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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資格 需檢附佐證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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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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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7

裁判資格條件與佐證資料

必要條件,以下須至少符合一項:

裁判資格 需檢附佐證資料影本

(不採文字敘述) 說明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 勝以上,並從事相關工 作三年以上。

※應同時檢附以下資料 一、國際技能組織(WSI)舉

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亞洲技能競賽獲得 優勝以上之獎狀(其中 之一)。

二、相關工作(服務)證明。

一、三項國際賽其中之一。

二、工作(服務)證明之年資須為

「不重疊年資」合計滿3年以 上。

三、需檢附與申請職類相關工作經 歷證明,如課表內的課程或明 確的工作內容、職稱及工作年 份(起迄)(※詳見註1)。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 勝以上,具有大專校院 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 明,並曾接受中央主管 機關聘請擔任相關職類 裁判助理三次以上。

※應同時檢附以下資料 一、國際技能組織(WSI)舉

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亞洲技能競賽獲得 優勝以上之獎狀(其中 之一)。

二、學歷證明。

三、裁判助理聘書(3份)。

一、三項國際賽其中之一。

二、大專以上學歷證明(國外學歷 需有認證),或同等學力證明

三、僅採計勞動部(前身勞委會)舉 辦之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 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 賽、全國職場達人盃、國手選 拔賽之裁判助理經歷。同一年 度期間擔任之裁判助理僅採計 1次,需達3次以上。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 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後,從事競賽職類相關 工作達八年以上。

※應同時檢附以下資料 一、學歷證明。

二、相關工作(服務)證明。

一、高中(職)以上學歷證明(國外 學歷需有認證),或同等學力 證明。

二、工作(服務)證明之年資須為

「不重疊年資」合計滿8年以 上。

三、需檢附與申請職類相關工作經 歷證明,如課表內的課程或明 確的工作內容、職稱及工作年 份(起迄)(※詳見註1)。

從事競賽職類相關科系 教學或訓練三年以上,

並具備競賽實務工作經 驗二年以上。

※應同時檢附以下資料 一、技能競賽相關職類教學

或訓練證明。

二、相關競賽之指導老師獎 狀或證明。

一、相關職類教學證明或訓練證明 需有科系及課表,訓練或教學 達3年以上。

二、技能競賽核發的指導老師獎狀 或證明(需蓋關防),參與競賽 實務達2年以上(相關職類競 賽,請參閱「技藝競賽職類對 照表」)。

(2)

附件7

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或同等學力證明,取得 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 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二年 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 二年以上。

※應同時檢附以下資料 一、學歷證明。

二、勞動部乙級技術士技能 檢定證照。

三、工作(服務)證明。

一、大專以上學歷證明(國外學歷 需有認證),或同等學力證 明。

二、相關職類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 定:勞動部核發的技術士技能 檢定證照,且取得日期起算2 年以上(相關職類請參閱「免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 對照表」)。

三、工作(服務)證明之年資須為

「不重疊年資」合計滿2年以 上。

四、需檢附與申請職類相關工作經 歷證明,如課表內的課程或明 確的工作內容、職稱及工作年 份(起迄)(※詳見註1)。

曾擔任與競賽職類相關 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 或監評人員。

※應檢附以下資料(其中之 一)

一、與競賽相關職類之題庫 命製人員聘書。

二、與競賽相關職類之監評 人員證書。

一、採計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核發 之題庫命製人員聘書或監評人 員證書(相關職類請參閱「免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 對照表」)。

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及 教育部聘請擔任相關職 類裁判。

※擇一檢附以下資料 一、勞動部裁判證書。

二、教育部裁判證書。

一、曾任相關職類裁判者,採計勞 動部(前身勞委會)舉辦之全國 技能競賽(含分區賽、國手選 拔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競賽、全國職場達人盃技能競 賽之裁判。

二、曾任相關職類裁判者,採計教 育部舉辦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技藝競賽(相關技藝競賽 對應職類請參照「技藝競賽職 類對照表」)。

※註1:徵選職類裁判檢附之工作證明書,應包含相關之工作內容項目及年資,或檢附工作內容之證明(如授課 表等),未註明工作內容者無法採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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