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第一版)修訂對照表
更新日期:109.12.25
壹拾、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
頁次 原敘述
18
26
第一梯次:110/01/05(二)~110/01/14(四)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以戳記為憑) 序
號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級別 一般報檢人 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 學科者
申請免試 術科者 54 17100 裝潢木工 乙 訂定中,另行公告 340 元
丙 1,910 元 1,720 元
第三梯次:110/08/25(三)~110/09/03(五)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以戳記為憑) 序
號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級別 一般報檢人 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 學科者
申請免試 術科者 57 17100 裝潢木工 乙 訂定中,另行公告 340 元
更 新
第一梯次: 110/01/05(二)~110/01/14(四)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以戳記為憑) 序
號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級別 一般報檢人 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 學科者
申請免試 術科者 54 17100 裝潢木工 乙
3,930 元 3,740 元340 元
丙 1,910 元 1,720 元
第三梯次: 110/08/25(三)~110/09/03(五)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以戳記為憑) 序
號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級別 一般報檢人 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 學科者
申請免試
術科者
57 17100 裝潢木工 乙
3,930 元 3,740 元340 元
壹拾參、報檢資格(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十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十一)身分別、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請務必詳閱)
頁次 原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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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 33-1)。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 面);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之 外 國 人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 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核發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正本。
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 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者。
二、 申請人需列冊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三、 臺北市當年度低收入戶卡或中低收入 戶卡影本(正、反面)。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未取得該文件 前,凡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時得以先繳 費方式,嗣後檢附證明文件:繳費單 據、補助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正、
反面)、個人存摺封面影本、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證明文件 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送技檢中心辦理 退費。
更 新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
四、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附件 33-1)。
五、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 面);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之 外 國 人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 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核發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正本。
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 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者。
二、 申請人需列冊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三、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未取得該文件 前,凡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時得以先繳 費方式,嗣後檢附證明文件:繳費單 據、補助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正、
反面)、個人存摺封面影本、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證明文件 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送技檢中心辦理 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