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簡章
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報名時間:
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報名地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遴選時間:108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
遴選地點:本府陽明市政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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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重要日程表
編號 項 目 日 期
1 公告簡章 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
2 報名日期 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3 公 告 進 入 遴 選 程序
候選人名單 108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
4 遴選審議時間 108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
5 公告錄取名單 108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
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20 條。
二、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 法。
貳、遴選名額:臺中市立大肚幼兒園園長 1 名、臺中市立清水幼兒園園長 1 名、
臺中市立外埔幼兒園園長 1 名及臺中市和平區立幼兒園園長 1 名,共計 4 名。
參、報名資格 一、 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 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33 條情事之一,各應試人員應填具切結書
(附件 1)。若事後發現具上述各法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則撤銷其聘 任資格或解除其聘任。
二、 資格條件: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始得參加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一) 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幼兒園(含改制前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 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 人,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年資採計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並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 專業訓練及格者。
(二)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且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 之日未在職:
1. 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幼稚教育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園長。
2. 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 訓練辦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
3.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 並領有結業證書者。但其教保經驗年資及資格應符合 101 年 5 月 30 日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4 條之 規定。
(三) 於 101 年 1 月 1 日時擔任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或托兒所教保人員,且業 取得第(二)款條件資格者。
肆、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及時間: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止。
二、報名地點:符合報名資格之園長候選人,應備妥報名文件(如簡章第伍點 說明),依報名日期及時間親自或委託專人送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幼兒教育科(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4 樓,聯絡電 話:04-22289111 轉 54418),並註記報名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伍、報名繳交文件
報名之園長候選人報考任一幼兒園,均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正本,並填具
「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應附資料一覽表」(附件 2),影印備妥 12 份並依序裝訂成冊。
一、 申請表(附件 3)。
二、 切結書(附件 1)。
三、 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 1 張(自行貼於申請表)。
四、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五、 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服務證明。
六、 幼稚(兒)園教師合格證書(無則免附)。
七、 資格證明文件
(一) 請依報考資格備齊下列文件,並自行檢核報考資格及條件:
1. 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者請備齊下列文件:
(1)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 5 年 以上之服務年資證明。
(2) 倘具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之代理教師之代理服務年 資,應加附證明文件如下(無則免附):
A. 具大學以上學歷之證明文件。
B. 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C. 代理期間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3) 倘具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 中心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應加附證明文件如下(無則免附):
A. 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B. 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
(4)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2. 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者請備齊下列文件:
(1) 具幼稚園園長資格者:
A.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101 年 1 月 1 日)前於幼兒園服務 之任職證明(無者免附)。
B. 依幼稚教育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園長證明。
(2) 具托兒所所長資格、修畢托育機構戊類訓練課程或主管核心課程並
領有結業證書者:
A.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101 年 1 月 1 日)前於幼兒園服務 之任職證明(無者免附)。
B.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核定在案之托 兒所所長證明(無者免附)。
C.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戊類訓練課程)或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結業證書(主管核心課程)。
D.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101 年 1 月 1 日)前擔任教師或教 保員之服務年資證明,其教保經驗年資及資格並須符合 101 年 5 月 30 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
(二) 在幼兒園(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 師、教保員或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之服務年資及 任職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 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檢具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之公文書。
(三) 依幼稚教育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園長及 101 年 5 月 30 日修正前少年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證明,如 檢具私立幼兒園開立者,須另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 之服務年資證明。
(四)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之結業證書、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戊類訓練課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結 業證書(主管核心課程),須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者。
八、遴選報告書(格式如附件 4),並將佐證資料自行編號且依序排列於報告書 後。
陸、遴選會審議時間、地點及程序
一、 遴選審議時間:108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
二、 遴選審議地點:臺中市政府陽明市政大樓,會議室另行通知;倘地點異 動時,亦同。
三、 幼兒園園長候選人於 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繳交報名相關文件後,由 本局審核相關資格條件,並於 108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於本 局網站公告進入遴選程序候選人名單。
四、 幼兒園園長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親赴遴選委員會進行口頭報告。
五、 遴選委員會審議依「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如 附件 5)進行,並以申請遴選人數最多之幼兒園先行辦理,如申請人數 相同,由本局抽籤決定先後順序,園長候選人於遴選委員會之報告順 序,於遴選報告當天抽籤排定。
柒、遴選結果公告及聘任
一、 遴選結果將於 108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8 時前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 幼兒園園長人選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由本局依法定程序聘任之。
三、 經遴選及聘任後,倘任職幼兒園因故裁併,由本局安排回任本市公立幼 兒園教師、教保員或適當職務,不得異議。
捌、其他
一、 本遴選簡章如有修正事項或未盡事宜,於本局網站適時公告,並提送遴選 委員會確認,如有爭議,以遴選委員會解釋為準。
二、 有關 108 學年度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相關事宜查詢電話及公告網址 如下:
(一)本局幼兒教育科,電話:04-22289111 轉 54418。
(二)本局網站:http://www.tc.edu.tw/。
附件 1
切結書
本人 參加 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 選,切結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且未有教師 法第 14 條第 1 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33 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如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若事後發現具上述各法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則撤銷本 人聘任資格或解除本人聘任。經遴選及聘任後,倘任職幼兒園因故 裁併,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安排回任本市公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 或適當職務,絕無異議。
此致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2
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應附資料一覽表
報名序號(由試務單位填寫): 姓名:
報名幼兒園:
請攜帶應附資料一覽表正本、申請表正本、服務證明正本及符合報名資格之證件正本及 影本(以 A4 大小影印)12 份,正本驗畢當場發還;證件正影本不齊或未持證件正本僅持 證件影本者,經通知補正,未依規定補正者,得駁回其報名。另相關表件請依序排列:
編
號 應附資料一覽表
報名人員 自填
審核者
填寫 審核者 有 無 有 無 簽章
1 申請表 2 切結書
3 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 1 張(自行貼於申 請表)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 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服務證明 6 幼稚(兒)園教師合格證書
7 符 合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者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 5 年以上之服務年資證明 100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服務於幼稚 園之代理教 師之代理服 務年資證明 (無則免附)
具大學以上學歷之證明文件
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 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代理期間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 上之證明文件
100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服務於依兒 童及少年福 利法設立之 托嬰中心之 教保人員之 服務年資證 明 (無則免 附)
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 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之證明文件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8 符 合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2 款者
具幼稚園園 長資格者
(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101 年 1 月 1 日)前於幼兒園服務之任職 證明(無者免附)
(2)依幼稚教育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 園長證明。
具托兒所所 長資格、修 畢托育機構 戊類訓練課 程或主管核
(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101 年 1 月 1 日)前於幼兒園服務之任職 證明(無者免附)。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資格及訓練辦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
心課程並領 有結業證書 者
長證明(無者免附)。
(3)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戊類訓練課程)或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主管核心課程)。
(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101 年 1 月 1 日)前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之 服務年資證明,其教保經驗年資及資 格並須符合 101 年 5 月 30 日修正前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 練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
9 遴選報告書
10 以上資料備妥影本 12 份並依序裝訂
報名人員簽名:
附件 3
108 學年度臺中市○○幼兒園園長遴選申請表
(請黏貼及浮貼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本人正 面脫帽半身且單一色 背景之清晰照片 1 張)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 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職 稱
服務單位
幼兒園規模 普幼班 班 特幼班 班 擬 參 選 幼 兒 園
志願序 1. 2. 3. 4.
通地 訊址
聯絡 電話
(公)
(宅)
(傳真)
(行動)
學 歷
1 2 3
經歷
( 包 括 服 務單位、職 務、服務年 數)
1 2 3
幼稚(兒)園教師合格證書字號(無則免填)
考核
(最近 3 年)
學年度 104 105 106
等第
以上 1.學歷證明文件 2.經歷證明文件 3.幼稚(兒)園教師合格證書(無則免附)4.最近 3 年考核成績 通知書 5.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33 條之一者。確經查核無誤。
人事簽章: 校(園)長簽章:
專長或特
殊表現
著作 (無則免填)
候選人員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
108 學年度臺中市○○幼兒園園長候選人遴選報告書
姓名: 服務單位及職稱:
備註:佐證資料請自行編號並依序排列,文字大小以 14 號標楷體、單行間距,
報告書(含佐證資料)以 10 頁為限。
項目 細項 報告內容 佐證資料
自 述 現 任 職 務 績效
教育理念 資源統整 課程與教學 特殊或重要表現 其他
幼 兒 園 基 本 經 營 方 針 與 策略 附件 4
11
108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
項 目 內 容
同一出缺幼兒 園候選人列席 報告、詢答
1. 候選人簡報每人 10 分鐘(9 分鐘到按一短鈴,10 分鐘到一長鈴並 立即停止報告)。
2. 口頭詢答採 2 階段,每一階段每一候選人詢答時間原則以 10 分鐘 為限,計時包含委員詢答時間(9 分鐘到按一短鈴,10 分鐘到按 一長鈴並立即停止詢答)。
(1) 第一階段:委員就候選人簡報內容進行口頭詢答。
(2) 第二階段:委員共同討論後,提出 0 至 3 道問題進行補充詢答。
同一出缺幼兒 園遴選方式
1. 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獲選。
2. 多位候選人,倘經票決均未過半數,以前 2 名(包括同列第 2 名)
進入第 2 次票決,倘經再次票決,仍未過半數,以從缺論之。
3. 單一候選人,經 2 次投票仍未過半數者,由候選人再進行 3 分鐘 口頭報告,並再次票決,若仍未過半數,以從缺論之。
4. 各候選人均報告完畢並接受詢答後,即進行投票,投票結果經召 集人確認無誤後,另行公告。
5. 候選人未獲遴選通過,於下次重新公告受理遴選申請時,仍得提 出申請。
附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