我國未實施公醫制度是 否違憲提出訾議6。但從民國 81 年 5 月 28 日修正後之憲法增修條文起,條文中 即增列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全民健保的醫療制度應 可優於公醫制度而適用7。. 范國棟,「絕緣的公醫制度: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分析」,台灣醫界雜誌,46 卷 10 期,2003 年 10 月。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官網: http://www.tma.tw/magazine/ShowRepID.asp?rep_id=1523, 最後瀏覽日:2015 年 9 月 29 日。 6 台灣省政府衛生處 77-10-19 衛一字第 71126 號函報行政院衛生署,轉送南投縣議會第十一屆第 十一次臨時會提案,即認為當時公,私立醫療機構併存,以自費醫療為原則,是否符合憲法第 157 條所定推行「公醫制度」 ,提出質疑。吳憲明,衛生法規之基本概念,醫事法學,5 卷 1-3 期, 頁 21,1996 年 11 月。 7 吳憲明,同上註 6,頁 2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結穗跨步:全民健保十八紀實,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頁 9,2013 年 12 月。 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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