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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安區永安國小附設幼兒園 109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 109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 3 歲以上至 5 歲幼兒的出生起迄 日期定義如下:
(一) 3 足歲:民國 105 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2016/9/2-2017/9/1)
(二) 4 足歲: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2015/9/2-2016/9/1)
(三) 5 足歲:民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至 104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2014/9/2-2015/9/1) 三、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 第 3 階段
1. 登記時間:109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起至額滿為止。
2. 登記地點:本校幼兒園(04-26874931 分機 263) 3. 招收班級數及名額:
(1) 混齡班:3 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共 1 班(每班 30 人)。
(2) 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以下稱鑑輔會)安置人數後為準(鑑輔會安置之幼兒年齡為 3 足歲~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不受各園實際招收年齡層之限制)。
四、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登記時應填妥「新生報名登記卡」,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影本一份或戶籍謄本正本,
以及幼兒資格檢具資證件,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一) 需要協助幼兒入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需要協助幼兒資格 設籍
本市 應檢具證件
1 身心障礙 ○ 鑑輔會核發之 109 學年度入幼兒園鑑 定安置結果
2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4 中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5 原住民 ╳ 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
6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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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優先入園幼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優先入園資格 設籍
本市 應檢具證件 1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 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 幼兒
╳ 社會局轉介文件
2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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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 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 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親等 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園)】(名額以當 年度可招收幼生名額 15%為限)
○
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 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 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4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5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1.設籍本市年滿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應有合法監護人設籍同 戶,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2.非設籍本市幼兒/非本國籍幼兒: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護照與居留證正本。
五、 招生順序:
(一)第 3 階段招生順序
1. 實際招收學齡層為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 5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2) 4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3) 3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4) 5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5) 5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6) 4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7) 4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8) 3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9) 3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六、 每 1 幼兒以登記 1 園為限,同時登記 2 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予取消錄取 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額滿後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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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辦理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八、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別抽籤並應出具切結書。
九、 符合需要協助及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未於規定登記時間內繳交證明文件,視同放棄 優先資格。
十、 幼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證明,但未經由本市鑑輔會之鑑定安置幼生、未於 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及放棄鑑定安置結果之特教生不具優先入園資格,僅可以 一般生資格辦理登記。
十一、 各階段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二、 申請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 其法律責任。
十三、 幼兒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下 午 4 時止。招收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每班招收幼生 30 名為限,並 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十四、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依家長需求及參加幼 兒人數開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 4 時至 5 時為 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一)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二)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三) 報經教育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四)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 9 月 1 日以前 5 足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其且公告現值合計超 過 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超過 10 萬元以上者。
二十一、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訂 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准後實施。