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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新大樓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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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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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14 版)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新大樓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新大樓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三、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65 萬元整。

六、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七、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八、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30)。

九、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一、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二、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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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十五、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六、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

十九、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企劃書(含設計稿)一式 10 份(含標價清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 切結書、同意書、授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本企劃書內之報價視 同標價)。

二十、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一、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7 年 3 月 20 日下午 2 時。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局新大樓 7 樓第 4 會議室。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3 人。

二十四、本採購開標採:1 次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段標之標封 分別裝封,資格與企劃書評審分階段辦理。

二十五、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六、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 5 萬元整。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 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時,亦同。

二十七、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 保證代之。

(3)

二十八、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且 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若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 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 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 法於前項有效期限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 間延長之。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7 日內完成簽約並 於簽約前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十、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臺北市湖口街 1 號本局秘 書室事務科出納;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帳號:24262002120005。

三十一、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 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 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附記: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104 年 7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10400225210 號令

):

1.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 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 情形之一。

3.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

4.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 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三十三、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 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三十四、本採購: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 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三十五、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 理議價。其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考「廠商評審須知」

(附件 7)及「廠商評分表」(附件 8)。

三十六、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七、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十八、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九、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公告及投標廠商資格 審查表(附件 3)。

四十一、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 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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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二、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需求說明書(如附件 2)、契約草案(如附件 5) 、標 價清單(如附件 6)等相關文件。

四十三、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十五、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 投標須知(附件 1)。

(二) 需求說明書(附件 2)。

(三)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3)。

(6)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4)。

(五) 契約(草案)(附件 5)。

(六) 標價清單(附件 6)。

(七) 廠商評審須知(附件 7)。

(八) 廠商評分表(附件 8)。

(九) 評審成績彙總表(附件 9)。

(十) 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 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3 日 工程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函修訂):

■切結書 1(自行執業)(附件 10-1);

■切結書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附件 10-2)。

(十一)外標封(附件 11)。

(十二)證件封(附件 12)。

(十三)同意書(附件 13)。

(十四)授權書(附件 14)。

四十六、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廠 商聲明書、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 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階段開標者,各 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 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 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

愛惜資源。

四十七、投標文件須於 107 年 3 月 19 日 17 時整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 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湖口街 1 號貿易局秘書室文書科 總收發簽收(以本局收文章戳為憑,以郵遞寄達者請自行注意郵 遞時間)。

四十八、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 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十九、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五十、 其他須知:

(一) 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合格之投標廠商,依投標文件送達本局 先後順序決定廠商簡報順序。

(二) 依招標文件規定,採序位法將價格列入評比,依評審符合 需要者之序位,自序位第 1 名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議價,

其標價超過本局所訂之底價時,本局洽該廠商議減,減價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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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如低於本局所訂之底價時為得標,如仍逾本局所訂之底價 時,由本局洽次 1 位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三) 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 負任何賠償責任:

1.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 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 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

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 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 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四)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 ,請攜帶身份證明 文件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份證明文 件正本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 未變更代理人者則免附。

五十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 1593;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地址:臺北巿福 州街 15 號。

(二) 本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e- mail:462@trade.gov.tw。

(三)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02)8789-7548 , 傳 真 : (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電 話 :0800-286-586;檢舉信箱:

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 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 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五)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電 話 : (02)2917-7777 ; 傳 真 : (02)2918 -8888;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六) 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 路2 段 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十二、附註:

(一) 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以配合。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 參標廠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局 政風單位辦理廉政意見訪查,並請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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