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Copied!
4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2)

第一篇、臺中市政府廉能公約

第二篇、廉潔伴同行,食安一定行!

第三篇、廉能前哨站 - 學校午餐預警策進作為

第四篇、學校午餐案例指引

第五篇、臺中市所屬學校午餐採購案件分析 第六篇、廉潔安心好夥伴 -- 諮詢聯絡管道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03 05 07

15

33 41

CONTENT

(3)
(4)

第一 篇 第一 篇 第一 篇

臺 中 市政 府 廉 能 公 約

臺 中 市政 府 廉 能 公 約

臺 中 市政 府 廉 能 公 約

(5)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

第 一篇、 臺 中 市政 府廉能公約

第 一篇、 臺 中 市政 府廉能公約

第 一 篇 、臺 中 市 政府廉能公 約

(6)

廉潔 伴 同 行 , 廉潔 伴 同 行 , 食安 一 定 行!

食安 一 定 行!

廉 潔 伴 同 行 , 食 安 一 定 行!

第二篇

第二篇

第二篇

(7)

105 6 23 9

第 二篇、 廉 潔 伴同 行,食安一 定 行!

第 二篇、 廉 潔 伴同 行,食安一 定 行!

第 二 篇 、廉 潔 伴 同行,食安 一 定行!

(8)

廉 能 前 哨 站- - 廉 能 前 哨 站- -

學 校 午 餐 預 警 策 進 作 為 學 校 午 餐 預 警 策 進 作 為 廉 能 前 哨 站- -

學 校 午 餐 預警 策 進 作 為

第三篇

第三篇

第三篇

(9)

第 三篇、 廉 能 前哨 站 -- 第 三篇、 廉 能 前哨 站 -- 第 三 篇、廉 能 前哨 站 --

學 校 午餐 預警策 進 作為

學 校 午餐 預警策 進 作為

學 校 午餐 預警 策進 作為

(10)
(11)

4

1

(12)

2

105 9

1

2

3

32 8

4

(13)

12

1

2 2

3

61 4

106 12

(14)

1 2

3 4

5

1 2

1

2

3 4

5 6 7

Q

(15)

Q

1 2

3 4 A

B

1 2

3 4

5

6)

Q

Q https://4b1q.coa.gov.tw/)

(16)

第四 篇 第四 篇 第四 篇

學 校 午餐 案 例 指 引

學 校 午餐 案 例 指 引

學 校 午餐 案 例 指 引

(17)

4 7 2

8

7 2

7 2

8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 倫理規 範 類

【 案例一】學校教職員接受免費團膳供餐

Ti p s : 職員 繳交午餐費,放心食用最美味

Ti p s : 職員 繳交午餐費,放心食用最美味

Ti p s : 職員 繳交午餐費,放心食用最美味

(18)

10

7 8

7 2

1 7 8

2 7 2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 倫理規 範 類

【案 例二】 午餐採購人員參與飲宴應酬

Ti p s : 飲宴 應酬 應 考慮, 顯 不相宜 不 出席

Ti p s : 飲宴 應酬 應 考慮, 顯 不相宜 不 出席

Ti p s : 飲宴 應酬 應 考慮, 顯 不相宜 不 出席

(19)

1 500

1 4點。

2 5 1 3 6 1 4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 倫理規 範 類

【案例三】收受午餐團膳廠商年節送禮

Ti p s : 廠商 餽贈 不 可收, 拒絕退還會政風

Ti ps : 廠商 餽 贈 不可收 , 拒絕退還會政風

Ti p s : 廠商 餽 贈不可 收 ,拒絕退還會政風

(20)

3

1 2 11

2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 倫理規 範 類

【案 例 四】接 受請託關說,撤銷廠商應受處分

Ti p s : 請託 關說要登錄,貪瀆不法遠離我

Ti ps : 請託 關 說要登錄,貪瀆不法遠離我

Ti p s : 請託 關 說要登錄,貪瀆不法遠離我

(21)

1 90

88

7 1 19

1 7 1 7 19

2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倫理 規 範 類 廉 政 倫理規 範 類

【案例五 】採購 人員要求廠商提供額外利益

Ti p s : 採購 倫理 應 遵循, 公 平公正 最 安心

Ti p s : 採購 倫理 應 遵循, 公 平公正 最 安心

Ti p s : 採購 倫理 應 遵循, 公 平公正 最 安心

(22)

7

8

2

3

107 5 22

6 13 6

600

1 2 3 7 8

2 2 3

3、 15

4 14

利 益衝突 迴 避 類 利 益衝突 迴 避 類 利 益 衝突迴 避 類

【 案例一】利益衝突關說圖利之禁止

Ti p s : 拒絕關說及圖利,校園廉潔好風氣

T ips : 拒 絕關說及圖利,校園廉潔好風氣

T ips : 拒 絕關說及圖利,校園廉潔好風氣

(23)

14

4

8

14

1 4 5 8

2 6 14

利 益衝突 迴 避 類 利 益衝突 迴 避 類 利 益 衝突迴 避 類

【 案例二 】評選委員與列席人員應迴避情形

Ti p s : 維護 採購 公 平性, 利 益衝突 應 迴避

Ti p s : 維護 採購 公 平性, 利 益衝突 應 迴避

Ti p s : 維護 採購 公 平性, 利 益衝突 應 迴避

(24)

1

132 1

34

88

8 17 8811886

1 10 2 1 132 1

2 3

3 34 34

採 購 招標案 例 類 採 購 招標案 例 類 採購 招標案例 類

【 案例一】 洩漏招標資訊造成不公平競爭

Ti p s : 公務 機密 應 留意, 對 人對己 都 有利

Ti p s : 公務 機密 應 留意, 對 人對己 都 有利

Ti p s : 公務 機密 應 留意, 對 人對己 都 有利

(25)

5

2

5 1 3

1 5 1 3

2 7

3 10

採購 招 標案 例 類 採購 招 標案 例 類 採 購招 標案 例 類

【 案 例二】營 養午餐採購巧立名目收取回扣

Ti p s : 巧立 名目 不 可行, 午 餐品質 最 安心

Ti p s : 巧立 名目 不 可行, 午 餐品質 最 安心

Ti p s : 巧立 名目 不 可行, 午 餐品質 最 安心

(26)

88 7 19 8808912 71

71

6 2

1 71

2 88 7 19 8808912

3 88 8 5 8811283

4 88 10 4 8814131

採 購 招 標案 例 類 採 購 招 標案 例 類 採 購招 標 案 例類

【案 例三】營養午餐驗收流程違反法規

Ti p s : 採購 驗收 分 人辦,有效監督真正讚

Ti p s : 採購 驗收 分 人辦,有效監督真正讚

Ti p s : 採購 驗收 分 人辦,有效監督真正讚

(27)

20

107 2 1

20

1 101 1 30 1010010816

2 10

3 13 14 16 18 19

採 購 招 標案 例 類 採 購 招 標案 例 類 採 購招 標 案 例類

【案 例四】契約設立創意項目收取捐款

T ips : 創 意 項目 應 避免, 捐 贈款 項 要 透 明

T ips : 創 意 項目 應 避免, 捐 贈款 項 要 透 明

Ti ps : 創意 項 目 應避免 , 捐贈款 項 要 透明

(28)

2 3

7 19

1

2

1 7 19

採 購 招標案 例 類 採 購 招標案 例 類 採 購 招 標案 例 類

【案 例五】採購人員利用廠商圖利配偶

T ips : 辦理採購應公平,不應圖利關係人

T i ps : 辦理採購應公平,不應圖利關係人

Ti ps : 辦理採購應公平,不應圖利關係人

(29)

107年9 1 108 2 2

100 11 4 10000418530

101 2 14 10100050350

1 6點(四)。

2 100 11 4 10000418530

3 101 2 14 10100050350

採 購 招 標案 例 類 採 購 招 標案 例 類 採 購招 標 案 例類

【案例六 】廠商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T ips : 依 規 投保 責 任險, 學 童權 益 無 風 險

T ips : 依 規 投保 責 任險, 學 童權 益 無 風 險

Ti ps : 依規 投 保 責任險 , 學童權 益 無 風險

(30)

12 7

213

3 1 5

5

1 213 215 216

2 7

3 12

司 法判決 案 例 類 司 法判決 案 例 類 司 法 判決案 例 類

【 案例一】浮報午餐費公文書登載不實

T ips : 偽 造 文書 不 可行, 確 實核 銷 最 放 心

T ips : 偽 造 文書 不 可行, 確 實核 銷 最 放 心

Ti ps : 偽造 文 書 不可行 , 確實核 銷 最 放心

(31)

6 9,400

10

10

1 335 1

2 10

司 法判決 案 例 類 司 法判決 案 例 類 司 法 判決案 例 類

【 案例二】午餐秘書侵占廠商捐贈款項

T ips : 受 理 捐款 循 法規,繳入公庫最妥當

Ti p s : 受理 捐款 循 法規,繳入公庫最妥當

Ti p s : 受理 捐 款循法 規 ,繳入公庫最妥當

(32)

3

100

5 1 3

10 2 1

7

10 2 1

1 5 1 3

2 7 1

3 72

4 10 2 1

司 法判決 案 例 類 司 法判決 案 例 類 司 法 判決案 例 類

【 案例三】廠商集體賄賂採購人員案件

T ips : 採 購 流程 應 正當, 午 餐味 美 又 安 心

T ips : 採 購 流程 應 正當, 午 餐味 美 又 安 心

Ti ps : 採購 流 程 應正當 , 午餐味 美 又 安心

(33)

4 1 5 11

8 1

1 4 1 5 11

2 6

3

司 法判決 案 例 類 司 法判決 案 例 類 司 法 判決案 例 類

【案例四】不當包庇廠商供餐缺失

T ips : 食 材 選用 有 認證, 供 餐品 質 有 保 證

T ips : 食 材 選用 有 認證, 供 餐品 質 有 保 證

Ti ps : 食材 選 用 有認證 , 供餐品 質 有 保證

(34)

臺 中 市 所 屬 學 校 臺 中 市 所 屬 學 校

午 餐 採 購 案 件 分 析 午 餐 採 購 案 件 分 析 臺 中市 所 屬 學 校

午 餐採 購 案 件 分 析

第五篇

第五篇

第五篇

(35)

第 五篇、 臺 中 市所 屬學校午餐 第 五篇、 臺 中 市所 屬學校午餐 採 購案 件 分析

採 購案 件 分析

第 五 篇、臺 中 市所 屬學 校午 餐 採購 案 件分析

本案午餐委外經營暨水果採購案,廠 商履約事項主要提供餐盒及水果,每 月食譜須經學校同意,食材每日須由 機關進行驗收數量、品質與價格。如 以預算而言,其食材經費所占比例較 多,而勞務部分(派廚工至學校進行 烹煮)所占比例較少,惟受稽核學校 將本案認定為勞務採購,核與政府採 購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有間。

為利機關適用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明確 定義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範圍;惟部分採 購案件性質可能同時兼具工程、財物、勞務二 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此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第7條第4項規定,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 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7條 第4項。

1

投標須知第64條載明履約能力有關之 基本資格「勞務21人以上及公司專任 技術人員」、「需 1 名執業營養師、

1名衛生管理員、4名丙級以上廚師、

六名以上取得丙級證照之廚工,附有 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本案非屬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招標機關限定廠 商及專業技術人員人數,核與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條第2項規定有間。

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下稱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機關訂定與履 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的特 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的證明文件或 物品。其中,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 所稱「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 能之證明」係指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 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 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文件;惟 依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 3款

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第4條 第2項。

1

(36)

1.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 稱資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 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

2.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例如:要求廠商具有相關經驗或實 蹟之期間、比例或金額限制;規定廠 商資本額;限定一定專門技術人員之 人數;必須取得HACCP、CAS、GMP

、ISO22000等相關認證;要求提出

「近○年內未發生食品安全事務」、

「運送車程在○分鐘以內」、「投標 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之證明 文件等。

1.一般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 格,該基本資格,可視個案特性依資格認定標 準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擇定,但不得不 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 須之能力者為限。

2.特殊或巨額採購,始得另規定投標廠商特定 資格。

3.HACCP、CAS、GMP、ISO22000等非屬政 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國家標準」及「

國際標準」,建請於招標文件將其列為評選項 目之一為宜。

4.屬於特定資格性質者,建議納入評選項目中

,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1. 採購法第36條 、第37條。

2.資 格認定標準第 2條至第4條。

3.行 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95/7/18 工程企字 第09500268090 號函。

4.最 有利標手冊肆 -四之(一)。

5.政 府採購錯誤行 為態樣二之(一) 、(二)。

2

評選委員會議主席非由評選委員擔任

,例如由非評選委員之校長擔任主席

本案契約書第9條履約標的管理(十七) 有關廠商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規定,學 校得要求廠商更換供應商,廠商不得 異議;另同條( 三十二 )廠商經察覺有 轉讓、轉包或為債務之抵押行為,學 校應即終止契約及沒收保證金,廠商 不得異議,是否符合採購法爭議處理 等相關規定,請檢討。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範投標廠商應檢附 相關履約實績,惟未規定廠商應提供 何種資料佐證,致各投標廠商多以照 片或條列文字敘述為履約實績佐證,

尚難證明該照片或其文字列表案件為 其所履約,核有未洽。

本案護理師○○○及教保員○○○於 105年○月○日經校方遴選為採購評 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惟護理師○○○

及教保員○○○亦為工作小組成員且 參與評選會議,核有工作小組成員兼 任評選委員情事。

1. 評選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2.召 集人、副召集人應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 產生之。

為維護廠商權益,確保採購之公平、公開及效 率,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及決標的爭 議,本得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74條及 75條規定 尋求救濟。機關應避免於招標文件載列「廠商 不得異議」等文字,以免不當限縮廠商法定權 利。

招標文件如要求投標廠商檢附履約實績,請一 併規範廠商應提供何種資料佐證,避免投標廠 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以非其實績充數,致有政府 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第 3款以偽造文件投標之 情形產生。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2月20日工程企 字第 09500060030 號函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規定,評選委員與工作小組之工作任務 及權責不同,為避免角色衝突,工作小組成員 不宜兼任評選委員,請予注意。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7 條 第3 項規定。

1. 政府採購法第 74、75條。

2.政 府採購錯誤 行為態樣序號 一之(四)。

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1項第3款。

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95年2月20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0030號 函

1

1

2 2

(37)

開標主持人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50條第 2項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經檢視受 稽核文件,未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指派開標主持人之文件及過程。

出席開標之工作人員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0條規定,分別有主持開標人員、承辦開標人 員、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的人員,以及 監辦開標人員。其中,主持開標人員之權責乃 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請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 項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 員擔任。

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50條第2 項。

1

1. 按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 1 項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依圖說、規範

、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 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 卷附底價表僅見規劃設計需求單位 書寫「建請擬依預算金額為預估底價

」,未見提出預估金額之相關分析資 料。

工作小組提供之初審意見有以下缺失 情形:

1. 過於簡略,僅列出廠商服務建議書 內有關評選項目之頁數及簡述過去履 約情形,並無實際提出審核內容或對 各廠商所提意見均相同。

2.未 載明工作小組人員職稱及專長。

3.未 載明受評廠商於評選項目所報內 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 3 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 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檢視本案之預估底價表,僅有提供該 校設計金額供機關首長參考,未載明 廠商之報價或提供廠商估價單,核有 未洽。

機關訂定底價宜彙整相關成本、市場行情及政 府機關決標資料,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作 為核定底價之參考,另應確實由規劃、設計、

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

(政府機關決標資料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

且可利用「領標管理 / 歷史標案查詢」功能,

參考其他機關之標案內容)

1. 工作小組應依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項 目,就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詳實擬具初 審意見,包含採購案名稱、工作小組人員姓名 職稱及專長、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受評廠 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訂定「機關辦理最 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網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 案例項下下載相關範本使用。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 之報價或估價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2 月23日 工程企字第 10100063880 號函及 95年 7月10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54920 號函 業已釋明,機關於辦理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應 注意事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以避免訂 出不合理之底價。

1. 政府採購法第 46條第1項。

2.政 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53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3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54條第3 項。

1

1 2

(38)

開標與評選同日辦理,間隔時間十分 緊湊,恐影響審標及工作小組擬訂初 審意見之時間,工作小組未有合理時 間分析廠商投標文件之差異性,評選 委員亦無合理時間審閱服務建議書。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中,就○○美食股 份有限公司於審查項目 5.特色與創意

,認定所報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而填註X,其餘 2 家受評廠商於所報 內容均填註O;惟經評選委員會委員 評審結果,該家(○○美食股份有限公 司)受評廠商卻以總評分最高且序位合 計值最低列為序位第1最有利標廠商,

顯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惟檢視 主辦單位所附文件未有採購評選委員 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提交委員 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之文 件可稽。

宜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8日工程 企字第 09500213540 號函釋會議紀錄陸、

三、(四)於開標後應予工作小組充裕作業 時間擬具初審意見,以提升初審意見之品質。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之1條第2項規 定:「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 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 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請各招標學 校注意依規辦理。

1. 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3條。

2.行 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95年6月 8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13540 號函。

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3之1 條第2項規定。

2

3

評選會議紀錄及評分彙整總表應記載 事項有所缺漏。

例如:

1. 評選會議紀錄過於簡略,漏列報告 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 及決議。

2. 評選結果總表漏未記載委員會全部 委員姓名、職業、各受評廠商標價等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 顯異於其他委員,或個別評選委員對 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 顯異於其他委員,未提交委員會議決 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例如:委 員2給予編號4廠商序位為 1,然其餘 委員大都給予序位 5 - 7、委員 3給予 編號6廠商序位為1,然其餘委員大都 給予序位7。

評選會議紀錄及評分彙整總表應記載事項應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6條之1、第11條規定妥為記載。

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 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 評」,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情形 者,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 辦理複評。

1. 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第23條。

2.採 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6 條 之1、第11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 6 條 第2項。

1

1

(39)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 4項規 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 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 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 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 序位評比結果。卷附未見依上開規定 將評選結果通知廠商,核有未洽。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於投標須知 補充說明規定「二家以上參選廠商之 序位加總相同時,… 再依評審項目所 占百分比次高之項目進行比較」,有 自創法規所無規定情形。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請確實依最有利標評選 辦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將評選結果通知合於 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

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妥為訂定序 位相同處理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第20條第4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第15條之1。

2

3

決標紀錄記載未盡詳實,例如:決標 金額、日期及決標原則漏未記載,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有間

,核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 之(十八)決標紀錄記載不全情形。

按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機關辦 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 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

,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招標機關於決標後未以書面通知投 標廠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營養午餐):

1.依 契約第18條規定,「廠商供應食 以公開招標最有利決標辦理採購,於 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議價。

機關辦理決標應製作紀錄,並請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8條記載相關相關事項,包含:案 號、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審標結果、

得標廠商名稱、決標金額、決標日期、所依據 之決標原則等;另如有減價、比減價格、協商 或綜合評選者,應一併載明其過程後,由辦理 決標人員會同簽認。

為符合程序公開透明,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1條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須於決 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 府採購公報,並且不待廠商申請或請求,將決 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全部投標廠商,包括得標廠 商,以達資訊公開、透明化之目的。

為保障廠商及機關權益,應依契約規定加強履 約管理。

以公開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 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 洽該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招標 文件中納入協商措施。

1. 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68條。

2.政 府採購錯誤行 為態樣序號十之 (十八)。

1. 政府採購法第 61條。

2.政 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85條。

政府採購行為錯 誤態樣序號十二 最有利標錯誤行 為態樣序號十之

(一)。

1

1

1 2

(40)

未有上揭廠商提出檢驗合格證明資料

。2.依 契約書第9條履約標的品管(十 三)廠商供應機關每日點心食材須優 先使用在地食材,並符合國家標準及 提出檢驗合格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

且須檢具食材來源供應商契約書、同 條(三十一)廠商應針對學校附設幼 兒園廚房環境及設備提出改善建議書

,及(三十三)廠商應協助學校完成 食材登錄與評鑑相關準備事宜,惟卷 附資料皆查無相關資料可稽。

履約項目有關保險部分缺失:

1.依 契約書第10條保險規定,廠商應 於訂約後開始供應前,將本案「食 品中毒醫療傷亡等產品責任保險」

單據函送機關備查,惟卷附資料查 無廠商函送及機關備查文件;另所 附保單資料內容與契約條款規定似 有不符情形,請澄明。

2.依 契約第10條規定,「廠商屬自然 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非 屬自然人者,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保 險」,惟保險標的、保險種類、保 險金額及期間,均未敘明,應請改 善。

3.依 契約第10條規定,履約期間廠商 須投保產品責任險,以機關及廠商 為共同保險人。查廠商所附○○產 物產品責任保險單被保險人欄僅列 廠商,核與契約規定不符。

本案契約規定相關履約執行情形(包 含食材運送、抽驗、品質管理… 等各 項規定),惟並未訂定其佐證方式(

如相片、錄影… 等),建議機關爾後 應考量實際執行情況,明訂廠商資料 提供方式,以保障本案契約確實執行。

本案於契約書中訂定許多履約管理相 關項目(包含食材檢驗、抽驗、品質 管理… 等各項規定),惟機關並未逐 條執行,建議機關爾後應考量實際執 行情況制定,或責由廠商自行辦理並 檢附佐證文件交機關備查,以確實執 行履約管理作業。

2

3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各機關避免發生 常見保險之錯誤及缺失情形,訂定「機關辦理 保險事項檢核表」,供各機關參採使用,業於 101年2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 10100050350號 函告各機關;並彙整「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 樣」,於100年11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4 18530號函函告各機關,建請機關應參考上開 函示內容辦理。

為保障廠商及機關權益,應依契約規定加強履 約管理。

為保障廠商及機關權益,應依契約規定加強履 約管理。

1. 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100年11 月4日工程企字 第10000418530 號函。

2.行 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101年2月 14日以工程企字 第10100050350 號函。

3.政 府採購行為錯 誤態樣序號十二 之(一)。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 態樣序號十二之 (一)。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 態樣序號十二之 (一)。

(41)

本案契約書有關履約標的品管規定略 以:「機關得派員每學期至少 1 次前 往廠商查核應有之書面資料及查察現 場衛生、品質、價格、供膳時間及人 員等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並做成書面 紀錄。」,惟受稽核文件未見上開查 核書面資料。

5 為保障廠商及機關權益,應依契約規定加強履

約管理。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 態樣序號十二之 (一)。

學校辦理營養午餐驗收前置行政作業 時,未依規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派主驗人員。

本案採分批驗收,每月辦理驗收紀錄

,其驗收結果皆勾選與契約、圖說、

貨樣規定相符;惟依契約書規定,廠 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送貨簽收單

、檢驗或檢疫證明、保險單及契約規 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建請於辦理 部分驗收時除核對菜單食材、是否準 時送達及數量外,應核對廠商是否依 契約規定提交上述文件以供驗收。

本案由學校指定專人辦理驗收作業並 每日填寫驗收紀錄表,惟該表並未使 用教育部國教署所提供之「學校午餐 驗收作業」驗收紀錄表,且詳細檢查 及測量檢驗部分亦無相關照片或記錄 驗證,建請參考教育部國教署所提供 之「學校午餐驗收作業」確實辦理驗 收作業,並建議使用其提供之驗收紀 錄表,以完善驗收作業。

本案契約書規範要求廠商每日於一定 時間前送達食材,且訂有逾期及品質 不符等罰則;惟卷附資料有關點心食 材驗收單所載,並無記錄廠商每日送 交食材時間;另廠商所供玉米經品質 檢查有異味,然無校方依契約簽辦廠 商罰則等資料可稽,請檢討。

機關辦理驗收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 2項 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 主驗;另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 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政府採 購法第71條第3項定有明文,宜請注意。

1. 政府採購必須經過驗收之程序,確認廠商已 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符合約定之品質、效用 及功能始能付款。爰驗收完成與否除了攸關機 關付款義務之法律效果,更是與廠商權益息息 相關,機關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五章相關驗收 規定並覈實辦理驗收程序。

2.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及第6 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 購及未公正辦理採購,併請注意。

教育部國教署為協助學校落實午餐團膳驗收作 業,業於該署網頁公布「學校午餐業收作業」

及「驗收紀錄表」等驗收流程教材,日後類案 午餐採購建請參考該署驗收流程辦理。

1. 政府採購必須經過驗收之程序,確認廠商已 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符合約定之品質、效用 及功能始能付款。爰驗收完成與否除了攸關機 關付款義務之法律效果,更是與廠商權益息息 相關,機關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五章相關驗收 規定並覈實辦理驗收程序。

2.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及第6

1. 政府採購法第 71條第2項。

2.政 府採購法第 71條第3項。

行政疏失。

行政疏失。

行政疏失。

1

2

3

4

(42)

廉 潔 安 心 好 夥 伴 - - 廉 潔 安 心 好 夥 伴 - - 諮 詢 聯 絡 管 道

諮 詢 聯 絡 管 道

廉 潔 安 心 好 夥 伴 - - 諮 詢聯 絡 管 道

第六篇

第六篇

第六篇

(43)

1

2

04-22289111#54700 http://www.tc.edu.tw/m/18

1

04-22177360

http://www.ethics.taichung.gov.tw/

2

04-22289111#55900 http://www.tc.edu.tw/m/26 3

編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服務學校 沙鹿區北勢國小 后里區育英國小 東勢區明正國小 太平區建平國小 西屯區大仁國小 霧峰區五福國小 西區大同國小 南區樹義國小 新社區崑山國小 清水區清水國小 南屯區大墩國小 烏日區喀哩國小 大肚區瑞井國小

職稱 主任輔導員 副主任輔導員 副主任輔導員 副主任輔導員

輔導員 輔導員 輔導員 輔導員 輔導員 輔導員 輔導員 輔導員 輔導員

姓名 王慶祥 王志嵩 劉懿娟 陳榮原 丁鸝瑩 王建智 陳宏州 許耿慆 彭玄州 童志榮 程發駿 董庭豪 蘇世昌

連絡電話 26315032#711 25562374#171 25874455#12 22289111#54906 22289111#55687 23396119#603 22222311#730 22657298#732 0928-972425 26222004#500 22289111#55205

23351016#411 22289111#55659

(4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九十八年 八月二十七日工程管字第 O 九八 OO 三八二 O 四 O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20 % (由機關視需要於 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 與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函頒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三層級管理制度;第三層級品管工程施工 查核為工程主管機關或工程會,第二層級品管 品質保證為工程主辦單位或監造單位,第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