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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7年度「貿易政策及措施廣宣案」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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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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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7 年度「貿易政策及措施廣宣案」投標須知

(106.9.14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107 年度「貿易政策及措施廣宣案」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200 萬元。

七、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依採購法第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30。

十、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 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附件 1

(2)

十二、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 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

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

二十、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1 式 20 份、「投標廠商聲明書」、「委 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保密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6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第3 會議室(臺北市中 正區湖口街1 號 7 樓)。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5 人(評選時: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務必出席簡報)。

二十四、本採購開標採: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服務建議書評 選)1 次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 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等。

二十五、押標金金額:無。

二十六、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七、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新臺幣 20 萬元整。

二十八、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且無 待解決事項後30 日內無息退還(若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 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 長90 日)。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應於決標日後30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

逾期以棄權論,取消得標資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並與次優勝序位 廠商議價與決標。

三十、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湖口街

(4)

1 號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

264409、戶名-推廣貿易基金 401 專戶。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 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二、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三、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四、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五、 機關年預算如未獲立法院通過,未來本案預算若經刪減或凍結,

機關將保留契約變更之權利。另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分資格審查、

服務建議書評選及議價等程序進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採序 位法評定優勝廠商順序。

三十六、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否。

三十七、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八、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見公告及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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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 購法第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 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 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 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6)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者」或第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 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採購招標規範書及契約草案。

四十一、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湖口街1 號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十二、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7)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 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六)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 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 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 無競爭優勢者。

四十四、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件 1)、招標規範書(附件 2)、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3-1)、廠商評選表(附件 3-2)、廠商評選結果彙總 表(附件 3-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4)、契約草案(附件 5)、授權書 (附件 6)、同意書(附件 7)、保密切結書(附件 8)、證件封(附件 9)、規 格封(附件 10)、外標封(附件 11)。

四十五、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廠 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

(8)

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階段辦理者,各階段之投標文 件請分別密封於證件封、規格封(內置服務建議書一式 20 份,本 建議書內之報價視同標價)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 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 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 張,愛惜資源。

四十六、投標文件須於 106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以郵遞、專 人送達方式送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四十七、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八、其他須知:

(一)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廠商送件時間決定簡報先後順位(評選時 間得由本局於資格審查結束後當場宣布,或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第2 階段規格評選投標廠商應依前述順序依序進行簡報,簡報時 間為 15 分鐘(含樣帶播放時間),超過 3 家 ( 不含 3 家 ) 廠商簡報 時間則改為 12 分鐘,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皆採統問統答。

簡報資料不得逾越服務建議書範圍,並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 持人出席簡報,且出席簡報人數不得超過5 人。(經評選第 1 名 優勝廠商,另行函告議價時間)。

(9)

(二)本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視同標價,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 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議價機會。

(三)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任 何賠償責任。

1.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費 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 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四)本案有關分包之規範,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份證明 文件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份證明文 件正本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 未變更代理人者則免附。

四十九、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 一 ) 貿 易 局 興 利 除 弊 電 話 : ( 02 ) 2341-7871 ; 傳 真 :

(10)

(02)23222107;e-mail:462@trade.gov.tw。

( 二 ) 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 02 ) 2397-1592 ; 傳 真 :

(02)2397-1593。

(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 號 9 樓。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二段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十、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 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 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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