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議題辦理情形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6 年 10 月 08 日
一、產業發展 ……… 1-1 二、能源政策 ……… 2-1 三、環保政策 ……… 3-1 四、公平交易暨消費者關係 ……… 4-1 五、賦稅與金融 ……… 5-1 六、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 6-1 七、國際經貿 ……… 7-1 八、兩岸政策 ……… 8-1 九、智慧財產權 ……… 9-1 十、中小企業發展 ……… 10-1
一、產業發展
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理進度暨未來處理方向 1.提高產業發展法
律位階,訂定產 業基本法。
可採國科會「科技基本 法」型態提議。
經濟部(工業局)
1.辦理進度:經濟部工業局研擬之「新世代產業升級法案」中已明定產業發展之政 策觀點及基本方針,並提高產業政策之法律位階。考量法案立法通過之難易度,
經濟部刻正整合產業 3 法為單一法案,該法案中明定政府應研訂中長期產業發展 方向與政策,作為政府未來施政之重要依據。
2.未來處理方向:俟前揭法案整合並經討論定案後,將報院審議。
1.穩定能源供應,檢討 能源配比。
經濟部(能源局)
1.辦理進度:「永續能源發展綱領」在推動能源結構改造方面,已規劃低碳能源及無 碳能源之能源配比(至 2025 年占發電系統比例,前者為 25%,後者為 8%),另將核 能作為無碳能源的選項。
2.未來處理方向:擬定具體行動計畫據以推動。
2.再造永續產業資 源利用規範。
2. 適 當 管 制 原 物 料 ( 廢 紙)出口。
經濟部
1.辦理進度:經濟部已公告自 2007.8.1 起管制廢紙出口。
2.未來處理方向:將適時檢討該項措施之存續。
1.終止實施「國土復育 策 略 方 案 暨 行 動 計 畫」,回歸目前「礦業 法」、「礦場安全法」、
「土石採取法」、「水 土保持法」及「環境 影響評估法」等相關 法令施工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
1.辦理進度:有關「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針對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經營 管理,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持續推動保育、復育事宜。
2.未來處理方向: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考量永續保育國家特有景觀,保存生物多樣 性及文化多元性,並提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之立法宗旨下,賡續依法辦理保育、復 育事宜。
經建會(都住處)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相關建議,業將各部會表達回歸現有法令之建 議彙整,並於 2008.8.19 循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核議。
2.修改「國土復育策略 方案暨行動計畫」,同 意 低 海 拔 山 區 ( 海 拔 500 公尺以下)的公有 地可以出租或放租供 採礦或採取土石,並 可新闢及拓寬道路。
內政部(營建署)
1.辦理進度:內政部業已完成國土保育範圍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彙整劃設,刻正委 由專家學者進行國土保育範圍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檢討研究案。
2.未來處理方向:後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檢討及遷居安置等相關管制措施之 分工回歸各該主管單位自行修訂相關法令。
經建會(都住處)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相關建議,業將各部會表達回歸現有法令之建 議彙整,並於 2008.8.19 循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核議。
3.國土復育策略方 案暨行動計畫應 終止實施。
3. 「 國 土 復 育 條 例 ( 草 案)」第 9 條、第 16 條及第 20 條增列排除 條款,使採礦及採取 土石可以在中海拔山
內政部(營建署)
1.辦理進度:內政部業已完成國土保育範圍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彙整劃設,刻正委 由專家學者進行國土保育範圍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檢討研究案。
2.未來處理方向:後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檢討及遷居安置等相關管制措施之 分工回歸各該主管單位自行修訂相關法令。
區進行,並可承租公 有山坡地及於山坡地 新闢聯外道路。
經建會(都住處)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相關建議,業將各部會表達回歸現有法令之建 議彙整,並於 2008.8.19 循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核議。
4.夾雜在開發案中的公 有山坡地,若其佔開 發面積 10%以內,建 請同意該公有山坡地 可 與 私 有 地 一 併 開 發。
內政部(營建署)
辦理進度: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15 點規定:「基地內之公 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需要,應先依規定取得同 意合併開發或核准讓售之文件」,故「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對 於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僅規定應取得範圍內公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同意合併開發 或核准讓售文件,並無針對公有山坡地與私有山坡地合併開發之有相關面積限制之 規定。
經建會(都住處)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相關建議,業將各部會表達回歸現有法令之建 議彙整,並於 2008.8.19 循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核議。
4.再造國土計畫,
加速都市更新,
促進產業發展。
應積極導引民間資源投 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
加速都市更新,以帶動 國 內 產 業 與 經 濟 的 發 展。
內政部(營建署)
1.法規條號:「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 條及第 3 條至第 16 條。
2.鬆綁時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經提內政部 2008.7.31 第 16 次部務會報討論,奉示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修正草案預計 2008 年年底發布 施行。有關林祖嘉教授所提修正草案內增訂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執行上恐將過於 浮濫乙節,內政部未來將慎重研選,其程序並須經都委會同意,以確保都市品質 與環境維護。
經建會(都住處)
1.經建會目前正進行「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規劃作業,針對都市公共設施,都
市階層性服務功能做一合理完備的規劃,同時協助推動都市更新及農村再生,以 創造均衡的區域生活條件,確保區域及都市間公共設施及設備服務之提供。上述 更新重建涉及法規分別為「都市更新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農村再生條例 (草案)」(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內政部研提「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共計修正 23 條,增訂 3 條),並經 總統於本(2008)年 1 月 16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3911 號總統令公布實施,業可大幅縮短都市更新作業時程、解決整合困難與產權處理 爭議、提高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強化中央推動機制,目前內政部正依據修正 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子法中。另為因應整體農村發展需要,建立整合性農村整體 再生規劃,以提升農村居住品質,農委會業研擬「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共計 5 章,35 條),目前正由行政院審議中。
5.開創產業發展與 環境生態保護雙 贏的環境。
「台灣西部濱海工業區 環境汙染防範計畫」規 劃工業區與陸地間設置 種植防風林帶之隔離帶 等具體措施,以落實產 業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 新局面。
經濟部(工業局)
1.辦理進度:經濟部工業局針對濱海型工業區(如彰濱工業區及雲林離島工業區),均 已規劃設置隔離水道及隔離綠帶,以降低工業區對於鄰近地區之環境衝擊,符合 該項建議內容。
2.未來處理方向:後續濱海型工業區規劃,將依本建議規劃辦理。
6.推動創新研發設 計,建立「創意 台 灣 」 產 學 經 濟。
1.建立全國性共通之網 路應用環境。以數位 電視為起始,結合目 前 正 在 發 展 的
「 M-Taiwan(Mobile Taiwan) 」 架 構 為 基
經濟部
1.辦理進度:行動台灣應用推動計畫自 2005 至 2007 年度已補助 26 案補助計畫,基 礎網路建置涵蓋範圍,包括: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台中 市、台中縣、南投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宜蘭縣、花 蓮縣等,透過行動服務、行動生活與行動學習 3 大主軸,以應用服務帶動產業發 展。推動之應用服務,包括:共通服務(如:VoIP 及行動上網等),及特殊應用服
礎,建構「IP 化多媒 體服務」環境,並配 合現有的傳播、通訊 及資訊應用技術,亦 即「無所不在的感知 網 路 (Ubiquitous Computing and Sensor Network)」,進而將我 國「IP 化多媒體服務」
環 境 建 立 成 為 一 個
「 全 方 位 的 網 路 服 務」。
務(如:行動娛樂、商務、醫療照護、學習、保全、LBS、IPTV、影音服務等),以 達到設備及應用服務本地試煉的效果。
2.未來處理方向:M-Taiwan 計畫的推動,依循 WiMAX 發展藍圖,針對一個在世界 上尚未成型的產業,成功的以政府與民間力量,從技術研發到產業推動,透過創 新前瞻的應用服務達到本地試煉,以培育應用服務、網路、電信營運與局端設備 等 WiMAX 產業鏈廠商,並吸引國際大廠與國內業者合作,健全台灣 WiMAX 產 業價值鏈。未來將並誘使廠商開發各式具 WiMAX 上網功能之終端設備,加速應 用服務之發展。
2.加強政府科技研發投 資,帶動產業創新高 值化發展。
經濟部
1.辦理進度:為鼓勵企業持續創新研發,善用全球資源與全球連結,經濟部於研擬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保留研發及人培租稅優惠外,亦將運用補助、輔導及低利 融資等多元化政策工具,以協助創新產業發展。並利用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做為 政策推動與協助產業研發的推手之一,以促進產業轉型與升級,開創產業價值與 競爭優勢。
2.未來處理方向:進行「輕稅簡政」之稅制改革,並保留研發人培、營運總部及國 際物流中心之租稅獎勵。並督促科技專案計畫在一定時間必須產出一定成果,且 透過技術移轉、專利授權、人才擴散、策略聯盟等多元機制,將研發成果移轉業 者應用,以發揮具體產業效益。
3.擴大經費規模,擴大 專案輔導對象,強化 製造業的創意設計能 量。
經濟部(工業局)
1.辦理進度:工業局已運用「設計產業翱翔計畫」及「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產品設計開發分項計畫」,輔導產業強化新產品設計開發及創意管理策略能力。
2.未來處理方向:將持續投入經費執行。
1.應建立工安消防與安 全監控產品檢驗認證 體系與機制,提升自 主安全技術能量。
經濟部(標檢局) 1.辦理進度: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建置「EN54 火災警報消防系統」檢測能量,可提供業者歐 盟標準檢測及驗證服務。
(2)經濟部標檢局及其委託驗證機構,對工安消防及安全監控產品檢驗業務,正規 劃與歐洲及美國驗證機構洽談合作事宜,研討相互採認測試報告或產品驗證證 書可行性,提高廠商申請國內檢驗意願及降低檢驗成本,提升外銷競爭力。
2.未來處理方向:對國內 60 項利基發展之工安消防與安全監控產品,將規劃 3 年中 程科專計畫,逐項落實建置產品標準、檢測技術及驗證平台,提升自主安全技術 能量。
7.積極推動建立國 際接軌之國家認 證驗證體制。
2. 加 強 產 業 標 準 之 建 立。
(1)制定高壓氣體業相 關檢驗標準。建議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主動指示或制定高 壓氣體業相關檢驗 標準。
(2)訂定大電力電氣設 備標準規格。
經濟部
1.辦理進度:大電力電氣設備標準規格部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制定公布 CNS 14816-1[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 1 部:通則]、CNS 14816-2[低電壓開 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 2 部:斷路器]、CNS 14983[乾式電力變壓器]、CNS 14984-1
[電力變壓器-第 1 部:通則]及 CNS 14156-105[高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 105 部:交流開關-熔線組合]等 5 種國家標準,可供各界參採。
2.未來處理方向:大電力電氣設備標準規格部分,將參考 IEC 62271-100 等國際標 準,積極制定「高壓交流斷路器」等 9 種國家標準。
(3)國內新事業在法規 上的制定,應依循 德國、美國或日本 等工業大國標準。
1.應將「鼓勵地方政府 招商獎勵機制」,改以 根據各縣市產業群聚 規劃,於辦法中針對 不同產業訂定差異化 的獎勵幅度,並配合 產業發展基本法中的 中 長 期 產 業 發 展 規 劃,調整獎勵產業內 容。
經濟部
1.辦理進度:為鼓勵地方政府招商,經濟部業訂定「鼓勵地方政府招商作業要點」, 對整體招商著有績效之地方政府提供獎勵,並考量各縣市產業發展條件之差異 性,依各縣市勞動人口成長率之高低,次依有無工業區等指標進行調整後予以分 組,就整體招商績效分組評比,地方政府可就其縣市之產業發展優勢自行報告說 明。倘就不同產業訂定獎勵幅度,恐不易訂定且造成較大爭議。
2.未來處理方向:依「鼓勵地方政府招商作業要點」規定賡續辦理招商評比。
8.建構具地方特色 產業群落,突顯 群聚效果。
2.應考量各縣市產業發 展階段的差異性訂定 獎勵,適度調整投資 金額超過十億以上重 大投資為基準的現行 獎勵標準,提高地方 政府招商誘因。
經濟部
1.辦理進度:為排除基礎工業投資障礙,經濟部已訂定「興辦基礎工業補助地方政 府作業要點」,促進基礎工業大型投資案之推動,要點所稱基礎工業係指石化業、
鋼鐵業及發電業,投資計畫之平均金額即為 10 億元以上。目前並無其他大型產業 投資計畫金額之標準可供參考,若無其他公訂標準而無故自行調降,恐造成爭議。
2.未來處理方向:依「興辦基礎工業補助地方政府作業要點」規定賡續審核基礎工 業投資計畫之補助金數額。
9.修改醫療法讓健 康照護產業有發 展空間。
儘速修法,以提供遠距 照護業者執行業務的相 關法源依據外,也建議
衛生署(藥事處)
1.辦理進度:關於健康照護產業,係對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維持獨立自主生活能力 不足、需人協助者,提供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身體照顧等,如未涉及提供醫事
放寬執業資格限制。 服務,或醫療診斷、治療等醫療服務,經查目前醫療法規並無限制。
2.未來處理方向:惟對於遠距照護業者執行業務,如涉及相關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 律規定之業務(如護理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如護理人員法)規定 執行業務。是以,為保障國民健康及安全,尚不宜開放未具相關醫事人員資格者 執行醫事業務。
1.檢討相關法令對於營 造業管理之合理性。
內政部(營建署) 1.辦理進度:
(1)「營造業法」於 2003.2.27 公布施行,營造業之管理已有專法,並配合管理法規 之鬆綁,放寬營造業之業務範圍(不限於專業經營),組織及資金與公司法或商業 登記法接軌,以利其經營彈性,另推動營造業評鑑制度,強化業者經營體質,
及推動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提昇專 業人員素質,以確保工程品質。
(2)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之「提升工程相關產業國際競爭力政策白皮 書」,研析營造業赴海外承攬工程時,營造業法相關子法應行配套之規定,及相 關登記、資歷文件之雙語化。
2.未來處理方向:配合「營造業法」之政策意旨,落實輔導與管理。
10. 營 造 業 亟 需 政 府扶持壯大、
進軍海外。
2.協調金融機關,就各 相關保證業務,提供 廠商必須之融資。
內政部(營建署)
1.辦理進度: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之「提升工程相關產業國際競爭力政 策白皮書」,擬協助廠商專案融資,提供低利率保證與貸款,內政部將配合協助辦 理。
2.未來處理方向: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之「提升工程相關產業國際競爭 力政策白皮書」辦理。
1.公共工程案量減少,
營建材料價格飆漲。
(1)保障公共工程材料 價格超過基本風險 部份,由政府補貼 予生產廠,以維持 營造業購買價格或 者貼補予營造業。
工程會
1.辦理進度:為利合理分擔契約雙方物價上漲風險,工程會 2008.4.15 工程企字第 09700157480 號函知各機關,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將調 整工程款之各種物價指數(包括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調 整門檻均降為 0%。亦即新招標之工程,得於招標文件載明物價指數有漲跌者,均 辦理工程款調整。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得適用此一措施之個別項目及中分 類項目,將營建材料上漲之風險由機關承擔。
2.未來處理方向: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工程會自 2001 年起,已多次函請各機關 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招標前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工程會物價指數調 整之相關釋例,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 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後續將持續透過相關說明會及座談會方式向各界宣導,
以利契約雙方合理分擔營建物價漲跌之風險。
11. 營 建 業 當 今 面 臨之困境,亟 需政府奧援。
(2)因應砂石材料價格 上 漲 且 供 應 不 穩 定,建議設專責單 位整頓砂石供應體 系,以維持供應量 及價格。
經濟部
1.辦理進度:
(1)為穩定砂石供需及平抑砂石價格,行政院及經濟部分別成立「砂石供需專案小 組」及「砂石供需問題專案小組」專責處理重大砂石供需問題。
(2)近來砂石價格上漲,主要受國際油價飆漲影響所致。經濟部已依據「砂石長期 穩定供應策略」採取相關緊急應變措施之後,目前砂石供需穩定,價格平穩。
(3)國內砂石供應除增加中國大陸外,經濟部亦輔導業者前往菲律賓投資採取砂石 亦已陸續運回國內。
2.未來處理方向:持續推動相關業務,穩定砂石供需與價格。
2.相關法規對營造業日 趨嚴苛。
(1) 「 營 造 業 法 」 中 規 定,綜合營造業承 攬之營繕工程或專 業工程項目,除自 行施工者外,其餘 需交專業營造業承 攬;但由於目前專 業營造廠登記家數 非常少,若要求所 有分包商均須具備 專 業 營 造 廠 之 資 格,不符營建市場 上 所 採 分 包 之 現 狀。
內政部(營建署)
1.辦理進度:「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 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 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
負連帶責任。」業放寬對工程承攬分工規定,尊重市場經營彈性,公共工程承攬 則回歸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2.未來處理方向:配合「營造業法」之政策意旨,落實輔導與管理。
(2)「噪音管制標準」修 正草案將使需使用 機具施作之工程,
均無法順利進行,
耗 費 大 量 額 外 成 本。
環保署
1.辦理進度:環保署已於 2008.8.11 函請中華民國營造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全 國工業總會等單位,請其提供營建工程業者名單,俾便環保署邀請專家學者進行 營建工程低頻噪音現場輔導,以促使其符合營建工程低頻噪音管制標準。
2.未來處理方向:未來環保署將加強針對營建工程業者進行低頻噪音改善之輔導,
並將於 2008 年 9 至 11 月間邀請專家學者進行現場輔導及提出低頻噪音改善之建 議,以使營建工程能順利進行並減少低頻噪音管制對其造成之影響。
3.業主之合約管理對營 造廠商不利。公共工 程 設 計 採 最 低 標 發 包,設計品質良莠不 齊,承商經常遭到圖 說不清及無法執行之 困難,工程員之調處 往往作出對業主較有 利之裁判,易為業主 接受,而營造廠又喪 失提出仲裁之權利,
此對營造廠之經營大 為不利。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工程會訂頒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評選設計廠商之作 業,準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工程會業於 2003.5.20 以工程企 字第 09200193720 號及 2007.2.6 工程企字第 09600038140 號函一再建議各機關,
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另工程若因設計單位設計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2 項 已訂有設計單位規劃設計錯誤之責任。工程會並於 2006.2.27 以工程企字第 09200193720 號函知各機關,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 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 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2)2007 年度針對機關及廠商對工程會之申訴會調解案進行問卷調查顯示,其總體 評價滿意度高達 96.5%,表示廠商及機關多信任工程會採購申訴審委員會之調解 品質。且為加速申訴案及調解案個案審理品質與時效,工程會之申訴會自 2008.5.20 政府上台後將申訴會委員會議開會審議之頻率,由每雙週召開會議一 次改為每週召開申訴委員會議,依據工程會之申訴會統計今(2008)年 1 月迄 4 月,工程採購調解案件平均每月結案件數 57 件,成立率為 69%,不成立率 31
%,而自 5 月迄 7 月新政府上台後,工程採購調解案件平均每月結案件數 67 件,
成立率為 69%,不成立率 31%,二者相較工程採購調解案件每月平均結案件數 增加,且調解成立率相同,已有效解決公共工程爭議。且 5 月迄 7 月工程採購 不成立件數 46 件中,因廠商申請無理由而申訴會未出具調解建議者為 9 件,另 37 件工程會申訴會均出具調解建議,而此類案件,廠商不同意者為 6 件,餘 31 件均為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則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後 段規定,廠商可提付仲裁,已維護廠商之權益,並無扼殺營造業公平解決爭議
之機會。2007 年 7 月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修正後,已有逾 68 件因此提付仲 裁案。
2.未來處理方向:
(1)新政府上台後,工程會現正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草 案),將規定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或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方式之技術服務採購 案,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之決標方式。
(2)特殊或巨額之技術服務購應訂定廠商適當之業績及能力門檻。
(3)加強技術服務採購案之履約管理,並建置技術服務成果之審查機制,由機關於 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明訂,以提昇設計品質,減少後續施工之履約爭議。
4.外國廠商搶食國內營 建市場。內政部營建 署無視於各國均將營 造業列為特許行業,
外國營造公司除非於 特殊工程外不得參與 本國工程,片面將外 國營造廠之地位提升 為「視同本國營造廠」
並享有與本國營造廠 相同之「國民待遇」。
內政部(營建署)
1.辦理進度:關於外國營造業之許可登記,與承攬工程之國民待遇,涉關我國加入 WTO 之入會承諾,且先進國家之外國營造業可引進資金及技術,並於我國設立據 點增加就業與投資,持平而言,仍應考量如何提升我國營造業之國際競爭力,與 外國營造業國內分公司合作並競爭,拓展海外工程市場。
2.未來處理方向: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之「提升工程相關產業國際競爭 力政策白皮書」辦理。
5.訂定公平契約範本,
避免衍生爭議。應邀 集法律學者、營造業 者,研討並訂變更設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自「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 1999.7.14 發布以來,工程會持續參考各界意見及國 際、國內慣例,研修範本內容,以期契約更趨公平合理,減少履約爭議。
計應有變更給付,避 免衍生爭議,影響公 共建設之推動。
(2)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0 條第 1 款「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 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 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第 3 款「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
應先與廠商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 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及第 6 款「契約之變更,非經 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內容,已有相 關約定。
(3)2008 年 8 月間辦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修正,均通函各機關及相關公會提 供意見。
2.未來處理方向:
(1)建議契約雙方確實依契約規定執行,避免爭議。
(2)後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時,工程會將參考國際顧問工程司協會(FIDIC)所訂 合約範本一般條款內容,並邀集產、官及學界討論提供意見,以利成果符合各 界需要。
公平會
1.辦理進度:
(1)有關鋼筋部分:關於今(2008)年年初以來國內鋼筋價格上漲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案,公平會於 2008.2.22 主動立案查處。目前調查所得,國內鋼筋價格漲跌基本 上與國際原物料-廢鋼與小鋼胚相關,目前鋼筋市場因國內需求減少、國際廢鋼 下跌等因素,鋼筋價格自六月份起連續幾週均呈下跌趨勢,尚難謂有聯合調價、
壟斷市場之情事,故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2)有關公共工程部份:按依契約自由原則,契約內容應由締約雙方本自由意願訂
定之,屬私權爭議範疇,尚非公平交易法得以介入;況涉及公共工程營造契約 部分,尚有政府採購法所得規範,爰是否研訂公平合理之營造契約範本及其內 容應有變更給付規定,應由產業主管機關研議之。
2.未來處理方向:鋼筋部分將持續監控並查察國內鋼筋市場之動態發展。
6.變更設計應有變更給 付。工程主辦機關,
若有任何變更設計需 要時,應先與承商就 新增工作之單價、預 定給付工程款時間、
應展延之工期,以及 契約權益更動等事宜 進行協商,並俟雙方 合意,始得要求承商 進場施工。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0 條第 1 款「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 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 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第 3 款「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
應先與廠商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 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及第 6 款「契約之變更,非經 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內容,已有相 關約定。此部分已與國際顧問工程司協會(FIDIC)所訂合約範本一般條款 13.1 及 13.3 接軌。
(2)工程會彙編之「工程採購契約管理」第伍章「履約管理」第五節「施工契約履 約管理重點」第(五)點已敍明設計變更之分類及作業程序,並說明相關注意事 項,包括設計變更之陳判原則、設計變更工程費用之核計、設計變更工期之核 計及設計變更估驗付款之處理。
2.未來處理方向:契約雙方應確實依契約規定執行,避免爭議。
7.明定工程設計者不得 兼任同案監造。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鑒於現行法令對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由不同廠商辦理,並無明文禁止之規 定,工程會爰以 2006.3.24 工程企字第 09500105300 號函彙整訂頒「機關委託同
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請各機關確實依該表 斟酌設計監造之委外事宜,以防範設計、監造事項委由同一廠商辦理可能發生 之問題。
(2)公務員仍不乏具技師資格且具實務經驗之工程師,如完全排除監造工作,恐浪 費國家資源。
(3)「設計者不得兼任同案監造工作」之議題,各界尚有爭議,現行法令並未強制 規定設計及監造服務須由不同廠商辦理。
2.未來處理方向:
(1)關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分由不同廠商辦理乙節,建議由機關依個案情形及實 際需要決定,惟機關應加強技術之履約管理,並同時注意防範設計、監造事項 委由同一廠商辦理可能發生之問題。
(2)工程會將加強對設計者(公司)之管理,落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
8. 契 約 單 價 訂 定 不 合 理。落實訂定契約單 價應經雙方協商,主 辦機關不得逕以其預 算為依據訂定契約單 價。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政府採購決標後,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 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2)工程會已將「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列 入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
2.未來處理方向:現有規定已完備,如有個案情形,建議個案處理。
9.檢討修正營造工程物 價指數調查機制。
主計處
1.行政院主計處辦理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係每月派員在 7 個縣市各查價點 (每縣市各查價項目有 1~6 個查價點,包含出廠及工地交貨價格),實地查價 1~3 次,在固定交易條件及品名規格下,先計算多個查價點之實際交易價(非牌價),再 依其所占權數統計而得。
2.本次指數之取樣方式、查價項目及權重則配合每 5 年更換基期時委託具營造工程 背景之專業機構(2006 年基期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辦理,並經專家及業 界代表審查,過程極為嚴謹。
3.為化解營造業者對該指數之疑慮,行政院主計處自 2006 年起陸續拜訪營造公會,
並與工程會共同邀集業者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就鋼筋、預拌混凝土及砂石等重要 資材價格與業者提出之市場資料比對,變動趨勢大致吻合,營造公會代表亦表示 查價資料並無問題,願尊重編算結果,同時也列入會議紀錄。
4.除主計處發布「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外,為應各界之需,北、高兩市亦 有依同一查價資料來源編布該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惟依據何種物價指數辦理 物調,宜由工程主辦機關與業者商定,並於合約敍明。
10. 降 低 現 行 工 程 履 約 保證約束,協助中小 企業參與國家建設。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定押標金、保證金之額度係為上限,
工程主辦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就上開辦法所訂上 限範圍內合理訂定。
(2)另查亞洲鄰近國家日、韓二國所定押標金、保證金額度均較我國為高,美國聯 邦政府之工程履約保證金額度高達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一百(100%)。
2.未來處理方向:
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11. 將 物 價 飆 漲 補 貼 門 檻降低至 0。
工程會
1.辦理進度:針對調降已訂約施工中工程物價總指數之補貼門檻,新政府上台後即 積極處理,於 2008 年 5 月 23 日及 8 月 7 日邀請產官學界舉行座談會,聽取各方 意見,臚列各界意見如下:
(1)法務部:依近期部分營建材料大幅上漲情形,以增加依個別項目指數調整方式,
較符合情事變更及誠信原則。如將總指數 2.5%再行調降,似有失公平。
(2)各工程主辦機關:
c目前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契約多已訂有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部分辦理物價 指數調整,如以 2007 年 1 月與 2008 年 5 月總指數上漲 24.44%而言,廠商僅 需負擔總指數 2.5%以下部分(占物價上漲成本 10.23%),政府卻需負擔總指數 上漲 21.94%之成本(占物價上漲成本 89.77%),已負擔較大部分。且對多數工 程而言,除部分案件因鋼筋等材料占契約金額比率較大且價格漲幅較大者 外,依總指數 2.5%計算物價調整款,已屬適度,部分工程甚或有可能發生額 外獲利之情形。
d一般案件契約如有依總指數辦理物價調整之規定,多已能適度反映廠商受物 價上漲之影響,且目前往來廠商多數表達依原契約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部 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已足夠。
e依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之部分調整工程款,係 2004 年間營造公會訴求 之結果,當時也有物價大幅上漲之情形,營造公會至 2008 年又說 2.5%不合理,
此一訴求本身之合理性不足。契約既有規定,應依契約規定執行,始符公平 合理,不宜變更。
f通案調降為總指數 2.5%門檻,可能對於未受物價上漲影響或影響程度較小之 工程(如拆除工程、河川清淤工程、疏濬工程及生態工程等)造成廠商獲利之情 形,與政府增加物價調整款並給與因物價上漲受有損失廠商之立場不符。
g營造廠商如果低價搶標得標,應由該廠商自行承擔低價得標之風險,契約物 價指數調整之機制不是用來彌補低價搶標之後果。
2.未來處理方向:基於前述意見,行政院已於 2008.6.5 訂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 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後續廠商可依該原則向機關要求辦
理契約變更,加列或變更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獲得補貼,尚無調降總指數物調門 檻規劃。
12. 各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自行規劃設置土資 場。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為能督導工程主辦機關確實落實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即應規劃合法足夠容量 之棄土場,工程會除將所述內容納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外,辦理公共工程施工 查核亦納入重點查核項目。且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 定,在工程主辦機關提送約 30%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至工程會審議之個案,對 此亦嚴格審查。
(2)新政府上台後,工程會業於 2008 年 7 月 16 日、30 日及 8 月 18 日召開研商會議,
與會代表咸認為,長期以填海造陸解決較為可行,其中又以推動「台北商港物 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第二期圍堤工程提前開發,以提前收納營建剩餘土石 方最為可行,並責成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予工程會簽報行政院,目前簽核中;短期 由內政部營建署清查北部地區土資場實際收容量(含 B6、B7 類土方)及推估 B6、
B7 類土方產出量、對申設中收容 B6、B7 類土方土資場加以輔導協助與列管、
及強化土方交換機制,以提升效率,另要求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規劃設計 階段提報審議時應檢附餘土處理計畫。
2.未來處理方向:
(1)要求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規劃設計階段提報審議時,應檢附餘土專案處理 計畫,以配合短期因應對策,並於規劃設計階段確實訂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工程會近期將邀集相關機關、公會及業者研商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技術服 務契約範本。
(2)有關營造業者反映現有土資場不足部分,因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為地方自治 事項,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配合訂(修)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及收容處理場所設置管理自治法規,並據 以執行。
內政部
1.辦理進度:
(1)營造公會前於 2006 年 7 月經續會陳情表示,公共工程於設計規劃階段必須覓妥 合法及容量足夠之棄土場所,經行政院指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公共工程 計畫審議機制落實審查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設計。
(2)行政院並囑內政部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經內政部於 2006 年邀集 營造公會等相關機關(構)開會研商獲致共識,於 2007.3.15 報院備查後函頒修正,
其中強調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對餘土收容處理方式應有整體評估及規劃,且增列 出土量逾 50 萬立方公尺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評估自行設置、審查或特約收 容處理場所之規定。
(3)有關全國工商總會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應確實落實執行上開政策,業經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多次行文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 必須切實遵行,積極要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執行。
(4)至全國工商總會建議,工程主辦機關應自行規劃設置土資場或與合法設置之土 資場簽定特約指定等事項,則涉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管「政府採購法」
及公共工程執行相關規定,業經該會檢討並於 2006.11.10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在案。
2.未來處理方向:因本案涉屬公共工程實際執行層面,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 2008.3.17 工程技字第 09700112260 號函重申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 土石方處理原則,請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嚴格貫徹執 行,並表示:「…爾后公共工程設計審查、施工查核作業,該會將全面檢視並要求
相關土石方處理原則確實列入契約要求並嚴格執行,如未落實執行,將追究相關 機關首長責任。」
13. 檢 討 修 正 仲 裁 與 調 解機制
(1) 參 考 國 內 外 調 解 機 制,如台灣高鐵、國 外 FIDIC、香港赤臘 角機場等機制,健全 公平、公正之仲裁與 調解機制。
(2) 解 決 機 關 對 爭 議 解 決 之 前 置 程 序 流 於 形 式 反 造 成 時 間 拖 延之問題。
(3) 解 決 採 購 法 履 約 爭 議調解之先天限制。
(4) 正 視 機 關 對 於 仲 裁 制 度 排 斥 拒 絕 致 爭 議 解 決 一 再 拖 延 之 現象。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營造公會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工程採購先調解後仲裁機制於 2007.7.4 修正後,部分地方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於調解過程中,刻意不出具調解 建議,致廠商無法依採購法 85 條之 1 提付仲裁情形,頻頻要求修法杜絕類似情 形發生,新政府上台後已於 2008 年 6 月 11 日、6 月 24 日及 9 月 1 日召開會議 聽取各界建言。工程會已研提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並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修正草案之審查,積極辦理後續立法作業。
(2)所舉臺灣高鐵、FIDIC 契約範本等爭端處理及政府採購法調解機制,均為現行運 作機制之一,亦無相互衝突,就紛爭解決之目的而言,併存多種制度,有正面 助益。又政府採購法之調解機制屬行政權作用之一環,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並受相關法規規制,組織、程序及效力與所 舉之 FIDIC 不同,尚不宜於不同制度間互相引用,致制度混亂而喪失其功能與 效用。
(3)目前實務受理之調解案,尚無以雙方未經磋商而不受理之情形,又依政府採購 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只要是廠商與機關生有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即 可申請調解,故有關本項所提建議容有誤解。
(4)查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已限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組成中,機關兼 任人數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及不得超過 3 人;又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亦規定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經申訴 會審議;另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亦對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
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應迴避之情形定有明例、合議審議之方式及迴避之規定,
訂立限制性規範,以確保調解案件處理之公正性及公平性。
(5)機關對於仲裁制度排斥拒絶之情形,應為不信任仲裁公信力所致。如經由制度 面改善仲裁之公信力,可提昇機關利用仲裁解決爭議之意願。
2.未來處理方向: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將參考 FIDIC 一般條款內容,逐步 朝國際接軌方向發展。
14.給予適當補貼,激勵 船隊運輸陸砂。
經濟部
1.辦理進度:為分散進口砂石風險,經濟部已公告自 2007.5.7 至 2008.12.31 止辦理 補助自中國以外地區進口天然砂每公噸 60 元(額度分別為 2007 年度 180 萬公噸、
2008 年度 600 萬公噸)。
2.未來處理方向:目前運輸陸砂問題,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響:
(1)中國大陸對於運輸船舶之船籍設有限制,凡擬申請「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 許可證」者,僅同意國內輪(即該船舶所豋記船務公司設於台灣或中國大陸者) 或權宜輪(即該船舶登記於前述國內輪公司於香港所設立之子公司者),其餘視為 外籍輪,外籍輪無法申請該證運載天然砂。
(2)砂石因屬笨重廉價貨品,船務公司運載砂石利潤低於運載煤或鐵礦砂等高價值 大宗物資(每公噸相差 3 至 5 倍之多,約 25 元美金),又逢目前營造業景氣低迷,
砂石需求減少,部分運砂船改運其他大宗物資。
綜上,未來兩岸協商海運直航問題時,建議中國大陸放寬上開限制。
15. 通 盤 檢 討 放 寬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規範,對產業發展 之框限與規劃。
工程會
1.辦理進度: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係技術服務採購之一種計費方式,與決標原則無關。
(2)查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同類款付款還款保證」之規範。
(3)查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並無「按合約金額 120%計罰」
之契約罰則規定。
2.未來處理方向:如有個案情形,建議個案處理。
12.水管、電氣與建 築工程應分開 招標。
請重視公共工程市場公 平、專業之良性競爭,
落實水管、電氣與建築 工 程 以 分 開 招 標 為 原 則,重新修訂「水管、
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 分開招標原則」,並飭令 各工程主辦機關遵照辦 理。
工程會
1.辦理進度:工程會訂頒「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已規定就 水管及電氣工程占預算金額預估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業者於 2006 年 9 月間曾建議修訂本原則,惟經討論結果,決定維持原規定為宜。
2.未來處理方向:廠商若發現機關有未依工程會訂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 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者,建請向招標機關反映。
13. 對 欲 發 展 海 外 工程的本國營 造廠提供銀行 配合。
對有意赴國外承攬工程 的本國營造廠,提供銀 行配合。
工程會
1.辦理進度:新政府上台後,工程會刻正研擬「提升工程相關產業國際競爭力政策 白皮書」,並將據以推動。
2.未來處理方向:對欲發展海外工程的本國營造廠與銀行配合事宜將提出可行措施。
金管會 辦理進度:
1.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係依據信用評估原則,綜合審查借款戶品格、資金用途、還款 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因素,並應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銀行授信準則辦理,
以維健全經營。
2.鑒於國外營造工程之授信審理作業之細節較國內同類授信繁多,其風險亦較高,
且國內營造業者之資信狀況差異極大,宜尊重銀行經營自主原則與範圍。
1.政策持久一貫,如明 確宣告 10 年內不開放 中國大陸磁磚進口,
讓業者放心投資更新 設備,才能保有整個 產業永續競爭力。
經濟部
辦理進度:除非大陸政策方向有所改變,基於保護國內產業之原則,仍將維持禁止 大陸磁磚之進口。
2.應嚴格防杜及查緝違 法進口。
(1)對於禁止自中國大 陸進口之貨品,除 應繼續禁止,不宜 輕易開放進口外,
更應從邊境管理著 手,落實商品標示 法的查核。
財政部(關稅總局)
1.辦理進度:自經濟部 2006.7.25 公告訂定「瓷磚商品標示基準」,明定瓷磚商品應 採用成型、燒製方式,於瓷磚坯底以中文或外文標明產地,並自 2007.1.25 起實施 後,海關已配合加強邊境之查核。對於進口之瓷磚產品,除詳細查驗其貨名、規 格及包裝標示情形外,對於認定有疑義之貨物,均請進口商提供產地證明書及相 關交易文件,並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及「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 作業要點」之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證 後,綜合認定其產地,
處理過程極為嚴謹。
2.未來處理方向:依現行規定,加強進口瓷磚原產地之查證。
(2)建立陪驗制度,由 陶瓷公會遴選專業 人士,協同海關每 批查驗磁磚實品。
財政部(關稅總局)
1.辦理進度:依「關稅法」第 12 條規定,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 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準此,若依左列建議,
由陶瓷公會遴選之專業人士參與查驗工作,恐有違法洩密之疑慮。
2.未來處理方向:對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除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證外,視情況另送 外部專家鑑定。
14. 選 定 「 陶 瓷 產 業」為提升傳 統產業的標竿 產業。
(3)請關稅總局要求所 有進口報單應填載 生產國工廠之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
1.辦理進度:報單申報欄位之設定,須普遍適用於全部進口貨物,恐不宜為單一產 業之需求,任意增設;又依世界關務組織通關資料標準(WCO Customs Data
及地址,同時在進 口統計上採國外出 口工廠及出口商總 歸戶,以嚴格把關 出 口 到 我 國 之 數 量 , 切 實 防 杜 虛 報。
Model),國外製造商在進口報單上係屬選擇性填列項目,不宜強制要求填報。且 實務上出口商為保護其商業機密,未必願意據實提供製造商資料供進口人申報,
故左列報單應填載生產國工廠之名稱及地址暨進口統計將國外出口工廠及出口商 納入總歸戶,確難採行。
2.未來處理方向:維持現行規定。
(4) 對 高 價 低 報 之 貨 品,嚴防逃漏稅及 不公平之競爭;合 理價格應徵詢產業 公會為依據。
財政部(關稅總局)
1.辦理進度:有關防止陶瓷製品高價低報逃漏關稅部分,目前針對各關稅局送關稅 總局查價案件,均委請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派員協助提供合理行情價格。
2.未來處理方向:將持續委請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提供合理行情價格。
(5) 對 虛 報 號 以 人 造 石、微晶玻璃陶瓷 複合磚,或以石材 冒充、蒙混及挾帶 進口之中國大陸磁 磚,請海關嚴格查 察。
財政部(關稅總局)
1.辦理進度:將轉運、轉口及報運來自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地區之貨櫃,列為重點查 緝項目,提高抽驗比率,並詳細查驗,以遏止不法之外來產品虛報貨名、產地,
逃避管制,走私入境。
2.未來處理方向:依現行規定,加強進口瓷磚報單之審核及原產地之查證。
(6)經濟部貿易局要求 駐外人員根據「生 產磁磚必要設備資 料及產能」,切實查 明「產地證明」之
經濟部(貿易局)
1.辦理進度:財政部海關為加強查緝自東南亞國家非法進口之大陸瓷磚,除詳予查 驗進口瓷磚之包裝標示外,對於認定有疑義之貨物,均請進口商提供產地證明等 資料送經濟部駐外單位查證。經濟部(貿易局)鑑於查證進口貨品原產地案件,涉及 廠商權益甚鉅,為期有效協助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以減少相關單位困擾,
真偽,以拆穿「假 產地證明」。
前已陸續就原產地查證事宜召開 3 次會議,並兩度函請駐外單位需積極配合海關 協查,針對需進一步查核之案件,務請赴工廠進行實地查核。
2.未來處理方向:經濟部駐外單位持續積極配合協助海關查證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7)針對偽造產地證明 案,要求查獲機關 單位移送法務部調 查局查辦,或均依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 嫌移送法辦。
財政部(關稅總局)
1.辦理進度:關於偽造產地證明案件,海關向依財政部 1996.6.13 台財關字第 852014334 號函說明二:「…關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廠商涉有偽造產地證明書之 嫌疑者,應依法告發,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辦理。
2.未來處理方向:仍依上開規定辦理。
(8)緝私工作艱辛,應給 予緝私執勤人員適當 之激勵,須儘速修正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 條例」,以恢復緝私獎 金制度,給予認真緝 私執勤人員實質之鼓 勵。
財政部(關稅總局)
1.辦理進度:關稅總局已於 2007.12.18 以台總局緝字第 0961025787 號函檢陳「財務 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草案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行政院於 2008.5.6 院臺財字 第 0970008986 號函送立法院在案。
2.未來處理方向:本法案尚在審議中,如經三讀通過,即可恢復緝私獎金制度,給 予認真緝私執勤人員實質之鼓勵。
3. 落 實 商 品 標 示 及 查 核。
經濟部(商業司、貿易局)
1.辦理進度:為落實商品標示,2006.7.25 針對「瓷磚商品」訂定標示基準,具體落 實瓷磚商品標示。經濟部(國貿局)並同時發布邊境管制,要求進口瓷磚商品於進口 時應烙印原產地。
2.未來處理方向:為有效落實商品標示,依「商品標示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及 各縣市政府每月均派員查核市售商品。
4.提高陶瓷製品進口關 稅。
財政部
1.辦理進度:按現行瓷磚之關稅稅率,係我國加入 WTO 與各國關稅減讓談判之結 果,該稅率已受約束,亦即目前我國係依據我方提交至 WTO 之關稅減讓表執行承 諾之稅率。
2.未來處理方向:依據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 2 條規定,各會員 之施行稅率,不能高於其關稅減讓表承諾之約束稅率,因此,我國尚無法就已承 諾約束稅率之瓷磚製品,自行予以調高關稅。
5. 補 助 使 用 替 代 性 能 源。
經濟部(能源局)
1.辦理進度:已訂定有太陽光電、太陽熱水器之設置費補助,另台電公司訂有再生 能源之收購補助。
2.未來處理方向:現正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工作,擴大再生能源利用。
6.推行愛用國貨運動。 經濟部(工業局)
1.辦理進度:經濟部(工業局)業於 2006.3.15 訂定「協助艱困傳統產業轉型」,相關措 施,包括:「協助洽請大賣場或通路商優先採購台灣製產品」、「建立艱困傳統產業 之台灣製產品之共同標章,並加強宣導」。
2.未來處理方向:持續積極辦理。
7.協助建立品牌,辦理 國內外行銷。
經濟部
1.辦理進度:目前屬於陶瓷產業法蘭瓷及藝拓等公司均曾以個別品牌廠商主動參與 及接受「品牌台灣發展計畫」項下之品牌相關輔導措施;法蘭瓷曾榮獲該計畫項 下所舉辦之「台灣優良品牌」及「台灣精品銀質獎」表揚,藝拓則榮獲「台灣精 品獎」表揚。
2.未來處理方向:鑑於建立品牌與否仍需企業就自身條件考量,本案爰建請陶瓷產 業公會通知會員廠商參加「品牌台灣發展計畫」項下之「台灣精品獎選拔活動」
或申請品牌諮詢及輔導;同時陶瓷業者亦可透過整合為「共同品牌」或「行銷團
隊」向經濟部「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申請「協助聚落產業發展共同品牌」輔導及
「協助台灣產業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補助。
8.獎助使用省水馬桶。 經濟部(水利署) 1.辦理進度:
(1)依據「自來水法」第 50 條受權訂定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對於新建 建築物必須採用省水馬桶,是以對於新建建築物而言,省水馬桶已是標準配備。
(2)經濟部(水利署)於 2008.6.17 業邀集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相關領域專家業 者,共同研商「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草案)」,期藉由獎勵方式 鼓勵民眾創新開發省水技術及產品。本辦法將於近期內頒布,俟施行後將可適 度獎助省水馬桶及其他相關技術產品之研發使用。
2.未來處理方向:
(1)經濟部(水利署)擬自 2009 年度開始擇高缺水風險縣市(如桃園縣、新竹縣市、高 雄縣市等)補助縣市政府試辦補助老舊家戶住宅購置省水馬桶裝置。
(2)經濟部(水利署)將俟「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發布後,開始辦理 獎勵民眾創新開發省水技術及產品。
9.轉導成立陶瓷群聚產 業,並設立陶瓷技術 研習中心。
經濟部(工業局) 1.辦理進度:
(1)經濟部(工業局)正辦理「綠色與創意建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就相關業 者進行輔導以提升其產品附加價值;另將配合台北縣鶯歌陶瓷博物館等單位,
辦理人才培訓課程及產品設計競賽等方式,達到增進陶瓷技術研習的目的。
(2)成立陶瓷群聚產業部分,將以台北縣鶯歌地區為主,輔導業者朝觀光性質發展(如 觀光工廠)。
2.未來處理方向:持續規劃辦理。
1.排除進駐彰濱電鍍專 區障礙。
經濟部(工業局) 1.辦理進度:
(1)經濟部(工業局)刻正針對更新廢水排水管管徑,擴大廢水處理設備容量建議事 項,已於專區內進行 400mm 管徑、較大調節池以及鉻反應槽等增設工程,預訂 2008 年底完成,以符合廠商排放需求。
(2)推動「006688 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除提供土地租金優惠折扣外,亦 提供所繳租金得以抵扣售價之優惠,以達成嘉惠廠商吸引投資之目標。
(3)增加工業區自來水之供應量,因原規劃供水之建民水庫無法興建,致該工業區 用水量已檢討調降為 7 萬 CMD(每日立方公尺),故現階段尚具執行困難。
2.未來處理方向:持續更新廢水排水管管徑,擴大廢水處理設備容量等增設工程。
15.設置電鍍專區。
2.在北中南都會邊緣設 置合法電鍍專區。
經濟部(工業局) 1.辦理進度:
(1)查經濟部(工業局)並無新開發之工業區,僅配合地方政府及產業發展需求提供協 助完成工業區編定作業;然電鍍專區之設置涉及地方產業發展、環境處理設施 投入及地方環境關切議題,倘由各地方政府評估確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報編開發電鍍專區之產業需求,經濟部工業局將提供相關行政協助。
(2)至配合「006688 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給予土地租金優惠一節,倘地 方政府開發電鍍專區時可比照現行 006688 模式,由該地方政府工基金自行向行 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取得土地提供租金優惠考量辦理。
2.未來處理方向:倘由各地方政府評估確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開發電鍍 專區之產業需求,經濟部(工業局)將提供相關行政協助。
16. 高 雄 煉 油 廠 就 地更新。
高雄煉油廠就地更新。 經濟部
1.辦理進度:
(1)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自五輕動工日起實施之 25 年遷廠計畫,已按原訂承諾時程
執行:第 1 期(1995 年)7 個工場已拆遷完畢;第 2 期(2005 年)11 個工場已停止操 作,拆遷中;第 3 期所有工場應於民國 2015 年拆遷。
(2)中油公司初步規劃:高雄煉油廠煉油部分,遷建南星計畫區及北邊洲際貨櫃中 心一期土地共約 170 公頃,與大林廠結合。石化部分,則與國光石化公司結合,
赴雲林台西或彰化大城設置石化型煉油廠,並將仁武、大社地區石化業者一併 納入,以維持上、下游供需關係。
2.未來處理方向:經濟部已成立「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遷廠推動小組」,協助中油公 司處理相關遷廠工作。
二、能源政策
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理進度暨未來處理方向 1. 鼓 勵 及 補 助 再 生 能
源、低碳能源。
經濟部
1.辦理進度:已訂定有太陽光電、太陽熱水器之設置費補助,另台電公司訂有再生 能源之收購補助。
2.未來處理方向:現正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工作,擴大再生能源利用。
1.積極推動低碳電 力結構,重新檢 討能源配比及非 核家園政策。
2.積極推動節能運動、
新建火力發電廠採用 高效率發電設備、鼓 勵 以 「 工 業 區 為 單 位」,燃天然氣之汽電 共生系統。
經濟部
1.辦理進度:
(1)依規定汽電共生系統可以工業區為單位設置,俾鼓勵聯合設置。
(2)為鼓勵設置天然氣汽電共生系統,其購買天然氣價格有優惠,為一般工業用戶 之 92.8%。另依「促產條例」規定,購置該設備得適用 13%投資抵減及 2 年加 速折舊之獎勵優惠。
(3)目前汽電共生系統,因業者燃料成本考量,採用天然氣發電者僅占全國汽電裝 置容量 742 萬瓩之 0.3%。
(4)合格汽電共生系統之總熱效率均大於 52%、有效熱能比則大於 20%,為高效率 發電方式。至於天然氣汽電共生係以天然氣為燃料,同時產生電力及蒸汽,整 體熱效率較高約為 60%以上,為污染較小之淨潔發電方式。
(5)另台電公司提出之汰舊換新或新設火力機組,均採用高效率發電。例如,燃煤 機組部分採用熱能效率達 42.3%以上之超臨界發電機組。
2.未來處理方向:持續鼓勵汽電共生系統採用聯合設置;成立汽電共生設置輔導小 組,對有意願設置之廠商提供法規諮詢及技術輔導;適時檢討修正公告綜合電業
收購合格汽電共生(新設及既設)餘電之購電費率,反映燃料成本及增加汽電共生設 置誘因。
3.重新檢討非核家園政 策;建議擴大核能發 電比例,加速完成核 四建廠作業,核一、
核二、核三廠延役作 為替代方案。
經濟部
1.辦理進度:行政院第 3095 次院會通過「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未來可將核能作為 無碳能源的選項,朝向發電系統低碳能源超過 55%方向推動。目前政府希望儘快 完成核四,核廢料積極由跨部會來研議處理,至於其他部分繼續加強溝通。
2.未來處理方向:依照「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內容持續推動。
環保署
1.依「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能源政策為「能源 開發綱領」,因核能發電涉及能源配比政策之規劃,建議納入上述能源政策辦理政 策環評。
2.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核能電廠興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因此,核一、核二 及核三廠增加機組,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至核一、核二及核三廠延役,因台電 公司核一、核二及核三廠屬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前已營運之電廠,當時未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因此,核一、核二及核三廠延役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另核一、
核二電廠內之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如核一及核二延役 涉及變更該二電廠中期貯存設施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 定申請變更。
2.審慎評估課徵能 源稅之必要性、
配 套 及 實 施 時 機。
1.能源稅係從「生產面」
課徵,將導致國內產 品生產成本增加;建 議從「消費面」課徵,
經濟部
1.辦理進度:
(1)能源稅採「從量」課徵,以循序漸近方式逐年調增應徵稅額,能源消費愈多能 源稅課徵金額愈多,因此,能源稅是以「消費面」課徵,而非「生產面」課徵。
讓國內產品與進口品 同樣於消費時課稅。
(2)能源稅係為合理反映能源使用之外部成本,以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而設計之稅 制,與油氣類貨物稅同屬消費稅性質。從能源進口端及生產端先行課徵,係為 掌握稅基就源課徵,以降低稽徵成本與困難。
(3)蒐集分析相關機關、團體對課徵能源稅之意見。
2.未來處理方向:研議能源稅或碳稅對節能減碳、產業結構調整之效果。
財政部(賦稅署) 1.辦理進度:
(1)依據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能源稅制之推動係為合理反映能源之外部成 本,達成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兼顧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之目的,並 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原則。
(2)為使能源稅與能源及環保等相關法案整合,以建立完善之綠色稅制,財政部已 將綠色稅制列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中,俾研議適合國情之「能源 稅條例」草案及配套措施版本。
2.未來處理方向:依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
2.用作發電用途的燃料 免徵能源稅。
財政部(賦稅署) 1.辦理進度:
(1)依據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能源稅制之推動係為合理反映能源之外部成 本,達成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兼顧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之目的,並 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原則。
(2)為使能源稅與能源及環保等相關法案整合,以建立完善之綠色稅制,財政部已 將綠色稅制列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中,俾研議適合國情之「能源 稅條例」草案及配套措施版本。
2.未來處理方向:依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
經濟部
辦理進度:本議題宜俟課徵能源稅或碳稅之方向定案後,再做細部之討論。
3.全面評估檢討與能源 相關稅賦之減免與廢 除。
經濟部
石油基金收取、退費及用途均係依據「石油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經濟部前於 2006 年檢討「石油管理法」相關條文,並研擬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有關石油基金 之相關規定,除修正基金用途範圍外,無其他修正,本修正案已於 2008.1.16 修正公 布。
財政部(賦稅署) 1.辦理進度:
(1)依據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能源稅制之推動係為合理反映能源之外部成 本,達成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兼顧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之目的,並 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原則。
(2)為使能源稅與能源及環保等相關法案整合,以建立完善之綠色稅制,財政部已 將綠色稅制列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中,俾研議適合國情之「能源 稅條例」草案及配套措施版本。
2.未來處理方向:依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
4.以漸進法適時推動能 源稅以降低對經濟之 衝擊;應將能源稅稅 收做為以下用途:
(1)對於減溫績效良好 的廠商給予能源稅 減免或退稅。
經濟部
1.辦理進度:推動能源稅將以循序漸進方式進行,並將稅收妥為規劃應用,如降低 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高綜所稅扣除額等,以降低對產業、民眾之衝擊。
2.未來處理方向:本議題宜俟課徵能源稅或碳稅之方向定案後,再做細部討論。
財政部(賦稅署) 1.辦理進度:
(2)降低個人所得稅及 公司所得稅稅率,
並提高免稅額。
(3)配合取消貨物稅、
娛樂稅、印花稅及 汽車燃料使用費。
(4)仿北歐國家分擔企 業提供員工的社會 安全支出以增加就 業。
(5)對低收入戶給予能 源津貼。
(6)向國外購買碳排放 權。
(7)溫室氣體減量之研 發及政策研究。
(1)依據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能源稅制之推動係為合理反映能源之外部成 本,達成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兼顧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之目的,並 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原則。
(2)為使能源稅與能源及環保等相關法案整合,以建立完善之綠色稅制,財政部已 將綠色稅制列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中,俾研議適合國情之「能源 稅條例」草案及配套措施版本。
2.未來處理方向:依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
5. 能 源 稅 應 徵 稅 額 調 整,建議由目前固定 逐年調增,改以由財 政部召集相關部會,
依據能源稅之計算公 式,並配合國際油價 走勢、節能成效與國 內經濟等指標逐年修
經濟部
1.辦理進度:因考量課徵能源稅對物價及產業發展之可能衝擊,爰採循序漸進方式 逐年調增應徵稅額,自實施年度起,計調增 10 年,實施第 11 年以後,應徵稅額 不再逐年增加。另為因應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及原油、煤炭價格之變化,
穩定能源價格,授權行政院於必要時,得在應徵稅額 50%範圍內機動調整。
2.未來處理方向:本議題宜俟課徵能源稅或碳稅之方向定案後,再做細部之討論。
訂。 財政部(賦稅署) 1.辦理進度:
(1)依據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能源稅制之推動係為合理反映能源之外部成 本,達成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兼顧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之目的,並 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原則。
(2)為使能源稅與能源及環保等相關法案整合,以建立完善之綠色稅制,財政部已 將綠色稅制列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中,俾研議適合國情之「能源 稅條例」草案及配套措施版本。
2.未來處理方向:依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
6.建議主管機關審慎評 估能源稅開徵後,對 於節能、環保之實質 影響與助益,以避免 能源稅課徵,反而對 全球環境造成傷害。
經濟部
1.辦理進度:
(1)能源稅之規劃係秉持「稅收中立」原則,並非朝向以「碳稅」課稅,如以碳稅 課徵,其課稅依據將以能源之含碳量及熱值為基準,由於工業部門使用量最大 的煤炭與燃料油含碳量最高,因此,如選擇開徵「碳稅」對能源密集產業,如 鋼鐵、石化、紡織等產業,勢必產生重大衝擊。
(2)經濟部、行政院經建會、財政部等機關將針對課徵能源稅之節能及 CO2 減量效 果進行綜合評估。
2.未來處理方向:本議題宜俟課徵能源稅或碳稅方向定案後,再進行研究評估。
財政部(賦稅署) 1.辦理進度:
(1)依據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能源稅制之推動係為合理反映能源之外部成 本,達成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兼顧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之目的,並 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原則。
(2)為使能源稅與能源及環保等相關法案整合,以建立完善之綠色稅制,財政部已 將綠色稅制列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中,俾研議適合國情之「能源 稅條例」草案及配套措施版本。
2.未來處理方向:依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
3.在取消油、電價 凍 漲 措 施 的 同 時,也取消夏季 用電收費方式。
建議政府在調漲油、電 價格時,能一併檢討取 消夏季用電收費方式作 為配套措施,以減輕企 業負擔。
經濟部
1.辦理進度:
(1)台灣夏月氣溫偏高,冷氣空調等季節性負載大幅增加,台電公司為供應夏月大 幅增加之用電,必須啟動較高成本之發電機組因應,導致此一期間供電成本上 升,而相對非夏月之供電成本較低,為公平合理反映夏月、非夏月間供電成本 之差異,乃參酌國際作法,實施季節電價制度。
(2)由於我國自產能源較為匱乏,夏月用電需求增加,宜由價格適度反映,以鼓勵 民眾節約用電,因此季節電價政策與引導節約用電有一定之關聯。
2.未來處理方向:考量季節電價除可反映不同季節之供電成本、鼓勵民眾節約用電 外,且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與政府之能源政策相符合,爰建議現行之季節電價措 施宜繼續採行。
台電公司
1.辦理進度:為緩和對民生及產業之衝擊,本次實施二階段電價調整,第一階段自 2008.7.1 起實施,調整應調幅度 1/4,整體平均調幅為 12.6%,第二階段自 2008.10.1 起實施,再調整幅度亦為 12.6%,兩階段合計整體平均調幅為 25.2%(兩階段調幅 均係與 2008.6.30 前未調整電價比較),且國際燃料價格上漲對電業影響仍未全數 反映漲足。
2.未來處理方向:台灣夏月氣溫偏高,冷氣空調等季節性負載大幅增加,台電公司 為供應夏月大幅增加之用電,必須啟動較高成本之發電機組因應,導致此一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