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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第一版)修訂對照表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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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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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第一版)修訂對照表

更新日期:108.12.12

報檢人重點摘要提示

頁次 原敘述

I 1. 109 年度辦理職類、級別梯次調整及新開辦職類

職 類 代

職類名稱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第三梯次 備註

07200 按摩 乙 丙 乙 丙

分北、中二區,輪流各辦理 1 梯次;第 2 梯次如確定辦理,

將於 109 年 3 月 1 日前公告。

更 新 1.109 年度辦理職類、級別梯次調整及新開辦職類

職 類 代

職類名稱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第三梯次 備註

07200 按摩 乙 丙 乙 丙 乙 丙

分北、中、南三區輪流各辦理 一梯次,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辦 理第 1 梯次、高雄市立楠梓特 殊學校辦理第 2 梯次,臺中市 立啟明學校辦理第 3 梯次 17800 照顧服務員 單一 單一 單一 增辦第 1、2 梯次

柒、簡章販售及主要學科測試地點

頁次 原敘述

13

按摩職類特殊考區:

代碼 考區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 郵遞區號 地址

97 北明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第 1 梯次) 111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207 巷 1 號 98 中明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第 3 梯次) 421 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 936 號 說明:分北、中二區輪流各辦理一梯次,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辦理第 1 梯次、臺中市立啟明學校辦

理第 3 梯次,學術科同一天、同一地點辦理測試,測試日期另行通知;第 2 梯次如確定辦理,

將於 109 年 3 月 1 日前刊登行政院公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技檢中心全球資訊網公告納入 第 2 梯次受理報名。

更 新

按摩職類特殊考區:

代碼 考區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 郵遞區號 地址

97 北明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第 1 梯次) 111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207 巷 1 號 98 中明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第 3 梯次) 421 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 936 號 99 楠特 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第 2 梯次) 811 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 211 號

說明:分北、中、南三區輪流各辦理一梯次,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辦理第 1 梯次、高雄市立楠梓特 殊學校辦理第 2 梯次,臺中市立啟明學校辦理第 3 梯次,學術科同一天、同一地點辦理測試,

測試日期另行通知。

(2)

- 2 -

壹拾、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

頁次 更 新

19 第一梯次: 109/01/02(四)~109/01/13(一)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以戳記為憑)

序號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級別 一般報檢人 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 學科者

申請免試 術科者 66 17800 照顧服務員 單一 2,600 元 2,410 元 340 元

22

更 新

第二梯次: 109/04/28(二)~109/05/07(四)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以戳記為憑) 序號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級別 一般報檢人 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 學科者

申請免試 術科者

54 07200 按摩 乙 1,570 元 1,380 元

340 元 丙 1,270 元 1,080 元

55 17800 照顧服務員 單一 2,600 元 2,410 元 340 元

壹拾參、報檢資格/十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八) 特定對象 身分別、應具備文件及補助項目:

頁次 原敘述 更 新

41

特定對象身分別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失業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

六、 中低收入戶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長期失業者。

九、 二度就業婦女。

十、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 就業少年。

特定對象身分別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失業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

六、 中低收入戶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長期失業者。

九、 二度就業婦女。

十、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 業少年。

十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目前無) 。 87-89 附件32-1、32-2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由2 張調整為1 張(刪除 32-2)。

93-96 附件33-1、33-2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 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由2 張調整為1 張(刪除 33-2) 。

(3)

- 3 -

附件 32-1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料,

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統 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供之相關 個人資料。

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屬實。如有虛偽不實 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並願繳回受補助 之各項費用,且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 技能檢定補助要點」所定各項補助費用。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統一編號 身分證

性 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細項: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 籍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 分 別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者 □3.低收入戶 □C.更生受保護人 □D.長期失業者

□E.獨力負擔家計者 □H.中低收入戶 □M.中高齡失業者 □N.二度就業婦女

□P.家庭暴力被害人 □T.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目前無)

證 明 文 件 1.身分證明文件各_____份。2.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_____份。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 元

(請依下列「注意事項」之「五、申請補助項目」勾選補助項目,並請參照簡 章收費標準填寫金額;若僅勾選申請證照費者,合計金額為 0)

□證照費 160 元

元 (請參照簡章收費 標準填寫金額)

注意事項:

一、 請詳閱「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及「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應附資格身分 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規定(以最新公告辦理),填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請在塗改處簽名或 蓋章(本書表可影印使用,或至https://www.wdasec.gov.tw 表單下載區下載使用)。

二、 證明文件欄:請按申請身分別應繳交之證件,依序浮貼或裝訂於申請書次頁之附表上,送(寄)交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查。

三、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申請,並經初、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或 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 費用(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四、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虛偽不實 者,應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五、 申請補助項目欄:

(一)未曾申請補助者:1.申請學、術科全測: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術科測試費。2.申請免學科測試:請勾選術科測試費、

審查費項目。3.申請免術科測試: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項目,以上均免勾選證照費項目,如經測試合格,由主管 機關逕予補助及發證。

(二)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已申請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等三項補助者:僅可勾選證照費項目,並於報名時同時檢 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未檢附者不予補助,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三)申辦合併發證者,僅勾選證照費項目,應檢附學、術科合格成績單及本申請書(含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 影本,及申辦時之當年度資格證明文件各 1 份),詳實填寫資料後,逕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審核。

六、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修正 生效起,開始計算。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 工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費,僅限補助單件費用,請於上方職類級別欄填列 申請補助之「報檢細項」。

七、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 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八、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04-2250070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地址:40873 臺 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申請學術科測試費及審查費用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須填寫)

(4)

- 4 - 附表

---身分證影本 (正面 請實貼)--- ---身分證影本(反面 請實貼)---

---證明身分文件黏貼處(※若證明文件尺寸超過浮貼大小,則請訂在附表背後。)--

(5)

- 5 -

附件 33-1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一、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於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 辦理勞工相關訓練後,持有受訓證明文件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申請一次學科測試費、術 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補助。

二、 申請人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三) 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勞工相關職業訓練之受訓證明文件。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 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 事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 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屬實。如有虛偽 不實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並願繳 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 別

免 試 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細項: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 籍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證 明 文 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_____份。2.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_____份。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 元

(請依下列「注意事項」之「二、申請補助項目」勾選補助項目)

□證照費 160 元

合 計

元 (請參照簡章收費標

準填寫金額)

注意事項:

一、 證明文件欄:請依「申請人應附資格證明文件」繳交證件,依序浮貼或裝訂於申請書次頁之附 表上,送交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查。填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請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本書表可 影印後填寫使用。

二、 申請補助項目: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及術科測試費,免勾選證照費,如經測試合格,由 主管機關逕予補助及發證;已申請學科測試費、審查費及術科測試費等三項補助者,僅可勾選 證照費,並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應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申請,並經初、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若經審 查不符資格者,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 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 業之受訓勞工,僅得補助一次;如具特定對象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受訓勞工二種身 分者,僅能擇一申請,且補助次數不與特定對象併計。

四、 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費,僅限補助單件費用,請於上方職類級別欄填列申請補助之「報檢細項」。

五、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04-2250070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專案檢定科(地址: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申請學術科測試費及審查費用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須填寫)

(6)

- 6 - 附表

---身分證影本 (正面 請實貼)--- ---身分證影本(反面 請實貼)---

---證明身分文件黏貼處(※若證明文件尺寸超過浮貼大小,則請訂在附表背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三、本規範乙、丙二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其分別如下: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技 藝競賽獲得前三名之人員,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

一、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 3 次修訂,75 年及 77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

一、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三次修訂,75 年及 77

一、 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 3 次修訂,. 75 年及

備註: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